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个人市场的税收征管&以北京地区为例_税收征管论文

完善个人市场的税收征管&以北京地区为例_税收征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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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体市场税收征管现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要求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个体税收征管范围的指示精神,自2005年2月1日起,对各业态市场、个体工商户中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各类业户(以下简称“个体业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地方各税,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自行征收管理。于是各区地税局分别成立了个体市场所,准备接收“国税代管户”的税收管理工作;另外,原来由各地区税务所负责的个体户税收移交至个体市场所管理。这样,自明年起,个体市场所负责管理的纳税人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为国税移交户,是指那些自2005年2月起将要从国税移交过来的个体户,移交后其应纳的中央税、共享税由国税部门征收,应纳的地方各税由地税部门征收。根据经营地点又分为两类:一是市场外从事修理修配、批发零售等行业的个体户。他们有执照,移交前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应缴的地方税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纳税由国税代征,采用通过银行划转税款的方式缴税,所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国税领取。二是各种市场(如建材城、花卉市场)内的个体户。国税局现在的征管情况为:市场内有税务登记的经销户按照个体户管理,按行业实行分级综合征收率,最低为5.07%,包括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和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为0.67%;无税务登记的经销户按照零散户管理,征收率为4.67%,未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第二类为纯地税户,也包括两类,即市场内的个体户和市场外的个体户。目前的征管情况是:对营业收入超过5000元的,按照8.5%的综合征收率征收,包括5%的营业税、0.5%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3%的个人所得税;对营业额未达到5000元的,免于征税。

二、当前个体市场税收征管中面临的问题

(一)工作难度大

个体市场税收管理工作中不仅面对的纳税人数量众多,行业、经营状况千差万别,流动性极大,而且有的区个体市场所刚刚成立,既要完成本系统内原地区税务所管理的“纯地税户”的交接,还要接手原国税局代为征收的地方税的管理,在人员少、无成熟经验可供借鉴的情况下,工作难度可想而知。

(二)原基层税务所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有些税务所没有要求纳税人填写《个体工商户营业收入申报表》,也未要求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审核的申报数据完税。

(2)对享受减免税的个体户疏于管理,没有执行减免税纳税人按月申报制度。

(3.JPG}税款核定不规范。对用票户没有及时根据其用票情况调整应纳税额,仍按定额征收,致使纳税人每月交纳的税款与用票量完全脱节,未能实现“以票控税”的目的,无法准确监控税源,也给审批发票工作带来困难。

(4)存在漏征漏管现象。个体经营灵活机动,市场外的漏管户较多。漏管户的存在,使税收秩序受到干扰和破坏,极大地挫伤了那些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个体经营者的积极性。

(5)部分代征点的某些做法不规范,甚至违反税法的规定。(1)增值税和营业税有起征点的规定,有的代征点没有执行个体户月销售收入在起征点以下的免征增值税及附加、月营业额在起征点以下的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的规定,对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也一律按综合征收率征收了税款。(2)完税证明填写不规范,只有应纳税额没有应税收入额,最后只能采用倒挤的方法来确定当期收入和审批发票额度。

(三)集中征管后显现的新问题

有的区局在个体市场所正式成立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集中征管以后,虽然达到了一定的预期效果,但是随之显现出一些新的问题:由于征管方式和管理机构地点的改变,现在大部分个体税源户需要改变办税地点,客观上给纳税人带来了一定的不便。

(四)“国税移交户”存在的问题

(1)对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为0.67%,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2)对于市场内无证无照的纳税人未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有证有照的纳税人则征收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附加,出现税负不均现象。

(3)2005年2月由国税机关代征的地方税工作移交后,纳税人除了要向工商部门缴管理费、向国税部门交纳增值税外,还要再向地税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等地方税(虽然移交前纳税人一直在缴地方税,但大多数人并不很清楚自己缴了多少国税,多少地税),如果不做好宣传,不采取过渡措施而一步到位的话,很可能会遇到来自纳税人方面的阻力。

(4)国税移交户中也存在漏征漏管情况,在流失增值税的同时,也流失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甚至有的市场本应由国税部门管理,而因为人手紧缺或其他原因,国税部门未能管起来。

三、规范个体市场税收管理的近期对策

(一)规范代征制度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没有签订代征协议的代征点重新签订代征协议,规范申报缴税环节;确定代征点每月报盘制度,及时监控税源变化情况;规范停业、复业、注销程序;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统一征收标准和表票单的填写要求,与代征点建立畅通有效的沟通反馈渠道。对委托代征员的工作职责、工作范围、工作权限、工作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制定有关奖惩措施。

(二)加强业务培训

尽快提高税务干部整体业务素质,全面纠正原基层所征管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个体市场所税务刚刚组建,其中有的人没有从事过个体户管理工作,此时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是最重要的,故应及时制定“审批发票流程”、“受理行政许可流程”、“新户登记流程”和“停业、复业、注销流程”等与税收征管有关的文件。同时搞好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税务干部整体的业务素质,规范税收征管。

(三)下大力解决漏征漏管问题

税源管理工作必须落实到人,实行税收管理员责任制。其责任包括:税收政策宣传送达、纳税咨询辅导;掌握所辖税源户籍变动情况;调查核实管户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核实管户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税款催报催缴和评估。按照现行分税制的规定,乡一级政府能够分得地方税的大部分收入,所以应调动他们协税护税的积极性,并加强与城管部门的合作,及时发现漏管户。

(四)及时发现并解决集中征收后的问题

可考虑在所内设立专门发票销售点,为纳税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另外,以广泛推行网上申报为切入点,缓解征期中办税大厅的压力;抽出税务人员从事后台的评估监控工作,充分利用大系统的丰富资源对税源进行准确统计和查询,以保证对重点税源的监控及时到位。

(五)对于国税移交户的对策

(1)市场外的个体户。为方便个体工商户缴纳税款,减少办税服务大厅压力,提高工作效率,对于交接后的各业态市场外领有营业执照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款征收,采取银行划缴税款方式,即各局每月将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核定信息传递至银行,个体工商户持活期存折到银行办理缴纳税款业务时,银行根据核定信息划缴税款入库。

这种缴税方式方便、灵活、高效。应当注意的是,由于这类纳税人不需要从地税部门领购发票,所以虽然从法律角度讲纳税人负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但在实践中,地税机关对它的约束是“软约束”,如果纳税人不依法纳税,税务机关组织收入难度极大。只有地税与国税部门协调配合,才能及时足额征收。具体办法是: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了增值税等由国税部门征收的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应向地税部门缴纳的各项地方税之后,才可以从国税部门领购发票。如果国税部门在纳税人缴纳了增值税之后就发售发票的话,地税的征收将极为被动,面对数量众多的纳税人,无法找到一个行之有效的征管方法。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税部门配合地税部门的具体规定,以利于为国聚财,做到税收的应收尽收。

(2)对于各业态市场内经营者的税款征缴,应当根据平稳过渡的原则,采用分三步走的办法:暂仍采取委托代征税款的方式,委托市场主办方代征各业态市场内经营者应缴纳的地方各税。2005年,原则上维持个体业户税收负担不变;2006年,在摸清税源的基础上,逐步规范管理,探索核定征收的新思路、新方法,对原未予征收的城建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等地方各税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征收;2007年,全面规范个体业户税收征收管理,对核定纳税的个体业户定额明显偏低的,进行定额调整,力争达到相应税收负担水平。

笔者认为,在分步实施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提高委托代征手续费。调研中发现,国税委托市场主办方收税时,付给其5%的手续费。而地税采用委托代征方式时支付的手续费为2%。现在与国税部门一起管理这些纳税人,建议提高手续费比例,这也可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代征人员的积极性。(2)2006年恢复征收应征未征的各项税收。对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认真核实的情况下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地[2003]624号)的征收办法执行。(3)2006年规范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前已述及,国税代管时个人所得税按0.67%的比例征收找不到法律依据。根据京地税征[2004]61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为1-3%,我们认为,在规范征收的初期采用低档征收率1%进行征收,平稳过渡后再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决定征收率。(4)加强宣传。在逐步规范征收的过程中,无论是2006年恢复征税,还是2007年定额偏低的进行调整,纳税人的税负都要增加,难免会有抵触情绪,所以从现在起,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电视等多种新闻媒体,广泛对外宣传,认真解答相关政策,保证交接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为以后规范征收做准备。

四、完善个体市场税收征管的远期设想

(一)税收征管的大方向:自行征收税款。在今后工作中,应依托先进科技手段,实施科学管理,逐步取消代征,采用自行征收税款的方式。比如可将个体户的纳税方式分为网上申报纳税、银行划卡纳税、上门申报纳税三种。网上申报纳税方式适用于规模较大、税额较多、使用发票量较大以及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个体户;银行划卡纳税方式适用于不使用地税发票或使用量较小且实行定额征收的个体户;上门申报方式适用于当月新办个体户以及纳税异常情况的处理。

(二)对有条件的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

(三)对无条件建账的纳税人:科学定额。将实行定额征收的个体户纳税人的营业面积、地理位置、所属行业等必要信息输入计算机,由计算机确定应纳税额,既可实现同等地域、同等规模、同行业的个体户税负相同,又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人为操作因素,促进税负公平,减少税源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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