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是一个大熔炉:土楼聚落形成中的文化力探析_建筑论文

文化是个熔炉——探究土楼聚落生成中的文化力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是个论文,聚落论文,文化论文,熔炉论文,力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TU241.5 文献标识码:A

影响建筑的因素涉及到方方面面,“似乎一切都在决定着它,同时又决定不了它”(注:萧默:《文化决定论——论人的主体性并兼与经济决定论商榷》,《建筑师》,第37期。)对此,建筑学者展开了广泛的争论和研究。建筑的形式究竟是由物理上的因素,如气候、庇护、材料、技术、和基地等因素,还是由社会因素决定的,如经济、防御、宗教等。

“土楼”是特指“用夯土墙承重的规模巨大的群体楼房住宅。”(注:黄汉民:《客家土楼民居》,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3页。)这里有两层含义:首先夯土墙要真正作为建筑的承重结构,而不是像许多中国传统木构建筑那样夯土墙只是作为围护结构;其二它应该是聚族而居的大型群体楼房建筑,而非独立门独户的单幢小型楼房。这种土楼是闽粤赣三省的部分地区独有的奇特的居住建筑。

土楼的造型模式与聚族方式,使客家土楼家族的生活,展现出单家独屋所没有的特殊景象。前面已说到土楼内的家庭的非独立性,家庭与家庭之间、家庭与家族之间有着特殊关系。他们最大限度地共同占有财产,共一个屋宇,共一个门户,共外周墙,共厅堂、天井、梯道等等,还有种种公产。这一切都是紧紧围绕血缘核心而存在的。土楼的这种造型模式,这种各家户共有空间的形式,除了血缘家族聚居之外,别的聚居形式是绝难办到的。

例如和土楼很像的闽南圆楼,两者在外型上虽很相似,但平面布局却不大一样,客家人是模糊的分户,反映出强烈的公共性和群居性,闽南人严格的分户单元。表现出住户间较多的独立性和私密性(图1)。所以,它的生活景象与土楼是不同的。

土楼内各家庭之间有着令人惊奇不已的最大限度的“同一”性,甚至几乎见不到通常单家独屋的家的特色。在土楼内,处处都是公共、集体的景象。城市的现代公寓,各单元也多是统一的设计,但居住的却是来自五湖四海的家庭,不同姓氏,不同血缘,从事不同的工作,彼此之间的文化风俗、生活习惯千差万别。闽南圆楼居民的生活,也必然形成各自独立的圈子。而土楼里的人们同姓共宗,是血缘近亲,在同一列祖宗面前磕头,都是从事于种田,并且在同一块土地上耕作。所以,他们之间有着最为密切的共同利益关系和最大的文化共性。这种由血缘、自然经济和聚居形式有机结合而形成的客家土楼“小宇宙”的文化现象,正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典型表现,是古代中国人所追求的理想世俗生活境界。

土楼家族是一个特殊的扩大的家族,彼此之间的联系,比单家独屋的家庭之间要紧密得多,可谓无事不相关。一人之行止被看作一楼族众之行止,一楼族众对外为其成员的个人行为负责或沾光。所以,土楼家族的“共同对外”是一个包涵多层意思的大原则。

社会文化决定论

美国学者拉普普(Rapport Amos)认为:住屋的形式并不是实质的力量或任何一个因素的单纯结果,而是最广义的社会文化因子的系列的共同结果。而形式渐次为气候条件(实质环境能阻止一些事,鼓励另一些事),构筑方法,可用材料和技术(求得合宜环境之工具)所修改。并认为社会文化的影响是主要的,而其它上述条件都是次要的和修正性的。社会文化因素对住屋形式起主导作用,而其它因素只是修正因素。人们是被社会文化因素所支配,而进行选择的。当然在选择的过程中,有些选择是被现实环境所认可,从而得到发扬。而有些选择是被现实环境所不允许的,从而被否定。据此假设,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分析图(图2)。

拉普普也举了一个极端的例子,当对气候而言,从严寒到温和到酷暑;对经济而言,从贫穷到小康到富足;对技术而言从原始技能到新技术;对材料而言,从单一材料到应有尽有。如果在最差的气候、经济、材料、技术的条件下,住屋形式仍有许多选择。那么可以推断,事实上是文化因素提供了选择度。但限制永远是存在的。过去有气候、材料、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限制,现在有人口、密度、资源、法规等新的限制。但盖房子是人为的活动,即使在最苛薄的物质限制和有限的技术下,人们仍能盖出各式各样的房子,这只能归之为人们的选择,而这就牵涉到文化价值。

所以拉普普认为:“在不同的经济和地理条件的限制,人类的生物、物理和心理组织,物理律及结构知识之外,仍然有许多余地可供选择;更何况人们有一种很强烈的趋向,将发生于己身的事情象征化,化为符号,然后对这些符号反应,仿佛它们便是真正环境中的刺激。因之,社会文化力量在将人们的生活方式连到环境上负起了重要责任。”(注:(美)拉普普:《住屋形式与文化》,台北,境与象出版社,1976年。)

文化是个熔炉

把社会文化因素作为线索,探究文化在土楼这种形式形成中的作用中,笔者发现文化因素无论和客观因素,还是和住屋形式都有着相互的作用。而文化因素就像夹在客观因素和住屋形式的一个“熔炉”。最后得出如图3的分析图。

可见在决定住屋形式的过程中,有两类影响它的因素。一类是“硬”因素,诸如自然环境、社会环境(战争、灾难、社会变革……)、技术因素、生产力水平、人的基本需求(生存、安全等)……等等。另一类是“软”因素,诸如风俗习惯、生活方式、宗族制度、宗教信仰、风水需求、行为禁忌……等等。“硬”因素是各种客观条件,是不会直接作用于住屋形式的,它们要首先经过“软”因素,再决定对住屋形式的作用力。但“硬”因素(即客观因素)决不仅仅叠加到“软”因素(即文化因素)上对住屋形式加以影响。文化诸因素就像一个大“熔炉”。

以技术因素为例,夯土技术是土楼诸多技术中最关键的一环,夯土技术是源于中原的,但客家人为什么要不断发展这项技术呢?若无足够的家族人口和相对安定的社会环境及物质条件,即使有建造高层大土楼的技术,也不会产生土楼这种住屋形式的。所以必须有社会环境、技术因素等客观因素提供这个可能,而这个可能又是和当时的生活方式、宗族制度等文化因素的需求相吻合的,所以才会作用于住屋形式上。但如果要探寻究竟是先有客观因素提供的“可能”,还是先有文化因素的“需求”。这就像“鸡”与“蛋”的关系,究竟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也许二者是在相互成长的过程中共同成长起来的。我们可以不管“可能”和“需求”的关系,但客观因素的变动所提供的这个“可能”是一定要符合文化因素的“需求”,也就是要经过“熔炉”的“锻造”,才会作用于住屋形式的。

有了技术因素的支持,土楼可以造的更大,宗族势力得以壮大,这就是住屋形式对文化因素的反作用力影响,住屋形式的形成会促进宗族制度等文化因素的发展、成型。同时宗族制度的发展又要求新的技术因素的支持,去造更大的土楼。但这个过程是不会无限制的作用下去的。当技术因素的变动在经过“熔炉”被“锻造”的过程中,不再吻合文化因素的需求时,它的作用就会减小甚至没有。但是其它顺从于文化力量,或有足够的作用力使文化因素发生变化的客观因素,会不断通过这个“熔炉”对住屋形式产生影响。

今天客家人有造更高土楼的技术,但人们却转而造“小型土楼”,这就是另一客观因素生产力起了决定作用,当然生产力等客观因素的变动只是提供了住屋形式变动的“可能”,宗族制度的削弱等文化因素的变动却产生了“需求”,从而导致产生了新的住屋

土楼这种形式也许有一天会消亡的,但一定会有新的适应人们生活的住屋形式产生的。民居本身就是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

社会文化对现代设计观念的影响

现在对社会文化力量的重视,不仅局限于对住屋形式的研究,对建筑设计观念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当历史的脚步踏入二十世纪,随着新科技、新材料的出现,对建筑的探新运动不断深入,建筑设计理论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美国学者沙利文(Louist H.Sullivan)、包豪斯(Bauhaus)、法国学者柯布西耶(Le Corbusier)和德国学者密斯(Mies Vander rohe)等建筑大师开创了从功能出发、以空间为主角、灵活构图等一套功能主义

的设计 原则,提倡用建筑形式反映时代精神。这种现代建筑的设计原则在初起时,是适

应工业 革命带来的社会变革,满足不断增长的社会需求的。但现代主义建筑对以往历史

形式建 筑的矫枉过正,使得“国际式”建筑割裂了建筑的历史与含义,破解了传统和地

域的文 化尺度,人们惊呼“地方的失落”。现代建筑之后,今天的社会要求回归乡土,

走进生 活,延续传统。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中,便有了突破功能限制,充分考虑地域文化

特质、 传统文化习俗的建筑设计方法。

美国学者文丘里(R.Venturi)认为:建筑师应当成为现行习俗的专家。一些有着深刻设计哲学的建筑师,如美国学者路易·康(Louis Kaun)、印度学者查尔斯·柯里亚(Charles.Krier)等也有意识地在其设计作品中,折射着关于乡土、民俗、社会文化等概念。

印度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拥有泰姬陵这样的杰出建筑,在迅速发展的今天,印度同样也面临着传统建筑文化的继承与更新问题。柯里亚等新一代印度建筑师,将印度现代建筑根植于地方传统文化习俗、技术和气候条件的土壤中。柯里亚的甘地纪念馆,平面平易简洁,象征着圣雄甘地的朴素和坚毅;而灵活的布局、曲折的动线,又体现了印度传统村庄的多变和活力。他的另一件作品,斋浦尔博物馆(Jaipur)的平面布局,是从古老的宇宙式蔓荼罗(mandala)中汲取灵感,以中心露天院落的开放空间,象征宇宙图式中的“空”,这是宇宙能量的发源地。在这里,体现了印度的传统宇宙观和宗教观(见图4)。

路易·康是一位想法独到的建筑师,对于形式、习俗、功能的关系有着更深邃的理解。康深知,建筑空间的形式及变化,要具备与习俗行为一致的空间态势,因而他强调回到起点,“因为一切已有的人类活动的起点是其最为动人的时刻。在这有其全部精神和源泉,我们必须由这里汲取我们今日之需的灵感。”(注:李大夏:《路易·康》,北京,中国建工出版社,1993年,第125页。)把这一灵感的意义赋予我们所做的建筑,我们就能使我们的各类制度变得出色。康的形式,是从对习俗行为的理解得来的,而不仅从功能出发,甚至可以引发一定的功能。

人们无论对住屋形式的研究,还是现代设计观念的改变,都把文化因素提到一个更加重要的位置。拉普普甚至提出社会文化最终决定了住屋形式。本文正是以社会文化因素为线索,探讨文化在土楼这种形式形成中的作用,并探讨在住屋形式形成的过程中,社会文化因素究竟处于怎样的位置。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发现文化因素无论和客观因素,还是和住屋形式都有着相互的作用。而文化因素就像夹在客观因素和住屋形式的一个“熔炉”。当某一客观因素的变动经过这个“熔炉”时,可能会对文化因素加以影响;可能会通过文化因素对它的反馈再作用于住屋形式。反馈的过程中,也许会加大客观因素的作用力;也许会减小其作用力;甚至会没有任何作用,这是由文化力量综合作用而决定的。客观因素的变动是不会直接作用于住屋形式上的,是要通过文化因素对它的反馈。不是任何客观因素的变动都会对住屋形式产生影响的,这个变动必须顺从于文化力量,或有足够的作用力使文化因素发生变化,才会对住屋形式产生影响。

既然有作用力的影响,就一定有反作用力的影响。所以文化因素的变动也会反作用于客观因素;住屋形式的形成也会促进文化因素的发展、成型,住屋形式的改变必然伴随着文化因素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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