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监督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完善举措,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举措论文,党内监督论文,体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工作进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能否始终保持警醒和自励,不断加强党内监督,永葆党的蓬勃生机,是维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党的几代领导人都明确指出: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因此,深入探讨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是反腐败斗争的永恒课题。
现行党内监督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突出表现在:
一是监督环节前后错位。目前,党内监督主要是事后监督,事前和事中监督乏力。对党内在一定条件下容易发生的违法乱纪行为或苗头性问题,很少提出有力的防范措施;对党员干部的用权情况,缺乏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往往是等到问题出现时才进行查办,使本来可以预防的问题,酿成了不良的后果。
二是监督手段和标准存在问题。党内一些同志喜欢强调党员个人的自我教育和提高,强调党员的廉洁自律,认为主要应采取思想教育的方式提高党员的思想觉悟,约束不正之风,从而轻视和忽略了来自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在监督标准上,党内监督指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党的纪律,包括领导干部的思想信念、纪律观念、宗旨意识、道德修养;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与行使权力的情况;领导干部的家庭治理与交友情况等。但是,实际生活中,往往把党内监督定位于监督党员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混淆了党内监督与法律监督的“边缘线”,在某种程度上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
三是监督主体与客体的关系颠倒。从领导体制上看,拥有监督权的各级监督机构,都同时受上级监督机构和同级党委或行政首长两方面的制约,形成了监督主体隶属于监督客体的格局。
导致上述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是对党内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从监督主体方面来看,一些党员的监督意识不强,认为监督是无权的管有权的,管不了;甚至一些党员代表也仅仅把“代表”看作是一种荣誉,而没有把讨论、决定党内重大问题作为一种责任,从而导致了党代会对两个报告的审查流于形式,实际上变成了学习两个报告。还有的认为监督是纪委的事情,自己没什么责任;等等。从监督客体方面来看,认为监督是对自己不信任,是挑个人毛病;监督麻烦,妨碍决断,影响效率;监督是看的盯着干的,会涣散干劲,束缚手脚;监督会出乱子,影响安定,等等。
二是用自我监督排斥异体监督。实践表明,采用自我监督的方式并不能阻止权力的滥用。思想政治教育不是万能的,权力得不到应有的监督和制约,就容易滋生腐败。自我监督仅仅是一种自我修养和自我克制的道德行为,其效果与个人的思想修养息息相关,思想水平较差的人,是最需要监督的,因而仅仅依靠自我监督是远远不够的。而那些能够自觉接受监督的人,往往又不是监督的主要目标。所以,监督工作不能以被监督者自觉自愿为前提,不管被监督者是否自觉自愿都必须接受监督,违反了就要受到必要的纪律制裁,自律与他律要有机地结合起来。
三是党内监督体制还不够完善。现行党内监督体制的倒置现象,必然带来两方面的问题:其一,由于受行政地域管辖的影响,上级监督机构无法及时全面了解下级监督客体的情况,难以对下级机构实行有效的领导。当前,上级党委、纪委对下级党委的监督,往往以听取下级党委工作汇报、看上报材料、派员参加和指导下级民主生活会或每年进行一两次检查为主。这些监督,存在不深入、不全面、不及时等缺点,难于发现问题存在的原因以及起到事前防范的作用。其二,监督机构由于受同级党委或行政首长的领导,也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督。尽管党章赋予党员代表会议拥有监督权、罢免权等,也只是流于形式。党章规定,下级组织对上级组织及其负责人的违法渎职行为,有权提出检举和控告,但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下级监督上级时,还有顾忌,不敢监督。
针对党内监督体制存在的上述问题及其原因,要进一步完善党内监督机制。
首先,改革现行的纪检部门领导体制。
纪检部门的监督是经常性的,它实质上是以权制权,对权力运行实行有权威、有力度的外部监督。邓小平说过:“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只有专门监督机构才有可能掌握和运用相对完整的监督权力和监督手段,从而,能够有效地揭露和查处较为复杂的重大的违法乱纪行为,适时有效地制定和执行有关监督的条例、法规,也才能与其他部门(领导者)之间形成有效的权力制约关系。然而,现行的纪检部门领导体制是双重领导,纪委书记由同级党委副书记兼任,这种隶属性质以及对其他部门的严重依赖性导致其监督乏力,很难大胆地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涉及同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问题,一般都采取回避态度,唯恐“引火烧身”,纪委监督同级党委的效果往往不够显著。笔者认为,建立“一个是党的权力的执行者,一个是权力使用的监督者”的管理模式,有利于打破执行权、监督权一体化的格局。
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和检查体制,必须通过党内立法,从“改革现行的体制和机制入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只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用权不受制于同级党委常委会。各级纪委有权直接立案、直接处理违法乱纪案件;直接行使对下级党委不正确决定的否决权,包括可以对违法乱纪者采取停职反省等措施。
要赋予同级纪委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纪委书记除参加同级党委书记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外,还应参加决定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党政会议,实现监督关口前移。要进一步扩大纪委对同级党委监督的渠道,逐步建立起以纪委监督为主导,实行党政监督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权力机关、民主党派等监督力量联系制度,形成监督的整体效应。
其次,要逐层建立巡视制度。
对官员进行巡视,以监察其勤政廉政情况,我国自古以来就已有之,黄帝时,就设置了实施监督的官员,其中一项任务就是对管辖的属国行使监察权。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把廉政监察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建立了一个从中央到地方较为严密的独立巡视系统。后历代帝王沿袭了这种监察巡视制度,到了清朝,清初的统治者接受了历代封建政权的经验教训,深知以廉政为主要目的的监察对于维护封建政权的重要性,监察制度在明制的基础上又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是新时期干部监督工作的新形式。早在1998年,国务院就实行了监督特派员派驻制度。派遣稽查特派员到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审计监督,这是我国监督制度建设中引人注目的一次改革,它使原来由本地监督部门监督国有大中型企业改为由中央政府直接派员监督企业的经营行为。这一举措之所以有效防止监督人员因与企业有过于紧密的联系而导致监督不力的问题,其主要原因是这些稽查特派员是由中央政府委派的,有相对独立的职权,能不受干扰地行使监督权。委派特派员的作法也可以引入到目前的党内监督体制中,以改善、加强对党委成员的监督,形成真正的权力制约机制。我们认为,巡视组完全可以代表上级党组织行使监督职能,根据工作需要,有权直接向被巡视地方的领导班子了解情况,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核实群众举报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问题,负责调查取证,向有关组织提出处理意见等。从目前来看,这种做法至少有以下优点:可以避免监督主体受监督客体领导并向它负责的矛盾之处;监督特派员由于是上一级党委(纪委)委派的,有较高的权威,能够充分地开展监督工作;监督特派员没有与同级党委有太多的利益瓜葛,能够独立地行使职权。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监督特派员的主要职责是:专门监督下一级党委成员尤其是常委会成员;下一级纪委的主要职责是专门监督常委以下的党员干部,两者各负其责,不能相互替代。这样,就可以把重点监督与普遍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最大限度地开展党内监督工作。
再次,要完善党内各项规章制度。
党内监督的目的是教育和爱护干部,它的绩效不是以抓了多少腐败分子论“英雄”。因而,党内监督必须加强事前防范,以保护干部不受权力的腐蚀为目的。
要切实贯彻执行好民主集中制。邓小平指出:无论是党内监督还是党外监督,关键在于发展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发扬我们党的传统和作风。因此,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党委内部的决策与执行机制。
一是重大问题要由党委集体民主讨论决定,而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任何形式的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随意简化或变通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改变集体决定的行为,都是损害集体领导的行为;二是在党委会内部,决定问题要严格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问题的决定,要实行“票决制”,绝对不能以书记或会议主持者作总结的办法来代替表决,否则,等于委员只有发言权而书记垄断了拍板权,从而,阉割了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内容;三是集体作出的决定任何人无权改变,也不能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五条件服从集体决定,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坚持做到不因自己的意见被否决而不执行,不因执行有困难而不抓落实,不因涉及个人利益而放弃原则。反对分散主义、自由主义、宗派主义、形式主义和“家长制”作风。
要授予有关监督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党的各级代表有质询和听证的权力,健全质询和听证机制,制定规范的监督标准,加强对党内权力行使全过程的监督;要发挥党内会议的监督作用,完善全委会对常委会的监督机制。涉及地方经济建设、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要扩大全委会无记名票决制的范围,改变目前“也可以常委会决定或事前征求委员意见”的做法。通过这些方式,实现监督机关对党内权力的行使过程形成每时每刻的监督,改变过去那种对党内权力行使过程没有监督的局面,这无疑会起到加强党内监督的作用。
要正确处理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的关系,自觉接受党外监督,促进党内监督。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手中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各级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执政党地位决定了党不仅需要加强党内监督,而且还必须接受来自党外的监督,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监督。党外监督作为一种外部力量,主要是通过党内监督发挥作用,因此,我们首先要靠自身的努力抓好党内监督,在此基础上把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结合起来,通过加强党内监督对党外监督起到良好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促进党内监督。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把党内监督和其他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综合效应,形成合力,才能完成党内监督所要实现的目的。使党的组织和党员始终处于多层次、多角度、网络型的党内监督之中,长期保持良好的修错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