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村稳定问题研究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村稳定问题研究

薛继亮[1]2011年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有效实现形式研究》文中提出我国传统的集体经济制度是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结果。自从废除了人民公社制度以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功能和发展途径都发生了显著的根本性变化。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结合逐渐构成了“土地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但也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在功能上具有很大的重合。20世纪70年代末以后,在广大农村地区,依靠兴办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集体经济有过较快的发展时期,如“苏南模式”、“诸城模式”等。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全面实施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推行社区股份合作社和土地股份合作制,农村集体所有制改革取得重大突破。近几年来,一些地区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过去直接兴办集体企业,转变为主要发展集体物业和实施土地流转,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特征。从总体上来看,目前我国农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不平衡,多数村级集体经济力量薄弱,在提供农村公共设施和服务等方面发挥的作用比较有限。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成为化解当前农业农村社会经济矛盾的关键。而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必须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从集体经济发展的起源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经历了产生、发展、曲折、复苏、增长、调整以及完善的演化过程。从集体经济发展的形态来看,有中心城区的集体经济、郊区的集体经济和农区的集体经济;从区域分布来看,又分为发达地区和后发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从发展的组织形态来看,也是多种多样的。这样的一种历史演化和现实使得寻找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面临较大的挑战。对此,本文从分工不足、契约不完全和市场发育不均衡导致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实现形式多样化的假设出发,深入探索农村能人型、政府主导型和契约型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有效实现形式,再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分析并解释了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有效实现形式创新的趋势,探索传统农区和近郊以及城中村的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的发展模式及其治理机制,最后在总结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发展的经验教训后,提出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的制度设计。本研究的具体研究结论如下:(1)分工、市场化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是导致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多样化的三大原因。多样化形式的根本原因在于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是在不改变公有制经济根本性质的前提下,使农村集体经济公有资产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多样化,形成了多种实现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2)农村能人成长具有典型的外生特征,但是内生性的农村人才成长机制对农村经济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经济方面,农村能人人力资本通过对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二次创新,可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在政治方面,农村能人的努力程度和代理能力水平分离可以有效利用市场激励和弥补市场失灵,从而实现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经济功能和社会服务功能的剥离。从这两个角度,提出了村级集体企业管理层收购(MBO)和建立“职业村长”市场等两条能人主导型农村集体经济形式的实现路径。(3)从农业园区和社会服务功能的视角探索政府主导型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农业园区作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有效实现形式最重要的原因在于集群的集聚性和扩散性可以为农民创业提供便利的场地及其他基础设施,可以形成资本、资源的集聚,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容易产生样板的示范效应,鼓励和激励农民创业;通过对蒂布特模型的验证发现:集体经济和政府公共支出的差异以及政府公共支出的区域差异导致当前农民的跨区域迁移,政府主导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有效实现形式要关注社会公共服务。(4)从产业的角度分析契约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有效实现形式时发现,农业前向一体化程度在食品制造业和纺织、缝纫及皮革产品制造业中最高,农业产业后向一体化程度最高的是食品制造业。这就需要农业发展要立足这些产业,进行农业模块化分工,促进农业产业合作发展,最终形成现代化大农业。从组织的角度分析契约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有效实现形式时得出农业产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出现是由交易效率决定的,但是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特质决定了组织和农户合作不仅是资本和技术的合作,更是监督合作。监督合作的缺失是组织和农户之间的机会主义行为和敲竹杠行为泛滥的原因。因此,完善契约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有效实现形式的关键在于培育市场主体的契约观。(5)未来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有效实现形式创新的关键在于化解国家对集体土地权利的限制和集体对土地权利的争取和保护的产权分配以及农户以何种方式把土地以其价值参与到农村社区合作社中来。考虑到未来工商资本和金融资本可能会涌入农村和农业,围绕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可能会出现某些国有化特征。未来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有效实现形式创新的趋势可能会围绕发展循环农业,实行中央管农垦和超大型龙头企业,省管大宗农产品基地和大型龙头企业等一定程度的国有化来实现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

韩正清[2]2006年在《农村经济增长中的农村金融资源供给及效应》文中研究说明本文是关于农村经济增长中的农村金融资源供给及效应的理论及实证研究。论文首先回顾了经济增长和金融发展的相关理论和中国农村经济增长与农村金融发展的相关研究:然后在借鉴金融资源理论的基础上,界定了农村金融资源的概念内涵、分析了农村金融资源的特性,在理论上初步讨论了农村金融资源与农村经济增长相互作用关系;接着运用历史分析和计量方法,实证了农村经济增长中农村金融资源的供给状态及效应,剖析了农村金融资源制约效应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成因;进而从夯实农村经济基础,完善农村市场体制、合理开发农村金融资源和营造宏观制度环境等方面提出了减缓农村金融资源制约效应的对策思路。 一、论文的基本结论 1、农村金融发展水平低下,且与农村经济增长之间不协调 虽然农村经济货币化与农村经济增长之间存在双边的正向相关性,但农村正规金融贷款与农村经济增长之间存在双边的负向相关性,二者之间相互制约作用,说明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村经济增长之间不协调。农村金融的发展水平从纵向来看,虽然伴随着农村经济增长有了较大发展,但是通过与整体金融、城市金融的横向比较,我们发现无论是金融资产总量,还是经济货币化、金融化水平以及存贷款比率,农村与全国、农村与城市之间都存在巨大的差距,这说明中国金融存在典型的城乡“二元结构”。农村投资对农村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并不明显,农村投资与农村经济增长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脱节,说明农村投资的效率是不高的,隐含着农村投资存在无效投资、投资浪费、投资不足等深层次问题。 2、农村基础性核心金融资源对农村金融资源系统和农村经济系统产生了制约效应 从农村资源对农村金融系统的制约效应看,当前农村资金资源的量的供给状态和配置结构一方面制约了农村资金资源量的进一步累积,另一方面制约了农村金融工具资源的开发和创新,还强化了农村制度性金融资源现存框架,不利于农村金融制度创新。从农村资金资源对农村经济系统的制约效应看,农村资金配置非农业化和非农村化一方面弱化了农业基础地位,不利于农业战略性结构调整,另一方面阻滞了农村经济增长,同时也固化了城乡之间和农村内部二元经济结构,还拖累了农村居民增收。 3、农村金融制度资源对农村金融资源系统和农村经济系统产生了制约效应 农村金融制度资源的开发配置状态为农村资金资源流失提供了金融制度平台,制约了农村资金资源量的累积,降低了资金资源配置效率。农村现存金融制度资源不利于其自身的进一步开发和创新,原因在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和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高成本。在目前农村金融制度框架下,中国农业银行创新农村金融商品的压力和动力不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缺乏创新农村金融商品的机制和动力源,而农村信用社实上已成为农村金融市场中的垄断者,存在

李增元[3]2013年在《分离与融合:转变社会中的农民流动与社区融合》文中研究指明自由全面发展一直以来都是人类孜孜不倦的追求目标。不过,个体是具体的、历史的、现实的,个体的自由并不是超然于社会的绝对自由。各种社会制度创造着人类有秩序的社会生活,同时,它也可能成为阻碍个体自由发展的重要因素。以自由人为基础的“自由联合体”是人类自由发展的最终目标,是以自由、融合为基础的人类和谐社会。作为社会基础构成部分,广大农民的自由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特别是在开放、流动社会中,广大农民的不自由性更加明显的体现了出来,它表现在政治、经济、社会、精神文化诸多方面。就当前来看,社会流动已经成为社会发展常态。不过,农民外在的自由流动难掩内在的不自由,流动中的各种公民权利及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生存发展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社会开放、流动难以掩盖城乡分割、乡村社会封闭、排外的事实。建基于农村社区之上的诸多社会制度既是民众行为的社会规范,同时也往往成为约束个体自由发展的根本因素,致使社会分割、社会融合难以实现。广大农民离土难以真正离乡,城乡居民有流动自由发展不足,有流入难融入,这一矛盾在转变社会中更为突出。在现代社会发展中,解放农民,扩展农民自由发展权利,破除社会分割、封闭与排外的弊端,创造有机融合、和谐发展的社会,推动人的全面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命题,也是农民面临的历史性新命运。本文以温州市作为研究样本,对转变社会中的农民自由、社会融合诸问题进行探索性研究,转变社会中的农民流动仅仅是本文研究农民自由及社会融合的一个引子。本文首先以历史制度主义的视角,对建国以来温州社会变革中的农民自由现状进行了考察分析。在改革开放前,基层经济社会制度的变革,都直接地影响着农民的自由,农村基层社会发展过程正是一个广大农民为争取自由发展与国家互动的过程,也是广大农民扩展生存与发展权利与自由空间的过程。改革开放后,城乡社会逐步走向开放、流动,经济政治体制开始变迁,广大农民在政治、经济、社会及精神文化层面的自主发展权利及发展空间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扩展,农民独立意识的增长。在现代化发展中,农民从传统小农向现代农民蜕变,逐步走向新的社会发展大舞台。然而,僵化的经济社会制度却内嵌于日渐转变的乡村经济社会结构中,构造出了外在流动、开放背景下的内在封闭社会,广大农民无法从封闭性社会结构中脱离出来,无法自由自主发展,乡村外部人员也无法自由进入与融入,整个社会没有实现真正的自由流动与有机融合。在此基础上,本文对新时期温州所实施的“三分三改”与“社区重建”进行了深入分析探讨。以“政经分开”、“资地分开”、“户产分开”、“股改”、“地改”、“户改”为主要内容的“三分三改”破除了传统社区的封闭、排外及束缚性,破除了封闭的乡村经济社会结构,促进了农民的自由流动,并保障了流动中的各项权利、权益,为外来人员的自由进入与融入提供了有利条件,促进城乡社会从分割走向融合,改革实践是农民自由解放的新里程碑。在此基础上,温州市进行了农村社区重建,通过社区空间重组、组织体系重建、治理机构再造、治理机制改革,构造“城乡一体型”新社区,推动城乡基层社会对接,努力将新型农村社区逐步建设成具备政府公共管理服务功能、社区社会自我治理功能,能够为居住在社区内的不同性质居民提供平等服务、保障不同性质居民享有平等公民权利、公民待遇、社区成员权利,为社区居民提供情感归属及精神认同,具有开放性、容纳性的新型基层社会单元。基于上述考察分析,本文继而对建国以来温州农民自由发展历程及特征进行了总结性分析,对当前开放性、流动性社会发展中,温州农村新社区的社会融合状况进行了定量、定性考察,并对温州社会转型发展中农民自由的影响因素、社会融合影响因素进行了判断分析。转变社会中的农民流动仅仅是一个大的历史背景,而流动中的农民自由及生存发展权利与权益才是农民流动背后的实质与根本性问题。正是基于此,本文建基于温州样本的实证研究,对转变社会中农民流动背景下农民自由及社区社会融合这一实质性问题进行了深度探讨。本文首先指出了“自由与融合”是社会流动、开放背景中农民的历史性新命题,并对国内外历史进程中农民自由及社会融合问题进行回顾与分析,探讨国内外农民自由的构成内容,及农民自由与社会融合的关键影响因素。此基础上,本文对所研究的核心内容,何为农民自由、农民自由的影响因素、转变社会中的农民自由实现途径等问题进行了理论提炼;自由的个体何去何从、融合性社会及社区社会融合何以可能等诸多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最后对自由、人性、社会制度等抽象问题进行了余论探讨。基于温州样本的微观考察,及社会发展的宏观性分析,本文得出如下结论:第一,农民自由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呈现出层次与差异性。个体是历史的、实践的、具体的,社会发展的历史性及阶段性决定了,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广大农民呈现出不同的自由状况,体现在政治、经济、社会及精神文化不同层面。第二,人性解放与发展是农民自由及个体自由的根本内涵。个体自由,外在体现为不同历史时期个体维持生存与发展的一系列需求,这些仅仅是个体自由的外化,人性解放与发展才是人类自由的根本内涵所在。第三,社会制度是转变社会中农民自由的关键影响因素。在现实中,存在于特定经济社会结构中的个体及外化的社会关系,都受到嵌入到该经济社会的各种制度的规范与约束,一旦制度规约偏离促进人性自由方向发展,它对人的束缚性就潜在地体现了出来。第四,在解构中构建开放性、容纳性新制度是保障当前农民自由发展的根本途径。破除强制嵌入到经济社会中的一系列封闭、排外社会制度,打破经济社会结构的封闭性、束缚性,建构新制度体系,推动形成各类要素自由流通、个体自由自主流动的新型融合性城乡社会,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个体权利权益平等,是实现个体自由发展的重要基础。第五,“自由”的个体内嵌于一个群体性、融合性社会。个体自由的实现是以他人的自由为基础,个体存在的社会是一个群体性社会,只有群体性社会实现了自由与融合发展,个体才能够真正实现自由发展。第六,开放制度体系是实现社区及社会有机融合的重要基础。不同层次融洽和谐社会的形成,都离不开制度的规范。由社区制度、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及人类社会制度等诸多制度构成的开放、容纳性的制度体系,能够推动社会公平与正义、促进个体社会认同与归属,促进融合性社会的形成与人的自由发展。自由全面发展与人性绽放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本质体现,不过,实践中的个体自由发展与融合性社会的形成,都需要建立在相应的社会制度基础之上。

刘建荣[4]2006年在《当代中国农民道德建设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农村至今是中国社会的广阔天地,8亿农民在中国社会仍然占绝对多数,且在社会变革中处于社会弱势地位。中国农民在当代社会缺乏自我的组织形式,在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实施后更呈现出自给自足的小农特征,在社会改革开放环境下的利益重新调整的格局中,既缺乏社会利益分配的话语渠道,也缺乏参与社会利益分配的机制,在社会改革中日益处于政治上的被动地位和经济上的合理利益被不断剥离局面,日益远离社会资源的公平享有,在社会中日益显示出经济上的相对贫困和文化素质上的相对落后,社会地位也日益边缘化。然而,农民所遭受的生活痛苦、所遭遇的社会不公、所罹患的身心灾难,是多么地需要道德伸张,农民在困境中被扭曲的心灵是多么地需要道德抚慰,农民所遭遇的来自内在与外在的矛盾冲突是多么地需要道德调适。 农民道德建设不仅是公民道德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文明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全面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的重要内容。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由传统向现代发展的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冲突在各领域全面凸显,思想道德规范约束在社会转型中出现了一定真空。农民在矛盾中寻找希望,在冲突中渴望走出困惑。农民道德建设在全社会的道德建设和农民的全面发展中都有着重要的地位。 本论文立足时代的变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的需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共中央倡导的公民道德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为依据,全面贯彻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对农民道德现状和道德建设环节进行较为深入而全面系统的理论探索,希望为中国农民道德建设提供具有一定价值意义的思维理念和思考方法及路径。首先,通过深入全国广大的农民中,进行广泛的实证调查,以典型访谈和问卷的形式,从接受调查的农民全体、

康云涛[5]2012年在《转型社会背景下的农村稳定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各类矛盾频发的社会转型期。由于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的变动而引起的一些利益调整、观念冲突和社会震动,使农村稳定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而且在农村局部地区,尤其是部分欠发达农村地区,各类矛盾纠纷日益凸显,一定程度上危及到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农村稳定是整个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农村大局的稳定,就没有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确保农村稳定,对于我国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新农村建设,对于我国经济和社会的繁荣发展,对于整个社会大局的稳定都有着特殊而迫切的意义。从实际情况来看,农村形势总体上是稳定的,但也潜伏着诸多不稳定因素,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如何处理好这些矛盾和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关系到我国社会的稳定和国家政权的巩固。为此,对影响农村稳定的主要问题、产生原因及解决对策加以分析,具有重要意义。本论文主要围绕影响农村稳定的主要问题,分析其深层原因,寻找解决农村稳定问题的科学的行之有效的对策,分四章展开论述。第一章介绍农村稳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地位:农村稳定是巩固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基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前提。第二章探讨转型社会背景下影响农村稳定的主要问题:问题主要存在于经济领域、政治领域特别是党建问题、文化领域和社会领域之中。第三章主要从党建原因、经济原因、政治原因、文化原因和社会原因分析影响农村稳定的深层原因。第四章主要从农村党建、农村经济、农村政治、农村文化和农村公共服务方面,来寻找解决农村社会稳定问题的对策。

张富良[6]2004年在《转型期中国农村干群矛盾分析》文中认为本文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以大量的社会调查为实证基础,对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转型期农村干群矛盾进行了政治学分析。在转型期,由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农村干群关系日益紧张,主要表现在:干群互不认同,干群冲突增多,农民群众上访、群访激增等等。干群矛盾出现了复杂化、多样化、日趋紧张性和突发性以及可控制性等特点。虽然其对抗性有增强的趋势,但是,它仍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本文按照社会转型期国家宏观体制存在的问题和社会转型引起干群矛盾的主体、客体和协调机制等微观变化对干群矛盾的影响两条路径来分析干群矛盾的致因。两条路径交汇于利益,干群矛盾实质上是利益矛盾。从宏观上来说,转型期农村干群矛盾的成因在于:在赶超型发展战略的指导下,我国一直实行“以农补工”的城乡二元体制和人多地少的现实国情严重地制约了农村的发展。政治体制改革仍然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农村基层民主发育不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还存在诸多问题。国家对意识形态控制的弱化,精神文明建设存在着“一手软”现象。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社会分化剧烈,不同的群体、阶层逐渐成形,其利益诉求日益强烈,社会整合难度加大。从微观上来说,干群矛盾的主体、客体和协调机制的变化是影响干群矛盾的三个主要因素。本文从“谁之间发生矛盾?”入手,深入探究“矛盾的指向是什么?”,并寻找“协调机制失灵”的原因。在社会转型期,干群关系由过去的国家-基层组织-农民之间的金字塔式关系演变成了国家、基层组织、农民三者之间的三角关系。农村干部、群众作为矛盾主体发生了分化。农民分化为10个不同的阶层、群体。乡村干部的产生形式、成分、相互关系也有重大变化。客体对干群矛盾的形成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转型期客体逐渐增多且日益具体化和复杂化,主体对客体追求的明晰化,再加上协调机制的失灵,诱发和增加了干群矛盾。经济发展并不能自动化解干群矛盾,为此,必须进行国家制度建设,按照“党的建设——党内民主——人民民主——政府改革——国家制度建设”的发展路径来实现社会公正,以此作为化解农村干群矛盾的根本之策。

傅建辉[7]2006年在《20世纪我国农业经济结构变迁与效率研究》文中提出农业经济结构是由许多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在人类历史的各个发展阶段上,构成农业经济结构的要素是不同的,要素的种类和数量存在很大差别,这些基本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构成方式也很不相同,它们决定了不同历史阶段上农业经济发展的性质、水平和效益。研究农业经济结构的变迁与效率,对正确认识不同时期制度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具有重要的意义。 20世纪我国农业经济结构变迁经历了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具有各自独特的特征,形成了不同的制度绩效。清末、民国的农业改进和1950年前后的土地改革,并没有改变我国传统农业经济结构不完全的私人土地所有制、一家一户的生产组织形式、小而全的农业生产方式以及徘徊不前的农业技术等自然经济特征,由于人多地少,农业技术缺乏创新,小农户经济有效率但贫穷,农业经济结构无法实现自身的优化。新中国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形成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土地所有制、以生产队为主的生产组织形式、“以粮为纲”的单一种植业结构以及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等农业经济结构的计划经济特征,集体所有的产权、平均主义的分配、不适应农业特点的集体劳动都抑制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农业生产效率极其低下,农民生活长期没有改善。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形成了分户承包的农地所有制、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多种经营的农业生产结构、国际化的农产品市场以及多元化的农村劳动力就业方式等农业经济结构的市场化特征,虽然家庭经营适应了农业生产的特点,但过于狭小的土地经营规模,限制了现代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无力面对国际化市场的挑战,依旧存在的集体土地所有制造成了所有权主体不清、地权不稳,刺激了农地生产者的短期行为,影响了农业经济的投入和效益,农业经济结构还需要进一步调整和优化。 我国未来农业经济结构的发展必须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充分考虑农业特点和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在不断的农业经济制度创新中,逐步构建起产权明晰的农地所有制结构、以家庭为主的生产组织结构、多层次的农业合作组织结构、农工商一体化经营的产业结构,以提高农业经济的效率,应对国际化市场的挑战,谋取农业的产业化效益。

王亚明[8]2017年在《东西部农民分化及社会整合的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三农”问题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根本问题,而促进农村社会整合与和谐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要求。农民阶层分化是现代化过程中的必然现象,因为现代化意味着工业化和城市化,也就意味着农业人口大量转变为非农业人口,这既为西方国家现代化进程所证明,也为中国东部地区的工业化过程所证明。中国社会阶层分化的同时,农民也出现了分化,农民分化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发展,成为推动农村社会发展和农民实现小康目标的直接动力。同时,农民分化过程中产生了一些社会问题,也是政府统筹城乡发展和实现社会和谐的首要问题之一。因此研究农民分化和社会整合是转型现实和实现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学界关注的焦点。马克思主义利益观和权利观是理解中国农民分化和社会整合的基础理论,利益关系和利益协调是贯穿全文的主线。农民分化即基于承包制基础上的利益分化,农村阶层矛盾和社会问题也是由于利益矛盾引发,社会整合关键在于利益整合达到社会利益均衡,农村社会和谐是利益相对均衡的状态。中国农民分化以市场为机制,以职业为基础。按历史进程而言,主要划分为20世纪80年代职业转换与身份制制约性的农民分化,20世纪90年代地区流动性的农民分化,21世纪以来均衡发展性的农民分化。农民分化的历史进程是由市场化改革、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等多种原因决定的。农村社会结构的变动推动了农村现代化进程,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为缓和农村阶层结构变动中的阶层矛盾和社会问题,党和政策提出了一些利益调节思想,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这些措施包括推行承包制、开展多种经营、试行和完善村民自治、西部大开发战略、农村扶贫和城乡统筹等,对于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起极大作用。在农民分化过程中,东西部表现出很大差异,包括职业、收入和消费差异三个方面。浙江和四川的农民分化具有一些共同点,但是农民分化的差异性也十分明显,如不同地区农民内部不同群体规模、比例和结构上有很大不同,在浙江和四川内部是如此,浙江和四川比较也是如此。影响农民分化差异的原因主要有地理环境、文化和观念差异、产权制度差异、产业结构差异、城镇化水平、地方政府行为差异、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差异等方面。这些差异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区域协调发展。农民分化在激发农村社会活力,大量增加社会财富,普遍改善农民生活的同时,也带来阶层矛盾和各种社会问题。新时期农村人民内部矛盾主要体现为农村各阶层、各群体之间利益上的矛盾。深入研究农村阶层矛盾,关系到党在农村的执政地位,可以使我们的决策尽可能反映农村各个阶层、不同群体的利益,最大限度地符合绝大多数人的愿望和要求,减少决策及其实施过程中的失误和阻力。论文对东西部农民分化中的农村阶层矛盾和社会问题进行了比较分析,包括社会急剧分化中的社会问题和社会整合能力下降中的社会问题。在此基础上,探讨了东西部农村以公共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利益共享、以社会制度为主要方式的利益协调和矛盾调处、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农民政治参与以及乡村治理和地方政府社会整合作用。为了推进社会整合与协调发展,论文提出了促进农民分化与社会和谐的原则、方法和具体对策。这些原则主要是公平原则、权利保障原则和法治原则等;方法主要有:以大力发展生产力、改善农民民主为重点加强农村社会事业建设,以改善民生为机制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农村社会整合的对策主要是: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城镇化,夯实农民分化的经济基础;推进农村土地和户籍改革,破除二元结构的体制障碍;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农村公共政策要有增有减;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完善乡村治理结构等。农民分化既是农民个体市场化的行为,也是资本力量和政府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只有从城乡发展和现代化的全局才能对农民分化有更全面的认识。农民分化是社会系统变迁中的重要一环,农民分化与统筹城乡发展、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密切相关。促进农民分化,解决农民分化中出现的区域不平衡问题需要有全局视野,也需要不同层级的政府和社会形成共识和凝聚力。要实现东西部农村区域协调发展的目标,关键在于西部地区探索赶超型战略的决心和路径,同时,包括国家政策和东部生产要素在内的外部资源也是决定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条件。

胡建华[9]2014年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文中认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建设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的奋斗目标。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在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是个系统工程,其中心内容是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这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及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全面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着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就要求必须重视各层次民主制度的建立健全,确保人民群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四个民主”的依法实现,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及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切实保证人民群众广泛权利和自由的依法实现和享有。于此背景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不仅是我国广大农民政治参与的重要制度形式,也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所面临的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更是法治中国建设进程里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在农村基层的实践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论文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为指导,从当代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社会现实出发,运用规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及多学科交叉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从整体上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放置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围绕其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性的研究。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其路径主要有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政府推进型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居于领导者和主要的推动者地位,法治主要凭借政府所控制的本土政治资源根据政府的目标进行指导设计和建构。社会演进型的主要特点是指法治国家的建设是在与政府相对应的民间社会生活中自然孕育和发展演变而形成的,是社会法治自然生发形成的结果。①两种路径各有特点,政府推进型认为法治国家秩序建设是一种理性的秩序建构,由于中国法治传统的缺乏,主张通过理想制度的借鉴和政府的强制力推动法治国家秩序的建构,排斥社会传统资源的积极作用。而社会演进型则认为法治国家秩序的构建不是理性建构的秩序而是一种自然生发发展的秩序,其实现的基础须从社会传统中去为法治的制度性变迁和理性建构寻求基础,而不是理想制度的借鉴和政府的强力推动。对此本文认为,上述两种法治国家建设路径各有优劣,应辩证的分析与看待,政府推进型路径强调法治建设是国家必须凭借国家权力进行建设的职责,不重视民间传统社会的作用和中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传统文化基础,选择这样的路径,难免导致国家法治建设与民间社会自治的冲突和摩擦,增加法治建设的难度和效度。社会演进型则单纯地强调国家法治建设的自发性和自然性,轻视国家和制度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仅依据这条路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必将艰难而漫长。对此,怎么办?本文认为结合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应高度重视法治国家建设路径选择的多元化,不宜走单一化的路径。结合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基础,应充分考虑到中国的民问传统社会发育和中国国家权力在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的优势的发挥,走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互相结合、共同协调发展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建设路径。通过国家法治建设的路径多元化,充分发挥国家和社会民众两方面的积极性,上下联动,在合力形成中共同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由此,在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路径中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进行法理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与深刻的现实意义。基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从法理分析的视角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概念、价值理念、生发基础及其法治运行的困境等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这不仅是回应目前学术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问题持续关注和不断深入研究的一种努力尝试,也是本文得以展开研究的逻辑起点与前提条件。论文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概念进行了探析,并将其与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辨析。在全面解构概念的基础上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进行深度的剖析,论文认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主要表现在基层民主自治性、基层制度性、基层治理模式性及农民活动方式性等方面,这是对农村民主管理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研究的制度价值基础。同时,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社会演进型路径中的长期发展过程中有其经济、政治、文化及伦理等方面的生发基础。由于国家现有乡村关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语义的模糊性导致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轨道上的运行与发展面临外部、内部困境的制约与束缚。导致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运行困境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通过其与来自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的法治国家建设路径的理性安排制度的矛盾与冲突,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主要体现为;社会对国家的抵制与融合;自治权对行政权的消解与平衡;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与平衡。通过对自下而上社会演进型路路径中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理分析,从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路径中加强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治保障就显得非常必要,这也是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域下基于社会演进型路径与政府主导型路径协同发展基础上实现其对法治国家建设推动功能与作用发挥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国家政府的主导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治保障是个系统工程,须从宏观进路与微观的具体路径两个方面进行建构。从宏观进路层面看,我们认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首先必须建构起由经济、政治、文化、制度及环境等动力机制要素所构成的一个全面系统的动力机制系统,其次需要明确由以人为本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法治均衡原则、民主参与原则及服务社会原则等因素共同组成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着力完善与农村民主管理法律制度创设有机衔接、融合与高效运行的动态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机制。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微观方略中,我们认为应遵循对制度实施法治保障的一般规律,重点应从立法、执法及司法保障等方面着手,切实解决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建设进程中所面临的难点与难题,从而构建起比较全面、系统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完整框架。本文立足于学界有关农村民主管理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尝试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社会演进型路径中的法理分析与政府主导型路径中的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比较系统性、全面性的分析研究,这不仅是政治学科研究的重要领域,而且还是法学、历史学及社会学等相关学科领域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研究关注的着力点是如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实现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国家与农村社会之间和谐互动关系的构建,笔者力图通过该研究能够为建设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一定的智识基础。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探索性与创新性,本论文进一步完善与深化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基本理论的研究,拓展了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实施保障的范围研究领域,在重点突出、综合系统、全面协调的中国特色基层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道路进程中,为我国各地推进农村民主管理改革提供了普适性的可资借鉴参考的法治对策的基本思路。诚然,囿于作者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的限制,论文中的有些论点与分析论述尚存在不足,个别地方也没有充分展开,这有待在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深入探讨。

刘云喜[10]2012年在《中国农村经济转型条件下的农民就地城市化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城市化是人类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国家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从城市化的本质来看,城市化是农业生产方式向工业生产方式转变、农村生活方式向城市生活方式转变的过程。无论是生产方式的转变,还是生活方式的转变,其主体是农民,因此城市化是农民的城市化。农民可以通过进入城市,融入城市而实现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转变,也可以就地实现生产方式的工业化和生活方式的城市化转变。在“民工荒”、农民“被上楼"、传统进城城市化引发严重“城市病”和“农村病"的现实背景下,以农村经济转型条件下的农民就地城市化为视角展开对农民发展问题的研究,为中国农民的发展探索出新的路径恰恰是本研究的价值和意义所在。农村经济转型本质在于农民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统一,中国农村经济转型现实具有特殊性,但其本质并不例外。本文在对中国农村及其局限分析的基础上,对农村经济转型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梳理。得出农村经济社会转型的主体在于农民,农村经济转型发展要以工业化、城市化为内在根据,以及中国农村经济转型必须改变小农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结论。并以农村经济转过程即农民生产方式工业化和生活方式城市化的过程为基点,首先对作为农民城市化基础的农村工业化之内涵、特征、必要性以及中国农村工业化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展开分析,进而对反作用于农村工业化的农民城市化之内涵、本质、规律、中国农民城市化历程及其经验教训进行研究,并从农村工业化和农民城市化关系的论证中再次验证农村经济社会转型是农村工业化和农民城市化的内在统一这一命题。同时也从中国传统城市化进程经验教训的分析中得出农民就地城市化是农民城市化必然选择的结论。在中国现实背景下,农民就地城市化是重要且必要的,农民就地城市化是中国农村经济社会转型的必要途径。所谓农民就地城市化,就是农民不向城市迁移,而是在现有的居住地,通过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根本转变,实现与城市人(市民)一样的生产和生活的过程。即农民通过由农业生产方式转变为工业生产方式,由农村生活方式转变为城市生活方式,而实现市民身份和待遇的过程。农民就地城市化的本质在于农民身份的转变,以及在这一转变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农民就地城市化是依据农民素质技能提升,以及作为农民素质技能表现的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提高,城市功能逐步在农村得以建立和健全的过程。农民问题的紧迫性,农民进城城市化的局限及其引发“城市病”和“农村病”的严重性,城乡经济社会二元结构引发问题的严峻性,农村经济转型和城市化本质的内在要求等都成为中国农民就地城市化重要性和必要性的佐证。当然,中国农民就地城市化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其可行性主要体现于:农民这一城市化主体,素质技能的不断提升是农民就地城市化的内在根据;农村工业化已经取得的成就,是农民就地城市化的现实依据;现代交通和通讯等基础设施的高度发展,是农民就地城市化的先决条件;现有中心城镇的辐射作用,是中国农民就地城市化的外在动力;农民收入的不断增长和国家对农民发展问题的重视及投入,是农民就地城市化的直接动力;农业机械化和产业化是农民就地城市化的内在驱动力;建设新农村战略的实施,为农民就地城市化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中国农民就地城市化实践的成功范例也证明农民就地城市化不仅不是空想,也不是一般的鼓舞人心的口号,而是具有国际性理论和实践基础的有效的发展道路。在我国,农民就地城市化顺应城乡关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需要,符合占全国总人口50%以上的农村人口的普遍愿望,其实施已是势所必然。因此可以说农民就地城市化是不可阻档的历史潮流。中国农民就地城市化是必要的、可行的,但其发展也需要各种必要条件的积累,因此,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农民素质技能提升,促进农村工业化发展,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村工商企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同时在现有条件和状况下,发展股份合作制和现在资本农场,是农民就地城市化发展的内在要求。当然,上述措施的实现不应,也不能脱离农民就地城市化的政策制度保障。在农民就地城市化实现和发展的过程中,应当进一步创新产业政策,改革土地制度,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并建立和完善适合农民就地城市化发展的农村村民自治制度。

参考文献:

[1]. 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有效实现形式研究[D]. 薛继亮.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11

[2]. 农村经济增长中的农村金融资源供给及效应[D]. 韩正清. 西南大学. 2006

[3]. 分离与融合:转变社会中的农民流动与社区融合[D]. 李增元. 华中师范大学. 2013

[4]. 当代中国农民道德建设研究[D]. 刘建荣. 湖南师范大学. 2006

[5]. 转型社会背景下的农村稳定问题研究[D]. 康云涛. 江西师范大学. 2012

[6]. 转型期中国农村干群矛盾分析[D]. 张富良. 清华大学. 2004

[7]. 20世纪我国农业经济结构变迁与效率研究[D]. 傅建辉. 福建师范大学. 2006

[8]. 东西部农民分化及社会整合的比较研究[D]. 王亚明. 浙江大学. 2017

[9].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D]. 胡建华. 华中师范大学. 2014

[10]. 中国农村经济转型条件下的农民就地城市化问题研究[D]. 刘云喜. 中央民族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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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村稳定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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