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业协会在反倾销应诉中的作用——温州烟具协会应对欧洲打火机反倾销案例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欧洲论文,温州论文,烟具论文,行业协会论文,打火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行业协会的激励约束条件探讨
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市场活动往往离不开行业协会的作用,在许多地方,行业协会扮演着企业共同利益的代言人、企业权益维护者、企业与各方面关系的协调者的角色。行业协会与企业紧密结合,发挥着其他组织所发挥不了的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说,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的一种内在机制。行业协会在反倾销中,同样扮演着其他组织机构不可替代的作用。
行业协会往往同时生产或提供管理服务市场的两类产品,即公共产品和俱乐部产品。在行业协会提供不同特性的产品的情况下,企业在不同领域中选择不同的博弈行为和策略组合。但行业协会提供的不同性质的产品是相互关联的,对应在不同领域中的博弈行为也必然是相互关联的,而这种关联将改变在单独一个领域中的博弈行为,形成一个综合的博弈策略。这种综合的博弈策略将放松激励约束条件,使参与人在不同领域中的博弈行为可以实现均衡,从而保证了由参与人组成的组织满足激励约束,保证了组织的自我实施和自我维系。为此,这里引入由青木昌彦发展起来的“关联博弈”概念,对行业协会的激励约束条件加以探讨。
假设某一地区或者某一行业有N个均质企业和1家行业协会,行业协会作为市场交易的参与人,定期发布市场信息,且这些信息是公开的;另外,在每一期间,企业有加入和退出行业协会的自由。又假设每期企业都面临着是否加入该协会以获取一定市场信息的决策。在这个决策中,企业加入行业协会每期的成本(主要为年会费)假定为Ci,如果企业都入会(可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规模效应),每个企业(会员)从协会所获的每期收益为Bi,如果有n家企业搭便车,每期收益为(Bi-ndi ),其中di表示若有1家企业不加入行业协会时所导致的该协会规模效应下降,而使入会企业减少的收益。假设:
Ci>Bi且Ci<ndi
第一个不等式意味着企业获取市场信息的成本很低,以致每个企业都可能选择不加入经济社团,第二个不等式意味着企业搭便车行为将给整个地区或行业带来外在不经济效应。但行业协会除提供信息这类公共产品外,如上所述,还提供一些具有排他性的俱乐部产品,特别是一些只可意会的产品,如会员的声誉、地位等。而会员一旦被开除,就无法享受这些产品。假设每个会员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如酒会、商品展销会)需要花费的成本为C[,s],从中可获取一定收益,其数量是其他参与会员数目的非递减函数B[,s](n),其中n代表参加活动的其他会员的数目。假设存在n[,1]≤N,使得对于所有满足n[,1]≤n<N的n有B[,s](n)=0,即行业协会内部的社会活动的生产率存在一个饱和点。
假设会员在行业协会内部的社会活动中的博弈也是无穷期重复进行的,并假设每个阶段博弈开始时,任何会员都可以被其他会员驱除,比如它没有按时交纳会费或者有损害协会形象、利益的行为。那么,可以确定该地区或者该经济社团中N 个企业积极加入协会,并且积极参与协会活动的激励约束条件由下式给出:
C[,s]<(B[,s](N)-C[,s])X(δ/1-δ)或者等价于Cs<δBs(N)
δ是企业的时间贴现率。第一个不等式的右边[(Bs(N)-Cs)X(δ/1 -δ)],也可以看作是会员企业因遭受行业协会驱逐而损失的社会资本,它象征着会员企业的地位、声誉。假定当δ充分大时,即企业有足够耐心时(企业不以追逐短期暴利为主要目标),上述条件将成立。设z=δBs(N)-C[,s],它可以视为社会资本的净收益流量。现假定是否加人行业协会的博弈由该地区或者该行业的企业在每期初重复进行的,协会内部的博弈在以后的月份进行,如此重复进行下去。每个企业根据前一个博弈结果来协调每个博弈的策略。假定每个企业采取以下策略组合:(1)如果前一个博弈选择了不加入,那么在是否加入行业协会的博弈中就选择搭便车,在协会内部的博弈中选择不合作;否则在两个博弈中企业都会选择合作。(2)对于任何没有加入行业协会的企业,其他会员企业不准许它参加协会内部的博弈。
要核实上述策略组合是否存在均衡,只需核实在任何时候,偏离上述策略组合对会员企业是无利可图的。首先注意到,如果某企业以前被行业协会中的其他企业驱逐过的话,那么他在以后的两个博弈中选择合作将不会提高其未来收益;另一方面,如果某企业在以前的两个博弈中都合作的话,在是否加入协会的博弈中就再也不会选择搭便车了。因此,连接两个博弈(即关联博弈)放松了激励约束。
二、温州打火机反倾销案例分析
2001年10月,欧盟标准化委员会制定了一项关于打火机安全使用条款即“防止儿童开启装置措施”的法案(简称CR法案),要求2 欧元以下的打火机要设置安全装置,并于2002年春在欧盟标准化立法会议上审议,同时对从温州进口的打火机提出反倾销诉讼。温州烟具协会得知后马上做出反应,由协会成立应对小组,聘请著名律师咨询交涉,同时找出充足理由坚决进行抵制,并组织“中国民间第一团”,联合国家有关部门出访欧盟,辗转于德、法、意等欧盟成员国,经过反复交涉,多方努力,2003年7月14日,欧洲打火机制造商协会正式向欧盟撤诉;2003年9月1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一份官方公报:欧盟正式终止对中国打火机反倾销的调查。这标志着中国打火机行业(主要来自温州)应对欧盟反倾销取得胜利, 这是中国进入WTO后中国企业打赢欧盟反倾销的第一案, 也是中国民营企业联合打赢国际“洋官司”的第一案。赢得这场官司的,正是由于温州烟具协会的积极有效作为的结果。
温州是目前中国打火机业最大的生产基地,年出口打火机约占全国出口总量的80%,并占全球金属打火机市场总量的70%。温产打火机因物美价廉在欧洲市场深受消费者的欢迎,但在欧洲一些打火机厂商的眼里,中国的打火机对欧洲的同类产业造成了很大的冲击。2002年6月28日, 欧盟宣布对中国(主要来自温州)及东南亚国家的可充气打火机实施反倾销调查,起诉方为代表了欧洲90%的打火机产业欧洲打火机制造商协会。
起初,温州的打火机企业真有些被打“懵”了,大部分企业感到灾难临头,大事不妙,却又不知如何应对。这个问题很现实,应诉反倾销政府是不能出面的,它必须靠企业自己应对。可是,这又谈何容易:温州打火机行业是清一色民营企业,企业个数虽多,产业的整体规模也不小,但单体实力偏小。哪一家企业站出来,单枪匹马与强大的欧盟斗,谁也不敢贸然冒这个险。此案关系到全行业,单家企业难以决断和左右。当时,温州的部分企业也还抱有幻想,东方不亮西方亮,退出欧洲市场还可以开辟中东等新的国际市场。就在温州企业束手无策的这个节骨眼上,中国五金机电协会组织有关应诉反倾销的专家来到温州,帮助他们研究局势,分析利弊,并介绍WTO规则和指点应对“洋官司”的路径。 广大企业经营者最终形成共识:不进则退。若不应诉或被反倾销诉败,则中国出口欧洲的打火机将被加征100%~150%的高额反倾销税,这意味着中国的打火机从此从欧洲市场全线败退。更严峻的是,它将引发其他国外市场制约中国打火机的连锁反应。
应诉反倾销不能由政府出面,必须是民间行为,但各家企业无力应对。即使单家企业打赢官司,其成效也是有限的,也不能惠及全行业,来挽救大多数中国打火机企业的命运。面对这一两难境地,温州烟具协会在有关法律和应对反倾销专家的指导下,挺身而出,组织协会力挽狂澜。他们及时组织召开应对分析会,剖析利弊,最后做出团结一致、共同集资、共聘律师、联合应诉的决策。在资金筹措上,由全行业16家龙头企业认资二百多万元,聘请国际间有关精通WTO事务的律师代理应诉(准备打一审和二审)。这一举措,聚沙成塔,以一当十,成本最低,效率最高。
温州烟具协会既代表了温州打火机企业对欧盟反倾销的应诉,也代表了整个中国打火机行业的行为。而且,一旦获胜,将惠及整个中国打火机行业。这一举措,起到了凝聚力量、鼓舞人心、保证财力的作用。温州人向以“生意精”著称于世,但一位捐资老板曾吐露他的心态:整个产业被套住了,叫我一家企业去应诉,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而且我的实力不够,也不敢斗,但十几家企业联合起来干,我就壮了胆,也有了信心。有了精神力量,钱出多一点也没意见,十万八万出得起,也舍得出。如果官司打下去还要钱,我也愿意再出。许多厂长经理说,本来我们是一盘散沙,但经过协会组织,形成了一只有力的拳头。
行业协会代表本协会成员作为一个单位应诉国外反倾销,毕竟是一种经济行为,若没有对成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行业协会就无法提供反倾销应诉这种公共产品。从温州烟具协会应对欧洲打火机的反倾销的案例中我们观察到,在此次行动中,温州一些主要打火机生产企业都通过认捐资金加入到这次行动中来了,较好地避免了搭便车(Free Riding)的机会主义行为。这次应对反倾销诉讼虽然胜诉, 但将来还可能遭到国外不同地区和不同集团的反倾销起诉。因此,这是一个不知道最后期限的重复博弈。根据上述的关联博弈理论,只要企业的时间贴现率δ充分大时,企业就有足够耐心继续留在协会中,因为加入行业协会后积极参加其内部活动的成本(C[,s])小于因被驱逐而牺牲的未来收益之和的贴现值[B[,s](N)-C[,s]]X(δ/1-δ)。
三、启示和建议
温州烟具协会的中介作用和这些创举,有效地解决了应对反倾销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真空”问题,开了中国应诉国际反倾销的先河。国家有关部门对温州打火机协会这些举措颇为称道,由协会出面应对反倾销,对中国企业特别是量大面广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来说,提供了有益的借鉴。行业协会作为管理服务市场的一种重要制度安排,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满足激励约束的,且这种约束具有稳定性。这样,行业协会在市场经济中因具有完整的激励约束机制,从而在市场中可作为重要的市场治理机制而独立存在,而不应是政府的附属机构或者说是政府职能在市场管理服务中的单纯延伸。
由于行业中各企业各自为政,长期以来在国内的竞争就十分激烈,对外很难形成合力,应诉方面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行业协会。但就目前而言,国内的大多数行业协会又未能在人力、物力方面及时得到加强,在针对整个行业的反倾销调查面前行业协会还显得很无力。由于涉及整个行业的公共利益,个体企业通常采取不应诉、能搭便车就搭的策略:一方面个体企业不愿承担高昂的律师费用,另一方面从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来看,每一个体企业都有免费享有另一个体企业提供利益的占优动机,不应诉是个体企业在非合作博弈中可以选择的唯一纳什均衡。我们应当充分利用行业,在企业和政府之间架起一座迅速传递信息的桥梁:一方面利用行业协会管理行业的经营秩序,防止企业之间出现低价竞销的行为,减少不必要的内耗,使企业能够分享市场份额,达到共同发展;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可以利用行业协会的特点,发挥行会与商检、海关和企业的沟通作用,对一些出口商品,须经商会核准符合协议价格者,海关才允许出口,这样才能避免我国出口商品价格的混乱。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中国企业单枪匹马,应诉成本高,单个企业的力量往往过于薄弱,各自为政很难应对国际反倾销;如果通过集体诉讼解决磨擦,则可以大大降低单个企业的应诉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