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效率:一个深化公司治理的新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司治理论文,效率论文,新视角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02)12-08-07
近年来,公司治理问题研究一直为我国理论界和企业界所高度关注,众多学者、有识之士对公司治理理论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广泛而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批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但与此同时,公司治理理论的研究也步入了一些误区,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理论创新的深度和广度。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加快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亟需对公司治理问题做出新的思考和理论上的创新。
一、引言
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几乎没有哪一项改革比国有企业改革更牵动人心,更令国人关注。在一定意义上,国企改革已经超越了单纯的学术、政策范围。在政府决策部门和理论界有识之士的共同努力下,扩权让利、承包制经营责任制等改革方案相继出台,经过不懈的探索和无数次的改革“试错”过程,人们终于在选定国企改革的突破口上达成了共识,即构建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经过数年从点到面的推广,可以说,目前,我国大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已经初步具备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基本上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
西方国家的实践证明现代企业制度是迄今为止形成、创造社会财富的最有效微观经济机制,意味着社会资源高效利用和高效的产出,而这也正是我们选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初衷。然而,事实却无情地湮没了人们美好的设想,琼民源、红光实业、大庆联谊、郑百文以及银广厦事件、蓝田事件等一系列国企改制上市公司违规违纪事件震荡了整个中国证券市场,发生的有些令人措不及防,而且,更令人不愿正视的是,这数家上市公司无一不是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公司,无一不是在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方面的“典范”。以银广厦为例,其前身是一家重点国有大型企业,经过公司制改造,公司组织结构、管理体系及相关规章制度等方面焕然一新,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以及相关治理制度一应俱全。从形式上看,该公司完备的公司制度可以和西方发达国家的任一家公司相“媲美”,单单从公司治理形式、结构来看,人们也许难以分辨出这竟是一家国有企业。然而,也就是这家公司在其上市后的短短四年的时间内,累计虚构销售收入104962.6 万元, 导致虚增利润77156.7万元,打造出银广厦“中国大蓝筹股”的形象,创造了股市神话,然而,事实真相一旦被揭露,股价由原先的30.79 元狂跌到每股6.59元,近68亿元的市值瞬间蒸发。期间, 银广厦还先后从股市三次配股,从证券市场“圈”走5.74亿资金,向银行贷款高达15亿人民币,但是,其混乱的公司内部管理以及失误频频的“能人式”决策,致使“圈”来的钱糟踏殆尽,最后布下弥天骗局。对此,人们感到震惊和愤怒,然而,震惊和愤怒之余,更多地却是深重而痛苦的思索。中国的国有改制公司究竟怎么了?为什么现代公司治理解决不了国有企业的顽疾?为什么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在中国国有企业身上就不灵验了呢?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呢?正如海德格尔所说,正确问题的本身已经解答了问题的一半,上面的疑惑也从另一面告诉了我们答案,也就是,我们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期望值太高了,单纯的治理结构论所遵循的是类似于SCP 式的逻辑模式,即所谓的结构——行为——绩效,认为通过公司治理结构对企业行为人的激励约束,企业就能取得相应的效率,从而利润、效益也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了。我们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这实际上是把治理结构摆到了一个不适当的重要位置。治理结构固然重要,但是过分地一味强调治理结构的构建难免有失偏颇。对于国有企业而言,治理效率更具现实意义,治理效率对于治理结构的优化、创新有着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国内公司治理理论研究综述
与国外研究相比,虽然国内对于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显然晚得多,但是,经济改革尤其是国企改革为企业理论研究创造了极好的实践机会,为广大经济学家提供了大显身手的舞台,在较短的时间内就取得了一大批颇有价值的研究成果。通过对已有资料的分析,对于“什么是公司治理”、“如何理解公司治理”等问题,国内学术界大致可分为三种代表性的观点:
(一)治理结构论。该观点认为,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一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check and balance)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这一观点为国内大部分学者所认同,在国内的企业理论中居于正统地位,并为政府决策部门采纳,我国的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基本遵循了这一思路。
(二)治理功能论。该论点的代表人物是青年经济学家钱颖一教授,他在《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一书中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一套制度安排,用以支配若干在企业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团体、投资体(股东和贷款人)、经理人员、职工之间的关系;并从这种联盟中实现经济利益。公司治理结构包括:(1)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2)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经理人员和职工;(3 )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
(三)治理产权论。由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创立者罗纳德·科斯开创的“企业契约理论”是该观点的理论渊源。在国内外经济学界,该理论广泛应用于解释企业本质、边界以及委托代理问题, 其主要包括:(1)企业的契约性,企业作为一系列契约的结合(nexus of contracts);(2)企业契约的不完备性(或不完全性);(3)以及由此导致的所有权的重要性。(张维迎,1996)。企业作为一系列产权主体之间契约的组合,是个人之间交易财产权的一种方式,考虑到不同产权的特征,企业又可以被看做是一个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组成的不完全契约,即由于企业内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契约不能准确描述与交易有关的所有未来可能出现的状态,以及每种状况下契约各方的权力和责任。契约的不完全性又导致了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注:张维迎.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代理关系[J].经济研究,1996,(9)。)的出现,并因此变得更加重要。企业所有权安排狭义上就表现为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分配状态;企业所有权(注:张维迎.所有制、 治理结构及委托—代理关系[J].经济研究,1996,(9)。)安排广义讲是指公司有关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根本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公司的目标,谁在什么状态下实施,如何控制,风险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企业之间分配这样一些问题。张维迎认为,企业治理结构只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并表现为一种状态依存权。同时,根据产权的不同特征,对于治理结构的状态依存权又分为三个不同的观点:周其仁从人力资本的稀缺性和专用性出发认为剩余控制权、索取权对称集中于人力资本所有者,即劳动雇佣资本;张维迎则坚持从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的不可分离性及不可抵押性出发,主张资本所有者掌握企业所有权,即剩余控制权、索取权对称应集中于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即资本雇佣劳动;杨瑞龙、周业安综合以上两种观点,认为上述两种情况属极端情形,现实来看,更多的情形是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散地对称分布于不同产权主体,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将由集中对称分布走向分散对称分布。
上述理论分别从治理的不同侧面,对公司治理进行了深入而富有成效的探索,但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实践的深入,加之缺乏历史逻辑一致性和动态演进的视角,在公司治理问题研究中显然存在着如下不足:
(1)过分强调了治理框架、结构的建立, 把公司治理这一复杂的制度性安排简单地理解为一套机构的排列、组合,难以显现治理机制的作用。“治理结构”话语本身体现的是一种静态构成关系,无法体现治理关系变化的动态过程。公司治理不能脱离企业制度环境,它只能是企业制度发展的内生结果,而不是相反。诚然,治理的框架、结构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的公司治理离不开相应的治理结构、框架,但是,它们只是治理制度的具体表现形式,并不能涵盖公司治理的全部内容,一味强调治理结构的构建,只能是对公司治理的简单化理解。
(2)对“公司治理”的基本概念缺乏科学、全面的理解。 公司治理理论的基本概念就是治理,它包括“治理如何形成的?”、“治理究竟是什么?”以及“治理能解决什么?”等等一系列看似简单实则极其重要的基本问题,它们是研究公司治理理论的关键,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理论的发展。对此问题的模糊认识势必影响理论研究的针对性。
(3)借用西方新古典主义的经济理论分析框架, 尤其是西方主流企业理论,用来研究中国的公司治理问题。这虽能使理论的分析工具更加简洁,论证逻辑也更具严谨性,但是,我们不应忽视的是,西方企业理论根植于西方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制,常常为理论的完善性而牺牲理论的现实性,而且,西方企业契约理论对治理问题的研究采用一种“横向切入”式的反历史方式,即在承认现有西方公司企业现状合理性的基础之上,对表面现象进行描述性的抽象解释,切断企业制度演进历史的连续性来理解公司治理问题,这样一来,势必令该理论的说服力在一定程度上大打折扣。
三、公司治理新探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一艰巨任务,要求我们深入研究公司治理理论,在充分吸收国外治理理论科学成果的前提下,结合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践,进行理论创新,用以指导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
辩证唯物主义强调科学研究应遵循历史与逻辑相一致的原则,熊彼特也把“历史”作为经济理论研究三大工具中最为重要的工具,因此,我们认为,要想对治理理论进行深入的探讨,一个首要的问题是,如何认识公司治理理论中一些最为基本的问题,包括什么是公司治理?治理究竟解决企业发展中什么问题?治理的根本目的是什么?所以,我们认为,研究公司治理问题应从“治理”、“公司治理”这些最基本的概念开始。
(一)“治理”探源
“治理”(govemance)是广泛应用于政治学、 经济学领域内的一个术语,它来源于拉丁语“gubemare”,意思是“统治”或“掌舵”,在希腊语中与“舵手”是同义语。“公司治理”作为一个概念,最早出现在经济学文献中的时间在80年代初期,之前,威廉姆森(1975)曾提出“治理结构”(govermance structure)概念(郑红亮,1998),与“公司治理”概念不同的是,“公司治理问题”出现要早得多,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就曾提到类似的问题,这可谓是公司治理问题的思想源头。
作为企业制度中一项制度安排,“治理”的产生、发展与企业制度整体密切相关,我们应从企业制度的角度去解释、理解“治理”。企业的本质决定了“治理”的基本功能,“治理”应服务于企业的生存和成长。所以,“治理”宜理解为企业制度的内生结果,企业制度演进过程也就是“治理”产生、发展的过程,因此,要想更深入地理解公司治理本质,关键是必须从企业制度演进的角度入手。
由于企业本质认识上的分歧,西方主流企业理论在研究企业制度演进方面有着两种不同的派别,一是以威廉姆斯为代表人物,主张从企业组织结构入手研究现代公司制度演进,认为资产专用性、外部性及等级分解原则等三个交易成本因素决定了企业制度向现代公司制度演进。一是以德姆塞茨为代表人物,强调产权理论和社会成本理论(也就是外部性理论)的应用,侧重于研究公司的制度关系,它所考察的是现代公司的出资者和公司代理人是如何演化成一种“新型的生产关系的”(现代公司制度)。尽管上述两种观点存在差异,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都从企业的本质出发,威廉姆斯强调影响企业的纵向一体化的交易费用,而德姆塞茨侧重于用产权外部性解释企业的横向一体化。他们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了企业的本质,具有一定的深刻性,但不管是交易费用还是产权的外部性,都难以令人信服地解释企业的本质,从而使他们对公司制度形成发展的解释也难免有失偏颇。所以,在分析企业制度演进之前,有必要弄清楚企业的本质以及企业家职能等基本问题,而这两者又是常常结合在一起的。
我们认为,企业的产生和发展同市场扩张密不可分。企业作为一种不同于市场的特殊分工机制,与市场分工之间是互为推进的关系,市场分工的深化必须以企业大规模的兴起和发展为基础。一方面,企业家的能力和管理协调的优势克服了由于市场分工深化造成的市场不确定性和风险,解决了专业化生产厂商对交易协调和风险决策的问题,使协调和决策专业化由市场中的不完备分工转化为企业内分工;另一方面,企业的成长也会进一步促进市场分工、专业化的深化。因此,企业的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就是市场分工所形成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正如奈特所说,周围环境的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不但是企业的存在前提,而且,也是企业成长的基础。一个完全没有不确定性、风险的世界,无异于否定了企业的存在,而企业创造的财富(企业剩余)实质上也正是企业克服不确定性、风险的回报。在企业应对不确定性、风险方面,企业家则发挥了企业中其他生产要素所无法替代的作用。那么,什么是企业家的职能呢?柯斯纳(1979)认为,企业家不但能感觉到机会,还能捕捉并创造利润,强调企业家与别人相区别的是他的悟性和他的特殊知识。卡森(1982)对企业家定义为擅长对稀缺资源的协调利用做出明智决断的人。熊彼特则把创新作为企业家的主要职能。综上所述,企业家工作的实质就是应对企业面临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因素,他决定企业做什么,如何做,通过对企业内外部环境中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的把握,从中捕捉机会,获得超过市场平均利润的超额利润;反过来,企业家也应承担相应的损失。因此,企业家的报酬是一种剩余收益而非合约的固定收益,即是一种风险收益。可见,我们可将企业家的职能概括为拥有企业剩余控制权和企业剩余索取权,企业家即为掌握企业剩余控制权并有能力承担企业剩余索取权的人。
(二)公司制企业的演进和“公司治理”的形成与发展
一般而言,现在各国的主要企业制度类型包括业主制、合伙制、公司制三种,业主制、合伙制是最早的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就是在业主制、合伙制的基础上发展演进而来的。公司制的演进可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6世纪末、17世纪初,荷兰、英国成立的“特许贸易公司”可谓是公司制的最早雏形,该组织由政府特许成立,具有法人地位,资本由募集而来,初步具备了董事会、股东会、经理等组织框架。第二阶段,18世纪,一种更接近于现代公司制企业的“合股公司”出现了,该种企业组织虽然不具备法人地位和有限责任制度,但已具有可以筹集转移资本,所有者权益易于转让,经营连续性和由所有者代理人而不是所有者本人来管理等优点。在这两个阶段中,促使企业制度公司化的主要因素是:远洋航海贸易、殖民扩张以及地理大发现等为企业创造了诱人的盈利机会,而业务的巨大风险以及大规模的资本远远超过了血缘家庭所能承担的范围。所以,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不可避免地成为这一阶段公司企业制度创新的最大特征。这时,虽然出现了所谓的经理人员,但其由兼职人员充任,只起到了资产代管人的作用,经营职能并不突出。第三阶段,19世纪以后,工业革命的兴起,新技术层出不穷,市场范围空前扩大,社会分工、专业化日益加深,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在这一历史背景下,美国出现了典型的现代公司企业制度。钱德勒将之归于19世纪80年代开始的大规模生产和大规模销售的结合,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张以及与之相伴随的技术管理过程复杂化,导致了专职经理人员作用的增强。西部铁路成为美国第一家由专职支薪经理人员组成的正规管理系统运转的工商企业。1963年,美国200家最大的非金融公司中,由某一家族式集团控制的只有31家,其中以多数股份实现控制的只有5家。在这一阶段中,除了在前两阶段基础上的股东进一步分散化外,企业内部组织复杂化以及外部激烈的市场竞争,致使企业面临的风险增大,不确定性因素增加,传统的个人、家族式经营管理模式已远远不能适应这一变化,客观上要求企业组织制度创新,以提高企业的决策效率和抵抗风险的能力,而以专职经理人员出现为主要标志的现代公司制度无疑成为企业制度发展演进史上的里程碑。
与传统的业主制企业相比,现代公司制企业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个人财产所有权与企业所有权(注:张维迎.所有制、 治理结构及委托—代理关系[J].经济研究,1996,(9)。)的区别。在古典式的业主企业中,个人财产所有权就等同于企业所有权,企业主投入个人的资金、设备等形成企业的全部资产,进而拥有企业全部所有权,即剩余控制权、索取权。而对于现代公司企业而言,公司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存在,出资人的有限责任制度使个人财产所有权不同于企业所有权。个人财产所有权是企业存在的前提,企业所有权是个人之间产权交易的结果,公司制企业成为不同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契约的结合。严格说来,公司企业本身是没有“所有者”的,如詹森、麦克林就将公司企业称之为一种“法律假设”。伴随着所有者的消失是企业契约主体多元化,即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多元化。根据不同生产要素产权的不同特征,周其仁将公司制企业视为“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合约,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结合形成一种团队生产或长期合约的集合,资本的专用性积累和机会成本制约着任何一方的退出。在充满不确定性和风险的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它们共同构成的专用性资源创造出一种集体产品或“组织租”,任何一方为参与了“组织租”(企业剩余)的创造,承担索取企业剩余的风险。企业的契约性也意味着,在享有企业剩余控制权和索取权方面,不同产权主体都享有机会上的平等性、独立性。这样,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承担者由单一的企业主转移到了多元化的企业相关利益主体身上。按照“舵手、掌舵”的“治理”这一原始意义,就是说多元化主体共同参与到企业的重大决策中,共同决定企业的战略规划、重大事项安排,这无疑为企业高效的决策提供了最大可能。而要将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客观上需要一整套制度安排来协调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关系,整合不同生产要素的资源力,以提高企业决策的效率,保持企业长期持续的成长。这里所谓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其实就是我们所关注的公司治理。
由此,我们可以认为,随着企业制度由古典式业主制企业演进到现代公司制企业,真正意义上的企业所有者模糊了,公司制企业成为不同生产要素产权主体之间契约的结合体,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多元化使企业家和企业家职能分离,严格意义上的企业家消失了,企业家职能由个人的企业才能转化为治理制度的安排而得以强化,提高了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率,大大增强了企业抵抗风险和不确定性因素的能力。
(三)重析“公司治理”
由上面的分析不难看出,公司治理就是一整套承担并发挥企业家职能的制度安排,作为现代公司企业制度中极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体现了一种更高的制度性效率。公司治理集中了现代企业制度的最大创新,或者可以说,公司治理就是现代公司企业制度的本质。与传统的治理理论观点相比,公司治理的这一定义更具包容性,也更为深刻,传统观点将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分离作为公司治理产生的前提,而我们认为二者分离更应是现代公司企业制度,同时也是公司治理产生、形成的标志。在这个意义上,公司治理中的经理层不能算是完整意义的企业家,只能是承担发挥企业家职能的一部分。具体来说,公司治理制度承担、发挥企业家职能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第一,公司治理是一个所有权利主体之间的自主性网络,是一种互动的组织安排。在这里,治理主体和治理客体是同一的,每一个权利主体既是治理行为的实施主体又是治理行为的被作用对象,从而体现出一种协调性效率。而在西方主流企业理论中,不管是格罗斯曼、哈特的不完全契约理论(公司治理就是企业所有权安排,即剩余控制权、索取权的安排),还是阿尔钦、德姆塞茨的团队生产理论(赋予生产成员企业剩余索取权以解决生产中的偷懒、搭便车行为),以及詹森、麦克林的委托——代理理论,它们都将企业内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企业契约的不完备性作为公司治理理论的研究对象,目的是设计一种最优激励机制,以解决偷懒、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并认为抓住了治理的本质。其实,西方现代企业理论仍然沿用了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传统,即机械而抽象的个体主义分析方法,抽象的经济人假设和局部的、静态均衡的边际分析方法,始终没有摆脱股东至上主义逻辑分析框架的束缚。我们认为,公司治理作为一种各主体共同参与的制度性安排,在参与公司治理方面所有主体都是平等的,各主体之间信息、知识共享、互为激励形成一种制度性效率。所以,把单向一维的委托——代理关系看作公司治理的实质内容实不可取。
第二,公司治理的形式表现为一系列的权利主体之间的契约集合。企业契约是一个或一组承诺,法律对于契约的不履行给予救济或者在一定意义上承认契约履行义务。契约代表了产权主体间特定权利的配置,或者说权利配置的过程就是权利人之间契约形成的过程,契约保证了在其有效期内权利配置的稳定性、可预期性。
第三,治理机制的本质特征就是控制,即治理主体之间权利对权利的控制。在现代公司中,贯穿和维系公司治理的是权利主体的财产权关系。财产权是一束关于人的利益和行为经济权利,反映了人与人之间在经济活动中的利益关系。治理机制本质上要求不同权利主体之间激励约束相容,也就是产权外部性最小,而权利与权利之间的互为控制将使产权的外部性达到最小,在财产权决定的权利配置格局下,不同权利主体间权利高度相关,一方的权利相对于另一方就是责任,彼此之间相互制约,良性互动,总体上体现为一种权利与权利之间的互为控制的关系。
四、治理效率的提出
由以上分析可见,公司治理不单单是为治理而治理,治理的最终目标应是取得一定的治理效率,即企业应对不确定性、风险等方面的效率,以达到公司持续成长的目的。治理效率这一概念更具概括性、可操作性,相对于治理效率而言,治理结构、治理原则以及治理机制等只是实现治理效率的方式。对于如何理解治理效率,我们认为,治理效率并不等同于管理效率,但是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管理效率,在这里,治理效率基本上应包含如下两层涵义:
(一)结构性效率
结构性效率是治理制度的基础性效率,是因整体协调而产生的制度效率,它更强调制度组织的有效性,而不是突出CEO的个人能力。 因此,没有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的企业经营者并不必然意味着治理具备了结构性效率。否则,在治理效率方面,现代公司制企业可能还比不上所有者、经营者合一的新古典式的业主制企业。反过来,一家企业的成功也不能完全等同于经营者(或CEO)的成功, 而应是企业治理制度结构性效率的体现。
作为企业契约集合中的契约人,虽然每个契约主体在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方面都是平等、独立的,享有企业剩余控制权、索取权,但是,在有限理性、信息不对称等限制下,每一主体参与治理的相关知识、谈判技巧等方面并不同质,因此,治理中实际权利配置结果不是平均的。一般情况下,由于获取企业相关信息成本低以及资本专用性积累等优势,经理层往往成为治理中的主协调者。主协调者与其他成员之间是建立在共同利益基础上的合作关系,而不是科斯所称的“权威”。治理制度整体的协调不是来自于权力转移,而是各主体的角色和行为的转变,以及讨论公司政策、评价公司政策和制订公司政策等方式的积极性变化。
当然,强调治理的结构性效率带来的问题是:一旦要求治理为所有利益相关主体服务,结果却是对谁都没有负责。对于所有利益相关者来说,追求创造财富最大化的企业决策是不能实现帕累托最优的。但是,利益相关者的获得的收益来自于企业创造的剩余收益。在这一点上是具有共同利益的,而且,所获得的收益要大于利益相关者非企业团体状态下所获得的收益,就此而论,这也算是个人收益最大化的次优解吧。所以,共同利益激励约束着他们在治理中相互合作、协调,权利配置制约着他们分公司、搭便车等行为的发生。此外,企业决策还具有利益补偿、利益平衡机制,它能在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利益补偿,平衡利益相关者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的矛盾。因此,共同治理机制具备能够实现结构性效率的可能性。
(二)适应性效率
适应性效率和结构性效率不是截然分开的,结构性效率是适应性效率的基础,不具有一定的结构性效率就不能取得一定的适应性效率的。相对于结构性效率而言,适应性效率更是一种动态性效率,按照诺斯的定义是指:“确定一个经济随时间演进的方式的各种规则;还要研究企业去获取知识、去学习、去诱发创新、去承担风险及所有创造力的活动以及去解决企业在不同时间的瓶颈的意愿。”就公司治理而言,适应性效率包含两层内涵。
首先,适应性是指企业决策对企业内部、外部环境变化的适应性。对于具备一定结构性效率的企业而言,因决策失误而陷入危机,往往不是因为管理层的无能所致,而是由于决策形成中的个人主观性过强,或者由于决策执行时发生了不可预期的变化。所以,治理效率意味着企业在形成正确决策、纠正错误决策方面的效率。在决策形成的过程中,包括收集的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与决策相关知识的数量、质量是否满足高效率决策的需要;决策过程的开放性、民主性,具备预防、纠正错误决策的功能;在决策的执行过程中,包括企业决策出现偏差之前能否得以尽快纠正或终止。一般来说,从决策出现偏差、发现并向上层反馈信息、纠正措施的制订、执行,达到预期纠正的目的,这几个环节之间的时滞越短,失误决策的负面效果越小,则其治理的适应性效率越高。
其次,适应性效率还表现在企业治理结构对周围环境的适应性,包括政策法律、技术、历史传统等环境因素。企业治理不仅应对环境的变化做出反应,而且,还应主动地去适应环境的变化。这就要求充分发挥相关利益主体的能动性、创造性。一般来说,企业治理模式依一个经济中技术条件、规模经济和法律框架的差别而异,也有路径相依的由来关系。既然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处于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因而在市场机制发育程度、资金水平上存在差别,则各自具有适宜的公司治理机制。所以公司治理模式是多样的、特殊的,而且处于不断的制度创新之中。(林毅夫,1997)这正是公司治理适应性效率的体现。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从现代公司制度的演进角度,将公司治理看作为企业制度中一项制度安排对公司治理的形成、发展、本质等方面进行了重新思考,认为公司治理就是一整套承担并发挥企业家职能的制度安排,这为公司治理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分析框架。现有理论在分析公司治理问题时大多本末倒置,混淆了“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往往脱离企业制度的互补性和共生性,过度关注于治理结构的设计,而相对忽视了公司治理的根本目的等基本问题。因此,在此基础上,针对于上述公司治理理论的不足,我们提出了治理效率的概念,治理效率才是公司治理的最终目的,它也是衡量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的标准,特定的治理结构只是实现一定治理效率的手段。我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根本目的就是要达到一定的治理效率,治理效率这一新的视角将有助于我们走出“治理结构至上论”的死角,为我们优化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国有改制公司治理提供了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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