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调查综述_中国少数民族语言论文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调查综述_中国少数民族语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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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族和语言文字构成情况非常复杂,新中国成立以来,政府和有关机构对国家的语言文字状况做过多次全面的调查,其调查结果为制订、实施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规划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在目前国家全面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情况的国情调查对于适时调整和更有效地落实执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法规,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民族语文使用情况调查的历史回顾

(一)20世纪50年代

1956年,我国制定了发展少数民族语言研究的12年远景规划,成立了中国科学院少数民族语言研究所,确立了帮助少数民族创制和改进文字的基本政策。在此基础上,我们组织了7个工作队共700多人分赴全国各少数民族地区调查语言。这7个工作队分别是:第1队调查研究壮、布依、侬、沙(侬、沙合并于壮)、侗、水家(现称水)、黎及其他亲属关系相近的语言;第2队调查研究苗、瑶及其他亲属关系相近的语言;第3队调查研究傣、傈僳、景颇、拉祜、哈尼、卡佤(现称佤)、民家(现称白)、纳西、独龙、阿昌、布朗、绷龙(现称德昂)族语语方言;第4队1956年补充调查研究各省彝语方言;第5队调查研究蒙古、达斡尔、东乡、土族、保安等语言;第6队调查研究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塔尔、塔吉克等语言;第7队调查研究藏、羌、嘉戎、西番(现定为普米)等语言。

傅懋勛先生在总结这一阶段调查取得的成就时指出:“到1959年共调查了壮、布依……42个民族的语言。调查成绩可总结为3条:

(1)对一个民族说几种语言的情况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2)对有方言的语言提出划分方言的意见……

(3)不但调查了语言情况,而且调查了语言使用情况和有文字的情况……”[1]

这一阶段的调查成果巨大:收集了累计达1500个以上调查点的资料,每个点包括数千个常用词、一套语法例句、整理出一份音位系统,有的点还记录了相当丰富的长篇故事,且这批资料是研究少数民族语言的宝贵财富。其次,摸清了我国少数民族主要语言的分布、使用人口和使用状况、结构特点、内部差异、与周围民族语言的关系等。这对了解语言和文字的关系,语言是否原有文字,文字与口语是否脱节;对无文字的民族,了解本民族对文字问题的意见,对一些需要创制文字的民族的基础方言和标准音作了初步论证。此次全国民族语言普查的意义在于:

1.这次全国少数民族语言普查工作,以调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分布和使用情况为主要任务,调查结果填补了这一领域的空白,为当时进行少数民族识别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

2.为解决少数民族的文字问题,提出为没有文字或原有文字不完备的少数民族创制、改革和选择文字的建议,先后为10个少数民族创制了16种文字方案,帮助3个少数民族改进了4种文字方案。由中国科学院少数民族语言研究所拟订和提出的《少数民族文字方案中设计字母的几项原则》中关于创制改革少数民族文字以拉丁字母为基础,民族文字方案尽可能和汉语拼音方案取得一致,为少数民族语言特有的语音单位设计字母的办法等指导思想,都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实用性和预见性。在为创制文字选择基础方言和标准音点,以及根据需要为一个民族设计几种方言文字甚至不同语言文字的处理上,学术界从我国少数民族社会语言状况的实际出发,比较合理地解决了不同情况、不同类型的民族文字创制问题。

(一)20世纪八九十年代

1.《中国少数民族语言使用情况》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和国家民委文化宣传司牵头开展的“七五”规划重点课题成果《中国少数民族语言使用情况》[2],从语言使用功能角度,分别以各种少数民族语言和各级民族自治地区为单位交叉描述了我国少数民族语言的地区分布、在不同社会领域的使用状况,全面反映了新中国成立以后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民族语文政策和规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少数民族语言使用的现状。课题的调查范围涉及国内有少数民族语言分布的20个省区、30个自治州和113个自治县/旗,调查语言使用者的抽样人数约10万人。这部著作的基本内容是根据课题组的第一手调查材料分别以语言(60多种在我国大陆使用的少数民族语言)和地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为纲全面描述了我国各少数民族语言和各民族地区的语言文字使用和发展情况,具体语言文字使用领域包括政府公务、学校教育、文化宣传、广播影视、出版发行、民间活动等。对少数民族母语的使用(包括单语和双语使用)人口通过典型抽样的数据进行了推算,提供了比较准确和权威的全国少数民族语言使用的人口数字。这部著作的主要结论是,少数民族语文仍然是少数民族重要的社会交际工具,是构成我国少数民族的一个重要的社会要素,政府的民族语文政策和管理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和落实。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各民族语言之间的接触明显加强,语言关系和语言社会功能也出现了明显的调整和变化。但由于少数民族语言自身发展的局限和少数民族语言使用的实际需要,有些少数民族已经出现本民族语言的单语制转向民族语言和汉语的双语制,有些通用双语的民族可能会从以使用本民族语言为主的双语制转向以使用汉语为主的双语制,还有些已经全部通用汉语的少数民族可能会逐渐放弃母语而完全转用汉语。这样的变化主要发生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的时期。该书发布的我国少数民族语言状况的资料,对国内外学术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2.《世界的书面语:使用程度和使用方式概况(中国卷)》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和加拿大拉瓦尔大学国际语言规划研究中心合作完成的《世界的书面语:使用程度和使用方式概况(中国卷)》[3]是一部大型的描述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情况的社会语言学著作。这部书的特点是把我国语言的民族分布,使用地区,使用人口,语言的使用、兼用和转用情况,双语社区,语言规范程度,语言的法律地位,以及语言文字在行政、立法、司法、意识形态和宗教、教育、出版、广播、影视、制造业和服务业等社会使用领域的使用类别和程度,按照国际统一的语言使用活力参项框架做了系统的调查和描述。语言使用的原始资料主要来自民族地区的实地调查,同时尽可能地搜集了各类年鉴、人口普查资料、政府机构的统计报表、文献报刊等有关语言文字使用的数据资料。《世界的书面语:使用程度和使用方式概况(中国卷)》和《中国少数民族语言使用情况》在内容的安排方面很接近,但在资料的调查和描述方式上有较大不同,前者主要是通过语言使用的问卷调查和量化指标体现的。

3.《我国新创和改进的少数民族文字试验推行工作经验总结和理论研究》

《我国新创和改进少数民族文字试行工作经验总结和理论研究》(中华社科基金,1995)是“八五”时期根据国务院1991年[32]号文件的指示和部署,由国家民委语文室、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联合云南省、贵州省、湖南省的民族语文工作机构,组成新创和改进少数民族文字调查总结工作组,分别对德宏傣文、景颇文、载瓦文、西双版纳傣文、拉祜文、佤文、哈尼文、川黔滇苗文、黔东苗文、布依文、侗文、湘西苗文等12个文种的试行工作进行全面调查总结,形成一组研究报告。各文种的报告对文字的创制或改进以及试验推行的过程做了比较全面的介绍,并着重调查了这些文字当时在民族地区的小学双语教学、社会成人扫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领域的使用情况,同时也反映了这些新文字在地方政府、公检法部门等正式场合与民事、文娱、医药、宗教等民间活动场所的使用情况。根据这一项目调查总结的结论,我国多数创制和改进的民族文字在试行期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受到本民族干部群众的欢迎。

根据课题组的总结意见,这项宏大的语言规划工程由于体现了党和政府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语文政策,较好地实践了为没有文字或原有文字不完备的少数民族创制或改进文字的语言规划理论,采取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的原则解决不同情况少数民族文字问题,文字推行工作措施有效,符合民族地区的现实需要和本民族群众的意愿,能够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因此基本上可以说是成功的,其社会作用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不可替代。各文种完成的总结报告还按规定程序向国务院提出了正式推行这些文字的申请报告。

(三)20世纪末

1.中国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调查

为了解我国国民文化素质,为教育、文化、科技、经济和劳动人事等部门制定规划和有关政策提供依据,填补国情调查中语言文字使用情况的空白,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经1997年1月6日国务院134次总理办公会议批准,1998年开始我国首次开展中国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调查。

这次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调查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常住的人员(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及台湾、澳门居民暂不列入)。调查范围包括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涵盖所有汉语主要方言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的地区。调查数量为全国人口的千分之一。调查语言包括我国境内使用的汉语普通话、汉语方言、少数民族语言、外国语言、其他语言。调查文字包括我国境内使用的简化汉字、繁体汉字、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外国文字、其他文字。调查语言文字使用场合包括:教学活动、公务活动、宣传活动、日常交际、信息处理、其他。调查方法分个人调查和部门调查。调查采用全国统一问卷,在规定时间内,由省、地、县教育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分级组织实施。调查问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汇集,并用统一电脑软件初步归类统计后报中国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调查主管部门汇总。

这项调查由教育部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设办公室),由各地教育部门会同语言文字部门分级组织实施。由教育部、国家语委、国家民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国社会科学院有关负责同志组成中国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调查指导小组,指导和协调这项工作。该调查先由教育部和国家语委负责制定调查大纲,编制调查问卷,培训全国骨干调查员,指导和检查各地调查工作,统计分析调查结果,编写中国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调查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并培训本地调查队伍,组织调查和对本地调查结果初步归类统计。其调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4]

全国能用普通话、汉语方言和少数民族语言与人交谈的比例

全国及城镇和乡村能用普通话与人交谈的比例

全国及分性别能用普通话与人交谈的比例

全国及分年龄段能用普通话与人交谈的比例

全国及分受教育程度能用普通话与人交谈的比例

全国各汉语方言区能用普通话与人交谈的比例

全国在不同交际场合最常说普通话的比例

2.《中国新发现语言研究丛书》

20世纪50年代国家组织了大规模的语言调查,根据调查成果出版了60种少数民族语言简志。20世纪80年代以来,民族语言学的专家学者们多次深入边远地区,进行系统、深入、全面的调查,又发现了一批鲜为人知的民族语言。据统计,目前发现的少数民族语言已达120余种,但仍有几十种语言因使用人数日渐稀少,正处于濒危状态。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的支持下,自1992年始,国内外近百位民族语言学专家对30余种处于濒危状态的民族语言进行了专业的收集整理研究,其研究成果以《中国新发现语言研究丛书》①的形式推出。《中国新发现语言研究丛书》是继《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简志丛书》之后又一套少数民族语言的描写专著,多为不同少数民族内部不同支系的语言,且绝大多数为濒危语言。这套丛书的出版对这些濒危语言的学术研究具有重要价值和现实意义,因为它们记录了许多民族历史文化传承交流的信息,是见证民族发展的“活化石”。

(四)新世纪

1.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建设

为全面掌握语言国情,加快普通话推广和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抢救、保存衰危的语言及方言并向社会提供服务,国家语委于2008年启动“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建设,以市、县(市)为单位,依照统一规范,采集当代中国语言的汉语方言、地方普通话以及少数民族语言和方言等有声资料,并进行科学整理和加工,长期保存,以便将来深入研究和有效地开发利用。

国家语委委托北京语言大学、厦门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中国社科院语言所、民族所分别设计了普通话、汉语方言、少数民族语言的语音、词汇、语法、语篇和地方普通话的调查表和调查规范,设计了用于调查记录语言的录音软件和数据库。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原则上按照一县一点的原则,调查采录1000个单字语音、1200个词汇、50条语法以及规定话语和自选话语等有声语料。[5]

2.中国少数民族语言国情调查研究

2005年,中央民族大学“985”工程设立“中国少数民族语言国情调查研究”课题,下设多个子课题,探究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特别是像基诺族、阿昌族、达斡尔族等人口稀少的语言进入新时期后的使用情况及演变特点,通过语言田野调查的第一手材料,编写反映某一民族语言、某一地区语言使用个案的调查研究专著,汇集出版了《新时期中国少数民族语言使用情况研究丛书》,目前该套丛书已由商务印书馆出版19部。该项目成果之一《中国少数民族语言使用现状及其演变研究》[6]由23篇语言国情调查方面的论文组成,以浓缩专题的形式展示了近年来语言国情个案调查的部分成果,为当前全面开展语言国情调查提供参考和借鉴。

3.中国跨境语言现状调查

中央民族大学2011年承担国家语委“十二五”科研规划重大项目“中国跨境语言现状调查”。跨境语言是同一语言由于分布在不同国家而产生的语言变体,有其特殊的发展规律和特点。

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蒙古、藏、维吾尔、苗、彝、壮、布依、朝鲜、瑶、哈尼、哈萨克、傣、傈僳、佤、拉祜、景颇、柯尔克孜、布朗、塔吉克、怒、乌孜别克、俄罗斯、鄂温克、德昂、京、塔塔尔、独龙、赫哲、门巴、家巴等30个民族的语言是跨境语言。跨境语言的研究是一个新课题,过去研究不多,尤其是对分布在境外的跨境语言的研究,还有很多尚属空白。“中国跨境语言现状调查研究”首次将我国少数民族语言的调查研究从国内扩展到境外,该项调查可为国家相关决策提供可靠的资料和信息。

4.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语言活力与语言多样性问卷调查”[7]

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委托,2010年中国社科院民族所专家对中国内地的100余种少数民族语言的活力与多样性做了问卷调查。问卷调查内容包括代际语言使用情况、语言使用人口、语言使用领域、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领域等使用、传统知识领域等11项内容。调查语言包括汉藏语系71种语言,即藏缅语族的藏语等42种语言,侗台语族的壮语等20种语言,苗瑶语族的苗语等9种语言;阿尔泰语系20种语言,即突厥语族的维吾尔语等8种语言,蒙古语族的蒙古语等7种语言,满—通古斯语族的满语等5种语言;南亚语系的佤语等12种语言,以及属于南岛语系的回辉语和系属未定的朝鲜语。

5.新世纪语文现代化方面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的调研与开发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开展了《少数民族文字字符集》、《地名规范》、《人名规范》、《术语标准》及各种语文应用标准等一系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现代化方面的使用调研和开发。国家语委2004年发布的《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与信息化课题指南》中,对少数民族人名、地名汉字音译和拉丁化转写、术语规范等给予了重点资助,资助项目包括《少数民族人名拉丁字母转写规范》、《少数民族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少数民族地名拉丁字母转写规范》、《民族语术语标准化工作的一般原则和方法》、《民族语术语缩略语书写的一般原则与方法》。其中《少数民族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涉及维吾尔、哈萨克、藏、蒙古、彝、傣等族的人名规范。

从资助项目看,少数民族语术语标准呈现出两个倾向,一是注重一般原则与方法的规范标准建设,仅在宏观层面上为各种具体语言标准的制定提供指导;二是注意与以前规范标准的互补和衔接,过去大多是地名标准,这一次主要是人名、教材术语及其他术语的标准建设。这些标准研制出来后,我国少数民族语的术语标准将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在长期实践和大量工作的基础上,对一些民族语还发布了地方标准或具有地方标准性质的规定,以促进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如关于蒙古语相继发布《关于蒙古语语文标点符号的规定》、《关于试行蒙古语文缩写和略写法的通知》、《确立蒙古语术语标准化工作的一般原则与方法》、《确立蒙古语辞书编纂的一般原则与方法》、《确立蒙古语缩略语书写的一般原则与方法》等;关于维吾尔语发布了《维吾尔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则》;关于朝鲜语审核制定了《朝鲜语规范原则》、《汉朝自然科学名词术语统一案》、《朝鲜语术语数据库的一般原则与方法》和《朝鲜语术语标准化工作原则与方法》等。此外,还有一些通用标准也涉及少数民族语标准化,如《中国各民族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地图及英文版地名拼写规则》。这些地名标准极大地提高了我国少数民族语地名标准化水平,促进了我国民族语地名的规范化。《中国人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法》也规定了少数民族人名的汉语字母拼音写法等。

二、民族语文使用情况调查的政策依据

(一)国家民族语文政策[8]

我国政府制订的国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基本政策包括:

(1)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2)民族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依法使用民族语言文字;

(3)学校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或进行双语教学;

(4)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5)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如民族文字教材和出版物的编译和出版工作、民族语文广播电视、民族语文文化艺术等)提供帮助,创造条件;

(6)大力培养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人员;

(7)司法程序中对民族语文的使用。

这些民族语言政策总体上是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基础,即上述第(1)条政策“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是国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规定的7项“民族地方自治权”之一。

(二)地方民族语文法规[9]

根据国家《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国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相应制订了如下可以在自治地方使用发展的少数民族语言的法规:

(1)省区级政府语言法规有蒙古语(内蒙古),藏语(西藏),维吾尔语(新疆),未分语种(云南);

(2)地州级政府语言法规有蒙古语(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藏语(青海果洛、海南、黄南、玉树,甘肃甘南,云南迪庆,四川甘孜等藏族自治州),哈萨克语(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朝鲜语(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彝语(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云南楚雄彝族自治州、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柯尔克孜语(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傣语、景颇语、载瓦语(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哈尼语(云南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壮文和苗文(云南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等;

(3)县级政府语言法规有蒙古语(辽宁阜新蒙古自治县、甘肃肃北蒙古族自治县、新疆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哈萨克语(甘肃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彝语(四川马边彝族自治县),锡伯语(新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塔吉克语(新疆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等。也即只有蒙古语、藏语、维吾尔语、哈萨克语、朝鲜语、彝语、柯尔克孜语、傣语、景颇语、载瓦语、哈尼语、壮语、苗语、锡伯语、塔吉克语等15种民族语言制订了政府语言政策法规,并开展了相应的语言使用发展规划项目。

以省区级民族语文条例为例,西藏1987年制定、2002年修正了《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下称《西藏条例》),新疆1993年制定、2002年修正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下称《新疆条例》),内蒙古2005年制订了《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下称《内蒙条例》),云南2013年制订了《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这些条例涉及当地自治民族语言使用条款内容引述如下:

在公民的语言权利和义务方面,《新疆条例》规定:“语言文字工作必须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内蒙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蒙古族公民学习、使用、研究和发展蒙古语言文字的权利。”

在行政领域的语文使用方面,《西藏条例》规定:“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时,藏语文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新疆条例》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同时使用维吾尔、汉两种语言文字;根据需要,也可以同时使用其他民族的语言文字。”《内蒙条例》规定:“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执行职务时,同时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可以以蒙古语言文字为主。”

在教育领域的语文使用方面,《西藏条例》规定:“义务教育阶段,以藏语文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开设藏语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课程。”《新疆条例》规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中、小学校,在加强本民族语言文字基础教育的同时,从小学三年级起开设汉语课程,有条件的可以提前开设。”《内蒙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重点扶持以蒙古语言文字授课为主的各级各类教育,培养兼通蒙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各类专业人才。……汉语言文字授课的蒙古族中、小学校,应当设置蒙古语言文字课程。”

在媒体领域的语文使用方面,《西藏条例》规定:“自治区积极发展藏语文的教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事业。”《新疆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教育、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古籍整理等项事业的发展。”《内蒙条例》规定:“各广播、电视、电影机构应当加强蒙古语演职人员队伍建设,编播和制作满足公众需求、内容丰富的蒙古语节目和影视作品,增加播放时间和次数。”媒体和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极大地扩展了语言的使用范围,国家通用语言作为基本播音用语可以克服多语言多方言的地域局限,但是仅限于新闻信息类节目;而以地方话为载体的文化艺术类节目则是民族语言和方言的优势领域。

在服务领域的语文使用方面,《内蒙条例》规定:“公共服务行业向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公民提供服务时,应当使用蒙古语言文字。”

但是,民族地方政府制订的地方民族语言政策法规与保护和使用发展民族语言的规划项目的实施之间也会出现不相一致的情况。特别是可以全面实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问卷调查:语言活力和多样性》“语言社会使用领域”、“新媒体领域”、“文字和书面语及其出版物”和“语言项目状态”等指标调查的民族语言大致仅限于蒙古语、藏语、维吾尔语、哈萨克语、朝鲜语、彝语、壮语、傣语等少数语言。

(三)国际社会关于语言活力的共识与标准

200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问卷调查:语言活力和多样性》(UNISCO Survey:Linguistic Vitality and Diversity),目的是搜集世界语言,特别是濒危语言和土著语言的一个大型的、具有代表性的、可资比较的数据样本。其具体目标有两个:第一,这些资料将用于修订教科文组织的标志性出版物《世界濒危语言地图》的第3版,并用于生成交互式《世界濒危语言数字地图》网络版。第二,这些数据将用于开发一种方法,以建立生物多样性公约成员国所要求的“语言多样性及土著语言使用人口数量现状和发展趋势指数”。该问卷分“语言活力”和“语言多样性”两个部分。其中“语言活力”部分的问卷包括以下12项内容和调查指标:

1.总体活力/濒危等级(overall vitality/endangerment score)

2.代际语言使用情况(generational language use)

3.语言使用人口(number of language speakers)

4.小区里该语言的使用人口比例(proportion of speakers within the reference community)

5.语言使用领域(domains of language use)

6.新领域,例如新媒体,包括广播、电视和互联网(new domains,i.e.new media,including broadcast media and the internet)

7.传统知识领域(domain of traditional knowledge)

8.使用该语言编写的教材、教辅和读物(materials for language education and literacy)

9.政府和机构的语言态度及政策,包括语言的官方地位及使用情况(governmental and institutional language attitudes and policies,including official status and use)

10.小区成员对母语的态度(reference community members' attitudes towards their own language)

11.语言文献记录的类型和质量(type and quality of documentation)

12.语言项目状态(status of language programs)

每项指标根据具体语言的实际使用状况可分为5-0级6个等级,例如第2项某语言的“代际语言使用情况”分为:

5级:所有人包括儿童都使用该语言(all generations,including children)

4级:大部分儿童使用该语言(most children)

3级:只有部分儿童使用该语言(only some children)

2级:只有祖父母和老一代人使用该语言(only grandparents and older generations)

1级:只有曾祖父母代人使用该语言(only the great grandparental generations)

0级:无人使用该语言(none)

第2-12项指标的综合状况构成该语言的活力或濒危状况,即第1项“总体活力和濒危情况等级”确定该语言为以下6级中的某一级:

5级:安全语言(safe)

4级:不安全/脆弱语言(unsafe/vulnerable)

3级:明显濒危语言(definitely endangered)

2级:严重濒危语言(severely endangered)

1级:极端濒危语言(critically endangered)

0级:死亡语言(extinct)

三、民族语文使用发展的实际状况

民族语文工作是我国民族工作和语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语文也是民族地区干部群众基本的社会交际工具,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广泛使用,如果处理不好民族语文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关系,就可能引发负面的社会问题,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乃至国家安全。

民族语言政策制定与规划实施之间不一致的原因之一是语言政策更多是体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民族自治权,而语言规划则强调民族语言生活在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二者的不平衡可以表述为中国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计划经济时代制订的语言政策和90年代中期以后市场经济时代实施的语言规划之间的不一致和不平衡。

我国的语言状况近年来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国家通用语言的推广和普及范围从汉语方言地区逐步扩大到少数民族地区。民族地区的双语教学在保持母语教学的基础上,明显地加强了国家通用的汉语文教学的力度。具体措施表现为在多民族居住的地区,提倡和鼓励不同民族的学生合校分班或合校合班,在民族地区举办少数民族双语师资普通话培训班。少数民族学生兼通本民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有利于提高民族教育质量和加快少数民族的发展,符合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但是也应该注意到,当前我国一些少数民族或少数民族地区用民族语文授课加设汉语文课的双语教育中母语教育比重持续下降,一些用汉语文授课民族语言辅助教学的学校或班级改为完全的汉语教学。由于母语教育是通过代际传承保持和发展民族语言重要的因素,也是开展多元文化教育的基本手段,双语教学中母语教学规模缩小和比重下降虽然有助于国家通用语言的传播,但是客观上会造成少数民族语言社会功能的进一步削弱。在语言规划层面,语言不仅是社会交际工具,同时也是社会问题、民族权利和文化资源,因此少数民族双语教学中汉语教学和民族语言教学的目的和侧重点是不同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民族地区切实有效地开展双语教育可以起到构建统一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保护地方语言文字多样性和谐有序双语社会环境的积极作用。

根据上述教科文语言活力测试指标,中国大陆各少数民族语言处于诸活力/濒危等级的语言分布如下:

5级(安全)语言:蒙古、维吾尔、哈萨克、藏语、彝、朝鲜等6种语言,使用人口约2500万;

4级(不安全/脆弱)语言:壮、布依、傣、临高、侗、水、毛南、仫佬、黎、村、苗、布努、巴哼、勉、回辉、佤、布朗、德昂、京、景颇、哈尼、拉祜、傈僳、纳西、独龙、嘉戎、载瓦、白、达斡尔、土、东乡、锡伯、鄂温克、柯尔克孜、撒拉等35种语言,使用人口约3000万;

3级(明显濒危)语言:布央、佯僙、拉珈、莫、标、茶洞、保安、东部裕固、炯奈、优诺、唔奈、巴那、克蔑、克木、俫、布赓、白马、仓洛、羌、木雅、扎巴、毕苏、怒苏、拉坞戎、博嘎尔、义都、尔龚、尔苏、普米、西部裕固、图佤等31种语言,使用人口约200万;

2级(严重濒危)语言:仡佬、康家、鄂伦春、畲、布兴、莽、户、布芒、乌孜别克、门巴、阿昌、浪速、却域、纳木依、基诺、柔若、桑孔、堂郎、达让、格曼、贵琼、史兴、苏龙、土家、塔塔尔等25种语言,使用人口约9万;

1级(极端濒危)语言:蔡家、阿侬、拉基、普标4种语言,使用人口约1500人;

0级(死亡)语言:木佬、满、赫哲、羿4种语言,使用人口不超过50人。

根据国内传统的看法,处于第4等级的壮语、傣语、柯尔克孜语、锡伯语等不应属于濒危语言,但是根据国际社会的标准,这些语言在行政、教育、媒体等官方场合的使用,以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媒体领域的使用相当有限,因此这些对于现代社会语言使用发展比较重要指标的得分降低了这类语言的活力等级。总体上,中国少数民族语言大多数属于中间的2-4等级语言,两端的5级“安全”和1-0级“极端濒危或已经死亡”的语言为数不多,符合语言活力正态分布的状况。据教科文统计,目前全世界97%的人仅集中使用4%的语言,而96%的语言使用人数仅占世界人口的3%,全部6000多种语言中至少半数语言的使用者正在减少,预计约90%的语言将在本世纪结束时消失。

如按此方式统计,中国90%的少数民族语言人口使用壮、维吾尔、彝、苗、蒙古、藏、布依、朝鲜、侗、哈萨克、哈尼、白、傣、瑶等12种语言,而90%的语言使用人数仅占少数民族语言人口的13%。因此,中国少数民族语言虽然总体上已经出现濒危趋势,但是并非十分严重。然而,可以说所有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人数都正在减少,这种状况也是令人堪忧的。

另外,中国和国际社会统计和识别语言身份的标准和口径也不同,一般国际社会(如UNESCO,SIL International等)通常按语言沟通度和语言认同态度来界定语言身份,而中国学界则比较强调语言使用者的民族属性和语言之间的历史联系。因此,国际社会统计的中国语言数量要比国内学者统计的多2-3倍,即把许多国内视为方言的话识别为独立的语言。这种语言身份认证误差是造成语言活力等级不同的一个原因,因为如果是作为某种语言变体的方言,其使用活力肯定要低于按该语言的标准语或代表点活力测算的结果。

民族语文政策制定与规划实施之间不一致的一个比较明显的案例是2010年青海省教育厅《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与20世纪90年代青海省内各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关于藏语和汉语“双语教学”规定的不一致。青海省教育厅2010年9月发布的《青海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到2015年,小学实现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主、本民族语言文字为辅的“双语”教学,并加快对少数民族中学生实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加授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双语”教育步伐。而青海省黄南、海南、玉树、果洛等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上世纪90年代通过的各州《藏语文工作条例》一般规定:(以1993年《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第20条为例)自治州藏族中、小学,以藏语文教学为主,开设汉语文课;藏族学生较多的普通中、小学,也应根据需要开设藏语文课,使学生掌握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即从20世纪90年代法规规定的“藏族学校以藏语文教学为主,同时开设汉语文课,普通学校主要开设汉语文课”,转向政府行政规划的“到2015年所有小学都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主、藏语言文字为辅的双语教学模式”。这种调整反映的是藏区市场经济体制下藏语文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状况的发展变化。从传统民族语文工作角度,青海省藏区民族学校实行藏汉“双语”同步教学,已经形成了从学前到大学的藏语文及“双语”教学体系。藏族自治地方的重要公文用藏、汉两种文字发布,人民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依法同时使用藏语文,藏族当事人可使用藏语文参与诉讼活动。藏族自治地方的证件、标识及公共场所建筑物标牌和街道、交通标志均使用藏汉两种文字。藏语报刊、图书和广播事业也有所保持和发展。近些年还开设了藏语电视频道、藏文网,推广藏文编码国际标准,使藏语文进一步适应了现代信息社会的发展。

青海省教育部门在解释《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所有小学都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主、藏语言文字为辅的双语教学模式时,指出这种双语教学模式的“目的是解决一些少数民族毕业生由于汉语不过关而造成的升学管道窄、就业门路少和适应社会、融入社会能力较差等突出问题,既保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又保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发展,进而进一步推动我省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2010年10月,青海省委书记强卫在全省领导干部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加强和改革“双语”教育的原则是坚持方向,依法有序;遵循规律,尊重意愿;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积极引导,创造条件,以科学稳妥的方法引导“双语”教育改革发展。随着“双语”教育的深入,藏族语言文字一定会在开放融入中得到更加充分的发展。

因此,在如何看待民族语文法律法规制订和语言规划实施之间存在差距的问题上,实际上需要考虑三个变量的作用:

第一,由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四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因此保障作为民族区域自治法权利之一的“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应该一如既往地坚持和贯彻。

第二,在中国已经全面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环境下,民族地区的社会语言使用必须考虑少数民族的语言生活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如少数民族学生面临的升学、就业和少数民族公众适应社会、融入社会能力等问题,这些问题更多的是需要通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民族地区的推广予以解决。

第三,从保护语言文化多样性和保护处于弱势民族语言的角度,应该采取科学保护弱势民族语言的措施,即按照2011年中国共产党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的“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的指导思想,充分开发多样性民族语言保护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学术效益。客观地制订、调整和实施切实可行的民族语言政策、法规和规划,使之最大限度地体现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力和利益的政策法律宗旨。

四、开展民族语文使用情况调查的思路

(一)开展民族语文使用情况调查的主要目的,是检查国家民族语文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有6条直接涉及民族语文使用发展的规定,这些条款也即国家民族语文政策:(1)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2)民族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依法使用民族语言文字;(3)学校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或进行双语教学;(4)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5)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如民族文字教材和出版物的编译和出版工作、民族语文广播电视、民族语文文化艺术等)提供帮助,创造条件;(6)大力培养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人员;(7)司法程序中对民族语文的使用。

国家民族语文政策和法律法规及不同民族自治地方制订的本地区民族语文使用发展条例相关规定都是开展民族语文使用情况调查的内容。

(二)国际社会语言活力的测试指标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问卷调查:语言活力和多样性》的指标将语言的存在状况分为两种,一种是语言的自然状况,一种是语言的社会状况。语言的自然状况包括:代际语言使用(指标2)、语言使用人口(指标3)、社区语言使用人口比例(指标4)、母语传播传统知识(指标7)、母语人的语言态度(指标10等。这些指标所反映的语言状况一般不能通过人为干预有所改变,因此当某种语言的自然状况条件比较欠缺的话,其趋于濒危和消亡的大势较难挽回。就语言的自然状况而言,影响语言活力的重要因素是语言的人口状况(如使用人口的绝对数量、在多语社区中所占人口比例、母语的代际使用状况以及下面专门讨论的人口母语能力等)。中国大陆130种少数民族语言中,使用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语言有20种,1000~10000人的语言有32种,10000~50000人的语言有23种,总计75种,也即超过一半的民族语言使用人口不足5万人。根据国际经验,这些绝对人口很少的语言总的发展前景将不可避免地趋于濒危。如果按上述国际社会语言统计标准,中国绝对使用人口很少的语言数量还会大大增加。

语言的社会状况包括:语言社会使用领域(指标5)、新媒体领域(指标6)、是否有文字和书面语及其出版物(指标8、11)、政府语言政策(指标9)、语言项目状态(指标12)等。这些影响语言活力的因素是可以通过人为干预的而改变的,因此某种语言具备或通过人为创造这些方面的社会条件,将会对该语言存在与发展的状况产生比较积极的影响。在现代社会,政府实行的语言政策和规划是影响语言使用状况的决定性因素,其对诸如官方语言使用领域、新媒体领域的适应、形成文字和书面语及其用于出版物都会起到比较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语言规划层面,由于政府在开展包括语言项目在内的各种社会活动中往往可以起到主导作用,因此相关民族语言是否由当地政府规划或已经实施旨在促进其保护和使用发展的具体项目,就显得尤为重要。

综上,我们认为,现代社会影响语言活力最重要的自然因素是语言人口的母语能力,最重要的社会因素是政府的语言政策和规划。

(三)已经开展过的民族语文使用情况调查的主要领域

开展新的民族语文使用情况调查,应了解我国目前已将开展过的相关调查领域。80年代以来,我国已经开展过的民族语文使用情况调查的主要社会使用领域包括:政府公务、立法、司法、学校教育、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出版发行、语文信息处理、制造业和服务业、宗教活动、医药活动、民间活动等。

(四)新时期民族语文使用发展的特殊领域

1.民族语文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载体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2月25日)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1)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2)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3)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4)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5)传统体育和游艺;(6)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根据国际共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90%以上是由少数民族语言及地方方言承载与传播的,所以,作为非物质文化载体的语言文字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是同等重要的。文化载体一旦消失,文化也将随之消失。

2.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现代社会已经进入信息或“大数据”时代,网络媒体已经极大地改变了现行的社会结构和人们的社会生活方式,其中也包括人们使用语言文字的方式。这对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发展提出了适应现代社会语言文字活动的新需求。在这个意义上,我国少数民族语文信息化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我国政府对民族语文信息化工作的支持已进入落实和实施阶段,也反映了民族语言文字标准化和信息处理研究进入了新阶段。当前要大力加强民族语文规范标准建设;要确保因特网上民族语文数据的传输、共享与信息安全;要集中力量加快民族文字基础软件、通用软件的研发和统一平台的建设;要支持民族语文的资源库建设,有计划、分步骤地建设多文种的多种资源库。虽然我国少数民族语文标准化取得了很大的成绩,颁布了一些标准,但是远远不能满足信息化的客观要求。已经颁布的标准目前还是粗线条的面上的标准,一些点上的标准还没有真正开始研制。另外在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衔接上做得也很不够,造成少数民族语文标准长期游离于国际标准之外,近些年来依然没有大的改观。标准化是推动信息化进步的基础,也是信息系统有效运行的保证。没有相关的标准作为基础和保障,少数民族信息化的发展就很难真正实现。当前,尤其需要在标准体系建设方面和国际衔接方面下工夫。

3.少数民族母语能力的测试与提升

从本质上说,上述代际语言使用、语言使用人口、社区语言使用人口比例、母语传播传统知识和母语人的语言态度等语言自然状况的内在影响因素是语言群体的母语能力,母语能力的水平可以反映一种语言的交际行为功能、思维认知功能和社会文化功能的水平,因此保持和提高少数民族的母语能力是少数民族语言传承和活力保持的必要措施。长期以来,旨在保护和抢救濒危少数民族语言的国内和国际项目多从提供和改善语言群体外部的社会条件开展,而忽略了保持和提高语言群体内部母语能力的作用。

中国现行语言能力标准化测试主要包括作为第二语言的外语和汉语能力考试。最近,教育部国家语委已经开展“国民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状况及提升策略研究”。项目拟在对2次语言国情调查数据,18年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积累数据,5年汉字水平、1次汉语能力试测数据进行全面分析,并整合相关研究成果,对重点领域和典型区域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对国民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进行定义、描述;从国家层面分析国民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水平现状;提出提升策略和政策建议。其研究的主要内容有:

(1)分析描述国民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总体。状况;分析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人群的分布差异。

(2)结合十八大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等,联系国家未来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等发展需求,分析影响国民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的各种因素,分析其薄弱点、需求点和提升点。

(3)提出提升的基本方略和推进措施。面向中国少数民族母语能力的测试培养计划近年来也开始受到重视,例如中国广西壮语文工作委员会、青海师范大学、新疆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中央民族大学等已经分别计划和实施了壮语文、藏语文、新疆少数民族语言和一些中国北方濒危少数民族语言母语能力水平的测试和考试项目;

另据我们所知,香港特区政府和台湾“客家人委员会”也已经分别在实施旨在保护香港学生粤语、台湾客家族群客家话母语能力的测试和认证项目。下面举数例说明:

(1)广西壮族母语能力测试

壮语是中国使用人口最多的少数民族语言,其使用状况在中国南方众多少数民族语言中具有代表性。因此广西自治区政府壮语委正在进行的“壮语文水平测试标准”项目是中国大陆研发少数民族语言母语能力测试和认证活动的一项有益尝试,其经验、范式和数据等均可为其他少数民族开发母语水平的标准化测试提供参考。《壮语文水平考试》定位为现代壮语文使用能力测评,以壮语标准音点的语音、语法为规范,适当吸收方言土语中使用较广泛的词汇。采用标准化考试理论方法设计,按不同语言能力级别编制不同考试大纲,以大纲为依据编制分级词表、考试内容及样题,建分级题库,供随机组题考试。考试由政府民族语文主管部门组织。《壮语文水平考试》分设一、二、三级,一级相当于小学毕业能力,二级相当于中专毕业能力,三级相当于大学专科、本科毕业能力。

(2)北方七小民族语言的母语能力测试

中国北方少数民族语言带蒙古语、维吾尔语、哈萨克语、朝鲜语等有传统通用民族文字的语言外,多数都处于语言活力下降乃至出现濒危的趋势。一项由中华社科基金资助的项目对达斡尔语、锡伯语、撒拉语、保安语、鄂温克语、鄂伦春语、俄罗斯语等7种中国北方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现状与母语保持做了调查,该项目除调查描写这些语言的社会使用状况外,还刻意用掌握基本词汇的程度测试语言使用者的母语能力。以达斡尔语的词汇测试为例,该项目首先通过达斡尔族最聚居的内蒙古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中老年母语人确认约700达斡尔语常用词汇,再用这些常用词测试达斡尔族青少年的母语能力。测试结果很明显地分为三个母语能力层次:第一层次为识读500~600词者,多是年龄为23~35岁之间、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上的农民;第二层次为识读400~500词者,多是13~16岁之间的学生;第三层次为识读300~400词者,多是11~15岁之间的学生,以小学生居多。表明达斡尔族青少年的母语能力的确存在随年龄减小而不断下降的趋势。

(3)香港儿童粤语能力测试

香港1997年回归中国以后,根据《香港基本法》和《法定语文条例》中文和英文都是香港的法定语文,实行以中文英文为书面语,以粤语、普通话和英语为口语的“两文三语”的官方语言政策。由于粤语是香港公民的母语,粤语母语和官方汉语(普通话)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这种情况类似于少数民族语言和国家通用语言的关系。由香港城市大学、香港教育学院语言资讯科学研究中心开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卫生署资助的《香港儿童口语(粤语)能力量表(HKCOLAS)是以粤语为代表的全球首套全面语言测试学龄儿童汉语(口语)的评估工具,可用以识别患有语言习得障碍的儿童和一般评估比较同龄班儿童口语能力,鉴定学童在母语习得某些方面的不足,以便提供适时及适当的协助。《香港儿童口语(粤语)能力量表》包含6个主要语言测试范畴:粤语语法、词汇表达、词义关系、词语释义、篇章理解和故事重述,并设有语音测试。项目开展10年以来,《粤语能力量表》研发团队每年参与为香港大学语言及听觉科学专业学生及海外语言治疗师举办工作坊,并一直领导香港的儿童语言能力评估工具发展。随着因特网与云技术的发展,《粤语能力量表》将朝往网络化适性发展,提供切合时代需要的儿童语言评估工作,并可为其他国际华人地区借鉴。

因此,新时期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调查应该在传统语言文字社会使用领域调查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作为文化载体、信息传播工具的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母语能力的测试与提升等反映当前民族语文使用发展新情况和需求的项目内容。

①该套丛书由上海远东出版社、民族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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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调查综述_中国少数民族语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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