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民主赤字的争论:国家主义与多元主义的二元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家主义论文,赤字论文,欧盟论文,民主论文,主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修回日期:2010-03-20
[中图分类号]D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550(2010)05-0080-22
欧盟民主赤字争论的出现是欧洲一体化研究规范转向的一部分。①之前的欧洲一体化研究更多表现出工具主义的特征。按照欧洲学界的话语体系,这一学术争论是在自由政府间主义者安德鲁·莫劳夫奇克(Andrew Moravcsik)、规制学派的詹多梅尼科·马约内(Giandomenico Majone)和宪政学派的安德烈亚斯·弗勒斯达尔(Andreas Fllesdal)、西蒙·希克斯(Simon Hix)之间展开的。再现这一学术争论的过程和全貌并非本文的唯一目的,本文力图在国际关系经典理论的背景下更为透彻地探析这一争论的内涵和本质。
欧洲一体化研究是国际关系研究中的重要部分,但欧洲一体化研究中使用的理论话语体系却与经典国际关系理论有着一定的差异。联邦主义、邦联主义、功能主义、政府间主义、新功能主义、自由政府间主义、后功能主义、规制学派、治理学派等是欧洲一体化研究中的核心理论框架,②而国际关系理论中的三大经典划分则是现实主义、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两大理论体系之间存在明显的表述差异。当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自由制度主义在国际关系理论中的主流化和建构主义的异军突起,欧洲一体化研究已经遭受到这两大理论流派的“入侵”。譬如,理性制度主义的“委托-代理”框架③和社会建构主义的分析模型在欧洲一体化研究中的大量出现。④欧洲一体化理论和国际关系经典理论这两种话语体系的差异性及其部分交融的特征为研究者的分析增加了理解上的混乱和困难。所以,本文的用意是将两个话语体系统一起来,以为研究者提供理论通约的便利。⑤
一 国家主义与多元主义:基于国际关系理论内核的分野
国际关系理论的学习者在刚进入这一领域时,常常会被数目繁多且内涵趋近的理论流派所困扰。譬如,自由主义阵营中存在理想主义、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新自由制度主义、温和自由主义、商业自由主义、共和自由主义、调节自由主义、社会学自由主义等诸多分支流派。⑥现实主义与建构主义阵营内同样如此。因此,如何给在理论岛之间穿行的研究者提供指引方向的罗盘,便成为国际关系理论研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⑦秦亚青用权力、制度和文化三者来区分现实主义、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三个理论流派。⑧秦亚青创设的这一学术罗盘在国内的国际关系研究中得到广泛应用,其重要性自不待言。然而,笔者认为,这一学术指引还有进一步抽象的必要,因为权力、制度和文化这三个概念更多是描述了三个流派的外部表征,而未完全触及国际关系理论的内核。如果把国际关系理论视为一个球体的话,它的内核不应该是由三部分组成,而应该是一个核心问题的两个面向组成。换言之,很难将这三个概念作为国际关系理论的内核。
本文提出的分析假设是,民族国家的主体地位是国际关系理论的内核,而以此为基础可以建立国家主义与多元主义的二元分析框架。国际关系理论的起点是汉斯·摩根索的古典现实主义。根据罗伯特·基欧汉的总结,古典现实主义存在三个假定:国家中心主义假定(国家是世界政治中最重要的行为体)、理性假定(国家是单一的理性行为体)和权力假定(国家追求其权力的最大化)。华尔兹的结构现实主义修正了古典现实主义的权力假定(认为国家不一定追求权力最大化),而增加了国际结构这一概念来强调国际格局中的权力分配。⑨另外,华尔兹凸显的国际无政府秩序是国家中心主义假定的另一种表述。换言之,结构现实主义放弃了古典现实主义的权力假定,但保留了国家中心主义假定和理性假定。从更为抽象的角度讲,这两个假定可以合二为一,都是突出民族国家的主体性和重要性。国家中心主义假定强调民族国家的外部面向,即在世界政治中的行为地位,而理性假定则凸显民族国家的内部面向,即假设其为完整的、一致的行为体。因此,现实主义是一种国家主义,⑩即一方面突出国家在国际政治中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强调国家对外行为的一致性和整体性。
对民族国家主体地位的批评和解构则是国际关系理论的另一面向。这一解构的努力也表现在两种路径上。一种从国际政治层面出发,即彰显超国家的行为体、制度或规范的作用。理想主义、国际法学派、联合国研究、国际机制理论、社会学自由主义、建构主义等都反映了这一方向上的努力。另一种则从国内政治层面出发,即突出次国家的行为体、制度和规范的作用。商业自由主义、共和自由主义、国际治理理论等则反映这一进路的研究。这两个路向都是对国家主义的批评和反叛。本文在这里引入了一个与国家主义相对的概念——多元主义。多元主义是现代思想史中的一种重要思潮,其核心含义是从国家-社会的二元分析出发,反对国家对社会的“霸权”或支配地位。(11)这一概念可以借鉴到国际关系理论中,用来解构民族国家在世界政治中的“霸权”地位。简言之,世界政治中的多元主义有两层含义,一层是国际行为体的多元化,另一层是国际影响的多元化。“多元”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被理解为“社会”的代名词。在关于国家-社会的经典分析中,国家是权力的集中体,而社会是权力的分散体。从世界政治的角度来看,社会有两个向度,即国内社会和国际社会。多元主义所强调的权力向国内社会和国际社会流散与国际关系理论近几十年中对民族国家主体地位的批判性反思,两者内涵是一致的。
二 国际关系理论与欧洲一体化理论的通约
本文尝试将国际关系经典理论流派置于以国家主义与多元主义为轴的单维坐标图中。在这一横向坐标中,原点代表国际关系理论的内核。原点的右边是国家主义,左边是多元主义。距离原点越远,表明其理论特征越明显。在原点的右边,古典现实主义居于国家主义维度的中间位置。结构现实主义通过对国际体系的无政府状态以及国家自助行为的强调,实际上强化了其国家主义的立场。因此,结构现实主义比古典现实主义的国家主义特征还要强烈。而斯蒂芬·克拉斯纳(Stephen Krasner)代表的温和现实主义软化了对国际组织虚弱性的批评,并将国际机制设定为干预性变量,承认国际机制对国家行为的部分影响力。(12)所以,虽然温和现实主义仍表现出国家主义特征,但与古典现实主义和结构现实主义相比,其已经非常接近多元主义立场。
在原点左边,按照多元主义从弱到强的顺序,自由主义流派依次排列为调节自由主义、共和自由主义、商业自由主义和社会学自由主义。调节自由主义也就是以基欧汉为代表的新自由制度主义,其部分接受了结构现实主义的“国际无政府状态”,并强调国际制度的存在和运行可以减弱国际无政府状态的冲突效应,从而增加国家间合作的可能。(13)从根本上讲,基欧汉所凸显的国际制度主体地位是多元主义的,但由于其部分地吸纳了结构现实主义的假设而使其最为接近国家主义立场。共和自由主义强调国内政治的民主特征,这符合多元主义中对国内政治的关注,但其同样突出民主政体在国际冲突中的作用,其落脚点是国家的冲突行为,所以相对处于接近国家主义的位置。商业自由主义中对跨国公司行为的彰显同样符合多元主义特征,同时,因其落脚点也是国家的冲突行为,所以也处在离原点不远的位置上。社会学自由主义吸纳了建构主义的一些特征,而更为重视跨国联系的共同体特征,因而其是自由主义流派中最具多元主义特征的一支。建构主义可以分为自由建构主义和现实建构主义。(14)自由建构主义突出超国家或者跨国家共同体的主体地位,所以是目前最具多元主义特征的国际关系理论流派。而现实建构主义在很大程度上接纳了现实主义的国际无政府状态假定,强调国际社会中暴力规范的形成以及国家间的冲突特征,所以在很大程度上是接近国家主义的。
欧洲一体化理论同样可以放在国家主义-多元主义的坐标图中理解。邦联主义(confederalism)所致力于建设的目标是成员国在国家间条约基础上的松散联盟,强调各成员国保留一定的自决权,(15)所以邦联主义处在国家主义特征最显著的位置上。联邦主义(federalism)受到美国联邦制政治模式的启发,希望创立一个以超国家性质的政府、单一的联邦军队、代表人民的欧洲议会和司法裁决的联邦最高法院等为基本框架的欧洲联邦。(16)联邦主义是一种跨国政府的理想,是从跨国层面解构民族国家的努力,因此联邦主义处在多元主义特征最显著的位置上。整体意义上的功能主义大家族都重视跨国合作的功能和作用,所以其都处在多元主义这一端上,但多元主义的程度有所差别。(老)功能主义强调在一些公共问题领域建立跨国性的功能性组织,这些跨国的合作会自动扩展和外溢,即从一个功能部门自动拓展到其他功能部门,最终会导致更高层次的合作。新功能主义继承了(老)功能主义的外溢假设,但与之又有区别。(老)功能主义的合作是以专业领域为取向,技术专家是跨国合作中的主要行为者,而新功能主义的合作体现为政治性的学习过程,利益集团、政党和政治家是跨国合作的主要行为者。(17)后功能主义理论的发展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是对新功能主义的政治化取向进行了批评,认为政治化可能导致更为严重的政治冲突;二是对功能主义和新功能主义共同持有的“精英驱动假设”提出批评,凸显普通大众的观念和认同对一体化的影响。(18)从多元主义的程度来看,(老)功能主义对技术专家作用的重视暗含了对国家主体地位的认同(技术专家是为民族国家政治服务的),新功能主义对利益集团作用的偏爱则在很大程度上是脱国家化的,而后功能主义对普通大众的强调则更多表现出了多元主义的内涵。因此,从(老)功能主义到后功能主义,其内涵变化中体现了多元主义特征逐渐强化的趋势。
政府间主义突出民族国家在一体化中的施动者作用,认为民族国家推进一体化是在世界体系中最大限度地增进其民族利益,同时,在一体化过程中,成员国政府的地位得到进一步的强化和巩固。(19)政府间主义同样重视民族国家的中心地位,但比邦联主义更强调跨国合作,所以其国家主义特征较邦联主义更弱。自由政府间主义一方面仍然强调一体化的推动是民族国家之间讨价还价的结果,另一方面又提出民族国家偏好的形成受到国内政治的影响。自由政府间主义虽然受到自由主义(多元主义)的影响,但其立足点仍然是民族国家,即国内政治要通过民族国家的偏好和行为来表达,因此,其仍处在国家主义这一端,但已经非常接近多元主义。规制学派认为,欧共体(欧盟)从本质上说是一个规制性的国家,其主要任务是创造市场并保持它的运作。所以,欧盟应该致力于确立经济活动的游戏规则,而不是进行利益的再分配。规制学派突出国际机制在推进欧洲一体化的作用,但其将国际机制的功能限制在一定边界之内,所以其既处于多元主义一端,但又较为靠近国家主义。治理学派将欧盟视为一个多层网状的政策共同体,而民族国家政府、欧盟机构、非政府组织、政党和个人都可以在一定的问题领域中参与并对决策施加影响。治理学派对多元行为体作用的关注使其持有强多元主义的立场。(20)宪政学派认为,欧洲的宪政设计是欧洲未来发展的保证。欧洲宪法、代议制民主、欧洲政党竞争、欧盟主席直选以及欧洲公民权保障是欧洲一体化未来的方向。宪政学派的核心观点在某种意义上与联邦主义接近,使其处于多元主义特征较为显著的立场。(21)
通过以国家主义-多元主义的分析框架对两大理论体系的通约,笔者发现两大理论间的一些学派有非常接近的立场,如古典现实主义与政府间主义、温和现实主义与自由政府间主义、调节自由主义与规制学派等。(22)理论通约是为下面的欧盟民主赤字讨论做准备。为了可以在国际关系理论的宏观背景下(而不仅是在欧洲一体化理论的背景下)讨论欧盟民主赤字问题,本文将莫劳夫奇克代表的自由政府间主义称为自由现实主义,把马约内代表的规制学派称为调节自由主义,把弗勒斯达尔和希克斯代表的宪政学派称为规范自由主义。在这一分析框架下,欧盟民主赤字的争论在自由现实主义、调节自由主义和规范自由主义之间展开。
图1 欧洲一体化理论与国际关系理论通约图
三 调节自由主义对欧盟民主赤字说的抵制
对欧盟(欧共体)民主赤字的批评与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深入紧密联系在一起。在20世纪90年代初丹麦第一次全民公投否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之后,对欧盟民主赤字的批评更为显露出来。1996年,柏林自由大学政治学教授托马斯·里斯-卡彭(Thomas Risse-Kappen)在《共同市场研究》杂志上发表了《探索怪兽的本性:国际关系理论与比较政策分析能否解释欧盟》一文。在文中,卡彭批评了成员国政府对欧盟创议权、信息和观念的控制,认为这会对欧盟的民主造成严重的损害。为减轻欧盟的民主赤字问题,卡彭提出三点解决建议:第一,强化欧洲议会在处理欧洲事务中的能力。第二,推动公民在欧盟网络治理中的参与。第三,增加欧盟多层治理中的透明性。(23)1997年,克里索修在《共同市场研究》杂志上发表的《欧洲一体化研究的新挑战:对理论构建的启示》一文中批评了欧盟过分保障成员国政府的权力,从而限制了欧盟跨国民主的发展。(24)
这两篇引用率颇高的文章开启了欧盟民主赤字争论的序幕。首先对“民主赤字说”进行回应的是马约内。1998年,马约内在《欧洲法杂志》上发表《欧洲的“民主赤字”:标准的问题》一文,他认为欧洲政治应该严格地限定在规制(regulation)的层面上,只要确保单一市场和货币联盟的功能正常发挥就可以。因此,在马约内看来,欧盟应该是一个纯粹的管制机构。这种政治的第一要务是避免市场失灵和实现帕累托最优,而不是实现再分配性的目标。民族国家将市场政治的管理权委托给欧盟,而欧盟作为一个有力的管理机构要保证欧洲市场的有效运行。任何政治(特别是欧洲议会政治)都会产生分配和再分配性的结果,而这种政治的深入发展则会损害帕累托最优的政策。因此,欧盟不需要进一步的民主化和民众参与,而只需要更为有效的司法监督。马约内的基本观点是,扩大欧洲议会权力或是欧盟委员会主席的民选都会导致管制政策的政治化,而政治化必然产生分配性的政策结果,并使帕累托的政策结果逐渐边缘化,这会从根本上减弱欧盟存在的合法性。(25)
马约内对“欧盟民主赤字说”的抵制基于其早先提出的“规制国家(regulatory state)”概念。这一概念来源于管理学中的政策科学领域。管理学家西奥多·洛维最早区分了三种国家政策:规制性政策、分配性政策和再分配政策。分配性政策和再分配政策都围绕利益和价值的分配与再分配展开,如对失业和退休者提供社会保障等。而规制性政策主要是国家向各个经济主体和社会主体提供运行规制,如对企业兼并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等。(26)马约内将管理学的这一概念分野引入欧盟研究。(27)马约内认为,欧盟管制是为了防止市场失灵,是为了实现政策的帕累托最优(即一些人获利但并没有人因此而变坏),而不是实现再分配性的或者价值分配型(value-allocative)的目标(这种情形下往往是零和博弈的关系)。欧洲成员国政府将管制性的政策能力委托给欧盟,例如建立单一市场,使工业产品标准、健康和安全准则统一化,由欧洲央行建立统一货币政策等。马约内认为,如果欧盟决策是由多数决机制(majoritarian institutions)制定的,那这一帕累托最优模式就会终止,政治上的多数就会选择较为短期的政策偏好,而放弃欧盟的长远发展目标。(28)
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学院教授弗里茨·沙夫(Fritz W.Scharpf)持有与马约内相似的观点。沙夫认为,因为欧洲缺乏共享的一致认同,所以欧洲政治很难得到那些在多数决政治中处于劣势地位的少数群体的认同和遵守。这样的欧洲很难承受分配性政治的负担。换言之,分配性政治是不利于欧洲一体化的,而任何参与性政治都不应该在欧洲层面上展开。政治输出的质量(而不是政治参与)是欧洲民主合法性的证明方式。简言之,沙夫相信,欧盟短期内不可能通过“厚认同(thick identity)”来实现输入合法性,所以只能依赖暂时的绩效实现输出合法性。(29)
2000年,马约内在《共同市场研究》杂志上发表《共同体规制的可信性危机》一文旨在重申其规制学说。马约内继续争辩道,欧盟的主要问题不是民主赤字的问题,而是“可信性危机(credibility crisis)”的问题。马约内认为,欧盟最为需要的是决策更为透明化,技术专家更为职业化,确立保障少数群体利益的规则以及通过民间行为体、媒体和议会(成员国和欧洲议会)加强对欧盟机制的监督。从这一观点出发,欧洲议会应该关注其对欧盟委员会和欧盟花费的监督,并增加欧盟立法的“质量”。假如欧盟通过引入程序性机制而增加了其决策的可信性,公众便会认为欧盟是合法的,其所谓的民主赤字就会消失。(30)从这篇文章中的观点来看,调节自由主义对欧盟民主赤字抵制的立场在软化。马约内在某种意义上部分承认了民主赤字的存在,但只是强调这一问题并不严重,并且可以通过微弱的改良进行修正。
从国际关系理论的视阈来看,马约内和沙夫对欧盟民主赤字抵制的实质在于其调节自由主义的基本立场。调节自由主义重视国际制度在国际公共问题解决中的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强调国际合作仍需要以民族国家政府为基础。用基欧汉的表述是,“政府必须被说服,但它们不能被绕过”。(31)在调节自由主义的内涵中,国际机制是有其限度和边界的,而且需要以民族国家为中心。换言之,国际机制是工具性的,其核心目的是通过信息交流和相互服务改变传统民族国家的自利观念,而不是建立某一世界共同体。因此,在这一工具性的目标之下,合法性仅来源于绩效、产出和具体公共问题的解决。
四 自由现实主义对欧盟民主赤字说的批评
普林斯顿大学政治学教授莫劳夫奇克将其关于欧洲一体化的理论称为自由政府间主义。“政府间主义”一词来自斯坦利·霍夫曼,而“自由”这一前缀有两层含义:一是与政府间主义中对地缘政治考虑的强调相区别,认为一体化的动力来自经济利益,二是与政府间主义中对国家的单一和理性行为假设相区别,认为参与一体化的成员国行为受到其国内政治和利益集团的影响。(32)如前所述,政府间主义是欧洲一体化理论体系中的词汇,而如果在国际关系理论体系中,这一表达是经典现实主义的观点。因此,切换到国际关系理论的语境中,本文将莫劳夫奇克的理论称为“自由现实主义”。(33)这一节将考察自由现实主义对欧盟民主赤字说的强烈批评。
莫劳夫奇克在其1993年的《欧洲共同体的偏好与权力:一种自由政府间主义的路径》一文中就曾表示欧共体的“民主赤字”也许是其成功的一个基本原因。莫劳夫奇克认为,欧洲一体化主要是成员国政府推动的,而成员国政府之间的讨论和投票都是在秘密中进行的,各国议会和公众一般在事前和事中都缺乏对欧共体协议的知情,这有助于成员国领导人削弱国内潜在的反对力量,从而在成员国政府之间容易达成一致。(34)为回应牛津大学政治学教授拉里·西登托普(Larry Siedentop)在其2000年著作《欧洲的民主》中的质问:“欧洲的麦迪逊在哪里?”,(35)莫劳夫奇克于2001年在《外交事务》上发表的《布鲁塞尔的专制?对欧盟的误读》一文认为,问题不是欧洲没有麦迪逊,而是有如此多的麦迪逊。莫劳夫奇克认为,数以千计的学者、评论家、律师和政治家都对欧洲未来的发展提出了设计方案,答案从构建欧洲社会福利国家到英语和基督教主导的联邦构想等不一而足。莫劳夫奇克认为,历史上从未有过如此丰富多样的智识资源提供给这一正在行进中的欧洲一体化过程,但一些设计特别是某些民主制度的筹划对于欧盟而言太超前了。(36)
2002年,莫劳夫奇克在《共同市场研究》杂志上发表《为民主赤字辩护:对欧盟合法性的再评估》一文,对欧盟民主赤字说的五类观点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批评。第一,针对“欧洲议会民主负责制”,莫劳夫奇克表述到,“如果欧洲议会是欧洲民主责任性的唯一形式,那(欧洲)怀疑主义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然而,成员国民选的政府仍然是一个重要的通道,其仍然支配着欧洲多数疆域和政府间的结构”。(37)他进而分析到,成员国议会和国内媒体越来越多地对部长们在欧盟的活动进行监督。因为欧盟仍然是一个政府间组织,所以欧盟理事会和部长理事会仍然是对成员国公民最负责任的机构。因为成员国行政机关在欧盟机制中发挥重要作用,而成员国行政机关是成员国公民民主选举出来的,这一特殊的负责机制表明“民主赤字论”是不成立的。第二,针对“欧洲议会能力不足论”,莫劳夫奇克强调,近20多年来,欧洲制度发展最重要的部分就是欧洲议会在立法和监督方面权力的加强。譬如,欧洲议会在共同决策程序下与部长理事会共享立法权。第三,针对“欧盟决策不透明论”,莫劳夫奇克表示,欧盟的决策过程比多数成员国政府都要透明。目前的欧盟机制更为开放,公民和利益团体也很容易得到欧盟相关的政策文件或信息。第四,针对“欧盟政策右倾论”,莫劳夫奇克认为,社民主义对欧盟政策右倾的批评是不合理的。欧盟的复杂制衡系统使得任何一项政策的通过都需要压倒性的多数。欧盟的制度设计体现了来自所有成员国政府、议会、政党和利益集团的复杂博弈。在这一基础上,政治极端主义就被排除出去。所以,欧盟政策是调和主义的。第五,针对“欧盟层面选举缺席论”,莫劳夫奇克强调,欧盟处理的这些议题基本上都不是非常有争议性的,所以激发不起欧盟选民对选举参与的兴趣。选民更加关心税率和开支这些问题,而这些问题仍然是民族国家政府所承担的主要问题。所以,选民们将欧洲选举视为不相关的选举是理性的。(38)
莫劳夫奇克认为,欧盟决策应该远离多数民主的竞争。他给出三方面的理由:第一,对欧盟决策大规模卷入带来的成本是多数现代公民都不愿意承受的。第二,多数民主可能导致多数民主的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在其中少数群体的利益可能受到压制。第三,多数民主会容易使那些强大的短期利益考量成为主导,而那些发散的、长远的、较少自觉性的政策目标则会被边缘化。(39)
2005年,莫劳夫奇克在《欧洲公共政策杂志》上发表《欧洲的宪政妥协与新功能主义遗产》一文。他认为,欧盟目前的构造反映了一种欧洲宪政的妥协。从妥协的角度来讲,就不存在民主赤字,而是说还没有达到人们想象中的民主程度。莫劳夫奇克强调,欧盟目前仍然是一个具备管制的工具性功能但却很少具备财政自主权的系统。欧盟政策仍然主要集中在有限的经济领域,而且欧盟也缺乏多数民族国家的能力,如强制性权力和征税能力等。欧盟甚至在多数时候都认为其政策的执行仍要依赖于成员国的政府机构。因此,欧盟的民主不能用成熟民族国家的民主标准来衡量,况且欧盟的民主已经达到了一定的程度。欧盟已经表现出在多层机制中非凡的制约和平衡能力。欧洲议会已经在近年来的改革中获得了更多的立法能力,也表现出对欧盟委员会和理事会的一定制约能力,这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对欧洲公民的直接责任机制。(40)总之,在莫劳夫奇克看来,许多学者声称的欧盟民主赤字是夸大其词的。
从国际关系理论的视角来看,莫劳夫奇克整个学术观点的根在现实主义。而“自由”仅是其用来论证现实主义的工具性内涵。莫劳夫奇克在其著作《欧洲的选择》一书中反复强调的事实是,德国、法国和英国三个大国是保障欧洲一体化谈判效率的关键,而超国家机构仅仅扮演了政策发起人和调节者的虚弱角色。(41)莫劳夫奇克的理论核心是国家主义,即欧盟合法性的来源是民族国家,欧盟对民族国家负责,而民族国家对本国的民众负责。而欧盟民主赤字论的假设是欧盟直接对欧洲民众负责。从自由现实主义的角度来看,这一假设跨越了民族国家而使得民主缺乏中间层次,从而挖空了欧洲的民主秩序。
五 规范自由主义对欧盟民主的追求
针对调节自由主义和自由现实主义对“欧盟民主赤字说”的批评,规范自由主义进行了有力的反驳。本文在这里使用的“规范自由主义”,其内涵与罗伯特·基欧汉的“复杂自由主义”和约瑟夫·奈的“社会学自由主义”相一致。如秦亚青所分析的,新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在第四次国际关系理论论战中产生了理论取向趋同的问题。(42)如果说自由建构主义这一概念反映了自由主义对建构主义的影响,那规范自由主义则更清晰地反映出建构主义对自由主义的影响,这也正是基欧汉和奈试图表达的内容。规范自由主义是指对跨国行为体进行规范性考察的理论倾向。规范自由主义不仅仅出现在欧洲一体化研究中,还出现在国际关系理论研究及其他领域。譬如,基欧汉对多边合作的俱乐部模式的合法性考察;(43)再如,一个关于“国际关系领域中合法性问题”的争论较为醒目地出现在《欧洲国际关系杂志》上。(44)
视线回到欧洲关于民主赤字的争论。2006年,奥斯陆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弗勒斯达尔和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的比较政治学教授希克斯在《共同市场研究》杂志上发表《为什么欧盟存在民主赤字:对马约内和莫劳夫奇克的回应》一文。弗勒斯达尔和希克斯重新总结了欧盟民主赤字的五个方面:第一,欧洲一体化在成员国层面上导致了行政权力的扩张和议会权力的缩小。欧洲层面的政策设计是由成员国的行政权力主导的(无论是部长理事会中的各国部长,还是欧盟委员会中的各国指派官员)。虽然成员国议会中都设有欧盟事务委员会,但行政权力在欧盟层面的活动远远超出了成员国议会的监督和控制。第二,欧洲议会仍然是虚弱的。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因欧盟修约而推动的渐进式改革已经显著地增加了欧洲议会的权力。但是,这一变迁仍然是不充分的。欧盟的多数立法仍然在协商程序下通过,而议会仅有推迟立法的有限权力。虽然欧洲议会有权否决成员国政府对委员会主席和成员的提名,但成员国政府仍然在委员会任命上具有设置议程的权力。第三,缺乏欧洲意义上的选举。成员国选举主要在国内议题而不是欧洲议题上竞争,而政党们暗自联合起来将欧洲议题边缘化。欧洲议会选举也不是欧洲意义的选举,成员国的政党和媒体更多将欧洲议会选举视为中期的国家选举。第四,欧盟远离欧洲民众。从制度上讲,欧盟最具权力的行政机关——欧盟委员会和欧盟理事会不是欧洲公民选举产生的。从心理上讲,欧盟与民众所适应的国内民主机制有太大的差别。民众不理解欧盟的运作模式,所以也就谈不上对欧盟机制的认同。第五,欧洲一体化产生了远离选民理想政策偏好的“政策漂流(policy drift)”。欧盟采取了在许多成员国可能不被选民多数支持的政策,所以,欧盟层面的一些政策很难在成员国实施。另外,因为欧洲议会在欧盟治理中的作用有限,所以公民社会组织缺乏影响欧盟决策的公平竞争平台。诸如跨国公司这样的强势利益集团比工会或消费者组织更具有竞争优势。(45)
弗勒斯达尔和希克斯对马约内和莫劳夫奇克的观点进行了批驳。两位学者认为,马约内对效率和再分配的两分法在实践中是有问题的,因为欧盟的许多政策是两者的复杂结合。市场扩大、标准一体化、环境规制和社会保障这些欧洲机制的发展体现了帕累托最优的特征,但一些欧洲的管制政策却有着明显的分配性结果。如国内市场的生产者可能在单一市场的贸易自由化中受损。生产者也可能受到欧洲环境标准的负面影响,而一些工人则可能从统一的社会保障政策中额外获益。对于莫劳夫奇克,两位学者认为其过高评价了欧盟现有政治参与机制的作用,因为欧盟仍然缺乏适度的政治竞争机制和制度化的公民参与机制。两位学者认为,莫劳夫奇克的观点暗含有支持“仁慈的权威主义(benevolent authoritarianism)”成为欧盟主导方式的倾向。这其中有两个明显的问题:第一,莫劳夫奇克认为,“多数民主的方式可能会使那些强大的短期利益成为主导”,这其中有一定道理。但“仁慈的权威主义”也不能保证欧盟一定会采取那些体现长期利益和少数群体利益的政策。第二,选民的偏好不是固定的,或者是外在于政治系统的。莫劳夫奇克暗含的“仁慈的权威主义”往往可以塑造选民的偏好,而这在本质上是不民主的。(46)
弗勒斯达尔和希克斯提出三点:第一,宪政制度设计而不是政策结果是欧盟民主的要素之一。帕累托权威主义(Pareto Authoritarianism)不能保证长期利益和少数群体利益得到保障,只有良好的宪政制度设计才可以保障。第二,竞争性选举是欧盟民主的另一要素。只有竞争性选举才可以使得政策和选举的官员对公民偏好具有回应性。只有通过政党在各个层级和平台上的竞争,选民才会认识到公共利益和公共政策的含义,才会就此做出理性的政治选择。欧盟的重要问题之一是缺乏一个就欧洲经济结构性改革进行欧洲范围辩论的平台,而这才是产生政治反对力量的关键。在规范的民主理论中,竞争性政党或组织有动机提出竞争性的政策立场。第三,政治竞争是欧洲认同形成的关键。选举竞争有强大的塑造性力量,可以促进欧洲认同的逐渐形成。在美国和欧洲的历史中,国家认同取代地方认同的过程都是在大众选举和政治竞争的基础上完成的,而政党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所以,欧洲认同的形成也需要通过民主竞争和制度化合作的实践来完成。(47)
本文将弗勒斯达尔和希克斯归为规范自由主义的理由是,两位学者论证的核心是欧盟的合法性问题。弗勒斯达尔是欧洲宪法设计、公民权和少数群体正义等研究领域的重量级学者,其对欧盟合法性的思考主要从宪政和公民权的角度出发;而希克斯是欧洲议会选举和欧洲议会党团等研究领域的领军人物,其对欧盟合法性的思考主要从欧洲议会和跨国政党的角度入手。本文综合梳理了两位学者的研究成果,将规范自由主义在欧洲一体化问题上的内涵总结为四点:第一,推动欧洲宪法的批准和生效。弗勒斯达尔一直撰文强调,欧洲宪法条约是欧盟权力和成员国权力的一种平衡。宪法条约增加了立法过程的透明性,增加了欧洲议会的权力,并正式将欧盟委员会主席的选择与欧洲选举联系在一起。宪法条约也给予国家议会一些新的权力,强调目前的这一进程并不是“后民族秩序(post-national order)”,而是一个复杂的新的多层政体。(48)欧洲宪法条约中具备一些经典的联邦特征,也有一些全新的制度创新。弗勒斯达尔和希克斯曾遗憾地表示,如果宪法条约被批准,那对民主竞争将会是一个极大的促进。(49)第二,扩大欧洲议会权力以及强化欧洲议会中政党的作用。希克斯围绕欧洲议会以及政党在其中的作用发表了十余篇文章,极力强调欧洲政党在未来欧洲宪政中的作用。(50)希克斯与其他学者的研究表明,欧洲议会中的政党关系目前比美国国会中的共和党和民主党还要紧密。决定议会内政党联盟形成的因素是它们在左右意识形态分界中的位置。(51)希克斯的另一项研究表明,伴随着欧洲议会权力的扩张,欧洲议会中政党对政策的影响力也在发展。当欧洲议会党团与国内政党组织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欧洲议会中的议员也越来越倾向于与议会党团中的同事合作来反对其国内的政党领袖。(52)第三,实现欧盟委员会主席的民选。弗勒斯达尔和希克斯认为,能够设计一种激发在欧洲范围内政治竞争或辩论的机制是关键的,而欧盟委员会主席的民选可以作为这一备选机制。(53)第四,推动欧盟的公民权。弗勒斯达尔在《法律与哲学》杂志上主编了一期“欧盟公民权”的特刊,并在其中发表了一篇《欧盟公民权:释放负担的巨兽》一文。(54)在文中,弗勒斯达尔认为,欧盟公民权是一种在共同体层面增加互信的重要方式。欧盟公民权意味着,欧洲公民一方面要接受欧洲的宪政设计并尊重欧盟的法律,另一方面也要有影响立法的公平渠道。弗勒斯达尔认为,欧盟公民权发展的关键是欧洲公民的三种承诺:对宪政规范的合法性原则的承诺、对基于正义考虑的地方规范和文化实践的承诺、对合法性原则方式的承诺(如欧盟公民应该分享对个人、民族国家和共同体机制等功能的认识)。在论证这三种承诺作用的过程中,需要发展一种自由契约主义的理论(liberal contractualist theory)。(55)
六 结论
本文认为,民族国家的主体地位是国际关系理论的内核,而以此为基础可以建立国家主义与多元主义的二元分析框架。二元分析框架可以为国际关系理论与欧洲一体化理论之间的通约提供便利。在二元分析框架中,现实主义主要处在国家主义一端,而自由主义和现实主义则处在多元主义一端。同时,邦联主义与政府间主义家族处在国家主义一端,而规制学派、功能主义家族、宪政学派和联邦主义则处在多元主义一端。这一理论通约可以使得欧盟民主赤字的讨论放在国际关系理论的宏观背景下考察,即欧盟民主赤字争论是在调节自由主义、自由现实主义和规范自由主义展开的。从国际关系理论的角度来看,在欧盟民主赤字这一问题上,自由主义阵营出现了分裂,即调节自由主义与规范自由主义在欧盟民主赤字上持截然相反的立场。调节自由主义认为欧盟的民主赤字问题并不严重,或者并不能称其为“问题”,其开出的约方也只是增加可信性等程序性机制,或者保持目前规制政策的现状。规范自由主义认为欧盟存在严重的民主赤字问题,而这一合法性的规范问题如果不解决,将严重影响到欧盟进一步的发展。规范自由主义的政策建议包括欧洲宪政设计、议会权力扩大、政党代议强化、欧盟“总统”直选、公民权保障和公民认同构建等。
而自由主义阵营与现实主义阵营则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合流,主要体现为调节自由主义与自由现实主义在欧盟民主赤字立场上的接近。自由现实主义强烈批评欧盟民主赤字论的“虚假性”。自由现实主义反复强调欧盟的出现本身是民族国家自愿让渡权力的结果,而欧盟民主赤字说的核心假设是欧盟抛开民族国家直接对欧洲民众负责,所以这一假设本身就是缺乏合法性的。自由现实主义强调民族国家才是合法性的核心主体。在国内,民族国家对民众负责,在欧洲,欧盟对民族国家负责。自由现实主义与调节自由主义都将欧洲一体化的发展视为民族国家拓展自身利益的工具性结果。两者都认为,如果虚妄地强调欧盟的合法性则会使得民族国家的利益受到损害,从而会干扰甚至终结欧洲一体化的进程。自由现实主义与调节自由主义在这一立场上的合流,其根本在于自由主义对国家主义的部分接受和现实主义对多元主义的部分吸纳。两者的合流是国际关系理论中自由主义与现实主义合流大趋势在中观层面上的具体表现。当然,自由现实主义和调节自由主义在反对欧盟民主赤字论上的程度是不同的。自由现实主义表现为强烈的批评,而调节自由主义则表现为暗自的抵制,而且有时还会出现似是而非的部分默认。在欧盟民主赤字的问题上,自由主义内部的分歧大于自由主义与现实主义的分歧。从自由主义与现实主义的经典划分来看,规范自由主义在两个方向上作战,即在自由主义阵营内部与调节自由主义辩论,而同时在自由主义阵营之外与自由现实主义辩论。从国家主义与多元主义的划分来看,规范自由主义在一个方向上作战,即站在更为接近多元主义的立场上,与更为体现国家主义的调节自由主义与自由现实主义辩论。
对欧洲思想史进行溯源可以发现,当下关于欧盟民主赤字的争论实质是近现代思想家关于欧洲和平和未来走向讨论的一个当代版本。康德与黑格尔的争论可以说是欧洲未来走向讨论中的一对经典例子。(56)康德明确指出,“永久和平第二项正式条款”是“国际权利应该以自由国家的联盟制度为基础”。(57)而黑格尔则对康德的观点这样评述,“康德曾建议成立一个国君联盟来调停国与国间的争端,人们打算把神圣同盟视做这样一种制度,可是国家是个体,而个体性本质上是含有否定性的。纵使一批国家组成一个家庭,作为个体性,这种结合必然会产生一个对立面和创造一个敌人”。(58)康德和黑格尔争论的实质是多元主义与国家主义的对立。康德的多元主义较为一致地体现在作为其永久和平要件的国内和国际政治结构中。康德将“永久和平第一项正式条款”确定为“每个国家的公民体制都应该是共和制”,(59)而康德的共和主要指国家内权力的分割和制衡,(60)这便是国内层面的多元主义表征。康德共和概念的对立面——专制则意味着黑格尔所强调的绝对主义国家。黑格尔将国家视为“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并认为“好几个国家可以结成联盟,并成立仿佛一个法院,而对其他国家行使其管辖权;也可能出现国家联盟,例如神圣同盟;但是这些联盟像永久和平一样始终是相对的和局限的”。(61)从康德-黑格尔的二元视阈来看,现实主义的长期主导地位意味着当代国际关系理论的重心更为偏向黑格尔主义,自由主义与建构主义在不同时期的崛起表达了康德主义对黑格尔主义的反抗,而自由主义与现实主义的合流则体现了黑格尔主义的又一次主导。在国内政治中,更为体现道德和正义的康德主义越来越成为主导,但在国际政治中,冷峻和现实的黑格尔主义仍然处于话语和治理的霸权地位。反映在欧洲民主赤字的讨论中,黑格尔主义色彩浓厚的调节自由主义和自由现实主义仍居于主导的位置,而作为康德思想当代翻版的规范自由主义则处在相对弱势的地位与主流观点进行论战。
(《世界经济与政治》杂志的匿名评审专家对本文提出了诸多建设性意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文中错漏由作者负责。)
注释:
①欧盟一体化研究的规范转向还应该包括欧盟合法性讨论、欧盟协商民主讨论、欧盟宪政研究、欧洲公民认同研究等。最早明确提出欧洲一体化研究规范转向的是英国埃克赛特大学讲师季米特里斯·克里索修(Dimitris N.Chryssochoou)。克里索修于2000年在《欧洲一体化》上发表了《元理论与欧盟的研究:捕捉这一规范转向》一文。英国当代自由主义学者、伦敦大学学院政治学教授理查德·贝拉米(Richard Bellamy)和埃克赛特大学政治学高级讲师达里奥·卡斯蒂廖内(Dario Castiglione)在2003年的《欧洲政治理论杂志》上发表《合法化欧盟的“政体”和“机制”:欧盟研究的规范转向》一文,较之前文其引用率更高,使得规范转向这一指称在欧洲一体化研究中更为流行。Dimitris Chryssochoou,"Metatheory and the Study of the European Union:Capturing the Normative Turn," European Integration,Vol.22,No.2,2000,pp.123-144; Richard Bellamy and Dario Castiglione,"Legitimizing the Euro-polity and its Regime:The Normative Turn in EU Studies," 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Theory,Vol.2,No.1,2003,pp.7-34.
②在上述所列学派之外,还有一些在这一领域处于非主流但却新兴的分析流派,如英国学派和西方马克思主义。英国学派将“国际社会”、“世界社会”和“帝国”三大概念应用于关于欧洲治理的讨论之中,将欧盟与其他地区国际体系进行比较,并对欧盟的国际功能进行概念化以及侧重分析欧盟跨越其成员国的政治边界影响其事务的权力。参见Thomas Diez and Richard G.Whitman,"Analysing European Integration:Reflecting on the English School—Scenarios for an Encounter," Journal of Common Market Studies,Vol.40,No.1,2002,pp.43-67.西方马克思主义关于欧洲一体化的研究主要发展出两个重要的理论流派:阿姆斯特丹学派和新葛兰西主义。阿姆斯特丹学派发展了资本的国际化这一概念,认为资本产生了全面的控制能力,将其物质利益转化为阶级统治在全球、地区和国家层面的战略和实践。这一流派关于欧洲一体化的分析主要集中在阐述一个欧洲资产阶级的新生及其与美国霸权的矛盾关系等,其主要代表人物是现任英国萨塞克斯大学教授的谢斯·范德皮杰(Kees Van der Pijl),参见Kees van der Pijl,Transnational Classe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London:Routledge,1998; Kees van der Pijl,"Class Formation at the International Level:Reflections on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Atlantic Unity," Capital & Class,Vol.9,No.1,1979,pp.1-21; Kees van der Pijl,"A Lockean Europe," New Left Review,January-February,2006,pp.9-37.新葛兰西主义将欧洲一体化视为“训诫的新自由主义(disciplinary neoliberalism)”保护和强化资本统治的一个过程,其代表人物是美国约克大学政治学教授斯蒂芬·吉尔(Stephen Gill)。吉尔认为,内嵌入欧洲的新自由主义通过对外部强制的塑造征服了国内社会力量的抵抗。Stephen Gill,"Globalisation,Market Civilisation and Disciplinary Neoliberalism," Millennium: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Vol.24,No.3,1995,pp.399-423.西方马克思主义关于欧洲一体化的最新研究集中展现在《资本与阶级》(Capital & Class)的2007年秋季号特刊中。因为这两大流派在欧洲一体化分析的非主流地位,所以笔者在后文关于欧洲一体化理论与国际关系理论的通约研究中将其略去。
③委托-代理分析在欧洲一体化研究中主要关注两个问题:一是民族国家将权力委托给欧盟机构的动机和条件,二是民族国家对欧盟代理行为的监督和控制。这一领域最具影响的专著是美国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政治学副教授马克·波拉克(Mark Pollack)的《欧洲一体化的引擎:欧盟的授权、机构和议程设置》一书。Mark Pollack,The Engines of European Integration:Delegation,Agency and Agenda-Setting in the EU,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另外一些有影响的论文主要在《欧洲公共政策杂志》上,参见Robert Elgie,"The Politics of the European Central Bank:Principal-agent Theory and the Democratic Deficit," Journal of European Public Policy,Vol.9,No.2,2002,pp.186-200; Jens Blom-hansen,"Principals,Agents,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EU Cohesion policy," Journal of European Public Policy,Vol.12,No.4,2005,pp.624-648;《比较欧洲政治杂志》还编辑了一期“欧盟研究中的委托-代理分析”特刊,并提出欧盟研究的“委托-代理转向”这一提法,参见Imelda Maher,Stijn Billiet and Dermot Hodson,"The Principal-agent Approach to EU Studies:Apply Liberally but Handle with Care," Comparative European Politics,Vol.7,No.4,2009,pp.409-413; Imelda Maher,"Functional and Nonnative Delegation to Non-majoritarian Institutions:The Case of the European Competition Network," Comparative European Politics,Vol.7,No.4,2009,pp.414-434; Stijn Billiet,"Principal-agent Analysis and the Study of the EU:What about the EC's External Relations?" Comparative European Politics,Vol.7,No.4,2009,pp.435-454; Dermot Hodson,"Reforming EU Economic Governance:A View from(and on)the Principal-agent Approach," Comparative European Politics,Vol.7,No.4,2009,pp.455-475.
④建构主义在欧洲一体化研究的标志性成果是《欧洲公共政策杂志》在1999年的特刊。该期特刊包括了英国威尔士大学欧洲研究教授托马斯·克里斯蒂安森(Thomas Christiansen)等人的引入式文章和建构主义学者、加拿大西蒙弗雷泽大学国际研究教授杰弗里·切克尔(Jeffrey T.Checkel)的理论性文章,也包括了自由现实主义者莫劳夫奇克对建构主义欧洲分析的批判性文章。Thomas Christiansen,Knud Erik Jorgensen,and Antje Weiner,"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Europe," Journal of European Public Policy,Vol.6,No.4,1999,pp.528-544; Jeffrey T.Checkel,"Social Construction and Integration," Journal of European Public Policy,Vol.6,No.4,1999,pp.545-560; Andrew Moravcsik,"Is Something Rotten in the State of Denmark? Constructivism and European Integration,"Journal of European Public Policy,Vol.6,No.4,1999,pp.669-681。切克尔是建构主义理论的代表人物之一,同时也是建构主义欧洲一体化理论研究的领军人物。切克尔在这一领域的重要成果可参见Jeffrey T.Checkel,Ideas and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Change:Oviet/Russian Behavior and the End of the Cold War,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97; Jeffrey T.Checkel,"Going Native in Europe? Theorizing Social Interaction in European Institutions," 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Vol.36,No.1-2,2003,pp.209-231; Jeffrey T.Checkel,"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ocialization in Europe:Introduction and Framework,"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59,No.4,2005,pp.801-826.
⑤从笔者搜集到的资料来看,国内外学术界还缺乏对欧洲一体化理论和国际关系主体理论的通约研究。波拉克对欧洲一体化理论有较为详尽的梳理,并将其分为国际关系理论、比较政治学理论和治理理论三部分。但是,波拉克并未对欧洲一体化理论与国际关系理论之间的通约和简化进行阐述。波拉克只是将新功能主义、政府间主义、自由政府间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建构主义较为简单地罗列在一起,参见Mark Pollack,"Theorizing the European Union: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Domestic Polity.or Experiment in New Governance?" Annual Review of Political Science,Vol.8,No.1,2005,pp.357-398.另外,波拉克还评述道,20世纪90年代之前,“欧洲一体化研究被新功能主义与政府间主义之间的争论主导,而在20世纪90年代之后,理性主义-建构主义成为欧洲研究新的两分法……新功能主义与政府间主义的辩论几乎完全局限在欧洲一体化的研究中,而在欧盟研究中理性主义和建构主义间的辩论则是更为宏观的国际关系理论论争的一个镜像”。这是波拉克文中与两大理论通约最为相近的表述,并且波拉克也并没有对此展开深入论述。Mark Pollack,"Theorizing the European Union: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Domestic Polity,or Experiment in New Governance?" p.368.
⑥罗伯特·基欧汉将自由主义分为共和自由主义、商业自由主义、调节自由主义和复杂自由主义四种。共和自由主义强调民族国家层面的民主政体是国际和平的保证(即民主和平论),康德的学说以及迈克尔·多伊尔的研究是这一领域的代表。商业自由主义强调国际贸易对国际和平的贡献和功效,罗斯克兰斯在《贸易国家的兴起》一书中表达的观点可以归为这一类。调节自由主义强调规则和制度在影响国家间关系方面的重要性,基欧汉和奥兰·扬等对国际机制的研究可以归为这一类。复杂自由主义强调跨国联系和联盟对国家态度和利益界定的转型效应,欧洲一体化研究中的新功能主义便可归为这一类。约瑟夫·奈则将复杂自由主义称为社会学自由主义。[美]罗伯特·基欧汉著,门洪华译:《局部全球化世界中的自由主义、权力与治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8-95页;[美]约瑟夫·奈:《新现实主义与新自由主义》,载[美]约瑟夫·奈著,门洪华译:《硬权力与软权力》,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页。
⑦王逸舟:《学会在“理论岛”之间穿行》,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4年第7期,第1页。
⑧秦亚青:《权力·制度·文化——国际政治学的三种体系理论》,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2年第6期,第5-10页。
⑨[美]罗伯特·基欧汉著,门洪华译:《局部全球化世界中的自由主义、权力与治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7-46页。
⑩本文放弃基欧汉的国家中心主义的表述,而采用国家主义的表述。笔者认为,“主义”一词本身就蕴涵了“以某某为中心”的内涵,所以“国家中心主义”实质是双重强调,所以本文将其简化为“国家主义”。国家主义是一个规范的概念。从思想史来溯源,国家主义的内涵主要体现在黑格尔的绝对主义国家概念中。在黑格尔看来,国家本身就是目的。现代意义的国家主义一般出现在社会学或比较政治学的研究中。美国社会学家西达·斯考切波(Theda Skocpol)(他也被认为是比较政治学家,是政治学家和社会学家摩尔的学生)的“国家回归学派(Bringthe state back in)”重新开启了现代国家主义的论说。国家主义认为,国家是一个具有自主行动能力的组织实体,有着自己的目标、利益、资源和执行组织,有着管制社会和使用强权的合法性地位,并通过一系列组织来实现支配或权威地位。参见Theda Skocpol,"Brining the State Back in:Strategies of Analysis in Current Research," in Peter Evans,ed.,Bringing the State Back i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5,p.9.
(11)多元主义假定,权力的分布是多元分散的、非单一集团控制的。在多元主义看来,政治的基本场所是社会而非国家,社会由自愿者利益团体组成,这些利益集团自身不图谋组织或取代政府,但它们通过积极行动对政府构成压力。贝拉米将多元主义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的发展主要在1915-1925年间,其代表人物是英国多元主义者梅特兰(F.W.Maitland)和哈罗德·拉斯基(Harold Laski)等,主要观点是功能性社团(工会、教会和俱乐部)比地域性单位有着更为重要的作用。第二阶段的发展主要在20世纪50年代,其代表人物是美国政治学家戴维·杜鲁门(David Truman)和罗伯特·达尔(Robert Dahl),主要观点是各种利益集团是社会中重要的权力中心和权力源泉。第三阶段的发展主要在20世纪90年代之后,代表人物是加拿大哲学家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和威尔·金里卡(Will Kymlicka),主要观点是特殊群体要享有自治权和特殊代表权。参见[英]理查德·贝拉米:《多元主义和精英主义的发展》,载[英]凯特·纳什、阿兰·斯科特主编,李雪、吴玉鑫、赵蔚译:《布莱克维尔政治社会学指南》,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7-25页。笔者认为,这三种多元主义可以被简要地称为功能多元主义、利益多元主义和差异多元主义。
(12)Stephen Krasner,"Structural Causes and Regime Consequences:Regimes as intervening Variable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36,No.2,1982,pp.185-205.
(13)[美]罗伯特·基欧汉著,苏长和等译:《霸权之后: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合作与纷争》,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4)佛罗里达大学政治学副教授塞缪尔·巴尔金(Samuel Barkin)在《现实建构主义》一文中,将温特的建构主义称为自由建构主义,并提出现实建构主义的概念,强调建构主义与现实主义的融合特征。按照美国青年学者帕特里克·杰克逊(Patrick Jackson)和丹尼尔·内克松(Daniel Nexon)的分析,自由建构主义秉持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的观点,希望在非工具性的条件下构建交往的共同体,而现实建构主义则秉持福柯的权力话语观点,强调共同体建构的权力特征和压迫性质。董青岭认为,这两类建构主义区分的核心在认同概念上,自由建构主义持有“温特式”的聚合性认同,而现实建构主义持有“施密特式”的分离性认同。前者观点强调认同的基础是共同体内部的自我聚合,后者观点强调认同的基础是共同体对外部他者(敌人)身份界定的对内作用。参见Samuel Barkin,"Realist Constructivism," International Studies Review,Vol.5,No.3,2003,pp.325-342;Patrick Jackson and Daniel Nexon,"Constructivist Realism or Realist-Constructivism ?"International Studies Review,Vol.6,No.2,2004,pp.337-341;董青岭:《现实建构主义与自由建构主义:一种研究纲领内部的分化》,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8年第12期,第49页。
(15)邦联主义的思想最早由法国思想家圣-皮埃尔在其三卷本的《给欧洲以永恒和平的回忆录》中提出。二战后,邦联主义思想的主要阐释者是默里·福西斯(Murray Forsyth)。参见Murray Forsyth,Unions of States: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Confederation,Leicester:Leicester University Press,1981.
(16)联邦主义思想的源头是康德在《永久和平论》中提出的以联邦求和平的观点。在二战中,意大利思想家阿尔蒂罗·斯皮奈利和经济学家恩斯托·罗西发表《文托特内岛宣言》,呼吁用联邦来永久地结束欧洲的战争。战后,麦凯(R.Mackay)等学者对联邦主义观点进行了进一步的阐发。参见R.Mackay,Towards a United States of Europe:An Analysis of Britain's Role in European Union,London:Hutchinson,1961.
(17)功能主义的代表人物是英国历史学家和政治学家戴维·米特兰尼(David Mitrany)。这里为了讨论的方便,所以在功能主义之前加了(老)。新功能主义的代表人物是美国著名学者厄内斯特·哈斯(Ernst B.Haas)及其学生里昂·林德博格(Leon Lindberg)。2003年哈斯去世后,《欧洲公共政策杂志》编辑了一期“厄内斯特·哈斯和新功能主义的遗产”特刊,来纪念哈斯对新功能主义的理论贡献。David Mitrany,A Working Peace System:An Argument for the Functional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London:Royal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1943; Ernst B.Haas,The Uniting of Europe:Political,Social and Economic Forces,1950-1957,London:Stevens,1958; Ernst Haas,Beyond the Nation-State:Functionalism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64; Leon N.Lindberg,The Political Dynamics of European Economic Integration,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63; Ben Rosamond,"The Uniting of Europe and the Foundation of EU Studies:Revisiting the Neofunctionalism of Ernst B.Haas," Journal of European Public Policy,Vol.12,No.2,2005,pp.237-254,等等。
(18)利斯贝特·霍赫(Liesbet Hooghe)和加里·马克斯(Gary Marks)2008年在《英国政治学杂志》上首次提出后功能主义的一体化理论。之后,《英国政治学杂志》为其组织了一些学者的短评来对这一理论进行回应,参见Liesbet Hooghe and Gary Marks,"A Postfunctionalist Theory of European Integration:From Permissive Consensus to Constraining Dissensus," British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Vol.39,No.1,2008,pp.1-23; Philippe C.Schmitter,"On the Way to a Postfunctionalist Theory of European Integration,"British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Vol.39,2008,pp.11-215,等等。
(19)政府间主义的代表人物主要是美国政治学家斯坦利·霍夫曼,参见Stanley Hoffmann,"Reflections on the Nation State in Western Europe Today," Journal of Common Market Studies,Vol.21,No.1,1982,pp.21-37; Stanley Hoffmann,"Obstinate or Obsolete? The Fate of the Nation State and the Case of Western Europe," Dae dalus.Vol.95.No.3,1966,pp.862-915.
(20)治理学派的代表人物是加里·马克斯和德国曼海姆大学教授贝娅特·科勒-科赫(Beate Kohler-Koch)。加里·马克斯的以下两篇论文在治理研究领域引用率颇高,参见Gary Marks,"Structural Policy and Multilevel Governance in the EC," in Alan Cafruny and Glenda Rosenthal,eds.,The State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y,Boulder:Lynne Rienner 1993,pp.391-411; Gary Marks,"An Actor-Centered Approach to Multi-Level Governance," Regional and Federal Studies,Vol.6,No.2,1996,pp.20-40;科赫的成果多数以德文发表,其以英文发表的与治理的相关论文可参见Beate Kohler-Koch,"Catching up with Change:The Transformation of Governance in the European Union," Journal of European Public Policy,Vol.3,No.3,2000,pp.359-380; Beate Kohler-Koch,"Framing:The Bottleneck of Constructing Legitimate Institutions," Journal of European Public Policy,Vol.7,No.4,2000,pp.513-531.
(21)宪政学派是法学、哲学和政治学等多学科融合后形成的一个欧洲一体化理论流派。宪政学派的经典争论出现在1995年《欧洲法杂志》关于“欧洲是否需要一部宪法”的特刊中。哈佛大学法学院欧洲法研究中心主任韦勒(J.H.H.Weiler)、德国比拉费尔德大学法学教授迪特尔·格林(Dieter Grimm)、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等都参与了这一讨论。J.H.H.Weiler,"Does Europe Need a Constitution? Demos,Telos and the German Maastricht Decision," European Law Journal,Vol.1,No.3,1995,pp.219-258; Dieter Grimm,"Does Europe Need a Constitution?" European Law Journal,Vol.1,No.3,1995,pp.282-302; Jurgen Habermas,"Remarks on Dieter Grimm's Dose Europe Need a Constitution?," European Law Journal,Vol.1,No.3,1995,pp.303-307.爱丁堡大学法学院教授乔·肖(Jo Show)是近年来非常活跃的宪政学派学者。其有影响的作品包括Jo shaw,The Transformation of Citizenship in the European Union:Electoral Rights and the Restructuring of Political Spac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 Jo Shaw,"The Political Representation of Europe's Citizens," European Constitutional Law Review,Vol.4,No.1,2008,pp.162-186; Jo Shaw,"Europe' s Constitutional Future," Public Law,Spring 2005,pp.132-151; Jo Shaw,"Process,Responsibility and Inclusion in EU Constitutionalism," European Law Journal,Vol.9,No.1,2003,pp.45-68; Jo Shaw,"The Treaty of Nice:Legal and Constitutional Implications," European Public Law,Vol.7,No.2,2001,pp.195-215; Jo Shaw,"Process and Constitutional Discourse in the European Union," Journal of Law and Society,Vol.27,No.1,2000,pp.4-37; Jo Shaw,"Postnational Constitutionalism in the European Union," Journal of European Public Policy,Vol.6,No.4,1999,pp.579-597;当然,宪政学派的代表人物还包括后文要重点讨论的弗勒斯达尔和希克斯。
(22)事实上,理论体系是由学者们在学术互动中建构出来的。譬如,霍夫曼本身是古典现实主义的代表人物,而在欧洲一体化理论的语境中其被称为政府间主义的代表人物。但对于霍夫曼而言,他可能都没有想到他的观点被置于两个相对独立的理论体系中探讨,这一点可以反衬不同理论体系中相互通约的必要性。
(23)Thomas Risse-Kappen,"Exploring the Nature of the Beast: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and Comparative Policy Analysis,Meet the European Union," Journal of Common Market Studies,Vol.34,No.1,1996,pp.53-80.
(24)Dimitris N.Chryssochoou,"New Challenges to the Study of European Integration:Implication for Theories-Building," Journal of Common Market Studies,Vol.35,No.4,1997,pp.521-542.
(25)Giandomenico Majone,"Europe's ‘Democratic Deficit':The Question of Standards,"European Law Journal,Vol.4,No.1,1998,pp.5-28.
(26)Theodore J.Lowi,"American Business,Public Policy,Case studies,and Political Theory," World Politics,Vol.16,No.4,pp.677-715.
(27)马约内的学科背景是管理学,曾任罗马大学统计学教授、欧洲大学学院的公共政策教授等。马约内关于规制理论的成果可参见Giandomenico Majone,Dilemmas of European Integratio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 Giandomenico Majone,"The New European Agencies:Regulation by Information," Journal of European Public Policy,Vol.4,No.2,1997,pp.262-275; Giandomenico Majone,"Regulation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Journal of Comparative Policy Analysis,Vol.1,No.3,1999,pp.309-324; Giandomenico Majone,"Delegation of Regulatory Powers in a Mixed Polity," European Law Journal,Vol.8,No.3,2002,pp.319-339; Giandomenico Majone,"The Common Sense of European Integration," Journal of European Public Policy,Vol.13,No.5,2006,pp.607-626.
(28)Giandomenico Majone,"The Rise of the Regulatory State in Europe," West European Politics,Vol.17,No.3,1994,pp.78-102.
(29)Fritz Scharpf,Governing Europe:Effective and Legitimate?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pp.9-12.
(30)Giandomenico Majone,"The Credibility Crisis of Community Regulation," Journal of Common Market Studies,Vol.38,No.2,2000,pp.273-302.
(31)[美]罗伯特·基欧汉著,门洪华译:《局部全球化世界中的自由主义、权力与治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2页。
(32)Andrew Moravcsik,"Negotiating the Single European Act:National Interests and Conventional Statecraft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y,"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45,No.1,1991,pp.19-56; Andrew Moravcsik,"Preferences and Power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y:A Liberal Intergovernmentalist Approach," Journal of Common Market Studies,Vol.31,No.4,1993,pp .473-524.
(33)约瑟夫·奈将自己称为自由主义化的现实主义者(a liberal realist,笔者认为译作“自由现实主义者”更为简明和恰当)。[美]约瑟夫·奈、张哲馨:《自由主义化的现实主义者——对约瑟夫·奈的访谈》,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7年第8期,第70-73页。笔者认为,将莫劳夫奇克归入这一范围也是合适的。莫劳夫奇克最初是从现实主义内部来瓦解现实主义的单一国家假设,其关于自由政府间主义的研究、关于国家偏好形成的研究以及关于国际人权机制的研究,都强调国内行为体对国家偏好形成的影响。从这一意义上讲,莫劳夫奇克的理论是自由主义的。参见Andrew Moravcsik,"Taking Preferences Seriously:A Liberal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51,No.4,1997,pp.513-553; Andrew Moravcsik,"The Origins of Human Rights Regimes:Democratic Delegation in Postwar Europ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54,No.2,2000,pp.217-252;但是,在这些研究中,莫劳夫奇克同样始终强调,国内行为体无法跨越国家独自对国际行为产生重大影响。从这一意义上讲,莫劳夫奇克的理论是现实主义的。莫劳夫奇克还同杰夫雷·勒格罗(Jeffrey W.Legro)在《国际安全》上发表了一篇题为《现在还有人是现实主义者吗》(Is Anybody Still a Realist)的文章。在文中,莫劳夫奇克提出一种“最小意义的现实主义(minimal realism)”,即承认“在一个无政府的世界秩序中,没有一个高高在上的机构可以建立一个垄断性的合法权力;理性的国家是其中主要的行为体”。经过这一最小化,许多理论如功能型的机制理论、民主和平论等都可以划入“最小意义的现实主义”范畴。简言之,按照这一最小化的标准,似乎“现在大家都是现实主义者(Is everybody now a realist)”。通过这一方式,莫劳夫奇克捍卫了其现实主义立场,参见Jeffrey W.Legro and Andrew Moravcsik,"Is Anybody Still a Realist," International Security,Vol.2A,No.2,1999,pp.5-55。
(34)Andrew Moravcsik,"Preferences and Power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y:A Liberal Intergovernmentalist Approach," Journal of Common Market Studies,Vol.31,No.4,1993,pp.473-523.
(35)Larry Siedentop,Democracy in Europe,Harmondsworth:Penguin,2000.
(36)Andrew Moravcsik,"Despotism in Brussels? Misreading the European Union," Foreign Affairs,May/June,2001,pp.114-123.
(37)Andrew Moravcsik,"In Defense of the 'Democratic Deficit':Reassessing the Legitimacy of the European Union," Journal of Common Market Studies,Vol.40,No.4,2002,p.612.
(38)Andrew Moravcsik,"In Defense of the 'Democratic Deficit':Reassessing the Legitimacy in the European Union," pp.606-619.
(39)Andrew Moravcsik,"In Defense of the 'Democratic Deficit':Reassessing the Legitimacy of the European Union," p.614.
(40)Andrew Moravcsik,"The European Constitutional Compromise and the Neofunctionalist Legacy," Journal of European Public Policy,Vol.12,No.2,2005,pp.349-386.
(41)Andrew Moravcsik,The Choice for Europe:Social Purpose and State Power form Messina to Maastricht,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98;[美]安德鲁·莫劳夫奇克著,赵晨、陈志瑞译:《欧洲的抉择——社会目标和政府权力:从墨西拿到马斯特里赫特》,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
(42)秦亚青:《译者前言:国际关系理论的争鸣、融合与创新》,载[美]彼得·卡赞斯坦等编,秦亚青等译:《世界政治理论的探索与争鸣》,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4页。
(43)[美]罗伯特·基欧汉:《多边合作的俱乐部模式与民主合法性问题》,载[美]罗伯特基欧汉著,门洪华译:《局部全球化世界中的自由主义、权力与治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7-275页。
(44)德国不来梅大学的简斯·斯特佛克(Jens Steffek)在《欧洲国际关系杂志》上发表《国际治理的合法化:一个话语路径》一文,在文中,斯特佛克运用哈贝马斯和韦伯的合法性理论对国际组织的合法性问题进行了探讨。该文发表后,剑桥大学的沙恩·马利根(Shane Mulligan)发表了回应性文章。之后,斯特佛克又撰文再回应,参见Jens Steffek,"The Legitimation of International Governance:A Discourse Approach,"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Vol.9,No.2,2003,pp.249-275; Shane Mulligan,"Questioning Legitimacy in IR:A Reply to Jens Steffek,"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Vol.10,No.3,2004,pp.476-484; Jens Steffek,"Why IR Needs Legitimacy:A Rejoinder,"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Vol.10,No.3,2004,pp.486-490。
(45)Andreas Fllesdal and Simon Hix,"Why There is a Democratic Deficit in the EU:A Response to Majone and Moravcsik," Journal of Common Market Studies,Vol.44,No.3,2006,pp.534-537.
(46)Andreas Fllesdal and Simon Hix,"Why There is a Democratic Deficit in the EU:A Response to Majone and Moravcsik," pp.542-546.
(47)Andreas Fllesdal and Simon Hix,"Why There is a Democratic Deficit in the EU:A Response to Majone and Moravcsik," pp.548-551.
(48)Andreas Fllesdal,"Achieving Stability:Balance in the Draft Constitutional Treaty," Harvard Interna tional Review,Fall 2004,pp.62-67; Andreas Fllesdal,"Towards a Stable Finality with Federal Features? The Balancing Acts of the Constitutional Treaty for Europe," Journal of European Public Policy,Vol.12,No.3,2005,pp.572-589; Andreas Fllesdal,"Toward Self-Sustaining Stability? How the Constitutional Treaty Would Enhance Forms of Institutional and National Balance," Regional and Federal Studies,Vol.17,No.3,2007,pp.353-374.
(49)Andreas Fllesdal and Simon Hix,"Why There is a Democratic Deficit in the EU:A Response to Majone and Moravcsik," p.556.
(50)Simon Hix,"Parties at the European Level and the Legitimacy of EU Socio-Economic Policy," Journal of Common Market Studies,Vol.33,No.4,1995,pp.527-553; Simon Hix,"Elections,Parties and Institutional Design: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on European Union Democracy," West European Politics,Vol.21,No.3,1998,pp.19-52; Simon Hix,"Dimensions and Alignments in European Union Politics:Cognitive Constraints and Partisan Responses," 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Research,Vol.35,No.1,1999,pp.69-106; Simon Hix,"Legislative Behavior and Party Competition in the European Parliament:An Application of Nominate to the EU," Journal of Common Market Studies,Vol.39,No.4,2001,pp.663-688; Simon Hix,"Towards a Partisan Theory of EU Politics." Journal of European Public Policy,Vol.15,No.8.2008,pap.1254-1265.
(51)Simon Hix,A.Noury and G.Roland,"Power to the Parties:Cohesion and Competition in the European Parliament,1979-2001," British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Vol.35,No.2,2005,pp.209-234.
(52)Simon Hix,"Parliamentary Behavior with Two Principals:Preferences,Parties,and Voting in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meric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Vol.46,No.3,2002,pp.688-698.
(53)Andreas Fllesdal and Simon Hix,"Why There is a Democratic Deficit in the EU:A Response to Majone and Moravcsik," p.556.
(54)Andreas Fllesdal,"Union Citizenship:Conceptions,Conditions and Preconditions:Introduction," Law and Philosophy,Vol.20,No.3,2001,pp.233-237; Percy B.Lehning,"European Citizenship:Towards a European Identity?" Law and Philosophy,Vol.20,No.3,2001,pp.239-282; Jos de Beus,"Quasi-National European Identity and European Democracy," Law and Philosophy,Vol.20,No.3,May 2001,pp.283-311; Andreas Follesdal,"Union Citizenship:Unpacking the Beast of Burden," Law and Philosophy,Vol.20,No.3,2001,pp.313-343; Carlos Closa Montero,"Between EU Constitution and Individuals' Self:European Citizenship," Law and Philosophy,Vol.20,No.3,2001,pp.345-371.
(55)Andreas Fllesdal,"Union Citizenship:Unpacking the Beast of Burden," pp.313-343.
(56)在语言指称上,康德和黑格尔所针对的地域范围是世界。但是,当时的欧洲学者不可避免地带有浓厚的欧洲中心主义倾向,而且认为只有欧洲才是文明世界,所以一般习惯地将欧洲与世界等同起来。因此,在内容和实质上,康德和黑格尔的讨论是关于欧洲的。
(57)[德]康德:《永久和平论》载[德]康德著,何兆武译:《历史理性批判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10页。
(58)[德]黑格尔著,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342页。
(59)康德:《永久和平论》,载[德]康德著,何兆武译:《历史理性批判文集》,第105页。
(60)康德对共和及其对立面——专制进行了概念界定,“共和主义乃是行政权力(政府)与立法权力相分离的国家原则;专制主义则是国家独断地实行它为其自身所制定的法律的那种国家原则”,参见康德:《永久和平论》,第108页。
(6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53、2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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