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理论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按劳分配论文,结合起来论文,生产要素论文,分配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有的同志对这一新观点认识不深,误以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资本等要素参与分配离开了马克思主义的“原则”,因而心存疑虑。对此,有必要从理论上予以澄清。
思考之一: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是否违背马克思的分配理论
当前,我国随着所有制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生产要素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出现了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方式相结合的新格局。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们凭借资金、资产、技术等而获取收入的一种分配关系。其通行的原则是等量资本取得等量利润。不仅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的资方收入是按资本要素取得,而且公有制企业所发行的债券、股票的收益,均属于按资本要素分配。正在推行的股份制经济,它的所有者和投资主体都是多元化的,不论是谁控股、参股,也不论是法人持股和职工持股,其分配方式也是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并存。至于通过生产要素分配取得的其他收入,也是国家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因此,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分配理论上新的突破。
但是,由于人们过去长期囿于传统社会主义分配模式,认为社会主义分配原则是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量的多少付给劳动者报酬,只有按劳分配才是公平分配,否则就是不公。因而认为其他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有悖于马克思主义分配原则。笔者认为,这种看法并没有全面理解马克思主义的分配理论。这里提出两点加以讨论:
其一,马克思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6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这里,马克思明白无误地告诫人们,任何一个社会或社会的任何一个阶段实行何种分配原则,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意志决定的,而是由某一社会或社会某一阶段的生产条件所决定的,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的状况即基本国情决定的。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的确曾对未来社会的分配方式进行了设想,但他依据的社会生产条件是:第一,生产资料实行全社会占有;第二,商品生产和交换不复存在,货币也已经消亡;第三,劳动者的劳动是直接的社会劳动,不存在个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第四,以整个社会为分配单位,由社会直接向劳动者进行分配。显然,马克思的这种设想与我国社会主义的现实相差甚远。但是,我们有些同志只记住了马克思的某些结论,却忽略了中国的社会主义还处在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不可否认,经过40多年特别是近20年的发展,我国各项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巨大进步。但是总的说来,人口多、底子薄,地区发展不平衡、生产力不发达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因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要按照“三个有利于”的判断标准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政策。而所有制结构的多样化,势必决定分配方式的多样化。这不仅不违背马克思主义的分配理论,而恰恰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马克思主义的坚持和发展。
其二,马克思认为:“种种商品体,是自然物质和劳动这两种要素的结合。……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6~57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劳动是财富的源泉,只是“在劳动具备相应的对象和资料的前提下是正确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98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这里,马克思不仅承认劳动是价值的源泉,同时也肯定了资本、技术等其他生产要素对物质财富生产作出的贡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尽管资本的性质与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着本质的不同,但资本作为一个生产要素,无论是物质形态的还是货币形态的,无论是在简单再生产还是扩大再生产过程中,都是不可缺少的。只有按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实行有偿使用,才可能尽可能多地集聚各方面的资金,使它们在现代化建设中发挥其作用。目前,我国城乡居民有相当规模的储蓄存款,如何把这些储蓄存款吸纳到各种生产和投资中去,大有文章可做。而广大城乡居民一旦参与投资,势必要求参与收益分配。因此,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这不仅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分配理论,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思考之二: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是否有悖于社会主义本质
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有的同志提出,按生产要素分配是以资本为前提进行的分配,资本的多寡没有一个限量,而且利能生利,资本往往呈加速积累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
应该看到,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是两种不同的分配方式。按劳分配是属于消费品领域的分配原则,按生产要素分配则关系到剩余价值的分割。因此,由按生产要素分配引起的收入差距,必然高于因按劳分配所引起的收入差距。当然,这种情况的发展,在我国是受到各方面制约的。首先,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核心问题,决定生产过程的性质和分配方式。公有制为主体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改革开放以来,尽管非公有制经济在整个经济中的比重不断上升,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有制经济的萎缩。据统计,到1996年底,我国国有资产总量达65894.6亿元,比上年增长15.4%, 继续超过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实现了稳步增长,即使到2000年,据权威部门预测,如果各种经济成分发展的条件和国家有关政策措施,基本保持“八五”时期的格局不变,届时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构成是,国有经济约占38.5%,集体经济约为41.3%,非公有制经济约为20.2%,公有制经济合计为79.8%。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牢牢占据着主导地位,从而决定了按劳分配在分配领域中的主体地位。其次,通过宏观调控,能够避免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任何社会化大生产都需要宏观调控,但国家性质不同,调控的方向目的并不一样。资本主义国家调控的目的归根到底是为巩固私有制,为资产阶级服务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国家采用宏观调控,通过政策措施、法律手段、经济杠杆对生产过程和剩余产品占有关系进行调节,限制剥削和各种非劳动收入,把非公有经济的部分非劳动收入通过宏观调控重新归还给社会和劳动者。在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前提下,保证按劳分配在全社会范围得到更好的实现,保证社会各阶层在以劳动为基础的先富后富过程中实现共同富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的贫困人口已由1978年的2.5亿人减少到6000万人。 这表明,党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并不是以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降低一部分人的收入为代价的,它不会导致贫的越贫,富的越富。只不过由于各种因素的作用,一部分人富裕程度更高一些,更快一些。当然为了防止出现差距拉得过大的现象,今后还要进一步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强化税收。税收是国家对贫富差距进行调控的主要手段。要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经营者及全体公民的纳税意识;早日建立严格的个人应税收入申报制度,严格税收稽查;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开征遗产税、赠与税;严厉打击偷税、漏税、抗税行为,制止非法收入。二是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是国家按现有经济发展水平,从贫富差距底线上保障低收入者能够保持一定的生活水平。
这里还要回答一个问题,即:允许按资分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必定出现剥削现象。这与社会主义的本质是不相容的。究竟怎样看待这个问题?我们知道,在人类文明史上,剥削的产生有其历史的必然性。我们不能停留在道义上的愤怒来谴责剥削现象,要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方面看待其在历史上的作用。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曾写道,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资产阶级通过掌握的生产资料剥削无产阶级,不仅攫取了大批财富,而且创造了高度发达的生产力,为人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物质条件。从理论上说,社会主义社会应当扬弃资本主义社会的“弊端”,彻底消灭各种剥削现象,但由于我们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发达,由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形式长期存在,在不同程度上还存在着所谓“剥削”现象。对此,我们需要解放思想,要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进一步统一认识。此外,我们还要看到,今天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剥削现象与资本主义“剥削”本质上有所区别,根据我国的法律,私营企业主与职工已不存在压迫和被压迫的关系,他们之间的契约关系是平等的,雇佣双方不带有任何强制性。而且,雇工的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工会可以代表广大职工根据国家法律监督企业主。总之,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消灭剥削,但这又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在这一历史过程中,我们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实行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这样能够促进经济发展,国家可以拿到税收,工人能增加就业,市场会更加繁荣,最终将导致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更加巩固。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现在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着“剥削”,正是为了最后消灭一切剥削,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目标。这就是历史的辩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