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汉长沙市东通大厦“简单户籍”补充_中国古代史论文

长沙东牌楼东汉“户籍简”补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牌楼论文,长沙论文,东汉论文,户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4年湖南长沙市东牌楼7号古井出土一批东汉灵帝(公元168-189年)时期的简牍①,其中有几件“户籍简”引起了整理者的注意。王素最早对东牌楼“户籍简”作详细介绍,深入探讨了其中的“算卒”制度及其与孙吴户籍简的沿承关系。②日本明治大学东牌楼汉简研读会、北京简牍研读班的同仁分别对“户籍简”在内的简牍释文有所校订③,东牌楼汉简研读会的广濑熏雄氏进一步撰文考察了“户籍简”的形制问题④。本文就东牌楼发现的这几枚“户籍简”再谈一点自己的看法,附带探讨一下汉代的造籍程序问题。

按照整理者的分类,东牌楼所出“户籍简”计6枚,编号依次为79至84。王素谨慎地称这6枚简牍为“户口簿籍文书”,但指出其中的简79—82应该是户籍。简83载“右五户同伍”,简84“文后家今又六户”⑤,从内容上看,至少不是民户户籍本身的构成;而简83右侧下端有契口,简84左右两侧中部有契口,与简79的契口位置(右侧上端)不一致,也表明它们不属于同一卷册。我们对这两枚简暂不考虑。现在核对图版,并参据中、日学者的意见,将简79—82重行释文。简79为木简,下端与右侧残缺,长约23.4厘米、宽1.5厘米,右侧上端有契口。残剩三行:

1.

建宁四年成里户人公乘其卅九筭卒笃夅 子……

2.□

3.

……

简80亦为木简,下端微残,长18.8、宽1厘米。仅一行:

简81为木牍,上、下部残断,宽2.8厘米。残剩一行;

卅筭卒

简82亦是木牍,下部残断,残长23.7、宽2.1厘米。三行,“中”字为朱笔:

1.

凡口五事

2.中 筭三事訾五十

3.

甲卒一人

王素指出,这几枚“户籍简”的登载内容与走马楼出土的孙吴户籍简基本相同。即如简79户主身份之前标注年代的情况,我们在走马楼户籍简中也可以见到:

嘉禾六年东里户人公乘李果卅一算一(简406)⑥

这种文例在孙吴户籍简中不太多见,但我们目前所知最早的纸本户籍——前秦建元二十年(公元384年)籍⑦以及西凉建初十二年(公元416年)籍⑧中,每户资料的结尾皆载有“××年籍”的字样。我想,最规范的户籍简应该是在每户家口资料之前标有造籍年代吧。上引“户籍简”有“筭(算)卒”的注记,似乎不见于孙吴户籍简。所谓“算卒”,王素理解就是“算甲卒”,并引东汉郑玄的说法,认为“汉代确有算卒之制”;东牌楼简整理者也将其注释为,“当时算赋之一种”⑨。“算卒”之语,仅见于《周礼·地官·大司徒》“宽疾”条郑玄注:

宽疾若今癃:不可事,不算卒;可事者,半之也。

我们从这句话中很难判定“算卒”的准确含义。唐代贾公彦对此作疏:

云“宽疾若今癃:不可事,不算卒”者,汉时癃病不可给事,不算计以为士卒,若今废疾者也;云“可事者,半之也”者,谓不为重役,轻处使之,取其半功而已,似今残疾者也。

按贾公彦的理解,“算卒”就是“算计以为士卒”的意思。“不可事,不算卒”云云,就是说残疾严重者,不纳入服兵役的对象;若残疾程度较轻,则要承担轻(半)役。此处将“卒”解释为“士卒”,有点问题。汉代的“卒”有狭义、广义,狭义如下引《汉书·食货志》“令民有车骑马一匹者,复卒三人”,特指士卒而言;广义上,凡是隶属官府供其役使的皆称之为卒⑩,汉代史籍中就常见“更卒”、“正卒”、“戍卒”的说法。在汉代的观念中,兵役是包括在徭役之内的,郑玄所说的“卒”应当泛指服行徭役的男子,不专指士卒。除此之外,贾公彦的解释还是符合汉家制度的。《管子》卷一八《度地》篇:

令曰:常以秋岁末之时,阅其民,案家人比地,定什伍口数,别男女大小。其不为用者辄免之。有锢病不可作者疾之,可省作者半事之。并行,以定甲士当被兵之数,上其都。

学界对《度地》篇的成书年代有不同意见(11)。但将秋季作为岁末,明显是秦始皇统一后以十月为岁首,到汉武帝改定太初历这一段时间的事;而“令”作为法律科条的一种,唐人也认为是始于萧和定律令之后(12)。看来,《度地》篇引用的《令》应当是汉初的规定。“锢病不可作者疾之”,丁士涵谓“疾”乃“废”字误,“废之”也就是“免之”,意即伤残严重者,不服徭役;“可省作者半事之”,俞樾解释说,“此言虽有疾病,不能多作,犹可少作,故半事之也”(13)。近年出土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徭律》规定的更详细:

金痍、有□病,皆以为罢癃,可事如睆老。其非从军战痍也,作县官四更,不可事,勿事。(14)

“睆老”,同出《徭律》有“睆老各半其爵繇(徭),□入独给邑中事”,睆老祗应半役,限于“给邑中事”亦即地方杂役。“作县官四更”,汉制“月为更卒”,也就是一生服四次更役。律文提到了致残原因不同,享有的给复标准也略有差异;但都是说伤残轻者,服轻役(半役或“作县官四更”);严重者“不可事,勿事”,就要全免徭役(15)。新近湖北荆州纪南松柏汉墓出土的“南郡罢簿”中,就有“可事”、“不可事”的分类统计。(16)凡此种种,都直接印证了贾公彦的说法。

事实上,我们也可以从郑玄的另一处注释中追寻“算卒”的真义。下引《周礼·地官·乡大夫》提到的“疾者”复除,也就是“宽疾”,郑玄径自注释说:“疾者,谓若今癃不可事者复之”。“复之”也就是“不算卒”,亦即免除兵役在内的徭役。看来,东牌楼“户籍简”中的“算卒”不应理解为固定术语,也不会是“算赋之一种”。

我以为,简中的“算卒”实际是指“算”、“卒”两种赋役名目。按汉代的制度,15—60岁的男女都要交纳算钱(17),每人120钱。走马楼孙吴户籍简中,适龄男女通常都有“算一”的注记;但也可以见到省作“算”的简例,如“”(简[叁]3417)、“里户人公乘谢达年廿六筭给县吏訾五十”(简[贰]4504)等。“算”之后照例是标注徭役的地方,我们通常见到“给县吏”“给州吏”“给驿兵”等之外,也有“给卒”的事例,如“高迁里户人公乘文□年六筭一给县卒”(简[壹]10056)、“……给州卒”(简[壹]8965)(18)等,这些都是充任各种名目的色役。最为普遍的“更卒”之役,或筑路,或修桥,根据官府临时需要充任各种杂使,一般是不作标注的(19)。东牌楼“户籍简”的“卒”是狭义还是泛指?王素根据简82的记载,认为此处的“卒”皆是指“甲卒”。我也倾向于这个意见。“甲卒”或作“甲士”,自战国以来就是兵士的泛称。《汉书·食货志》晁错上书文帝“令民有车骑马一匹者,复卒三人”,如淳注“复三卒之算钱也;或曰,除三夫不作甲卒也”,颜师古释“当为卒者,免其三人;不为卒者,复其钱耳”。此处说的“卒”都是指士兵,而“复卒”也应当和东牌楼简80“卒”后注“复”意思一样。按照汉代通行的制度,男子年23—56岁要服两年兵役,一年为州郡兵,一年驻守京师(卫士)或外戍边疆(戍卒)。就是说,“甲卒”的身份确定后,至少一年的时间内是固定的,这点和色役有类似之处。前文提到的湖北荆州纪南松柏汉墓出土了一系列与户口有关的专门簿籍,其中有“见(现)卒簿”、“置吏卒簿”,这里的“卒”也只能是士卒。汉代兵士的分类已见上述,东牌楼“户籍简”登载的甲卒多数还应该是指长沙郡兵。

明确“算卒”的意思后,我们再来解释一下简79、80的内容。简79:

1.

建宁四年成里户人公乘其卅九筭卒笃夅 子……

2.□

3.

……

“□”两个字顶格,浓笔大写,是户主“其”的全名。“笃夅(癃)”意为重疾,按汉制,是要免除甲卒在内的所有徭役的。但这枚简在“笃夅”之后,并未看到复除的注记。我们在走马楼户籍简中,也经常见到残疾后未注“复”的现象。举两个例子:简[壹]10233“军妻大女惕年五十五筭一盲两目”、10368“□侄子男□年廿筭一盲两目”。“二目盲”是唐代“三疾令”中的“笃疾”(20),全免课役并给侍丁,但这两枚简皆未注明免役的字样。我曾探讨过孙吴户籍简中残疾后注“复”与不注“复”的问题,认为未注“复”的简例实际上只是漏书,并无特别涵义。(21)东牌楼“户籍简”显然也是如此。简80:

“区益”顶格大写,显然也系户主。简文中的“九十复”,涉及汉代的给侍制度。《周礼·地官》载乡大夫之职曰:

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舍者,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

郑众注:

征之者,给公上事也。舍者,谓有复除舍不收役事也……老者,谓若今八十、九十复漾卒也。

老者“复漾卒”,也就是年老给侍。此制也早见于先秦的《礼记》、《荀子》诸书(22)。汉代的给侍制度似乎有一个变化过程。《汉书·贾山传》说汉文帝礼高年“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颜师古解释“一子不事,蠲其赋役;二算不事,免二口之算赋也”(23)。但汉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诏有“年八十复二算,九十复甲卒”(24),似乎此时的侍丁仅享有免除兵役的权利。东汉的给侍标准据前引郑众注,年过80岁就享有给侍,侍丁免除全部徭役。(25)孙吴户籍简中也有这方面的反映,“宗妻大女妾年卅二算一八十一复”(简[壹]2971)、“子公乘宗廿四算一八十□复”([壹]2993)、“素寡妇大女思年卅六算一八十可复”([壹]3322)等,这三人都是作为“侍丁”登录的。上引东牌楼简80载区朱“卒九十复”,也就是说其家有九十岁的老人,区朱作为侍丁免除兵役在内的徭役。

学术界对东汉的兵制有不同认识。《后汉书·光武帝纪》建武七年(公元31年)诏:“今国有众军,并多精勇,宜且罢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士及军假吏,令还复民伍。”清代学者何焯指出,“此制一罢,则兵、农遂分,不可合一,有养军之患矣”(26)。现代的学者也多认为,此后东汉以募兵制代替了征兵(27)。但光武帝之后,史书多次记载了调发郡国兵的事例:

建初五年(公元80年),“荆、豫诸郡兵讨破武陵溇中叛蛮”。

永元六年(公元94年),“武陵溇中蛮叛,郡兵讨平之”。

阳嘉四年(公元135年),“乌桓寇云中……发诸郡兵救之,乌桓退走”。

延熹五年(公元162年),“乌吾羌寇汉阳、陇西、金城,诸郡兵讨破之”。

中平三年(公元186年),“武陵蛮寇郡界,郡兵击破之”(28)。

时间几乎涉及汉章帝至灵帝之间的每个朝代。劳榦(29)、臧知非(30)理解这些郡国兵仍是征兵,熊铁基认为皆是募兵(31)。此次东牌楼“户籍简”的出土,尤其是残疾、侍丁免兵役的记载,确证了直至东汉末年,政府仍在长沙大规模征兵的事实。我们甚至注意到,简82载该户“訾五十”,却要出“甲卒一人”。汉代征发兵役甚或徭役也是要考虑户等资产的(32),后人指责秦始皇暴政,有一条就是征发“闾左”贫民戍守渔阳(33)。简82的“訾五十”作为赀产税,这在孙吴户籍简中是最低、也是占据户数最多的一个额度。看来,长沙郡征发兵役的范围已经波及了贫民。这也与当时长沙及其周边地区战乱频繁的情况相一致。(34)

近些年,随着新材料不断公布,我们对汉代的户籍制度有了更深入认识。张家山《二年律令·户律》规定:“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杂案户(35),户籍副臧(藏)其廷”,“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谨副上县廷”。律文说得非常清楚,户籍由乡案比编造,一式两份,正本留乡,副本呈县。我们目前所见的户籍实物中,走马楼“户籍简”属孙吴时期的县户籍,里耶所出户版是秦始皇灭掉楚国之后不久编制的乡户籍(36)。

东牌楼出土的“户籍简”在形制上与走马楼吴简、里耶秦简有很大不同。《汉书·元帝纪》颜师古注引应劭曰:

籍者,为二尺竹牒,记其年纪名字物色,县之宫门,案省相应,乃得入也。

“二尺竹牒”,晋崔豹《古今注》引作“尺二竹牒”。这里说的似乎仅是门籍,但据《太平御览》卷六○六引《晋令》:

郡国诸户口黄籍,皆用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载名。

户籍的形制也是如此。牒、札,都是指形制窄小的木简或竹简。走马楼出土的户籍简有两类,一类结句简作“口若干事若干算若干事若干”,还有一类作“右某家口食若干”。两类户籍均为较窄的竹简,长度基本在当时的1尺即23厘米左右,与“尺二竹牒”还有点差距。从编联方式上看,走马楼户籍简有两道编绳,仔细分析简中的文字空格,特别是户主简内容较多而越过第一道编绳的空档,可以清晰看出这些户籍简是先编后写(37)。古代的户籍被视为“民之大纪,国之治端”(38),在没有编号的情况下,先编后写无疑是确保户与户之间、户内家庭成员之间编排不致错乱的有效方式。东牌楼出土的这几枚简从登载内容上看,属于走马楼的第一类户籍简;从材质上看,均为木质简牍,但因数量很少,仅见的4枚又有不同程度的残断,很难判断其具体的形制。广濑熏雄氏推测,东牌楼完整的一枚“户籍简”应该由户主+其他家庭成员+赋役总计三部分组成,鉴于简79(残长23厘米)、82(残长23.7厘米)保留的内容可以互补,推论“户籍简”原来的形制就是两者拼合后的长度46厘米(39)。但简82残长23.7厘米,登载赋役总计的文字长度不过10厘米,不是个理想的参照对象,以简79、82拼合后的长度来推测“户籍简”的形制是行不通的。就目前掌握的资料,也看不出东牌楼一枚“户籍简”有所谓三部分构成的迹象。我们不妨看一下简80的情况。从图版上看,简80户主顶格大写,首端完整;末端有残痕,但区朱身份资料后是一段空白,表明再没有后续内容载录。广濑氏这种猜想无疑是受了湖南里耶所出户版形制的影响,但东牌楼“户籍简”与里耶秦代户版的性质不同,下面还要详细说明。东牌楼所见“户籍简”中,简79右侧上端有明显的契口,表明这些简牍也是编联成册的,只是无法判断其具体的编联方式(40)。

我们注意到东牌楼“户籍简”的著录格式问题。走马楼孙吴户籍简中,属于“口若干事若干”一类者除少数家庭成员连记简,无论户主还是家庭成员,多数是一人一简。这些竹简被事先编就的编绳自然分为3栏,无论成员连记简还是每人一简,户主写在第1栏,其他成员写在第2或第3栏,每栏仅书写一名家庭成员;每户家口之后的赋役集计,也是按“口若干事若干”(第1栏)“算若干事若干”(第2栏)“訾若干”(第3栏)的顺序排列,不存在一栏登录两种事项的可能。我们目前所见的成千上万枚孙吴户籍简无一例外遵循着这种格式。东牌楼“户籍简”有很大不同。简79户主“其”与另一家庭成员并排写作两行,简82则是三种不同的事项并列在一起。这种著录方式与里耶秦代户版有点类似。但里耶户版是在沿承战国时期未“书年”的情况下,按照各个家庭成员的课役身份分类著录的,每类亦即各栏之间有明显的栏线。东牌楼“户籍简”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况,我们也看不出诸简尤其是简79有栏线的迹象。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里耶出土的户版是乡户籍,其采用一户一版的形制,很大原因是为了民户迁徙时便于移送。此前以简80为例,说明东牌楼“户籍简”并不是将每户所有的户籍资料(包括家口籍和家庭赋役集计)全部登录在一枚简上;从出土地点看,其距出土数万枚孙吴临湘县官府文书(41)的走马楼古井不过100米,学者也指出东牌楼简主要是属于邮亭文书(42),这几枚简也不会属于乡户籍。

东牌楼出土的户籍简没有一定的长宽形制、固定的著录格式,尤其从简79、80户主姓名顶格大写看,这几枚简显然不是严格的户籍。

汉代编造户籍之前,也有一个民户“自占”即自行申报的阶段。《汉书》卷八《宣帝纪》谓“流民自占八万余口”,后汉明帝曾多次颁布“流人无名数欲自占者”赐“爵一级”的诏令,颜师古注曰:“占者,谓自隐度其户口而著名籍也。”(43)当然,官府并非全以民户自占为依据,而是要对民户申报的内容进行核实,《二年律令·户律》谓:“民皆自占年。小未能自占,而毋父母、同产为占者,吏以□比定其年。自占、占子、同产年,不以实三岁以上,皆耐”。民户申报情况不实的要给予惩罚,睡虎地出土的《秦律杂抄·傅律》也有“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诈伪者,赀二甲”的规定。出土文献亦载有官府案比亦即检核民户资料的内容,前引《二年律令·户律》有云:

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杂案户。

“案户”也就是“案验户口,次比之也”(44),李贤比之于唐代的貌阅(45)。邢义田指出,“吏”和“令史”都是指县廷的吏员。(46)按此条律文下面谈到整治户籍,说“令史、吏主者完封奏(凑)令若丞印,啬夫发,即杂治为”。案户的“吏”显然也就是此处的“吏主者”,“令史”为县廷的斗食小吏,“吏”(吏主者)应该就是指户曹掾史(47)。学界通常解释这条律文时说,汉代是在乡里案比,县吏同时也要参加,并和乡吏共同负责。这种理解也有问题:和前引整治户籍一样,这里的“吏”和“令史”都是具体所指,尤其是县户曹掾、史,每县照例各有一人(48);案比只是造籍这个复杂过程中的一个环节,造籍最多也要在二、三个月的时间内完成(49),即使这些官吏走马灯般穿梭于各乡,恐怕也很难在限定时间内查验完全县民户。准确理解这条律文,需要首先弄清这个“杂”字。整理者注“杂”为“共”,但据《说文·衣部》“杂,五彩相会,从衣集声”,引申为“交错”、“混杂”的意思。汉代史籍中有许多“杂”的用例,《汉书》卷四四《淮南王刘长传》公卿请遣“宗正、大行与沛郡杂治王”,卷五三《景十三王·广川王刘越传》天子遣“大鸿胪、丞相长史、御史丞、廷尉正杂治巨鹿诏狱”,卷七五《李寻传》“光禄勋平当、光禄大夫毛莫如与御史中丞、廷尉杂治(贺良案)”等。从以上用例可以看出,所谓“杂”就是不同官员或不同部门之间的分工合作,亦即颜师古所说的“交杂同共治之也”(50)。前面提到《户律》“令史、吏主者完封奏(湊)令若丞印”,“啬夫发”的情形,就是三者“杂治”户籍、彼此分工的真实写照。乡啬夫和县里的“吏、令史”又是如何分工案比的呢?

我们可以先看一下唐代的情况,据武周延载元年(公元694年)八月敕:

诸户口计年将入丁、老、疾应免课役及给侍者,皆县亲貌形状,以为定簿。一定以后,不得更貌。疑有奸欺者,听随事貌定,以付手实。(51)

《唐六典》卷三○“京畿及天下诸县令之职”条,记县令的职掌也说:

所管之户,量其资产,类其强弱,定为九等。其户皆三年一定,以入籍帐。若五九(谓十九、四十九、五十九、七十九、八十九)、三疾(谓残疾、废疾、笃疾)及中、丁多少,贫富强弱,虫霜旱涝,年收耗实,过貌形状及差科簿,皆亲自注定,务均齐焉。

所谓“五九”、“三疾”云云,皆是关涉到课役征免的特定年龄和身份,所以官府要严格审核,由县令亲自组织案验民众。这是后世的制度。但我们知道,赋役是国家赖以存在的财政基础,历代官府对赋役蠲免的控制都极为严格,睡虎地《秦律杂抄·傅律》有专门针对“匿敖童”、“占癃不审”以及百姓诈老等情形处罚的条文,湖北荆州纪南松柏汉墓中也出土有“南郡新傅簿”、“南郡免老簿”以及“南郡罢簿”等专门簿籍。汉代文献目前未见县案比民户的明确条文,但我们可以找到这样的具体实例,据《后汉书·江革传》:

建武末年,与母归乡里。每至岁时,县当案比,革以母老,不欲摇动,自在辕中挽车,不用牛马,由是乡里称之曰“江巨孝”。

这里仅说江革“母老”,《东观汉纪》谓“母年八十”(52)。汉代是在乡造籍,江革的母亲为什么亲赴县城案比呢?邢义田推测是为了接受“高年”可享有的礼物和优待(53)。但在“七十古来稀”的年代,官府如果仅为“加赐”礼物而让年过八十的老人亲赴县城,恐怕有悖“礼高年”的本义;江革如果仅为使老母享受糜粥之类礼遇,而让其母舟车劳顿,怎么说也不会是孝子之举吧?事实上,有关赐高年米物,汉初诏令说得很明白,九十以上“丞若尉致,不满九十,啬夫、令史致”(54)。皆是各级官吏亲自送到家,断无老人自行赴县之理。《江革传》“每至岁时,县当案比”,李贤注“案比”,谓“案验以比之,犹今貌阅也”。明确说江革母亲入城,是为了接受县司的貌阅核实。前已指出,东汉时期年至八十就享有给侍,所以县里有必要每年查看(江革母亲是否在世),以防脱免徭役的事件发生。江革母亲年已八十,需要江革挽车才能送老母赴县,其他诸如入“丁”、“疾”、“老”等身份自然更需亲自到县里接受案比了。此外,《汉书》卷四四《淮南王传》谈及官吏各坐其所主,说“诸从蛮夷来归谊及以亡名数自占者,内史、县令主”,而“相欲委下吏,无与其祸,不可得也”(55),则从反面说明,新附籍者也是要县令经手负责的。看来汉律说的“相杂案户”,应当就是乡啬夫负责对普通民众的案比,而县令亲自组织吏员在县里(56)对诸如“疲癃”、“新傅”、“免老”及“给侍”等此类特定身份和年龄的人群进行案验。

汉代户籍除户口资料外,也登载财产的内容。(57)但我们在上举东牌楼以及孙吴户籍简中已见不到财产簿的内容,只是赋役集计中还保留有赀税的记载。汉代征收赀税的记录,至少可以追溯到武帝时期(58);史籍中记载的税率,比较明确的是王莽时“壹切税吏民,赀三十而取一”(59)。东牌楼所载的“赀五十”与吴简中的赀数都是整齐划一,显然不是王莽时的比例税,而是基于户等征纳的。有关按户等评赀的记载,我们比较熟悉的《三国志·魏书》卷九《曹洪传》裴注引《魏略》:

太祖为司空时,以己率下,每岁发调,使本县平赀。于时谯令平洪赀财与公家等,太祖曰:“我家赀那得如子廉耶!”

曹操为司空,在建安元年至十三年(公元196-208年)之间。曹操与从弟曹洪是沛国谯县人,“谯令平洪赀财与公家等”,说明评定户赀的工作由当地县令亲自主持。这也并不是什么特例,《晋书·刘超传》载刘超为东晋句容令:

常年赋税,主者常自四出结评百姓家赀。至超,但作大函,村别付之,使各自书家产,投函中讫,送还县。百姓依实投上,课输所入,有逾常年。

所谓“主者”显然指县令派出的主管官吏。刘超能够“推诚于物,为百姓所怀”,所以只需按照民户自报的财产征税即可,而已往的惯例是县令要派吏员分赴乡里评定民户家赀。评定赀产当然要挨家挨户进行,和民众亲赴县里的案比方式不同。

我们通常说“案比造籍”,乡、县吏分工核实民户的各种资料后,就可以正式造籍了。

东牌楼这几枚简都涉及征免“卒”即兵役的问题。简79、80分别是“笃夅”、“九十”免兵役,简81“算卒”后残断,不知道是不是也涉及“复”的内容。简82登载的是民户的赋役结计,其户訾虽然是在乡里评定;但与走马楼户籍简相比,简82多出了“甲卒一人”的内容。兵役的征免历来是官府关注的重点。我们注意到,简82所载内容之上有一个朱笔标注的“中”字,与孙吴户籍简的“中”字通常是标注在户赀上不同,该简“中”字却是标注在赋役之上。孙吴户籍简的“中”字作为县廷对户赀核实的标识,东牌楼简82的“中”字应当是县廷对赋役,更可能重点是对兵役核实、核查后的注记(60)。还需要提及的是,简79注户主为“笃夅”,而我们目前所见几乎所有的走马楼户籍简全部是标注“刑手足”、“盲两目”等具体病症(61),“笃夅”显然官府核实具体情况后,对残疾程度的定性。

东牌楼简牍没有严格按照户籍的标准制作,户主姓名浓笔大书于简牍首端,明显是起着标题作用的同时,很大程度上也意味着户主并非是登录的必备项目。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推测,这几枚简牍或用木简,或用木牍,主要是根据其所登录内容的多少来选择的。四枚简著录的皆是有关“癃”、“侍丁”等特定身份的户籍资料,且直接涉及下年的兵役征免问题,这是必定要经过县廷案比的内容。而从简82标有朱笔“中”字注记及简79“笃夅”的定性语看,这一过程显然已经完成。据此我们认为,东牌楼所出这几枚简应该就是临湘县案比民户之后做的专门簿籍(62);其与邮亭收发的公私文书混杂在一起,可能是准备下发给有关乡作为编造户籍的依据。汉代案比的时间是在八月,这种推测也与同出性质相关的简84所载倒书“八月”时间暗合。

注释:

①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

②王素:《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选释》,《文物》2005年第12期。本文所引王素先生的观点,凡不注明者,皆见该文。

③日本研读会的部分成果见下引广濑熏雄《里耶秦简户籍简刍议》一文,北京方面的有关成果,见北京简牍研讨班:《〈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释文校订》,《简帛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④广濑熏雄:《里耶秦简户籍简刍议》,2007年10月“中国里耶古城·秦简与秦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提交会议论文。

⑤简84另有一行倒书“贾 □戊月八”。

⑥目前出版的走马楼吴简中未见标注年代的户籍简,此据李均明、宋少华《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四]内容解析八则》公布的最新简文,见《出土文献研究》(8),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

⑦有关此件户籍的介绍,参见荣新江《吐鲁番新出〈前秦建元二十年籍〉研究》,《中华文史论丛》2007年第4期。

⑧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书目文献出版社1986年版,第109—111页。

⑨《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第107页。

⑩《说文解字》卷八上《衣部》:“隶人给事者衣为卒。”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173页。

(11)如:罗根泽主张是“汉初人作”(《诸子探索·管子探源》,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胡家聪力主为战国时代的作品(《管子新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57—358页)。

(12)参见《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条注,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84页。

(13)郭沫若:《管子集校·度地篇》注引,科学出版社1956年版,下册,第890页。

(14)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64页。本文所引《二年律令》,如无特殊说明,皆见此书。

(15)整理者标点有误,律文似应点作“金痍、有□病,皆以为罢癃,可事如睆老/其非从军战痍也,作县官四更。不可事,勿事”。

(16)荆州博物馆:《湖北荆州纪南松柏汉墓发掘简报》,《文物》2008年第4期。

(17)参见拙文《〈二年律令〉与汉代课役身分》,《中国史研究》2005年第2期。

(18)本文所引孙吴户籍简除特别注明外,皆见长沙简牍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系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贰]、[叁],文物出版社2003、2007、2008年版。

(19)这点我们在唐代用来征发徭役的差科簿中看得会更为清楚。敦煌吐鲁番出土的大量差科簿中,其丁(中)男除注明“白直”“执衣”“卫士”等色役或特殊身份免役外,其余一概不做标注。

(20)《白氏六帖事类集》卷九引唐《三疾令》,民国影宋本,第310页。

(21)《说“罚估”——吴简所见免役资料试释》,《文物》2004年第12期。

(22)《礼记·王制》:“八十者,一子不从政(征);九十者,其家不从政(征)。”《荀子·大略》载同。

(23)事实上,即使唐代的侍丁也未能享受蠲免赋税的优遇,所谓“一子不事”,还是应理解成复除徭役为好。

(24)《汉书》卷六《武帝纪》,第156页。

(25)郑众仅说“今八十、九十复漾卒”,但八十、九十享有侍丁的人数是否相同,我们不得而知。据唐制,年八十给侍丁一人,九十侍丁两人。

(26)何焯:《义门读书记》卷二一《后汉书·纪》,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353页。

(27)如贺昌群《东汉更役戍役制度的废止》,《历史研究》1962年第10期;漆侠:《秦汉农民战争史》,三联书店1979年版,第124页;张晋藩:《中国法制史》卷一,人民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82页。

(28)以上分见《后汉书》之《章帝纪》、《和帝纪》、《顺帝纪》、《桓帝纪》及《灵帝纪》。

(29)劳榦:《汉代兵制及汉简中的兵制》,《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10册,中华书局1987年版。

(30)臧知非:《论刘秀罢兵的几个问题》,《南都学坛》1989年第1期。

(31)熊铁基:《秦汉军事制度史》,广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73—74页。

(32)参见拙文《吴简中的“户品”问题》,载《吴简研究》,崇文书局2004年版,第190—202页。

(33)关于“闾左”,史籍有不同解释,此取司马贞之说。见《史记》卷四八《陈涉世家》注引《索隐》,第1950页。

(34)史籍外,东牌楼所出“荆南频遇军寇文书”也反映了这一情况,见王素《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选释》一文。

(35)邬文玲注意到,图版“户”之下有重文符,原释文漏释。见《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释文补遗》,载《简帛研究2004》,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6)有关里耶户版的情况,详见拙文《湖南里耶所出“秦代迁陵县南阳里户版”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37)从图版上看,如简4998、5234、7420、7432体现得尤为明显。我们也发现,一些家庭成员简编绳下有压字的现象,推测是编绳滑脱所致。本文在提交同仁讨论时,侯旭东先生提出另外一种看法,认为走马楼户籍简也可能是预先在编绳穿过的地方划出栏线,书写内容后再用编绳编联的。即如侯先生的推测,这种操作方式虽然属于先写后编,但其目的和传统的先编后写是一样的,都是为了防止编绳压字而造成的阅读、使用文书的障碍。

(38)《南齐书》卷三四《虞玩之传》,第608页。

(39)广濑熏雄:《里耶秦简户籍简刍议》。

(40)简83载“右五家同伍”,该简契口的位置就在“伍”字的右侧,如果能确定简83与这四枚户籍简的内在关联,则可说明这批简牍是先写后编。

(41)学界对走马楼吴简的性质有不同争论,但对其主体是临湘县官府文书这一点则无疑义。有关论述见王素《中日长沙吴简研究述评》,《故宫学刊》2006年第3辑。

(42)王素:《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概述》,见《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一书。

(43)《汉书》卷八《宣帝纪》,第248页。

(44)《后汉书》卷五《安帝纪》李贤注,第227页。

(45)《后汉书》卷三九《江革传》李贤注,第1302页。

(46)邢义田:《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读记》,《燕京学报》新15期,2003年。

(47)《续汉书·百官志》公府“户曹主民户、祠祀、农桑”,郡、县户曹亦是如此。

(48)《隶释》卷一六《中部碑》则载有“左”、“右”户曹史之例。除此之外,我们在江苏连云港出土的“东海郡属县乡吏员定簿”中,也可以见到定员之外,以“请故事置”、“请治所置”甚至“羸员”等名目设立的超编名额。但无论如何,一县户曹掾史的人员不会很多。

(49)邢义田《汉代案比在县或在乡?》(《中研院史语所集刊》第60本第2分)认为,汉代造籍仅有一个月的时间。这其实是对汉制“计断九月”的误解。所谓“计断九月”,意思是说计簿所载诸项统计资料截止到九月底,它并不涉及计簿的编造时间,更不能由此推断户籍编造的最后期限。我们知道汉代的上计程序是,诸县先将“户口垦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续汉书·百官志》“州郡”条,胡广注)等资料写入计簿,上计郡国;郡国再汇集一郡之资料,年底前赶至京城,参加来年正月一日朝会。计簿所载户口资料,无疑来源于户籍;户籍编造的最后时限,必在县上计郡国之前。西北悬泉置新出的传文书中,有如下记载:

甘露三年十一月辛巳朔乙巳,敦煌大守千秋、长史奉憙、丞破胡谓过所县河津:遣助府佐杨永视事上甘露三年计最丞相御史府,乘用马一匹,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十一月丙辰东(简号Ⅱ0213②:139,引自张俊民《敦煌悬泉置出土汉简所见人名综述(一)》,《陇右文博》2006年第2期)

阳朔二年十一月丁卯,遣行丞事守部候疆奉上阳朔元(年)计最行在所,以令为驾乘传,载卒吏吏所奉上者。敦煌太守贤、长史谭,以次为驾,如律令。五月(简号Ⅱ90DXT0112②:108,引自何双全《简牍》,敦煌文艺出版社2004年版,第240页)

第1例甘露三年(公元前51年)十一月辛巳朔,“乙巳”为25日。第2例阳朔二年(公元前23年)戊辰朔,本月无丁卯日;据简文载是上“阳朔元年计”,故“二年”当为“元年”之误。阳朔元年十一月甲辰朔,丁卯为24日。这些都是敦煌郡上计中央的时间,县上计郡必在十一月之前。如果宽泛地说,可以认为造籍时间是从八月开始,最晚到十一月结束。但我个人更倾向于是在十月之前结束。因为户籍是为征收赋役服务的,走马楼户籍简所载“算”、“事”、“赀”等数额就是征收下一财政年度赋役的依据。江陵凤凰山汉简记载有郑里、市阳、当利诸里正月至六月算钱的征收情况,近年安徽天长又新出土了东阳县诸乡八月、九月的算簿,这表明汉代的算赋并非集中固定在某一时间,而是分月征收的。天长出土的算簿记载之所以截止到九月,自然是汉代以九月为财政年度之末;如此,算赋的征收很可能从本财政年度之初即上一年的十月就开始了。户籍要在此之前编造完毕,也就只有两个月的时间。再者说,唐代造籍远较汉代复杂,县“赴州依式勘造”,同时要造省籍、州籍及县籍一式三本,造籍时间也只有三个月。汉代造籍理应要比唐代时间短。

(50)《汉书》卷六○《杜周附子延年传》颜师古注,第2663页。

(51)《唐会要》卷八五《团貌》,中华书局1955年版,第1555页。

(52)刘珍撰、吴树平校注:《东观汉纪校注》卷一五《江革传》,中州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下册,第648页。

(53)邢义田:《汉代案比在县或在乡?》。

(54)《汉书》卷四《文帝纪》,第113页。

(55)颜师古注:“言诸侯王之相欲委罪于在下小吏,而身不干豫之,不可得也。”

(56)韦昭《释名》谓“户曹,民所群聚也”,县令组织的案比理应是在户曹举行。

(57)参见拙文《孙吴简中的户籍文书》,《历史研究》2006年第4期。

(58)《盐铁论·末通篇》贤良文学有云:“往者军阵数起,用度不足,以訾征赋,常取给见(现)民。”此“往者”,当为汉武帝时期。

(59)《汉书》卷二四下《食货志下》,第1184—1185页。

(60)两者的性质也有所不同。孙吴户籍简的“中”字是县司对造好后的户籍平时的校核,东牌楼简的“中”字则是造籍之前,县司对民户申报资料的案比。有关这一问题,详参拙文《走马楼户籍简中的朱笔“中”字》,待刊。

(61)我们在目前公布的户籍简中,仅见一例“妻大女笃隆病”(参5901)标有“笃隆”的注记。

(62)前揭武周延载元年(公元694年)敕:“诸户口计年将入丁、老、疾应免课役及给侍者,皆县亲貌形状,以为定簿。”朱雷据此认为唐代貌阅之后制定有专门的貌定簿,以作为民户申报手实的依据(《唐代“手实”制度初探》,《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5期,1983年,内部交流)。宋家钰有不同意见,认为所谓“定簿”是指注定于簿籍,具体到此处就是将貌阅结果注定于户籍之上(《唐代户籍法与均田制研究》,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91页)。邢义田检索汉唐间的各种文献,认为“定”在文书中都有清查计算以后,表示最后实际情况的意思(《尹湾汉墓木牍文书的名称和性质》,《大陆杂志》第95卷第3期,1997年)。这实际也支持了宋家钰的说法。我赞同宋、邢两位对“定簿”一语的解释。实际上,唐代也是民户申报手实在先,官府尤其是县司貌阅在后(故唐代手实皆有“具注如前,更无加减,若后虚妄,求依法受罪”之类保证词),并不存在据以申报手实的专门簿籍。问题是唐代造籍“县司责手实计帐,赴州依式勘造”,我们不知道,县司貌阅之后的结果是直接注定在手实上,再至州转写造籍;还是将貌阅结果制定专门的簿籍,再与手实一起携带至州比对造籍?汉、唐造籍程序不同,这一点唐反而不如汉代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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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长沙市东通大厦“简单户籍”补充_中国古代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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