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养老保险税收优惠程度的定量分析_养老保险论文

补充养老保险税收优惠度的定量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定量分析论文,养老保险论文,税收优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投资者是否投资于某类资产不仅取决于投资者对这类资产的投资期限、流动性和利息等因素的偏好,还取决于这类资产的系统性风险和历史业绩。此外,税法对税后投资收益的影响也会决定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大多数OECD国家都为补充养老保险①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税收优惠,这种税收优惠的收益人或者是基金投资公司,或者是雇主如公司、企业,或者是雇员。不同形式的税收优惠对OECD国家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刺激效应,因为税后投资收益的高低会对投资决策产生影响。本文采用数量方法分析OECD国家的纳税人在投资于补充养老保险和投资于其他金融资产的税收差异,此税收差异在此定义为“税收优惠度”,并对中国和OECD国家在不同金融资产上的税收优惠度进行了比较。

本文的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分析中国和OECD在补充养老保险的税收负担上的差异程度。二是找出OECD的哪一种税收模式对促进我国的补充养老保险发展最具借鉴意义。加以比较的五类金融资产是银行存款、国债、股票、自有自居住房(owner-occupied housing)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选的5个OECD国家是英国、新西兰、法国、德国和瑞典。选择这5个国家与中国进行比较的原因是他们分别代表不同的补充养老保险的税收模式②,即英国是EEt模式,新西兰是TTE模式,法国是EET模式,德国是TEE模式,瑞典是ETT模式。中国补充养老保险的税收模式是TTT。需要说明的是,德国对养老保险采用EET和TEE两种形式,前者适用于“账面储备金账户(book reserves)”,后者适用于“直接保险基金(direct insurance funds)”和“准备基金(provident funds)”(分析中采用更适合于中国的后一种形式)。

一、公式推导

著名的英国经济学与社会学教授John Hills于1984年首次用Degree of Fiscal Privilege(Hereinafter“DFiP”)来衡量税收优惠度。根据他的定义,DFiP是投资者因投资于某类资产所获得的收益应承担的边际税率与有效税率之间的差异。如果边际税率大于有效税率,即DFiP是正数,那么这类资产就享受税收优惠;反之,如果边际税率小于有效税率,即DFiP是负数,那么这类资产就受到税收歧视。有效税率为资产所承担的实际税率占此类资产税前收益率的比重。因此,如果投资者的边际税率一定,DFiP的大小则完全取决于有效税率的大小。

如果一项投资特别有利可图或是特别无利可图,那么税收因素对投资积极性的影响则不会太大。现在考虑的情况是边际投资上的税收效应,这项投资的净利润刚好弥补其投入的成本。假设某一投资人考虑在某一金融资产比如股票或补充保险上增加一个美元的投入,因投资带来的所有现金流动(包括取得收益和支付税收)都发生在某一时期的末尾。此增加的一个美元的净现值应为:

其中R[,u]是第u年的应收毛收入,或税前收益,T[,u]是第u年末的应负税额,ρ是折现率。需要记住的是这项投资是一种“边际”投资,也即是说如果从经济效益上考虑投资人处于是否决定投资的临界点,因此这项投资的净现值为零:

资产的最低税前收益率在投资期初是给定的,定义为P。这个收益率P的获得可以是投资收入,也可以是资产价值变化所带来的收入(如资本利得),其表示为如下等式:

其中y[,u]是以现行价格表示的投资收益,而g[,u]则是以现行价格表示的资产价值在u年中的名义增长率,π是通货膨胀率。重新调整等式(3)可以得到等式(4):

如果投资者在资产持有期n年内得到全部投资收入之后将资产出售同时缴纳相应的税收,那么投资的净现值V[,n]为:

在上式中

是第u年末获得的投资收入的期望现值。

是第n年末获得的因资产价值增长的期望现值。

a是资产流转率,在投资期中保持不变。例如,某资产于购入1年以后出售,则a=1。如果资产在购入5年以后出售,则a=0.2。公式a(1-a)[n-1](且a≤1)表示资产在n年末出售的概率。

如果把以上几个方面的税收应付和税收抵扣都代入等式(5)可得到下面的等式:

调控公式(6)并使V=0从而得到一个有关折现率的等式:

其中

T’是各项税收减去扣除后的期望现值,而Z[,g]和Z[,s]则可以理解为在考虑了通货膨胀指数后的资本利得税和销售税的收益率。所以,折现率ρ是某项投资在扣除所有应交税收以后其期望现值为零的边际条件,即最低税收收益率。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对养老投资税收收益率的计算。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中间机构的介入而使得计算复杂化。计算可以分为两步。第一步是计算基金的税后收益率ρf,第二步是计算投资人的税后收益ρ,假设基金的税后收益率与投资人的税前收益率相等。因此,投资人的最低税后收益率ρ等于:

其中:ρf是基金的税后收益率。

n是投资人向基金机构缴款的年限。

T[,c]是投资人向基金机构的缴款可以享受税收抵扣的税率。

t[,y]是投资人的所得税边际税率。

当公式(8)包括了或者是全部(或部分)的缴款免税,或者是全部(或部分)支付的养老金免税的情况,投资人的税后收益率为:

其中:C[,y]是基金投资所得支付养老金允许免税的部分。

C[,c]是投资人向基金缴入的份额中允许免税的部分。

在计算时,第一步先计算利息收入和资本利得收入y和g,假设总投资收益率是利息收入和资本利得收入之和,即y+g=P(1+π)+π。等式(4)给出了一个税前投资收益率P与总投资收益,也即利息收入和资本利得收入之间的关系。在计算过程中各类资产y和g的比例早已假定,并且在投资期内保持不变。因此利息收入y和资本利得收入g可以通过下面两个公式组合依照y和g的比例计算而得:y=P(1+π)+π-g;g=P(1+π)+π-y。第二步计算折现率ρ,也即税后投资收益率:第三步计算有效税率,其为税前投资收益率P与税后投资收益率S的差额再除以税前投资收益率,其中。第四步计算税收优惠度,其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和某一类资产的有效税率之间的差额。

二、计算假设

表1列出了计算5种金融资产税收优惠度的假设条件。首先是假设通货膨胀率为零,此假设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如果没有通货膨胀因素DFiP的值将只反映税收因素。二是零通货膨胀率的假设将大大简化计算程序。但是如果计算包括了通胀的因素,DFiP的值将会降低。一般来说,通货膨胀率越高所得到的DFiP越低。

为了仅考虑税收对投资的影响,在计算税收优惠度时假设全部的5类金融资产都获得一个相等的税前收益P。这种假设的目的是为了考查如果所有资产都获得相同税前收益率时因素对投资的影响。这里假设税前收益率是10%。

计算时假设除了银行存款之外其他4类资产各自都有一个利息所得与资本利得的比率y/g。政府债券的这一比率最高,为4∶1,其中总投资收益的80%为利息收入,20%为资本利得收入。股票的利息资本利得比率最低,为1∶2.33,其中收益的30%为股息,70%为资本利得收入。房产的这一比率为1∶1.22,假设45%的收益来自于租金收入,其余的55%来自于资本利得收入。养老保险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和政府债券的Y和g的比率与上面的相同。尽管在实践中基金可以投资与多种类型的资产,但是本文在计算中假设基金的投资组合是40%的政府债券和60%的股票。这一假设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根据国际经验,主要工业国在股票上的投资都超过总资产的一半。与其他OECD国家相比,英国投资于股票的比例最高,大约占基金总投资额的70%。二是从长期来看,股票比政府债券的投资收益高,尽管后者的风险低。

前面曾经提到a是资产流转率,即每年某资产售出的部分占此类资产总额的比例,它决定了对某资产持有期限的长短。这一比例在投资期中保持不变。a的值越高则持有资产的期限越短,而越低则持有资产的期限越长。计算中假设政府债券和股票的流转率为0.2。投资人向补充保险基金缴款共为15年,因此基金所持有的国债和股票的流转率为0.0667。自有自居住房的流转率与此相同,也为0.0667。

本文所要考查的是中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中适用于20%和45%这两个税率档次的税收负担。即比较这两个税率档次的纳税人在中国的税制下投资于5类金融资产的税收优惠度和在OECD 5国的税制下投资于同类金融资产的税收优惠度。需要说明的是,在中国税制下各类资产的税收优惠度的计算相对比较直观,但在OECD 5国的税制下,计算中对纳税人的边际税率进行了变动。具体的操作方法是:考虑到计算税收优惠度的目的是要借鉴OECD国家对补充养老保险的征税模式,所以,在计算DFiP时采用的是OECD 5国的税制或税收规定,而不是这5个国家的实际税率。如果OECD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综合所得税制,即资本所得与劳动所得是同率同征,那么计算中所采用的税率就是中国的税率即20%和45%。例如,新西兰(见表3)投资人的银行储蓄利息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视同工薪等劳动所得,因此在计算新西兰税制下银行存款的税收优惠度时,所采用的税率是中国的工薪等劳动所得的税率20%和45%,而不是新西兰的边际税率21%和33%。如果OECD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分类所得税制,即资本所得与劳动所得是分率征收的,那么中国就借鉴其资本所得税税率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的比率,这一比率再乘以中国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20%)就是计算中所采用的税率。例如,瑞典(见表3)的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分属不同的所得税制度,前者的基本税率是29.7%,最高税率是53.25%,后者的税率是30%(包括投资所得和资本利得)。所以,如果中国采用瑞典税制,那么中国20%和45%税率档次的纳税人的税率将分别成为20.2%(30%/29.7%*20%)和25.35%(30%/53.25%*45%)。

在介绍公式推导时曾经指出,为了简便,在计算时仅考虑了5大类税种,即投资所得税、资本利得税、资产购买行为税(如印花税)、资产出售行为税以及资产持有税(如财产税)。因此如果某资产还要适用于除此之外的其他税收,则DFiP的实际值就会低一些。而且,在计算时所采用的仅仅是纳税人的边际税率,对实际存在的一些诸如抵扣、补贴、起征点、免征额等的特殊税法规定均予忽略。比如,英国补充养老保险的税法对单身无业人的税收优惠要比单身有业人高出29-34%(依年龄不同有所区别),比已婚人要高出39-43%,类似的情况在其他国家同样存在。如果考虑了这些因素会增加计算的复杂性,也将会使DFiP的值上升。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计算出的DFiP对以上所作的关于y/g和资产流转率a的假设有较强的敏感度。如果利息的税率低于资本利得的税率,则比率y/g越高(a越低)DFiP值也越高。但是,如果利息的税率高于资本利得的税率,则比率y/g越高(a越低)DFiP值就越低。但是,如果利息与资本利得的税率相等,并且当a等于1时,则DFiP的结果与y和g的比率不相关。

三、相关税率

表2中给出的资料是各国补充养老保险的征税模式与相关税率。表3列出了中国与OECD 5国对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征税的税率,表3的第二和第三列分别为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包括基本税率和最高税率。其中,OECD国家的最高税率来自OECD于2000年出版的“税收基础数据”(OECD Tax Database)。基本税率的概念来自于“平均产出劳动者(average production worker)”,资料来源于OECD2000年出版的“工薪税”(Taxing Wages)。表3的第4至7列则是包括银行存款、政府债券、股票和自有自居住房4种金融资产的税率。OECD 5国股息和利息的税率来自于2000年出版的“税收基础数据”(Tax Database),而资本利得的税率则出自2001年第6期OECD税收政策研究中的“税收与经济:OECD国家比较分析”(Tax and the Economy:A Comparative Assessment of OECD Countries”in OECD Tax Policy Studies,No.6,2001)。最后一列当中的“其他税收”包括财产税以及在资产的购买与出售时应付的税率,资料来源是OECD于1994出版的“金融资产税收”(Taxation of Financial Assets)。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中国对住房的税收政策各地不同,本文是按照北京2000年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的。

四、计算结果分析

根据所给出的公式、相关税率和假设条件所计算出的结果列在表4和表5中。如果表中的DFiP为正数,则表示税负低于纳税人的边际税率;如果DFiP为负数,则表示税负高于纳税人的边际税率;而DFiP为零则表示税收为中性,即纳税人不承担税收负担。

表4 不同税收制度下中国纳税人(PIT=20%)的税收优惠度DFiP(%)

国家 银行存款 国债 股票 自有自居住房 补充养老保险

TTT中国0.0

20.015.7 10.9-2.0

EET法国6.05.2 9.8 11.720.0

TEE德国0.04.022.3 18.020.0

ETT瑞典0.00.9 1.7 6.815.3

TTE

新西兰

0.04.023.4 20.0 4.4

EEt英国2.63.0 8.2 10.824.5

表5不同税收制度下中国纳税人(PIT=45%)的税收优惠度DFiP(%)

国家

银行存款 国债股票 自有自居住房 补充养老保险

TTT中国25.0

45.0

35.7 35.9-3.4

EET法国32.5

18.59.4 24.545.0

TEE德国 0.04.5

39.6 41.045.0

ETT瑞典19.65.05.2 12.438.8

TTE

新西兰0.09.0

45.0 45.022.5

EEt英国 0.00.0

12.0 33.458.7

表中的结果显示,所选的5个OECD国家中有4个国家的补充养老保险的DFiP高于其他四类金融资产,这4个国家是英国、法国、德国(股票除外)和瑞典。这说明在这几个国家中补充养老保险比其他资产享受更高的税收优惠待遇。但优惠的程度却存在着差异,英国最高为24.5%,其次是德国和法国为20%,再次是瑞典为15.3%。其原因是德国对准备基金的投资收益免税,在英国职业年金计划和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计划缴纳的金额在一定限度内可以免税,基金的投资收益免于征税(见表2),并且投资人的养老金的一部分,相当于1.5倍的最后工资(职业年金计划)或约相当于累计价值的25%(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计划),可以一次领取并且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瑞典强制型补充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最低则是因为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要纳税,尽管税率(10%)要比其他类型资本所得的税率低(30%)。

新西兰的补充养老保险与居民存款、政府债券享受同等的税收政策,但表4、表5中政府债券的DFiP数值大于0,原因仅仅是由于在计算中假设政府债券总投资收益的80%为利息收入,剩余的20%为资本利得收入,而新西兰对资本利得收入实行免税政策。在这五种金融资产当中,股票的税收优惠最高,这是因为股息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允许获得全部税收抵免。在这种税收制度下,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中完全扣除。与补充养老保险、居民存款和政府债券相比,新西兰自有自居住房的DFiP也很高,其原因:一是新西兰实行自有自居住房的租金估算收入免税(imputed income taxfree)。二是自有自居住房的资本利得收入免税。这里需要补充的一点是,在上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新西兰将补充养老保险的税收模式从EET改革为TTE,从此,雇主和雇员对养老保险计划的缴款都不免税,基金的投资收入按33%的税率纳税。税收改革实施后,很多补充养老计划消减了养老金津贴,或不再吸纳新的成员。由于税收政策变化所导致的补充养老保险成本的增加,补充养老保险的类型从DB型向DC型转变的速度加快,补充养老基金的规模缩小。而在另一方面,由于政府对购房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对租金估算收入以及资本利得的免税规定,在新西兰个人最重要的储蓄方式就是贷款买房(张晓云,2003)。

从表中数据可以看到,中国与这5个OECD国家相比,其补充养老保险的DFiP最低。而与中国其他四类金融资产相比,补充养老保险的DFiP值也是最低的,尤其需要引起重视的是,这一数值不仅仅最低,而且还是一个负数。根据前面的定义,负的DFiP值表示投资者的有效税率高于其边际税率。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是,其他四类资产的税收模式是TTE或是TEE(国债),而补充养老保险的税收模式是TTT,即:投保人在向基金缴纳保险金时并没有扣除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基金的投资收益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最后,投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时仍赋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中国是世界上仅有的在补充养老保险运营的三个环节全部征税的两个国家当中的一个④。因此,我国现行补充养老保险的税收规定应该是阻碍其发展的原因之一。

国债在中国是最有吸引力的金融资产,这主要是因为国债的安全性高(没有风险),此外,零税率的纳税义务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从表中的计算结果中可以看出,国债的DFiP值比其他四类金融资产的DFiP值高。自从1990年深圳和上海两个股票交易所开业以来,买卖股票成为许多中国老百姓生活中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不断规范化,如果国家仍然维持现行对股票交易的税收政策,股票投资则仍将会是很多投资者的重要选择。事实表明,1999年新开征的利息税并没有影响我国老百姓的储蓄行为和投资行为。其原因主要是,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投资渠道有限;另一方面,到银行存款的目的多数不是为了利息,而是出于安全性考虑,而且存款与取款方便、灵活。要指出的是,尽管我国对住房投资实行了较为优惠的税收政策,仅弱于国债和股票投资,但对于低工资、低收入的绝大部分中国老百姓来说,贷款买房只是画饼充饥。

五、主要结论

1.如果对补充养老保险我国采用英国的税收模式,则为税收优惠度最大;如果采用法国和德国的税收模式,则为税收优惠度居次;如果采用瑞典的税收模式,则为税收优惠度偏小;如果采用新西兰的税收模式,则补充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度是零。

2.在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征税办法不变(取款时的利息所得按照20%纳税)的条件下(相当于TTE模式),如果对补充养老保险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无论是采用英国模式还是法德模式,其结果都可能导致一部分居民储蓄存款向养老基金分流。

3.从表4和表5可以看出,如果对补充养老保险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社会公平,因为高收入者将会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

注释:

①“补充养老保险”在国际上称为“私人养老保险(private pension)”,是相对于国家养老保险(state pension)而言的。

②政府可以对补充养老保险的三个运营时点进行课税:第一,当投保人(雇主或雇员)向基金公司缴纳保险款时所缴纳的金额不能从被投保人(雇员)的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中扣除。第二,当基金公司(或投资公司)用投保人的缴付款进行投资时应就其获得的投资收益(投资所得或投资回报收入)缴纳公司所得税。第三,当补充养老保险的受益人(雇员)在退休以后领取养老保险津贴时保险受益人应就其领取的金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用T(taxed)或E(exempted)来表示政府在这三个运营时点征税与否,则每一个国家对补充养老保险的征税模式都可以用一个简单的模型来表示。例如,EET是指在第一、二两个时点不征税,但在第三个时点征税,而TEE模式则与EET模式相反。ETT是指在第一个时点免税,但在第二、三两个时点征税。而TTE模式则与ETT模式相反。参阅张晓云“补充养老保险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分析及其借鉴”,《财政研究》2003年第9期。

③本文在计算中所采用的是强制型养老保险计划ITP和STP的适用税率。瑞典对外国保险和个人储蓄型保险合同的税率为15%。

④另一个国家是俄罗斯,澳大利亚虽然在三个环节都征税,但其征税模式是“ttt”而不是“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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