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传播与犯罪_大众传播论文

文化传播与犯罪_大众传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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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05]08-0037-05

人的活动离不开文化环境,更离不开文化传播。实际上,任何文化环境都是文化传播造成的。人的一切活动,包括犯罪活动都与文化传播密不可分。传播是人的天性,也是文化的本性。所以,文化传播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深度地卷入了人们的行为活动之中,成为当代人类重要的生存方式和生存空间。正因如此,文化传播与人的犯罪行为,共振起伏、互动互进、休戚相关,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之一。

一、文化传播方式与犯罪传播方式

文化传播能促进和推动文化发展,这只是其正面功能,此外,文化传播还有其负面功能,就是文化传播亦伴随着犯罪传播。又由于文化与犯罪不可分,凡是犯罪都在文化之内发生的,都是文化的产物,脱离一定文化的犯罪根本不存在。所以,文化传播与犯罪不可分就具有了必然性,文化传播伴随着犯罪传播,就具有了现实性,文化传播方式与犯罪传播方式就具有了同一性。事实上,文化传播的每一种方式,包括人际传播、书刊传播、影视传播、网络传播等,无一不是犯罪的传播方式。

(一)人际传播与犯罪传播

人际传播是文化传播的一种原始的也是基础的传播方式,它同时也是犯罪传播的一种方式。犯罪的人际传播从传播主体来讲,大体有三类:一是故意传播者。此类传播者有特定的动机和目的,一般表现为在传播文化信息的过程中亦传播犯罪,如趁机攻击社会制度,散布反社会的谬论。二是传播嗜好者。这种人往往在从事其他活动的过程中,四处游说,八方打听,捕风捉影,哗众取宠,尤其喜欢议论一些犯罪案件,描述犯罪过程,刻画犯罪分子的“英雄”和“勇敢”,有意无意地鼓动人们仿效。三是随机传播者。这种人在文化活动中,并无明显的心理倾向,只是在与他人的交往中,因某种刺激引发了早已积淀于思想意识中的犯罪文化内容,于是慷慨陈词,大发议论,坦露各种不健康的思想意识。

人际传播从传播的对象来讲,包括在个人之间的传播和在社会群体中的传播。在个人之间的传播,危害最大的就是有些富有犯罪经验者对他人直接进行犯罪教唆。这种人本身往往都是罪恶累累的犯罪分子,其从事任何活动都有明确的目的性。他们根据自己特有的价值标准,物色教唆对象,然后向其灌输犯罪思想,传播犯罪技术和手段,目的是促发他人犯罪。在社会群体中的传播,包括在一般社会群体中的传播和在特殊群体中的传播。一般社会群体是因职业活动、工作关系而形成的社会群体,如学校班级、企业班组、部队班排等。由构成这种社会群体的职业、社会地位及年龄等特点所决定,这类群体的成员一般都有大体相同的志趣、爱好和追求,因而他们在共同的文化活动中,一旦有危害社会的传闻和淫秽的故事等发生,并引起共鸣,就会很快在暗中传播开来。特殊社会群体是由特殊原因形成的社会群体,如因共同的反社会需要组成的犯罪团伙、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工读学校班级、劳动教养集体、被看守所、拘留所、监狱、少年管教所关押的群体等。在犯罪团伙和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头面人物和骨干分子经常向其他成员传授犯罪经验、组织纪律等。在工读学校、劳动教养场所、看守所和监狱中,犯罪传播更是司空见惯。因为在这些群体中,许多人犯罪意识根深蒂固,他们在劳动学习的空余时间,会情不自禁地讲述自己的犯罪经历和抓捕前腐朽糜烂的生活,搞“精神会餐”,成员之间互相交流犯罪体会和反侦查经验,更是非常普遍。不少人在这种场所,接受了更多的犯罪信息,掌握了更多的犯罪技能,学会了更多的反侦查本领,回到社会以后,就实施更严重的犯罪行为。

(二)书刊传播与犯罪传播

现在,书刊在传播通俗文化方面,其中不少是明显传播犯罪的。他们打着“大众化通俗化”的招牌,大肆刊登黄色的或反动的作品。也有不少书刊,形式上是打“擦边球”,实际上从骨子里想更多地宣传犯罪的内容。不少武侠小说、公案小说、报告文学,不是着力描写为民除害、扶正去邪的英雄人物,不是宣传爱国主义精神,而是胡乱编造,随心所欲,着力刻画门派争斗、个人恩怨,竭力宣传家长制、三从四德、因果报应等封建迷信思想。一些“言情”小说,则着力向“言性”发展,不称颂“梁祝”式的忠贞爱情,把对男欢女爱的描写,由“爱欲”转化为“性欲”,赤裸裸地表现性心理、性行为和性混乱。更有甚者,有些所谓“法制文学”,正不压邪,大力宣扬暴力犯罪和性犯罪,无异于变相教唆犯罪。这些低劣的通俗文学作品,严重毒害人们的心灵,污染社会空气,应坚决予以铲除。

(三)影视传播与犯罪传播

影视作为一种文化传播方式,因其具有直观、生动、刺激的特点,而在群众中有着不同寻常的影响。因此,影视传播犯罪对人们,特别是对青少年有更大的毒害。有人对某省少管所被管教人员作过调查,结果显示,在他们接触最多的媒介中,电视占34%,录像占30%,电影占26%,三项之和为90%。可见,影视传播对青少年犯罪影响之广。而他们最喜欢的影视片则是警匪片、武侠片,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人看过色情片。这些片子一般都充满凶杀、打斗、床上戏。一些录像厅和县级电视台播放的电影片更是俗不可耐。老百姓将其称之为“文盲加流氓”和“拳头加床头”,因为他们多表现血淋淋的黑社会、黑老大、黑吃黑现象,表现嫖客和妓女赤裸裸的下流动作,所以对青少年犯罪影响极大。笔者在对少管所被管教人员的调查中,在让其回答“你认为警匪片和黄片有何影响”时,95%以上的人回答“能诱导犯罪”。可见,影视传播对青少年犯罪影响之深。

(四)网络传播与犯罪传播

网络传播极大地促进了不同文化形态间的交流与对话,形成文化的共享,丰富了人们的文化生活,使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利用网络欣赏和了解全球优秀的文化,它是人类文化传播载体的划时代变革。但与此同时,网络传播使文化变异更迭的频率大大加快,在眼花缭乱的文化转换中,不但使优秀文化得以传播,而且使各种腐朽的文化垃圾也粉墨登场,并伴随着犯罪传播,涣散人们正确的价值理想,减弱文化传播的正功能。从大量事实看,网络传播犯罪主要表现为:传播计算机病毒,破坏通信网络,使其遭受损害;传播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或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进行破坏活动;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等。网络传播犯罪有很强的扩散性和隐蔽性,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

二、文化传播方式何以传播犯罪

文化因其传播大大增加了诱发犯罪的能量,这不仅表现为每一种传播方式都是犯罪传播方式,而且表现为每种文化传播方式都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传播犯罪。

(一)传播犯罪信息

犯罪信息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依据,所以,任何犯罪人在实施犯罪前都要搜集与其准备实施的犯罪相关的犯罪信息。而文化传播每时每刻都在传播大量犯罪信息,从而为犯罪人选择和利用犯罪信息创造了极为方便的条件,这是导致我国犯罪大幅度上升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犯罪信息之所以被大量传播,首先在于大众传播种类多,数量大,形式新。现代大众传播,包括图书、报刊、电影、电视片、音像带、影碟和光盘等,其数量每年都在几十倍甚至几百倍地增长,而且不少都是以前没有过的新形式。传播学家麦可卢汉讲过一句名言,就是“媒体即信息”。这句话的意思是说,文化信息的内容和数量要受传播方式的制约,什么样的传播方式承载什么样的信息。事实确是如此。文字与图像,静止的图像与动态的图像,对于接受者来说显然是不同的。传播媒体不一样,同样的信息内容会产生不同的效果。电视的出现,使图像文化越来越普及,计算机的发展,则从另一个方面强化了图像文化。这些不仅为犯罪信息的大量传播创造了条件,而且强化了犯罪信息的传播效果,实际上增大了犯罪信息量。其次在于所有的大众传播都特别关注犯罪案件的宣传和报道。现在,随便打开一份报刊,几乎都能看到反映犯罪侦破的纪实文学及相关报道,以犯罪案件侦破为题材的电影和电视连续剧更占满了电视频道和屏幕。这些影视作品详尽地展现了各类案件的犯罪过程,描述了不同犯罪分子的犯罪心理,介绍了达到不同目的的犯罪方法。可以说,从现代文化传播中,能够发现各种各样的犯罪信息。至于血淋淋的尸体,多种多样的凶器,凶神恶煞的犯罪形象,女人的大腿,做爱的镜头等,在屏幕上更是随处可见。所以,对此表示忧虑的学者创造了“视觉污染”这个新词来描述图像文化的负效应,应该说是很恰切的。

从文化传播的实际情况看,不仅“视觉污染”严重,“听觉污染”亦是如此。在这方面,特别值得一提的就是摇滚乐。应该肯定,世界上的摇滚青年是有政治热情的。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大凡地球上发生战争、暴力、饥荒、疾病、种族岐视,环境污染等不幸事件,紧随其后都能看到摇滚青年在紧急行动,听到各大洲四处轰鸣的摇滚节奏,对世人起到了唤醒和警示的作用。但摇滚乐伴随性的骚动也是人所共知的。其很多歌名都有浓厚的色情意味,如《初夜做爱》、《再来一次》、《震撼你的身体》等。不少歌词更是明显地在鼓动炽热的情欲,如《在我的拇指下》竟然模拟性交结束,极富挑逗性。[1]“听觉污染”和“视觉污染”一样,都传播了大量的犯罪信息。

大量犯罪信息传播的危害,在于它向社会提供了太多的不良社会暗示。社会心理学的理论证明,人们服从权威的倾向是普遍存在的,因此暗示者的威望会对暗示的效果产生直接的影响,其威望越高,暗示的效果就越好,这就是所谓威信暗示。一般来说,大众传播在人们心目中的威信较高,所以,它通过传播犯罪信息将某种价值观念及行为模式暗示给受众,后果会是很严重的。它会导致一些人的社会认知发生偏离,欲望得到极大的膨胀,如果这种欲望因自身能力和经济实力的限制而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得到满足,就会转化为违法犯罪行为。大量事实证明,大众传媒对犯罪信息传播的强度和密度与其暗示效果成正比,强度高、密度大,会对受众形成更强烈的刺激,使他们中有些人处于不间断的兴奋状态之中,久而久之就会对这些强烈刺激形成心理上的认同,由此导致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二)传播犯罪手段

犯罪手段是实施犯罪行为的途径和方法。犯罪人如果缺少这种途径和方法,会很难达到犯罪目的。所以,任何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前,或在实施犯罪行为中,都要认真思考和选择犯罪手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犯罪之所以呈不断上升的态势,与大众传媒对犯罪手段的肆意传播也是密切相关的。

犯罪手段的影响因素固然是多方面的,包括科学技术的普及状况,犯罪人对犯罪手段的积累状况和犯罪群体的交叉感染状况等,无疑都会对犯罪手段的水平有影响作用,但在多种多样的影响因素中,大众传播的影响无疑是引人注目的。一些以真实犯罪案件为题材的电视连续剧、推理小说和纪实文学作品,在展现犯罪过程的同时,着力描述犯罪的细节,渲染犯罪手段的新、奇、特。凡犯罪过程中使用的新手段,都会很快见诸大众传播,如遥控爆炸、信用卡诈骗、雇佣杀人、注射空气灭口、各种新型藏毒方法等,无一不是这样。

大众传播大量传播犯罪手段造成的一个恶果,就是能优化犯罪人对犯罪手段的心理选择。具体表现为:第一,优化选择性注意。注意是选择的前提和基础,不引起犯罪人的注意,就谈不上选择。由于大众传媒传播的犯罪手段是大量的,而且各有其特点,因而足以引起犯罪人的注意,使其根据自己实施犯罪的现实需要对犯罪手段进行选择,并高度关注那些最能有效地达到犯罪目的的犯罪手段,而舍弃掉那些实际效果可能不很理想的犯罪手段。第二,优化选择性理解。理解是选择的根本,犯罪人只有对某种犯罪手段真正理解了,才能下决心予以选择,并加以运用。理解实际上是对不同犯罪手段进行比较的过程。由于大众传播提供的犯罪手段是大量的,而且充分显示了其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因而为犯罪人进行充分的比较提供了现实样本,从而使其能正确地理解犯罪手段,并保证有可能选择出最佳犯罪手段。第三,优化选择性记忆。记忆是选择的必要条件。没有这个条件,犯罪人亦不能保证做出正确的选择。由于大众传媒传播的犯罪手段是大量的,而且是经常不断的,因而能给犯罪人的大脑形成强刺激,加深其记忆,需要时能使其快速地从大脑中检索到相关的犯罪手段信息,并做出有效的选择。

大量传播犯罪手段对犯罪人心理选择的优化,无疑能极大地强化其社会危害性。一是加大了犯罪手段的渗透力。犯罪手段的大量传播,使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涉世未深的青少年,无论是遵纪守法的公民还是有犯罪经历者,无论是受过高等教育的还是文盲,一般都比较熟悉一些犯罪手段,而且,懂得犯罪手段作用的愈来愈多。资料显示,我国的犯罪不断低龄化,不少犯罪人年龄很小,运用犯罪手段都很娴熟,原因盖出于此。二是强化了犯罪人的作案心理。由于犯罪人熟悉了解犯罪手段,对如何达到犯罪目的心中有底,由此必然使其胆量大增,作案心切,使犯罪心理得以强化。三是提高了犯罪技能。犯罪人由于能熟练地掌握犯罪手段,并不断进行摸索和积累,使犯罪技能日臻成熟和完善,由此提高了犯罪效率,加大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三)传播犯罪经验

犯罪经验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犯罪人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经验,一般比较容易达到犯罪目的,所以,凡是犯罪人都非常重视研究经验。这些年,我国的犯罪之所大幅度上升,与大众传播大量传播犯罪不无关系。犯罪经验,包括直接犯罪经验和间接犯罪经验两个方面。直接犯罪经验是犯罪人从自己的犯罪活动和犯罪经历中总结出的犯罪经验。间接犯罪经验是从他人犯罪活动经历中发现和总结出的犯罪经验。由于亲眼看到别人犯罪实际过程的极少,所以初犯者的犯罪经验只能从大众传播中获得,惯犯和累犯的犯罪经验,虽然可以从亲身犯罪经历和大众传播两条途径中获得,但事实证明,比较高明的犯罪经验都是从大众传播中获得的。由于大众传播,特别是一些以侦破为题材的电视连续剧,详尽地披露公安机关与犯罪人侦查与反侦查的反复较量及侦查工作的切入口,因而其对犯罪经验的介绍和传播,不仅真实客观,而且能给人们留下极为深刻的印象,这就能为犯罪人获取有价值的犯罪经验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从大量情况看,犯罪人特别重视从中发现并总结反侦查的经验,其中包括消极的反侦查经验和积极的反侦查经验。所谓消极的反侦查经验,就是掩盖犯罪信息、躲避侦查视线,对侦查工作进行防御的经验。所谓积极的反侦查经验,就是破坏犯罪信息,转移侦查视线,对侦查工作采取进攻性措施的经验。这两种犯罪经验,大众传媒均有大量传播,犯罪人能够很容易学到。

大量传播犯罪经验造成的后果,就是为犯罪人模仿犯罪经验提供了榜样。一般来讲,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犯罪人就会予以模仿。一是榜样的经验是一种犯罪经验;二是榜样的犯罪经验是有效力的;三是犯罪人具备榜样经验应有的条件。满足这些条件,犯罪人就会产生一种模仿的内驱力,先将榜样的犯罪经验贮存于记忆系统中,一旦寻找到类似的情景或遇到相同的刺激,他就会按照榜样的犯罪经验,实施犯罪行为。由于现代文化传播提供的这样的榜样很多,因而造成了犯罪经验向全社会的普及。A·班杜拉认为,“电视的普及事实上增加了攻击行为榜样的数量,正在成长中的儿童和少年们会向这些榜样学习,学习他们的攻击行为。一般来说,还未上幼儿园的年龄时,已经向他们提供了充分的机会来观看惨无人道的暴力行为的各种破坏形式,例如,枪战、抢劫、凶杀。不管他们所处的社会环境如何,今天的儿童和少年与成年人一样,有无限的机会在自己的起居室里就能学习应有尽有的犯罪行为方式。”[2]所以,当大众传播不加节制地渲染、刻画一些犯罪场面,塑造反派英雄,并将暴力视为解决人们之间矛盾的唯一办法时,有些人,特别是有些青少年,很容易对其盲目崇拜,并自觉地加以模仿。有关调查显示,80%的犯罪人热衷于影视剧的暴力镜头,推崇黑社会老大和江湖侠客,并模仿故事中的情节策划和实施犯罪行为。

由于这种模仿以真实的犯罪为依据,因而在不少情况下是奏效的,尤其是其对反侦查经验的模仿,能严重干扰公安机关办案,提高犯罪的成功率,逃避法律惩罚,降低犯罪的风险成本。一旦达到这样的目的,就会大大强化犯罪人的犯罪心理,促使其实施更严重的犯罪行为。可见,大量传播犯罪经验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

三、文化传播与犯罪控制

以上分析表明,文化传播与犯罪发生的关系十分密切。可以说,文化传播的消极影响是导致犯罪不断上升非常重要的因素,因此,控制文化传播是控制犯罪的重要手段。换句话说,要控制犯罪,就必须在控制文化传播上狠下功夫。

(一)控制文化传播是国际社会通行的做法

由于大众传播所传播的知识、道德和法的规范等总是反映着阶级的利益,带有社会的、阶级的属性,所以,它就必须接受法律上的检查或经由法律以外的团体、组织所加给的种种约束。从1529年英皇享利七世查禁一些书出版,要求所有的英国出版商须获得皇家的许可方准营业,到1709年英国制定世界上第一个出版法,国际社会从未放弃过对大众传播进行控制。1967年,美国总统约翰逊曾指令成立一个“暴力产生原因及防止方法全国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组织了一个工作组,专门研究大众传播与暴力犯罪的关系问题。面对西方文化渣滓——性自由、吸毒、色情等带来的消极影响,新加坡、马来西亚等一些亚洲国家曾一起采取行动从危害甚大的电视节目开刀,并决定限制进口此类节目或关闭播放室。李光耀总理曾命令该国64个“趣味中心”在一年内关闭。1960年,南斯拉夫曾颁布全国统一的新闻法。并规定如果有人滥用新闻活动自由,传播危及国家利益和损害公民信誉的信息,将依法受到制裁。除此以外,各新闻机构和团体还制定了本组织的规章制度,如《新闻工作者道德法规》等,自觉地对大众传播进行规范。

我国的大众传播,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传播媒介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是社会主义文化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必须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强对大众传播的规范,使之长期、高效、优质地为人民服务。邓小平同志早在十二届二中全会上就曾指出,“对于西方各种哲学的、经济学的、社会政治的和文化艺术的思潮,不分析、不鉴别、不批判,而是一窝蜂地盲目崇拜”,这种状况“再也不能容忍了”。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多次部署整顿清理图书报刊及音像市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扫黄、打非”活动,清除不良文化传播。这种做法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一致,因而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及时的。

(二)加强对大众传播的立法和管理

毛泽东历来强调对外宣传报道要统一,大众传播应无条件地宣传中央的路线和政策。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走制度化、法制化的路子,这就要抓紧大众传播方面的立法工作。要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来确定一个大众传播的内容是否属于传播犯罪的标准,特别是要制定一个是否属于传播暴力和色情的标准,以求严格控制各种大众传媒传播犯罪手段和犯罪经验等。应该说,这个工作的难度是很大的,有些界限很难把握,因为由于文化与犯罪不可分的密切关系所决定,文化传播不涉及犯罪是不可能的,但确定一个标准对其加以限制还是能做到的。总的来讲,大众传播涉及犯罪相关情况时,不能超出社会容忍的程度,不能违反社会通行的道德规范和社会良知,不能无视他人的人性和羞耻心,不能泄露侦查手段的机密,不能渲染反侦查的方法和经验。要通过制定行政法规,确立大众媒介的分级管理标准,划分出未成年人不宜品,将成人节目放在夜间晚些时候播出。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制定出来之前,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大众传播的监督和检查,对那些利用大众传播大发不义之财的违法犯罪行为应予狠狠打击,对那些内容不健康、泄露侦查机密、侵犯知识产权的传播物,应予坚决查封、销毁,以免危害社会。

(三)搞好大众传播的自我控制,提高大众传播的质量

大众传播的各类从业人员应充分认识传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自觉地搞好自我控制,这是一种比政府控制和法律控制更主动、更有效的控制,是搞好大众传播控制的根本。搞好自我控制应该做到:第一,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要从思想深处认识到,大众传播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决不能让其成为传播犯罪的工具。为此,必须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坚决实行精品战略。凡对外传播的东西,都要严格把关。可设置专职的把关机构,如编委会、节目委员会等,专门负责对传播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查,从而保证大众传播健康发展。第二,必须加强道德自律。凡从事大众传播的单位,都要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准则和道德规范,大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从各个方面强化道德自律,以此规范记者、作者、编导、表演者及文化传播的所有从业人员,使其真正树立起遵纪守法的观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到诚实、客观、公正,坚决拒绝为不法经济利益而传播犯罪观念、犯罪信息、犯罪手段和犯罪经验等。第三,坚决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应加强对大众传播工作的领导,对在传播犯罪方面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应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这些年,文传传播之所以成为犯罪高发的一个重要原因,与有些领导放弃这方面的责任是密切相关的,所以,搞好大众传播的控制,必须大力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并使之成为一种制度,以保证有效地提高大众传播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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