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尽快扭转反倾销案件应对不力的局面._反倾销论文

必须尽快扭转反倾销案件应对不力的局面._反倾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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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出口贸易的迅猛发展,我国出口商品在欧美等国被提起反倾销诉讼的案件急剧增多。其涉及的商品种类之广、国家之多,被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之高,在我国乃至世界外贸史上都是极为罕见的。1993年4月,墨西哥工商部采取突然袭击的方式,宣布对我国10大类4000多种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并征收最高税率高达1105%的临时反倾销税,这一案件已成为迄今为止世界上最大的反倾销案。1995年2月,欧盟委员会正式立案,对涉及三个税则号的中国出口鞋类提起反倾销诉讼。涉诉的中国出口企业近2000家,出口金额近5亿美元。43家企业被迫应诉,该案已成为目前中国商品遭反倾销后应诉企业最多的一起反倾销案。该项指控一旦成立,占中国对欧盟鞋类出口额80%的产品至少在5年内无法在欧盟立足。在来势汹涌的反倾销浊流的冲击下,我国大批出口“拳头”产品的国际市场丧失殆尽。反倾销指控已成为我国发展出口贸易最大的法律上的障碍。

对于进口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是关贸总协定首肯的制止不公平贸易的合法手段。关贸总协定第6条明文规定:“当一国用倾销手段将其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法投入另一国贸易,并因此对进口国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威胁,则进口国可对该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然而,在西方贸易保护主义日益猖獗的今天,反倾销已演变为严重的非关税壁垒。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所确立的新的多边贸易体制使全球贸易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给我国对外贸易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使我国出口贸易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令人担忧的是,当欧美等国对我国出口产品大肆挥舞反倾销大棒时,我国不少出口企业惊慌失措、无所适从,或态度消极、互相推诿,或拒绝出庭应诉或不及时应诉,失去了有利的抗辩机会,因而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这一现象已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以及法律界、对外经贸界人士的严重关注。本文拟从理论联系实际的角度,结合近年来重大的反倾销案件,分析我国出口产品屡屡被诉的经济上、法律上的诱因以及反倾销案应诉不力的严重危害,总结我国在反倾销诉讼中的成功经验与沉重教训,在此基础上提出扭转反倾销案应诉不力的被动局面应采取的法律对策。

一、我国出口产品频频被诉倾销的法律诱因

自1979年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已发生了160多起针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案。其覆盖面已包括了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国。大批传统出口产品折羽而归,形势十分严峻。出现这一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近年来欧美等国经济持续衰退,失业率高居不下,贸易保护努力日益强劲,而中国经济持续发展,与处于巨大阴影之下的欧美经济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与此同时,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出口量急剧增长的过程中始终存在一些问题,如:出口市场过于集中,出口产品价格低廉,出口企业盲目经营、低价竞销、自相倾轧,个别企业甚至不惜用不正当手段渗透国际市场。在这种情况下,西方国家挥舞反倾销大棒是势在必然的。值得重视的是,欧美国家屡屡对我国提出反倾销指控,除了直接的经济诱因之外,还有多方面的法律诱因:

首先,反倾销是关贸总协定框架下控制进口的合法手段。为了阻挡外国产品的冲击,欧美国家近年来不断强化其反倾销立法,软化与降低倾销的构成要件,扩大反倾销调查的范围,提高反倾销税税率。运用“合法手段”堂而皇之地推行其贸易保护主义政策。

其次,欧美国家自始至终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坚持用“替代国”这一歧视性的做法来确定我国出口产品是否低于正常价格,导致中国的出口产品在多数情况下被确定存在倾销。

第三,我国尚未恢复在关贸总协定中的原始缔约国地位。对我国出口产品实施不公平、歧视性的措施不受关贸总协定《反倾销守则》的制约。面对欧美国家公然违背国际惯例和关税精神对我滥施反倾销措施,我国无法向关税反倾销委员会提出申诉。与此同时,我国至今尚未颁布《反倾销条例》,无法用法律手段对欧美国家的歧视性做法予以报复。

最后,面对欧美国家咄咄逼人的反倾销指控,不少涉诉企业反应迟钝,或者无动于衷,要么放弃应诉,要么应诉不力,使得我方越陷越深,最终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美国一名著名学者概括了中国企业的9大特征,其中就有“不敢打官司”。此言一语中的,切中要害。正是中国涉诉企业无心恋战,一退再退,才使得对方有恃无恐,步步紧逼。可以说应诉不力是欧美国家对我国出口产品滥施反倾销措施最主要的法律诱因。

二、反倾销案应诉不力的原因及教训

我国出口企业在反倾销案中应诉不力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其一,涉诉企业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勇于应诉、顽强抗争的斗志。对于西方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反应迟钝,缺乏必要的思想准备和心理承受能力。一旦被诉,则惊慌失措或无动于衷,无法及时收集、提供有利的抗辩资料。

其二,涉诉企业不习惯依法办事,而是过多地依赖行政手段,寄希望于通过政府间的交涉促使进口国政府收回成命。

其三,不少涉诉企业缺乏全局观念,受到反倾销指控时不是精诚合作,共同应诉,而是相互推诿,不愿一家打下江山,大家共同享受,宁愿大家受罚,也不据理力争。在有些反倾销案中,涉诉企业不是一致对外,而是互相倾轧,变本加厉地进行低价竞销,企图在反倾销裁决作出前赶上最后一班车。

其四,缺乏人力和资金。反倾销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十分复杂,不但要委托国内专业律师指导填写问题单,更有必要聘请国外有经验的律师进行有力的抗辩,因而需要支付的律师费用十分昂贵。不少涉诉企业甚至在进入初裁阶段时仍未落实律师费用。因此,在无胜诉把握的情况下,不少涉诉企业常常放弃应诉。

放弃应诉等于放弃合法的申述权利,不战而败,自愿接受经济处罚,其危害很大,后患无穷。这一点已为实践所证明:

第一,放弃应诉往往导致征收高额反倾销税,被迫退出出口市场。1992年美国ITV公司指控中国对美倾销弹簧垫圈,涉讼的11家外贸公司和企业中,唯有杭州弹簧垫圈厂一家决定应诉,其他10家企业放弃了应诉的权利。经过13个月的艰难应诉,美国商务部于1993年11月作出终裁。未应诉的10家企业因被征收128.63%的高税率而被迫退出了美国市场。而积极应诉的杭州弹簧垫圈厂的进口关税从初裁时的128.63%减至69.88%,这场官司非但没有使该厂失去在美国的市场,反而由于打赢了官司在国际上声誉鹊起,获得了更多的订单。

第二,放弃应诉往往导致进口国采用投诉方单方掌握的资料,或采用“现有最佳材料(BIA)”,或选择不合理的替代国作出裁决,致使裁定的倾销幅度远远超过实际情况。

第三,放弃应诉客观上将造成中国企业软弱可欺的错误印象。自1993年墨西哥率先对来自中国的包括纺织品在内的10大类4000多种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并于1994年10月单方面做出终裁后,阿根廷、智利、秘鲁、厄瓜多尔等拉美国家纷起效尤,使我国纺织品在拉美地区全线被攻。

第四,放弃应诉,甘愿受罚,不但丢失了一国市场,而且还会牵连别的出口市场,引发连锁反应。因为同一种产品在一国遭受反倾销指控,其他国家担心此类商品出口转向,也会进行反倾销投诉、调查与监控。1993年初,美国对19国钢铁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受其波及,日本、韩国也宣布对中国的同类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致使被诉商品在整个国际市场的出口受阻。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国际经济格局呈现出多极化并趋向区域化、一体化发展的趋势,一旦某一产品在一国被控倾销,就意味着该产品在这一区域的市场全部失守。如根据美加墨自由贸易协定所确立的协同一致原则,一旦墨西哥对我国产品作出裁定,美国和加拿大不必作反倾销调查,即可同时对我国该类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足可见反倾销应诉不力的危害之烈。

三、扭转反倾销案应诉不力局面的法律对策

面临欧美等国反倾销的严峻挑战,如何采取相应的法律对策,从根本上扭转反倾销案应诉不力的被动局面已迫在眉睫。1993年7月26日至30日,外经贸部在哈尔滨主持召开了“全国反倾销工作会议”。会议主要听取对外经贸部条法司起草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三个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并研究加强对国外反倾销案件的协调管理和处理反倾销案件的措施与办法。1994年4月外经贸部发布了《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以下简称《应诉规定》)。该《应诉规定》明确指出:当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被控倾销时,在调查期间内向指控国或地区出口(包括转口)被控产品的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和生产该类被控产品的企业均为“应诉人”;应诉人必须及时报名应诉并按调查期间内被调查产品的出口比例按时交纳律师费及有关应诉费用;外经贸部对不及时应诉、不交纳律师费和有关应诉费用或在反倾销调查中不予配合的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可进行通报批评或取消其部分或全部申领出口配额与许可证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部分或全部外贸经营权,并处以罚款。《应诉规定》颁布后,各进出口商会和协会受应诉企业的委托,在组织应诉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

为了迅速、有效地扭转反倾销案应诉不力的局面,笔者认为,我国目前亟需采取下列法律对策:

第一,树立勇于应诉、不畏强权、顽强抗争、据理力争的意识,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践证明,奋起抗辩能够大幅度降低反倾销税税率,使不公正因素降低到最低限度,最终赢得诉讼。

第二,实行奖罚并举的政策,保护应诉企业的积极性。提倡“谁栽树谁乘凉”、“谁应诉谁受益”,对于反倾销应诉中出力者要给予奖励,增加其出口配额。对于反倾销案中态度消极、应诉不力的企业要予以处罚,减少或取消其出口配额,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其外贸经营权。

第三,外经贸部主管反倾销工作的条法司、各进出口商会以及出口企业要培养一批精通国际商法,熟谙关贸总协定《反倾销守则》与有关国际惯例以及各国反倾销法规的专门人才。

第四,建立强有力的应变机制和高效的管理监督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进出口商会和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在组织协调反倾销应诉中的积极作用。

第五,设立专门的反倾销应诉基金,聘请有经验的国外律师进行反倾销抗辩。聘请律师固然费用昂贵,但维持一个市场总比建立一个市场或失去一个市场要合算得多。

第六,认真填写调查问卷,及时按调查问卷的要求提供被调查期间有关产品的价格、生产和出口的数量、生产成本等数据和资料,并指派专人负责应诉、核查及复审工作。

第七,在整个反倾销案应诉过程中,要注意调动进口商、转销商、代理商的积极性,他们与我方的利害关系一致,对原告及进口国相同产业的情况了如指掌,能够有针对性地提供有力的抗辩资料。

第八,尽快颁布我国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用法律手段对滥用反倾销措施的欧美国家形成强有力的威慑,在必要时采取对等措施对欧美贸易保护主义势力进行反击。

我们相信,只要我们高度重视反倾销案的应诉工作,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法律对策,就一定能够及时、有效地抑制欧美等国对我国出口商品反倾销浪潮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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