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基”收付:全面养老融资的新思路_养老金论文

“双基数”征缴:统筹养老金筹措的新思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养老金论文,基数论文,新思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养老金从收入再分配的角度,可以分为社会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社会统筹养老金具有代际分配功能,个人账户养老金则具有个人生命周期内再分配的功能。个人账户养老金采取“自我积累,自我保障”的原则,权益与义务对等,再加上一般采取事先扣除的方式由企业代缴,所以个人账户养老金一般能做到按时、足额征缴。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社会统筹养老金的征缴,总体情况则令人担忧。“许多企业无力缴纳或以多种方式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1997年养老保险费全国平均收缴率为90.7%,1998上半年为82.6%,收不抵支的省市区17个,到第三季度收缴率下滑至77%,收不抵支的省市区有25个[1]”。“1998年企业累计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318亿元,1999年达到388亿元,到2000年6月已达414亿元。逃费问题使养老保险统筹账户收不抵支、个人账户成‘空账’和缴费率上升[2]”。

造成这种局面的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基本原因在于,现有制度的养老负担超过了很多企业的负担能力。“面对过高的缴费率,很多企业实在是无力缴纳[3]”。从制度设计上看这一问题,除了当期制度转轨成本仅由当期企业负担的不合理因素外,目前完全以工资总额为计缴基数(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0%)的办法,完全没有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即盈利水平)。鉴于制度设计的这一缺陷,我们认为,统筹养老金不仅要有代际的互济性,也应发挥企业间的互济作用。由此出发,我们认为,统筹养老金的筹措应采取新的思路,即由单基数(仅以职工工资总额)征缴改为双基数(即同时以职工工资总额和企业总利润为基数)征缴。

一、统筹养老金的代际互济

与个人账户养老金在个人生命周期内再分配的功能不同,社会统筹养老金具有代际分配的性质,即在某一时点上,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由在职职工供款。因而,社会统筹养老金可以看成是在同一时点上不同群体间的转移支付,具有代际间互济的性质。

如图1所示,横轴X表示老年人收入水平,纵轴P表示某一收入水平的人口数占老年总人口的比重。

U表示老年人平均收入水平;

σ描述X的离散程度,σ越大,表示收入水平越不均匀,图形就越平,越宽,如曲线1:σ越小,表示收入水平越均匀,图形就越尖、越窄,如曲线2所示。若σ=0,则所有老年人都处于同一水平,图形为一条直线,用概率表示为P(X=U)=1。

图1 社会统筹养老金代际转移效应

如图所示,曲线1为完全个人账户下的老年人收入(假设老年人收入全部来自于养老金)曲线,从图形可以看出,该曲线的方差较大,收入差距较为悬殊;经社会统筹养老金的转移支付后,图形由曲线1变为曲线2,从图形可以看到,这意味着老年人口的收入水平更趋近于平均收入水平U,P(X=U)比原来更趋近于1。可以看出,社会统筹养老金的代际互济功能使老年人与其他社会群体的收入差异减小。

二、统筹养老金的企业间互济

如前所述,目前企业欠缴养老费的现象严重的重要原因,在于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的养老金,严重超出了部分经营情况不理想企业的负担能力,从统筹养老金具有互济性质的角度来化解这一难题,就应该拓宽互济的领域,引入企业在统筹养老金上的互济机制。

分析统筹养老金企业间互济的出发点是企业的养老负担。“负担”是一个相对的程度性概念,包含两个方面的基本要素,一是相对于什么而言,二是程度是多少。从众多的文献中可以看出,传统上,我们习惯了将“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的缴费率”来衡量企业的养老负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的《中国养老保障制度改革》报告中也有类似的描述:“目前绝大多数地区的企业缴费占职工工资总额的比重已超过20%,不少地方已近30%。过高的缴费率不仅导致企业负担越来越重……[4]。”

用“以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来衡量微观企业的养老负担,没有考虑养老缴费与企业利润之间的关系,因而也无法体现统筹养老金在企业间的互济功能。对微观企业而言,养老缴费及其他社会保障项目费用的增加,削减的是企业的利润,“如果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供款率由24%增长到34%,……利润就会从出厂价中的5元降到2.9元[5]”。所以,对微观企业而言,养老保险负担应该是养老保险费占“缴费前企业利润”的比重。从这个角度分析,“职工工资总额20%”的缴费率对不同的企业会形成的养老负担是不同的(见表1)。 以“职工工资总额20%”计缴养老费,甲企业养老保险费挤掉了企业原有利润的50%,虽然其缴费额只有10万元。而丙企业虽然缴费额高达20万元,但其只占利润的10%。负担孰重孰轻,已经一目了然。这就合理解释了同是“职工工资总额20%”的缴费率为什么有的企业缴纳得起,而有的企业却不堪重负。

表1 以企业利润为基数的养老负担 单位:万元

职工工养老 缴费 养老

企业

资总额

缴费率 保险费 前利润负担

50 20% 1020

0.50

80 20% 16100 0.16

100 20% 20200 0.10

一般而言,劳动力成本高的企业也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其利润相对于资本技术密集型企业要低。如果完全以“职工工资总额的20%”计缴养老费,非但实现不了不同效益企业间的互济,而且会出现“劫贫济富”的不良后果。

分析到此,我们能不能考虑这样的选择:仅仅从企业互济的角度考虑统筹养老金的筹措,在财务上,就是完全以企业利润值为计缴基数。这种选择不乏合理之处:它完全以企业的财务负担能力为转移,盈利多的就多缴一点,盈利少的就少缴一点,不盈利则不缴,企业不存在缺乏缴纳能力的问题。但这种办法的消极作用太大:在盈利企业看来,由他们承担全部统筹养老金的做法,将使他们支付的养老金数额远远超出对社会合理回报的范围,以致成为因赢利而遭致的巨额“罚金”。这样做,将使企业的赢利动机受到极大的冲击。同时,这种选择也没有体现养老金是退休者必要劳动一部分的本质属性。

三、统筹养老金征缴的“双基数”思路

由以上的分析可知,完全以“职工工资总额”为计缴基数的征缴制度只强调了代际互济性,而忽略了企业间的互济性,其结果是使不少企业面对自身利润水平无法承受的养老负担。同时,完全以“职工工资总额”为计缴基数的征缴制度容易促成用资本替代劳动,这无疑将进一步恶化我国本已十分严峻的就业形势。另一方面,完全以“企业利润”为计缴基数的征缴方式也是不可取的。

为了最大限度提高统筹养老金的征缴率和征缴量,同时也是为了充分体现社会保障固有的互济性,我们特在此提出统筹养老金的双基数征缴思路,即全部统筹养老金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另一部分则以企业利润为基数。

(一)缴费率的确定

在双基数征缴思路下,有两个缴费率,一个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的缴费率r,另一个是以企业利润为基数的缴费率C。同理,统筹养老金(P)也分为两个部分:是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以r为缴费率征缴的部分;是以企业利润为基数,以C为缴费率征缴的部分。

其中,T表示抚养比,A为“完全以职工工资总额为计缴基数”制度下的缴费率。

(二)双基数征缴思路下养老负担在企业间的重新分配

引起企业养老负担变化的是统筹养老金中的部分,所以本部分提到的养老金特指部分。

图2

图3

如图2所示,横坐标X代表企业利润,纵坐标y表示企业的养老缴费率,曲线y=f(x)为以企业利润为基数的费率函数,自变量为企业利润。a点为起征点,则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总额为:

其中,f(x)和f(u)的具体形式是可以给出的,目前实行的一般是均一费率,f(x)=c,f(u)=。这里c是固定的,由(6)式确定;表示在c的缴费率下,以企业利润为计缴基数所缴纳的养老金占职工工资总额的比重,称为转化缴费率。企业利润和职工工资总额存在如下关系:X=R-U-K(R为企业收益,U为企业工资支出,K为企业其他成本支出),在实行均一缴费率的条件下,即f(x)=c,f(u)=时,表示为图3中斜阴影部分的面积。

(三)双基数征缴方式的经济效应

设生产函数为Y=F(K,L),K为资本,L为劳动力。生产函数的全微分形式为:

表示在O点左边的企业(即职工工资总额大于的企业)因多缴养老保险费而减少的产出量;表示在O点右边的企业因少缴养老费而增加的产出量。则有:

图4

两部分企业的资本边际效益是不同的,在O点左边的企业和O点右边的企业相比,原先资本量较为充足,因而可以认为其资本的边际效益较小一些,有:

在双基数征缴思路下,养老保险费的总量并没有发生变化,即

因为部分养老金以企业利润为征缴基数,所以能够自动地保证企业不因部分的缴费而破产,所以我们忽略部分缴费对劳动力数量变化的影响,即:

说明新的征缴方式使整体的经济效益有所增加,因而可以认为这样的改革是有效的。

四、政策建议

国务院在1995年3月发布的《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中提出了将养老制度转轨成本转嫁给当期社会统筹养老金的意见,1997年7月和1998年8月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又重复了类似意见:“目前已退休职工的养老金,仍按过去的标准由企业缴费形成的社会统筹部分解决”。

社会统筹养老金承担起消化制度转轨成本的责任后,承受着三部分养老金的供给,第一部分是“新人”的基本养老金,第二部分是“老人”的全额养老金,第三部分是“中人”的基本养老金和折算养老金。“中人”是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职工。折算养老金是指“中人”在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积累的养老金权益的折算现值。从理论上讲,当期企业应该承担的仅是“新人”的基本养老金部分和“中人”的部分基本养老金,对于缴纳不起这部分养老金的企业而言,受到市场淘汰是一个合理的结局。而中人和老人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养老金本应由国家承担,因为在改革前这些人的养老金权益已经沉淀于国有资产之中,但在承担这部分的所有养老金有困难的情况下,国家作出了将这一负担向当期企业转嫁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企业而言,因承担了本不该由其承担的超额养老负担而遭遇破产是有失公允的,因为其破产缘于非市场的不公平。作为一种思路,我们可以把老人的养老金和中人的部分基本养老金和折算养老金看成部分,以企业利润为基数征缴,由当期盈利企业负担,日后予以返还,这样对整体经济的影响会小一些。具体操作上,政府可以把企业部分的缴费视为是向盈利企业的强制性借款,并向缴费企业发放养老金债券,由财政以后逐年还清。这样做,既能减轻财政对转轨成本的一次性负担,又可以使企业的合理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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