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申明亭所折射的无讼思想论文_程然

论申明亭所折射的无讼思想论文_程然

贵州师范大学 贵州贵阳 550025

摘要:本文以明代申明亭制度为视角,在研究申明亭制度的基础上挖掘其背后的无讼思想。并由此引出对于申明亭所折射的无讼思想的思考,得出虽然申明亭所折射的无讼思想不再合适当今时代法治的需要,但是对我国的道德教化、调解制度、法制教育等方面建设仍起到一定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申明亭,无讼思想,调解

一、申明亭制度概述

申明亭制度是明太祖朱元璋为了教化百姓,劝导民众向善而设立的。“凡境内人民有犯,书其过名,榜于亭上,使人有所惩戒”。[1]申明亭设立之初是为了劝善惩恶、申明教化,将犯罪者的名字与罪行书于亭上,达到警示民众,预防犯罪的作用。这一政策在早期,一些地方官吏将百姓所犯罪行,事无巨细书于亭上,使得那些本性善良而误犯法律的人终生受其困扰。这就有违申明亭设立时以温和教化为目的的初衷。于是,明太祖下令“自今犯十恶,奸盗诈伪、干名犯义、有伤风俗,及犯脏至徒者,书于亭上,使民人有所惩戒。其余杂犯,公私过误非于风化者,一切除之,以开良民自新之路”。[2]历史上,申明亭不仅仅记恶,而且还记善,还会给犯恶后行善的人以载入“改过簿”奖励。《教民榜文》记载:“于匾名下注‘改行’,直到六年无犯,始除去其名,如三年内有,则三年即除去恶名,将功赎罪”。[3]明朝政府希望通过这种教化的方式使犯罪者真心悔改,并通过这种方式来明刑弼教,申明教化。

洪武二十七年,明太祖将申明亭的职能进一步扩展。“洪武中,天下邑里皆置申明、以示劝惩。凡户婚田土斗殴常事,里老于此剖决”。[4]自此之后,申明亭的职能由最初的以申明教化、公告法令、惩恶扬善为目的,慢慢扩展为里老人进行乡里之间调解断诀的场所。并且,调解断诀在中后期成为了申明亭最主要的职能。洪武三十一年布告的《教民榜文》中明文规定了申明亭的里老人理断在其受理范围内是诉讼的前置程序。申明亭所能调解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所有的民事纠纷及部分刑事纠纷。除严重刑事犯罪外,都必须先通过里老人调解解决,否则成立越诉。若未经过里老人理断就直接告官,则“不问虚实,先将告人杖断六十,仍发回里甲老人理断”。[5]

二、申明亭所折射的无讼思想

申明亭就是无讼思想的直接产物。申明亭通过劝善惩恶,将法令与触犯法律的后果书于亭上来劝诫民众不要违背法令,也通过里老人调解来化解纠纷,这些都是无讼思想直接影响的后果。

(一)主张德礼教化

千百年来,作为中国古代的正统思想,儒家思想一直主张法治刑罚并不是解决纷争的根本办法,解决纠纷要用礼而非法。要用道德礼义去感化民众,使民众知耻而走上自我约束的善道。孔子认为发自内心的道德约束才是最有效的,来自外力的强迫与法令的拘束才是下下策,只能在一时发挥效力。因此德礼教化比诉讼刑罚更能从根本上教导人们和谐相处,从而到达减少纠纷甚至无纠纷的状态。因此,无讼思想的最本质的内核就是德礼。

申明亭的设立与发展是我国古代无讼思想的具体体现。《惠安政书》乡约篇中有记载,“申明亭决议……许用竹篦荆条,量情决打,不许拘集”。[6]由此处,我们可以得知,里老人在审理上有一定的决断权,并可以使用刑罚惩戒。但是这种惩戒的权力是有明显限度的,里老人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限。申明亭并不是作为基层审判机构而设立,而是实行德礼教化的调解机构。申明亭最主要的功能是申明教化,劝导民众向善,通过德礼教化来调解民众之间的纠纷,最终达到无讼的目标。儒家认为人民偶有违法之行为,罪过并不在于民众自身,而是因为民众没有得到很好的教育感化,是其不通礼法的后果。在儒家眼里,通过诉讼的法律刑罚来惩戒百姓的效果,远不如教化民众使其不再作恶来的彻底、有效。因此,无讼才是应该追求的正道。申明亭是基层教化调解组织,其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德礼教化民众,这也是无讼思想本质内核的要求。

(二)主张劝民息讼

申明亭的教化与调解,一方面达到了劝诫民众从善的作用,另一方面也灌输和促进了无讼思想的传播,在民众心里形成“耻讼”、“厌讼”的观念。书于申明亭的法令与严酷刑罚,让民众更愿意通过里老人调解来解决纠纷,而不愿意诉诸法律,通过诉讼来解决矛盾。更让民众心里产生了惧法、息讼的心态。

中国古代是典型的以农业为基石的农业社会,经济的发展与静态的土地紧密相连。特有的生产的方式将人们禁锢在一定的土地范围里,封闭保守的自然经济限制了人们之间的交往,商品经济注定不发达。这种封闭的自然经济条件让统治者认为稳定和谐的环境是保障农业生产的前提。所以不同于西方的海洋文明强调开放与包容,从而鼓励人们进行诉讼来解决问题。中国古代的农耕文明则更重视和谐与稳定,从而提倡无讼的思想观念。也正因为封闭保守的自然经济,政府对人们的生活干预较少,大部分矛盾与纠纷都交由家族和乡里之间自行调解来解决。封闭的农业经济,将人们限制在固定的土地之上,也限制了人们诉讼的范围与诉讼活动。儒家思想主张“天人合一”,认为稳定的秩序才是稳定繁荣的基础,而这种和谐的社会秩序是有“天”所决定的,法律诉讼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并不符合和谐秩序的要求。

在统治者和儒家思想的推动下,无讼思想深入民心。申明亭的设立就是统治者劝民息讼的一种重要方式。统治者将诉讼以及争讼双方视为社会的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因此官府在断案的时候非但不会产生保护人民合法权利的认知,而且对于原被告双方都秉持厌恶的态度。严酷的刑罚使得民众惧怕法律,司法的不公使得民众厌于诉讼。也正因为无讼思想的影响,才产生了申明亭制度,申明亭是劝民息讼的审判思想的具体操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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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张里老调解

中国古代社会是在血缘宗族基石上形成的熟人社会。熟人社会的社会结构,对诉讼有着一种天然的抑制作用。因为彼此之间是熟人,出于情感的束缚,人们要照顾彼此的颜面,想要长久的维持彼此的关系。因此比起争锋相对的诉讼,人们更愿意选择调解或和解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在强调和谐的中国传统社会中,很多情况下,关系的和谐比是非对错要更加重要。在这种理念的影响下,人们重调解而轻判决。在重视调解的中国传统社会里,出现纠纷一般先由家族内部的家长或族内受敬重的长辈来居中调解,若调解不成,则由申明亭这类可行使官方惩戒权威的机构进行调解,由里老人对双方晓以利害。到官府进行诉讼只是最后迫不得已的选择。这种层层的递进是一个“私了”渐向“公断”的发展过程。在这其中,申明亭这种半官方调解机构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在古代中国不是所有的案件依照国法办理,甚至未使用国法便作出判决的案件远多于依据国法办理的案件。古代中国民事立法并不多,而在百姓生活中民事纠纷多如牛毛。此时申明亭的里老人调解制度恰恰是擅长以情理来解决纠纷,申明亭的存在弥补了国法对于解决民事纠纷方面的不足。中国古代在法律制度设置上就呈现民刑不分、重刑轻民的特点,所以大部分的民事案件,是依靠申明亭这种半官方的民间调解机构来解决的。而且由于中国古代不存在独立的司法官员,断案诉讼由行政官员兼任,政府的司法职能长期被忽视。若是大量案件不分民刑,不分大小涌向官府,会造成官府不堪重负。因此,将申明亭作为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也更有利于防止民众越诉,节省大量的司法资源。

三、申明亭所折射的无讼思想对当今的启示

无讼思想在历史上起到了维持社会稳定,保护封建自然经济发展的作用。而如今我们进入了新的历史时代,自然经济已然解体,但是传统文化的改变是缓慢的,渐进的。不可否认的是我国仍然处于社会转型之中,还没有完成由熟人社会向高度经济陌生化社会的转变。我们现在应该思考的是在当今社会,如何从无讼思想中取出其精华部分加以传承,剔除其糟粕部分加以改变。

(一)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无讼思想的最本质的内核就是德礼。申明亭的本意也是申明教化,用德礼教化来使民众从内心里放弃作恶的念头,从根本上杜绝犯罪纠纷的发生。虽然这是儒家的美好愿景,很是难以实现。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道德在化解纠纷上的作用。我们如今的社会已经从古代的德主刑辅的治国之道转化为依法治国的治国理念。但是我们要正视法律的局限性,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的调整社会的各个方面,有很多法律涉及不到的角落,道德起到了很大作用。道德产生的内心约束力使得道德也是人们最有确信的最普遍的行为准则,当然我们今天所提倡的道德并非是儒家的封建礼义道德,而是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同时,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与依法治国的治国理念并不冲突,在法律没有触及的领域,伦理道德常常会起到很好的约束教育作用,而且正确的道德观可以保障法律的运用及其价值的实现,也是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的必要因素。

(二)注重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运用

申明亭所折射的无讼思想中最亮眼的就是对于调解的运用。一些学者认为申明亭此类的半官方调解结构的存在是对法治的破坏,不利于诉讼的发展,其实不然,笔者认为如果案件不分难易,大量的涌入法院来解决才是对法治的破坏,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并不是一个社会的起诉率低就意味着社会和谐稳定纠纷少,也不是一个社会的起诉率高就意味着人民群众的法治权利意识高。民众学会将纠纷诉诸多种解决渠道,将简单的案件在诉讼之外快速解决也未尝不是一种法治权利意志的体现。调解这种解决纠纷的形式,以其方式温和、自愿主动的特点在缓和矛盾、维护稳定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不同于诉讼等运用强制性方式来解决纠纷,调解这种方式更有利于消除双方的敌对情绪。调解通过自愿的方式,运用道理伦理教育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弄清事实,辨明是非,达到恢复双方良好关系的目的。我国调解主要以法官调解为主,这种调审合一的设置也有诸多弊端,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调解自愿的表达。所以,笔者建议在调解制度的设置上,可以借鉴申明亭的模式,实现多元化解决纠纷。

(三)强化法制宣传教育

申明亭将民众的善恶罪行公布在申明亭上,活生生的案例为民众释明法律,起到了很大的宣传法律的作用。在中国古代无讼思想的影响下,这种案例式公示法律、律令的行为,可以提高民众的法律观念与守法的意识。让民众清楚的知道哪些行为法律所禁止的,会受到怎样严厉的处罚,从而使人们打消自己的犯罪意图,进而减少整个社会的犯罪率,减少人们之间纠纷的发生,最终实现无讼的理想状态。虽然在当今法制社会,无讼思想已经失去其存在的土壤,但是我们要建设法治中国,就更要加强法制教育宣传,将法律知识内化为民众的个人素质,使民众真正的理解法律条文、接受法律教育、形成正确的法律观念。申明亭这种案例式普法的模式,可以为当今法治建设所借鉴。笔者认为这种案例式的宣传教育更为生动,更为为民众所理解,笔者建议在基层社区增加对民众的这种法制宣传教育,但是要注意保护犯罪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隐私保护。

参考文献

[1]《明实录类纂》(司法监察卷)之《太祖实录》卷三七,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0年版.

[2]《明太祖实录》卷一五三,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0年版.

[3]《教民榜文》第三条,参见《明太祖实录》,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0年版.

[4]《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三,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0年版.

[5]《教民榜文》第二条,参见《明太祖实录》,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0年版.

[6]叶春及:《惠安政书》,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作者简介

程然(1993-),女,汉族,安徽合肥人,贵州师范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法律史。

论文作者:程然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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