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意志并非道德责任的必要条件
宋尚玮
摘 要: 传统哲学观认为,自由意志是道德责任的必要条件,没有自由意志就没有道德责任。但对二者的概念分析却表明,在某些情境下,自由意志并非道德责任的必要条件,实验哲学研究为这一观点的合理性提供了佐证,而道德演化论则阐释了自由意志不足以成为道德责任之必要条件的缘 由。
关键词: 自由意志;道德责任;概念分析;实验哲学;演化论
学术界通常将自由意志定义为以不同方式行动的能力,并在此基础上对自由意志与道德责任的关系作出了传统的理解与判定。正如英瓦根(Peter van Inwagen)所主张:“没有自由意志就没有道德责任:如果道德责任存在,那么某人就要为他所做或没有做某事负道德责任;为所做或没有做某事负道德责任,就是至少能够采取不同的行动——任何可能的不同行动;能够采取不同的行动就是拥有自由意志。如果道德责任存在,某人就具有自由意志。如果任何人都不具有自由意志,道德责任也就不存在了。”① Peter Van Inwagen, An Essay on Free Will ,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3, p.162.根据这种观点,自由意志乃是道德责任的必要条件。然而,这很可能导致道德责任的现实合法性受到威胁:如果自由意志与决定论不相容,而我们的世界最终被证明为一个决定论世界,那么道德责任的合法性将无从谈起。鉴于此,我们有必要对自由意志与道德责任的关系重新进行分析论证,以使道德责任相容性问题的研究起点更为清晰合理。
一、基于概念的论证
对自由意志与道德责任之关系的传统理解多见于阐释道德责任的哲学文献中,但这种理解是否恰当?“自由意志是道德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全称命题,这要求在任何情境下,我们对道德责任的归属都以自由意志为前提。但有无可能“即使行动者不是自由地实施了某行为,他也对该行为负有道德责任?”① Alfred Mele, “Free Will and Moral Responsibility: Does Either Require the Other?”, Philosophical Explorations ,Vol. XVIII, No. 3, 2015, p.297.换句话说,是否存在某种可能的情境,人们在该情境中并不具有自由意志,但仍需为自己的行动负道德责任。
对于这个问题,法兰克福(Harry Frankfurt)提供了某种颇具影响力的论证。他将英瓦根所主张的那种传统观点称为自由意志的可供取舍的可能性原则(principle of alternate possibilities,简称PAP):只有行动者本来能够实施其他行动——存在可供取舍的可能性——行动者才具有自由意志,并因此负有道德责任;如果行动者本来并不能实施其他行动,他就不具有自由意志,也不必为自己的行动负道德责任。② Harry Frankfurt, “Alternate Possibilities and Moral Responsibility”,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 Vol. LXVI,No. 23, December 1969, p.829.法兰克福的法氏反例(Frankfurt-style counterexamples)则表明:即使行动者不能实施其他行动(而只能实施他所实施的行动),这个行动仍然有可能正是行动者所意愿的。只要行动者是基于本人的意愿做了行动,可供取舍的可能性并未对他的行动决策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他就仍然需要为这个已经实施的行动负道德责任。③ Ibid., p.837. 因此,PAP是错误的,不具有可供取舍的可能性并不能免除行动者的道德责任。
法兰克福的目标是论证“即使没有自由意志也需要为某些行为负道德责任”,但法氏反例存在许多争议,尤其对于反例中的行动者是否因基于“意愿”行动而具有“闪烁的自由”(the flicker of freedom),法氏反例的支持者和PAP的捍卫者们展开了长久而激烈的讨论。④ 关于“闪烁的自由”的争论,可参见John Fischer, The Metaphysics of Free Will , Oxford: Blackwell, 1994; Robert Kane, The Significance of Free Will , N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Eleonore Stump, “Alternative Possibilities and Moral Responsibility: The Flicker of Freedom”, Journal of Ethics , Vol. III, No. 4, 1999, pp. 299—324。那么,是否存在某个情境,行动者在其中完全不具有自由意志——既不具有可供取舍的可能性,又不是出于本人的意愿——但仍需为其行动负道德责任?试想这样的情境:
一个雨天的傍晚,W先生行走在下班回家的路上,尽管他已经十分小心,但由于路面较为湿滑,W先生脚下打了一个趔趄,他在情急之下抓住了旁边路过的Y女士,但Y女士不仅没能扶住W先生,反而被他拽倒在地。
实验哲学使我们充分意识到,普通民众在很大程度上不会将自由意志与道德责任混为一谈,也不会强行将二者进行捆绑。自由意志与决定论是否相容,这与道德责任与决定论是否相容是两个问题。虽然人们并未明确主张,但在实践上接受“不具有自由意志的情况下道德责任依然存在”这一立场的合理性。这种直觉理解与传统的哲学立场并不一致,反而更符合概念分析的结论。哲学家很可能只是一厢情愿地将道德责任依附于自由意志,自由意志更有可能只是为道德责任寻找的某种哲学托 辞。
这样的情境在生活中时有发生,那么在该情境中,W先生具有自由意志吗?显然,他的身体状态和物理定律决定了他将会在那一刻滑倒,在滑倒的那一瞬间,他并不具有可供取舍的可能性。而他在将要滑倒时想要抓住某个东西来保持自身的平衡,这种反应是下意识的本能反应,并非经过深思熟虑作出的选择,故而也不存在“本来可以实施其他行动”的可能性。同时,他拽倒Y女士显然不是出于自己的意愿,因此,W先生不具有传统意义上的自由意志。这并不是说他从来都不具有自由意志,只是在那个瞬间,他不具有自由意志,或者说自由意志不起任何作用。但他需要为拽倒Y女士的行为负道德责任吗?从我们对道德责任的常识性理解来看,显然是需要的。我们认为,W先生应当向这位无辜受害的Y女士道歉,因为是他导致了Y女士的滑倒,尽管这一切并非他的选择也并非出于他的意愿。但如果W先生以“我是被物理定律决定的,我不具有自由意志,让您滑倒不是我的错”而拒绝道歉,我们会认为他是个不道德、不负责任的人。尽管W先生的道德责任很大程度上缘于其道德运气不佳(如果他抓住的是一棵树,他就无需负道德责任了),但这并不妨碍我们确认一种情境,在该情境中,某个不具有自由意志的行动者需要为他的行为负道德责任。
现实中还有一些情境中的行动者也应被视为不具有自由意志,比如现役军人无条件执行上级命令的情形。当上级下达命令时,出于军人的天职,下级必须无条件执行。此时,“执行命令”是下级唯一的行动方案,无论出于何种考虑,“违抗命令”都不在可供取舍的方案中。那么,军人出于“执行命令”的天职而作出某种行为,是否可以成为免除其道德责任的理由?试想那些参与了历史上骇人听闻的屠杀平民事件的士兵,人们是否会认为他们不应当受到道德谴责,因为他们在没有选择且并非出于意愿的情况下对平民进行了杀戮?显然不会。甚至杀戮者本人也会对自己的行为表示自责和忏悔。这说明在战争中屠杀平民的行为,无论是否是个人行使自由意志的结果,都应被视为承载了相应的道德责任。
由于乡村家庭父母总体文化程度不高,教育子女的思想观念、方式方法都有待提高,因此在乡村,开设家长学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家长学校,教育者不仅要给家长传授教育教养儿童的正确观念,教育方法,评价方式,还要为家长与儿童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创造机会,积极组织有利于父母与子女感情沟通和互相学习的平台。通过开办家长学校,不仅有利于提高家长的育儿知识和能力,同时对乡村儿童树立良好的学习观,培养良好的性格,养成正确的行为习惯,以及为儿童将来步入社会的心理构建都会奠定非常重要的基础。
虽然实验者并未向被试直接提出“你认为自由意志是道德责任的必要条件吗?”这类问题,我们也因而无法明确获知被试如何看待自由意志与道德责任的关系,但从上述实验结果来看,被试对自由意志与道德责任的态度并未表现出明显的关联性。在神经科学解释域中,自由意志的认可度出现了大幅下降,说明被试对自由意志在决定论世界里是否存在持很大的怀疑甚至否定态度。而道德责任的认可度降幅较小,说明被试对在决定论世界里“人们依然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没有表示出更多质疑。尽管被试未曾明确表示“自由意志不是道德责任的必要条件”,但他们对二者能否在神经科学所代表的决定论世界里保留一席之地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断。既然被试可以在认同行动者不具有自由意志的情况下接受道德责任的存在性,这显然说明,他们并未将自由意志作为归属道德责任的前提条件。实际上,普通民众更倾向于相对独立地评估自由意志与道德责任的相容论问题。对于生活在现实世界中的人们来说,一方面,心理特征的神经科学解释相当具有说服力,这使得自由意志存在的可能性和对社会生活的必要性大大降低,人们接受“自由意志是幻觉”并不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因此,普通民众极有可能在自由意志问题上赞同不相容论观点(尽管他们自己未必清楚这一点)。另一方面,道德责任却并未因神经科学的发展而消失,道德责任对于维系社会秩序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即使人的行动选择由神经过程决定,普通民众也很难接受“道德责任是幻觉”的主张,他们显然更倾向于支持道德责任的相容论立场。因此,自由意志是否存在与道德责任是否具有合法地位无关,在某些情境下,即使行动者不具有自由意志,也不能免除其道德责任。作为人类群体的一员,无论我们生活在什么样的世界,我们将不得不成为一个具有道德观念、能够承担道德责任的社会人。
二、基于实验哲学的论证
上述概念论证的结论显然有违传统的哲学观点。当然,概念论证只是一种思辨。我们更希望澄清,道德实践的主体——普通民众对自由意志与道德责任的关系作何种理解。在涉及现实情境中的道德责任归属时,普通民众会如传统哲学观所认为的那样,将自由意志作为道德责任的前提吗?还是如我们的概念论证所揭示的,不会将自由意志作为道德责任的必要条件?我们将基于新兴的实验哲学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
实验哲学以普通民众为被试,通过问卷调查等方法收集经验数据,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哲学研究。在有关自由和道德的问题上,学者们通常会设计某种实验情境,用以考察人们在该情境下对不同理论立场(主要是相容论和不相容论)的认可程度,进而分析影响人们接受或拒绝某种理论观点的相关因素。在这当中,美国哲学家费戈多(Carrie Figdor)和费伦(Mark Phelan)设计的情境对我们理解自由意志与道德责任的关系有很大启示。
上述情境将行为设定为“发生在地球,由神经生理过程所决定,并且是可预测的”。行为的发生地、解释域和预测性构成了情境的三个变量,通过改变其中的某个或全部变量,我们可以构建各种不同的情境。例如,行为可被设定为“发生在S星球,由心理过程所决定,并且是可预测的”。通过改变情境变量,费戈多和费伦试图找出影响人们归属自由意志和道德责任的因素。
大部分神经科学家都确信,科学家很快就能准确描绘出我们的决定和行动由什么原因导致。他们认为,无论何时我们试图决定要去做点什么,我们的最终决定都完全由发生在我们大脑中的具体的化学反应和神经过程因果导致。神经科学家也坚信,这些化学反应和神经过程完全由我们目前的状态和更早出现的大脑过程所导致。而且他们还认为,这些化学和神经性原因能使科学家们以比我们今天所能达到的高得多的精确度预测我们的决定和行动。例如,他们将能够预测你今天会不会吃香蕉,如果吃的话你什么时候会吃。他们相信我们的决定和行动之所以预测不准,原因是我们的知识不足。一旦我们具有了这种化学和神经过程的信息,就可以达到可预测性。① Carrie Figdor & Mark Phelan, “Is Free Will Necessary for Moral Responsibility?: A Case for Rethinking Their Relationship and the Design of Experimental Studies in Moral Psychology”, Mind & Language , Vol. XXX, No. 5,November 2015, p.609.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已取代传染病成为全世界的主要疾病负担,当今心血管疾病已占到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将近一半,并成为全球的首要死因,每年将近1730万人死于心血管疾病,这个数字在2030年预计达到2360万[1]。代谢综合征(MS)是中心性肥胖、高血糖、血压升高、血脂代谢紊乱在同一个体的聚集状态,这些组分也是心脑血管疾病的危险因素,主要结局是导致心脑血管疾病和2型糖尿病的发生[2-3]。全世界有1/5到1/4的人患有代谢综合征,他们死亡的危险是无MS人的2倍,心脏病发作及脑卒中的危险是无MS人的3倍[4]。本文对厅级干部体检队列人群进行了10年观察研究,现将心脑血管事件的发生及分析情况总结如下。
自由意志为何不足以作为道德责任归属的前提条件?我们需要从道德体系的演化历程中寻找缘由。人类是一种具有高度“亲社会”(即个体行为符合群体期望)特征的生物。在演化过程中,人类通过自然选择拥有了恰当的基因结构,从而具备了群体生活所必需的利他、合作等“亲社会”倾向。当人类祖先迫于生存压力结成社会群体时,群体向成员提出了“亲社会”的基本要求,成员先天的基因结构使他们可以理解和遵从这些要求。当然,人类也具有天然的利己性,他们很可能出于一己私利作出各种反社会行为。因此,群体使用了“惩恶扬善”的方式——惩罚反社会行为、宣传和鼓励亲社会行为——对成员实施行为控制,并最终形成了一系列指导和约束成员行动的社会规则。这些作为文化产物的规则便是道德准则的最初形态。为了适应社会规则,人类发展了道德情感系统,能够对反社会者产生天然的厌恶,对亲社会者表现出由衷的赞赏,并对自身的不良行为感到内疚。在情感的驱动下,我们对他人和自身的行为进行道德判断,并依此归属相应的道德责任。情感机制使亲社会者获得了更大的遗传优势,从而改变了整个群体的基因结构和社会偏好,使“亲社会”的基因和文化性状成为社会主流。正如乔伊斯(Richard Joyce)所言,人类天生所具有的亲社会倾向在文化的作用下造就了我们的社会道德感,这些社会道德感反过来又影响着基因结构的选择和塑造,使与道德判断相关的各种神经结构通过基因编码内置于人的大脑之中,二者的相互作用最终形成了人类独有的复杂道德体系。① 理查德·乔伊斯:《道德的演化》,刘鹏博、黄素珍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7年版,第59页。
上述情境例示了在具有自由意志的情况下,行动者仍然需要为行为负道德责任的可能性。这表明,至少在某些情境下,人们对行为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责任的归属不以行动者是否具有自由意志为前提,而“认为不能自由行动就不必负道德责任的哲学家是在使用错误的自由意志概念和错误的道德责任概念,这样的概念使自由的行动者与具有道德责任的行动者之间的鸿沟加大了”① Alfred Mele, “Free Will and Moral Responsibility: Does Either Require the Other?”, Philosophical Explorations ,Vol. XVIII, No. 3, 2015, p.307.。因此,全称命题“自由意志是道德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假命题,在某些情境中,自由意志并非道德责任的必要条件。
实验结果显示,如果行为由心理过程所决定,无论行为发生在地球还是S星球,被试都认为行动者既具有自由意志也具有道德责任。但如果行为由神经过程所决定,则无论行为发生在哪里,被试均为行动者归属了相对较少的自由意志和道德责任。也就是说,相对于“行为由心理过程所决定”的情境设定,被试更倾向于认为,处于“行为由神经过程所决定”情境中的行动者具有相对较少的自由意志和道德责任。这个实验结果揭示了“自由意志幻觉论”之神经科学版本(即,由于人的行为是由神经生理过程决定的,人没有选择能力,因此人也没有自由意志,自由意志是幻觉)的直觉来源。即使不熟悉神经科学的普通民众,在面对该学科的强大解释力和预测力时,也倾向于认为我们的决定早已由神经系统代为作出,我们很可能没有或只具有较少的选择能力和自由意志。因此,行为的解释域是影响人们对自由意志和道德责任进行归属的重要因素。
加强现场安全监督和管控,把每个环节每个细节都纳入安全管理,强化施工作业现场风险管控,严防发生人身安全事件。要以防人身、设备、电网事故为重点,从细处入手、从严管理,切实把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从源头上防范作业风险。加强作业计划管理和安全管控,做好停电前风险分析辨识和预控措施,加强计划停电事件安全管控,确保重要现场、关键环节的有效监督,避免出现人员思想松懈、履职不到位,违章、麻痹不负责任的现象发生。确保作业人员清楚作业现场、作业任务、作业程序、危险点及风险防范措施,加大现场安全管控和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强现场作业安全风险管控,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这种方法主要应用在软土地基顶面铺砂垫层结构中,可以将该部分作为持力层,以提升整个地基结构部分的强度、降低变形,砂垫层通常也可以作为软土层固结所需要的上部排水结构,经过加速沉降处理以达到缩短固结的效果,从而提升工程的质量[3]。
三、基于演化论的论证
神经科学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民众对自由意志和道德责任的看法,这样的结果并不令人感到意外。但我们注意到,对自由意志与道德责任的关系问题而言,更具有启发意义的是对比性结果:在“行为发生在地球,由神经过程所决定”的情境中,人们对“行动者具有道德责任”的认同度远高于人们对“行动者具有自由意志”的认同度。而且,认为“即使神经科学家是正确的,我们仍然是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作出决定”的被试所占的比例,比认为“即使神经科学家是正确的,我们仍然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道德责任”的被试所占的比例要小得多。① Carrie Figdor & Mark Phelan, “Is Free Will Necessary for Moral Responsibility?: A Case for Rethinking Their Relationship and the Design of Experimental Studies in Moral Psychology”, Mind & Language , Vol. XXX, No. 5,November 2015, p.617.
立足洪湖农产品的特点及优势,多方位开发,提升产品附加值。对产品进行精深加工,增强产品形式的多样性,增加新鲜感与吸引力;把握现代消费心理,结合洪湖藕带、莲藕等水生蔬菜的特性,利用当前人们对口感、养生、营养、美容、健康绿色等多方面的需求,提升产品加工层次,开发符合多层次消费群体需求的产品;在包装与工艺上,结合国际市场或目标市场偏好,收集信息,对具体产品进行深度挖掘开发;严格按照有机绿色食品标准,提高产品营养价值。
可见,道德体系是人类自然演化和文化演化相互作用的结果,基因因素和文化因素是道德形成的必要条件。如果自由意志是道德责任的必要条件,则其或者属于基因因素,或者属于文化因素。基因描述是物理层面的描述,这些描述只涉及生物学或神经科学结构。无论对“亲社会”倾向的解释,还是对情感机制的分析,以及对各种认知和行动能力的说明,基因描述使用的均是自然科学语言。在这个层面,自由意志是不存在的。即使我们不赞同“自由意志是幻觉”的取消论主张,我们也不可能在基因层面识别自由意志。显然,自由意志不可能属于基因因素。
据了解,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感动山东人物和最具影响力的事件评选活动是由省委宣传部、省委改革办、省委党史研究院、大众报业集团、山东广播电视台在全省联合开展,旨在大力宣传改革开放40年来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奋力开创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新局面。
自由意志强调个人在面临抉择时的取舍能力,其适用对象是个体。文化则产生于群体,是人与人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在道德领域,对反社会者不良行为的惩罚属于文化现象,但它的出现并非个人选择的结果。任何个人都不可能出于自己的意愿、以个人的标准去评判甚至惩罚他人的行为,只有群体具有如此权力和能力。因此,社会道德准则维护的是群体利益,它是群体意志而非个人的意志的体现,任何个人的取舍都无法左右群体的社会偏好。既然自由意志与文化隶属于不同的范畴,自由意志显然不可能成为文化因 素。
还有一种可能性值得考虑。如果自由意志是从生理结构中突现的心理能力,则它有可能成为文化因素影响基因因素的中介力量。也就是说,代表群体意志的文化通过个人的取舍能力影响个人偏好,进而影响群体偏好和基因选择。当群体对成员提出道德要求时,成员依靠个人的抉择能力在各种可供取舍的可能性(遵守或不遵守道德要求)之间选择了符合道德要求的行为。正是由于遵守道德要求是个人的自愿选择,个人才需要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这里的关键问题是,遵守道德要求是否是个人在可供取舍的可能性之间作出的选 择。
博姆(Christopher Boehm)曾在其演化理论中描绘了我们如何成为符合社会道德要求的合作者:“如果在儿童社会化过程中就对其进行以亲社会为取向的教育;对成年人积极地施加社会压力让其表现得更慷慨;同时及时劝阻(或者禁止)那些既妨碍合作又会制造冲突的自私的坏分子和骗子的不良行为,那么这种倾向就能够得到加强,人类合作也将会表现得更好。”② 克里斯托弗·博姆:《道德的起源》,贾拥民、傅瑞蓉译,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3页。 也就是说,社会群体通过两种方式强化社会成员的合作倾向。其一,成员自幼便开始接受严格的道德教育和道德训练,令其在社会化过程中将亲社会的道德要求内化为他们自身的行为准则,并在社会活动中自觉地遵守。道德准则的内化过程并非取舍的结果,个人无需也无法对这些准则进行权衡,个人同样无法选择或抗拒准则的内化。因此,自由意志在这一过程中没有用武之地。其二,如果个人行为偏离了社会期望,社会将通过惩罚对其施加压力,以矫正不良行为。受到惩罚的个人将出于畏惧之心对自我行为进行约束,以便能够再次融入社会群体。受罚之人遵守道德准则乃是“别无选择”而非“取舍”的结果,因为违反道德要求付出的代价巨大,在这里,自由意志同样不起作 用。
事实上,从道德要求作用于社会成员的方式看,每个人都是“别无选择”的。因为,“道德要求是绝对的,不依赖于个人欲望和倾向而对我们具有约束力”① 徐向东:《进化伦理学与道德规范性》,载《道德与文明》2016年第5期,第10页。 ,这里不存在我们选择遵守或愿意遵守的问题,而是我们不得不遵守道德准则。从另一个角度看,道德准则的内化意味着它已经在无形之中塑造了我们的行为选择模式,我们倾向于实施什么行动或作出什么选择,很大程度上受到了自身所属道德要求的指导。道德感使我们在现实生活中能够对情境作出符合道德要求的行为反应。也就是说,“我们对道德生活的体验不仅涉及用一种不依赖于或者甚至对立于个人欲望的方式来选择和评价行为,也包括一种具有正确欲望的意愿”② 同上。 。从这个意义上讲,不是自由意志决定道德选择,而是道德准则决定自由意志。因此,情况更有可能是:在道德社会中,自由意志不是道德责任的必要条件而是充分条件。
四、结语
自由意志与道德责任具有何种关系是个颇具争议的问题。我们借助概念、实验哲学和演化论证,分析了传统意义上的自由意志在某些情境下不足以作为道德责任之必要条件的逻辑可能性和现实合理性。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处于社会生活中的人们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将自由意志作为道德责任归属的考察因素,只表明影响道德责任的因素很可能是多方面的,自由意志并非不可或缺。如果我们仍然希望将自由意志概念作为道德责任的前提,以避免人们丧失对个人行为的自律约束,就不得不修正自由意志的内涵。此外,道德责任相容论问题的研究也不必以自由意志问题为起点,我们更应当合理地摆脱道德责任对自由意志的依赖,独立探讨其与决定论的相容性问题,以及影响道德责任归属的各种因素。
中图分类号: B15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5-0047(2019)04-0161-08
作者简介: 宋尚玮,山西大学哲学社会学学院教师。
基金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青年项目“自由意志的文化解释研究”(项目编号:17YJC720023)。
(责任编辑:韦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