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读斯大林民族的定义:读注之一:斯大林民族的定义及其理论渊源_斯大林论文

重读斯大林民族(нация)定义——读书笔记之一:斯大林民族定义及其理论来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斯大林论文,定义论文,民族论文,读书笔记论文,来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民族”(нация,nation)是人类共同体依托于民族国家(nation-state)而形成的现代形式。(注:本文所讨论的“民族”是指斯大林民族定义中的нация(即英文的nation)。当涉及到非民族国家的“民族”时,笔者将专门予以说明。)通俗地理解,一个民族就是一个民族国家的全体居民或全部享有该国国籍的人的总称。因此,将nation理解为“国族”是非常贴切的。但是,由于民族(nation)与国家(state)之间的密切关系;由于民族主义(nationalism)与爱国主义(patriotism)时而重叠、时而相悖;由于当代世界各个民族国家(除少数国家外)内部的居民成分大都不是单一的,普遍存在着历史源流、语言文字、宗教信仰、文化特点、生活习俗、价值观念、行为方式乃至种族特征等方面的不同,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民族国家内部的居民成分在上述要素方面基本相同(如一些阿拉伯国家)的现象,因此给民族(nation)下定义变得十分困难,至今未能形成统一的规范定义。

由于缺乏对民族概念进行定义的共识标准,几乎所有涉及到民族共同体或民族问题研究的学科都在关注和试图回答“什么是民族”这一基本问题。然而,许多著名学者在回答这一问题时也往往表现出留有余地的谨慎或产生力不从心的困扰。马克斯·韦伯认为:民族(nation)是一个充满感情色彩、在进行社会学定义时最令人苦恼的概念;(注:参见〔德〕马克斯·韦伯著、李强译:《经济、诸社会领域及权力》,三联书店、牛津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20页。)盖尔纳认为:“给民族下定义,要比给国家下定义困难得多”;(注:〔英〕厄内斯特·盖尔纳著、韩红译:《民族与民族主义》,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第7页。)凯杜里认为:民族这种“似乎简单明了的东西其实是晦涩的、深奥的”;(注:〔英〕埃里·凯杜里著、张明明译:《民族主义》,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第2页。)安德森认为:民族、民族主义“这几个名词涵义之难以界定,早已是恶名昭彰,遑论对之加以分析了”;(注:〔英〕班纳迪克·安德森著、吴叡人译:《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台北,时报文化出版企业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第8页。)霍布斯鲍姆则认为:回答这个问题“至今尚无一致通论或标准规则”,(注:〔英〕埃里克·霍布斯鲍姆著、李金梅译:《民族与民族主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5页。)等等。尽管如此,学者们并未知难而退,因为这一概念直接关系到人们热衷讨论的民族主义和民族国家等一系列重要问题,所以关于民族的定义并不匮乏,只是众说纷纭、见仁见智、莫衷一是而已。

在学术界流行或通用的各种民族定义中,斯大林的民族定义一直为人们所关注,无论是质疑、反对还是引证、赞同,人们在给民族下定义或诠释民族时都无法绕开这个定义。虽然西方学者对这一定义的“学术成就”并不恭维,但着眼于“其对后世政坛的重大影响”,特别是“对国际局势造成深远影响,且不限于社会主义国家,尤以对‘依赖世界’影响最大”的事实,(注:〔英〕埃里克·霍布斯鲍姆著、李金梅译:《民族与民族主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14页。)仍将它视为最有影响的民族定义之一。甚至苏联解体之后,在西方政坛、学界普遍认为“民族主义战胜了共产主义”的形势下,西方学者于1994年编撰的有关民族和民族主义理论的文献、著述仍将斯大林的民族定义作为具有代表性的定义之一列入其中。(注:参见Edited by John Hutchinson and Anthony D.Smith,Nationalism,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4。)这表明,虽然苏联解体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失败,但是斯大林的民族定义作为解读人类社会民族国家时代民族现象的理论遗产,仍旧受到重视。

事实上,斯大林的民族定义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阐释“民族”的惟一系统的和影响广泛的定义。同时,这一定义也是中国目前在学术研究、知识普及的实践中长期遵循的、比较规范的民族定义基础。(注:如《中国大百科全书》、《辞海》、《现代汉语词典》等代表国家级水平的辞书所列“民族”条目的释文,均以斯大林民族定义为基础。)中国民族学界对斯大林民族定义的讨论、研究和引用是相当广泛的,因为几乎每一部(篇)有关民族理论基本原理的著述都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对民族概念的界定,但是,人们对斯大林民族定义所指称的“民族”在理解上往往存在问题,主要表现为将这一定义的特定对象(通常所说的“狭义的民族”)理解为普遍对象(通常所说的“广义的民族”),以致在实际应用中出现了种种矛盾和困扰。在这种情况下,把对斯大林民族定义理解上的偏颇作为斯大林民族定义本身的概念缺失,并由此提出种种质疑和批评,甚至对它加以否定,也就难以避免了。

一、斯大林对民族(нация)的理解与定位

1912年底至1913年初,斯大林在维也纳完成了他的著名的《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问题》(注:载《斯大林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59-117页。以下所述斯大林对民族概念的分析均出于此文,不再一一注明出处。)一文。这篇论文于1913年在《启蒙》杂志(第3-5期)上发表,当时的标题是《民族问题和社会民主党》。次年,该文由彼得堡波涛出版社出版单行本,书名改为《民族问题和马克思主义》,后被沙皇政府列为禁书,苏联建立后再版时改为《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问题》。列宁对斯大林撰写这篇文章曾寄予厚望,他在给高尔基的信中针对民族主义问题说:“我们这里有一位卓越非凡的格鲁吉亚人正在埋头给《启蒙》杂志写一篇大块文章,他搜集了奥国的一切材料和其他国家的材料。”(注:列宁:《给阿·马·高尔基》,载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列宁论民族问题》(上册),民族出版社,1987年,第173页。)斯大林的这篇文章发表后,列宁给予了高度评价,他针对当时民族问题被提到显著地位的情势指出:“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文献中,对于这种情况和社会民主党民族纲领的原则,最近已经作了阐明(在这方面首先要提到斯大林的论文)。”(注:列宁:《论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民族纲领》,载《列宁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542页。)列宁在给加米涅夫的信中也指出:斯大林(柯巴)“那篇文章写得很好,这是当前的重要问题”。(注:列宁:《给列·波·加米涅夫》,载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列宁论民族问题》(上册),第174页。)正是在这篇论文中,斯大林首先对民族进行了概念分析和给民族下了定义,列宁对这篇论文的赞赏,也应该包括对斯大林民族定义的肯定。

斯大林在该文中开宗明义地指出:民族首先是一个共同体,是由人们组成的确定的共同体。而且,这个共同体不是种族的,也不是部落的。例如当时的“意大利民族”就是由罗马人、日耳曼人、伊特拉斯坎人、希腊人、阿拉伯人等组成的,“法兰西民族”是由高卢人、罗马人、不列颠人、日耳曼人等组成的,“英吉利民族”、“德意志民族”也是如此。众所周知,民族国家(nation-state)模式是法国大革命后特别是1848年资产阶级革命以后西、北欧国家体系变革的产物,因此这里所说的“法兰西民族”是指民族国家意义上的全体法国居民。在欧洲民族国家构建进程中,西欧、中欧和东欧表现出不同的发展阶段。在西欧地区民族国家建立之际,中、东欧地区的国家进程尚处于封建帝国模式的影响之下。相对于西欧的国家、民族发展进程而言,中、东欧地区的国家被认为是“来迟了”的或“迟到的民族”。即如哈贝马斯所说:“所谓‘迟到的民族’,是指意大利和德国,他们走的是另外一条发展道路,但也为民族国家在中欧和东欧的形成作出了示范。”(注:〔德〕尤尔根·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包容他者》,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25页。)因此,斯大林当时所论证的“民族”,是指组成“民族国家”的“民族”,其成员可以是不同种族(расы)、不同部落(племена)的群体。斯大林认为,这种民族的形成并非偶然,它是历史形成的、稳定的共同体。它所依托的民族国家同历史上的帝国不同,诸如亚历山大帝国之类的国家也是由不同种族、部落组成的,但是它们是偶然凑合起来的、昙花一现的,是内部缺少联系的集团的混合物,其分合是以某一征服者的胜败为转移的。因此,就传统的帝国而言,其臣民不属于“民族”(нация)。“民族”(нация)是在资本主义取代封建主义的过程中形成的,它所依托的国家是“民族国家”,也就是民族共同体与国家共同体的同一。

二、斯大林民族定义及其理论来源

在西欧民族国家普遍建立的同时,中、东欧地区仍存在着奥匈、沙俄这样的传统帝国。斯大林认为,虽然奥地利、俄国也是稳定的共同体,但是不能称之为“民族”,因为民族共同体与国家共同体的区别之一是,前者“非有共同语言不可,国家却不一定要有共同语言”。这里所说的民族共同体与国家共同体的区别,实际上就是区分民族国家这种类型与其他国家共同体类型的关键。也就是说斯大林认为,像古代的罗马帝国和当时的奥匈、沙俄帝国虽然都是国家且有相当强的稳定性,但是它们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这种庞大帝国虽然有统治民族推行和使用的官方文牍语言(文字),但是没有民族共同体的“共同语言”,即如奥地利境内的“捷克民族”和俄国境内的“波兰民族”都有自己的共同语言,而这两个国家内部存在多种语言的事实并不妨碍奥地利和俄国的国家完整。因此,斯大林特别强调指出,这里所说的共同语言是“民众的口头语言,而不是官场的文牍语言”。(注:上述两段引文都是针对奥地利这种帝国而言的,奥地利、沙俄这种帝国不属于现代民族国家,所以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因此这些帝国的官方语言(德语、俄语)并不能够代表民族的共同语言。斯大林认为这些帝国治下的一些民族,如捷克人、波兰人都具有通过民族自决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的共同语言,只是在帝国统治下还处于“民众的口头语言”阶段。)斯大林在指出奥地利、俄国不属于民族国家的同时,也指出了这两个帝国中存在着当时属于“无国家的民族”(注:“无国家的民族”(nations without states),“意指民族纵使聚居一或多个国家的疆域内,但大体上并不认定其自身与该国是一体的;该民族的成员没有属于自己的国家,以至于视其目前所属国家为外来政权,并且,仍以共同的文化、历史、特定之生活地域,与当家作主的明确意愿为基础,而持续维系着独立的民族认同”(Montserrat Guibernan著、周志杰译:《无国家的民族:全球时代的政治社群》,台北,韦伯文化事业出版社,2001年,第19页)。——“捷克民族”和“波兰民族”。从“共同语言”的视角和这些为帝国所征服而有权利或能力建立自己独立的民族国家的民族地位出发,斯大林提出了民族定义的第一要素:

“总之,共同的语言是民族的特征之一。”

语言作为民族定义的基本要素由来已久,无论是早期的民族定义还是现代的民族定义都将语言作为最基本的要素之一,当然也包括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恩格斯在批判泛斯拉夫主义时曾就捷克人、克罗地亚人在布拉格筹备建立“斯拉夫人大同盟”所面临的共同语言上的尴尬指出:“这些可怜的热心于斯拉夫主义的人,这些唯一的共同感情就是对德意志人的共同仇恨的人,最后却不得不用与会人都懂得的唯一语言——可恨的德语来表达意见!”(注:恩格斯:《德国的革命和反革命》,载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马克思恩格斯论民族问题》(上册),民族出版社,1987年,第228页。)列宁在同崩得机会主义的论战中,针对锡安主义的“犹太民族”思想,专门强调了“最卓越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卡尔·考茨基”对民族进行定义的两个基本特征——“语言和地域”,同时引证了一位法国犹太人同锡安主义者论战时指出的结论:“一个民族应当有它发展的地域,其次,至少在目前世界联盟还没有扩大基地的时侯,一个民族应当有它共同的语言。”(注:列宁:《崩得在党内的地位》,载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列宁论民族问题》(上册),第50页。)关于语言、民族和国家的关系,恩格斯指出:在中世纪早期的各族人民混合过程中,一旦划分为语族,“这些语族就成了建立国家的一定基础,民族开始向民族(Nation)发展”。(注:恩格斯:《论封建制度的瓦解和民族国家的产生》,载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马克思恩格斯论民族问题》(下册),第819页。)而列宁对此的阐发则是:“在现代资本主义的要求中,无疑地会包括居民的民族成分尽可能达到一致这项要求的,因为民族性、语言的统一对于完全占领国内市场和保证经济流通的完全自由是一个重要因素。”(注:列宁:《关于民族问题的批评意见》,载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列宁论民族问题》(上册),第250页。)无疑,这些论述都为斯大林阐释民族定义的第一要素提供了理论支持。

英吉利人和美利坚人虽然操同一语言,但他们并不是同一个民族(nation),这是因为他们并不生活在共同的地域。斯大林认为,民族只有经过长期不断的交往,经过人们世世代代的共同生活,才能形成,而这种交往和世代延续的共同生活必须有共同的地域。由此,斯大林提出了民族定义的第二个要素:

“总之,共同的地域是民族的特征之一。”

民族共同体形成的地域条件是人类群体形式发展、进化的基础。在氏族社会阶段,各氏族相对固定的采集、狩猎范围,随着部落的形成而不断扩大。而亲属部落、征服者部落的联盟,又使其共同的领地在兼并、扩张中发展,这种伴随着阶级社会发展的过程最终使“各个部落领土溶合为一个民族(Volk)的共同领土”(注: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载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马克思恩格斯论民族问题》(下册),第803页。)也成为必要的了。国家正是在此基础上出现的,几乎与国家共生的民族也随着国家形式的演变被逐步塑造起来,无论是希腊城邦国家对不同部落进行“系统的图式处理”而使“它们与后来联合为城邦的相应的政治群体完全一致”,成为一个ethnos(民族),(注:〔德〕马克斯·韦伯著、李强译:《经济、诸社会领域及权力》,第119页。译者将ethnos翻译为“族群群体”,本文用“民族”,指早期国家形塑的古代民族。)还是罗马帝国在摧毁古代血族团体和赋予臣民以缺乏民族性的“罗马人”身份的同时,残酷的剥削和压迫使各行省成为摧毁罗马的力量,致使“新民族(neue Nationen)的要素到处都已具备”。(注: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载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马克思恩格斯论民族问题》(下册),第788页。)语言界限和自然疆界所决定的地域范围无疑是推动共同生活的重要基础。

人类共同体最基本的共同生活内容是经济生活。按照斯大林的论述是,在这个共同地域中,“还需要有内部的经济联系来把本民族中各部分结合为一个整体”。他以格鲁吉亚为例指出:过去格鲁吉亚人虽然生活在共同的地域、操着同一语言,但是却被分割而隶属于许多彼此隔离的公国,为此而相互混战或为外部势力利用,即便偶尔统一也因王侯跋扈和农民漠视而分崩离析,所以并未形成民族。直到19世纪下半叶农奴制度崩溃和资本主义经济开始发展以及交通状况发生改变,格鲁吉亚内部各地区之间出现了经济生活的分工,才开始成为民族。因此,所有度过了封建阶段并发展了资本主义的民族也是如此。由此,斯大林提出了民族定义的第三个要素:

“总之,共同的经济生活、经济上的联系是民族的特征之一。”

马克思主义认为,“不仅一个民族与其他民族的关系,而且一个民族本身的整个内部结构都取决于它的生产以及内部和外部的交往发展的程度。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最明显地表现在该民族分工的发展程度上”。(注: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载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马克思恩格斯论民族问题》(上册),第77页。)在阶级社会里,一个民族与其他民族的关系通常表现为征服与被征服、统治与被统治、压迫与被压迫。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不仅表现为产品数量增加和生产规模扩大,而且主要表现为分工,工商业与农业的分工、城乡的分工、商业与工业的分工,直到个人分工越来越细致,相互依赖的程度也随之越来越高。这是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也是阶级形态、国家形态、民族共同体形态发展、演变的过程,特别是资本主义的出现及其推动的大规模商品生产和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使这一过程陡然加快。俄罗斯民族的形成正是“由各个区域之间日益频繁的交换,由逐渐增长的商品流通,由各个不大的地方市场集中成一个全俄市场引起的。既然这个过程的领导者和主人是商人资本家,所以这种民族联系的建立也就无非是资产阶级联系的建立”。(注:列宁:《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主义者?》,载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列宁论民族问题》(上册),第2页。)因此,“资产阶级日甚一日地消灭生产资料、财产和人口的分散状态……由此必然产生的后果就是政治的集中”。(注: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载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马克思恩格斯论民族问题》(上册),第129页。)这种集中形成了统一的政府、统一的法律、统一的民族阶级利益和统一关税的民族国家体制,这种体制“无疑地会包括居民的民族成分尽可能达到一致这项要求的,因为民族性、语言的统一对于完全占领国内市场和保证经济流通的完全自由是一个重要因素”。民族国家对现代民族的整合与塑造正是为了谋求这种统一,其中最重要的或最基本的是共同经济生活中的“民族联系”。

共同的语言、共同的生活地域、共同的经济生活和经济联系,也必然导致共同的意识,因为意识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这种存在就是人们的实际生活过程。“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观念、思维、人们的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关系的直接产物。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的语言中的精神生产也是这样。”(注: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载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马克思恩格斯论民族问题》(上册),第81页。)正是根据这一原理,斯大林在分析民族定义的各种要素时,指出了必须注意到结合成一个民族的人们的精神面貌上的特点,也就是“表现在民族文化特点方面的精神面貌”。每一个民族因其存在的实际生活不同而形成了各自的“民族性格”,也就是心理素质。这种心理素质并非是不可捉摸的,而是反映在共同文化的特点上。由此,斯大林提出了民族定义的第四个要素:

“总之,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是民族的特征之一。”

斯大林认为,上述四个要素是“民族的一切特征”,只用其中任何一个要素来给民族下定义都是不能成立的,同时缺少任何一个要素也不能成为民族,“只有一切特征都具备时才算是一个民族”。为此,他进一步批判了奥地利社会民主党的民族问题理论家鲁·施普林格和奥·鲍威尔有关民族定义的理论,即认为民族是“和地域无关的文化共同体”以及“民族就是那些在共同命运的基础上结合成共同性格的人们的集合体”等观点。斯大林再次强调指出:“实际上并没有什么唯一的民族特征,而只有各种特征的总和”;“民族是由所有这些特征结合而成的”。因此,上述四个特征构成了斯大林民族定义的完整表述:

“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

斯大林民族定义中的“民族”是具有特定时空对象的,即“民族不是普通的历史范畴,而是一定时代即资本主义上升时代的历史范畴。封建制度消灭和资本主义发展的过程同时就是人们形成民族的过程”。也就是说,斯大林民族定义中的“民族”是西欧资本主义上升时代构建民族国家而产生的结果,而非前资本主义时代的人们共同体。

三、斯大林民族定义中的“民族”(нация)是民族国家时代的“民族”(nation)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西欧(包括美国)资产阶级革命及其所产生的民族国家论述颇多,而且都是从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过程来阐释的。恩格斯认为,自罗马帝国崩溃后的数百年所留下的一个重大成果,“这就是一些现代的民族,亦即西欧人类为了未来的历史而实现的新的形成和新的组合”。(注: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载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马克思恩格斯论民族问题》(下册),第795页。)因此,从中世纪开始,欧洲“日益明显日益自觉地建立民族国家(nationale Staaten)的趋向,是中世纪进步的最重要杠杆之一”。(注:恩格斯:《论封建制度的瓦解和民族国家的产生》,载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马克思恩格斯论民族问题》(下册),第819页。)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在回应有关共产党人要“取消祖国、取消民族”的非议时指出:“工人没有祖国。决不能剥夺他们所没有的东西。因为无产阶级首先必须取得政治统治,上升为民族的阶级,把自身组织成为民族,所以它本身暂时还是民族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载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马克思恩格斯论民族问题》(上册),第131页。)这就是说,“工人没有祖国”虽然包含了人们通常所理解的无产阶级国际主义,但更重要的是指出了当时世界范围内的无产阶级都不具有能够实施“政治统治”的民族国家的领导权,无产阶级首先要从资产阶级手中夺取政权,取得民族国家的统治者地位,成为“民族的阶级”,也就是相对于“民族资产阶级”的“民族无产阶级”,即便这是”暂时的”,但首先必须是“民族的”。(注:马克思、列宁对资本主义时期每一个民族中都包括两个“民族”的思想,就是指两个不同性质的“民族的阶级”。)因此,他们不但严厉地批判泛民族主义(如泛斯拉夫主义、泛犹太主义),而且针对已经落伍的传统帝国指出:在奥地利统治下的各个大小民族中,只有德国人、波兰人、马扎尔人这些有条件通过民族自决建立民族国家的民族“现在是革命的”,(注:参见恩格斯:《匈牙利的斗争》,载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马克思恩格斯论民族问题》(上册),第190页。)等等。

列宁根据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发展趋势的论述,就民族问题的两大历史趋势做出的判断认为:“第一个趋势是民族生活和民族运动的觉醒,反对一切民族压迫的斗争,民族国家的建立。”(注:列宁:《关于民族问题的批评意见》,载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列宁论民族问题》(上册),第229页。)同时,列宁也针对曲解《共产党宣言》中“工人没有祖国”这一口号的论调指出:“祖国这个政治的、文化的和社会的环境,是无产阶级阶级斗争中最强有力的因素。”(注:列宁:《好战的军国主义和社会民主党反军国主义的策略》,载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列宁论民族问题》(上册)第108页。)从这个意义上说,无产阶级革命无论是在多国同时爆发,还是在一国首先爆发,都是为了实现无产阶级作为“民族的阶级”而首先取得各自的民族国家政权。民族国家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代表了资本主义取代封建主义的历史趋势,同时也是造就无产阶级的过程。在西欧资产阶级民族主义运动的影响下,中、东欧地区传统帝国中民族运动的兴起虽然包含了资产阶级成长的因素,但是资产阶级的力量还不足以建立民族国家。资产阶级力量的薄弱也就意味着无产阶级力量的不足。因此,第一次巴尔干战争后,虽然由于资产阶级力量薄弱(也意味着无产阶级力量的薄弱),使巴尔于各国未能建立起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而是建立了民族君主国,但是奥斯曼帝国的覆灭却预示了奥地利、沙俄这种帝国的垮台,所以列宁仍然认为这“在摧毁整个东欧的中世纪残余方面,还是向前迈了一大步”,(注:列宁:《世界历史新的一章》载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列宁论民族问题》(上册),第144页。)因为巴尔干民族毕竟在一定程度上实践了建立资产阶级民族国家的基本原则——民族自决。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民族国家的这些论述,无疑都是斯大林民族定义的理论基础。因此,我们对斯大林民族定义的理解必须限定于民族国家范畴的民族(нация/nation)。

从民族国家意义上去理解斯大林关于民族的定义,特别是把斯大林专门用黑体字母标注的字句——共同的语言,共同的地域,共同的经济生活、经济上的联系,共同心理素质—作为理解的基点,就可以得出这样的对应关系:

共同的语言=全国通用语言(或官方语言/国语);

共同的地域=民族国家的领土;

共同的经济生活、经济上的联系=全国统一的经济体制及其所形成的地区、行业分工和相互间依存的密切关系(统一市场);

共同心理素质=认同国家(state)、民族(nation)的自觉意识(爱国主义/民族主义)。

用这样一种对应关系来分析当代世界的民族国家,认识代表这些民族国家的任何一个民族(nation),如“法兰西民族”、“俄罗斯民族”、“中华民族”等,它们无疑都具备了上述要素,而且确实是“缺一不可”。(注:部分民族国家的全国通用语言有两种或多种,如瑞士将德语、法语、意大利语同时列为官方语言,印度通用英语,但同时也确定十多种语言为官方语言等。当然,在各种各样的民族定义中,也有将宗教、习俗等要素列入其中的,但是这些要素不仅取代不了上述四个要素,而且也没有普适性。如宗教,有的国家确定某一宗教为“国教”,但是多数国家没有用宗教来作为体现全体国民的民族特性的标识。至于风俗,则更难作为概括民族国家层面的民族特性的标志,笼统地说中国人好客、法国人浪漫、英国人保守、美国人开放之类是否可以分别代表这些国家的民族性(nationality)?如果将衣着、饮食、婚丧嫁娶、民居、游戏、节日等习俗都作为给一个民族(nation)下定义的标准,首先面临的问题是这些标准即便在一个国民成分完全单一的民族国家内部,也会有诸多地方特色,究竟由哪一个地方特色作为这个民族的标志?从这些方面看,斯大林的“缺一不可”对民族国家层面的“民族”来说,并非“绝对化的教条主义”。另外,包括笔者在内,以往在分析斯大林民族定义时,人们都对“这些特征只要缺少一个就不能成其为民族”和“只有一切特征都具备时才算是一个民族”的论断提出质疑和批评,其原因就在于对斯大林民族定义的对象没有真正理解或严格加以限定。从一定意义上说是缺乏“民族国家”观念的结果,是将这一界定国家层面共同体的民族概念用于构成多民族国家的“各民族”的结果。当然,这是与苏联民族国家体系的构建实践直接相关的,也与中文话语中“民族”一词同时应用于国家层面的“中华民族”和构成“中华民族”的“56个民族”有关。)斯大林民族定义可能有不尽完善之处,但是斯大林提炼出来的四大要素(或特征)是具有普遍性的,对认识民族国家层面的民族(nation)具有科学价值。因此,西方学者也认为斯大林的民族定义是“判断民族国家的一套标准”,(注:参见〔英〕埃里克·霍布斯鲍姆著、李金梅译:《民族与民族主义》,第5页。)尽管不是惟一的标准。因此,斯大林民族定义的基本理论来源是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相关论述,斯大林的民族定义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国家意义上的民族(nation)的定义。

斯大林民族定义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对资本主义时期民族和民族国家的论述,该定义所指称的时空对象是十分清楚的。但是,该定义在应用于构建苏联民族国家体系的过程中发生了变异,而且斯大林对这种变异所做的理论说明也与其原定义出现了矛盾。鉴于斯大林的权威地位,苏联民族学界长期致力于使这种矛盾自圆其说,以致把水越搅越浑,使原本具有科学意义的斯大林民族定义僵化,成为教条和公式,进而在否定斯大林的政治氛围中成为摈弃、否定甚至嘲弄的对象。事实上,斯大林的民族定义至今对于我们认识民族国家时代的民族现象仍具有科学价值。至于该定义在应用于苏联民族国家体系构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则需要从苏联民族国家体系的构建理论与实践中去寻求答案,而不应将对斯大林民族定义的不确切的理解及其在应用中产生的问题归结为该定义本身的缺失或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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