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跨世纪的新刑法典——新刑法增加军事犯罪意义重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刑法典论文,跨世纪论文,意义论文,军事论文,新刑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编者按: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 日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将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国刑事法治的进步和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对其进行广泛宣传和深入的研究,是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义不容辞的责任。鉴此,本刊约请了部分刑法理论工作者以及国家最高立法、司法等机关的专家学者对新刑法典进行笔谈,刊载于本期,以飨读者。本刊热诚欢迎研究新刑法典方面有分量、有深度的来稿。
新修订公布的刑法,在分则中增加了《危害国防利益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两章,这是刑法修订中的重大变化,是运用刑罚手段打击危害军事利益犯罪行为的重大举措,是建立统一的、完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典的重大步骤。
一、新刑法增加《危害国防利益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在和平时期,国防利益需要刑法保护。国防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安全保障,国防利益是国家的根本利益,保护国防利益的安全,是建设强大国防的需要,是每个公民和组织的应尽义务。但是,长期的和平环境,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突出表现在相当一部分公民尤其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国防观念淡薄,致使危害国防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得不到及时的制止和惩处。我们看到,建国以来,国家在经济比较因难的条件下,挤出财力物力所建造的一些军事设施遭到严重破坏;为海军舰艇出海执勤、训练等专设的航道被堵塞、侵占;为个人、单位的私利和小团体的利益而阻碍武装部队和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公民和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服兵役,拒绝、逃避军事训练;国防科研和军工生产的计划经常延误或者不能完成,等等。对于这些严重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仅仅通过行政的手段、经济的手段已不足以遏制,必须通过刑罚手段加大打击力度。同时,军队内部的犯罪行为也需要依法严惩。把《危害国防利益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编入刑法,对于巩固和建设强大的国防,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武装部队行使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需要得到刑法的保障。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武装力量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宪法的这一规定,从总体上确定了武装力量的职责。《兵役法》规定“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了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值勤人员的职权,这种授权包括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直至使用武器。《戒严法》规定了执行戒严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和人民解放军的职权,这种授权也包括直至使用枪支等武器。《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了中国军用船舶、军用航空器对外国船舶行使紧追权的职权。《海关法》规定了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职权,等等。为了保证宪法、法律赋予武装部队的职权能够得以行使,必须运用刑法的手段加以保障。
第三,关于危害国防利益的法律责任的规定,需要刑法加以确认。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陆续制定的一些法律中都规定了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行为,并明确了法律责任。这些法律中“依照”或者“比照”刑法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需要刑法加以确认。例如,《兵役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兵役工作时,收受贿赂、营私舞弊的,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兵役工作遭受严重损失的”,分别“依照”刑法的规定处罚;《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了破坏军事设施,盗窃、抢夺、抢劫军事设施的装备、物资、器材,泄露军事设施秘密,或者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设施秘密,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管理秩序,在军事禁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等,分别“依照”或者“比照”刑法的规定处罚;《预备役军官法》规定了在战时预备役军官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在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中收受贿赂、营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等,分别“依照”刑法的规定处罚;《人民防空法》也规定了法律责任。
总之,刑法增加《危害国防利益罪》,把《军人违反职责罪》也编入分则,适应了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客观需要,有利于运用刑罚手段保护国家的军事利益、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军队的稳定;有利于对全民进行维护国防利益的教育,使广大适龄青年在服役前就受到军法教育;同时,也有利于增强刑法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二、《危害国防利益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要特点
《危害国防利益罪》共有14条,其主要特点:一是,体现了对客体保护的广泛性。本章对危害国家军事利益、军队和军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设置了处罚条款。例如,规定了破坏军事设施、武器装备、军事通信罪,提供伪劣军事设施、武器装备罪,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秩序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拒绝、逃避服役罪等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犯罪;也规定了阻碍军事行动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军用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军用制式服装、专用标志、车辆号牌罪,扰乱军心罪,拒绝、延误军事订货罪,拒绝军事征用罪等危害军队合法权益的犯罪;还规定了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冒充军人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等危害军人合法权益的犯罪。二是,对犯罪的认定有严格的时间界限。本章对一些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规定只有在战时实施才构成犯罪,而对在平时实施了同样的行为,则不构成犯罪。对有些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规定在战时从重处罚。三是,对犯罪主体的界定比较宽泛。其中,既有个人,也有单位;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既有地方单位,也有军事单位;既有普通公民,也有军人。例如,普通公民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构成冒充军人罪,而现役军人冒充其他部队的现役军人招摇撞骗的,也构成冒充军人罪;国防军工厂提供伪劣武器装备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对驻厂军事代表提供伪劣武器装备的,也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对军事单位伪造、变造、买卖军用公文、证件、印章,非法生产、买卖车辆号牌的,也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等。
《军人违反职责罪》共有32条,主要体现了军事刑罚的特点:一是体现了军法从严,战时从严的原则。例如,对军人触犯刑法的认定要严于对普通公民的认定,对军人触犯刑法的量刑一般要重于对普通公民的处罚;对战时的界定也严于其他各章。二是修改补充了刑法关于缓刑的规定,即“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这样规定,既有别于刑法规定的缓刑考验期的考验方法,也有别于刑法规定的缓刑处理结果。三是扩大了刑法的适用范围。本章规定了“在战场上”、“在军事行动地区”、“在境外”等情形。因为,未来反侵略战争或者军事行动的区域,可能在我国领域内,也可能在我国领域外。军事行动往往会越过国界,或者追歼敌人,或者援助友邻国家。或者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等,新刑法总则第7条第2款确认了这一规定。四是对违反军人职责的行为,根据其性质、情况和后果,严格界定了范围。凡列入本章作为犯罪处理的,都是明确规定了罪状及相应的刑罚。对于违反军人职责,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按照军纪处理。
《危害国防利益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规定的两类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相同的,即都是军事利益;两类犯罪的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国家军事利益、军队和军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两类犯罪的主观方面,除个别犯罪以外,都是出于故意。两类犯罪不同的是,犯罪主体有所区别。可以说,它们是依法维护国防利益的相辅相成的姊妹章,是运用刑法手段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武器。
三、学习、宣传、贯彻新刑法,依法打击危害国防利益犯罪
新刑法的颁布和施行,为我们打击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行为,保护国家的军事利益、保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我们要认真学习新刑法,积极宣传新刑法,严格贯彻新刑法。要向全国人民宣传新刑法,普及新刑法,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通过宣传媒介加大宣传力度,使全体公民都做维护国防利益的守法公民;全军要深入进行新刑法的教育,尤其要重点学好《危害国防利益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两章,增强守法观念,做贯彻新刑法的模范;各级司法机关更要深入学习新刑法,研究领会新刑法中一些新的规定,增强执法观念,提高依法办案水平,还要认真做好实施新刑法的各项准备工作,为坚决依法打击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行为,维护军队的稳定,增强军队的战斗力,为国家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