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澄清:中小企业到底是什么?_中小企业贷款论文

请澄清:中小企业到底是什么?_中小企业贷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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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言而喻,中国的中小企业在中国经济运行中已然成为一个举足轻重的企业群体。

荦荦大者:中国现有各种类型中小企业800多万家,占全国注册企业总数的99%,其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出口总额分别已占全国的60%、57%、40%和60%左右;

流通领域中小企业占全国零售网点的90%以上,中小企业还提供了大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

目前我国经济70%以上的产值是由非国有经济创造的,有60%以上GDP来自非国有经济,而非国有企业中的大多数均为中小企业。

与此形成鲜明反差的是,中小企业在争取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方面,在争取发展所必需的资金方面,始终为诸多因素所掣肘,难以有大的发展,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一直生存在夹缝中的典型的弱势群体。

举其大端:80%以上的金融资产和70%的信贷资金被牢牢掌握在国有银行的手中,国有商业银行对非国有制企业的贷款只占全部贷款的7%;

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提供的数据表明,近年来,我国中小私营企业登记户数增长速度呈减缓态势,而倒闭数却上升到了10%左右。

正是基于此,历时3年之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法》)终于由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以为中小企业的成长和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生存空间,以为扭转这种局面的根本途径。

然而,在事关企业发展的几个关键问题上,《中小企业法》依然引起了较大的歧义。

金融政策。按照《中小企业法》第14、15条条文,“鼓励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应当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应当……调整信贷结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就明显带有计划经济时代行政干预的色彩。银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本着规避风险、利润最大化的原则,有选择服务对象的自主权。那么,以法律条文的方式强调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又如何体现市场化的取向和原则?

税收问题。第23条规定,“国家在有关税收政策上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但却没有直接规定这一优惠如何体现。而第24条属于减征、免征税收的优惠范围及对象,又有较大的弹性。尤其是在目前加大税收征稽力度、偷逃税款现象屡禁不止的情况下,此一弹性规定,无疑又有造成更大漏洞的可能。况乎,我国已有一套既定的税收体系,如今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要对中小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显然与既有的法律法规相悖,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原有税收体系的完整。

信用担保。第20条“国家鼓励各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第21条“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然而,问题依然多多。一来国家目前还没有专为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二来随着商业银行体制改革后权限上收,致使以中小企业为放贷对象的基层银行有责无权、有心无力;再者金融机构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后,逐级下达存贷比例,使本来就微乎其微的贷款数量更是捉襟见肘;最后,所谓担保,就中小企业而言,固然有着其资信等级不足的自身原因,但是相对于银行只认可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抵押,中小企业可以说是无产可押。凡此种种,何来担保?至于有专家提出开设私人银行,甚至中小企业银行,就现阶段而言,怕更是闭门造车、纸上谈兵。

尽管这些问题在《中小企业法》中还未给以明确的界定,而且都可以通过后续法规的不断充实、修正予以完善,但《中小企业法》中最为关键的问题却是,“中小企业”这一概念的界定标准没有明确言明,《中小企业法》第2条称,“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这实在是令人费解。如果考虑到“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这三个标准在各类、各种规模的企业中,并不一定总是一个成正比递增或递减的关系,那么《中小企业法》中所谓“中小企业”,就有可能在执行过程中,衍变成为一个内涵宽泛、外延也无限的模糊而又奇怪的概念。按照我国目前通常的说法,可以说我国绝大部分的企业都可能被划入这一概念之中。如是,《中小企业法》适用范围岂不包括所有企业?

据称,法律起草过程中也有人建议确定一个简单的标准以便执行。譬如,企业人数划定在500人以下。但立法机关考虑到各个不同行业和地方的特殊情况,认为确定一个标准实在难以执行,因而还是决定由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与此类似的还有“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定义,姑且不说这一定义的界定标准,应由市场来定,还是由拟议中成立的专家委员会来定。单就“高新技术”而言,就是一个动态的概念,而且是一个动态十足的概念。这绝非戏言。因为以现代科学技术发展之神速,今日之高新技术,也许三个月之后便是明日黄花。果如此,单就审定“高新技术中小企业”以使其享受政府制定的诸如贷款、税收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就将是一个不断重复的审定过程。随之而来的,还会形成极为可观的财政支出。

显然,千呼万唤始出台的《中小企业法》,这部可能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影响中小企业命运,进而影响中国经济格局的法律,尽管透露出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关注、关怀,却或多或少有着计划经济的逻辑和思维方式印记,缺乏市场经济的基本精神,而更多政策指导性表述的话语。部分条文语焉不详,可操作性不强,而且没有提供更多实质性的措施,在很大程度上缺乏法律应有的刚性约束。换言之,在某种程度上它更像一个政策性的法规,而非一部规范性的法律。因而使得对中小企业应有的保护和扶持大打折扣。

这很值得我们深思。

回顾五十多年的经济建设史,不妨说我们曾经经历了口号激励和政策主导合二为一的阶段。不错,这都是曾经给我们带来成就和繁荣的历史。

但是毋庸讳言,浪漫主义的口号激励和实用主义的政策主导之下的经济建设,毕竟有着其局限性,与今日世界经济活动日趋规范、严谨的趋势有着一定的距离。这样,规范性、制约性、可具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就成为经济发展之必需。

因此在加快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中,就一定要严格地把握住这么一个原则,那就是,我国的法律体系应该是一个严谨的整体,不同的法律法规应共同作用于各种经济和社会活动。同时,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首先要明确界定的是它的基本概念。基本概念的模糊,必定会导致相关条文的歧义的产生。

因此除特殊情况外,对于一些其他法律中业已存在的规定,在中小企业法中就不必重新规定,否则可能产生重复或矛盾。即使不重复矛盾,其他法律有变化也会导致本法的修改。

诚然,我国目前还处于体制转轨过程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分别属于不同的政府部门的业务,而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势必牵扯到一些方面的利益和职责分工,这从《中小企业法》的数易其稿,具体操作性措施越来越少就可以看出其难度。但是这更表明,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一个宽松透明、公开公正的生存环境是多么的重要。

尽管《中小企业法》尚存在诸多概念上、操作上的遗憾,由此而引起的执行上的歧义,以及为了消除这一歧义所付出的机会成本也可能更大,但这是法律必然滞后于现实这一客观规律使然。它的出台于所有中小企业而言,毕竟不啻一个福音。况且,法律的制定从来都是一个由宏观到微观、由粗到细的渐进过程。

所谓大处落墨,小道大成,就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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