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的“国籍法”--纪念清朝民族条例颁布100周年_移民论文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的“国籍法”--纪念清朝民族条例颁布100周年_移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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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9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8575(2010)04-0093-07

国籍是一个自然人与某个国家具有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国籍法是一个国家调整和规范本国国籍问题的法律,是确认本国国民或公民的法律依据。国籍法的制定和公民国籍的确定属于一国内部事务,然而,随着各国间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一旦处理不好移民所导致的国籍问题,会引起国际上的法律纠纷,更严重的是会引发军事争端。因此,国际社会将国籍问题,尤其是移民导致的国籍问题视为较敏感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20世纪初,朝鲜移民问题所引发的“间岛问题”从中朝两国的外交事件发展成中日焦点之一。此时,朝鲜族的前身朝鲜移民的越境以及“间岛”的出现,影响了中国第一部不成文国籍法——“剃发易服、归化入籍”① 的形成和实施。朝鲜移民的国籍问题以及日本挑起的“间岛问题”,影响了中国的第一部成文国籍法——《大清国籍条例》的制定和颁布。到20世纪初,朝鲜移民问题、“间岛问题”的严峻局势和东南亚的华侨问题以及《万国公法》,对中国走进近代国际法体系,制定和颁布国籍法和对国籍问题的处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大清国籍条例》于1909年由清政府制定和颁布,其不仅结束了清政府对朝鲜移民实施过的不成文国籍法的历史使命,而且开创了成文国籍法的序幕,是近代中国法制史上的创举。

一、制定《大清国籍条例》的历史背景

人类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寻找良好的生存环境,从一个地方迁移到另一个地方,或从一个国家迁移到另一个国家。移民的跨国行为涉及国籍问题。国籍是区别本国人与外国人的唯一标准,是自然人作为某一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法律身份。将一国境内的居民分为本国人和外国人在国际法上是非常必要的。因为,一个自然人具有某国国籍,不仅受到该国法律的管辖,也能得到该国法律的保护。如果具有某一国国籍的人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管其身处何地,都可以得到本国通过外交手段的保护。国际社会进入近代之后,每个国家制定本国的国籍法都具有一定的历史环境和历史背景。

(一)朝鲜移民管辖权和“间岛”归属问题

清入关之初,曾一度实行辽东招垦政策,鼓励汉人进入辽东地区垦荒。但是,不久之后,清政府出于维护满族统治的根据地,独占东北特产资源,实施民族隔离分治等目的,开始在东北实行封禁政策。[1]当时,清政府实行的“封禁政策”和朝鲜政府实行的“锁国政策”,使朝鲜流民进入东北地区受到极大的限制。朝鲜王朝到了哲宗时期,社会秩序非常混乱。19世纪60~70年代在朝鲜北关一带相继发生的三次大自然灾害,使朝鲜北部富宁等10邑全部被水淹没,生灵涂炭,饥民丛生。当时,中国的鸭绿江、图们江流域长期地广人稀,尚有大量未开垦的荒地。两江水浅,冬季封江,容易逾越。饥寒交迫的朝鲜灾民置当时清政府实行的“封禁政策”和朝鲜政府实行的“锁国政策”于不顾,冒禁涌入中国的东北地区。朝鲜流民(朝鲜移民——本文作者注)的非法潜入已成为不可阻挡之势,形成了移民高潮。1875年(光绪元年),清政府颁布《盛京东边间旷地带开垦条例》,废除对鸭绿江北东边地区长达240余年的封禁。[2]从1890年开始,清政府落实了对朝鲜移民的“剃发易服”、“领照纳租”的入籍政策。[1]之后,清政府对朝鲜移民实施的是“剃发易服、归化入籍”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成为处理朝鲜移民国籍问题的习惯法,最后自然成为中国的第一部不成文国籍法。

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爆发,庞大而虚弱的“大清帝国”被日本打败。1895年4月17日,清政府和日本签署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这是外国侵略者强加给中国的最苛刻的不平等条约,它使日本获得巨大的利益,使清政府失去了对朝鲜传统的封建宗主国地位。朝鲜则脱离与中国的宗藩关系,于1897年成立了大韩帝国。但是,日本为了实现大陆政策,首先推行了“征韩论”。结果,1905年11月,日本强迫朝鲜签订《乙巳保护条约》,剥夺了朝鲜的外交权,同时宣布朝鲜为其保护国,朝鲜半岛的朝鲜人以及在东北的朝鲜移民均由日本来保护。这一时期又出现了移民高潮。

19世纪后半期,朝鲜移民集中生活在位于中国东北图们江以北的“间岛”(现吉林省延边地区)地区。“间岛”一词本中国所元,实系出自清末越界朝鲜移民之口,称为“垦土”或“垦岛”,音转为“间岛”。日本非常重视“间岛”地区。因为“间岛”地区是资源宝库、交通枢纽和军事要地,是从朝鲜进入中国东北地区的一条捷径。19世纪80年代,日本“大陆政策”正式形成,对邻国的外交政策已转向以军事手段为主,其野心膨胀,意图侵略并灭亡中国,吞并亚洲,进而征服世界。日本认为大陆是日本的生命线,一直把旅大当作“正门”,把“间岛”当作“后门”。他们不加掩饰地说:“经过大连和安东(今丹东)进入满洲,通过奉天(今沈阳)不可,这就必然惹起中国人的注意,会有莫大的阻力。而由延吉道进入,就可免前项不利因素。”“从朝鲜清津起铺设铁路,经过延吉直达吉林,就可以大大缩短与日本的距离。因之,‘间岛’是获得这一效果的重要立脚点之一。”② 早已把“间岛”视为实施“大陆政策”,侵占中国东北大陆的桥头堡。到1907年,日本以“间岛问题未解决”、“保护间岛朝鲜移民的生命、财产”为借口,在龙井村非法设立了“统监府间岛临时派出所”,企图控制和统治朝鲜移民,建立新的侵略基地。

通过《乙巳保护条约》剥夺朝鲜外交权的日本以朝鲜移民的保护者身份又开始介入“间岛问题”,使朝鲜移民问题更为复杂化。自1907年日本帝国主义设立所谓的“统监府间岛临时派出所”以来,围绕着日本挑起的“间岛问题”,中日两国进行了长达三年的交涉。在清政府的授意下,时任东三省总督的徐世昌、吉林边务公署帮办吴禄贞在解决图们江是否中朝两国界河、图们江北岸是否中国领土以及中国境内朝鲜移民“保护权”等问题上,“百端规划,广收证据”,“讲习边情,究公法”。[3]19世纪中期开始,随着《万国公法》的翻译和传播,中国国内的一些有识之士对于在西方广泛流行的国际法已经有了较深刻的认识。

(二)《万国公法》的引进和传播

《万国公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翻译出版的西方国际法原理的著作。《万国公法》是美国著名国籍法学家、律师、外交家亨利·惠顿(Henry Wheaton,1785—1848年)于1836年出版的《国际法原理》的译著名称。该书译者是美国传教士丁韪良,1864年冬在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资助下,由丁韪良创办的教会学校崇实馆刊印发行。

亨利·惠顿在《万国公法》一书中提出了国际法的三个基本原则:1.尊重各国主权原则。2.国与国之间平等往来原则。3.遵守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原则。

国家主权是指独立国家具有的统治权,即对本国成员、领土、领海和在其之上的各种资源的支配权,以及在对外事务中不受他国干涉的独立行使权。封建统治时期,中国既没有“主权”观念,也没有“国籍”意识,自认为中国是世界的中心,其统治权的对外表现形式为帝权和皇权。当时,中国和周边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通常被称为朝贡关系。如果周边国家向中国派遣使节并进献贡品,中国就承认该国国王的权位,并回赠礼品。之后,中国对其他国家的内政和外交不再进行特别的干涉。[5]另外,在中国的国籍理论形成之前,统治者将具有中国血统的人视为中国臣民,其臣民在国籍法上没有独立的地位。一个人不论出生在国内还是国外,只要其父母具有中国血统,就被认为是中国人。不具有中国血统的人在中国的所生子女被视为外国人。

至1863年《万国公法》翻译出版的前夕,中国与西方列强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已达24个,从这些条约中获得各种特权的国家有比利时、丹麦、法国、英国、挪威、德国、葡萄牙、荷兰、俄国、瑞典、美国11个国家,他们通过不平等条约所攫取的各种特权包括领事裁判权、固定的低关税、租界和租借地、使馆区和使馆卫队、驻军、警察、外国人管理海关和邮政、航行、免除直接税、偿付赔款、筑铁路和采矿、发行货币、传教、兴办独立的教育机构等。[4]《万国公法》传达的西方国际社会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当时落后、无能的中国社会。首先,它使长期实行封建制的中国开始认识近代国际社会,改变了中国固有的、传统的世界秩序观,树立了任何一个国家都只是世界的一个组成部分的新型世界秩序观。其次,它使中国人开始了解西方世界和西方的宪政观念,懂得诸如民主、平等、自由、权利、法治、选举等政治观念和法律制度,从而开阔了人们的视野。再次,使中国官员系统地接触到当时西方的国际法规则,为处理国际关系提供了依据,并且提高了他们处理外交事务的能力。③

《万国公法》的翻译出版,对近代中国来说无疑是一个非常重大的事件。它是西方国家国际法的传入,表明了近代中国对国际公法的认识、适应和接纳,改变了中国的传统世界秩序观,并且增强了中国近代国家的主权意识和人权意识,加快了20世纪初成文国籍法制定的步伐。

(三)东南亚华侨的国籍问题

东南沿海地区是中国人移居海外最早的地区,也是海外华侨最多的地区。“华侨”是持有中国国籍并居住在海外的中国人。东南亚华侨的出身地主要是中国现在的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等东南沿海地区。从自然条件来看,中国东南沿海地区属于亚热带地区,东南亚地区属于热带地区,两个地区作为近邻,气候上差别不大,东南沿海地区的人很容易适应东南亚环境。在自然资源上,东南亚地区土地肥沃,林、渔、矿资源都很丰富,是世界上最大的热带原料供应地。在满清刚入主中原时,为了防堵东南沿海郑成功势力的袭扰,便开始实行海禁政策。顺治13年(1656年)6月,以皇帝名义发布了《申严海禁敕谕》。

19世纪初,欧洲开始进入了废除奴隶制的过渡期。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的侵略和频繁的战乱使中国国内出现了庞大的剩余劳动力。与此同时,在东南亚的西方殖民者为牟取暴利和掠夺劳动力,在东南沿海地区大规模从事非法贩运劳动力的贸易。为了补充和获得新的劳动力来推动发展生产力,荷兰和英国等国家把目光转向了人口众多的中国福建省、广东省等东南沿海地区,进行苦力贸易。对此,1873年的《中国评论》指出,英国、葡萄牙、美国、荷兰、西班牙等自1833年以来选择了华侨作为废除奴隶制后的替代劳动力,[6]并由此在东南亚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移民形态的奴隶劳工群体,即华工群体。这些华工群体逐渐发展成为东南亚的华侨社会。

华工出洋后,到东南亚各地从事最繁重的劳动,并受到极不平等的待遇,处境非常悲惨,不论是工人还是商人都渴望祖国给予保护。但是,中国政府对华侨不闻不问,甚至采取了放弃管辖权和保护权的态度。华侨们经过辛勤的劳动和艰难的创业历程,部分华侨的经济实力逐渐壮大。从华侨资本的形成、发展与变化来看,东南亚部分华侨是通过小贩、小商、中介商以及承包税收等途径,逐步积累了资本,最后,华侨社会中出现了经济实力雄厚而强大的资产阶级,海外华侨聚居地的东南亚成为清政府的重要海外财源。清政府历经内外战争,军费、赔款耗费繁巨,百计筹思,发现华侨乃一大财源,意识到侨资的重要性,失去东南亚华侨势必影响清政府的国库收入。清政府决定吸收侨资,以弥补国库空虚,采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首先,为吸引华侨在国内进行投资,对华侨经济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废除了沿袭200年的海禁政策。[7]

其次,于1899年开始在厦门设立保商局,次年在广州也设立保商局。同时,商会在东南亚各地也纷纷成立,到1908年已有巴达维亚(稚加达)商务总会、泗水(苏腊巴亚)商务总会、三宝垄总会、梭罗(苏腊卡尔塔)商会、日惹商会及客厘商会。④[8]

再次,对东南亚华侨开始实施全面的保护政策,并采取了在华侨居住国设立领使馆、与有关国家签订双边条约等措施。[8]

一国政府有权通过外交途径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是国际惯例。清政府在华侨的居住国设立领事馆是华侨的身份得到承认,其生命、自由受到祖国法律保护的标志。由此,促进了华侨的民族意识的发展,提高了华侨在国内外的地位,并且加强了华侨对祖国的认同。这引起了荷兰政府对东南亚华侨统治的不安。为了对华侨有效保护,清政府向荷兰提出在荷属东印度设置领事,荷兰为了拒绝清政府的要求,为谈判设置重重障碍,制造了国籍法问题。荷兰在本国于1892年颁布了以血统为主出生地为辅的国籍法,而在印度尼西亚却于1907年着手搞纯出生地主义的国籍法,规定居留、出生在印度尼西亚的华侨都要加入荷兰籍,妄图以此釜底抽薪,割断华侨与祖国的联系,使清政府在印度尼西亚设置领事的愿望落空。[8]

1908年11月13日,出使荷兰的大臣陆征祥给荷属爪哇华侨商学会发了一篇劄文。⑤[9]陆氏劄文对东南亚华侨带来一片恐慌,华侨协会请求清政府,为了保护华侨,速设领事馆、速定国籍法。

在朝鲜移民的国籍问题和“间岛问题”被提到议事日程之际,修订法律馆曾拟订出一部未经宪政编查馆核议具奏颁布施行的《中国国籍法草案》,这部草案,当时在社会上曾广为流传,并见诸报章。[9]例如,1907年1月10日,《时报》发表了《论今日中国宜定国籍法》一文,指出:“环顾吾国,有明明为内国籍人,而我统治权不能及之者。又有既为内国人,而又入外国籍,一遇有事,人将援国籍问题以难我,而我统治权仍不能及之者。”[10]

二、《大清国籍条例》的制定与颁布

(一)《大清国籍条例实施细则》与《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

晚清十年是清政府的国际地位急剧衰退的十年,是领土危机空前严重的十年。1900年,八国联军(英、美、德、法、俄、日、意、奥)的侵华战争,是一次规模巨大、影响深远的战争。1901年,清政府与11个国家签订了不平等条约——《辛丑条约》。⑥《辛丑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赔款数目最庞大、主权丧失最严重、精神屈辱最大的条约,是中华民族空前的劫难。相反,包括日本的11个列强通过该条约,在中国攫取到政治、经济、军事等各个方面的权益。1904年到1905间年,日本与俄国在中国东北的领土上进行了一场大规模的争夺朝鲜半岛和中国东北地区的战争。日俄战争的陆上战场是清朝领土的东北地区,而清朝政府却被逼宣布中立,甚至为这场战争专门划出了一块交战区。结果。日俄战争给中国造成了极为深重的灾难,给中国人的生命财产带来无法计算的损失,而日本利用在东北亚取得的军事优势,以《乙巳保护条约》为借口,开始了对“间岛”的侵略活动。

日本认为:拥有“间岛”意味着获得向中国发展的一个重要跳板,争取“间岛”意味着控制中朝俄东亚三国的权力之源。1907年2月11日,“间岛派出所筹备事务所”在东京秘密成立。[2]

1907年8月19日,日本驻华代理公使阿部守太郎照会中国外交部,第一次公开表明了派兵进驻“间岛”的政治意图。[2]由此,“间岛”交涉揭开了序幕。1908年4月10日,派出所正式发布官制,将“统监府间岛派出所”改称为“统监府临时间岛派出所”,从此,派出所名副其实地成为日本政府在中国领土内设立的“帝国官衙”。

在朝鲜移民的管辖权和“间岛”的归属权问题而引发的国家的主权和东南亚华侨的国籍问题所导致的民族权益面临严重侵害之际,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人权,1909年清政府采取了两种举措。

第一,制定和颁布《大清国籍条例》。

1909年2月7日,清政府制定和颁布了近代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国籍法——《大清国籍条例》。本条例的制定先由修订法律馆拟定《国籍法草案》,经与外务部会商,修改成为《大清国籍条例》,共同奏进,最后经宪政编查核议奏准颁行。起草并制定《大清国籍条例》时,清政府参照了各国的国籍法。

《大清国籍条例》共分固有籍、入籍、出籍、复籍、附条五章,共计24条。《大清国籍条例》对外国人的入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在中国持续居留已达10年以上;有相当的财产或艺能,能以此自立;入籍后能放弃本国的国籍等。

1910年,作为该条例的实施细则,吉林东南路兵备道又制定了有关图们江以朝鲜垦民入籍的《限制细则》、《取缔细则》和《入籍细则》等,[11]对朝鲜移民加入中国国籍作了具体的规定。《大清国籍条例实施细则》共20项,《限制细则》共6项内容,《取缔细则》共4项内容,《入籍细则》共10项内容。清政府通过《限制细则》加大了对新迁入的朝鲜移民的限制力度,利用《取缔细则》严格限制珲春、汪清两地所居朝鲜移民的土地所有权,而通过《入籍细则》中的具体的规定,采取积极的变通措施,以鼓励朝鲜移民加入中国国籍。因为,朝鲜移民大部分是于20世纪初期进入东北的无财产、无艺能的破产农民。

清政府通过《限制细则》和《取缔细则》的制定和颁布,限制了日本以“保护”朝鲜移民为借口所进行的对“间岛”的干涉活动。另一方面,通过《入籍细则》的制定和颁布,清政府把朝鲜移民的入籍程序开始纳入到中国法制的轨道。

第二,签订《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

1909年9月4日,清政府在北京与日本签订了不平等条约《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间岛协约)。

面对险恶的国际环境,清政府为了保住资源丰富、土地肥沃的“间岛”,为了保住中朝俄三国势力相接触的交通要道和战略要塞,以大量的“东三省权利”为代价而与日本签订该条款。但这一举措挫败了日本对中国的侵略阴谋,最终维护了民族权益和国家的领土完整。《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签订之后,清政府把入籍与土地所有权紧密联系在一起,劝告朝鲜移民加入中国的国籍,要早日脱离与日本的关系。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国籍法—《大清国籍条例》的制定和颁布,在我国外交史上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中,《限制细则》、《取缔细则》和《入籍细则》的颁布对外国人,尤其是对朝鲜人的入籍条件做了具体的规定。通过《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清政府以巨大代价。解决了图们江为中朝两国界河、图们江北岸为中国领土以及中国境内朝鲜移民的管辖权等问题。终于以法律形式保证了他们在中国的社会地位。总之,《大清国籍条例》和《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是中国历史上的两件大事,其为保护朝鲜移民归属和“间岛”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大清国籍条例》采用血统主义原则

世界各国的国籍法中关于国籍的原则规定各不相同。有的采用出生地主义,有的采用血统主义,有的采用混合主义。在赋予国籍问题上,英美法系国家倾向于以出生地主义为主血统主义为辅的原则,而大陆法系国家倾向于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国际法学会在1895年的剑桥会议和1896年的威尼斯会议上,即已提出了在较大的范围内承认出生地主义的问题。[12]从此,出生地主义的国籍立法原则逐渐在近代社会的国籍立法上占据优势地位,成为发展的主流。

《大清国籍条例》采用的是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这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英美法系国家的国籍立法精神和原则不一致。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大清国籍条例》是受中华法系和大陆法系影响而制定的。

一部法律的制定都有自己的立法环境和立法背景。当时,中国是处在中华法系到大陆法系国家的过渡期。中华法系是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中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法系的差异必然会影响国籍法原则的规定。但中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间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二者都重视法典建设,把立法权置于法制体系的中心,崇尚法制统一,法的发展主要受世俗力量的推动,习惯用演绎推理的思维模式操作法律,并由此形成法官主导的司法审判方式。[13]这种法制上的相似性为中国从中华法系纳入大陆法系框架提供了基础。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事实上已靠拢大陆法系。《大清国籍条例》采用血统主义原则,亦属于中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体系。

其次,《大清国籍条例》也亦受大陆法系国家日本的影响。

明治维新以前,属于中华法系国家的日本,主要引进中国的唐律、大明律,实行律令制。通过明治维新,日本摆脱了西方列强的殖民枷锁和沦为半殖民地国家的命运,维护了国家和民族的独立。鸦片战争和“黑船事件”⑦ 是东西方两大文明的冲突,标志着近代史的开始,是中国和日本历史发展的一个转折点。但是,从洋务运动和明治维新的结果来看,中国却远远地落后于自己的邻国。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颁布,1890年(明治23年)11月29日开始实行的《大日本帝国宪法》(明治宪法)是东亚国家第一部成文宪法。《明治宪法》的主要起草者是伊藤博文。伊藤博文1882年去欧洲考察各国宪政,重点考察了大陆法系国家德国的宪法。从中华法系转入到大陆法系的日本,在1899年制定的《日本国籍法》中采取的是当时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父系血统主义原则。

《大清国籍条例》制定过程中,曾译法国人所著《各国入籍法异同考》万余言及日本人立作太郎所著《比较归化法》万五千余言,以资参考。其时京师法律学堂有商法及国际私法教习日本法学博士志田钾太郎,兼任法律顾问,拟具《制定国籍法意见书》千余言。[14]

当时,清政府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领域开始受日本的影响,而《大清国籍条例》采取的是父系血统主义原则。

国籍对个人和国家都具有重要作用。国籍法是西方文明的产物。法国1791年的宪法和1804年的民法典中都有有关国籍的规定。用单行法规定国籍,创始于1842年12月31日的普鲁士国籍法,这种将国籍问题法典化的方式,在19世纪后期逐渐为其他国家所采用。在近代中国,国籍问题并不是统治者所关注的问题,因此,奉行闭关锁国政策的清朝,并无近现代意义上的国籍法概念。伴随着近代以主权、公民和领土为标志的民族国家体系而出现的国籍法具体内容和基本原则主要以国际、国内状况为基准而制定。《大清国籍条例》所采取的血统主义原则,有利于东南亚华侨,不利于朝鲜移民。但是,朝鲜移民问题对《大清国籍条例》的制定起了关键性的作用。在国家的领土完整和民族的正当权益面临危害之际,清政府制定和颁布的中国第一部成文国籍法—《大清国籍条例》,维护了国家的领土主权和臣民人权,延缓了东北三省殖民地化的步伐,也为中国国籍法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收稿日期]2010-01-09

注释:

① 朝鲜移民穿满族服装,是作为入籍标记和领照的前提条件。

② 孙春日《清末中朝日“间岛问题”交涉之原委》,54—55页。见《日本外交文书》第49卷,《间岛之由来》第11,“在韩国国防上看间岛之价值”。

③ 中国官员妥当处理的普丹大沽口船舶事件。

④ 陈翰笙主编《使和钱恂奏和属华侨工商学务情形折》(1903年5月9日),《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第287。

⑤ 劄文云:“近闻彼国会中欲定新律,拟将南洋各侨久居彼岛不归本国者,分别收入殖民地籍。此虽不专指华侨而言,而我侨实据多数,即与我有密切联系。我国宪政编查馆暨修律大臣正在商订国籍法,谅不日必可颁行,将来必晓示办法。”为此,爪哇、泗水、三宝垄、日惹等地华侨商会学会代表遂齐集泗水商会,商讨对策,电禀清政府农工商部及外务部等,请求在南洋速设领事,速颁国籍法。

⑥ 条约规定:清政府向各国赔偿白银4.5亿两;北京设使馆界;拆毁大沽炮台,外国有权在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驻军;设立外务部等。条约中涉及的在北京设立的“使馆界”,实际上是“国中之国”,是帝国主义策划侵略中国的大本营。设外务部的规定,便于清政府能够按照外国侵略者的意旨实行丧权的外交政策。

⑦ 1853年和1854年美国海军准将培理柏林柏利两次率舰队武力要挟日本开港通商,德川幕府被迫与之签订了《日美和好条约》和《下田条约》,被迫开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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