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有制”解释的几个问题--兼论李惠斌对马克思“私有制”、“公有制”和“个人所有制”问题的重新解读_所有制论文

关于“个人所有制”解释的几个问题——兼评李惠斌《对马克思关于“私有制”、“公有制”以及“个人所有制”问题的重新解读》一文,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马克思论文,私有制论文,公有制论文,一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最近,李惠斌发表了《对马克思关于“私有制”、“公有制”以及“个人所有制”问题的重新解读》一文(以下简称“李文”),在学术界引起了很大的反响,我本人也深受启发,并对“李文”所提出的问题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因为,我国社会现在正处于两个重大的转型时期,即一个是从东方的亚细亚共同体向近代市民社会的转型;另一个是从社会主义公有制向承认私人产权的市民社会的转型。2007年我国通过的《物权法》可视为这两个转型的标志。该法律的通过以及中国社会的现状,都要求我们从理论上对“私有制”和“公有制”以及“个人所有制”等问题做出说明。而“李文”则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对上述问题所做的大胆探索。在这个意义上,评述“李文”是一项很有价值的理论工作。

一、概念的一般规定

“李文”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无疑是在新形势下如何理解马克思的“私有制”、“公有制”和“个人所有制”概念及其关系,而马克思关于这三者最核心和最集中的论述是《资本论》第一卷第24章第7节《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中的那一段。即:

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个人的私有制(das individuelles Privateigentum)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Gemeinbesitz)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das individuelle Eigentum;也可译成“个人所有”)。

以个人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分散的私有制转化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同事实上已经以社会的生产经营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社会所有制(gesellschaftliches Eigentum;也可译成“社会所有”)比较起来,自然是以一个长久得多、艰苦得多、困难得多的过程。①

下面,我想依据这段被无数人引用过,当然也出现于“李文”当中的论述,对这几个范畴之间的关系进行辨析,并以此对个人所有制概念做一个简单的规定。

1.“共同占有”和“社会所有”

首先,关于这段话中出现的“共同占有”的问题。到《资本论》第一卷第二版为止,马克思所使用的一直是“共同所有”(Gemeineigentum),而不是“共同占有”(Gemeinbesitz)一词。但是,在法文版《资本论》中,马克思却将共同所有Gemeineigentum改成了共同占有la possession commune。恩格斯后来遵照马克思的指示,在现行的《资本论》第四版中将共同所有修订为共同占有。

那么,这一修订有什么意义呢?问题的关键显然在于“占有”(Besitz;possession)和“所有”(Eigentum;property)的区别。在法律上,占有和所有是两个意义不同的概念。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抽象法》第一章《所有权》中,曾对二者做过严格的区分。按照他的规定,占有实际上是指对某物拥有使用权,即虽可以使用但不得转让。譬如,我现在所使用的清华大学的办公室,虽归我使用但不归我所有,更不得私自转让给他人,如果我不在清华工作,还必须将其还给清华大学,这就是占有。而所有则不同,它不但是指对某物的“直接占有”、“使用”,而且还指在法律和意识上明确自己对某物的排他的所有权,因此也就可以“转让”。②在这个意义上,所有比占有对某物的私有程度要高,所有是占有的真理。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和《资本论》中对这两个概念曾进行过严格的区别使用。譬如,“从一个较高级的社会经济形态的角度来看,个别人对地球(Erdball)的私人所有权,和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私人所有权一样,是十分荒谬的。甚至整个社会,一个民族,以致一切同时存在的社会加在一起,都不是土地的所有者(Eigentümer)。他们只是土地的占有者(Besitzer),土地的利用者(Nutznieβer),并且他们必须像好家长那样,把土地改良后传给后代。”③从这段论述来看,马克思基本上是在黑格尔的意义上来使用占有和所有的。

那么,这一区分对理解“共同占有”和“个人所有”之间的关系又有何意义呢?一般说来,说对同一个生产资料,譬如对同一块土地既“共同所有”(譬如,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等)又“个人所有”往往是矛盾的。尽管通过“辩证法”似乎可以实现两者的“辩证统一”,但是,说同一生产资料有两个所有者,这在现实中会造成产权不明。然而,如果说生产资料为大家共同占有、共同使用,但对它的所有权则分属于每一个个人,即“共同占有+个人所有”,则可以避免这一矛盾。况且,马克思之所以强调“个人所有”,还是为了批判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每个劳动者不所有生产资料、劳动和所有相分离这种异化状况。因此,让“各个独立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相结合”④,将被资本主义私有制所剥夺的所有再夺回来,让每个劳动者都所有生产资料,这应该是马克思对未来社会的基本构想。在法语版《资本论》中,马克思之所以在个人所有制前面特地加上“劳动者的”这一定语⑤,其实就是为了强调这一含义。如果劳动者没有生产资料,生产资料仍归其他人或国家所有,这恐怕不是“个人所有制”,也与马克思的未来社会构想不相符。

但是,未来的个人所有制并不是分散的小生产。马克思在《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一节中指出了历史上的小生产,即个体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私人所有的局限性,以及它将被资本主义所有制所取代的必然性,即“以个人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分散的私有制转化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在资本主义大工业诞生以后,个别的、分散的、弱小的、社会化程度较低的所有制,已经变成了普遍的、集中的、规模庞大的、社会化程度较高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这是“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对这一成就的批判继承,就是使“以社会的生产经营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社会所有制”。就这样,从个人所有出发,在这里马克思又提出了一个未来社会还是社会所有制的命题。

但是,这一社会所有制并不是人们过去所理解的那种只有一个所有者的国家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实际上,个人所有也可以翻译成“每个个人的所有”,它本身就包含着集合起来的众多个人的所有的含义。而这些个人结合起来,组成“自由人的联合体”,实际上就是一种社会所有。因此,社会所有制实际上是一种将每个个人的所有集合起来的所有制形式,而不是那种所有权属于某个共同体的共同所有(公有制)。在这种社会所有制中,个人所有是根本,如果有什么共同所有的话,那它也只能是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而且,这种共同占有之所以可能,仅仅是因为每个个人都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实际上,从出现“社会所有制”这段话的前后文来看,马克思在这里提出社会所有可能只是为了说明未来社会是一种普遍的、社会化程度较高的“生产经营”方式,而并非是为了强调未来社会是一种国家所有制、公有制。总之,我们只有这样来解释共同占有、个人所有和社会所有的关系,马克思的那句名言,即“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才变得更容易为人所理解和接受。

在未来社会的所有制问题上,恩格斯曾在《反杜林论》中批判过杜林,但当时恩格斯似乎没有弄清楚马克思关于所有和占有之间的区别,将共同占有等同于共同所有,再将共同所有等同于社会所有,甚至认为“社会所有制涉及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涉及产品,那就是涉及消费品”⑥,即个人所有只不过是对生活资料的所有,结果将个人所有和共同占有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看成是杜林本人的“混沌世界”⑦,而不是马克思的思想,将马克思的未来社会构想限定为公有制。但是,恩格斯的这一理解至少从本文对上述概念的辨析来看是不够准确的。

2.什么是“个人所有制”?

也许是受《反杜林论》中恩格斯的影响,过去,人们一直把社会主义社会理解为苏联模式下的公有制。但是,从本文开头的引文来看,马克思明确表明,未来社会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对此,早在上个世纪60年代,日本的平田清明就根据这段引文对传统的苏联式理解进行了批判,提出未来社会是一个以个人所有为基本所有制形式的社会。他的推论是这样的:既然第一次否定是“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对“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个人的私有制”的否定,那么对“资本主义的私有制”的否定之否定,即社会发展的第三阶段,就不应该是公有制。因为按照否定之否定的三段论逻辑,第三阶段应该是一种类似于回到出发点即肯定阶段的运动,既然第一阶段是“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个人的私有制”,那么第三阶段就只能是个人所有制,而不可能是公有制。⑧如果用一个图式来表示这一逻辑,即:肯定:“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个人的私有制”;否定:“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否定之否定:“个人所有制”。

从逻辑上看,平田的推论是正确的,未来社会的基本所有制形式应该是个人所有制。但问题是个人所有制的内容。在我看来,要严格地界定个人所有制,至少要弄清楚下面两个关系:第一是个人所有制与私有制的关系;第二是个人所有制与共同占有和社会所有制的关系。

首先,关于个人所有制与私有制的关系。个人所有制不是私有制。从马克思的表述,譬如“个人的私有制”以及“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等来看,马克思对个人所有制和私有制显然是区别使用的,但是我们在《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一节中却很难找到他对二者区别所做的说明。不过,幸运的是,马克思在《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以下简称《各种形式》)中,曾对比古典古代共同体的私有制和日耳曼共同体中的个人所有制做过分析,在本文的第二部分,我想借助马克思的这一分析去发现二者的区别。

其次,关于个人所有制与共同占有和社会所有制的关系。正如我们在上一小节“‘共同占有’和‘社会所有’”中所阐述的那样,它们是统一关系。共同占有和社会所有在本质上只是对生产资料的共同使用,生产资料的真正所有者只能是每一个个人。反过来说,个人所有要想利用更为普遍的生产资料,即在社会中实在,必须通过共同占有和社会所有这一中介,二者互为补充。

总之,所谓个人所有制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是劳动和所有的统一,同时,它还是对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基础上的个人所有。这一规定既适用于资本主义私有制诞生以前,也适用于资本主义私有制被消灭以后。而资本主义私有制则与个人所有制的这一规定相反,其本质在于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也即使劳动与所有相分离。因此,所谓“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实际上就是将被资本主义所分离的劳动和所有重新结合起来,是在更高层次上对“劳动和所有的统一”的恢复。

二、历史视野中的个人所有制

过去,人们在讨论个人所有制时,往往只把它看成是未来社会的一种所有制形式。而实际上,在马克思那里,个人所有制主要是一个历史范畴,它不仅曾经在历史上存在,而且还是资本主义产生的历史前提。换句话说,马克思讨论个人所有制的目的并不在于描绘未来,而在于阐明“资本的原始积累,即资本的历史起源”。关于这一点,我们只要从下述事实即《资本论》对个人所有制的讨论集中在《所谓原始积累》章中就可以看得很清楚。

1.资本的原始积累与个人所有制

马克思讨论个人所有制是有其逻辑必然性的。我们知道,马克思写作《资本论》的目的在于揭示资本主义的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规律。而资本主义是通过资本的原始积累建立起来的。因此,能否科学地说明资本的原始积累,是马克思建构自己理论体系的关键。

按照马克思对资本原始积累所下的定义,即“所谓原始积累只不过是生产者和生产资料分离的历史过程”⑨,资本要进行原始积累需要一个“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相统一”、或者说“劳动和所有相同统一”的历史阶段。这一阶段,按照前面的论述也就是否定之否定的第一个阶段,即“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个人的私有制”。没有这种“个人的私有制”,资本就失去了剥夺的对象,自然也就无法进行原始积累。因此,设定一个“个人的私有制”阶段,或者说从历史上证明个人所有制的存在,对马克思而言是一个生死攸关的问题。

关于个人所有制与资本原始积累之间的关系,马克思是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的《各种形式》中予以展开的。在《各种形式》中,马克思分析了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共同体的三种形式:亚细亚、古典古代和日耳曼。他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说明“共同体的解体”和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关系。通过分析,马克思得出,只有在日耳曼世界,即在英国、法国和德国,才能产生资本主义私有制,而其他两种形式都不能自动产生;因为,日耳曼共同体中存在着一种个人所有制,这是那个至关重要的、被资本主义私有制所消灭的“个人的私有制”的前身。

2.日耳曼共同体的个人所有制

在《各种形式》中,马克思讨论了“自由的小土地所有”的两种形式,即古典古代(罗马)的小土地所有和日耳曼的小土地所有,并对照着古典古代的所有制分析了日耳曼的“个人所有者”(der individuelle Eigentümer)的特征,而这些论述正是马克思个人所有制概念的原型。但是,人民出版社的中译本关于“individuelles Eigentum”、“individuelles Grundeigentum”以及“in dividuelle Eigentümer”的翻译,特别是对集中阐述这一问题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474—475页的翻译,几乎没有采取“个人所有”、“个人的土地所有”以及“个人所有者”这样明确的形式。另外,中译本也没有将“Gemeinde”翻译成“共同体”,而是翻译成了“公社”。为论证起见,下面我对这一部分的引用将采取上述明确的形式和“共同体”的译法。

日耳曼共同体的成员一般是指参加共同体的代表,即各个家庭的家长。他所代表的家庭是对自己的土地拥有实质性所有权的、自给自足的“经济整体”。他们的所有地是依据某种传统习惯先于共同体而存在的,马克思将这种土地所有称为“个人的土地所有”。这些“个人的土地所有”者分散地“住在森林之中,彼此相隔很远的距离”,只有通过一次一次的“联合行为”,他们才出现在共同体当中。⑩从这种状况来看,在日耳曼人那里,是先有个人所有,然后才有共同体,日耳曼共同体实际上是个人所有的结果,共同体只有通过个人所有才能实在。

与日耳曼人不同,罗马人(古典古代)的小土地所有是罗马市民的小块土地(分割地)所有制,即它是由事先建立起来的共同体(国家)将共同体的土地分给共同体成员的结果。在这个意义上,“公有地”和共同体是罗马人的小土地所有的先决条件,用马克思的话说,就是罗马人的土地所有是“以共同体为中介”的。“相反,在日耳曼人那里,公有地只是个人所有的补充,……不是每个人的所有表现为以共同体为中介,恰好相反,是共同体和共同体所有的存在表现为以他物为中介,也就是说,表现为独立主体之间的关系。”(11)一句话,在日耳曼人那里,共同体要以个人的土地所有为中介。因此,在个人和共同体的关系上,日耳曼共同体实际上颇像“自由人的联合体”。其实,从日耳曼共同体的这一特征出发,我们也可以更清楚地看到前面提到的个人所有与共同所有和社会所有之间的关系,即共同体所有是由一个个的个人所有组成的。在这个意义上,“共同体所有”(公有制)其实就是某种形式的个人所有,如果将这里的“共同体”换成“社会”,那么社会所有制也就是个人所有。反过来说,个人所有制也是公有制或者社会所有制的一种形式。

总之,个人的土地所有是以共同体为中介,还是反过来共同体要以个人的土地所有为中介,这是古典古代和日耳曼形式的根本区别。在《各种形式》中,马克思对这两种小土地所有采取了不同的称呼,即将古典古代的小土地所有称为私人所有,而将日耳曼的小土地所有称为个人所有。这主要是由于两个原因:第一,在罗马人那里,能够分得土地的必须是罗马的市民,也就是说,土地的所有者同时也就是拥有市民权的市民,而市民权的核心就是对占有物(包括奴隶)拥有私有权。因此马克思才说:“土地私有者只有作为罗马人才是土地私有者,而且正因为是罗马人,他才是土地私有者。”(12)而在“野蛮”的日耳曼世界,这种状况是不存在的。第二,在罗马人那里,由于罗马市民通过国家可以将共同的占有物和土地变为自己的私人所有,将掠夺来的人变为奴隶,从事奴隶制商品经济,因此罗马人的土地所有是一种私人所有。但是,日耳曼个人所有的土地却不是由共同体来人为地分割的,即不是“小块土地所有制”,他们之间也没有分工和交换,即没有商品关系,因此只能是个人所有。这种依据商品关系的有无来区分“私人所有”和“个人所有”的观点,据我所知是由日本的平田清明率先提出来的,后来望月清司又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论证。(13)他们的这一观点极具参考价值,日后还需要加以详细的探讨。

可能也正是由于日耳曼所有制的这种特征,即自给自足、个人所有、有大量的公有地作为个人所有的补充,当日耳曼共同体瓦解、“个人”开始转变为“私人”时,这些私人们就出来抢夺公有地,其结果出现了马克思所说的“个人的私有制”,而这是“近代的小块土地所有”的来源,即资本进行原始积累的对象。如果用一个图式来表示的话,这一历史进程可能就是:“个人所有制”→“个人的私有制”→“近代的小块土地所有”→“资本主义的私有制”。

三、关于“李文”的几点评述

最后,让我们结合前面的论述对“李文”做一下简单的评述。

第一,从本文开头的引文来看,私有制包括两种:一种是“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另一种是“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个人的私有制”。关于后者,中译本的翻译是“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从前面的论述中可以看到,我已经将其译为“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个人的私有制”,简称“个人的私有制”。“李文”对有关“私有制”、“公有制”和“个人所有制”概念及其关系讨论的一个重要贡献就是从学术史这一角度对这两种私有制形式做出了出色的甄别。

第二,与这一甄别相关,“李文”没有像传统理解那样,对私有制都采取彻底否定的态度,而是提出“对消灭私有制问题不能做简单的理解”。特别是“李文”对《共产党宣言》的“个人的私有制”做出了大胆的肯定性理解。这对于我们客观地评价私有制的历史意义以及理解中国的所有制改革的实践都具有启发意义。但是,也许是篇幅所限,“李文”没有对“个人的私有制”和“个人所有制”之间的关系做出明确的辨析,结果容易使人产生马克思在未来社会要重新建立的是“建立在自己劳动基础上的私有制”这样的错觉。

第三,“李文”将“私有制”和“个人所有制”放在一个历史视角内进行思考,并涉及到了“小块土地所有制”、“东方专制主义”、“羊吃人”等马克思关于私有制的历史形态、资本原始积累的内容材料。但是,“李文”对这些材料的使用并不是从“马克思为什么会讨论个人所有”这一角度进行的。其实,不只是“李文”,我国很多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都缺少这一视角。而本文的第二部分则是对这一问题的补充。我以为,对于像中国这样一个有着亚细亚共同体的历史遗迹且正在向市民社会转型的国家而言,这一视角具有特殊的意义。借对“李文”的评述,我希望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讨论能引入这一视角。

第四,不仅从“李文”,而且从李惠斌的著作《企业劳动产权概论》来看,他对公有制做出了大胆的解释。对此我研究得不够,我的感觉是他把“公有制”解释成了一种类似于股份公司一样的存在,当然这是一种新型的股份公司,每个劳动者都拥有自己的产权并结合在一起,用我的话说就是“每个个人的所有的结合”。但是,股份公司虽然在形式上是“每个个人的所有”,但在决议方式以及对利润的分配方式上,却不是“一人一票”,而是“一股一票”,也就是说,股份越多,越有发言权,获得的利润也越多。那么,如何真正实现“一人一票”的“自由人的联合体”呢?对这一问题,我期待着作者能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案。

注释:

①Karl Marx,Das Kapital,Kritik der politischen konomie,Erster band,MEW-23,Dietz Verlag Berlin,1979.S.79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44卷第874页。括号内的部分为引用者所加。译文有改动。

②[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61页。

③Karl Marx,Das Kapital,Kritik der politischen konomie,Dritter band,Dietz Verlag Berlin,1973.S.784;马克思:《资本论》第1版第3卷第875页。译文有改动。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44卷第873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49卷第246页。

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第473页。

⑦杜林说:“马克思先生安于他那既是个人的又是社会的所有制的混沌世界,却让他的信徒们自己去解这个深奥的辩证法之谜。”转引自《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第472页。中央编译局将“gesellschaftliches Eigentum”译成了“公有制”,这里我都按原文将它译成“社会所有制”。

⑧[日]平田清明:《市民社会和社会主义》,岩波书店1969年版第103-104页。

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44卷第822页。

⑩Karl Marx,konomische Manuskripte 1857/58,in MEGA II-1-2,Dietz Verlag Berlin,1981,S.387f;《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30卷第474页。译文有改动。

(11)Ibid.,MEGAⅡ-1-2,S.38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30卷第475页。译文有改动。

(12)Ibid.;《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30卷第471页。译文有改动。

(13)参见[日]平田清明:《经济学和历史认识》,岩波书店1971年版。[日]望月清司:《马克思历史理论的研究》,岩波书店197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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