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道德及其在社会中的功能体现_道德论文

什么是道德及其在社会中的功能体现_道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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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往往这样理解道德:它是做人的一种品质,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社会规范。其实,说道德是一种品质和规范,这只是它给我们表现出来的一些方面,而不是其本质全部。理解道德必然碰到这样一个问题:道德对于我们的意义究竟是什么?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理性,道德需要把握和解决许多问题:人“应当”怎样做人、怎样生活?人与他人应当怎样相处?我们的社会应当如何规划蓝图、如何建设发展?应当怎样对待并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甚至,人类究竟应当何去何从?可见,道德是一种表达关于“应当”的理性智慧。从另一角度看,道德也是一种表达关于“可能”的理性。但作为一种人类智慧,它是在若干种“可能”中,去判断选择最能吻合人类生存愿望和可持续发展理想的、也是最合理的那种“可能”。

一、道德是人类所具有的一种理性智慧

理性是人认识把握世界,创造人类生活的主体能动力量,是人在本质方面的重要特征。理性是人独有的自觉意识和能力,认识世界探究自然,是人的一种理性能力;研究社会认识人自己,给社会设定理想价值目的并给人自己立法,也是人的理性能力。人类的理性实际上可分作两种:一种是科学认知理性,另一种是价值应当理性。

人类的两种理性能力在马克思那里被称作关于人类实践的两种“尺度”。马克思认为,人——主体同自然外界——客体发生对象化关系时,会有两种性质的尺度发生作用。“人类的特性恰恰就是自由自觉的活动”,“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是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世界的[1](PP.96-97)。人能按物种的事实尺度进行生产,即可以能动地认识并利用客观规律,也能够按人的“内在尺度”即美的、善的价值的尺度来建造世界。概言之,即人们能够按“真理的尺度”和“价值的尺度”认识世界创造世界。

“真理的尺度”即由“对象的性质”所规定的尺度,它不仅规定客观固有的本性及变化,而且是主体在实践活动中反映和遵循的尺度。真理研究解决的中心是世界“是什么”、“怎么样”的问题,而世界“是什么”,这是不以人类意志为转移的,它由客体世界所决定。在这个意义上,主体的目的活动成功与否取决于是否服从了客体的规定性。这是真理尺度下事实范畴中主客体关系的一个特征,也是哲学意义的主体自由的有限性,它以客体的尺度为尺度。

马克思所说的另一个尺度,是由人的需要和“本质力量的性质”所规定的尺度,即“人的内在尺度”。人不同于动物的地方就在于人不仅能按照客体的尺度认识世界,而且能按主体的人的尺度来建造理想世界。主体按自己的本质规定,按自己的需要和目的同客体世界发生关系,所构成的是不同于上述事实真理关系的“价值关系”。价值尺度是一种主体性的尺度,它要求主体的认识和实践最大限度地保证人的需要和利益,即按人的规定尺度,尽可能使客体为主体服务,马克思曾说:“使用价值表示物和人的之间的自然关系,实际上是表示物为人而存在。”[2](P326)价值尺度与真理尺度既相联系又相区别,价值是主体对客体的一种关系属性,这种属性标志着这些客体对一定主体的意义。它所研究解决的中心不是“世界是什么”,而主要是“世界应当是什么”。

“应当”反映着主体人对客体世界的看法、评价和需要、理想,这个世界有“人”,才有了实现了的价值,世界的价值是主体人所赋予的。客体事实在人的实践活动中被“赋予”价值这一现象我们可理解为客体世界的价值化,客体一旦在主体的对象化活动中被价值化,主体需要与客体功能之间就构成一种价值关系,价值也就从而产生了。

马克思认为,人类是通过“真”、“善”、“美”三种方式来把握世界的。“真”是以客体规定为主要方面的把握方式。而“善”和“美”是以主体规定为主要方面的把握方式。“真”的特性根本上说是由客体规定的,而“美”和“善”的特性,从根本上说是由主体规定的。“善”和“美”,是人类价值理性所诉诸的领域,主要研究世界“应当怎样”的问题,尤其是要解决人类的世界应当怎样的问题。人类的世界和自然的世界不同,在这里有许多种甚至是无数种可能性,需要人类利用理性智慧去权衡,去判断,并作出符合人类善与美的理想的明智选择。道德在其本质上就是这样一种代表价值判断和选择的人类理性智慧。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道德不仅仅是一种人的德性品质的规定,也不仅仅是一种和其他社会规范并列的道德视角的规范。作为人类的理性,它是一种关于人类应当怎样的智慧。这种理性智慧表达并设定自然、社会、人等整个人类世界的合理性及其“应当”。就社会发展而言,它表达一定社会价值取向和理想目标,引导社会发展方向,规定社会发展目标,把握和调整着社会各个方面的善及其合理性。这些价值取向和理想目标深深渗透在政治、法律和经济生活等各个领域,无处不在地发生着作用。

二、社会政治管理中的道德理性体现

任何一个社会,政治和道德都是难以分开的。首先,政治作为表达社会管理目标和方略的一种动态范畴,本身就包含德治手段及其价值取向。我们知道,国家管理从行政组织目标的确立、行政决策的制定和实施,到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都离不开道德理性的价值取向和价值评价,人们的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控整合,经济效益和社会公正关系的正确把握,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以及社会各项制度、法规的合理性论证,都只能靠代表社会价值取向的道德理性来进行。在这个意义上。政治管理活动的起点和目标,与道德活动的目标方向是完全一致的。任何一项制度和决策。如果和社会既定的道德原则、规范相冲突,那它就失去了道德合理性和正当性。当前理论上热点研究的“制度伦理”问题,就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道德理性在政治生活领域中的渗透与结合。

在西方思想史上,无论是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还是中世纪的宗教哲学,以及近代的洛克、卢梭等思想家们,无不在强调和论证社会政治制度的道德理性意蕴。制度伦理研究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制度安排、制度设计如何体现道德正当性和合理性,制度的创制体现着一种价值选择和价值取向,反映着一定社会的理性观念。比如,“共同富裕”是一种政治思想,又是一种包含着社会公正与集体主义等伦理原则的观念,国家在制定利益分配制度、税收制度,以及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时候,就必须充分遵循体现上述思想理念。另如,西方传统管理时期比较注重机械的管理效率,而比较忽视社会效益。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政治制度及各项政策的实施,都必须符合人民的最大利益要求。国家意志的执行必须和人民大众的意愿相一致,不可能追求单纯的管理效率和经济效率,必须与社会伦理活动追求的社会和谐有序的目标相一致。我们党提出了“三个代表”的思想理念,提出了新的科学发展观,都特别强调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合理发展、协调发展,强调人类真、善、美全方位的应然发展。

此外,德治在政治领域中的体现还表现在对执政主体的德性素质的要求方面。手中掌握着一定权力的执政主体,既是人民利益的代表者,又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者和决策者。执政者如果缺乏责任感、缺乏廉洁奉公的精神,甚至充满利己之心,就很容易导致执政行为变异和利益递减。行政道德所研究的,主要就是如何对执政主体及执政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行政管理和执政过程中是否具有良好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一个重要因素即执政人员的道德素质高低。

总之,国家政治管理从行政组织目标的确立、行政决策的制定和实施,到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无不渗透着道德理性的价值应当。

三、社会法制领域中的道德理性体现

对于一个国家治理来说,道德和法律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德治和法制互补互保,相得益彰,发挥德治的力量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法制,这是一方面。

而另一方面,道德本身就是法制的内在需要。道德这种社会理性必然要影响法律规范的价值倾向。法律的建立,是以道德为内在价值取向的。任何立法过程及其结果,都内含着立法者的理念,并体现着一个社会的道德价值取向。封建社会的法律充满着亲尊等级、男尊女卑的道德观念,而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也一定必须同社会主义道德价值取向相一致。道德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理性取向的表达,法律所追求的正义和道德所体现的正义,在根本上应当服从于同一社会价值目标。法制不是不需要道德,法律不是与道德理性无涉的某种外在规范。人类的法律体系如果不同道德价值目标保持一种内在一致性,就很难成为真正合理的、道德的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西方一位著名法学家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永远力求执行在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中默示的实用的道德命令。”[3](P226)也正是因为如此,我们国家在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中,一再提出道德建设要进一步获得法律支持,而法制体系建设中,也应当进一步加大道德涵量。一部法,是良法还是恶法,其法律规范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在本质上都必须取决于该法律体系中的道德理性内涵。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所蕴含的“应当”,就来自道德理性智慧的判断和选择。

四、社会经济领域中的道德理性体现

经济领域中的道德理性的体现,首先表现在经济活动中所具有的道德理性基础。经济活动不仅是人们的物质生产活动,同时也是人们“理性化”的认知活动和实践活动。它既是主体对客观经济规律的遵从,恪守利益、效用的原则,又是主体对客观经济规律在意识中的自觉把握,是对合乎人道、正义、善良、公理以及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价值追求,体现着主体“合理性”、“合目的性”的价值理性。当代著名学者P·科斯洛夫斯基(德国)在分析市场经济的“道德性”时说:“经济不仅仅受经济规律的控制,而且也是由人来决定的,在人的意愿和选择里总是有一个由期望、标准、观点以及道德想象所组成的合唱在起作用。”[4](P3)无疑,道德价值理性是一切合理有序的经济活动的价值标矢和理性基础。

人们的经济活动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制度和经济体制下进行的,这就必然要使人们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历史文化背景和价值理性,对经济活动的制度和体制进行价值设计和价值选择。当经济规律处在一种自在的盲目状态时会产生许多矛盾和无序,甚至产生商品关系中的种种对立和争斗,威胁着人的存在和发展。由此而引申出调节人的这种关系存在的社会必要性,逐步形成相应的市场原则和规范,使市场经济循着应然的、合理的模式发展。

合理市场经济模式的生成,不仅因为它自身具有的客观规律,也是人们道德理性对公平价值原则选择的产物。无论是20世纪30年代凯恩斯主义的兴起,还是70年代罗尔斯与诺齐克的争论,都是人们对现实经济模式价值设计的典型表现。罗尔斯和诺齐克更是直接触及到了具体经济体制结构的价值选择和规范原则。虽然他们对效率优先还是公平优先的设计有所不同,但他们都承认社会生活中自由、平等同等重要,都努力为经济活动的技术、工具手段寻找到一个价值的基础,使经济发展走向既定的价值目标。因此,没有道德价值的关切和道德理性为基础,就不可能有经济活动的合理运行模式与规范。当代美国的“自由主义市场”、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日本的“社团市场经济”等等,事实上都是融民族历史、民族精神与经济活动为一体的“应当”价值选择的结果。

此外,人类当代的经济活动已不约而同地选择了可持续发展这一崭新的发展模式。可持续发展模式的价值合理性基点,就是在当今和未来的发展中,必须保持代际利益关系的和谐,保持人与自然关系的公平和谐。人类这种有目的性的选择,从深层看,主要取决于人们以道德为基础的价值理性。

市场经济中的客观必然性是一只“看不见的手”,而人们的道德理性是把握这只“手”的向导。市场经济的普遍法则是依靠利益驱动、价值规律的杠杆来促进市场竞争,借以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组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有合法追求个人利益的权利,人们的经济行为除了必定会受到利益机制和经济规律的制约外,还无可避免地受到政治、法律、道德等社会意识形态因素的制约。道德作为一种典型的社会理性,特别是作为人内在的一种自律精神,无时不以市场主体意识的特有方式,渗透到人们的动机和行为方式中,对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产生根本导向作用,从而使以赢利为内容的纯经济行为具有了强烈的道德价值属性。

从根本意义上说,“看得见的手”所指向的应是一种充分发挥经济主体道德理性的道德经济。它不仅能创造出市场体制本身的高效率,而且更加注重对市场进行合乎人类理想的价值引导,为人们提供一种表现人性与尊严的劳作方式和文明合理的经济生活方式。

社会的道德理性,不仅通过道德规范,而且也通过在经济运行规则中的“理性应当”内涵,对市场进行引导、调控。道德理性与市场经济运行法则共时共生地统一起来,可以自觉修正和恢复市场的功能性缺陷和紊乱,能使人们自觉处理好两方面的关系,一方面注重经济效益,另一方面,追求经济效益又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把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民幸福作为经济活动的最高目的,自觉抵制为一己私利或小集团的狭隘利益而损害整个社会和他人利益的行为。除此之外,还能够使人们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自觉追求自己人格品质和其他素质的健康发展,并且有利于他人人格品质和素质的健康发展,从而使人的自我完善和整个社会的文明发展协调一致。

因此,只有从根本上完善人类未来经济活动的道德理性这个基础,才能在可持续发展中,逐步改变现行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转变轻视环境污染、生态平衡的观念,努力建立起人与自然和谐的新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增强保护环境、保护生态的生态伦理观念,自觉追求合理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实现今世发展、消费与后几代人的发展、消费的和谐与平等,建设一个繁荣的良性持续发展的美好未来。

综上所述,道德一方面有其相对独立的存在形态。它作为和政治、法律、经济规则相并列的一种规则形式,以独特的方式和视角调控着社会。同时,道德作为一种社会理性智慧,它表达并设定一定社会价值取向和理想目标,引导着社会发展方向,规定着社会发展目标。这些价值取向和理想目标就内在地渗透在政治、法律和经济生活等各个领域,无处不在地发生着作用。任何时候我们都不能把道德仅仅看做是一种独立的行为规范体系,这是造成道德功能弱化现象的重要的认识论原因。在本质意义上,道德是一种人类的理性智慧。人类向何处去,社会发展理想目标,社会、自然、人等诸领域中的所有问题的合理性与应然性,都是由道德主体性所代表的价值理性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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