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国家目标与研究自由的矛盾冲突及对策_科学论文

论我国国家目标与研究自由的矛盾冲突及对策_科学论文

试论我国国家目标与研究自由的矛盾冲突及解决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试论论文,对策论文,冲突论文,矛盾论文,目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301 文章标识码:A

随着科学的建制化发展,基础研究被纳入政府行为,成为一项国家事业,由此基础研究便具有了国家目标的涵义。基础研究中引入国家目标,意味着基础研究方向的选择必须考虑国家的需要,研究成果首先能够为经济建设目标服务。如此一来,科学家的自由空间便在很大程度上不能不由国家来控制。然而,基础研究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科学史上的重大突破很少是规划出来的。这就提出了如何在自由探索和国家目标之间维持平衡的问题,该问题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对于中国更为紧迫和尖锐。笔者不揣浅陋,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讨论,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1 问题及分析路径

关于计划和自由、国家目标和研究自由的关系问题是贯穿20世纪科学发展史上的一个反复引起争论的问题,这一问题在中国也是一个长期引起讨论的重要问题[1],人们对这一问题最终并未达成共识。笔者认为,要彻底解决对于这一问题的争论,关键要正确把握马克思主义的科学家个人自由观。

1)科学家个人自由的基本内涵。

马克思强调,自由是人在现实关系中的自主活动状态,这种自主状态始终要以人所处的外部关系的整体制约和限制为前提,自由就是不断控制和克服这些限制,体现着应该、使命和责任。马克思说:“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每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2]。”就是说,个人的行为虽然由个人意志自主选定,但个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责任规定了自由的界限。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观,科学家个人自由是学者们从事高深学问探索的一项特殊权利,社会应该为之提供经济的、法律的和民主保障。但在任何情况下科学家个人自由都不是绝对的、无限的,而是有限的,自由与责任是对等关系:科学家的责任通过研究自由的保证得以完整实现,而研究自由以科学家承担相应的责任为先决条件。爱因斯坦说:“我所理解的学术自由是,一个人有探求真理以及发表和讲授他们认为正确的东西的权利。这种权利也包含着一种义务:一个人不应当隐瞒他已认识到正确的东西的任何部分[3]。”科学家的这种独立的求真的义务被称为“内心自由”。随着现代科学发展和人类社会生活日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科学求真活动中渗透着社会责任。由此职业科学家不仅为社会承担着科学求真的责任,而且还应该自觉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科学家个人自由应该是以社会责任为基础的内心自由和外在权利的统一[4]。

2)两种对立的科学自由观。科学发展史上关于计划和自由问题的长期争论之所以没有达成共识,其根源在于人们对于研究自由、科学家应该享有的自由性质的认识上存在着误区,传统观点都把科学家个人自由绝对化了。在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中,存在着两个相互对立又错综复杂交织在一起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以英国科学家、哲学家波兰尼为代表,他们从科学的精神本质出发,把研究自由仅仅理解为科学家的一种权利,是科学的唯一目的,而无视社会需要和国家意志的正当性,从而将计划和自由、国家目标和研究自由完全对立起来。这种观点认为,科学是一项完全自主的个人化的事业,科学求真活动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对科学进行的任何计划或福利目标的安排,将会破坏科学的独立性,其结果必然是取消科学。第二种观点以科学学创始人之一贝尔纳为代表,他们从科学的物质本质出发,认为科学自由的关键是行动自由,思想自由服从行动自由,提出对科学应该由国家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研究自由应与政府计划相互协调,并赞美苏联的计划管理体制是科学发展的理想模式,从而将国家目标和研究自由完全统一起来。这种观点认为,物质利益、经济需要是科学发展的主要动力,如果任由科学自主发展,就会降低科学研究的效率。

第一种观点把研究自由定义为科学家的一项权利,强调科学的自主性和独立性,有其合理性成分。然而这一观点因为否定了科学家承担社会责任的正当性,把自由仅仅看作目的,而没有同时当作手段,从而把科学家个人自由绝对化。这是一种个人理想主义的自由观,是一种消极的自由。与第一种观点强调科学的自主性和独立性相反,第二种观点强调了科学与物质功利、科学与政治之间的紧密联系,有其积极的因素。但是,这种让研究自由完全接受国家意志的控制的观点,看似实现了国家目标和研究自由的统一,由于科学主要被看作是实现社会目标的手段,科学本身的目的不见了,致使科学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极易受侵害。这种观点实际上取消了研究自由,从而又以另一种方式把科学家个人自由绝对化了。这是一种功利主义的自由观,这种自由观把科学家看作是能够完成政府机构所规定的任务的工具,致使他们失去了科学创造的主动性,从而不能真正担当起捍卫真理尊严的职责。

3)国家目标和研究自由的对立统一关系。当代科学早已不是科学家自己的科学,而是一个投资昂贵且极其重要的社会事业,因而科学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介入。但是,科学的发展既不是完全自主的,也不是完全由社会目标、经济需要决定的,而是受科学内部逻辑发展和社会需求两种动力因素的共同推动。因此,国家目标与研究自由之间既不是绝对对立的,也不是绝对统一的。国家目标既可以对研究自由构成限制,也可以提升并拓展科学家的自由空间。

一方面,国家目标有近期和远期之分,直接和间接之别,与研究自由之间能否达到较好的协调,“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设定国家目标以及以何种方式运作于基础研究[6]。”首先,基础研究具有长期积累性特征,不容许短期行为,因为它只能使与国家未来生死攸关的智力资本的发展遭受损害[7],所以基础研究的国家目标必然是长期的、间接的。其次,基础研究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决定了对它的管理不能有过强的计划安排。遵循基础研究的规律,既不能对它提出短期功利的要求,也不能强行计划,让政府意志力量直接干涉科学界内部的事务,否则将会损害科学的自主性和科学家的研究自由。

另一方面,随着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之间的界限趋于模糊,基础研究已被赋予更广泛的战略内涵,它正逐步被应用研究融合和驱动,基础研究包括纯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两种类型。其中,应用基础研究与潜在重要领域的技术发展直接地联系在一起,是从促进或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问题中抽象出一定的科学问题、引导科学家进行的定向研究,这类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按照国家战略目标要求预先设计重大专项科学工程;纯基础研究创新属于源头创新,具有不可预见性,同时也很难预见其应用前景,但一旦取得重要理论突破,就会使以科学为基础的新技术得到迅速成长,并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两类基础研究分别体现了国家目标的不同内涵,二者具有重要的互补性。大科学是一种耗资巨大又具有高风险性的科学,一味地强调大种学项目,势必在资金分配上造成纯基础研究资源的萎缩,而且容易以经济规律取代科学规律,违背科学自主发展的规律。这就要求政策制订者在选择科研计划时,兼顾规划大科学和自由探索的小科学之间的比例分配。

总之,在当代,科学与技术的相互作用不断加强,不仅技术需要科学,科学也同样离不开技术的支持。因此,科学认识目标并不必然与应用目标相冲突,二者在根本上具有一致性。

2 国家目标与研究自由之间的冲突在中国的表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无论在思想认识方面,还是在管理体制方面,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国家目标和研究自由的统一性问题,违反了科学发展的规律,致使国家目标和研究自由处于紧张的冲突之中。这个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1)科研管理的短期行为违反了科学发展的规律。①资源配置上的功利主义致使基础研究投入不足。改革开放后,随着党的工作重心的转移,我国科研事业确立了“依靠”和“面向”的战略方针。在这一方针的引导下,国家在资源分配上存在着明显的短期功利主义取向,致使三类研究的配置不合理,忽视了基础研究的价值。尤其是自1998年以来,随着国家创新体系开始建立并运作,使本来就弱化的基础研究更加得不到重视。从世界各国发展科学的规律看,基础研究投入占R&D的比例一般在15%~ 20%左右,而我国基础研究投入在5%~6%左右。即使在2000~2004年间,R&D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1%以上,基础研究的经费比例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提高,仍然维持在6%以下(分别为5.22%,5.33%,5.73%,5.69%,5.96%)[8]。我国科研经费总量本来就不多,其中大部分又用于支持短期即可获利的应用性研究项目上,直接导致了对基础研究的投入严重不足。受资金的约束,这就很难养活一批能耐得起清贫和寂寞的科学家,让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到研究工作中从事一些比较担风险的长期性研究课题。由于对基础研究的投入强度比较低,导致我国科学缺乏重大创新成果,致使国内经济受制而难以启动或强势运作。这是历史留给我们的深刻教训。②科研管理的行政化使科学家的主体作用弱化。以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为起点,我国科研体制进入了改革时期,开始在科研拨款制度中引入竞争机制。在科研管理中引入竞争机制的目的,是将有限的科学资源分配给那些想法最好、且最有可能实现这些想法的人,实现科学力量与科学资源的有效整合。但是,由于我国科研运行机制基本上是一种以行政管理代替科学系统内部管理的混合体制,科学资源被掌控在行政官员手中,一线科学家对自己的学术活动没有决定权,其主体作用得不到重视。这种制度显然难以保证资源分配的公正性,不能给科学研究造成机会的平等。从1995年起,国家集中财力、物力、人力不断加大了对重大基础研究的资助。然而,由于国家对立项资助项目采取了自上而下的管理体制,存在着较强的定向性和计划性。过于细致的目标、具体研究路线以及时间安排,极大地制约着科学家创造才能的自由发挥;畏惧失败的心理又使科学家们不敢将新的思想付诸实施,他们的求知欲和好奇心不能充分得到满足,研究自由受到了行政计划的重要限制。③科学成果评价的政治化损害了学术的独立性。徐冠华说:“对科学技术活动开展评价是社会民主化的要求,是政府实现预算和管理透明的必然趋势,客观上促进了对科学技术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重要作用的认同[9]。”科学评价的最初目的是为了激励原始创新,但在目前的混合体制下,政府一旦为某个项目投入了经费,便不顾科学发现的规律,普遍采取急功近利的行政方式审查和评价科研工作。长期以来,由于行政力量的干预,直到现在学术界没有形成一个纯学术标准。缺乏学术标准,正常的学术批评就不能真正地建立起来,学术争论往往通过政治性的裁决来解决,科学界在荣誉授予、人事安排等方面屈从于权力意志,而各种专业学会在成果评价、人才评价等问题上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于是便有了如下怪现象:一旦取得些许成果,有些科学家首先想到的不是同行意见,而是领导看法;不是采用正常的在学术会议或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以接受同行的评审和检验,而是首先向领导报喜,或者立刻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公布成果[10]。这种让学术权利依附于政治权力的做法,与科学中的自由精神是背道而驰的。

2)科学家个人的逐利行为违反了科学发展的规律。科学中的无私利性规范并不是在道德上要求科学家完全放弃个人私利,它否定的是对私利的追逐破坏了科学共同体所承担的科学求真的职业使命。科学是一项求真的事业,虽然科学研究已经职业化了,但从本质上讲,科学的追求仍然主要是一种不谋私利的真理探索,其次才是谋生的手段。在我国学术界,由于制度上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科学家个人的原因,致使科学研究仅仅成为个人追逐名利的工具。①职业利益的牵制使科学研究仅仅成为个人谋生的手段。现代科学是一种成本高昂的事业,个人无力承担其昂贵的费用,科学活动需要社会通过适宜的制度设计提供有效的资金支持。然而,政府或企业通过对科学活动提供资金资助,必然将政治或商业利益带入科学中,同时也将科学活动带入政治或经济利益中,科学家的研究动机受制于职业利益。正如贝尔纳指出的那样:“科学家即使过去曾经是一种自由自在的力量,现在却再也不是了。他现在几乎总是国家的、一家工业企业的或者一所大学之类直接间接依赖国家或企业的半独立机构的拿薪金的雇员。由于他需要维持生计,因而科学家真正的自由实际上仅限于支付薪金的人所容许的活动[11]。”一些受政府资助的科学家为取得从事进一步研究的权利,而把研究的兴趣引向那些可能获得支持的题目上去,或者远离重大现实问题、集中到一些狭小的次要领域中去,致使众多科研成果评审结束之后,都只是成为展品而被束之高阁。这种仅仅为了得到奖赏而从事研究的工作方式,致使科学研究仅仅成为完成任务的活动,科学家失去了对真理的狂热追求和献身精神,同时也失去了个人的相当的社会责任感。

随着科学知识和应用之间周期的缩短,企业积极资助或雇佣科学家可以期望获得巨大收益。科学家自己如能够从应用他们的发明所得的收益中分得一份,则可以缓解部分筹措经费问题。然而,科学研究和商业活动遵循着两种完全不同的规范。有些科学家为了从企业中取得研究所需的资源,而不惜抛弃科学的客观性原则,把一些不够严谨和缺乏可靠性论证的研究成果急于商业炒作,从中牟取个人利益。这种为个人私利而破坏科学的纯洁性的行为,已经背叛了科学上的无私利性原则,与科学求真的精神是不相容的。②科学求真的目的被逐利行为所取代。改革开放以来,为了调动研究人员的积极性,改革原来的僵化制度,国家对科研资助采取立项拨款制。这种拨款管理方式的转变,极大地调动了科学家的积极性和创造热情。然而,行政管理上强烈的“政绩”意识,促使一些政府所属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普遍对科研工作者制定了详细的考核措施,将取得资助和发表论文进行量化比较,然后根据量化出的“成就”大小与个人职称的评定、薪金奖励、职务聘用等物质利益联系起来。这种让课题经费直接与个人的切身利益挂钩的评价机制,致使相当一部分科学家把自己的智慧运用于如何获取资源,把赢得项目资助和发表论文本身当成目的。为了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科学家往往选择放弃那些可能带来重大科学进步的冒险性和风险性大的长期工作,而将研究目标和内容定位于近期易获成功的项目,致使课题内容虚化,重大科学成果也就无从产生出来。这种逐利行为显然难以抵挡住外界的诱惑,社会上的浮躁风气和商业上的虚荣、投机心理在时时侵蚀着学术界部分学者的良心和立场,致使学术道德与许多行为准则遭到破坏[12],科技界的不端行为频频发生。这种做法既损害了科学家的尊严,又对科学事业的健康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

3 国家目标与研究自由的矛盾解决

综上所述,在我国现行科研体制下,国家目标与研究自由处于矛盾对立和冲突状态,具体体现为政府和科学家个人两个层面的二元对立:在政府层面,政府将科学混同于技术,把科学仅仅作为促生产的手段,没有同时把求真本身当作目的,轻视软学术环境建设;在个人层面,从事科学仅仅作为获取个人名利和职业晋升的手段,缺乏社会责任感。以上两个层面从根本上都是科学观上的工具主义,社会主要从科学的物质价值或物质本质上理解科学,没有同时给予科学的重要精神价值或精神本质以足够的重视。但是两种价值是相辅相成的,一个社会只有把这两种价值有机地结合起来,并予以同样的重视,才能充分发挥科学家的主动创造性,科学家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也只有在这时,科学的第一生产力功能才能实现。

因此,国家目标与研究自由的矛盾冲突的解决,应该密切科学家和政府的关系,双方达成相互理解和支持。首先是政府必须在科学政策上高度重视科学的精神属性和目的意义,尊重科学家的自主权利;其次是科学家应该充分理解和适应必须符合社会需求的要求,积极推进科学进步和国家目标的实现。

1)政府的职能转换是前提。①加大政府对基础研究的资金支持力度。要从根本上给予科学的精神价值以足够的重视,必须稳定支持一批有兴趣、又有能力的基础研究队伍,给予这些机构以充分的自主权,让它们自主决定研究方向和课题;同时应该提高一线科研人员的物质待遇,改善工作条件。②改变科研管理上计划性过强的体制弊端。在管理体制上,应该取消对科学家不必要的行政级别标准,回归专业领域内以学术贡献为主的人才标准;重视发挥科学家在科学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变政府对科研项目的微观干预为大目标和大方向的引导,政府主要为科学创新提供政策服务。③规范学术评价体系,培育创新精神。遵循科学探索的规律,建立一种以知识创新能力为主的评价标准,变现行的政治权力主导的权威评价为同行评价,尤其要杜绝行政力量对科学评价活动的直接干预;以法律保障学术民主,宽容失败,为科学家创造一个宽松的研究环境。④惩治学术不端行为。学术不端行为是由科研中的不诚实带来的,科研中的不诚实已使科学家丧失了从事科学研究的道德准则,因此,仅仅依靠科学家的自律来清除是远远不够的。根治不端行为需要运用法律手段,建立科研诚信制度以及严肃的学术道德惩处制度。正如美国哲学家莱斯切尔所说:以高昂的代价铲除学术欺骗是值得的[13]。因为容忍欺骗将危及和动摇整个科学界籍以维持的诚信结构,损害科学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2)科学家的责任自觉是根本。①独立追求真理的责任。时代赋予了科学家求真以造福于社会的使命,科学家首先应该让科学求真成为自己献身的事业的目的,在探求知识的活动中保持思想上的独立性,让思想服从于对真理的理智的真诚,而不屈从于某些实际利益的牵制。同时,现代科学是一种成本高昂的社会活动,并不是所思考的任何有价值的问题都值得去做,研究选题必须考虑成本效应[14];不仅考虑理论发展需要,还应考虑实践效应,考虑国家的实际困难,自觉地把个人的专业追求和国家的利益需要有机结合起来。②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科学家承担社会责任并不意味着放弃了对真理的追求而屈从于权力意志。相反,它是在强调科学有其独立存在价值的前提下,关怀国家、社会以及人类的公共利害之事,让社会责任内置于研究自由之中。科学家作为社会良心的守护人,不仅应该对本专业研究成果的应用价值及其可能带来的社会问题负责,确保科学成果用于好的而非破坏性的目的,还应该以自身的智力优势主动施加影响于立法和政府的重大决策,以真理的尺度对本专业领域之外的社会问题诚实地发表意见,以帮助社会去思考、理解和采取必要的行动。③普及与传播科技知识,是科学家职业责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科学技术进步与社会高度一体化的时代,取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日益成为推进科学事业发展的前提条件。为了维护科学的合理性与完整性,保证科学能够真正地造福于人类而不致成为祸害,科学家有义务向公众普及和传播科学知识,促进公众理解科学。诸如有科学家指出的,科学家的双肩上同时担负有两个重任:一个是探索和揭开科学的奥秘,另一个同样重要的任务是把科学的知识告诉公众[15]。因此,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技知识,是科学家专业职责的一部分,同时也是科学家服务于社会的重要途径。④承担相应的处罚或过失责任。该类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在现代,“责任意识”已经成为科学家最重要的伦理精神。在道义上,科学家不仅有责任避免科学技术给人类带来的危害,而且要对自己的失职行为及其后果负责。在科学知识生产中,为了追求个人名利和地位.不惜用虚假信息误导其他科学家的工作,或误导公众需求而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对于这类后果,科学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收稿日期:2007-01-20

标签:;  ;  ;  ;  ;  

论我国国家目标与研究自由的矛盾冲突及对策_科学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