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改革:警惕低效资本支配的陷阱_国有经济论文

产权改革:警惕低效资本支配的陷阱_国有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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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1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1)07-0034-05

一、不同资本效率差异分析

如果以资本在市场中获取利润的能力高低为标准,可以将社会中不同性质的资本分为效率资本(获取利润能力强的资本)与非效率资本(获取利润能力弱的资本)两大类。哪些资本是效率资本,哪些又是非效率资本呢?刘小玄以1995年工业普查资料为依据,通过谨慎且科学地分析,发现在同样的市场条件下,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平均经济效益由低到高的排序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其中,私营企业的平均效率最高,大约为国有企业平均效率的2-5倍,其次为三资企业,平均效率是国有企业的3倍,再次为集体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平均效率为国有企业的1-2倍[2]。无独有偶,方晓霞运用同一资料所进行的独立研究,也得出了大致相同的结论[3]。由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企业资本所有制性质不同,获取利润上的能力将存在差别;

第二,同样条件下,公有化程度越高的资本,其在市场上运行的效率相比而言越低;国有资本与其他资本相比,就其运行的平均效率而言是最低的;

第三,不考虑规模、专业等技术方面的因素影响,在非公有资本中,个人资本的效率最高。

笔者认为,上述实证研究发现国有资本在市场经济中呈现出非效率特征并非偶然,而是有着深刻的内在原因。

1.与非国有资本相比,国有资本在市场经济中现实的赢利动力相对不足

市场经济中,所有权最本质的意义是获得运用资本实现的剩余收益。国有资本的所有权属于全国人民,运用这些资本获得的利润(剩余收益)理应归属于全国人民。但是,以物的形式存在的国有资本无法自动地去获得利润,它不仅要与一定的劳动力相结合,而且还必须由具有资本配置能力的自然人来合理地安排这种结合。这些自然人也就是国有资本的经营者,换句话说即是国有资本所有者的代理人。几百年的代理实践与当代的代理理论证明,在同样的条件下,代理人追求委托人利益动力总是要弱于追求自我利益的动力。只要委托人和代理人自身的经济利益存在,无论激励相容机制设计得多么精巧,这一难题也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相比,缺乏长期稳定的赢利动力可以说是一种必然的结果。必须依赖代理人才能实践赢利的国有资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谋求利润的效率自然就会低于非国有资本。

2.与非国有资本相比,国有资本面临的代理风险要大

委托代理是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资本经营的普遍模式。但是与非国有资本相比,国有资本的委托代理具有自身独特的特征,即不可退出的委托代理制。在这种体制下,国有资本面临的代理风险大大高于同样实行委托代理制的个人资本。因为在委托代理制下运行的资本,所有者都将面对一个如何控制代理风险的问题。显然,一种资本的所有者越是有动力和能力控制以至消除代理风险,运行的效率也就越有保证。由于风险的内生性和不可转让性,私人资本的所有者具有将代理风险控制在最低水平的愿望。如果所有者无力将代理风险控制在自己期望的水平上,他就会采取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方法来回避过高的代理风险,如在股份公司的小股东在市场上出让所持有的股票,大股东亲自接管公司的经营权等。国有资本由于缺乏自然人作为最终的所有者,无论是哪一级的法定代理人,都不可能具有私人资本所有者那样强烈且持久地将代理风险控制在最低水平上的动机。此外,作为经济意义上国有资本所有者——全国人民,其组成的每一分子控制国有资本代理风险时又面临着成本与收益的严重不对称,因而决定了绝大多数公民不可能具有个人资本所有者那样高的积极性。所以,与同样采用委托代理制的个人资本相比,国有资本所面对的代理风险就要高得多。自改革开放起直到今天仍然没有被完全遏制的国有资产与收益流失现象就是一个明证。

3.与非国有资本相比,国有资本将要主动地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在大多数情况下,政府是国有资本的法定所有者,拥有确定国有资本运营目标的合法权力。在公平与效率的两难选择上,政府更可能需要重视公平,这一偏好不可避免地会体现在资本的运作上,也就是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国有企业重视社会效益,自然就不可避免给国有资本加上众多的非经济效益任务,使得以利润这一指标来衡量的效率低于非国有资本。这种现象并非中国特有,而是一个世界性的现象。

由以上的分析可知,如果以赢利为标准,比较而言,国有资本属于非效率资本,非国有资本,特别是个人资本则属于效率资本。值得指出的是,虽然国有资本在市场中追求利润的效率低于非国有资本,但是在保证社会的公正、维持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等方面的效率却大大高于非国有资本。

鉴于国有资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追求利润的效率低于非国有资本,市场经济国家大多将国有企业配置在以社会效益为主的特殊行业和领域。我国的一些学者也提出:国有企业应当定性为特殊企业[5]。全社会资本的优化配置就应当是:在竞争性的赢利性领域,效率高的非国有资本占据主导地位;在社会效益优先的领域,则应以国有资本占据主导的地位。同样可以推论,在以经济利润为主要目标的企业中,如果多种资本结合,应当以效率资本为主导。

二、不同产权多元化结构与企业的控制权分配

在企业内部这样的微观领域,不同所有制性质的资本结合是产权多元化改革的具体形式。现在我们考虑由不同性质的资本在企业内部结合所构造的多元化产权结构,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企业经营机制及其对企业效率的影响。下面的分析服从如下四个假定:第一,公司的控制权分配仍然遵守按照出资比例大小进行分配的规则;第二,法律对不同投资人投放的等量资本所赋予的权利大小相同;第三,企业的经济效益,至少从长期来看,由企业的经营机制决定;第四,各种资本取得的公司控制权,在现实中实施时,还会受到经济效用等原因的约束。如同一类资本属于不同主体时,共同行动成本对多个产权主体的统一行动、发挥作用将产生现实的约束。

为了使分析简单,我们仅仅讨论以国有资本(下面以资本A表示)为代表的公有资本与以自然人个人资本(下面以资本B表示)为代表的非国有资本相结合的情形。在这种结合模式中,每一份资本都有法定的决策权。这两种资本结合的不同模式及其对企业经营机制的影响如下:

模式一:A≥51%,B≤49%,A+B=100%

这类公司的控制权自然就掌握在国有资本所有者的代表手中,此时,无论非国有资本的结构如何,都会形成一种非效率资本(国有资本)支配效率资本(非国有资本)的局面。不难论证,在这一产权结构基础上形成的企业经营机制与未进行产权多元化改革的国有企业不会有实质性的差别(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的情况即是如此)。自然,企业效率也就不会因为这样的产权多元化改革而提高。相反,企业由非效率资本控制,投入到企业中的效率资本受制于非效率资本,会逐渐丧失自身的效率特性。据丁守海对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30家江苏公司的研究,发现,在这些上市公司中,国家股所占的比重越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水平相对而言就越低[4]。

模式二:A=50%,B=50%,A+B=100%

在这一模式中,由于国有资本在现实中一般以相对集中的形式出现,产权的多元化会形成什么样的模式就决定于非国有资本的结构。下面分析非国有资本集中与分散这两种情形下公司控制权的分配。

(1)高度集中的非国有资本。在这样的情况下,从理论上讲会形成效率资本的所有者与非效率资本的所有者共同控制公司的局面。但是,由于国有资本的法定所有者是政府,其拥有的超经济强制权将使国有资本在企业中的实际权力大大高于非国有资本。非国有资本与国有资本理论上相等的公司控制在现实中必然会演变为不相等。所以不可以推断,在这种多元化产权结构的基础上,形成的仍然是国有资本支配非国有资本的局面,企业的经营机制会有一定的改变,但是不会太大。

(2)高度分散的非国有资本。非国有资本的分散使得其众多主体共同行动的成本大大提高,基本上不可能形成与国有资本平分公司控制权,或者是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显著影响的结果。非国有资本理论上取得的与国有资本相当的控制权在现实中就会大打折扣。实际出现的将仍然是国有资本掌握公司控制权的局面。这种产权多元化与第一种产权多元化模式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对企业经营机制转变也不会起到什么作用。

模式三:A≤49%,B≥51%,A+B=100%

在这一模式中,是否会形成效率资本支配非效率资本局面呢?答案是多样的。因为作为效率资本的非国有资本,如果其构成相当的分散,非效率的国有资本虽然总量较少,但是集中持股只要处于相对多数的地位,同样会因具有优势而掌握公司的控制权。在这样的情形下,形成的仍然是非效率资本支配效率资本的局面。另一种情形是:国有资本不仅在总量上不占支配地位,而且在相对量上也不占分配地位,这样才能够形成效率资本支配非效率资本的产权结构。企业的经营机制会因此发生较大的改变。

比较上述三种产权多元化的改革模式,我们应当选择哪一种已经不言而喻。构造效率资本支配非效率资本的产权结构模式。其形式可以是在总股本资本中占据绝对的多数从而取得公司的支配权,或者是通过一定的法律安排,在不损害非效率资本所有者利益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效率资本所有者掌握公司的控制权。

三、以效率资本为主导进行产权多元化改革

几十年的改革实践证明,产权制度的改革是经济领域内一种深层次的改革,其影响十分广泛和深远。虽然上面论证了国有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改革应当构建起效率资本支配非效率资本的模式,但是在现实中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还有许多的障碍需要跨越。笔者认为,目前应当解决好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端正认识,特别是对提高国有经济控制力的认识

对于国有经济的控制力,不少人认为,国有资本占相对多数而取得对公司的控制权,以较少的国有资本支配了较多的社会其他资本,是增加国有经济的控制力最有效的途径和基本表现。笔者认为,仅仅从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来看确实是如此,但是以这种方式增加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又与改革的目标相悖。公司是一个以赢利为主要目的经济组织,投入的资本首先要有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最大努力地控制风险的动力。前面已经证明,国有资本无论在追求利润还是在控制风险方面,其效率都低于非国有资本,特别是个人资本。如果让非效率的国有资本控制效率的其他资本作为提高国有经济控制力的途径,就与提高国有经济控制力的最终目的相悖了。以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为前提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调整,其目的只是为了更快更好地发展社会生产力。当发展生产力的效率资本被非效率资本控制而影响生产力的正常发展,显然不是提高国有经济控制力的初衷。

我们认为,国有经济控制的提高,不是体现在微观的公司内部,更不应当理解为以较少的国有资本支配大量的非国有资本。而应当理解为在国民经济的宏观层次上体现,主要指国有经济控制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和领域,保证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控制在政府的手中。

2.消除担心,特别是对非公有经济作用与发展方向的担心

让效率资本占据公司的主导地位,在现实中就会表现为非国有资本拥有企业控制权。由此可能引发这样的担心:怎么保证公司的发展方向和国有资本的权益不被侵犯?笔者认为,这样的担心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为我们毕竟是在国有经济一统天下的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对非国有资本不仅缺乏全面深入的正确认识,甚至还存在相当的偏见。但是,这样的问题又是不难解决的。首先,保证公司的经营合法和合理的发展方向,其方式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并非必须采取国有资本拥有公司的控制权这样一种丧失效率的手段不可,还有诸如法律、政策、市场竞争等一系列非产权手段可以选择。这些手段的效力在规范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的非公有经济发展中已经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其效力完全不必怀疑。

当国有资本为非国有资本控制之后,是否必然导致国有资本的流失?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在股份公司中,国有资产的流失有两种表现,一种是经营不善,未取得应当取得的收益,即未达到社会资本的平均收益水平而产生的机会收益流失。这一种流失,由效率资本掌握公司的控制权可能得到最好的防范。另一种是其他股东违法侵占国有资本的合法利益。对于这样一种国有资产流失的防范,与其采取拥有公司的控制权方式,倒不如采取法律保护的方式更为合适。因为采取这样的方式,国有资本不会失去增值的机会。况且,国有资本拥有公司控制权并不必然保证国有资本不流失。在纯国有企业中发生的较为普遍收益与资产严重流失就足以说明问题。

3.选择合适的构造途径

构建效率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产权多元化的模式,其构造途径是多样的。一是可以通过增量改造的方式,即在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造中,大量引进非国有资本;二是可以采取存量调整的方式,即将国有资本向非政府主体、特别是个人投资者主体转让,减少国有资本在企业总资本中的比重。如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向非国有的战略投资者或社会公众转让等。对于那些国有资本数量巨大的公司,因为多种原因而无法采取上述两种方式使非国有资本占据主导地位的企业,可以采取将部分国有资本设置为优先股的方式。在当代的股份公司中,优先股是一种搭普通股便车的股权安排。虽然这种股权在企业经营状况好的时候不能够享受超额收益,但具有收益稳定与资产安全的双重保障。对于投入到公司中,既有保值要求,又有增值要求的国有资本来说是最为合适的。

最后一个需要注意的是,以公民个人为主体的私人资本在技术允许的规模内具有相当的效率,但是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分散的个人投资者集体行动成本会急剧增加,进而影响个人资本的效率。这一缺陷在控制代理风险上表现得尤为突出。构建一个以个人资本为基础效率资本主体结构就十分重要了。针对这个问题,笔者曾经提出,构建效率资本占主导地位的多元化产权结构中,我们必须跨过以分散的个人资本占主导地位原始阶段,通过建立开放型投资基金,形成“投资人—基金—公司”型现代公司产权的纵向结构[7],来达到既保持私人资本追求利润和回避风险的积极性,又弥补分散的个人资本集体行动成本过高导致效率损失的缺陷。

收稿日期:200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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