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程序正义引入学术评审领域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正义论文,学术论文,领域论文,程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1 引言
追求正义结果是学术评审的主要目的。所谓学术评审的正义结果,是指这些结果要实现学术评审“任人唯贤”的根本目的和体现学术评审“公开、公正、科学、民主”的基本原则。目前实行的专家评审制度,在一般情况下对结果正义的实现能够取得较好的效果,但限于评审专家的专业背景、个人偏好、学术观点、利益冲突、人情关系及行政干预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专家评审制度在某些方面仍存在着一些问题。目前被广泛抨击的学术腐败问题,与我们的专家评审制度不完善有很大关系,而这些不完善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源于对程序正义的违背。单靠目前通行的专家评审方法(主要依赖道德自律)将难以充分实现结果正义,因此需要建立一种合理机制来约束(或平衡)各种可能导致偏离结果正义的行为。
在行为理性的指导下引入程序正义的概念、原则及做法,对于形成这种合理机制可能是一种有效的方法。程序是为了一定的实体目的而设置的,但合理的程序本身也应当满足一定的公正要求,即“程序的正义”。程序正义是指某种结果或状态的产生过程符合普遍认同的正义原则,其本质要求是公平。程序正义不排除道德自律,但不依赖于道德自律。程序正义有一些基本原则,如程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公正、程序理性及程序经济。将这些原则的理念与一些制度化装置相结合,对于形成公平合理的专家评审制度是一种全新角度的思考和尝试,是建设专家评审客观公正性的一个有效工具。
著名的分蛋糕的例子可以简单明了地揭示程序正义的基本原理及其对结果正义的保证作用。一群人希望均分蛋糕,在没有精确的计量方法的情况下,如果没有适当的程序保证,则无论选择由谁来分配都会有利己之嫌。而如果规定负责分蛋糕的人最后选取蛋糕,则无论多麽自私的人,为了使自己所得蛋糕不比别人少,他都会努力把蛋糕分得尽可能均匀。
2 程序正义原则适用范围
程序正义原则并不适用于所有程序,至少在有些情况下,它仅仅是道德的要求。所以在讨论程序正义在学术评审领域运用之前,首先应注意程序正义原则适用的界限和范围。贝勒斯总结出了影响程序正义适用的四项准则,要求人们在确定某一场合下是否适用程序正义的要求时,必须对这些标准和原则加以综合考虑(注:迈克尔·贝勒斯:《程序正义——分配于个人》《Procedural Justice:Allocating to Individuals》,第134-170页,Kluwer Academic ic publishers,1990.)。
下面讨论学术评审是否满足这些标准或原则:
2.1 程序正义原则一般只适用于政府行为,而不适用于个人行为 这里所说的“政府”并不只是相对于国家立法权和司法权而行使行政权的机构,而是泛指一切官方机构和组织,由政府资助或直接隶属于政府的学术评审机构也包括在内。
当然,程序正义的原则并非对所有的政府行为都适用。就学术评审而言,针对不同的评审目的、评审内容、评审标准和形式,被评审者与评审机构之间的受制关系往往具有不自愿性;评审机构理应成为所有被评审者的代表,公平和不偏袒是其必须遵守的原则;评审机构违反程序正义的行为会破坏对被评审者的尊重,程序正义原则的贯彻需要保障和维护。因此学术评审是符合这一原则的。
2.2 采用程序正义原则是否产生对个人权益的不利影响 一般而言,与授予利益和解除负担的决定相比,在科处负担和终止利益的决定制作过程中贯彻程序正义的要求显得更为重要。因为负担的科处和利益的终止对当事者而言都是非自愿的,它们会对当事者利益造成更大的剥夺。
但是,程序正义的要求并非绝对不能适用于有关授予利益或解除负担的决定中。在那些为政府所垄断、有关利益按照非竞争原则进行分配的场合,即便是授予利益的决定,也应当按照程序正义的要求对程序进行设计。学术评审,如科研项目申请的评审、研究成果鉴定及评奖、科研人员晋职等,虽属于授予利益的场合(对落选者可视为终止利益),但对于被评审方也是利益攸关的重大决定。因此组织好专家评审,特别是在学术领域内引入竞争机制的情况下,将学术评审纳入法治轨道,真正起到维护公平竞争的作用,程序正义是必不可少的。
2.3 采用程序正义原则需要考虑程序所涉及的利益的重要性 一般而言,受程序结果影响的利益越重要,所可能支出的错误成本就越大,在程序设计中所需投入的直接成本就应当相应地增加。而对于涉及利益甚小的程序并不需要按照程序正义的要求进行设计。
随着科技发展,科研项目对国计民生的深远影响是不容质疑的。科研项目的规模和费用日益增长,科研项目结果及其对社会的正面或负面影响越来越难以预测,而科学家对科研项目后果的把握也越来越难,这些都使学术评审中的错误成本在相应的变大,因此理性的程序设计是必要的并应予以重视,这样才能适应科研项目日益复杂、影响日益深远的现实。
2.4 采用程序正义原则需要考虑所做出决定的性质 贝勒斯认为,如果某决定的性质涉及适用学术或专业评价的标准时,法律就不应提供充分的第一级评价标准,而至多要求程序遵循那些在专业领域通常适用的第二级标准。学术评审具有专业性的特点,在引入程序正义原则时应注意程序对学术专业特性的保证。
根据对以上四条程序正义的适用原则针对于学术评审领域的探讨,可得出结论,学术评审领域是符合程序正义适用原则的。
3 程序正义是实现学术评审公正的必要条件
客观公正是学术评审的首要价值,是学术发展的重要动力;不公正则是产生学术腐败的一个根源,阻碍学术事业健康发展。
如何去维护或建设专家评审的客观公正的是一个重要问题。
3.1 分配正义的困境
首先考虑一种极端情况,即只有结果才是重要的,只注重结果的实体正义而忽略形式和程序的正义,只要结果是正义的,无论过程、方法或程序怎样都无所谓。
专家评审的公正性属于“分配正义”的范畴。分配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一种,指社会中所有事项的配置和基本的组织状态所应体现的正义,其原则要求是“给予每个人以其所应得的”。而何谓“应得的”,如何进行“分配”,正是分配正义的核心问题(注: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第66-101页。)。
分配正义语境中,在某种情况下似乎只有结果是重要的,即当有待分配的是某些分离的和有限的物品,这些物品是必需的,而分配的标准又是无可争议的。
专家评审并不在此列。在实际的专家评审中,提供适合于所有对象的无可争议的分配标准,判断评审结果的正义性都很有难度,理由如下:
1)评审对象有不可比较性
随着科技发展多元化,科研项目所涉及和研究的领域越来越广阔。在大多数情况下,各领域之间具有不可比较性,其研究对象具有不同的重要作用,对于社会的意义和作用是无法相互替代的,因此,在跨领域间选择和评审项目,从本质上讲是难以判断评审结果的“实体正义”的;即使在同一领域,随着科技发展的逐渐细化及科研项目的创新性日益提高,专家们也很难洞悉评审对象的所有内涵并建立完美的评价标准,因为项目虽属于同一领域,但其研究方法、对象和目标可能都完全不同。
可以说,对象的不可比较性使如何进行“分配”面临困难。
2)研究的不确定性
很多科研项目,尤其是基础科学项目,带有高度的不确定性(注:美国国家研究委员会,美国国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质量的评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政策局编译。)。这种不确定性给预测它们的结果和用普通的标准评估其价值带来了特别的困难,甚至对影响结果的因素和导致其成败的原因的认识也不一致。建立无可争议的分配标准并判断评审结果正义性是有困难的。
3)评审结果的判断标准的不确定性
评审结果的判断标准体现着分配活动的目的,即判断何谓“应得的”的基础。对分配目的的认识存在分歧,导致作为评审主体的专家们对于应得的基础持有异议。学术活动本身就不象法律等社会领域对结果的“正义”有较明确甚至显而易见的认识,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和复杂化,如何衡量科研项目的评审结果更成为一个问题。以科研立项为例,立项依据是应侧重于实用效率还是更注重于创新性及其应用前景?不同的目的和标准所得出的分配结果是不同的,对于分配目的的不确定转化成为关于“应得”的恰当基础的不确定。
综上所述,学术活动的专业性等特点为评判评审结果的实体正义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一味追求所谓结果的“实体正义”是有风险的,即可能因为没完没了的讨论、扯皮而牺牲机会和效率,也可能由权威人士一锤定音而形成“一言堂”、“家长制”。随着科技发展,学术活动的创新性和广泛性都大大提高了,更容易形成“非共识”问题(注:丁厚德,刘求实,王玉堂:“同行评议中‘非共识’认识的处理”,《中国科学基金》,1995年。),在这种情况下评审结果的实体正义更加难以有一个完善的评判标准。
因此,在学术评审中只关注结果的实体正义是行不通的,考虑程序的正义是必要的。
3.2 程序正义对于学术评审的作用
罗尔斯强调正义要达到实质上的平等,他对正义的理解已经超越了功利主义的立场,而是强调基于一种人与人之间作为道德主体的平等性而必然延伸出来的“公平”,这种公平不能仅仅从结果状态来看,结果本身是否公平,也必须考察产生该结果的程序是否公平(注: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
程序是为了一定的实体目的而设置的,但不容质疑的是:合理的程序本身至少应当满足一定的公正要求。因为,如果一个程序显失公正,就等于要求人们接受可能不公正的结果而必然是不公正的对待。无论结果如何,被不公正的程序牺牲利益的人们必然会对结果产生不满。如程序的设计、运行符合正义的要求,则可称为程序正义,其本质要求是公平。
程序正义保证学术评审公正的作用可从程序的外在价值和程序的内在价值两方面来阐述:
1)程序的外在价值
程序的外在价值(又称工具性价值)指程序作为评审活动展开和进行的步骤、手续、方式、形式、顺序等空间和时间上的表现形式所具有的实现实体目的的有效性,强调公正程序对公正结果的促进作用,即通过程序来建立秩序,从而预期结果的正义。程序的外在价值体现为准确(准确认定实际情况)、及时(及时作出决定)、有效(程序对实现实体目的应有效)。在学术评审中以一套公正的程序规则来保证科学的评审标准得到贯彻,促进评审结果的实体正义性,体现了程序发现事实真相的内在目标。
2)程序的内在价值。
程序正义有一些性质,可使程序超越和凌驾于它们产生正义结果的作用,即程序的内在价值,如公平、公开、理性、参与和尊严等,从此意义上讲,程序正义是一种监督和高于它所达到的结果正义的价值。程序内在价值更注重争端在心理和实践两个层面上的解决,这在学术评审领域体现得尤为明显。在学术评审中,实体正义即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很难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合理公正的程序使被评审方在心理上更愿意接受评审者提出的解决方案,并对评审结果产生信任和尊重。这就是程序所具有的解决争端、消除不满的作用(注:Michael D.Bayles:Procedural Justice:Allocating to Individuals,p126.),使评审结果的可接受性大大提高。
由此可见,程序正义对于保证学术评审公正性起着重要且必不可少的作用:一方面,程序的正义具有外在价值,会推动取得正义的结果。另一方面,程序正义可视为公正活动的必要条件,即程序不公正,此活动就不公正,无论结果如何;在有些情况下,程序正义可以成为实体正义的充要条件,只要程序公正,结果的公正性就不容质疑。
3.3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矛盾性
在实际情况中,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相矛盾的情况很常见,两者之间的不可兼顾性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解决这一矛盾的“捷径”是把目标直接对准结果,抛弃对程序正义的要求只追求结果的实体正义。这种试图通过歪曲或放弃程序来更为直接地促进结果正义的做法,最终很可能会产生比所避免的更为不正义的后果,往往会在获得某一个别正义的同时造成新的个别不正义,即所谓“欲速则不达”,因为这样的做法会与相平行的制度中作出的决策相矛盾。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样的“捷径”没有解决矛盾反而扩大了矛盾。
另外,从程序的内在价值角度上看,这样的做法“在与动物群体打交道时,或许有用,但当人类作为分配程序的主人翁时这就是不可接受的”(注: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第112页。)。程序正义具有的不只是工具性的价值,人们是怎样被分配机构对待的与他们最终得到的利益(或负担)同样具有重要意义,甚至人们对分配实践的反应受到用来达到结果的程序的制约要比结果本身更为强烈;即使最终结果对一个人相当有害,只要这结果是以与他的公平标准相协调的方式达到的,他也会把它作为正当的结果而接受;而在不公正的程序的对待下,即使结果具有实体正义性,人们也难以对其产生信任和尊重。
由此可见,即使是在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出现一定矛盾的情况下,也不应放弃对程序正义的要求,因此,程序正义是保证学术评审活动的客观公正性的必要条件。
当然坚持对程序正义的要求并不是说就放弃对结果正义的追求,而是从达到结果正义的角度去发现并建立使评审活动最为接近公正结果的程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对试图达到的分配结果没有认识,也就无从确定用来分配的公正的程序。
4 学术评审制度的程序正义模型
专家评审制度应按程序正义来进行设计,不过,程序正义分为完善、不完善和纯粹的三种形式,确定以哪一种程序正义为模型是个复杂的问题。
4.1 罗尔斯提出了程序正义的三种形态并对之进行分析(注:约翰·罗尔斯:《正义论》,第84-90页.)
1)纯粹的程序正义:不存在评价实体结果是否正义的独立标准,只要程序是正义的,结果也就是正义的。例如,几乎所有的体育比赛都要求双方公平游戏,只要有公平的游戏规则并且参与者都严格遵循这些规则,不论比赛结果如何都被认为是公正的,并不存在一个独立的评价比赛结果的标准。
2)完善的程序正义:虽然存在评价实体结果是否正义的标准,但只要程序是正义的,实体结果尽管从逻辑上说可能出现非正义的情况,但实际上从来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3)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存在着评价结果是否符合正义的标准,但是百分之百的满足这标准的结果得以实现的程序却不存在,如法律程序等。
4.2 学术评审中的程序正义模型
完善的程序正义理想色彩太浓,强调目的与手段的完美结合,程序正义得出绝对的结果正义。这种完美结合要求统一的分配标准适合于每一对象,但在实际的专家评审中很难做到这一点,高度抽象的评审标准不可能完全适用于每个评审对象。
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符合专家评审的实际情况,程序未必一定能导致正当的结果,程序之外的评价标准也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我国专家评审长期存在的重评审标准、轻评审程序的传统,会加大这种“不完善”的程序,因为如果没有严密的程序制约主体的评审活动,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有可能误入主观随意性的歧途。
为了在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场合也确保正当结果的实现,便需要借助于程序正义的正当化作用,法律界普遍的做法是采用法律拟制,即通过追加一种所谓半纯粹的程序正义使结果正当化,常见的有陪审制度、当事人的参与保障等措施。在学术评审领域中也可以采取类似的理念,理论上是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在制度上可引入纯粹的程序正义模型,以严密的程序设计来约束评审主体促进评审活动的公正合理,通过程序公正使评审结果具有不容质疑的公正性。
因此,学术评审属于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类型,为实现程序本身的正当性,把不完善的程序正义通过一定的程序技术装置转换或拟制为纯粹的程序正义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5 初步研究结论
学术评审中存在很多问题,目前国内更多关注于科学家个人的道德品质和学术水平,在社会伦理层面忽视了制度约束和“博弈”过程中的工具理性作用。本文借鉴法学和社会学中的“程序正义”概念和相关研究结果,目的在于改善目前学术评审工作。
研究表明,程序正义是保证专家评审客观公正性的必要条件,对于实现评审结果的正义性能够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程序正义维护的是程序规则的权威,它在专家评审制度中的价值在于:(1)程序面前人人平等,保证评审对象(人、机构、课题设计、研究成果等)受到公正对待。(2)设立一套公正的程序规则来保证科学的评审标准得到贯彻。(3)保证了评审结果具有可接受性,只要程序公正并得到严格执行,人们便可以接受评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