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立法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食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951(2006)03—0029—18
——1.建立中国食品安全法体系的若干构想
——2.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权的监管范围与配套制度
——3.外国食品安全立法模式对我国的借鉴
——4.英国食品安全立法研究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5.《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对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启示
——6.论日本《食品安全法》制度变迁及对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借鉴意义
——7.从CAO标准制定程序看我国食品标准的制定
建立中国食品安全法体系的若干构想
王艳林
王艳林(1962—),男,河南郸城县人,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教授、院长
在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是随着社会由生存型→温饱型→健康型的转型发展过程中逐渐凸现出来的。中国的情况印证了西方发达国家早已证明的共识:追求健康的社会中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如何解决,中国从理论到政策,从立法到司法,从体制到行政,都尚有许多方面处于摸索阶段。其中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完善及相关配套法规体系的建立,就是法制建设方面有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我们认为,在食品安全法理论研究十分薄弱,食品安全法制建设亟待加强的情况下,研究与建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助于在食品安全基本法颁布实施以后,制订食品安全法配套法规体系的立法规划,实现立法的科学、有序,避免盲目性;二是通过科学研究与理性设计,提出并确立食品安全法规体系,按照该体系要求进行立法,可以消除法律和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及法律与行政法规相互之间的重复、抵触,有助于减少立法冲突;三是确立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从设计出的法律体系蓝图上检视并发现,还有哪些缺陷或漏洞,需要补充或修改;预测还有哪些需要制订、哪些需要删削、合并,为立法决策提供咨询。
一、建立食品安全法体系的指导思想
如何确立建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我们认为,建立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指导思想,包括至少三个方面的内容并全面贯穿在食品安全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成为食品安全法理论研究的守则。
1.立足中国国情,与国际标准接轨相结合,用国际标准统引国内立法的思想
欧盟和美国的经验表明: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法规范,必须符合国际标准,并在可能与必要的情况下,高于国际标准。目前,国际食品标准主要有ISO和CAC。ISO的食品标准较少,集中表现为ISOTC34,CAC食品法典内容广泛,以统一的形式提出并汇集了国际上已采行的全部食品标准8000种左右。中国的食品国家标准中只有20%等同或等效采用了国际标准,许多标准同CAC的同一标准存有较大差距,强制标准得不到有效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和WTO/SPS协议明确要求各国在制定国内措施时应以国际标准为依据也有一定距离。对此,我们必须确立国际标准优位的思想。只有如此,食品安全法才会成为食品进出口贸易与管制的法律基础,才会为中国小康社会的建设提供食品安全的法制保障。当然,对于中国所特有的没有国际标准的食品,则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性标准。
2.认定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独立司法相结合,以行政执法为基础、以食品安全监管为中心,设计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思想
这是由食品不安全的社会危害性决定的。食品安全必须重在预防,重在常规监管,重在建立快速、高效、权威的执行机制,将食品的不安全因素控制在初始阶段、个体层面和偶发性上,理性的食品安全保障,要求食品安全法的制度设计和技术配置,只能围绕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管而展开。因为独立的司法虽然公正、中立,但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其基本功能是事后救济,具有补救性质。司法救济和现代社会对食品安全保障的预期、风险评估及危险因素控制及可能由此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有价值追求的重大背离。所以,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中,行政法规和主管机关的部门规章占据庞大的空间,也就不足为奇了。为此,建议最高司法机关在食品安全诉讼领域,改变规章只能作为审判的参考而不能作为审判依据的传统做法,赋予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规章具有与其他法律规范同等的效力。
3.坚持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融合有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和程序法内容的复合型体系的思想
部门法划分是中国法律人思维的定式。养成此定式的原因是大陆法系的文化物质和法律人教育模式的功效。但部门法的划分对食品安全法而言是不适用的,或者说从严格的意义上讲是不适用的。食品安全法是对策法,是针对食品安全问题集合采行已有各部门法的手段与制度,如经济管制、市场准入、信息强制披露、惩罚性赔偿、召回等构筑的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制防线,具有制度立体、规范复合、监管多维的特性。
二、建立食品安全法体系的基本原则
建立法律体系的原则,如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最高指导原则,纲目有序原则、结构优化原则[1] 等等,是建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一般原则。除此之外,我们认为还应存有针对性极强的具体适用于建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包括:
1.食品安全法对象食品主导的原则
食品安全法与传统的以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的理论和实践有所不同,它是以食品为对象的法规范群体,虽然从外延上小于产品与产品法,但从内涵上则远远大于并且丰富于产品与产品法。也可以说,它是以食品为中心,以安全性为追求,以人的健康为边界的制度集合与创新。凡是和食品安全无关的规范,都不是食品安全法规范,都不应进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中。现在,国际上有一种值得重视的食品安全法对象扩大化的倾向。如德国2005年9月7日生效的《食品和饲料等革新法》(LFGB),将食品和饲料、化妆品和其他日常用品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中。这可能不适合中国社会的惯常思维与处理问题的正常方式。所以,中国食品安全法律规范体系,在法对象上应选择食品为主导对象,并视安全性为终极目标。
2.食品安全法渊源多样无缺的原则
在中国,法的渊源一般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国际公约。具体到食品安全法领域,似应有所扩充。一是食品安全政策(以指南、白皮书的形式出现,也可以用党和政府文件的形式表达),作为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和实施的导引,具有得此则获魂的功效,理应成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食品安全标准。标准作为统一性的规则,在中国常常被视为非法律性的技术规范,其作用多在发生事故,或引起纠纷或被抽查检验时,才表达出强制性。国际食品法典卓有成效的工作和美国食品安全法的实践,展示给我们的则是标准就是法律的另一幅图景。如此,则可解决中国标准无强制、无约束或属软约束,和标准相互矛盾严重冲突等问题[2],通过立法程序, 也有助于消除标准制定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从整体上推进食品安全目标的实现。
3.食品安全法体系均衡和谐的原则
均衡与和谐是建构体系的精义。均衡是美,同时也是力;和谐是善,同时也是圆。反之,不均衡就是怪力乱冲,不和谐就是恶的无处不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坚奉均衡和谐的原则,是一般体系建构不破规则作用的结果。为此,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在结构设计上要均衡,实现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正宝塔形象;在职权划分上要协调,实现生产、流通、消费诸领域的法定职权的明确、具体,建立交叉领域的协作机制;在法律法规数量上,实现上位集中(基本法一部)、中位强势(配套单行法3—5部)、下位有序(每部单行法均统领一定数量的法规、规章,做到密集、有序、无漏洞)。
三、建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基本要求
1.时间上力争在2010年前建立完备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建成完备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这既是中国在2010 年前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要求,也是中国社会食品安全形势的迫切要求,还是社会需要、制度可行与软实力三者结合综合评定的结果。
2.组织上保证形成各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努力的立法工作机制
国务院法制办应积极发挥各种利益团体、各种不同主张和各种路径选择之间的立法协调作用,逐渐形成有分工、好配合、多努力的立法工作机制,从组织上保障立法任务的完成,推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尽早建立。
3.拨出专款开展食品安全法的研究和宣传教育活动
在高校和科研机构,增大经费投入,使食品安全法的研究,成为法学研究的热点之一,为立法实践和执法实践,提供资料库、思想库和人才库。在社会上应积极宣传普及食品安全法,在食品生产企业宣传贯彻食品标准和食品安全生产规范,在行政执法层面加大食品安全法的岗位培训力度,使食品的安全识别、风险防范、行政监管和司法救济成为社会公共知识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