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干预对损伤程度鉴定与伤残等级评定的影响
张微微
(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内蒙古 赤峰 024000)
【摘要】 目的 研究医疗干预对损伤程度鉴定与伤残等级评定的影响。方法 通过查询分析相关文献资料,对医疗干预对损伤程度鉴定与伤残等级评定的影响的有关问题进行归纳总结。结果 医疗干预对于损伤程度鉴定与伤残等级评定既有积极方面,也存在着消极方面。并且医疗干预能够有效地影响伤残案件中的赔偿以及后果。结论 医疗干预如果对患者的上肢残端切除或者单一患者造成肢体功能丧失,医疗干预造成的损伤同样纳入损伤程度鉴定中去。对于原发性损伤以及其他类型损伤造成的并发症,排除在损伤程度以及伤残等级评定之外。
【关键词】 医疗干预;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等级评定
医疗干预不仅是医学方面的问题,从某个角度来说,医疗干预涉及包括各个方面的问题,并且各领域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近几年来,随着对我国医疗领域的不断发展,我国目前的医疗干预行为也逐渐向多元化、多类型的方向发展。这就导致目前我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与其对患者的医疗干预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更加密切。并且,对于特殊情况的患者,医疗干预行为有可能对于患者的原发性损伤造成更加严重的破坏[1]。因此,目前对于法医司法鉴定工作如何减少医疗干预对于损伤程度的影响,在鉴定时获得更加准确的意见成为目前的关键问题之一。
1 法医临床学医疗干预概述
医疗干预主要指临床诊断以及治疗过程中对于人体内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机体损伤进行干预产生的最终结果。从临床上来说,医疗干预对于患者的损伤后果既有积极的影响,同时,也会带来一些消极影响。对患者进行医疗干预能够有效地降低患者的并发症发生率,减轻患者的临床症状,并且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患者后期的后遗症程度。同时,进行医疗干预的患者由于其本身身体的特殊性以及耐受性的不同,在具体的治疗过程中,也会出现不同的诊疗风险,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诊疗过程中的疏漏等。
2014年我国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医疗干预行为以及对患者伤病关系的处理进行了一定的明确和落实。但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并没有将医疗干预行为对人体损伤程度以及伤残等级评定影响纳入到鉴定标准之中[2]。因此,在实际的临床鉴定中,需要不断的对医疗干预对损伤程度鉴定与伤残等级评定的影响进行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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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医疗干预对损伤程度鉴定的影响
2.1 医疗干预对损伤程度鉴定的消极影响
从实际上来说,临床中对与患者的一些诊疗行为均会对患者本身造成一定程度的创伤。虽然医疗行为对与患者的整体身体功能有着一定的损伤,但是,医疗干预的本质是挽救患者的生命,因此,这种负面影响就会造成法医学上对于鉴定意见的误差[3]。因此,在对患者进行医疗行为救助的同时,要检查患者原损伤程度。
2.2 医疗干预对损伤程度鉴定的积极影响
医疗干预虽然对损伤程度鉴定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消极影响,但是,其积极影响更加重要。高水平的诊疗医师能够在对患者进行救治之前对患者的病情以及损伤程度进行初步的判读,在进行后期的医疗干预行为中能够有效的对患者进行救治,避免患者的病情延误造成患者的损伤程度加重[4]。
3 医疗干预对伤残等级评定的影响
近几年,我国的医疗纠纷案件不断增加,从本质上来说,的确有一部分案件是由于医疗干预行为导致的患者机体出现一定程度的损伤,从而造成了对于损伤程度以及伤残等级鉴定的不利影响。因此,法医在对患者的损伤程度以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原发性损伤的原则,对于患者在进行医疗干预中以及原发性损伤造成患者出现并发症而导致的损伤后果,应当不纳入鉴定标准中[5]。也就是说,对与医疗干预对患者所造成的可能存在的影响因素,必须进行排除。
2)由于渗碳后空冷以及淬火加热时,均能使3种渗层刀片表面都有不同程度的脱碳现象,所以3条硬度分布曲线均呈倒v字形。其中,0.3mm渗层刀片的倒v字形最明显,0.6mm渗层刀片次之,0.6mm渗层刀片的最不明显。这是因为脱碳在金相组织上表现为脱碳层的渗碳体含量较正常组织低,3种渗层试样除了渗碳过程不一样外,其它的热处理工艺均相同。这就表明导致3种渗层刀片脱碳的介质一样,介质中所含的氧化性气体成分、含量也一样,3种渗层刀片中与氢或氧发生脱碳反应的渗碳体的量也应当一样,而0.3mm渗层刀片的表面渗碳层的渗碳体含量最低。因此,0.3mm渗层刀片的脱碳层最厚,脱碳最明显,倒v字形也最明显。
这就要求,在对患者进行伤残等级评定时,在一定情况下,临床意见必须与法医学意见保持基本一致,并在对患者的伤残等级的评定中加以重视。除此之外,如果对患者的医疗干预行为造成了患者的伤肢残端被切除或肢体功能丧失,那么,在对患者进行损伤程度以及伤残等级评定时,将这些医学损伤纳入其鉴定的依据中[6]。
参考文献
[1] 周娱瑾.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对伤病共存人体伤残评定的意义[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15(06):97-99.
[2] 刘青青.日常生活能力和社会功能量表在精神伤残评定应用中的初步研究[D].昆明医科大学,2017.
[3] 刘青青,赵丽萍.伤残等级重新鉴定增多的原因与对策[J].中国司法鉴定,2015(01):110-113.
[4] 刘冬梅,沈寒坚,夏文涛,彭书雅,周 姝.医疗干预对损伤程度鉴定与伤残等级评定的影响[J].中国司法鉴定,2014(02):39-42.
【中图分类号】 R19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ISSN.2095-8242.2019.23.186.01
作者简介: 张微微(1988-),女,蒙古族,内蒙古赤峰市人,本科,法医学专业
本文编辑:吴 卫
标签:医疗干预论文; 损伤程度鉴定论文; 伤残等级评定论文; 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