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调控职能,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条件下论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职能论文,税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 市场失灵是市场机制固有的功能缺陷,这就需要国家借助税收等市场外力干预经济。税收调控的必要性源于:税收的自动稳定器作用以及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绝对的中性税收是不存在的。发挥税收调控职能要克服两种倾向,既不能忽视税收调控同时也不能盲目夸大其作用。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税收调控税收中性黑箱原则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决定了市场在国家的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在此前提下,作为国家直接掌握的调控手段之一的税收,其调控职能是否仍发挥作用,对此人们认识不一。有一种观点认为市场机制固有的功能缺陷和调节缺位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不可避免地存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这就需要借助包括税收在内的市场外力加以干预。另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资源的配置由市场来进行优化组合,税收就不可能也不必要对资源的配置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等进行干预。因此,如何正确认识及充分运用税收的调控职能,是当前税收界亟需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仅就此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
税收作为国家的一种无偿的强制性课征,直接将纳税人的一部分收入转移到国家手中,这种价值向国家的单向转移,必然减少纳税人的收入,导致纳税人的效用损失,不可避免地影响纳税人的行为选择,这种影响作用就是税收的调控职能,它是税收分配的内在属性,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客观存在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调节作用有两种表现,一是税收的自动稳定器作用。这是指国家对所得的课税,在经济衰退时期,个人和企业的收入下降,即使不改变个人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国家课征的所得税额也会自动下降,并且在累进税率的作用下,税收减少的幅度会小于个人和企业收入下降的幅度,从而增加社会总需求,起到反经济衰退的作用。相反,在经济高涨时,个人和企业的收入上升,国家课征的所得税额相应自动增加,并且在累进税率的作用下,税收增加幅度会大于个人和企业收入上升的幅度,从而抑制社会总需求,减缓经济活动的过度扩张。二是税收的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替代效应是指由于国家课税使生产者减少课税或重税商品的生产量,增加无税或轻税商品的生产量;而消费者则是减少课税或重税商品的购买量,增加无税或轻税商品的购买量,使商品供求关系发生变化。收入效应是指国家课税使生产者收入减少,其可支配的资金及其他生产要素也随之减少,从而使生产者降低生产量;对消费者来说,由于国家课税使消费者占有的可支配收入减少,从而使消费者降低购买量。无论是税收的替代效应还是收入效应,都影响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行为选择,调节着生产与消费的总量和结构。
尽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别于西方国家市场经济,而且两种不同社会形态下的税收性质也具有一定的差异性,但从上述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税收的本质属性是相同的,内在于税收分配之中的税收调控功能对市场经济运行产生的激励或制约作用也是共同的。只要税收存在,就必然对经济产生一定的影响,这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那种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不可能对资源配置及社会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选择产生影响的看法,无视税收调控职能的客观性,无疑是错误的。
但是,税收调控职能的客观性并不排斥作为税收这一特殊分配手段的掌握者和运用者——国家,按着既定的宏观目标与偏好,运用税收导向经济的发展,调节市场经济的运行。
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否有必要运用税收调控职能干预经济,这一问题的解答涉及到税收中性化。早在亚当·斯密时代,税收中性化选择问题就有了相应的理论基础。斯密的理论强调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自由和自发地发挥作用。进入80年代中后期,西方国家相继进行了大规模的体制改革,税收中性化再次被提出。所谓税收中性,是要求税收保持中立,尽量减少对经济的干预,国家课税不要影响纳税人正常的经济决策,不要因征税而使纳税人扭曲投资行为或消费行为,避免产生税收超额负担。它要求国家课税不能对某一阶层、某一行业或某一领域有所偏爱或歧视。而事实上调控经济是税收分配的内在属性,税收的课征必然影响纳税人的抉择,这是在任何情况下都难以避免的。因此,对经济不产生任何影响的中性税收是不存在的,只不过税收对经济的影响程度和方式是不同的。从影响程度来看,有的大,有的小;从影响方式来看,有的是靠税收的潜在功能自动调节经济,有的是国家作为操作主体自觉地运用税收调节经济,服务于一定的政策目标。西方国家也不存在完全中性的税制,他们在倡导中性的同时,并没有放弃运用税收手段调节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私人经济存在的外在负经济,西方国家大多采用税收手段,通过对生产者征收矫正性税收来增加生产者的成本,减少产品需求的数量,达到产品生产的边际社会成本等于边际社会利益的效率水平。可见,西方国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难以优化时,仍然运用税收手段干预生产者的生产经营决策,以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
西方国家在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市场体系和较为健全的市场机制,经过几次产业革命和经济的调整,建立起了相对合理与稳定的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条件下,提出所谓税收中性原则(不是完全实行)尚有一定的基础。但是,在我国,无论是税制建设还是税收政策的制定实施,都不能一味遵循中性原则。这主要是因为: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但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仍然是有限度的,仍存在着盲目性和滞后性的功能缺陷,同样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所以,发挥市场的作用同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二者是紧密结合不可分割的。第二,我国目前尚处于新旧体制的转换过程中,市场体系尚不健全、不完善,存在着市场扭曲、无序和信号失真的问题,需要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乃至行政手段予以规范,而税收手段既是强有力的经济手段,又是重要的法律手段,能够规范市场机制的运行,是国家整个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构成要素。第三,市场经济在带来效率的同时,也会形成收入差距的过分悬殊,这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需要通过税收配合转移性支付来调整个人之间的分配。第四,计划经济造成的企业在资金积累能力、投资能力和装备、技术、资源拥有上的差别而导致的企业间的非公平竞争,仍需要通过税收加以调节。所以,税收中性原则只能作为我国税收制度建立和税收政策制定中的一个借鉴内容,而不能成为必须遵循的指导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有必要而且必须充分运用税收的调控职能,以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对经济实施适当干预,推动市场经济的协调稳定发展。只有认识到这一点,才能将税收对经济的调节和干预由自发行为上升为自觉行为。
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不仅可能而且必要,如何正确运用税收对经济进行调节,是税收调控职能能否真正发挥其效力的关键。
我们认为,首先应当克服计划经济体制下造成的要么忽视税收的调控功能,要么赋予税收无限的调控任务的状况。这两种倾向都是对税收调控的曲解,形成税收调控的缺位和越位。实践证明,忽视税收调控等于消除了国家干预经济的一个重要切入点和手段;而赋予税收过多的调控任务,则使之难堪重负,欲调无力。其次,应当克服传统体制下税收调控微观化的倾向和做法。本是国家宏观调控重要手段的税收,被当作微观调控手段,用其区别对待、具体影响每一个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形成税法的统一性和具体实施中的非统一性的矛盾,使得税制复杂、混乱,税收的随意性加大,刚性弱化。企业外在的税收环境差异性的存在,使税收特有的统一规范的调控作用被严重地削弱了。第三,对于非客观因素造成的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利益差异不应通过税收来达到均衡。市场经济应当承认并鼓励经济活动主体的主观努力和劳动积极性。应当使所有的经济主体面对统一的税法、相同的税收环境,实现公平竞争,优胜劣汰。
彻底纠正传统计划体制下对税收调控手段的不当运用,真正发挥税收调控功能的作用。当前,应合理界定税收调控的范围、手段,选择恰当的调控方式。
关于税收调控的范围及手段,在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界定在对社会需求与供给的总量调节;对产业结构及产品结构的调节;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对各经济主体经济行为合理性的调节等几个方面,使税收调控立足于宏观。具体来讲,运用税收对经济总量的调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利用税收对经济所具有的自动稳定功能自动调节经济。这方面的稳定作用有赖于稳定机制的税制设计上。二是利用相机抉择的税收手段达成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当总需求小于总供给时一般选择扩张性的税收措施,降低税率,相应增加个人可支配的收入,扩大社会需求,寻求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反之,当总需求大于总供给时一般选择紧缩性的税收措施,提高税率,减少个人可支配的收入,减少社会需求。运用税收对经济结构的调控主要表现为国家合理设置税种,制定科学的差别税率和各种不同的税收政策、法令等,形成税收上的利益差别机制,引导经济资源的移动和组合,实现经济结构的优化组合,达到地区布局、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合理化。税收的这一作用主要体现在流通环节和分配环节中,在税收利益机制引导下,使资金流向与国家要求的目标靠近。一般来说,具体的税收政策比较适合市场经济国家运用税收机制进行结构调控。运用税收对收入差距的调节,首先可以在收入的形成环节进行。在这一环节中直接以人们的收入为课税对象,按收入多少确定课税与否及课税数量,缩小收入差距,如个人所得税。其次,可以在收入的使用环节进行,在这一环节中通过对某些奢侈品的消费等课以较高的税收来扩大税负的差异,增加某些人支出的数额,缩小未转化为税金的收入差距,如消费税。运用税收对经济主体经济行为的合理性调节,主要体现在单独设置某些行为税种及税率的差异性上。行为税种具有“寓禁于征”的特征,将国家禁止或限制某些行为的意图寓于课税的过程中,通过课税加重行为主体的税收负担来促其停止某种行为,或转向另一种行为。此外,还可以利用差别税率导向经济主体行为趋于合理,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关于税收调控的方式,我们认为应当遵循“黑箱”原则,就是要求税收调控过程中,把受控的经济主体作为一个黑箱看待,只研究税收政策的制定、实施与实施结果之间的关系以及由税收政策变化导致的受控经济主体整体的行为反应,进而调整税收政策。具体讲,就是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不应深入到企业内部去过问企业内部的具体经济情况和特性,而是针对经济主体的整体状况和国家的政策目标来制定税收政策和组织实施,对所有的经济主体产生同样的效力,至于企业如何适应外在税收环境的变化,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如何生产以及为谁生产等都不应成为税收需要解决的问题。税收只宜通过外在税收大环境的变化刺激或制约企业的行为选择,使企业适应税收的变化。这样就形成了对所有的经济主体一视同仁的激励与制约机制,至于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是否能够实现,可以通过税收政策实施结果的状况分析,适当调整税收政策,使企业及时调节自身行为选择以达到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