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和谐:契约精神与历史精神_政治论文

社会和谐:契约精神与历史精神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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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罗尔斯肇始的关于政治正义的新论争表明:以多元良序为内容的社会和谐是当代人类政治文明、政治正义的核心价值。然而,社会和谐与社会正义一样,不仅有一个“何种和谐”的问题,亦有一个“何以和谐”的问题。

一 契约:社会和谐秩序的现代性理解

严格地说,社会和谐并不是一个现代性问题。社会和谐自古以来就一直是人类的政治理想,任何一种政治形式都在寻求一种社会和谐,差别仅在于对社会和谐内容的理解及其实现方式。和谐本身只表明一种社会关系秩序,并不能表明这种社会关系秩序自身的类型与特质。不同的社会历史阶段会有不同的和谐规定。当我们在现代社会寻求社会和谐秩序时,它首先意味着这是不同于前现代社会的社会和谐秩序。

多元社会的社会和谐是一个现代性问题。这基于两个基本理由:其一,只有现代性社会才是一个多元社会。尽管人类自古以来就一直存在着不同的利益群体,但是存在不同利益群体的社会不等于是多元社会。多元社会并不是简单地指多个利益群体的社会,而是指这个社会的所有利益群体及其成员相互间的平等包容性、社会结构的开放性、价值评价体系的非单一性。平等包容性、开放性、多样性,正是现代社会政治生活的基本特质。其二,多元社会的和谐是在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基础之上的和谐,是一种不同于宗法等级专制结构的社会和谐秩序,即多元社会和谐秩序的实现方式不同于宗法等级专制集权秩序的实现方式。一个和谐的社会必定是有秩序的社会,但是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却未必是一个正义的社会。这样,当我们能够说多元社会及其和谐秩序时,事实上又预设着:现代多元社会是一个具有利益差别与社会矛盾的社会;这个具有差别与矛盾的社会以一种不同于既有社会形态的方式使本身获得良序。契约思想所表达的契约方式,正是这种现代多元社会所特有的社会整合方式。

契约思想为合理理解现代社会和谐秩序提供了思想工具。契约思想与其说是对现代社会和谐秩序的一种描述,毋宁说是对现代社会和谐秩序内容的一种理解,没有哪一种思想工具较之契约思想更能深刻、合理地揭示现代民主政治秩序的要义与精髓。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罗尔斯关于现代社会政治正义的哲学思考,弃功利主义而取契约论这一做法极为深刻:这是对于现代社会政治生活的根本性把握。罗尔斯在关于社会正义思想论证中所提出的“无知之幕”、“原初状态”的思想方法,尽管受到来自不同方面的诟病,但是,我们却不得不承认罗尔斯这种思想方法中所包含的一种深刻思想内容: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社会,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是我们的时代精神;多元社会是当代研究政治正义的一个基本价值前提,我们现在所谈论与追求的社会和谐及其政治正义是多元社会和谐及其政治正义。

罗尔斯通过“无知之幕”与“原初状态”这种思想实验所要表达的不是实际的政治生活过程,而是对于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信念:一方面,他笃信现代民主政治中良序社会的建立只有通过对话协商的办法,舍此别无他法——这隐含着在现代社会,任何建立在话语霸权基础之上的秩序与和谐,并不是真正的良序和谐;另一方面,他笃信在现代民主政治生活中所有人在政治上都具有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身份——这隐含着现代社会的和谐与秩序构建必须以平等对话协商这一契约精神为前提。

二 多元:平等及其历史维度

根据罗尔斯的看法,契约方式是现代民主社会达至社会和谐的基本方式。然而,契约本身就意味着差别与平等共在的二重特质:契约既意味着不同利益主体及其差别的存在,又意味着这些不同利益主体尽管在利益、财富的现实持有上可能有很大差别,但这种差别并不妨碍他们相互间的平等商谈对话身份。

构建现代多元和谐社会的现实契约过程,是一个在有着一定历史规定基础之上的具体商谈过程,而不是如理想中那样绝对从零开始,即在其现实性上参与多元社会民主政治和谐秩序建设的人,并不是如罗尔斯所设想的那样处于“无知之幕”的“原初状态”,而是有着具体利益、具体社会地位的具体存在者。他们不仅在既有利益持有基础之上参与这个契约过程,而且有着自己明确的利益追求,他们参与这个契约过程本身亦是为了自身利益。他们是在过去、现在的基础之上为了未来而参与契约过程——这个过去、现在的基础表明他们是以“持有者”的身份参与契约过程,这个契约是有知之约而不是无知之约。这就意味着现代多元社会和谐秩序的构成隐含着更进一步的规定:其一,契约者以“持有者”身份出现并具有务实态度;其二,这个和谐秩序构成的契约过程原则上是一个彼此利益交换过程而不是剥夺过程。因为,如果不承认既有的“持有者”身份,那么,一方面就会由于契约主体存在的抽象性而使契约过程本身缺失现实性;另一方面就会由于这种对“持有者”身份的否定而事实上否定对方的平等地位。如果和谐秩序的契约构成是一个剥夺过程,那么,这就意味着这个和谐社会的良序构建不是一个彼此利益平等交换的互利共生过程,意味着存在特权或霸权。而无论是对对方平等地位的否定还是社会特权或霸权存在本身,都与现代多元社会理念根本相悖。

既然现代多元良序社会构建是公民以“持有者”身份平等参与的过程,那么就必须以历史主义的态度对待既有的利益格局或利益持有。这个历史主义态度就是在承认已经形成的利益持有格局基础之上各契约方的合理妥协,它所秉持的并不是“推倒重来”的彻底否定立场,而是调整、矫正立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这种现代良序社会构建中的历史主义态度同时即为现实主义态度。诺齐克对于“持有正义”的诉求固然在其纯粹抽象的意义上有其合理性,但是“持有正义”本身却是一个含混的概念:此“持有正义”是在终极性追溯(究)意义上而言,还是在当下的意义上而言?终极性追溯是否可能?对既有持有状态的原初正义性追究,由于涉及对既有历史的认识与评价,这将是一个无休止的纷争过程。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对“持有正义”的关注是在“向后看”,而现代社会和谐秩序构建的本质是“向前看”。一个现代民主政治社会如果不想陷入无休止的纷争,不想陷入由于这种纷争所可能导致的分裂,那么,其在构建社会和谐基本秩序时就必须“向前看”,必须以历史主义态度对待既有持有状态,从对“持有正义”的专注转向在关注“交换正义”中兼顾“持有正义”,并在此基础上关注“结果正义”。这个由“向后看”变为“向前看”转向的实质就是:参与构建社会和谐基本秩序的契约各方的理性妥协。

现代多元社会和谐秩序要求社会财富分配的合理性。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社会财富分配两极分化现象却呈现出扩大化倾向。这种财富分配严重两极分化现象会从根本上妨碍社会和谐秩序的建立。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一方面须通过建立健全法制与社会福利保障体系的方式,在杜绝不当得益获取暴利的同时,使社会贫困者能够获得有效的社会救助,进而努力缩小两极分化;另一方面则需要社会各阶层理性“对话”妥协。人们有充分的理由在道义上谴责肮脏的资本原始积累,斥责惟利是图、损人利己的卑劣行为,但是人们却无法通过和平的方式对此彻底清算,而剥夺剥夺者的方式又会使社会陷入普遍的对抗与混乱之中。在现代多元社会基本和谐秩序构建中,人们能够做到的就是在既有宪法法律框架之中理性而为,化实质正义为程序正义。这个化实质正义为程序正义所指向的就是制度化的理性对话,就是社会各方遵循一定程序,对话、协商、妥协。

既然契约过程是在既有规定基础之上的有知之约,且这个契约交换内在包含以妥协为特质的互利共生,那么,就必须以历史主义态度对待契约过程。任何政治正义与社会和谐,都只是一种相对的正义与和谐,都只是带有历史印记的正义理想的特殊存在。不存在绝对完美、绝对公平的正义。任何具体政治选择都有其局限性。这里问题的关键在于:一方面,这种社会和谐基本秩序是社会所有成员平等对话协商的结果;另一方面,如罗尔斯所说的那样,不仅所有社会成员都能从这种基本秩序中获利,而且那些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能从这种基本秩序中获利更多。

契约过程的历史性表明社会和谐的相对性、动态性、开放性。这种相对性、动态性、开放性过程就构成如哈耶克所说的社会“累积进步”。社会各方每一次对话都持一种现实主义的态度:一方面,对话建立在对既有多元存在、既有历史的某种认肯基础之上;另一方面,对话是对既有利益关系的一种共生性协调。这样,每一次社会契约过程就都是在既有基础之上的前进,而不是某种彻底否定、彻底打碎的从新开始。现代多元良序社会的基本秩序在根本上是对彻底否定性的社会发展模式的否定。现代多元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建设性的而不是破坏性的。一个有积累的社会,才是有历史与希望的社会。

现代多元和谐社会基本秩序之构建,核心在于构建一种多元对话、共存共生机制。这种多元对话、共存共生机制有赖于三个基本方面:宪政政治、公共组织及公民理性精神。现代多元和谐社会基本秩序构建首先是一个社会客观制度性安排,是一种宪政建设。在宪政政治框架之下,每一特殊利益群体都有合法表达其要求与意见、维护其正当权益的通道与场所。而各种公共组织正是社会的自我组织方式,它的健康存在使各种偶然、单独的个体成为社会有机体中的一部分。宪政下的社会对话商谈过程,是公民个人通过公共组织参与普遍对话的过程。

三 公民理性精神:公民能力与公民责任

现代多元和谐社会基本秩序既是现代人活动的环境,亦是现代人活动的结果。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它是现代人的存在方式。当我们说现代多元和谐社会基本秩序是现代人的存在方式时就隐含着一个前提:并非任何人都能够无条件地作为这种和谐社会基本秩序的创造者,只有那些具有现代理性精神的人才有资格作为这种创造者。

罗尔斯在他的思想实验中认为,能够作为其原初状态中公民代表的人,是那些具有公民能力的人,即具有正义感与善观念能力的人。罗尔斯的这种思想认识,并不意味着他否定现实生活世界中的所有人都有资格参与政治正义秩序的契约过程。罗尔斯是以一种特殊方式揭示作为多元和谐社会中的公民应当具有的人格类型与精神规定。值得特别注意的是,现代多元社会和谐秩序构建不仅仅要求公民应当具有公民能力,还要求公民具有公民责任精神,而且公民能力以公民责任精神为前提。因为惟有公民责任精神,公民能力才能得到有效合理发挥。公民能力与公民责任精神的统一即为公民理性精神。现代多元和谐社会秩序的构建有赖于公民的这种理性精神。

尽管人们可以对这种理性精神的具体内容有诸多规定,但是,道义上的平等人格、政治上的平等身份,宪法法治,对话商谈、倾听理解、说服讲理,务实、合理妥协等,总是其不可或缺的基本内容。多元社会本身意味着多元价值的存在。多元和谐社会所面临的最深刻问题之一是这种多元价值之间如何为现代宪政民主政治正义寻求共同的价值基础。罗尔斯所提出的“重叠共识”正是对此的一种积极探索。平等自由权利的宪政正是多元社会统一的基础。多元和谐社会本身就意味着多元与一元之关系,意味着多元社会的和谐一元。这个多元社会的和谐一元是一种有差别的和谐,是多元之一元,它以多元本身的独立性及多元间的非绝对拒斥性为前提。多元和谐社会秩序并不追求意识形态的共识与统一,只追求政治的共识与统一。这种政治共识与统一要求对异己的宽容与尊重,要求对异己的倾听、对话、商谈之平等理性精神,因为惟有对异己的普遍宽容与尊重的社会,才可能是真正的多元和谐社会。一个社会总是有矛盾的,现代多元社会亦不例外。其实,矛盾本身是社会进步的内在动力,人类社会正是在不断解决自身内在矛盾的过程中演进的,现代多元民主社会的进步亦不例外。多元社会和谐秩序的建立要求社会所有成员都能够积极参与对话,以平等契约商谈的方式、务实的态度,合理地协调种种利益关系。

平等契约商谈的前提是所有成员的宪法法治精神。既然现代社会良序是宪法法治秩序,因而,以对宪法法治敬重、遵守、维护为基本内容的守法精神,就是公民理性精神的基本内容。守法精神表达的是公民对自由的深刻领悟,对社会基本正义制度的道义认肯与信任,对社会最基本行为规范的尊重,以及建立在这种领悟、认肯与尊重基础之上的自制、自律精神。一个和谐社会并不意味着没有矛盾冲突,而只是意味着这个社会有一种良好的解决矛盾冲突的机制:这个社会中所有参与契约商谈的成员总是以宪法法制为共识,并在宪法法制的结构框架内通过正当的途径与程序解决矛盾冲突;法律具有至上的权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任何人、任何社会集团可以不受法律的有效约束。康德曾经揭示,对法律的尊重本身就是一种自由的“精神气质”。个体的平等自由权利只有在一个基本公正的社会制度中才能得到有效保障。在一个多元社会中,对于社会各方或任何一个社会成员而言,缺失守法精神就意味着在毁灭我们所赖以保障自由权利的最根本武器。守法是现代人的最基本美德。守法精神更是后发民族克服现代化过程中无序失范的最有效、亦最经济的精神法宝。我们有时并不缺少法律,而是常常缺少对宪法法律的敬重。守法精神既是一种守法的行为取向,更是一种对宪法法律敬重的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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