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列宁关于廉政建设的战略构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廉政建设论文,列宁论文,试论论文,战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十月革命胜利后,刚刚建立之初的苏维埃政权内部就出现了腐败现象。为了巩固十月革命的胜利成果,建设一个廉洁、高效的新社会,铲除苏维埃政权内的腐败现象,搞好廉政建设,列宁提出了一系列的战略构想。今天重温列宁的廉政思想,对于我国目前所进行的反腐倡廉斗争,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
列宁的廉政思想十分丰富,笔者在此概括如下:
第一,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列宁十分关心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建设,他在《怎样改组工农检查院》、《宁肯少些,但要好些》等著作中,阐述了权力制约的必要性、具体内容和实现途径,并把权力制约看作完善社会主义、克服官僚主义、防止腐败现象产生、维护政治稳定的重要举措。首先,列宁论述了权力制约的必要性。列宁从自己在无产阶级革命斗争和进行国家管理的经验中,得出了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思想。十月革命后,随之而来的国内战争迫使列宁采取了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实行高度集中的经济、政治管理体制。当时的权力非常集中,主要表现在:企业的权力向国家机关集中,国家机关的权力向党的机关集中,党的机关的权力向少数领袖的集团手中集中,权力集中呈金字塔结构。权力集中在战时有一定合理性,有利于政令的畅通。可是战争结束后,由于实行了新经济政策,过分集中的权力结构已不能适应变化了的形势。而且权力的过分集中还导致了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官僚主义。国内战争结束后,列宁看到了官僚主义已在新生的国家机关和党的领导机关中滋生蔓延。同时,列宁还看到了过分集中容易造成个人崇拜。盲目崇拜领袖人物的倾向越来越严重,普通群众批评领袖人物的可能性越来越少,制约、监督和罢免领袖人物的可能性越来越微弱。这就为少数人搞专权、滥用权力大开了方便之门。因为个人的权力越大,制约的力量越小。列宁尤其是提到了对斯大林拥有“无限的权力”以及他能否“永远十分谨慎”地使用权力的担心。后来的历史事实不幸被列宁言中。
其次,列宁提出了依靠人民群众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的思想。他认为人民群众是权力的所有者,也是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的主要力量。只有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因此依靠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制约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也是防止权力腐败的中心环节。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列宁提出了人民监督体制的构想,认为应在党政最高权力机关之外建立一个党政合一的最高监察机关,即中央监察委员会,它具有对党政最高权力机关进行监督的最高权威,它将全部由优秀的工人和农民组成,这就保证了监督权力直接为劳动人民所掌握。他关于对权力进行制约的基本思路是:以党的政治领导和苏维埃政府立法——执法权的分立为基础,建立健全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构,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人民群众监督权的具体落实和实施。可以说党的领导权、政府立法——执法权和人民群众监督权的并存是列宁权力制约思想的基本结构,而依靠人民群众进行监督、制约,强调人民群众监督的主体作用则是列宁权力制约思想的核心。
再次,列宁提出了党政职权分开的思想。列宁指的党政分开是指党的机关和作为政府的苏维埃职能的明确划分。早在1918年苏共八大上,列宁就意识到党与苏维埃国家机关在组织职能上的区别,并以为党的领导不能代替苏维埃的工作。1922年苏共十一大上他又进一步提出党和政府进行明确分工的要求。列宁认为,党的中央机关应摆脱国务性质的事务,要把战时共产主义时期一度集中到党的机关上的那一部分立法权和执法权重新归还给苏维埃。党的主要任务是对所有国家机关工作进行总的领导,而不应进行过分频繁的、不正常的、往往是对细节的干涉。党只有摆脱了日常行政事务的干扰,才能集中力量实现其政治思想上的领导权。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列宁提出了改组工农检查院的计划。列宁主张把原来隶属于苏维埃政府的工农检查院同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合并起来。合并后的中央监察委员会,享有与党的中央委员会同等的地位,并成为党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列宁还要求提高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们的地位,使他们在地位、权力上与中央委员们相等。这样,中央监察委员会,其监督能力就提高了,职权范围扩大了。它的工作范围包括党内外的任何机构,可以监督以前无法监督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人民委员的工作,而且可以监督党的最高领袖人物。中央监察委员会要加强对中央政治局的监督,和对政治局委员个人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并把这方面的工作看成是所有权力制约、监督的重点。
第二,列宁主张坚决、严厉地反腐败。对腐败分子从严惩处,施以严刑峻法,绝无任何姑息迁就的余地,这是列宁反腐倡廉思想的核心。首先,他主张对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要实行严刑峻法,绝不容赦。他说“不枪毙这样的受贿者,而判以轻得令人发笑的刑罚,这对共产党员和革命者来说是可耻的行为”。(《列宁全集》第2版第34卷,第263页)列宁不仅这样说,而且始终坚定不移地这样做。如他看到阿斯特拉罕苏维埃机关工作人员有受贿行为的报告后,便立即指示:“要竭尽全力拿获并枪毙阿斯特拉罕的投机商和受贿者。……让所有的人长久记住他们的下场。”(《列宁全集》第2版第48卷,第424页)又如,当他得知某些粮食征购队受贿赂时,便严厉地指示,对“接受粮贩的贿赂而玷污苏维埃共和国声誉”的人“必须立即加以逮捕,押送莫斯科,交革命法庭严加惩处”(同上,第221页)后来,罪犯都受到了应有的惩处。
其次,列宁提出了对共产党员应严格要求的主张。他说:“对共产党员应比对非共产党员三倍严厉地惩办”并说这是“起码的常识”(《列宁文稿》第4卷,第222页)他要求“加重法庭对共产党员的审判。”(同上,第58页)同时要求人民委员会“通令司法人员委员部,法庭对党员的惩处必须严于非党员。凡不执行此项规定的人民审判员和司法人民委员部部务委员应予撤销职务”。(同上,第342 页)列宁之所以要求加重严惩犯罪的党员,原因是在惩办犯罪时“让党员享有优先权是一种弊端,因为这样做,骗子就会混进党内来”(《列宁全集》第2版, 第36卷,第15页)。加倍严惩犯罪的党员,就等于警告投机分子,不能把入党当作捞取好处的阶梯。再次,列宁强调对袒护或从轻发落腐败分子的领导机关要严肃处理。为了贯彻惩治腐败,严刑峻法的原则,列宁多次告诫各级领导机关不许袒护腐败行为或从轻处理有腐败行为的党政干部。因为他们已经成了苏维埃政权最危险的敌人和最可憎的罪犯。他一再呼吁,应“消除任何利用执政党地位从轻判罪的可能性”。(《列宁文稿》第4卷,第157页)对于当时苏维埃政权中确实存在袒护腐败分子的问题,列宁的斗争是坚决的,措施是严厉的。例如1922年,群众检举莫斯科住宅管理处的负责人伙同公用事业局长滥用职权,经查属实。然而俄共莫斯科市委常委却加以包庇,阻止查处。列宁了解此事后,尖锐地批评说:“可耻和荒唐到了极点:执政党在庇护‘自己的’坏蛋!!”并指示有关部门:“要将罪犯送交法庭审判,给予莫斯科委员会严重警告处分”。同时他告诫各级领导机关,今后“凡有一丝一毫试图对法庭‘施加影响’以‘减轻’共产党员罪责的人,中央都将开除出党”。(同上,第216页)
第三,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为了打击腐败行为,彻底根除腐败,列宁坚持对腐败行为进行曝光,决不护短,让腐败分子在群众面前现丑。在这个问题上,列宁认为曝光不会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相反只有这样才能向群众表明,党和政府是同人民在一起的,是坚决反腐败的。基于这样的考虑,列宁曾三令五申,对犯罪分子要“在报刊上申斥,又要严加惩办。”(《列宁全集》第2版第51卷,第275页)“必须安排一批示范性的(就镇压的迅速和严厉来说,就通过法庭和报刊向人民群众说明这些案件的意义来说)审判”,“这一切都要经常地、坚持不懈地进行”。(《列宁文稿》第4卷,第221页)列宁的这一要求提出后,许多人担心案件公开经法庭审判,有损党的威信和干部的形象。对此,列宁明确指出:“不要怕法庭审判和把案件公开,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治这种病。”
以上是列宁关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构想,其中有的得到了实施,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大多由于他长期患病,尤其是过早地去世,只能停留在构想阶段,未能付诸实施,十分令人可惜。但更为令人可惜的是斯大林对列宁构想的背离。这突出表现在:一,降低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地位、职权,明确规定“党的监察委员会按党和中央的指示进行工作”,失去了对中央委员会及政治局的监督权,只能把“注意力集中于检查党和党中央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对中央机关决议执行情况的检查”。二,中央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再是工农群众,而是领导干部。后来发展到监察委员会不再由党代表大会选举,而改由中央委员会任命,其对中央委员会的监督权就更无从谈起了。至此,列宁构想已被彻底抛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