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财政模式的选择与转换——从考察财政模式发展演变的一般规律入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财政论文,模式论文,规律论文,论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财政模式发展演变的一般规律
财政模式是财政存在和运作的具体方式,其受制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以及由此决定的国家所选用的经济体制。财政的发展包括财政模式的变迁都是自然历史过程,有其内在的规律。人们对财政模式的选择要服从规律的要求,只有如此才能推进财政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既然财政模式是一经济范畴,那么财政模式的发展、变迁就必然受基本经济规律的制约,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从根本上制约着财政模式的发展演变以及人们对财政模式的选择和构建。人们依据自己的主观愿望,选择、构建财政模式,会违背财政模式发展演变的客观规律。虽然客观规律可以违背,但规律的惩罚却不可回避。人们在遭受的惩罚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修正自己的错误选择,从而使财政模式回归正常的发展轨道。
尽管原始社会到底有没有财政,在理论界并没有统一的认识,但为了使我们对财政模式发展演变的分析更具有一般性,本文采用认为原始社会存在财政的观点(注:参见王绍飞《财政学新论》,中国财经出版社1984年版;何振一《理论财政学》,中国财经出版社1987年版。他们分别作为剩余产品论和社会共同需要论的代表,虽然都承认在国家存在的条件下财政的确是以国家为主体的,但同时明确指出,财政并不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在国家不存在的原始社会就已经存在财政范畴。)。原始社会极低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了当时的生产关系只能采用原始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并由此形成原始的生产方式以及由此所决定的原始的经济组织形式,与之对应的就是原始财政模式。这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财政模式。其运作的基本特征是由原始的生产方式和经济组织形式所决定的。在原始社会的大部分时间里,由于没有剩余产品,所以财政作为社会公共组织满足社会成员公共需要的行为就和满足私人需要的行为内在地统一起来,也就是说,对于原始财政模式而言,满足私人需要的过程也就是满足公共需要的过程,反之,亦然。那种认为没有剩余产品就不存在社会公共需要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如果没有剩余产品,那么公共需要与私人需要就不存在分离的条件,但二者的直接统一并不能否定公共需要的存在。因为人是社会的人,孤立的个人无法存在。从人类产生的那一天起,作为社会的人就必须满足公共需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原始社会也存在财政范畴,而原始财政满足公共需要的过程与满足私人需要的过程的直接统一正是这种财政模式最为显著的特征。
随着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出现了剩余产品,出现了氏族成员的贫富分化,出现了私有制,由此导致的结果一是阶级以及作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产物的国家的出现,二是奴隶制庄园开始成为生产的基本单位。经济的组织形式就由原始经济转化为自然经济。自然经济条件下的财政模式我们称之为传统财政(注:张馨教授称之为家计财政,其是以西欧封建社会为背景进行分析的,参见张馨《公共财政论纲》第313-321页,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本文认为,既然封建社会和奴隶社会的经济组织形式都是自然经济,所以二者的财政模式都应是所谓的传统财政,之所以称为传统财政,是因为这种财政模式深受自然经济条件下作为资源配置基础性手段的传统习惯的影响和制约。)。由于有了剩余产品,于是社会成员的私人需要和社会公共需要就具有了分离的客观经济条件,但是在传统财政模式下,私人需要与公共需要的分离是相对的,王室的私人需要被视作公共需要的当然的组成部分,王室的私人财务收支和政府财政收支不分,也没有现代意义的国家预算来规范、约束财政收支行为。这是传统财政模式的基本特点。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范围越来越广,规模越来越大,商品经济逐步取代了自然经济,成为占主导地位的经济组织形式,而商品经济实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失灵的客观存在需要政府加以弥补,所以财政日益呈现为弥补市场失灵的财政。而在弥补市场失灵的过程中,公有制就逐步要有所发展。因为公共产品的提供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公有产权,私有产权受公共产品的固有属性和其自身性质的制约事实上难以有效解决公共产品的提供问题,而公有产权在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公共需要方面却有相对优势。于是经济的所有制结构日益呈现混合所有制的特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的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分工日趋细密,甚至分工的范围超出了市场有效作用的领域,形成了政府和市场的协调分工,即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日益明显地分为两个方面:私人经济部门的资源配置和公共经济部门的资源配置。归私人经济部门支配的资源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向社会提供私人产品,满足私人需要;归公共经济部门支配的资源在财政机制的作用下,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公共需要。财政表现为公共部门配置资源的行为和过程,或者说表现为国家或政府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分配活动或经济活动,这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模式就是公共财政[1]。公共财政模式的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整个财政活动的中心是围绕市场失效而展开的。凡是市场有效作用的领域,财政活动必须保持中性。而在市场失效的领域,财政必须发挥调节作用。也就是说,公私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工制约着公共财政模式的基本框架。作为公共财政模式的理论体现的公共财政理论,一方面认为市场在私人产品的生产提供方面在多数情况下是有效的,故坚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但另一方面,其也认识到市场有效是相对的,在很多方面,市场也会失效,于是公共财政理论强调发挥政府财政的调节作用来纠正市场失效,但对政府的调节作用,公共财政理论的认识也是客观的、辨证的,承认政府在纠正市场失灵的过程中也存在所谓的政府失灵。因而,公共财政模式在协调市场和政府关系时,强调二者的合理分工,要求政府与市场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取长补短、相辅相成,共同完成社会总的资源配置任务。这是公共财政模式的基本特征。
直到目前,生产力的整体发展水平,决定了生产关系的主要内容即生产资料所有制还必须是混合所有制。纯粹的公有制是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要求的。这已为我国和其他许多国家的实践所证实。由这种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所决定的生产组织形式就必须是市场经济,与此相对应的财政模式也必须是公共财政。这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就我国当前的经济现实分析,实现经济体制的转轨和财政模式由建设性财政向公共财政的转化,是适应规律要求的合理做法。
但是,财政毕竟是一历史范畴。公共财政模式不可能是永恒的财政模式,正如市场经济也不可能是人类永恒的经济组织形式一样。它们归根结底都是生产力发展水平达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随着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逐步提高,一旦有了质的飞跃,则经济的组织形式以及与此相适应的财政模式也就发生质变。虽然这是十分遥远的事情,但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已经指明了发展的方向。在生产力发展达到极高水平,劳动者的各项素质差异完全消除,劳动真正成为生活的需要和实现人生价值需要的时候,纯粹的公有制将彻底取代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组织形式将转变为产品经济,或称之为计划经济,与之相对应的财政模式就是所谓的建设性财政。在这种财政模式下,由于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财政不仅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且要最大限度的满足私人需要。公共需要和私人需要就再次实现了统一。不过这和原始财政模式下由于没有剩余产品而被迫实现的统一有质的区别。此时的统一不是因为没有剩余产品,恰恰相反,是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极大提高、剩余产品的极大丰富而使“公”与“私”的划分成为纯粹多余基础上的统一。财政模式发展演变的一般规律可以表示如下:
二、我国历史上选择建设性财政模式违背了财政模式发展演变的客观规律
我国在取得民主革命胜利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经济组织形式是自然经济,农业是主导产业,家庭是基本的生产单位,生产力水平低下。面对严峻的经济形势,党和政府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迅速医治了战争创伤,完成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工作,并于“一五”计划时期在苏联的帮助下完成了156项重点工程的建设任务,生产的商品化和社会化程度大大提高,工业开始取代农业成为主导产业。按照正常的发展道路,我国的经济组织形式应由自然经济演化到商品经济,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逐步过渡到市场经济。但是,由于历史条件的制约,当时我国对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尚未形成系统的认识,加之苏联作为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已经取得了巨大的建设成就,所以学习并建立苏联的计划经济模式就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况且这也的确符合马克思对未来社会的基本设想。而要建立计划经济体制,就必须确立公有制的绝对主导地位。于是,我国在很短的时间内通过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完成了对农村的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公私合营和定股定息等手段完成了对城市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成功实现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向公有制的转化,同时也就成功实现了经济组织形式由自然经济向计划经济的转化以及财政模式由传统财政向建设性财政的转化。但是,生产力发展水平由很低到极高的转化是注定要失败的(其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而就是这唯一的失败决定了上述所谓的成功转化只能是暂时的。长期看,由于这些转化不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要求,违背了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所以其最终不是增进了社会福利,而是导致了深重的灾难。整个社会为此而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现在看来,计划体制在目前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下能不能优化资源配置已经不纯粹是一理论问题,更是一实践问题。我国和前苏联东欧国家的几十年的实践对此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因而对计划体制配置资源的效率问题,本文不再赘述,但对于与计划体制相适应的建设性财政模式的弊端,却需稍费笔墨加以说明。
抛开计划体制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不论,但就建设性财政模式自身而言,本文认为其弊端的集中体现就是违背了分工提高效率的基本经济学原理。众所周知,斯密写作《国富论》是从论述分工入手的,可见其对分工在增加社会财富和提高人民生活福利方面的作用是何等重视。事实上,在产权界定清楚的条件下,人们发挥比较优势,合理分工,并在价格机制作用下相互交换生产成果,正是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的奥妙所在。但是建设性财政模式在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上,却忽视甚至否定了分工的意义。夸大了市场无效的一面,忽视了市场有效的一面;夸大了政府有效的一面,忽视了政府无效的一面,最终导致政府无限制地替代市场,排挤市场,完全否定了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作用,改为由政府通过计划来配置资源。这对财政的影响是:其一方面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提供所谓的公共产品,另一方面又要满足私人需要,通过成立大量的国有企业从事私人产品的生产。也就是说,在市场体制下,由市场和政府二者共同完成的资源配置任务,在计划体制下,是由政府自身来完成的。在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比较低以及政府搜集整理信息的能力还很有限的条件下,这种“大而宽”的职能范围所导致的资源配置的效率损失是难以估量的。当然,市场通过价格机制、供求机制和竞争机制三大分体机制配置资源也要导致一定的效率损失,有时这种效率损失甚至是难以容忍的(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才需要通过政府配置资源来加以纠正)。但是,毕竟任何事物都不是完美无缺的,如果政府配置资源导致的效率损失大于市场,那么政府对市场的替代将不是理性的选择。事实上,政府和市场都有其相对有效的一面。一般而言,政府在公共经济部门是相对有效的,而市场在私人经济部门是相对有效的,因而二者应该合理分工、取长补短、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社会总的资源配置任务。而建设性财政模式恰恰否定了政府与市场的分工。无限制地扩大了政府配置资源的数量,使政府配置资源的边际收收益大大低于市场配置资源的边际收益,从而导致了严重的效率损失。因此,我国选择建设性财政模式不能不说是历史性的错误。
三、我国如何实现向公共财政模式的转化
自1998年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明确我国财政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建立公共财政后,理论界对如何构建我国的公共财政模式问题进行了热烈探讨,发表了大量的研究成果。但就笔者所见,多数成果都是依据公共财政的一般原理,结合我国财政收入、支出及管理的具体情况,提出具体的改进对策。这样的研究当然对实现我国财政模式的转换会有很大帮助,但是其并未抓住实现我国财政模式转换的真正难点所在。
在我国,公共财政模式的构建与西方国家历史上公共财政模式的构建有很大不同。西方国家的公共财政是由自然经济条件下的传统财政(家计财政)自然演化过来的,也可以说,西方国家公共财政模式的形成是一自然历史过程。其是随着自然经济被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所取代,从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自然取代与自然经济相适应的传统财政的结果。但我国的情况则完全不同,如前所述,我国在历史上通过政府干预由自然经济直接过渡到了计划经济,相应地财政模式也就由与自然经济相适应的传统财政过渡到了与计划体制相适应的建设性财政。所以在我国,公共财政模式的形成、确立过程,必然表现为是政府决策部门修正历史上所犯错误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要解决的最大难题就是如何正确处理政府与国有企业关系的问题。西方国家也有不少国有企业,但是它们的国有企业一般处于市场不能完全有效作用的领域,因而可以从属于公共经济部门,本身不会对公共财政模式的构建和运作造成障碍。相反,西方国家的国有企业还是政府弥补市场失效,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手段。而我国在计划体制下遗留下来的国有企业,不仅数量众多,资产存量很大,而且大部分都处于市场有效作用的领域,从事私人产品的生产,满足私人需要。在短时间内要实现这些国有企业从市场有效作用领域退出是不现实的,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又必须是弥补市场失效的政府,原则上不能在市场有效作用领域发挥作用。这就决定了在我国的体制转轨阶段,我国的财政模式不可能是与计划体制相适应的生产建设性财政模式,也不可能是与市场体制相适应的纯粹的公共财政模式,而必然是一种介于二者之间的过渡模式,即二元财政模式。
二元财政模式理论最早由叶振鹏和张馨教授提出(注:叶振鹏、张馨教授于1993年11月9日在《光明日报》发表《双元结构财政——中国财政的新模式》一文,被认为是二元财政模式理论正式形成的标志(张馨等,2000)。)。他们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具有双重身份,一是社会管理者,一是资产所有者(指经营性资产)。一方面,作为社会管理者的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可取得税收,然后通过税收收入的再分配,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从而实现作为社会管理者国家的职能;另一方面,作为资产所有者的国家,凭借经济权利,可取得利润,然后通过利润的再分配,满足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从而实现作为资产所有者国家的职能。这样,就形成了两种不同性质的分配关系,前者称为公共财政,后者称为国有资本财政[1]。应该说,二元财政模式理论既体现了财政模式发展演变的一般规律,又反映了我国的具体国情以及所采取的渐进式的改革思路。其科学性、合理性自不待言。但是,二元财政论者所认为的二元财政模式是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模式的观点笔者不能苟同(注:张馨教授在《公共财政论纲》第203页写道:“要真正解决双元财政的认识问题,还有待于我国改革的根本成功,有待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真正建立。因为双元财政模式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模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没有建立,从根本上看也就谈不上建立双元财政的问题。”显然,在这里双元财政模式被认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的最终理想模式,其过渡性和转轨性被忽视了。)。在笔者看来,二元财政模式是一种不稳定的财政模式,其必然要向公共财政模式转化。
二元财政模式中的公共财政由于市场失效的客观存在已经说明了自己存在的理由,而国有资本财政要说明自己存在的理由,必须要从一般意义上说明国有企业的效率是否一定不比非国有企业效率低。因为市场经济是效率经济,任何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如果没有效率,并且无助于公平目标的实现,最终将被淘汰。就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国有企业在市场有效作用的领域难于同私有企业竞争。这不仅有实践的验证,还有理论上的说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要完全否定国有企业和公有产权存在的必要性。公有产权相对私有产权,其比较优势体现在满足社会公共需要[2]。反过来说,私有产权相对公有产权,其比较优势体现在满足私人需要。因此,这两种产权形式应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社会总的资源配置任务,以更好地满足人们的需要。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如果其处于市场有效作用的领域就应该退出,以发挥比较优势,服务于公共需要的满足。
目前,很多小型国有企业通过出售的办法已经实现了退出。对于处于市场有效作用领域的大中型国有企业通过出售的方式实现退出有一定困难,但多数已进行了股份制改造。通过有计划、按比例地逐步减持国有股,也可最终实现从市场有效作用领域的退出。对于处于市场不能完全有效作用领域的国有企业而言,由于其服务于社会公共需要的满足,事实上就成为作为社会管理者的国家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必须掌握的手段[3]。这样,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我国国有资本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性质将日益明显,我国国有资本财政就日益为公共财政所同化,我国的财政模式必然将最终实现由二元财政向一元财政的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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