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德格尔的认知思想_本体论论文

论海德格尔的认知思想_本体论论文

海德格尔的认识思想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海德格尔论文,思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我国对海德格尔的本体论(关于存在的学说)的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对他的认识思想的研究还很不够。本文就他的主要著作《存在与时间》对他的认识思想(包括真理学说)作初步探讨。

一、认识是此在的一种存在方式

在传统的哲学体系中,一般说来,认识论是与本体论相并列的一个内容。与传统哲学不同,海德格尔的目的是要建立一种一体化的本体论哲学。在他那里,包括认识论在内的所有哲学问题,都被纳入到本体论之中使之成为统一的本体论的有机组成部分。认识思想在海氏的体系中不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形态:它是与本体论问题交织在一起、融合为一体的。海德格尔提出要阐释“认识的本体论意义”。就是说,要把认识的诸问题放到本体论中讨论,从本体论角度说明它们的意义。这是海氏认识思想的新颖之处。他在认识问题上的一切新奇思想都是由此决定的。

那末,在海德格尔那里,认识的本体论意义是什么呢?为弄清这一问题,需要简要地说明一下他的本体论及与此相关的一些范畴。海德格尔的哲学没有离开西方哲学发展的大道。西方哲学讨论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存在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从古希腊的巴门尼德、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开始,经过中世纪一直延续到近代。海德格尔的哲学是对这个问题研究的进一步发展。

在海德格尔看来,自柏拉图以来的2000多年中,西方哲学家们虽然在讨论存在问题,但他们并没有真正懂得存在。他们错误地把存在者当成了存在。实际上,存在与存在者是不同的。存在者是存在着的事事物物,而存在则是比存在者更原始、更根本的东西,是存在者的“根据”、基础。海德格尔把以往的以存在者为研究对象的本体论称作“无根的本体论”。与此不同,他把自己的哲学、本体论规定为以存在为研究对象,称之为“基本本体论”。(在《存在与时间》的中译本中,海德格尔的“本体论”译为“存在论”,是有道理的,下面的讨论中将采用这一术语。)

海德格尔把自己哲学的任务规定为探讨存在的意义,用他的说法就是“追问存在的意义”。如何把握存在?存在的意义究竟是什么?海氏告诉我们:存在虽不是存在者,但却是存在者的存在。所以,要把握存在,必须从存在者入手,舍此便不能通达存在。然而,这并不是说随便从哪一种存在者入手都可以破解存在的意义。海德格尔区分出两种不同的存在者。一种是我们通常称作“物”的东西,他称之为“非此在式的存在者”。另一种是我们自己或人。海氏把这种存在者叫作“此在”或“具有此在性质的存在者”。海德格尔认为,此在作为存在者与其他存在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它领会着自己的存在,对自己的存在有所作为。通俗地说就是,人能意识到自己的存在方式,人是按自己的意愿选择、造就自身的。物这种存在者则不然,它对自己的存在无知无觉,对自己的“是什么”无能为力。因此,我们只能从我们自己即此在入手来把握存在,破解存在的意义。把握了人的存在的意义,物这类存在者存在的意义问题便可迎刃而解,从而一般存在的意义问题也就得到解决。这样,海德格尔就把全部哲学问题归结到揭示人的存在的意义这一问题上来了。

此在是海德格尔存在论的一个基本范畴。此在指的是人这种存在者。海氏认为,人不同于物。物的根本特点在于,物是一个现成的东西,它是其所是,它的存在是一种不变的“现成状态”。人的根本特点在于,人不是一种不变的既成之物,而是一种不断创造着、生成着的东西。人是作为一种可能性而存在的,即人是一种即将成为什么和即将不是什么的可能性。人总不是其所是,而是其所不是。人的存在不是静止的“现成状态”,而是一个变动的生成过程。海氏把人的存在叫做“生存”。研究人的存在的存在论他也就相应地称做“生存论”了。既然人这种存在者没有象物那种意义上的“是什么”,而有的是其存在、生存,所以海德格尔强调,用此在这个术语表达人这种存在者,“并不表达它所是的什么“(如桌子、椅子,树),而是表达存在。”①就是说,“此在”一词虽指的是人这种存在者,但实际上指的是“人的存在”。

海德格尔指出,此在的基本机制是“在世界之中存在”(简称“在世”)。它由三个环节构成,这三个环节是:1)“世界”。这不是可以离开人的活动而独立存在的客观世界,而是“一个实际上的此在作为此在‘生活’‘在其中’的东西”②。也就是随着人的活动所涉及的物(存在者)的出现而出现的世界。2)“人”或“主体”。不是通常意义上的人或主体,而是“向来以在世界之中的方式存在着的存在者”③。即以某种方式与事物打着交道,从而与事物具有某种本质关联的“人”。就是说,人在与事物打交道之际,事物、世界向他显现出来,他即融身于这些事物、这个世界之中,这些事物、这个世界就规定看他的本质。3)“在之中”本身。这个术语说的是“人”与“世界”或世内存在者的关联方式。也就是“人”与存在者(“物”和“他人”)打交道。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海氏说“‘在之中’,即烦忙与烦神”④。海德格尔极力申明,“在之中”不是两个现成之物(人与世界)的共同现成存在,不是它们之间所有的一种空间关系,而是“人”以各种各样的方式与世内存在者或“世界”发生联系。海德格尔强调这三个环节的密切联系,说端出其中的任何一项都意味着端出其他各项。它们构成“一个统一的现象”,即此在的“先天结构”。

在“在世”中,人和事物、世界都丧失了独立性。人不能离开事物、世界而存在,同样,事物、世界也不能离开人而存在。人与事物、世界,主体与客体不再是两个相互对立,可以各自独立存在的东西,而是此在或人的存在这一统一现象的两个不可分离的“环节”。用统一的存在现象取代人与世界、主体与客体的“二元”划分,是海德格尔的本体论所要达到的主要目标之一。

海德格尔进而指出,此在的存在即烦。“在世本质上就是烦”⑤。海氏说的“烦”不同于我们通常所说的“烦”,即把“烦”理解为烦恼、烦闷、忧烦、厌烦之类的情绪、感情。海氏的“烦”范畴的含义比这要广泛得多。烦,首先是指此在作为一种情绪而存在。这种情绪不是由某种具体事物(世内存在者)所引起的诸如厌烦、忧虑、沮丧、愉悦之类的具体情绪,而是人生而固有的一种根本情绪,一种无由引发、不具有任何具体形态的“纯粹情绪”(海氏把它说成是“畏”)。这是一种深层的,即存在论上的情绪。海氏用“现身情态”(简称“现身”)这个术语来称呼它。烦还指此在对自己存在的可能性的筹划。此在本质上不是某种现成的东西,而是能是什么的种种可能性。“此在原是可能之在。”⑥此在天生地就对它的可能之在有所筹划。换句话说,此在一向领会着自己的能在。海氏把此在的这种存在方式叫做“领会”。此在作为现身必定是有所领会的,而领会又总是对现身的领会。海氏认为,现身和领会是深层的烦,即烦本身。

在日常生活中,此在通常失落于它的“世界”。海德格尔把此在的这种存在方式叫做“沉沦”。沉沦是烦的又一种含义。此在沉沦着,意味着它与各种各样的世内存在者打交道,与物打交道叫“烦忙”,与他人打交道叫“烦神”。烦忙与烦神是烦本身在日常生活中的表现。它们是存在者状态上的烦,与烦本身相比,是浅层次的烦。

海德格尔认为,现身情态、领会和沉沦,是此在的存在即烦的三个不同而又密切联系着的环节。

海德格尔还指出,烦忙有多种多样的样式,如制作某种东西、安排照顾某种东西、利用某种东西、询问、考察、谈论、拒绝等等。按照海氏思想,烦忙也包括在这些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具体的情绪、情感,如担心、怕、忧虑、沮丧、无忧无虑、欢快等等。

从以上考察可知,海氏所谓“人的存在”,即不是指人的肉体存在,也不是指人的精神存在,它不是作为人的所有现成“属性”的总体的东西。事实上我们很难从哲学史上找到某个术语来恰当地表达它。不过我们可以指出,它的特点在于:它不对人与世界、主体与客体、精神与物质等等这些两相对立,又各自具有独立性的东西作区分,硬使它们“消融”在一起,成一现象整体。在这个现象整体中占主导地位的是人或主体,尤其是人的非理性的精神因素(情绪、愿望、意志等等)和人的活动。有人批评海氏“人的存在”范畴是唯心主义的、非理性主义的,这是有道理的。

二、“理论的考察”和“实践活动”中的认识

在了解了海德格尔存在论的主要思想之后,我们可以来讨论他的认识思想了。他关于认识的基本思想是:“认识是在世的一种存在方式。”⑦“认识是此在的植根于在世的一种样式。”⑧此在的存在即在世,即以多种多样的方式同世内存在者打交道,认识就是这众多方式中的一种。这种把认识说成是此在的存在方式的思想,就是海氏所追求的“认识的存在论(或生存论)意义”。

海德格尔的认识思想与传统认识论不同。在他那里,事物即世内存在者不是客观存在的事物,而是随着此在的开展而显现出来的事物,世界不是独立于人的世界。人即此在也不是现实的人,即不是作为人的种种现成属性的总体的东西,而是“去存在”的性质,即一个人将成为“什么”的种种可能性,要成为“什么”的种种活动。此在与事物的关系,也不是传统认识论中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此在与事物并不象主体与客体那样有内外之分。从此在的角度说,此在并不单单是“内”,因为它天生就是向着存在者或世界存在。海氏说:“此在一向已经‘在外’,一向滞留于属于已被揭示的世界的照面着的存在者。”⑨同样,事物(存在者)也并不单单是“外”。因为它们是由于此在的关联作用才显现出来;一些存在者或一个世界是使一个此在成其为这个此在的东西,就是说,它们是此在的本质内容。海氏说,世界是此在的建构要素。所以,存在者对此在来说不是“外”,而是真正的“内”。此在(人)与存在者(物)无所谓内外,它们是统一的此在的两个环节。

既然如此,认识,就不再象传统认识论所主张的那样,是主体反映客体。就是说,认识不是主体超出自身,达到于自身之外的客体,从客体获得某种观念的内容。海德格尔说:“对被认识的东西的知觉不是那种有把握的出征,会带着赢获的猎物转回意识的‘密室’”。⑩认识活动不是从主体到客体,再从客体到主体的一种往返运动。认识是此在自身的事情,是此在内部的两个不同环节即人(“主体”)和物(“客体”)之间发生的一种联系。在认识发生的情况下,物并不以观念的形态进入人的意识,而只是与人发生一种关联。认识的结果不是在“主体”那里产生出一个关于物的观念或意识,而是“主体”以某种方式与物联系了起来。

海德格尔通常说的“认识”,就是他所谓的“理论的考察”。在谈到这种认识时,他着重论述了知觉这一认识形式。据海德格尔说,在烦忙活动中,此在沉迷于世界,不会发生知觉。当“烦忙着同世界打交道的活动发生某种残断”,即停止一切制作、操作之类的活动时,此在便把注意力集中在存在者(物)的纯粹外观上,“观望”存在者的“外观”,于是就发生知觉。可见,海德格尔说的知觉,是人对物的外观即外部特性的一种认识。但是,这决不是说,知觉是按照事物本来的样子去表象它,反映它。按照海德格尔的思想,根本就不存在具有某种外观的现成事物。所谓知觉,不过是此在以观望存在者外观的方式向着存在者存在。也就是此在通过观望存在者外观这一活动,使存在者显现出来。物本无某种确定的外观,人在观望这一活动中赋予物以某种确定的外观。所以,知觉其实是从外观方面“规定”事物。海德格尔竭力要辩明的一个思想是:一个人知觉着某件东西,不是在他那里产生了一个关于这件东西的表象,而是这个人和这件东西发生了一种关联。即这个人以“看”到这件东西的外观的方式揭示着这件东西,这件东西向他显现出来。例如,某人看到墙上挂着的一张像,不是他有像的表象,而是他以看这种活动揭示着像,像向他显现出来。

除“理论的考察”外,在海德格尔那里实际上还有另一种认识,即实践活动中的认识。海氏所谓实践活动,即“操作着、使用着的烦忙”,或“使用着操作着同世内存在者打交道”。例如用皮子、线和锤子、钳子等等制做皮鞋。实践活动是此在在世的另一种方式。海德格尔明确肯定实践活动的认识意义:“最切近的交往方式并非一味地进行觉知的认识,而是操作着、使用着的烦忙,烦忙有它自己的认识。”(11)他甚至认为,“实践的”认识比理论的考察能更深刻地认识事物。他说:如果对事物的外观仅仅作一观看,那么这种观看哪怕再敏锐也不能揭示上手的东西。只是对物作理论上的观看的那种眼光缺乏对上手状态的领会。使用着操作着打交道不是盲目的,它有它自己的视之方式,这种视之方式引导着操作,并使操作具有自己特殊的状物性。(12)在把某物当作用具使用之际,“用具才能按本来面目在它的存在中显现出来”。例如用锤子来锤。由于人在锤这一活动中以最恰当不过的方式占有着锤子这一用具,所以人能最深切、最准确地体悟到锤子的意义或“本质”。海氏说:“对锤子这物越少瞠目凝视,用它用得越起劲,对它的关系也就变得越原始,它也就越发昭然若揭地作为它所是的东西来照面,作为用具来照面。锤本身揭示了锤子特有的‘称呼’”(13)海德格尔的这一思想,包含着一定的合理因素。的确人们在实践活动中能更深刻、更准确地认识事物的本质。不过,海德格尔把在实践活动中的认识与理论考察式的认识对立起来,认为前者是排斥后者的,这样一来,就把实践的认识弄成了一种神秘的“体验”。这就是错误的了。事实上,体验作为认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离不开一般的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

应当指出,这里海德格尔说的在实践中,事物能“按其本来的面目在它的存在中显现出来”、用具“作为它所是的东西来照面”,不是说事物现成地存在着,在实践中人能认识到它本来就有的某种意义。而是说在实践中人把某种意义赋予本来对于人来说什么也不是的某种东西,从而使它成为一个具有某种特定意义的东西。这个“意义”是实践活动的一个要素,即活动工具,所以,人在实践活动中能格外深切地体验到它,格外准确地把握它。

在实践活动中,用具作为它所是的东西来照面,就是此在在实践活动中揭示出了作为用具的东西。海德格尔认为,在实践活动中被揭示出来的东西不仅仅是用具,还有“工件”,即工作中获得的产品,如制做的皮鞋等等。工件是作为用具的“何所用”,即使用工具的目的而被揭示出来的。在实践活动中,作为工件和用具的材料或原料的那些东西,以及与此有关联的一切也都被一一揭示出来。例如制做皮鞋的活动,不仅揭示出锤子、钳子、针等用具和皮子、线、钉子等等材料,而且还揭示出作为皮子来源的家养畜类或野生兽类、锤子、钳子等由之构成的东西:钢铁、矿石、石头、木头等等,甚至还揭示出作为矿石、石头和木头来源的山和森林等“自然”事物。

海德格尔还指出,实践活动在揭示物的同时,也揭示出了他人。例如,制造工件,必须考虑到工件的享用者,使用用具,使人想到用具的制造者,利用材料和原料,使人想到它们的制造者或提供者。这样,这些他人就在制造工件这一活动中被揭示了出来。

一切实践活动都广泛地揭示着物和他人。海德格尔说:“任何在最切近的工件世界中烦忙融身都具有揭示的功能,这种揭示功能的本质就是:按照融身于工件世界的方式,那个在工件中……被连带指引出来的世内的存在者总是在种种不同的明确程度上、在寻视所突入的种种不同深度上保持其为可揭示的。”(14)在海德格尔那里,此在在实践活动中揭示存在者,存在者向此在显现,就是此在对存在者的“认识”。

从上面的考察我们看到,海德格尔把认识问题纳入他的本体论(存在论)进行阐释,提出的观点的确与传统认识论(主要指唯物主义反映论)迥然有别。然而,他的认识理论是错误的。首先,它把主体和客体消融在统一的此在中,否认认识是主体反映客体,而认为认识是此在存在的一种方式,即“主体”在烦忙活动中揭示“客体”。认识的结果不是产生出反映着客体的意识,而是“主体”与“客体”发生某种关联。否认了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反映,哪里还有什么真正的认识!其次,它不注重研究认识能力、认识形式、认识的复杂过程等重要的认识问题,这就把本来极其复杂的认识问题简单化了。第三,它否定作为认识对象的东西本来就具有某种意义(特性、本质等),把认识说成“主体”由其实践活动赋予对象以意义。这不过是传统的主观唯心主义认识论的变种。第四,它虽肯定实践的认识意义,但它并不懂得实践范畴的真正含义,也不理解实践在认识中的真正作用。因为它把实践仅仅说成是制做、操作之类的个人行为,把实践在认识中的作用仅仅说成是揭示存在者。

海德格尔否认认识是客观事物的反映,把认识规定为揭示存在者,那么,在他那里,真理是什么呢?

三、真理是“无蔽状态”

海德格尔正确地指出,传统的真理观是“符合”说。它的基本思想由两个命题表述出来:“1.真理的‘处所’是陈述(判断)。2.真理的本质在于判断同它的对象相‘符合’。”(15)的确,“符合”说真理观把真理说成是与对象相符合的认识或观念。这种真理观是建立在反映论的基础之上的。海德格尔反对反映论,所以自然他就反对“符合”说真理观了。他明确说道:“如果符合的意义是一个存在者(主体)对另一个存在者(客体)的肖似,那么,真理根本就没有认识和对象之间相符合那样一种结构。”(16)

海德格尔认为,“符合”说真理观的始作俑者是亚里士多德。自亚氏开始,经过托马斯·阿奎那,一直到康德等,历经2000多年,成为西方哲学中的传统真理观。然而,这种真理观并不符合古希腊哲学中真理的原始意义,它背离了前亚里士多德的古希腊哲学的真理观传统。据海氏说,在古希腊哲学中,真理的原始意义不过是揭示存在者,即把在晦蔽状态的存在者取出来而让人在其无蔽状态(揭示状态)中来看。(17)真理意味着“事情本身”、意味着“自身显现的东西”。这里说的“事物本身”、“自身显现的东西”,不是客观存在的事物,而是人在与之打交道之际向人呈现出来的东西,也就是此在寓于其中的那个世界内的存在者。这里,海氏以他特有的方式把真理解释成了此在的存在与存在者的显现。(当然,海德格尔对前亚里士多德的古希腊哲学的解释并不符合事实。)在此基础上,海德格尔给自己提出的任务是,绕过2000多年来西方哲学中传统的“符合”说真理观,回复到古希腊哲学中真理的原始意义,继承和发扬前亚里士多德的古希腊哲学的真理观传统。

传统的“符合”说真理观把真理看作认识或意识的一种属性,与此不同,海德格尔认为真理与“存在”有关,他说:“存在必然与真理为伍,而真理又必然同存在为伍。”(18)这里说的“存在”,首先是指此在的存在,其次也指存在者的存在。海氏进而作出规定:“真理属于此在的基本机制”(19)。此在的基本机制即“在世”,在世是此在的存在方式,所以,真理就是“此在的一种存在方式”。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海德格尔又把真理称作“真在”。

此在的存在或“在世”,在日常生活中表现为此在从事各种各样的烦忙活动,这些活动揭示着存在者,此在寓于揭示出来的存在者之中。这就是此在的“展开状态”。海德格尔说:“在最源始的意义上,真理乃是此在的展开状态,而此在的展开状态中包含着世内存在者的揭示状态。”(20此在的展开状态包含着两个内容:一是此在的揭示活动,二是存在者的被揭示状态。二者都是真理的内容,不过在地位上有主次之分。海德格尔说:“世内存在者成为被揭示的东西,只在第二位的意义上它才是‘真的’。原本就‘真’的,也即进行揭示的,乃是此在。”(21)

在海德格尔那里,自在的世界是处于遮蔽状态的,犹如一块巨大的布把这个世界的一切都遮盖得严严实实,此在对它们一无所知。此在通过各种烦忙活动,揭去“布”,使事物显露出来,即处于无遮蔽状态。此在的这种揭示活动和存在者(事物)的无遮蔽状态,就是真理。海德格尔把此在的非展开状态称作“封闭状态”,把存在者的未被揭示状态称作“遮蔽状态”,把这两个方面的统一叫做“晦蔽状态”。去除晦蔽,达到无蔽状态就是真理。把真理定义为无蔽状态是海德格尔真理观的基本特色。

此在之所以为此在,就是因为它总是在开展着,也就是以各种方式揭示着世内存在者。此在与实些存在者的关联构成此在的本质内容。这就是海德格尔说的“此在由展开状态加以规定”。而此在的展开状态或揭示活动在第一位的意义上是真理,由此海氏作出结论:“此在本质上在真理中”(22)。真理是此在的一个本质属性。只要有此在,必定同时有真理。那么,有没有“不真”呢?

海德格尔明确承认有“不真”。在日常生活中,此在以各种烦忙活动同世内存在者打交道。此在的这一存在方式就是“沉论”。海氏认为,日常生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常人占统治地位。他说的“常人”,是指人们思想、态度、行为等的一种“平均状态”,与我们通常说的“公众”有某种相似之处,但它不具有实体性。所谓常人占统治地位,是说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的思想、感情、行动等等总是受着常人的支配、规定。此在通常只能按照常人的规范去思想、感受、行动,而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独特的方式去思想、感受、行动。这也就是说,此在在开展着,但不是按照自己本来的面目开展着;此在揭示着存在者,但不是按照它们“本来的样子”揭示着它们。海德格尔把这种情况叫做此在失去了本真状态。这就是“不真”或假象。海氏说:“因为此在本质上沉沦着,所以依照此在的存在机制,此在在‘不真’中。”(23)

海德格尔认为,在日常生活中,此在有时也会挣脱常人的束缚,自己“决断”,按自己独特的方式思想、行动,这时此在的存在就是“真在”了。

真理是此在的一种存在方式。这种存在方式,是此在不受“常人”的束缚,完全自由自主地去想、去做,从而实现自己独特的本质。又是此在按存在者本来的样子揭示存在者。乍一看,这两种说法的意思是不一样的,二者似乎不能统一起来。其实它们的意思是一致的,二者有着内在的联系,可以统一起来。根据海德格尔的一贯思想,“事物”在未被揭示之时是没有“意义”的。这意味着存在者根本就没有什么“本来的样子”。所以,他说的“按存在者本来的样子揭示存在者”,其实是说按此在认为存在者应是的样子揭示存在者或使存在者显现出来。存在者的“意义”或“样子”来自此在的揭示活动,体现着此在的独特意志,而被揭示出来的具有某种“意义”或“样子”的存在者又组建着或构成此在的独特本质。分析至此,我们就看出上面两种说法的一致性了。

海德格尔把真理规定为此在的一种存在方式,这样就把他的真理观与他的认识理论统一起来了。从而也就把真理问题纳入了他的存在论。把真理问题纳入存在论也是海氏给自己的哲学提出的任务之一。

海德格尔把真理说成是此在按存在者本来的样子揭示存在者,是存在者的无遮蔽状态,这种观点在西方哲学中的确是别具一格的。但海氏的真理观并不正确。因为它否认反映论是真理的基础,否认真理是认识或意识的一种属性,否认真理是观念或意识与客观对象符合一致。

注释:

①~(23)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中文本),三联书店,1987年12月版,第53、81、66、214、233、175、75、78、77、77、83、86、86、88、258、263、264、258、272、268、265、272、2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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