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公益诉讼

论民事公益诉讼

陈加玲[1]2017年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合理分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证明责任分配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据规则体系中的核心内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能否得以顺利展开以及司法裁判是否公正都与证明责任分配相关。我国目前立法上的缺失状态以及司法适用的现状,不仅制约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推进,而且如不尽快构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则不能有力地对诉诸司法的公众环境权益进行保护。面对这一现状,本文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为研究对象,通过考察我国司法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适用情况及其缺陷,比较其他国家及地区的相关制度和理论,分析可供借鉴的理论依据以及司法实践经验,在结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以及立法宗旨的基础上,试图架构出一个有理论支撑、有原则指导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体系。本文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合理分配为研究主线,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及其分配的基本理论,首先需要对基础的概念作出界定以便奠定本文写作的基础。文章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基础理论入手,力图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介绍。此后,文章紧接着研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及其分配的内容,明确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证明责任包含双重含义,即客观证明责任与主观证明责任。第二部分,主要考察立法和司法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现状,分析目前我国立法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缺失统一立法规定之不足,以及司法实践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局限性与不合理之处,从而明确专门建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必要。第叁部分,阐述了两大法系中典型国家对环境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运行方式,由于各国的法源及司法环境的差异,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标准也存在不同,但是各国皆存在一个共同点,即立足于能够合理的、公平的对原、被告双方的环境公益证明责任进行分配。第四部分,针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设想,从立法和司法机制两方面出发,提出合理建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路径。证明责任的分配属于立法权的事项,故需通过立法者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反映到法律文本中,以指导司法实践的运行。同时,由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一些具体诉讼证明过程中的因素亦会对双方当事人证明责任的承担产生影响,故为了充分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平正义,有必要在司法中建立相关配套机制。因此,本文在最后提出在司法中建立相关配套机制,以确实保障双方当事人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制度中诉讼地位的平等,以实现环境公益的保护和实质的正义。

刘艺[2]2017年在《检察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与理论探索》文中指出检察机关保护公益的实践探索经历了以原告身份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督促责任主体提起诉讼以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叁个阶段。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既是长期司法实践探索的进化版,也是基于中国国情的独特选择。这项制度在当下具有本土成长条件和现实需求。检察公益诉讼试点开展一年多来,取得了良好的政治、社会和法律效果。新阶段的探索已经建构了检察公益诉讼的基本制度框架,并在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监督对象的认定标准、起诉条件与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与判决类型、诉讼程序等方面有突破性的进展,但仍需完善行政公益诉讼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机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机制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等问题。

钮杨[3]2017年在《论反垄断民事诉讼》文中提出反垄断民事诉讼,是一种基于《反垄断法》赋予违法垄断行为的受害者,以提起垄断侵权之诉的诉权,使遭受损失的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的形式获得司法救济的制度。当然,反垄断民事诉讼除了为受到违法垄断行为的受害者提供救济之外,它还兼具实现《反垄断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利益,以及保护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等基本价值目标的功能。从国际惯例上来看,《反垄断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反垄断民事诉讼和反垄断行政执法两种方式来实现。但从我国《反垄断法》施行八年以来,反垄断公力救济与反垄断民事诉讼发展状况之悬殊,我们不禁要反思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我国的反垄断民事诉讼无法实现其设计之初的制度目标。本文遵循从我国现有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判例出发,以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为指导,通过对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案例所集中突显的制度问题进行实证分析,据此有针对性的为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之完善提供可行性的建议。全文共分七个章节。第一章导论部分主要梳理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写作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主要采用的研究方法。本文第二章则首先针对民事诉讼在反垄断救济方式中的价值进行定位。故文章将反垄断救济的两种方式作为论述的出发点,通过摆明反垄断公力救济与反垄断私救济各自所发挥的作用,论证其两者之间应当是一种以行政公力救济为主,私利诉讼救济起到补充作用的有益关系。而后,通过对反垄断民事诉讼补充性作用的论证,说明民事诉讼作为反垄断救济的方式之一具有其独特的必要性。最后,通过对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归纳总结出当下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的优势与不足。本文第叁章则着力于从诉讼要件理论出发,完善现有反垄断民事诉讼程序制度。通过前文中对于司法案例的分析发现,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中的管辖权分散、适格主体范围不清与重复诉讼识别困难等问题将对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的良性运转带来消极影响。针对管辖权分散的问题,本文认为我国应当将专业性极高的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统一交由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法院进行审理。由知识产权法院对反垄断民事诉讼进行集中管辖,既有利于提升诉讼效率和审判水平,同时,还有利于司法机关统一裁判标准、促进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对于适格主体范围不清的问题,本文认为应当明确赋予消费者、竞争者、间接购买者,以及垄断协议签订者,这四类主体以正当原告的资格。最后,反垄断民事诉讼之“重复诉讼”的识别问题上,本文明确提出了五个识别要素:案件诉讼系属状态、诉讼主体、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主要争点。本文第四章针对我国反垄断民事相关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提出应当根据具体垄断行为的差异,适当调整不同类型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具体分配。针对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突显出的,证明责任分配不平衡的问题,本文建议应当在考虑不同垄断行为方式特殊性的情况下,在不同类型的反垄断民事诉讼中,有针对性的调整双方当事人证明责任上的分配。在横向垄断协议案件中,因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对竞争损害严重,故可以适当减轻原告证明责任,但不应简单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过分加重被告证明责任。纵向垄断协议则因其存在提升消费者福利的可能性,故原告必须承担不能证明违法垄断行为排除、限制竞争的不利后果。作为反垄断诉讼案件量最大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类型诉讼,因其必然涉及被诉违法垄断企业在相关市场内垄断优势的证明,故原告方当事人必须承担不能证明被诉企业具有垄断支配地位的不利后果。本文第五章针对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特性要求,为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提供叁点建议。(1)设立证据开示制度。证据开示制度能够解决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方当事人难以获取关键性证据的问题,所以,证据开示制度不但有利于提升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整体效率,更有益于保护违法垄断行为受害者之利益。故本文从反垄断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的廓清、证据开示的范围、证据开示的豁免,以及违反滥用证据开示制度的惩戒,这四个方面对证据开示制度在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进行了详细的论述。(2)构建经济专家辅助制度。经济学分析作为反垄断诉讼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其往往会对案件的最终裁判起到决定性影响。因此,本文在我国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基础上,详细分析了经济专家辅助人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职责及认定标准。(3)引入反垄断技术调查官制度。技术调查官制度着力于解决司法审判中的专业技术性问题,而这正是技术性极强的反垄断民事诉讼所迫切需要的。因此,本文从反垄断技术调查官制度的适用出发,对反垄断技术调查官的选任范围和职权范围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本文第六章对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提出分析和论证。文中对该类诉讼的特殊性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主要包括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原告主体资格与诉讼请求类型叁个问题。首先,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主要通过其对于社会公共整体利益的保护、反垄断民事诉讼实现《反垄断法》公益价值之需要、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自身制度的优势叁个方面来进行展现。其次,本文针对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可能的原告进行了逐一的分析讨论,终认为公民、法人应当具有反垄断公益民事诉讼之诉权;消费者协会之诉权应扩大至消费者组织;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不应作为适格原告;检察机关则因其法律监督权与民事诉讼程序之平等原则相冲突而无成为适格原告。最后,经过对于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类型之分析。本文认为,适宜作为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类型仅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四种请求权,除此之外,还应补充收缴不当利润请求权。而损害赔偿请求权因其与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不相符,同时,损害赔偿能够通过私益诉讼得以实现,故其不应作为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之请求。第七章为本文的结论部分,总结凝练了全文的核心观点。

张胜男[4]2016年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各行各业都得到了飞速的进步,对经济利益追求,使得越来越多的经营者在发展的轨道上逐渐偏离,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国内很多消费者甚至对国内很多食品失去了信任,特别是近年来,国内奶粉产品屡屡被曝出食品安全问题,致使很多消费者只愿购买国外产品。而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在此之前,往往都是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进行处罚,如吊销营业执照等,却没有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处理。这也是由于我国当时并未确立公益诉讼制度,且现行有效的其他诉讼制度不能有效处理类似事件而导致的。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于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得以确立,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和省级消费者协会具有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但是我国法律直接排除了公民个人作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并且对于法律规定的机关也没有明确规定。再加上公益诉讼制度确立以来,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因此,本文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为出发点,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域外国家对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经验,对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分析。本章主要是对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律内涵以及法理基础的分析;第二章是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问题分析,本章主要对原告资格各类型的立法及司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第叁章是域外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比较研究,主要是希望通过对域外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介绍与比较分析,能够找到我国可以借鉴之处;第四章是原告资格的拓宽及其主要规则的构建,本章主要是通过在前叁章的基础之上,针对性的提出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完善建议。本文主要采取了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希望能够对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完善有所帮助。

王春[5]2009年在《论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制度之构建》文中研究说明公益诉讼是保护公共利益的一种有效方式。我国有必要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较之一般民事诉讼在诉讼目的、起诉主体、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和法院审理的职权等方面具有特殊性。因此,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管辖、适用的审理程序等特殊程序制度的构建对于公益诉讼实现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是不可或缺的。

陈羚麒[6]2007年在《论民事公益诉讼》文中提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与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私益保护受到深度重视,相对的公共利益却存在受到侵害而无从救济的现象。在生产力极度发展的当代,作为解决群体性纠纷的机制,针对公共利益侵害的民事公益诉讼的确立已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学界对于公益诉讼的研究,重心落在行政法学方向,对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研究还比较薄弱。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从不同角度研究公益诉讼:第一部分:导论。描述当前公共利益受侵害的现状,得出公益诉讼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公益诉讼。分析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包括其概念、价值、特征及类型。第叁部分:各国民事公益诉讼比较。比较分析各发达法治国家对于公益诉讼的立法规定,总结各国公益诉讼的基点,归纳其中共性和差异,形成对我国构件公益诉讼制度的借鉴。第四部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实证分析及完善思考。立足我国现实状况、法律传统和司法实务,作出构建本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尝试。

石春雷[7]2017年在《前诉裁判确认事实对后诉的预决效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30条的释义及其展开》文中研究说明前诉裁判确认事实对后诉的预决效力既不同于裁判的既判力,也有别于争点效和争点排除规则。它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特殊制度,其理论依据主要存在以"程序公正"为基础和以"真实性"为基础的两种学说。关于已确认事实的预决力问题,《环境公益诉讼解释》与《民诉法解释》的规定并不一致,相对于一般民事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选择了更加有利于原告的预决效力扩张模式。环境公益诉讼裁判在后续私益诉讼中产生预决效力,要受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当事人是否行使处分权、判决种类等因素的影响,其发生效力也应有明确的条件和范围限制。

周庆, 张永利[8]2018年在《论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败诉的诉讼费用负担——以“常州毒地案”天价诉讼费为视角》文中提出现有的诉讼费用以败诉方负担为原则,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亦适用该原则,由败诉原告全额负担,在法律适用上并无不当,但在情理上显失公平。这种不公平会给公益诉讼带来冷却效应,影响诉权实现,不利于维护公共权益,进而阻碍公益诉讼的发展。目前公益诉讼中原告诉讼费用负担存在的具体问题主要包括:立法之间出现冲突;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诉费由国家负担不合理;诉讼费用昂贵;法官减免诉讼费用随意性大。对此需采取明确诉讼费用的性质,规范立法主体;建立不同主体适用同等诉讼费用负担的机制;转移败诉原告负担诉讼费用的方式,即建立公益诉讼费用保险制度和公益诉讼救助基金;约束法官减免诉讼费用的权力。

张丽莹[9]2014年在《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典型案例分析》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新型的社会矛盾不断涌现,诸如环境污染、消费者侵权、食品安全等一系列危害公共利益的事件频频发生。此时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迫切。公益诉讼开始有理论讨论转向实务操作。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笔者从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角度对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两类主体进行审视。论文采用案例分析法、归纳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适格性问题进行全面的阐释。文章首先由康菲国际石油有限公司溢油案引出论题,接着对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问题进行理论分析,最后部分别就我国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的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适法性进行分析。

郁萍萍[10]2017年在《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处分权的限制》文中指出近两年来,经济社会面临着转型的压力,越来越多新型的、与公共利益切身相关的社会问题接连发生,随着民众公众意识的逐渐觉醒和网络媒体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共案件得以进入我们的视野当中。应对这一问题,我国于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正式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由于民事公益诉讼与传统私益诉讼的区别,如何确保原告尽职尽责地维护公共利益成了制度设计需要考虑的核心问题之一。本文针对这一问题,从民事诉讼原告的处分权理论着手,采用对比的方式,提出要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处分权进行限制的观点。放眼各国的司法实践,总结经验,提出了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若干建议。

参考文献:

[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合理分配研究[D]. 陈加玲. 昆明理工大学. 2017

[2]. 检察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与理论探索[J]. 刘艺.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7

[3]. 论反垄断民事诉讼[D]. 钮杨.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7

[4].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D]. 张胜男. 中央民族大学. 2016

[5]. 论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制度之构建[J]. 王春. 理论月刊. 2009

[6]. 论民事公益诉讼[D]. 陈羚麒. 苏州大学. 2007

[7]. 前诉裁判确认事实对后诉的预决效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30条的释义及其展开[J]. 石春雷. 政治与法律. 2017

[8]. 论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败诉的诉讼费用负担——以“常州毒地案”天价诉讼费为视角[J]. 周庆, 张永利.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

[9].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典型案例分析[D]. 张丽莹. 黑龙江大学. 2014

[10]. 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处分权的限制[D]. 郁萍萍. 苏州大学.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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