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的界定及反腐倡廉的经济学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反腐倡廉论文,腐败论文,经济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5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801(2001)01-0051-04
一
反腐败已是全党及全国人民的共识及举国行动。腐败现象及反腐败这些概念,不论是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党和国家的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中,还是老百姓的日常语言中,都在高频率地使用和出现。但是在理论界、纪检和监察等实际工作部门对腐败这一概念的理解多有歧义,至今尚无一个大家认同的定义。由于对腐败缺少共识和界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反腐败斗争的进行及成效。因此有必要对腐败概念进行理性思考与界定。
腐败作为权力的一种衍生物,既有制度的腐败,又有体制性的腐败,由来已久,可以说与人类阶级社会相伴而生,是跨越不同历史时期和国家界限的一种反文明的现象。但我们还必须看到,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中、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和不同的发展阶段,腐败现象又有不同的特点和表现形式,既有共同的特征和规律,又有其个性和特殊性。因此,用一个共同的、通用的定义是难界定腐败现象的。认真剖析、分析、抽象我国目前社会中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腐败现象,就会看到它既不同于剥削阶级社会中的腐败现象,也不同于我国解放之初的腐败现象。就是改革开放的22年之中,80年代的腐败现象其特点和表现形式也不同于90年代。所以界定腐败现象必须反映和揭示目前社会转型期腐败的特点及深刻内涵。
对腐败现象国内外学者下了许多定义,各有不同的角度和重点。
1.腐败是指滥用公共权力。认为可将腐败简明地定义为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这里的“非公共运用”,可以指用来达到个人的目的,也可以指用来达到某个利益小集团的目的。有的学者认为:“任何腐败都是对公共权力的滥用,都是个人私利之间的不正当交换和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再现为权钱交易,权利交易,权色交易等”[1]。
2.腐败是专指政府官员的以权谋私行为。这是多数学者的观点,但界定表达又不同。如:“腐败是指国家公务员滥用权力谋取私利,从而违反当时社会公认的纪律、法律和道德规范并造成一定社会危害的一种畸形的政治行为和政治现象”[2]。尽管表述不同,其内涵是一致的。
3.腐败是权钱交易。如:“腐败就是权力的变质,即公共权力的变质,即公共权力蜕变为私有权利。或者说,在本质上,腐败就是权力与金钱的变换”[3]。
4.从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定义腐败。王沪宁认为,“从狭义上说,腐败行为指运用公共权力来实现私人目标”;“从广义上说,腐败行为反映着政府治理一般意义的败坏,这里不一定有人直接得到利益或好处,但整个社会的利益受到损害”。
5.从主体行为目的性及后果上定义腐败。田心铭认为:“以谋取私利而侵犯公众利益,腐蚀、破坏某种现在社会关系的行为”。
王沪宁曾对国外学者对腐败的界定做了归纳,国外的定义类别有三种:
第一,以公职为轴心的定义。即为了个人利益而不当使用公共权力,违背职责,游离规范,摆脱法律。
第二,以市场为轴心的定义。是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抽象,认为腐败官员把公共权职位视为一种经营,尽量扩大它的收益。公职成为一个最大化的单位,还取决于市场状况,取决于公共需求曲线上最大收益的点。
第三,以公益为轴心的定义。有的外国学者认为第一类定义太窄,第二类定义又太宽,不如采用公益概念,即无论是谁,凡公职人员为得到金钱或其他报酬而采取有利于提供报酬的人和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时,腐败就产生了。因为为个人利益而侵犯共同利益即腐败。
国外学者最有影响的定义为塞缪尔·亨廷顿所阐述的:“腐败是政府官员违背公约的准则以谋取私利的行为”[4-1]。
阿诺德·海登落默还以公共利益为基础,把腐败分为“黑色腐败”、“白色腐败”、“灰色腐败”(哈尔滨市原常务市长朱胜文,把自己的腐败称为“灰色收入”,可能是受此提法的影响)。他认为,公共官员卷入海洛因走私,这种行为是“黑色腐败”,因为公众和官员都认为这种行为该遭受谴责。“白色腐败”是指某一类的政治行为有可能在公共官员与人民看来都是腐败的,但双方都觉得它没有严重到得对它采取惩罚措施。在“黑”与“白”之间的行为是“灰色腐败”。外国学者这些关于腐败的定义,对我们研究腐败现象,界定腐败,开辟了思路,打开了眼界,值得认真研究。
二
据此,我们对目前腐败现象做如下界定:腐败是指掌握公共权力或公益职权的少数人,利用权力或职权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简单说,社会转型期的腐败是权力和职权的腐败。
目前社会转型期的腐败是个动态的交换过程,以权力为交换主体和目的,要害是以权力为圆心,延伸出权与钱、权与权、权与物、权与票、权与色等相互交换的半径,进而成为社会转型期不断滋生又难以根绝的现象。对现阶段腐败现象的这个界定如果成立,可有两点启示:
其一,目前社会转型期腐败是权力腐败,是不同的权力或职权的拥有者以权谋私,使权力或职权异化。其本质都是少数公共权力主体与公益职权离开公职规则的动作,或者说是以权力进入市场来寻租。
其二,目前腐败现象表现为两个层次:一是少数带“长”(科长、县处长、厅局长、省部长或厂长、行长、所长等)并握有行政权力的官员,掌握一个地区、一个行业、一个部门、一个领域或某些资源的配置权,使用手中的权力以谋私,致使权力异化及权力主体腐败。此类腐败现象往往产生于政治领导,经济及金融领域的领导或党内,其特点是利用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及计划经济体制没有破除,在两种体制夹缝中而失控的权力,或在计划经济体制内,或到尚没有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内,让权力进入市场,把权力资本化,用权力与钱、权、物、票等进行交换,其主体大都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这主要表现是吏治的腐败和司法腐败。二是少数有某种职权人的利用职权搞腐败,这些人并不是“长”,也没有行政权力,但却有分工上的权利和职权的方便,便把职权私有化而用之谋私。如:看病、卖票、办工商执照、税收、招生、安煤气、住院、转学、上学、会计、出纳等,利用职业分工的权利吃、拿、卡、要,甚至贪污受贿等。这种腐败现象涉及面、覆盖面广,危及千家万户及平民百姓的日常生活,但问题性质并不如权力腐败严重。这种腐败既有司法腐败,又有职权腐败,其实质是行业上的不正之风,行业上的腐败现象。
从目前我国社会腐败现象看,权力是腐败的轴心,因此我们才给腐败下这样的定义。如果说发达国家的腐败是“金钱主导型腐败”[4-2],而我国存在的腐败现象则是“权力主导型”腐败。但我们对腐败现象的定义及研究不要停留在这个层次,如果这样既会混淆两种社会制度下腐败的性质,又无法揭示我国目前社会中的腐败本质及制定反腐败的对策。因此还必须进行深入研究。
从表面看,西方发达国家中的腐败现象和我国社会中的腐败现象,没有什么区别,不过是类型不同。从理性的视角看,其性质是不同的。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的腐败,有时甚至还不太严重,但它实质是制度性腐败。而我国社会中的腐败,并不是根源于社会主义制度,并不是根源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制度性腐败,而是社会转型期,由于体制上的转轨、空白、结合部等原因所形成的体制性腐败。
任何社会制度,都是由基本制度和具体体制两个层面所构成的。基本制定决定具体体制,具体体制服从于基本制度。基本制度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具体体制则不具有阶级性。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腐败,是根源于生产资料私有制度和由此所决定的官僚政治制度。因此说,发达国家中的腐败是制度性腐败,是自身无法根除的腐败。发生在我国社会中的腐败,则是体制性的腐败,是靠社会主义制度自身能够解决和克服的腐败。我们在反腐败时,切不要把两种腐败混为一谈,或相提并论。因为判定一种腐败的性质,不要依据其腐败形式和严重的程度,而是要看其与社会制度之间的联系。划清两种不同性质的腐败及区别,就会对我国体制性腐败有个科学的定义,并找出其产生的根源,制定克服的对策。
三
体制性腐败主要根源于我国社会转型期体制上的不完善,法制上的不健全。对此,许多学者都有精彩的论述。我们认为,这些年来反腐败的力度很大,但反腐倡廉效果不佳,其原因众多,一个重要原因是从经济学上对反腐倡廉思考较少或不够。
西方经济学认为,每个人都是有利己心的“经济人”。人们的行为,都包含着“成本—收益”的经济学计算,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权力是由掌权人来行使和运用的,是廉洁还是腐败关键在于掌权的“经济人”。所以,广义上看,腐败行为就是“权力的资本化”、“权力的寻租”的经济活动。腐败分子惩治不败,胆大包天,就是其预期的腐败行为收益大于成本,而且有较大的边际效益,是低成本或无成本的收益。这是腐败分子胆大妄为的经济原因、经济驱动力。
我国搞市场经济的时间短,不习惯从市场经济视角思考和审视人。加之中国千百年的传统文化,都崇尚“道德人”,不习惯把人定为“经济人”或“利益人”。在当今社会不把人看成“经济人”进行分析和定位,就无法认识和把握人的本质界定,也无法理解腐败者。对此,邓小平曾深刻指出:“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5]不从“经济人”、“利益人”的角度分析腐败者的行为方式及心理,则找不到产生腐败的根源和原因。所以说,反腐倡廉,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仅把党员干部当成一个“道德人”,或教育成为一个“道德人”,都是无法理解腐败、无法解决腐败问题的。
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有收益就必须有成本,因为收益从价值构成来看,是由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组合而成的。目前我国社会上腐败行为的成本太低,而且常常出现反腐败的“呆账”,腐败者都有“侥幸心理”,放心大胆地去贪。再加之受惩处的经济成本低,腐败往往是成本小、收益大。目前,许多有识之人,都说我国法律、法规对违法违纪,特别是腐败行为的政治处罚多、经济处罚过轻,或用政治处罚代替经济处罚,使违法及腐败成本低廉,加之监督力度不够、不全,由此增加了腐败的概率,客观上助长了腐败行为。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大力反腐败而腐败又不断出现、而且数额越来越大的直接原因。
既然人皆是“经济人”、“利益人”,就应以此为出发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对腐败的经济处罚,来推进反腐倡廉。
一是加快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尽快实现经济体制的转轨。现在腐败现象的产生,是产生于两种体制弊端之间的交换,计划经济体制弊端是高度集权,市场经济体制的弊端是钱的泛化,两种体制的弊端交换,实质上就是权与钱的交换,附带的也出现了权与权、权与物、物与色等的交换。在交换的动态过程中腐败就产生了,权力也异化了。因此我们要加快经济体制改革步伐,尽快破除计划经济体制。加快建构市场经济体制,消除产生腐败的经济土壤和体制土壤。并在这个经济基础上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形成反腐倡廉的社会环境及制度体系,解决和防止体制性腐败。
二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大腐败行为的单位成本。现在的腐败主要是权力的腐败,也既权力资本化,权力寻租。当前特别要注重江泽民同志所说的吏治腐败,即买官、卖官、批发官的问题。既然买官者用钱买到了官,他上台后就会把权力资本化,加倍回收买官的费用,加剧单人腐败的强度和社会腐败的烈度。因此,必须大力推进政治体制和干部制度改革,有一点我们必须认识到,腐败与我们干部制度的弊端是连在一起的。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干部制度,就能使搞腐败的人不能轻易得到权力,有效地克服和防止腐败。
三是加快法治建设,加大腐败行为的政治成本和经济成本。反腐倡廉治本之策是靠法治和制度。但我国目前在一些反腐制度和法典建设上还有许多空白。因此我们要强化制度建设和法治建设,使经济罚与资格罚成为最主要的处罚手段之一,用物质力量打击腐败者在物质上的贪欲,剥夺腐败者在经济上所得的好处及从事经济活动的资格,用制度机制和法典加大腐败和犯罪的成本。让腐败分子在经济上受到惩戒、以至倾家荡产,还要使其在政治上、精神上付出代价、身败名裂。
[收稿日期]200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