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决策的影响因素分析_转让定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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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内部转让价格的制定,是跨国公司经营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被视为一种神秘且具有风险的行为;是跨国公司实现其全球战略目标,对付东道国政府;获取高额利润的一项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弥补外部市场结构性和交易性缺陷,建立内部市场的强大支撑点。由于国际环境复杂多变,要确定与公司战略目标相适应的转让价格,就必须考虑多种因素和条件,从而为转让定价决策提供重要参考。

一、国际转让价格的特点与作用

国际转让价格(Mullinational Transfer Price)指跨国公司管理当局从其总体经营战略目标出发,为谋求公司利润的最大化,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购销产品和提供劳务时所确定的内部价格。它的产生,追溯到本世纪50年代,在许多美国企业中,由于分权化的产生,从而使复杂的生产和销售组织将从前集中的经营分散到许多利润中心去,通过运用内部转移价格达到内部资源最佳配置,同时激励各部门积极性,有效评价各部门经营业绩。当一家公司将其经营活动扩展到国际范围的时候,国际转让价格便应运而生。据统计:全世界国际贸易总额中有40%左右是在有关联的经营主体间相互转让实现的。

与国内企业间转让价格相比,国际转让价格的特点可归结为1.制定转让价格的作用与目标不尽相同,前者主要是为配合经济责任制要求,在企业内部建立若干个责任单位,比如利润中心,投资中心,并以责任单位为核算主体来记录和归集会计信息,在商品销售,劳务的转移等方面均按照内部转移价格实行等价交换,并作为各中心评价和考核业绩的依据,从而充分调动内部各中心的竞争意识,节约使用资源。实现企业总体目标。后者既有在跨国企业内部转移产品的特点,同时又具有外部市场商品交易的形式通过国际转移价格实现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的资源有效配置,逃避税收,调节利润,避免外汇和通货膨胀风险,实现全球利润目标最大化。2.影响转让价格的因素不同。前者的影响因素主要是企业标准成本、某种商品或劳务的市场价格,以及合理的利润水平,或者通过双方协商商定。相对而言较简单、稳定。而国际转让价格将受到一国的政治经济体制、所设税制、关税、通货膨胀、国际收支、外汇管制、竞争水平以及政局的稳定与否等多种因素影响,因而更复杂、隐蔽、多变,难以控制。3.国际转让价格的制定无固定模式可循,在各国之间、各行业之间和各跨国公司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并且影响着所有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关系。

跨国公司通常在以下方面操纵和运用转让价格为其实现国际经营战略和全球利润最大化服务。1.资金的合理有效配置。东道国政府出于本国国际收支考虑,对资金外流往往实行严格控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如限制汇回利润,严格外汇管制等。跨国公司为了将其对外投资尽快收回以实现资金的自由调配和加速周转,通常通过转移价格。①提高向东道国子公司出口原材料、零部件和产品价格或压低向子公司进口商品价格。②为对付东道国不允许子公司在一年内将跨国资本汇回本国规定,通过减少直接投资,改用贷款方式提供资金并收取高额利息,从而变相将资本汇回本国。③压低支付给子公司的各种劳务费用并将母公司集中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费用分摊于各子公司。2.逃避税收。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全球税负是跨国公司对外投资考虑的最重要条件之一。跨国公司利用各国之间税利差异,避税地和避税港优惠政策及区域性关税同盟有关规定,通过转移价格来合法地避税,从而达到税后利润最大的目标。3.调节利润。跨国公司在东道国获取较高利润,会给公司带来许多不利,比如引起东道国政府反感,会强迫盈利过高的子公司卖股票给当地投资者以分离盈利;过高的利润会导致更多竞争对手进入以及易引发所在国公司劳资纠纷。通过转让价格降低利润,掩盖真实获利情况。反之,为了提高子公司在东道国的竞争地位,以便在当地发售股票和债券,达到筹资目的,又可调整转让价格,从而使财务报表上显示出较高利润水平。4.避免外汇汇率风险。由于子公司利润的结算与汇回母公司的时间上存在差异,从而使货币资产受到汇率变动影响,如果子公司不能公开在外汇市场上投机,为避免损失,可调整转让价格,或提前、推迟付款时间,以减少因货币贬值而带来的损失,并获取汇率价差的收益。

二、影响国际转让价格的主要因素分析

(一)税负因素

税负因素是指制定转让价格对公司总体税负的影响。包括所得税和关税。跨国公司集团为从整体利益出发,对其国际收入和费用要全盘考虑,利用各有关联企业所在国的所得税和关税税率差异,通过内部转让价格实现总体税负最小,包括尽量压低高税率国家关联公司对其低税率国家关联公司中的销货,贷款、服务、租赁和无形资产转让业务收入和费用分配标准,尽量提高低税率国家关联公司对其高税率国家关联公司的锁货、贷款、服务等收入和分摊费用标准,从而将收入尽量多分配到低税率国家关联公司,把费用尽量分配到高税率国家关联公司。但问题并非这样简单,由于所得税和关税之间存在矛盾,且涉及到进口方的关税和进出口双方的所得税,对进口方来说,较高的关税必然导致较低的所得税计税基础,较低的关税必将导致较高的所得税计税基础。这就需要在向进口国交纳较低(或较高)的所得税和较高(或较低)的关税之间作出权衡,同时也要考虑出口国的公司可能要支付的所得税额,最终使得关税与所得税之和为最少。

一般而言,两国所得税的差异与关税差异的离差程度越大,利用转让价格对进出口货物价格进行调整得到税收上的好处就越大。另一重要方面,跨国公司集团所面临的所得税通常要比进口关税税负重。因此,在制定转让价格时,所得税因素通常优先考虑,即采取高的转让价格转让到所得税率高的国家。在有些情况下,进口税是根据国际定价而课征的,进口税因素就不对转移价格产生影响。

另外值得考虑的是,从跨国公司内部用人为调整转让价格的办法将高税率国家子公司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国的子公司,势必损害高税率国的子公司利益,从而在管理当局评价子公司业绩时带来不公平结果,影响其积极性。解决的办法之一是搞两套报表,另外一种办法是把转让价格调整纳入子公司预算,根据调整后的目标去计量经营成绩。

(二)竞争因素

为了扶持在国外新创立的子公司,母公司通常以非常低廉的价格向其供应所需产品、原料、提供劳务,同时又抬高它产出的产品的转让价格,从而夸大报告的收益和财务状况,削弱竞争对手地位,控制当地市场。所供应的商品应具以下特点:1.中间产品只能在跨国公司内部交易,特殊性很高,无别的产品价格可参考。2.该产品是由跨国公司创牌其销售价格是垄断价格,不是竞争价。3.非标准化产品。4.通过改进其性能质量区别于其他竞争产品。

需要权衡的是来自东道国政府反托拉斯行动和当地竞争对手所采取的其他报复行为将给公司带来的损失,从子公司内部来看,如果长期受母公司的扶持,势必会造成管理者依赖思想和缺少竞争压力,使子公司实际的经营水平下降。

(三)通货膨胀、外汇控制因素

持续不断的通货膨胀,长期以来影响着各国的社会经济生活,对跨国公司来讲,由于通货膨胀因素存在,使得各子公司的货币资产购买力急剧下降,使得各时期的历史成本的货币购买力失去可比性。而东道国政府为维持本国国际收支平衡,常常促使它们的货币贬值,并对外国企业投资利润的汇回施加各种限制,比如征收可观的税收,限定汇回的金额和时间,从而避免外汇流失。通过调高子公司向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的商品和劳务转出价格,可以达到转出货币资产的目的。高的转让价格也可以尽量避免在战争或非常时期东道国政府可能采取的剥夺行动的风险,使资金迅速安全地转移。

总之,影响转移价格的因素还很多,政治文化因素,汇率变化,改善子公司财务状况等,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各种因素影响程度、强弱、正反效果均不相同。一国管理者对各种因素的重视程度也不尽相同,这些都影响着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决策复杂性、隐蔽性、非同一性。

三、影响国际转让价格的特殊因素分析

除上述影响转让价格的一般因素以外,还有一些因素被认为是极为敏感且缺乏统一计量和控制的因素,诸如劳务费,利息,无形资产转让等费用。而正是这些因素,使得跨国公司从中操纵,以达到避税、实现全球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一)利息因素

跨国公司向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进行投资往往压低对子公司的资本投入,改以高息贷款方式向子公司提供所需资金,从而以利息形式将子公司资金转移出去。利息费用是否适度,联合国税收协定小组的指导原则是:从借款人所在国的角度观察利息是否过高,并扣除其过高部分;从贷款人所在国角度看是否利息过低,并相应把增加的利息收入计算进去,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只需从影响贷款人的条件来考虑其利率高低的恰当性。通常被认为贷款利率在债权人所在国的一般市场利率上下不超过20%为适度。因为还要考虑贷款人实际费用。当然,从政府机构借款再贷给发展中国家,利率可低一些。

对于某些贷款是否是真的贷款,还是一种隐蔽性的增资(降低资本化),由此获得的收益是利息还是股利,各国政府应逐笔审理并作出正确判断。不少国家对外国投资企业负债占资本总额比例做出了最高限定,跨国公司不能无限制地向子公司发放贷款。

(二)劳务因素

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劳务,比如为子公司进行销售市场的调查,作广告。进行筹措资金的调查研究、雇员训练、提供专门法律、财务等经营管理咨询服务,母公司最低按成本收费,最高按市价收费都是符合独立竞争标准所认可的范围。怎样制定外国母公司对其在发展中国家子公司收费的合理性?通常有:1.看该项劳务是使子公司实际受益或者是以欺骗行为私自从子公司提出利润。2.调查是否对该子公司重复收费。比如,一次是对劳务收费,再一次是以母公司出售货物给其子公司所定价格中(或在特许使用费等其他可以扣除的支付项目中)。3.当母公司作为整个企业的控制机构或对外国子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而进行的一般协作而发生的费用,是母公司的费用,而不应该在子公司费用中扣除。4.大规模企业在金融、会计,生产,销售等方面的集中计划、指导等所发生的费用,国际性企业通常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由母公司全部负担其费用,另一种是在全体母子公司之间合理分摊,一般是按服务的时间、类型、等级确定交付费用的标准,国际财政协会指出,应由母子公司所在国税务当局共同协商,准许企业使用上述两种方法中一种,且须一贯使用。

(三)无形资产的转让因素

专有技术和专制权等各种无形资产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转让,同样也涉及到转让价格的确定和分摊问题。无形资产的转让价格通常是以各种特许使用费形式表现的。由于无形资产的无实体性、垄断性、不确定性和具有长期超额收益能力,决定了其转让价格与一般产品和劳务的转让价格不同,更具有隐蔽性和不可控性。对它的掌握和分析可采取1.调查其他子公司之间或母公司与没有关连的公司之间类似交易的收费状况。2.如果没有上述交易可供比较,则需考虑一切有关的因素,诸如市场流行的特许使用费率,该项无形资产的性质、受让人预期的盈利,出让人的成本费用等。显然,规定一项恰当的独立竞争性质的特许使用费率是很困难的,然而,在各企业之间合理地分摊生产无形资产的科学研究所产生的成本和费用,甚至适当的利润,仍是行之有效的。

四、建立中国的跨国集团的转让价格设想

从各国情况看,转让定价不外乎是以成本为基础和以市场价格为基础、或者两方面兼顾。但可以肯定以正常交易价格计算应税利润除得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税务协定的美国专家组确认外,而且已成为“经合发”组织各成员国之间以及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处理双边税务问题时所采用。正常交易价格是指在同样或类似的条件下,对相同和类似的商品应该支付给毫无关系的卖方的价格。但这一原则的量度仍未统一。据美国全国工业会议理事会调查表明,受调查的公司中有三分之二采用某种以成本为基础的转让价格,其中又有50%同时也采用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制度。可以肯定,无论以市价为方向还是以成本为方向的转让定价方法,都和公司的组织形式、规模、介入国际经营的程度以及文化背景有密切关系。

(一)公司的组织形式。高度分权经营的公司在确定转让价格时,有着极大的自主权,一般由子公司经理人员,按照所在地经济特点,选择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转让价格较之集中管理价格制度更合适。以母公司为中心,实行高度集中的本国中心定价方式,则由母公司按照公司的国际经营战略,综合多种影响转让价格的因素,集中选择对整个公司最有利的转让价格,而成本为主要订价基础无疑是更为合适的。从我国目前公司组织形式着,选择高度集中的“本国中心”定价方式,更利于母公司集中控制与管理,以及实现公司主体目标最大。

(二)公司规模。大公司一般是在垄断控制的国际市场中经营,其产品或劳务很难通过市场价格进行参照和对比,竞争对手甚少,其转让定价往往以成本为基础。小公司则相反,由于规模小,开放经营,垄断不了市场,则只好接受既定的市场价格。我国企业应分情况而定。

(三)介于国际经营的程度。跨国公司介入国际经营的程度越深,经受风险越大,影响转让定价的因素越复杂,母国和东道国对公司的要求和限制条款也越多,考虑定价时既不能完全以成本为基础也不能完全以市价为基础,而是要综合各方面利弊,择优而定。

最后,我国的跨国集团应根据不同的目的操纵和运用转让价格为实现国际经营战略和全球利润最大化服务。比如利用转让价格开展合理的国际避税,调节利润,有效配置资金,避免外汇风险和东道国的外汇管制,开展绩效评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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