“限驾令”的困境及出路论文_刘雪梅

“限驾令”的困境及出路论文_刘雪梅

(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 610207)

摘要:近年来,法院的执行措施日益完善,与各部门的联动也日益密切,全国多地法院更是出台老赖“限驾令”,限制被执行人驾驶非营运性小汽车。如果被执行人违反“限驾令”,会被拘留或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限驾令”在赢得赞誉之时也面临不少难题:“限驾令”是否有法可依,其法理基础何在?是否有正当化的权力来源?如何在打击老赖和保护老赖权利之间取得平衡?实施效果真如大家所见的那么好?当前解决这些困境难题最紧要的措施是取得合法的权力来源,有正当化的法理基础,建立健全信用体系,防止财产转移等变通手段,彻底治愈老赖。

关键词:“限驾令”;理论基础;困境;出路

1.“限驾令”的出台及现状

2018年5月15日,《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驾驶非营运小汽车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平台。该规则一出台,就引发了网友们热议,褒贬不一,各执一词。该“限驾令”规定,在十堰市两级法院内立案执行的,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将会被法院采取驾驶限制措施。此外,如果被执行人违反“限驾令”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可处以拘留或者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上,这种“限驾令”并不是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首次实践,浙江省丽水市云和法院早在2016年3月就发布了全国首个“限驾令”。2018年1月26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称,根据有关规定,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将采取措施限制其驾驶非经营性车辆。还规定被执行人因生活等因素确实需要驾驶非经营性汽车的,应向法院提出申请;被执行人在履行有关义务后,将解除限制驾驶。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他们与当地交警部门合作,将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输入交警系统。民警通过核对司机的身份证或驾驶执照进行检查,一经发现就通知法院到场对被执行人罚款或拘留。如果被执行人驾驶的是自己的车辆,法院将据此扣留该车辆;如果是他人名下的车辆,经查证后会放行。已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名单会交予交警以解除限制驾驶。随后,全国各地的许多法院开始效仿,出台“限驾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虽然有老赖不能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的规定,然而事实上,为了避免这一限制,一些老赖把自己的非营运性小汽车转让给亲戚朋友或者以他人的名义买车,这就使得在执行工作中,总能遇到这样的情况:申请执行人反映经常看到被执行人驾驶豪车,但调查发现车辆通常没有以被执行人的名义登记,法院也就无法处置了。“限驾令”的实施正是为了打击被执行人这种有钱不还的老赖行为。“限驾令”出台后,老赖既不能购买非营运性小汽车,也不能在路上驾驶这类车辆,即实现了法院的限制作用。

2.“限驾令”的法理基础

对于“限驾令”的出台实施,有人表示赞同,认为法院发布的执行公告将驾驶非运营小汽车的行为理解为高消费行为,这属于体系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采取了列举式和概括式的规定,其中第(九)项规定了“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同条文表述相比,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的行为在消费程度上差不多,所以可把驾驶非运营小汽车的行为理解为“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此外,从促进诚信社会建设、提倡树立诚信之风的角度来看,对老赖实施制裁具有合目的性。但是,也有必要在目的合法的情况下必要讨论其依据的合法性。“限驾令”的手段与现行规定所载的惩罚老赖的法律精神是一致的,所采用的手段和宗旨也是相容的。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限制老赖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却从未提过其驾驶限制。“限驾令”明显系对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扩大解释,进一步限制了自然人或法人的权利。法律法规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是为了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然而,现实生活中买车驾车是很常见的,借车或租车驾驶也很正常,如果借来所租来的车只是普通车辆,就算不上是高消费,全部进行限制,于法于理都有欠妥之处。此外,若是限制老赖开自己的车,还有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相联系的地方,但是“限驾令”同时也限制了老赖开别人的车,这是有争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规定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均不包含驾驶小型车辆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上述规定也没有兜底条款授权各级法院执行工作探索新的限制高消费形式。

“限驾令”是各地方法院限制高消费的一项创新措施,不包括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不得制定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且“限驾令”也不具有上位法的依据。综上所述,“限驾令”的法律依据并不充分,地方法院无权做出此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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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限驾令”的困境

3.1权力困境

法院的做法违背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法院的规定具有公法性质,必须经法律授权才能具有公法的权威,必须要有法律依据才能正当化地限制别人的权利。严厉打击老赖和保护老赖基本权利的平衡关键在于是否有打击老赖的法律依据。但就目前情况来看,地方法院出台“限驾令”并无充分的法律依据,没有正当化的权力来源。

3.2权利困境

“限驾令”没有正当的法理基础,《最高法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法理依据是限制被执行人的财产处分权,而“限驾令”限制的是被执行人的行为自由权。驾车不是基本的生活权利,但是是一种行为自由。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对被执行人行为自由进行限制,更没有规定能以限制被执行人行为自由的方式迫使其履行义务。如今买车驾车属于常态,“限驾令”未考虑到限制老赖驾驶普通车辆、租借车辆出行的可能,这就有点违背立法初衷了。

3.3效果困境

老赖“限驾令”的作用实际上非常有限。老赖不仅可以雇人代他开车,而且开车上路也不容易被发现。虽然法院会与交警合作查处这种行为,但实施起来难度很大,有限的交警资源并不能有效地比对查找老赖。

一些法院出台“限驾令”的理由是有些被执行人将车辆转让给他人,但自己才是实际驾驶用车人,现实中可能也存在被执行人将房屋非法转让给他人,若遵循这一逻辑,还可出台“限住令”,禁止其居住任何房屋,这明显是很荒谬的做法。问题的根源在于老赖非法转移财产,查清其如何非法转移才是关键,法院可以依法处理非法转移的财产,但无权限制被执行人驾驶。

地方法院出台的不同政策将导致各区域执法标准的不一致。超出司法解释规定的地方解释可能损害司法权威。此外,如果不断推广促进这种措施,可能会影响经济环境。一些老赖在逃避债务时可能是恶意的,但有些人是合法经营最终破产或生活遭遇巨变而无力偿还。如果“限驾令”把所有人都包括在内,可能会影响借贷投资环境。

4.“限驾令”的出路

“限驾令”可视为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是老赖不能购买非经营性必需车辆,多地法院出台的是限制驾驶措施,两者存在差异。地方法院无权违反司法解释的规定,进一步限制自然人或法人的权利。如果地方法院的行为有司法解释依据或者有更明确的法律依据,人们的一疑虑就会减少,实施效果肯定会更好。各地方法院可以根据当地情况,总结执行司法解释过程中的经验,优化实施方法,但不能超出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

追根溯源,“限驾令”面临如此困境是没有正当化的法理基础,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授权试点或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之前,笔者不支持地方法院单独制定条款,扩大解释“禁令”范围,扩大权力的执行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制度不存在漏洞,目前司法解释关于限制老赖高消费及相关消费的范围也十分明确,没有任意扩大解释的空间。但相关的配套制度不完善,被执行人缺乏对法律的尊敬,这导致了该制度在落实和执行中存在问题。对老赖关于不能购买汽车的禁令作了变通,表明相关政策存在漏洞。目前,最应该做的是堵漏,防止财产转移,而不是超出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将限制老赖的禁令随意扩大化。我国的信用体系不够完善,给了老赖能够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履行的可趁之机。如果信用体系足够完善,被执行人的财产去向能够被执行法院掌握,那么他们也就无处可逃了。对于有诚信却没有能力偿付的被执行人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我国不同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在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中确实有关于“高消费”的尺度认定不一的难题。这依赖于地方人民法院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报告问题,促进最高人民法院完善规定,限制老赖高消费。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应当鼓励执行“限高”规则,促进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但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有必要在各地法院中保持同样的执法标准,要有统一的规则为公众所知并得到社会认可,这样的执行社会效果才会更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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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宫主.“失信黑名单”:让“老赖”举步维艰[J].吉林人大,2014(01):33-36.

[5]体系解释:将法律条文或者法律概念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来理解,通过解释前后法律条文和法律的内在价值与目的,来明晰某一具体法律规范或法律概念的含义。

[6]扩大解释:将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做扩大范围的解释。

[7]《多地法院出台限制“老赖”开车的限驾令 法律界热议,你怎么看?》,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01397542063390981&wfr=spider&for=pc,2019年1月5日访问

作者简介:刘雪梅(1994.09—),女,四川乐山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律(非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论文作者:刘雪梅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8月2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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