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政治契约的张力理论&Geston委托代理理论模型分析_政治论文

科技政治契约张力论——戈斯顿委托者-代理者理论模型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契约论文,斯顿论文,模型论文,理论论文,政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D.H.戈斯顿(David H.Guston)是美国新泽西州立大学的公共政策方面的教授。他同时也是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科学与国际事务拜尔佛中心(Belfer center)的成员。2000年,戈斯顿出版《在政治与科学之间:确保研究的求实与效益》一书(以下简称《在政治与科学之间》),受到较高的关注与评价。他在书中通过考察美国二战后近四十年科学政策的争论及演变,阐明了政治与科学间一种较为完善的委托者—代理者理论(principal-agent theory)模型。戈斯顿认为:委托代理契约关系是政治与科学间的基本关系;研究活动是依赖求实和效益而进行的;二战后的社会与科学的契约中假定,求实与效益是自由的科学的自动产品,它经受住了忠诚、财金责任及科学家技术目标的诉求;直到20世纪80年代,各种科学不端行为和跌落的经济绩效打破了政治与科学间的这种信赖,契约张力失调;为重构这种信赖和解决委托代理中的问题,科学家与非科学家须在新的边界组织中携手合作;灵活的体制设计可创建政治与科学间稳定的伙伴关系,协调科技政治间的契约张力。

一、委托者—代理者角色的定位

D.H.戈斯顿在其著作《在政治与科学之间》的第一章“科学政策:结构和边界”中,首先详尽地阐述了科学与政治间委托者—代理者角色的定位问题。戈斯顿认为,委托代理(delegation)的难题,是科技政策及其分析的基本问题;委托者—代理者理论(principal-agent theory)用于科学政策分析时也具有潜在的缺陷。这种缺陷,可以通过对其运用的政治经济学核心理论加以更详细的社会学探讨进行修补。这种探讨体现科学社会学的建构主义思想,它强调考察活动者如何区分科学与非科学的部分,从而提出政治与科学的边缘存在某种边界组织的思想。

委托者—代理者理论作为一种相当规范的模型,首要的是指明模型中的某一部分与现实中的哪一部分相对应。这就是说,我们首先要弄清楚现实生活中哪一部分充当委托者的角色,哪一部分充当代理者的角色。戈斯顿指出:“委托者是这样一种角色,他要求别人执行某项任务而自己缺乏直接执行这项任务的能力;代理者是这样一种角色,委托者将该项任务的执行委托给他,或者说委托者与他签订执行该项任务的契约。”[1]戈斯顿紧接着通过现实社会生活中多种委托代理关系,进一步说明委托者与代理者角色的定位。在商业活动中,顾客或者说物品及服务的消费者是委托人,专业人员及其他生产者是代理人。我不能生产蔬菜,所以我把提供蔬菜的任务委托给蔬菜水果商,并与他签订要求提供水果和疏菜的契约;我不能进行治疗,所以我生病时我把治疗我的任务委托给我的医生,而且我们都同意这种诊断及处方服务的提供;政治家们不能进行研究活动,所以他们将研究自然界的任务委托给科学家们,并签订契约,要求科学家们进行探究、分析和创新等研究活动。戈斯顿将类似的几种典型的委托者—代理者的关系归纳在下表中(见表1)。

表1.典型的委托者-代理者的对应关系[2]

委托者代理者

资助人执行者

顾客 蔬菜水果商

病人 医生

胖子 山姆·斯贝德[3]

选民 政治家

政治家研究者

国会 国家卫生研究院(NIH)

国会 研究者

戈斯顿认为,只要存在委托与代理的契约或代表的关系,就能够运用委托者—代理者理论的观点进行透析。事实表明,往往存在着前后交叠的多重委托者—代理者的关系。表1已显示出,在选民与政治家的关系中, 选民们将管理社会的任务和权限委托给予政治家,这时选民是委托人而政治家是代理人。在政治家与研究者的关系中,政治家将科学研究的任务委托交付给研究者,并转赋某种研究权限,这时政治家又成了委托人,而研究者充当代理人。戈斯顿阐明,在代议制的政治结构中,这种委托代理关系的环节较为复杂,但其多重性也较为突出和典型(见表2)。

表2.代议制政府中多重的委托者—代理者的关系结构[4]

委托者代理者

选举人代表

代表 行政机构

行政机构

 被授约者/立约人

表2反映出的代议制政治的结构关系显示,公众作为选举人选出某些政治代表,公众或选举者是委托人而代表们是代理者;代表们又创设行政机构作为自己的代理者,并委以权限给行政机构,自己充当委托人;行政机构直接执行某些委托的权限,并将某些许可及合同让与其他执行者,这些执行者依次又成为行政机构的代理人。

戈斯顿认为,从政府到科学共同体间的委托代理,是科学政策中最抽象的委托者—代理者图式。尽管在这个层面上没有个体的委托者或代理者,我们仍然可以讨论表示这种关系的系统并确信其中遵循着这种关系。在较明显的层面上我们可看到这种系统中的特别的机构:立法机关、行政机构以及像大学、公司、医院等公共的或私有的研究执行者。立法机构通常被认为是行政机构的委托者,也是所有其他下属代理者的委托者。这就是说,这些下属代理机构在提供许可及合同给其他执行者时,自己充当着委托者的角色,但是既然这些资助机构是立法机构的代理者,这些执行者也是立法机构的代理者。在最明显的层面上,个体的委托者和代理者就变得可见了,如立法委员会主席、行政机构的管理者及职业人员、个体研究者。有两个原因使这种分析层面显得重要。第一,机构并不是单一的角色,委托者的资助活动可在机构内提供资源给特定的代理者,这些代理者与其委托者更可能享有共同的观点。第二,因为分析家可很快分解委托者—代理者模式成个人关系,正如包括实际的许可、合同、立法、政策表述及其他非本质性的社会关系,委托者—代理者理论的应用很少带有僵化的局限。

委托者—代理者理论应用于科技政策分析,这就意味着政府是委托人,它要求科学代理人执行某种任务,因为委托人不能直接地执行它。代理人执行被委托的任务,并非出自自己的利益,而是随着增加委托人的利益而最终获某种利益。正因为这种委托代理理论中交易的隐含性,委托者—代理者理论也被称为理想契约论。当政府作为委托者时,通常要求它的代理者提供市场上难以大量产生的东西,例如提供那种被预计能够带来技术创新的科学知识这种公共物品。这时政府利益和科技界的利益是与公众的利益紧密相连的。

同时,在政治与科技这一对委托者与代理者的角色之间,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和目标冲突,便产生了两个常见的委托代理问题:“不利选择”与“道德风险”,从而导致委托者与代理者之间凸显求实与效益的保证问题,产生科技与政治间的契约张力。

二、求实与效益问题

在委托者—代理者理论中,政治与科学通常分别扮演着委托者和代理者的角色,通过一定的社会契约发生联系和互动作用。象一般委托者与代理者的关系一样,政治委托者与科学代理者之间也存在种种矛盾和冲突,形成委托者与代理者间的契约张力。戈斯顿认为,政治与科学间的这种契约张力集中体现在求实(integrity)与效益(productivity)两个问题上,政治委托者作为资助人(patrons )要求科学代理者提供诚实可靠的知识并尽可能多地带来生产及经济效益。科学代理者作为研究的执行者(performers),能否很好地履行契约,就要看其研究结果在多大程度上体现这种求实性和效益性。“资助者通常不知晓研究的内容,他们必须确信自己的钱值得花费在所投资的项目上。执行者必须确保自己能够向其资助者说明执行研究活动的效益”。[5]

戈斯顿指出,委托者—代理者理论可用以说明各种公司的组织运作方式。这种理论能够解释为什么一些物品和服务要由外部供应商提供,而另一些物品和服务要由公司的直接构成部门来提供。它还能说明健康保险公司为什么要依据预先健康状况排除某些投保人,或者消防保险公司为什么要雇用纵火调查员。同样地,对于科学政策的运作过程,委托者-代理者理论有助于说明国会议员为什么坚持对研究不端行为(research misconduct)指控调查的听证,或通过法律允许研究者从联邦资助的研究成果商业化中获利。这就是说,在处理政治与科学的关系及制定(相关)科学政策的过程中,要解决与这种情形相对应的两个难题:一是确保受公共资助的研究活动的求实性;二是要确保这种研究活动的效益性。

戈斯顿认为,政府如何实现确保研究的求实和效益的任务,也是划分科学政策时期的根据。二战前大体上忽略了研究中的求实与效益问题,除了早在19世纪80年代阿里森委员会(Allison commission)凸现的场合,那时联邦政府的资助者第一次认识到这些问题的重要性。二战后直到20世纪80年代前,人们信奉“社会与科学的契约”,在此理念下,研究的求实与效益问题被认为是自动产生的结果。只是到了最近这个时期,求实与效率问题又重新浮出水面。而所谓自动解决的观点遭到有力的拒斥。[6]

一种科技体制如何表明对研究的求实与效益的保障以及政治与科学相互作用的边界如何,戈斯顿认为,这依不同时代所要求的责任类型的差别而有所不同。19世纪80年代,美国国会创立的阿里森委员会区分了那个时代的责任形式。该委员会讨论了联邦政府的科学机构是否应与政府其他机构区别对待;其结论认为科学机构应受到同样类型的监督,并通过拨款过程进行控制。然而,战后的社会与科学的契约是一种政府与科学间的无言的协议,它认定科学与别的领域有所不同;它坚信科学中的求实性与效益性是被某些看不见的手操纵的、契约中自动具有的功能,对这种无言协议的接受是一种力图强加某种明显界限于政府与科学之间的机构联系观。对这种无言协议的拒绝是一种不同的体制观。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政治家们已感到自己期望的求实和效益并未实现,就开始追问并拒斥这种无言的协议,于是他们在政治与科学的边界创立一些机构,并形成一种新的科学政策体制。

国家资助研究中的求实问题,在19世纪80年代就受到美国研究资助者的关注。阿里森委员会做过调查,探究军事纪律对于保证军事信号设施的资料收集和报告中的求实性是否必要,并且探究地质考察的领导者J.W.鲍威尔(John Wesley Powell)与大学中的立约者是否保持恰当关系,这些立约者分析及保存了被政府雇员收集的材料。二战后的一个时期,研究中的求实问题不太突出。但是,关于研究的政治责任的争论预示着对求实性的高度关注不久即会出现。

二战后的几十年间,科学研究的求实问题的确一度不太显眼,只是偶尔发生的几起科学作伪事件引起过专业人员以至公众的兴趣。戈斯顿说,其中相对被人熟知的有“皮尔人”作伪案、 “蟾蜍助产士”作伪案、 “拼凑鼠”作伪案以及伯特(Cyri Burt)的孪生子研究。[7]但是到了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国家资助性研究中的作伪案猛涨,不仅充斥于新闻媒体,也引发了国会的调查。那时,科技界的议员让国会委托人相信,研究合同固有的委托代理权限是安全的。美国科学会主席P.汉德勒尔(Philip Handler)在国会宣称,科研界用一种有效的、民主的和自纠的方式处理研究不端案件。这些不端行为导致国会成员潜在的怀疑和疑问。戈斯顿讲道,面对这些疑问,国会仍是通过立法强调科研及应用机构自身对于调查和判决研究不端案件的作用。

国家资助研究中的效益问题至少像求实问题出现得一样早,而且不同的是它始终受到资助者的关注。关于从联邦对科学的投资能得到什么好处或价值的问题,相似地出现于各时代的科技政策中。19世纪80年代,效益性问题涉及国家资助的研究的经济价值:如果研究是有价值的,为什么私人不资助它?如果研究没有经济价值,为什么又受到公共资助?作为政府所资助的科学的基本作用之一,似乎就是具有直接的经济意义。

二战以后,由于研究带来了原子弹、雷达、盘尼西林等的巨大成功,国家资助科学的倡导者宣称,基础研究是军事、商业和医药中创新的独特源泉,并且,这种创新将会自然地从对大学研究的支持中流出。20世纪70年代末出现了经济停滞,政治家们开始更多地关注国家资助研究的经济效果——效益问题。政治家们认识到,可能从科学中流出的利益不是免费的。卡特总统曾要求国会统一制定专利规则,允许大学和小企业对政府资助的创新拥有专利权,以便促进国家资助的研究商业化。

戈斯顿不仅阐明了政治资助的研究活动中的求实与效益问题的起源和演变,他还借用保险理论中的“不利选择(adverse selection)”和“道德风险(moral hazard)”的概念,分析这种求实与效益问题形成的内在根据。从“不利选择”观点来看,委托者具有选择恰当代理人的困难,因为它本来缺乏足够的有关专业知识和信息,此即所谓信息不对称(the asymmetry of information)。同时,委托者要找到完全共有其目标的潜在代理人也是困难和花费代价的。正如戈斯顿自己所言,他没有继续讨论政治与科学的委托代理中的不利选择问题。

从“道德风险”的角度来看,委托者的委托活动不仅对完成其所要求的任务是一种激励,它对欺骗、开小差或其他不期望的行为也是一种激励。在委托者给予委托权限后,委托者要想知道代理人是否继续追求其要求的目标,是困难且要花费代价的。有关经典的例子有消防公司背地提供纵火行为的激励因素;或者内科医生实行不必要的医疗程序以便获取更多酬报,这只需假装他们进行了完全的诊断。同样地,科学代理人也可能不再追求其政治委托人要求的目标,而可能选择从事任何自己感兴趣的知识研究或使个人赚钱,并不再考虑其技术发展。戈斯顿认为,解决这些问题的方式有多种。20世纪70年末以来,由于“社会与科学的契约”中的那种无言的协议被打破,资助者就会另外要求研究的执行者提供一定程度的说明或对其进行监督,“研究的资助者关于道德风险的主要考虑有两点:1 )资助人要求如何进行求实研究;2)资助者要求研究如何进行得有效益。”[8]

政治委托人要求研究活动的效益包括:1)至少要推进知识的前沿;2)通常也要带来高等教育、军事安全、公共健康、经济优势及其他社会绩效。政府不希望浪费公众的钱财去资助研究者闲散懈怠的研究活动。委托人所要求的求实性,也包括两个意义。1)求实问题关联并影响着效益目标:研究成果是大量的科学应用的基础,作伪的研究会损害其应用的真确性并威胁科学政策目标;而且,作伪行为也浪费其他研究者的时间。2)求实是一种象征或观念上的要求:科学与民主是在启蒙运动中双生的,科学界是自由合作地追求共同目标的典范,也应是大社会及工具行动和价值观的有效性的典范,这也是代议制政府建立的基础;科学就是求实的象征。

戈斯顿声明自己的任务就是要探索某些步骤,以确保科学代理人进行公共资助的研究时体现出求实与效益的要求。这些步骤和环节其实就是实现政治与科学间有机作用的“边界组织”。

三、增添有机性的“边界组织”

政治委托者与科学代理者间求实与效益的实现程度,被戈斯顿看作是影响政治与科学的边界互动是否和谐、稳定的主要因素。我们认为,它实质上也反映着科技政治空间(即科技与政治交互作用空间)契约张力的大小。科学研究中求实与效益实现程度高,其契约张力适度;反之,则张力过大或过小,政治与科学的边界就不和谐、不稳定。戈斯顿认为,实现求实与效益的活动是某种边界行为(Boundary work);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政治与科学的边界逐步形成了一些机构来承担这些边界行为;这些机构居间调停政治与科学的契约张力,力图确保科学活动的求实和效益的实现,从而给政治与科学的互动增加有机协调性及边界工作的稳定有序性,避免政治与科学的冲突和混乱。这就是戈斯顿提出的、而普赖斯等人未能很好阐明的边界组织(boundary organizations)。

边界组织理论的产生有多种条件。它是戈斯顿借鉴科学社会建构论的思想,对先前委托者—代理者理论中的“两道街”观点进行扬弃,并吸收他人关于政治与科学间边界工作的研究成果而建立的。

先前关于国会与官僚政府间委托者-代理者理论研究中存在两派相对立的观点,一派主张“官僚机构主导”,另一派主张“国会主导”。[9]对这两派观点进行综合的是特莉·莫埃(Terry Moe),莫埃是一位将委托者-代理者理论框架应用于政治体制研究的重要阐释者,他通过形象的比喻对这种理论应用作了更细致地阐明。莫埃把委托者-代理者关系描述为“两道街”(即一条街上分两条道),认为上述两派各自仅说明了一个方向。戈斯顿认为,莫埃的“两道街”式的委托者-代理者理论揭示了委托者与代理者的相互作用和影响,但还需要进一步研究相互作用的过程。

戈斯顿借鉴科学社会建构论的思想,进一步考察政治委托者与科学代理者间的互动状况。他着重探讨了政治与科学在保障求实与效益两方面的具体互动的组织过程,并指出普赖斯恰恰忽略了这种互动问题。戈斯顿认为,无论是波普尔的证伪、默顿的规范还是库恩的范式认同,都主张对科学与非科学的区分有助于建构和保护科学的认识权限;建构论者则主张,科学与非科学的区分的边界不是本质的,而是暂时的和模糊的;科学活动及其理论都与社会政治等因素密切相关。尽管建构论有侵蚀科学认识的界限和支持反理性及相对主义的担忧,但它可相应地弥补绝对的科学自由主义及技术自主统治论的思想理论缺陷。而且,戈斯顿认为,科学建构主义的研究可改进科学在社会中的状况,有利于增强科学与社会边界的稳定性,最终既有利于社会也有利于科学。

戈斯顿讲道,抽象出“边界行为”概念的学者们似乎直觉到科学与社会政治等建构性问题,并在某些方面使之具体化;他们发现了某些立足点而并不强化这种边界。这里包括斯塔尔(Star )和格里斯摩尔(Griesemer)的“边界体(boundary objects)”(1989)、福吉莫罗(Joan Fujimura)的“标准聚合体(standardized packages)”(1992)、莫尔厄(Kelly Moore)的“公共利益组织(public interest organizations)”(1996)等等。[10]

斯塔尔和格里斯摩尔的边界体,“其弹性足以适应当时需要和适应受雇政党们的制约,其活力足以维持一个跨越各方共同的身份”。这些边界体让不同共同体的成员围绕它们一起工作,同时它也保持各自的独立身份。边界体可比作像是西红柿一样的东西,购买者与水果商都熟悉它们但其意义不同。前者期望它们被做成果盘,后者只要卖掉它们。

然而,边界体概念的使用几乎是无限灵活的,因此,社会学家福吉莫罗将它们发展为“标准聚合体”,以便比边界体在固定事实方面更内行、更熟悉。标准聚合体通过更严格但不完全固定的方式结合边界体,而其活力更强,足以改变当时的活动状况。它作为一种界面而包含不同社会界的人,因而强调合作也主张对各自社会界的忠诚。

接着,社会学家莫尔厄将这种分析的视野从边界体及其聚合体扩展成组织。后者也像前者一样,既能提供一种实体,也提供适宜这种实体运作的稳定而灵活的规则。在莫尔厄关于类似“科学家公共信息机构”的“公共利益组织”之历史性说明中,政治与科学的关系是主要的边界行为。这些组织让科学家既作为知识界成员也作为政治界的顾问。它们作为政治与科学的边界桥梁并使两边的工作继续运行而无实质的变化,其“组织”依然变成边界体。

戈斯顿指出,上述论述都有助于讨论政治与科学的边界稳定性问题,但是没有一个人能提出一种令人注目的假说,以说明边界体、聚合体或机构如何稳定政治与科学边界潜在的动乱冲突。为此,戈斯顿正式引入一种边界组织(boundary organization)的概念作为实现这种稳定性的途径。他说,“边界组织是骑跨在政治与科学之边界的机构,其作用是使这种边界的临时和模糊的特征内在化”。[11]他进一步阐述道,边界组织的日常工作就是协商这些抓不着的东西,它事实上包含了作为委托者与代理者利益合作的边界体及标准聚合体的作用。边界组织的成功与否可由边界两边的委托人来判断,两边的委托人都依赖边界组织给他们提供资源。一种成功的边界组织将要成功地满足两边的委托人,并且要对于维持边界内部的外力保持稳定。边界组织在执行这些任务时的成功也被看作是边界的稳定。这时,实际上边界继续进行着边界组织内部的最大和最小差别的协商。

戈斯顿指出自己的边界组织概念与布劳恩(Dietmar Braun,1993)的中介机构(intermediary agencies)和里普(Rip,1994)的研究委员会(research councils)等相比有自己的特点。[12]德国政治科学家D.布劳恩比较研究了美英法德等国的官方资助研究项目,提出了增加一个特别机关作为中介而形成三分结构;它可联系政治与科学,但仍将选择研究项目权让予科学界。里普提出的科学界与政府间的研究委员会,则具有包含双边价值观的两重性但又相对独立于双方。戈斯顿指出,上述二人的分析较适合欧洲,它们的研究委员会或机构是半公共的,而美国NIH是完全公共的政府机构,而且前者功能只限于对研究的资助。对于戈斯顿的边界组织,其中的专业人员与外界的科学家携手合作,产生起作用的边界体或规范聚合体。尽管边界组织可表现象里普的研究委员会那样独立承包式地行动,但其关键特征是它能通过成功实现边界协商内部化,来产生科学与政治边界的稳定性。[13]这一切表明,戈斯顿的边界组织的本质就是协调政治与科学间的契约张力和解决冲突,增强政治与科学边界互动的协调性、稳定性和有机性。

戈斯顿认为,美国卫生与人类服务部(HHS)所属的美国卫生研究院(NIH)发动创立的研究求实办公室(Office of Research Integrity,即ORI)和技术转移办公室(Office of Technology Transfer,即OTT),就分别是确保研究活动的求实和效益的边界组织。他对这两个最主要的边界组织的由来、功能及作用机制等方面,都作了深入细致的讨论。

美国1992年创立的研究求实办公室(ORI)来源于其前的科学求实办公室(Office of Scientrfic Integriety,即OSI)。1980 年以前科学求实问题未引起注意,也没有相关的处理机构,它浸没在“社会与科学的契约”中。1980—1985年检查长办公室(OIG)过问有关科学求实案件;1981 年国会卷入此类问题并举行了首次关于科学求实问题的听证。1980—1988年NIH的机构合作办公室(ILO)也在处理科学不端行为中起很重要作用。这些案件相对不太复杂,没引起很大反响。1988年白宫官员及民主党议员卫斯(Ted Weiss)和丁格尔(J.Dingell)等介入著名的巴尔的摩案时,引起极大的政治与科学间的冲击和广泛关注。为了更好地处理此类事件,经一番讨论和争议,NIH于1989年3月授权成立了科学求实办公室(OSI)和科学求实评论办公室(Office of Scientific Integrity Review,即OSIR)。OSI负责检查大学对研究求实的管理,并在必要时亲自调查,OSIR则负责检查OSI 的工作并致力于宣传教育。戈斯顿把OSI看作原始的边界组织。OSI马上陷入一种困境。它没得到国会授权,却分别被要求对国会小组、科学共同体及NIH负责,OSI遭受各方压力。1992年2月卫生部长助理马森(J.O.Mason)向部长苏里温(L.Sullivan)提出一项计划,主张将OSI和OSIR重组成一个新的研究求实办公室(ORI),协调于部长助理办公室。ORI由三部分组成:1)政策与教育部门,大体相当于原OSIR;2)研究调查部门,大体相当于原OSI;3)法律委员会。1992年美国大选后,国会通过并由克林顿总统签署了1993年国家卫生研究院振兴法,授权ORI组织生效。[14]

ORI的基本任务如其前身OSI一样,是检查被授权的研究机构所进行的调查研究,且必要时亲自对所指控的科学不端行为展开调查。但是,OSI 处理科学不端行为是非正式的,从个案到个案,从研究机构到研究机构,处置规范都不一样。对什么是科学不端行为没有一致的界定和公告,没有规范的程序对不端行为作出指控或裁决,也没有专门的制裁措施。这些活动被设计成完全像是科学内部的事。这就要求参与者必须自己表明自己的合法性。[15]ORI恰好实现了OSI不能满足的上述要求,充当戈斯顿所言的一种边界组织。

技术转移办公室(OTT)则是承担研究成果向应用转化, 确保研究效益性的边界组织。美国一向重视科技的商业化应用并通过立法促进。1980年通过《技术创新法》及《专利和商标修正法》,1982年里根总统签署《小企业创新发展法》,1986年通过《联邦技术转移法》(简称FTTA),1995年又通过《国家技术转移法》(NTTA)。国家卫生研究院(NIH)也很重视研究的应用,1978年就成立了医药研究应用办公室(OMAR)。继1986年的联邦技术转移法(FTTA)后,由于当时生物技术工业中技术转移接受者变得比一般实业界更重要,NIH就新创立一个发明发展办公室(OID)去取代OMAR,以实现技术转移的线性模式向更商业化的模式转变。OID 又很快转变成技术转移办公室(OTT),OTT就成为技术转移的主要机构,既属于NIH又属于疾病控制与仪器医药管理中心。它管理各研究机构的技术发展协调者(TDCs)网络。OTT主要处理有关技术转移的法律和市场问题,TDCs则更密切地与研究人员互动,这些互动包含边界体及规范聚合体创建中的合作。尽管研究人员显然是受技术转移法操纵的代理人,他们实际也是OTT和TDCs的专业人员,其工作依赖于技术转移的成功。[16]这种情况下,技术转移专家成了研究人员的代理人,就象研究人员是政治或政策制定者的代理人一样。各种合作性边界行为直接向委托人和代理人显示科学的效益。[17]

四、对科技与政治线性关系的突破

先前的委托者—代理者理论中,科技与政治的边界是条分明的分界线,这条分界线至多不过是条“两道街”,其中两条道分别属于两边的政治委托者和科技代理者。这条界线是半渗透的,政治委托者只向科学界提供资金,科学代理人向政治界提供研究成果,政治界和科技界各自分别运作。科技与政治的关系,被戈斯顿称为线性模式。[18]戈斯顿的委托者—代理者模式中,政治与科学的边界增添了有机构成的边界组织。这些边界组织有机构成一体,并具有政治与科学的双重性质和功能。这种边界组织式的委托者—代理者模式突破了科技与政治的线性关系模式的局限,相对保障了研究活动的求实和效益,增强了科技与政治边界的有机组织性及稳定性,较好地调节科技政治空间的契约张力。

线性的科技与政治关系的思想基础,是二战后的社会与科学的契约论。根据这种理论,技术创新来源于科学进步,增加技术创新的唯一可能方式是增加基础研究。政府只要将钱在一端投入到纯科学,经适当时间在另一端就会得到创新。这种政府资助的研究与经济效益的关系被称为线性模型(linear model)或管道模型(pipline model)。[19]它说明的是,政府在这条线的一端支持基础研究,特别是大学的基础研究,在这条线的另一端就会促进经济重要的创新。与这模型相关的是纺垂模型(spin-off model)。[20]它说明的是,政府对特殊研究与发展(mission R&D)的支持(尤其是在政府拥有的实验室中),就会以切线逸出的方式促进经济上重要的创新,[21]这也与“社会与科学的契约”中技术转移的自动性相合。纺垂模型一般与特殊机构相关联,如国防部(DOD)和美国航天与空间管理局(NASA)(线性模型则与大学研究相关联)。这种模型表明,负有像国防和空间探索特殊使命的R&D,就会把计算机或航空器技术这样的成果转化到商业领域。

在上述模型中,科学求实性的保持和科学进步对技术创新的贡献都是没有疑问的。它们受科学的规范和科学的自动功能支配。科学自我规范系统支配着求实,线性模型和纺垂模型都支配着效益。政治委托人只要给科学代理人投入钱,科学就会自动给予政治负有求实性与效益性的研究成果,政治与科学的关系整体上就是一种线性模型。戈斯顿将这种关系模型用左图表示(见图1)。[22]

图1.政治与科学的线性关系模型

附图

然而,如前所述,进入20世纪80年代前后,随着骤然增加的科学作伪等不端行为以及经济停滞的出现,研究中的求实与效益问题受到追问,社会与科学的契约及政治与科学的线性模型受到挑战,科技政治空间的契约张力过大。为了调节这种张力,确保研究的求实与效益,科学与政治之间出现了一些边界组织。如研究求实办公室(ORI)和技术转移办公室(OTT)。针对这种现实情况,戈斯顿突破科技与政治的线性关系模式,提出了一种具有边界组织特点的有机性委托者—代理者模型,用以说明科技与政治间契约张力的调节与有机互动,他把这种关系模式用右图表示(见图2)。[23]

图2.政治与科学的有机关系模型

附图

在有机性的委托者—代理者模型中,科学与政治的边界不再仅是一条半渗透的边界线,而是增加了有机构成一体的边界组织ORI和OTT。这些边界组织同时内置于政治与科学之中,增强了政治与科学整个边界结构和互动的有机性。通过边界组织,政治家与科学家表面上被分成两个明显阵营的边界机构变得更复杂了。就像委托者与代理者间的错综复杂的联系一样,简易的、两派的关系溶化成具有复杂结构的一个有机体。其中,资助者成为一组新角色的委托人,这些新角色又充当研究人员的代理人。[24]边界组织中的这些新角色实际上是双重代理者的身份:它们是原政治委托者的代理者,能避免政治权力的直接运用,又能向政界显示科学的求实和效益;它们也是原科学代理者的代理者,能帮助科学界实现和交流政治所要求的求实和效益。

戈斯顿指出,边界组织这种双重代理机构, 进行着正像布鲁诺·拉图尔(Bruno Latour)及希尔勒·加沙奥夫(Sheila Jasaoff)(1996)所言的“共同生产”——同时生产知识和社会秩序。它们有效利用了科学家与非科学家的结合,同时也创造了科学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结合。在研究求实办公室(ORI),研究人员、 调查人员和裁决人员共同合作产生科学求实性——科学界自我保护和自我促进所需要的一种物品,以及政治界的责任和权限所需要的一种物品。在技术转移办公室(OTT),研究人员、市场人员和专利代理人共同合作,产生科学的效益性——同样是科学与政治双方都需要的一种物品。戈斯顿进一步指出,这种合作生产在“社会与科学的契约”的线性模式下不会发生。因为它默认求实和效益的自动性并导致科学与政治的分离。[25]

以上分析表明,戈斯顿的委托者—代理者理论,对于把握政治与科学的契约张力具有一定积极意义,它确立契约两端的角色:政治作为委托人,科学作为代理人。它还揭示了科技政治空间契约张力产生的两个重要环节,即研究的求实与效益,进而引入边界组织的概念,提供了可操作性的调节契约张力的工具。

按照戈斯顿自己的说法,委托者—代理者理论对于科学政策分析是一种有用的构建方式。[26](1)它把大量关于科学政策的研究统一起来并格式化。(2)它能以现实中一些角色行为为例说明一系列规范的问题。(3)它提出一套解决代理机构问题的规范方式并找到说明,从作为研究活动一种转喻的财金活动,到发展一种关于无代价地自动提供求实和效益的思想,再到对确保求实与效益的监督激励的方式的应用。戈斯顿还认为,可进一步考察委托者—代理者理论观点的贡献;继续关注研究的诚实性,能够看清来自实验室信息的其他方式;其他创造性激励的应用能鼓励巨大的研究效益。这些进一步的研究都仅涉及委托者—代理者理论中研究的道德风险方面,而像同行评议之类的不利选择问题的研究也同样会富有成果。

委托者—代理者理论对于阐明科技与政治的互动关系也仍然存在一些缺陷。总体说来,这个理论基本上反映了政治与科技之间的经济层面的契约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建构了有助于有机互动的边界组织模式,但是它并没能很好地全面建构科技与政治的边界。戈斯顿自己也讲道,委托者—代理者理论的缺点之一仍是把科学与政治的区别本质化,这有悖于建构论思想。[27]笔者之见,这个弱点倒还无关紧要,建构主义者试图彻底抹杀政治与科学的差别也是不现实的。对于这一点也许值得称颂的是戈斯顿已自觉到自己的边界组织还不完善,期待着政治与科技之间出现组织化、有机化程度更高的边界,事实上也应该如此。本人认为,戈斯顿的委托者—代理者理论在讨论科技与政治边界互动时更重要的缺陷是,它仅局限于经济层面的契约关系,而对其他层面没有足够关注,尤其对价值关系和权力关系基本无涉。因此,仅靠它还不能够处理当代科技与政治互动中的一些重要问题。

科学社会学奠基人贝尔纳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对关于科学的物质契约关系作过一些深刻论述。他指出,契约也常常束缚科学研究的自由。“工业中的科学家遇到的最大障碍之一便是缺乏学术自由。大多数人员是根据合同来工作的,这些合同几乎完全是为保护厂方利益而制定的。未来的雇员通常总是过于无知或者是过于害怕,而不加以拒绝,在一定期间,一个人的脑力产物被收购了”。[28]贝尔纳还指出,科学被商品化本身就潜藏着求实及效益问题:“目前造成科学工作的最大浪费的原因之一正是把科学当作一种商品看待的观念,亦即根据成果来付款的办法,这是商业时代必然的后果。正是这种态度,几乎从科学一开始诞生,就造成科学界那种特有的不诚实作风:科学家为了取得他自己认为极为重要的科研项目的经费,就假装说自己要把钱用于支持者可以获利的研究项目。”[29]此外, 科学的效益也不能简单地仅用工作时间或生产上的创新来衡量。

然而,无论如何,在当代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大科学时代,物质契约关系仍是科技与政治之间的一种基本关系。科研活动既要求实,更要效益。就连贝尔纳也强调:“不过事情是很清楚的,不管科学家自己怎样想,世界上绝没有任何经济制度愿意为了让科学家消遣一番就把钱付给科学家。”[30]从目前情况来看, 世界各国的科技政策中,戈斯顿的委托者-代理者理论仍是处理政治与科技关系的一种较理想模式。对于科技经济较落后又处于改革发展中的中国,它对于我们的科技体制、经济体制乃至政治体制改革,都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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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政治契约的张力理论&Geston委托代理理论模型分析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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