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产业链效率的煤电纵向规制模式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纵向论文,产业链论文,规制论文,效率论文,模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煤电矛盾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一大典型矛盾,并在经济周期性导致的需求大起大落的影响下趋于恶化,对国民经济产生了显著的负面影响。尽管政府从2004年以来频繁出台各种政策试图解决问题,然而,从实际执行情况看,效果并不理想,有些甚至可以说是收效甚微。
2005年底,国家发改委在“全国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会”即将召开之际下发特急文件,彻底放开煤炭价格。然而,尽管发改委规定“2月底必须签订煤电供销合同”,但从2006年新年第一天开始上演的煤电新一轮拉锯战一直持续了3个多月,大多数电煤合同才得以落实。① 即便如此,煤电僵局在某种程度上仍在持续,电力企业寄予希望的第二次煤电联动方案正待国务院批准。这意味着电煤价格市场化政策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不得不继续依靠煤电价格联动政策来缓解矛盾。
我们认为,煤电矛盾的复杂性既源于煤电属于纵向关联产业这一特性,又源于我国经济周期性导致的需求强波动性。政府政策的频繁变更反映了政策制定未能把握这两种特性对于煤电关系的影响。此外,我国目前的煤电产业规制机构和职能过度分散,统一的、全局性的规制体系还未建立起来。进一步,现有的经济规制理论和产业组织理论也都无法提供现成的、可直接应用于我国煤电产业链规制的成果,理论与现实存在脱节现象。
在经济现实中存在着各种类型的产业链(郁义鸿,2005),其上、下游市场是纵向关联的。然而,从产业链角度来看,现有理论存在两大重要缺陷。一是对纵向关联市场之间存在的外部性未予以足够的重视,这使得规制者在对其中的某一市场进行规制时,往往忽视了这种规制对纵向关联的另一市场所产生的影响;二是与此密切相关的是,对于市场绩效和规制效应的评价是建立在单一市场效率基准上的,并未真正将产业链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研究。理论与现实的脱节严重削弱了其对经济现实的解释能力和对规制政策的指导意义。
本文试图弥补以上两大理论缺陷,并以此为基础提出解决煤电矛盾的可行方案。为此,我们首先需要界定研究对象。由于一个简单的产业链涉及到上下游两个市场,为了研究方便起见,我们使用“是否受到规制”这一标准,将产业链的纵向规制结构划分为四种情况。第一种结构是上游受规制而下游竞争的情形;第二种结构是下游受规制而上游竞争的情形;第三种结构是上下游都受到规制的情形;第四种结构则是上下游都不受规制的情形②。这四种纵向规制结构在现实中都可以找到对应的实例,我国目前的煤电产业链规制属于其中的第二种结构。在未来实现发电环节的竞价上网之后,则属于第四种结构。进一步,对于具体的规制问题的研究,可分为规制政策和规制机构设置两大方面,而规制政策又至少包括价格规制和市场准入规制两类。本文主要关注价格规制,进入规制则作为确保价格规制有效性的相关配套改革措施加以讨论。
就我国煤电产业链规制来说,本文研究所要回答的主要问题是,在考虑到纵向外部性和需求强波动性的环境下,政府应该采取怎样的纵向规制结构?也即,下游的规制是否应该向上游延伸?这里,对于规制政策效应的评价都需建立在产业链整体效率的基础上③。
二、纵向关联产业(市场)的规制理论回顾
1.纵向关联产业:一体化、分离及其福利影响
Gilbert和Riordan(1995)以发电和输电是电力供给的互补性投入品为例,讨论了规制者对一体化供给还是非一体化供给的选择问题。他们认为,如果上下游两个环节在以固定的比例组合、成本是不相关的而且竞争不可行的情况下,从规制者角度看,一体化供给经常是一种更优的制度安排。如果将受规制的服务分解为独立的部分就可能提高规制的信息成本。
Vickers(1995)研究了“当下游环节放松管制时,是否应该允许上游垄断者进入下游环节”的问题。他证明,为抑制竞争性环节的过度进入,允许垄断者的纵向一体化是社会合意的。由于Vickers对过度进入的假设过于严格,要求规模经济性、同质产品以及公司是对称的,因此其结论的一般性是有疑问的。
以上两项研究讨论的是某一产业中自然垄断环节与竞争环节的规制或组织制度选择问题,这仍然属于规制约束对单个产业(或更准确地说是产业内纵向关联市场)的影响分析。而现实中还存在着两个不同的受规制产业之间的相互影响,例如,天然气和电力。在天然气与电力这种纵向关联的产业中通常存在着两种市场结构:一种是电力和天然气由受规制的双产品垄断者出售(纵向一体化的情况);另一种是电力和天然气分别由受规制的单产品垄断者出售(纵向分离的情况)。由于这两种产品之间的关系是双重的,即电力与天然气既是最终消费市场中的替代品,天然气又作为发电的一种投入品,这就意味着单产品和双产品公司的有关激励可能不同。
Knittel(1999)分析了在这两种市场结构下运营的电力公司的定价和投资决策问题。他认为,当规制完全时,两种产业结构绩效相同。如果规制在某些方面是不完全的(即价格不等于边际成本),那么,双产品公司的电价高于单产品公司,而且双产品公司比其对手单产品公司更多地依赖天然气发电。从福利角度看,虽然纵向一体化导致了较高的价格,但发电的边际成本却因此减少了;再考虑到电力需求弹性不足,价格增加导致的福利损失可能是最小的。这意味着,尽管一体化对消费者是个损失,但社会福利却可能增加。
2.产业链上下游:分别规制还是联合规制
在Knittel(1999)的基础上,Yanez(2002)深入讨论了天然气和电力规制价格问题,并进一步关注两个密切相关的产业中价格规制的溢出效应。
在现实中,天然气和电力价格历来受到分别规制。例如,在美国,联邦能源规制委员会(FERC)长期监管天然气、石油和电力,但其权力仅限于天然气和电力部门的排放和运输职能。而电力投资、零售定价和分销供应则由独立的州规制机构负责。
1999年6月,英国率先将其原来的电力与天然气规制机构合并成单一实体——天然气和电力市场办公室(OFGEM)④。OFGEM宣称这一合并的合理性在于,单个规制者无法适当地完成其任务。OFGEM的出现实际上是对近期欧美国家能源部门中电力与天然气公司之间兼并浪潮的反应。这类兼并不仅涉及大型天然气公司收购燃气发电厂的案例,也有反向的电力公司收购天然气公司以及石油生产商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规制者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天然气和电力产业是应该分别规制还是联合规制(Joint Regulation)?
在判断天然气和电力垄断者的兼并是否合意性时,必须测量“增加竞争的效应”和“双重加价效应”的相对重要性。因为一方面,天然气和电力供应的一体化从避免双重加价的意义上可能是合意的,这源于纵向一体化产生的显著规模经济性⑤;但另一方面,一体化减少了两种形式的能源的可替代性引发的价格竞争,并导致日益增长的市场势力。这意味着,纵向一体化的福利效应取决于规模经济性的收益与减少竞争的损失之间的权衡。
Yanez证明,完全信息条件下,两家公司竞争导致的福利收益将不敌双重加价导致的损失,因此兼并是合意的。然而,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即使两个规制者能够分享信息和契约,但如果没有至少部分形式的协调的话,他们之间还是不能达到有效的激励相容。更糟的情况是,如果他们没有分享信息,那么不协调可能导致垄断定价。因此,联合规制优于分别规制,一是因为规制者之间的不合作会产生激励相容损失⑥,而且规制价格可能比垄断定价更高;二是因为联合规制减少了行政成本。
3.产业链整体效率评价基准
从产业链规制政策有效性评价的角度看,现有理论并没有给我们提供有效的工具。传统的效率评价基准都是基于单一市场效率的。郁义鸿(2005)在给出产业链定义和界定产业链类型的基础上,提出了基于产业链整体效率的评价基准。这为我们弥补第二个理论缺陷奠定了基础。于立宏和郁义鸿(2006)特别针对煤电产业链(类型Ⅱ,即中间品生产商—消费品生产商产业链)给出了产业链效率基准,这些都为本文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
以上理论研究给予我们的启示是,对纵向密切关联的产业的规制必须考虑其可能的外部性效应,特别是在一端受规制情况下,如果其具有很强的市场势力,那么对上(下)游必然产生溢出。因此,联合规制或者规制延伸是将这种外部性内部化的最优选择。对此,政府政策需要给予足够关注。
三、纵向外部性、需求强波动与产业链效率
在对我国煤电产业链规制的最优模式做出选择时,必须关注两个关键因素——纵向外部性和需求强波动性,以及一种评价基准——产业链效率。为此我们需要将这三个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加以梳理。
第一,纵向外部性的存在可能导致规制效应的扭曲,而对这种扭曲的评价则应基于对其产业链效率的评价上。这里我们仅针对煤电产业链加以讨论。
煤电产业链规制的外部效应主要产生于电价规制对电力厂商的纵向策略所带来的影响。实际上,在电力产业改革尚未到位,发电厂商并没有真正实现竞价上网的条件下,电力销售价格是由规制者确定的,因而发电厂商的利润高低将主要取决于电煤价格。同时又由于在煤电产业链中,煤炭市场的竞争性很充分,而发电厂商却有着相当强的买方垄断势力,因此发电厂商降低成本的激励严重不足,而压低电煤价格的激励则十分强烈。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设想电煤价格被压低到社会合意价格之下,那么,由此产生的产业链效率的扭曲直接表现在电煤的“市场价格”(实际上是买方垄断的电力厂商与竞争充分的煤炭厂商的谈判价格)与社会合意价格的差异上。对于这一扭曲带来的市场绩效的损失,利用郁义鸿(2005)的基本公式,即可给出大致的判断。
毫无疑问,煤炭市场存在的横向价格双轨制也带来了产业链效率的扭曲,导致电煤价格偏离社会合意的煤炭价格。但当政府迅速推行电煤价格市场化时,根据上述分析,也同样会带来产业链效率的扭曲,尽管程度可能不同。特别是,目前所出现的煤电双方迟迟无法签订合同的情况正是这种纵向外部性所带来的影响,而这或许是电煤市场化的倡导者所没有预期到的。如果因此导致电力短缺,由此带来的更是“国民经济的净损失”(林伯强,2005)。
第二,从需求强波动性角度来看,我们更需强调其对于产业链规制方案的设计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依据仍是其对产业链整体效率的影响。此时的产业链整体效率实际上涉及到整个国民经济,也涉及到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大目标。
目前的煤电矛盾在很大程度上起因于近几年经济发展对电力的强需求。而根据国家发改委的预测,到2007年,我国的电力供给又将出现过剩。我们认为,煤电产业链属于一体性程度相当高的一条能源链,并处于整个经济链的上游,如果这个链的价格不稳定或上升幅度过快,就会给整个经济带来不稳定因素。尽管从长远来说,我们需要整体上提高能源价格,但考虑到国民经济的稳定性,可行的方案只能是分步实施。因此,政府规制政策的设计不仅要考虑电力供不应求的情况,也要考虑供给过剩对产业链规制的效应所带来的影响。
由于近年来的电力供给不足,应对这种短缺成为现有规制政策设计的出发点。林伯强(2005)所推荐的方案为:“不控制计划内电煤价,让其与市场价并轨,由供求关系决定,同时也适当调高电价。”其依据之一是,“短缺为计划内电煤价格最终与市场价并轨提供了一个好时机”。但我们认为,这一方案的可行性存在两个方面的疑问。一方面,“市场化”并不意味着电煤价格一定会是社会合意的价格。如上所述,在买方垄断市场上,市场化将意味着电煤价格会被压低到电煤的边际价值以下。进一步,煤电产业链未来可能出现上下游均是寡头垄断的纵向市场结构,届时电煤的均衡价格将由上下游企业的讨价还价来决定,考虑到煤炭资源具有的可耗竭性特征,这种市场化的定价是否能够兼顾到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大目标呢?答案是否定的。另一方面,与需求强波动性相关的是,如果在短缺时电力涨价,到过剩时是否应该降价呢?如果不降价,那么电力价格就具有向下刚性的特征,会不断抬高整个经济的运行成本;如果降价的话,就不可避免地带来价格的剧烈波动。电力价格的剧烈波动对于整个国民经济同样会带来负面影响。
四、煤电产业链纵向价格规制模式
在本文所研究的煤电产业链中,目前上游煤炭价格已经放开,但在关键时期政府仍会采取相应的调控手段;而下游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仍受到政府严格控制,这就形成了所谓的“纵向价格双轨制”,也即引言中所给出的第二种纵向价格规制结构。
理论上,根据政府对电力与煤炭两个产业的价格规制程度的不同组合,我们归纳了7种可能的煤电纵向价格规制模式(如表1所示)。在这7种模式中,模式2—5为基于单一产业的规制模式;模式1、6和7则是基于产业链的价格规制模式,也即将煤电产业链作为一个整体,强调上下游规制的同步性。其中,计划模式虽已取消,但仍具有某些可借鉴的特点;模式6则是本文推荐的、符合我国近期现实环境的有效模式;而模式7则作为远期目标,是我国煤电产业链改革应该长期追求的最优模式。
表1 7种煤电纵向价格规制模式
电煤价格
完全规制 部分规制
市场化
完全规制 模式1:计划价格机制 模式2:煤炭横向价格双轨制 模式4:煤炭价格市场化(自2006
上
(1993—2002年) 年始)
网
模式3:煤炭价格双轨制+煤电价
模式5:上网竞价+煤电价格联动
电 部分规制 格联动(2002—2005年)
机制
价
模式6:价格规制向上游延伸
市场化
模式7:上下游价格均市场化
注:空格表示这些模式不具有现实意义。这里的“部分规制”是一种中间状态,可能具有不同的具体情况,如电煤价格横向双轨制、一部分电量执行上网竞价销售、具有上下限的价格规制等。市场化可被视为放松价格规制的结果。
本节分析单一市场规制模式所存在的问题。对于基于产业链的价格规制模式,我们将单独在第五部分中详细阐述。
在1993年以前,我国煤炭价格一直采取由政府直接定价的传统计划体制。此后,煤炭价格放开,但发电用煤仍执行政府指导价,而且即使是电煤本身也存在着重点合同价格和市场价格的双轨制(模式2)。2002年政府取消电煤指导价,然而,由于煤炭价格因需求增强而不断上涨,使得电力企业成本压力加大,政府又不断出台文件临时干预电煤价格,并在2005年5月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政策(模式3)。2005年底,政府再次宣布全面放开煤炭价格,模式4正式启用。
从以上政策出台历程可以看出,宏观经济的周期性使得煤炭需求的波动性相当大,政府实际上一直都难以彻底放开电煤价格。而且,2005年实行的煤电价格联动方案还加大了对煤炭价格的调控力度,政府甚至准备动用《价格法》严厉制止煤炭价格上的垄断和价格联盟行为。即使是在放开煤炭价格的同时,政府也准备建立电煤价格应急机制和中国电煤价格指数,以监督其价格波动,并随时准备干预煤炭价格⑦。不难看出,政府实际上陷入了对电煤价格想放又放不开的困境。
于立和刘劲松(2004)认为,恢复煤炭横向价格双轨制不失为一个可取的办法。然而,他们也认为这种双轨制是以扭曲价格机制为代价的,可能的结果有两个。一是一种产品两种价格不可避免地导致诸多难以协调的矛盾,例如,利益分配不合理(电力企业受益而煤炭企业受损)、煤炭交易订货容易兑现难等;二是横向价格双轨制会引发煤炭市场上的不公平竞争(有利于乡镇煤矿而不利于承担主要电煤供应任务的国有大型煤矿)。同样,采用模式3的混合政策也存在着一些制约因素,因为我国煤炭和电力企业的生产运营成本都已经很高,电力企业与国际同行相比更高,使得其未来价格上涨空间有限,那么煤电价格联动的实施空间也必然受到限制(于立,刘劲松,2004)。另外,煤电价格联动的限制性规定,如电煤涨幅控制在8%以内,很难保证计划内电煤合同的顺利执行(林伯强,2005),煤电矛盾仍难以消除。
因此,林伯强(2005)认为,目前煤炭价格完全市场化具有可行性。然而,需要看到,在买方垄断、供给又受运输瓶颈制约的不成熟市场下,煤炭价格单方面的市场化所带来的不过是产业链利润的重新分配,难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况且,煤炭企业大幅度提价的意愿在电力的垄断性以及政府干预面前往往难以实现。即便价格能够谈下来,但在需求强波动的环境下(一种市场不确定性的表现),煤炭与电力厂商都可能存在很强的机会主义动机(煤炭企业可能以次充好、延迟交付等;上网电价调整至少需要6个月的周期,期间,电力企业可能会转向潜在卖方——如国外供应商,等等),使得契约的执行具有很高难度,仍需政府在其中不断加以协调,或者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保证,否则就有可能影响电力供应的稳定性。进一步,电力产业改革、铁路部门改革以及能源管理体制改革等相关配套改革的滞后,也使得煤炭价格市场化改革显得过于超前。
本文认为,达到长期目标的完全市场化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作为过渡,模式5可以起到缓解电力企业压力的目的。也就是说,当我国电力短缺得到缓解时,电力改革首先要推行上网竞价销售。当然,全面的上网电价目前看来仍为时过早,然而,对部分上网电量实行竞价却有某种可行性。届时,发电企业在上网竞价销售的同时,得到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保护。只要不断完善现行煤电价格联动机制,这种过渡性模式不失为一种次优选择。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完善应该从改进审批与听证制度入手。在煤炭价格上涨过快的情况下,目前实行的电价审批制受到了强烈的冲击和质疑,其调整时所需的繁复的审批和听证过程使得电力企业在面对上游价格波动时难以灵活应对。此外,在联动中,上网电价应与煤炭到厂价而非车板价联动,这样可避免铁路和中间环节费用增加导致的风险。
本文认为,上述基于单一市场的价格规制模式都没有消除煤电纵向价格双轨制产生的扭曲效应,这导致任何政策或措施都很难奏效。从目前各方面所给出的解决方案来看,也都没有从根本上入手。从产业链视角看,煤电是一体的,人为的分割必然带来各种矛盾。计划体制下的煤电矛盾并不突出,而且,当时政府对于电源建设与煤炭供应相协调方面所做的衔接使得电厂的煤炭供应得以保证,这种上下游产业的同步性仍为我们提供了某种借鉴。因此,解决煤电矛盾的最根本原则就是把煤电产业链作为一个整体来分析,并给出整体方案。当前的最优策略是将电煤价格恢复为统一价格。这就是下一节将重点阐述的规制延伸方案。相应地,在纵向关系上,电煤生产企业与电力企业应尽可能采取一体化或长期契约等纵向安排,这既能通过设定合理的电煤价格将上下游利益分配公平化,又能让电煤供应企业与非电煤企业分属于两个不同的细分市场,从而消除不公平竞争问题。
五、规制延伸:基于产业链的价格规制模式
为了对煤电纵向价格规制模式做出选择,首先需要明确,规制的目标是什么?进一步,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什么样的规制模式是有效而可行的?考虑到我国煤电产业链特性和需求波动等影响因素,目标本身的设定需要考虑阶段性,相应的规制模式的选择也要有阶段性。现阶段,最优的规制选择是以煤电产业链整体为对象,将煤炭与电力产业人为割裂开来,将很难给出切合实际的解决方案。
1.基于产业链效率的电煤基准价格
从政策制定的基本要求来说,我国所有的改革进程都应以社会稳定为重,无论是“循序渐进”或“平行推进”(樊纲,胡永泰,2005)。在这一前提下,改革的核心目标是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具体到煤炭与电力产业,考虑到其作为能源产业同时又具有很强周期性的特性,这种资源有效配置的要求至少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要体现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目标;二是要能够最大限度地削弱因需求的周期性波动带来的负面影响。众所周知,价格在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中扮演着核心角色,因此可以认为,前一目标的实现依赖于基准价格的有效性,而后一目标的实现则主要依赖于价格能否随着环境变化“有效”地变动。
对于煤电产业链来说,电煤的价格则是核心中的关键。基于产业链整体效率的基准价格的确定,首先应该确定的就是电煤的基准价格,而电力的基准价格则是在电煤基准价格的基础上,考虑了电力厂商运作的其他成本和正常利润之后确定的。因此,从整个产业链的效率角度来说,要实现有效的电力价格,首先要实现有效的电煤价格。于立宏和郁义鸿(2006)给出了理论上的电煤基准价格。在实践中,还需在考虑了其他各种现实因素之后加以确定。对此本文不作具体研究⑧。
那么,假设煤炭的有效基准价格已经确定,又如何实现这一有效价格的“有效”波动呢?这里的“有效”意指价格的波动应该是既能够起到调节市场供需的作用,同时又能够最大限度地削弱需求强波动带来的负面影响的价格变化。就此而言,所谓的基准价格应该反映长期趋势,而“有效”波动的价格则是短期的“基准”价格。从目前煤电纷争的性质来看,其矛盾的症结主要就在于短期“基准”价格的确定。而更深层次的问题则是,目前的电煤定价机制并不能有效地产生其长期的基准价格。
2.规制延伸政策的内涵
接下来的问题是,什么样的机制能够实现电煤的社会合意的基准价格?进一步,在现实环境条件的限制下,什么样的机制是有效的且可行的机制?我们认为,对于煤电这类能源产业链,政府应该从整个产业链的角度进行价格规制甚至包括进入规制。对最终产品价格的规制如果不延伸到产业链上游,就会造成上下游价格形成机制的差异,导致产业链利润的分配随着需求波动而波动,不利于形成稳定的供求关系。因此,现阶段比较现实可行的措施是,将对电力价格的规制延伸到电煤价格,从而形成纵向统一价格形成机制,使得煤炭只作为煤电产业链(也可以包括以煤为首的其他产业链)的中间品而非最终品,这不仅有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而且有利于减少环境污染,满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在这一意义上,我们认为,对于煤电产业链上下游市场的价格规制,应该遵循同步性原则——“要么都管,要么都放”。近期方案可以是“都管”,即采取规制延伸政策,远期方案就是“都放”,即上下游价格完全市场化。
所谓“规制延伸”,是指在电力竞价上网未能实现,电价仍然受到规制的条件下,政府仍然需要对电煤价格进行规制,即将对电力的价格规制延伸到电煤。具体方案是,在当前情况下,规制机构根据受规制的上网电价,在考虑煤炭企业合理利润空间的情况下,向上递推确定一个电煤参考价格,并确定浮动范围(上限与下限)。其中,上限可以约束需求旺盛时的电煤价格上涨,下限则约束需求不足时电煤被过度压价。进一步,在未来两三年内,在发电侧仍然不能实现竞价上网时,规制机构需改变基准价格确定的顺序,即首先确定电煤基准价格的长期趋势,在此基础上推算出电力的基准价格,并采用分阶段调整的方法来实现社会合意的电煤与电力基准价格。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具体的煤炭交易价格都由煤电企业双方在限制区间内协商确定。因此,规制延伸实际上是一种“间接规制”,即只规制价格范围,而不确定价格本身。这与目前执行的涨幅限制是类似的。
基于以下五点理由,我们认为在近期内,规制延伸是一种有效而可行的规制模式。一是理论上,根据Yanez(2002)的结论:联合规制可以内部化信息成本并降低受规制的价格,而规制延伸同样可以实现这一目的,其直接的效应就是煤价与电价保持平稳,或者有序地进行调整。二是从产业链效率角度看,在规制机构能够较合理地确定电煤基准价格的条件下,规制延伸能够实现接近于纵向一体化的效果。三是从国家对煤炭资源的所有权角度看,在目前采矿权市场以及能源税征收还很不规范的情况下,煤炭开采制度安排还必须体现政府的作用以确保国家行使该所有权。四是从能源安全及能源战略的角度看,市场化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而且电煤市场化所需的相关改革条件目前也还不具备,如电力仍处于短缺状态、铁路运能仍有瓶颈效应等。虽然2007年起我国电力装机容量就可能过剩,但仍存在电力从“硬短缺”过渡到“软短缺”的可能性⑨,而“软短缺”更需要政府来协调煤、运、电三方的关系。五是目前煤炭价格的上升并不真正源于其开采成本的增加,而是源于对煤炭需求的增强。即使从煤炭企业获得稳定利润的角度看,这种源于需求波动的价格上升也并非有利,因为这可能导致电力企业寻求从进口煤炭中获得替代品,这会严重影响国内供求关系。特别是,如果市场化导致价格过高,煤炭企业可能会做出过度开采的反应,这将更不利于煤炭资源的有效利用。
值得指出的是,规制延伸模式仍然可能存在操作上的困难,例如,我们实际上隐含地假设,规制机构是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的,并掌握充分信息,能够公平对待煤炭与电力产业。此外,规制延伸仍使煤炭与电力产业处于规制之下,可能会存在效率损失,其他相关环节的无效率也会制约最优规制的实现。因此,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效率损失,相关配套措施的改革必须同时进行。
六、相关辅助政策与措施
产业链上下游是一个整体,基于产业链的价格规制涉及到其中的各个环节,不管是规制延伸模式还是市场化,都需要相关环节的配套政策与措施,这包括加快电力体制改革、打破铁路运输部门的独家垄断、减少煤炭流通环节与费用,以及建立买卖双方长期协作机制,等等⑩。
根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的时间表,电价到“十五”末期要基本形成市场定价的机制。但事实上,由于电力短缺、煤炭供应紧张等因素导致电价改革进展并不尽如人意,2006年已经是“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这一目标何时能够实现仍是一个疑问。我们当然可以相信,改革的大趋势不可逆转。届时,电价将通过竞价上网和大用户直供两种途径形成,这种建立在市场机制基础上的电价,将使电力消费者获益而不是受损。
煤炭流通环节所获得的利益占煤炭出矿价与到厂价之价格差的50%以上,巨大的利润空间使得个人、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政府部门纷纷介入煤炭交易,极大地扰乱了煤炭市场,在某种程度上为煤电矛盾推波助澜。2004年12月27日,国家发改委制定并出台了新的《煤炭经营管理办法》。与原《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相比,对煤炭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进行了明确规定,大大提高了煤炭经营企业的门槛。相应地,各地也纷纷组建了大型的煤炭联盟作为应对的措施,例如,山西省的焦炭销售联盟、河南省的煤炭销售总公司,等等。然而,这种政府或大型企业主导下的煤炭销售联盟并非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市场化改革的根本之道在于建立和规范煤炭交易市场或期货市场。目前,秦皇岛即将建成国家级煤炭交易市场,平顶山煤业集团也建立起企业煤炭交易场所。规范的煤炭交易市场既可以使煤炭市场价格更透明,又可通过减化操作流程来降低交易成本。
特别值得强调的是,要真正实现煤电产业长期稳定发展的目标,归根结蒂需要从煤电纵向关系的安排上寻求解决之道。政府应该对电力和煤炭两个产业的相互进入放松规制,也即在纵向关系的安排上采取鼓励纵向联合的基本政策。煤炭和电力产业条块分割的传统管理体制必然影响双方之间的合作,因此,煤电联营的实现首先需要政府能源管理机构上“联营”的支持,以统一管理我国所有能源产业发展和改革。进一步,煤电一体化的具体操作涉及两种激励:一方面是企业基于私人激励下的纵向安排,另一方面是政府基于社会激励下的煤电一体化安排。就私人激励来说,煤电企业基于私人激励进行的合并与联营要比政府强制性联营效率更高,更有利于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有效的资源配置。就社会激励来说,考虑到煤电的能源产业特性,尤其是煤炭作为可耗竭资源的特性,这种基于企业私人激励的纵向安排可能是私人合意的,但不一定是社会合意的。在我国煤炭市场还不成熟、电力产业改革还未到位的情况下,政府有必要根据我国煤炭资源和电力负荷中心的分布状况,对各地区未来的煤电产业布局以及相应的纵向关系做出安排。这样的纵向安排将可能大大减轻需求波动的影响,并避免资源消费,符合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大趋势,实现社会合意的结果。
七、结论及进一步研究方向
本文认为,对于煤电产业链来说,由于其上下游具有纵向双轨制和同步周期性的特征,对最终产品价格的规制如果不延伸到产业链上游,就会导致产业链利润的分配随着需求波动而波动,不利于形成稳定的供求关系。因此,政府必须采取同步规制的原则,将该产业链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并给出整体解决方案,即基于产业链的价格规制模式——规制延伸,为确保这一政策的有效实施还需要相关的辅助政策的配合。
本文简要给出了规制延伸模式的相关操作,更具体的、可执行的操作需要进一步加以研究。此外,本文只讨论了我们提出的四种纵向规制结构中的第二种,其他三种情形仍需要结合我国产业的具体实际做进一步研究,例如,对于第一种情形的上游规制是否能够延伸到下游,初看这似乎不合理,但正如Vickers(1995)所研究的,如果允许上游自然垄断者进入下游竞争环节,那么规制者应该如何应对这种转变以防止垄断者将利润转移到下游呢?此外,在第三种情形中,联合规制在何种条件下优于分别规制?规制机构又应该如何设置?这些都涉及到政府的产业政策、产业管理体制以及管理机构改革等深层次问题。
注释:
①据《21世纪经济报道》4月3日报道,五大电力集团连日来正在与煤炭企业签订今年的电煤合同。截至2006年3月31日,合同落实率已经达到80%,每吨电煤价格上涨幅度约为5%(相当于上涨10—15元)。
②我们把放松规制(即市场化)视为规制的一种特殊状态。
③需要说明的是,规制效应是对规制所导致的市场绩效的评价,事实上它还建立在厂商对规制政策反应的基础上。于立宏和郁义鸿(2006)对煤电厂商的纵向控制策略做了较全面的研究,为本文提供了分析基础。
④这可能导致大多数欧盟国家都会采用这种政策,特别是法国和西班牙。但德国是个例外(参见Yanez,2002)。
⑤这一结论对于其他类似的能源供应同样适用,如煤炭与电力的纵向一体化会大大降低发电的边际成本。
⑥根据Yanez(2002)的计算,与不受规制的最优结果相比,激励相容契约下的规制的福利收益一般在总福利的20%和33%之间。这意味着,激励相容不是以最大成本达到的,相反,这一结果与完全规制意义上的福利收益相接近。
⑦发改委在2005年底的特急文件中提到,如果市场上电煤价格出现显著上涨或可能显著上涨的趋势,有关部门将按照《价格法》有关规定进行临时干预。
⑧从这一角度出发,目前我国的基准电价是否合理可能也是一个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⑨林伯强(2005)所指的“硬短缺”是电力装机不足,“软短缺”是由于煤炭生产、铁路运煤和输配电网建设的不足造成的电力短缺。
⑩铁路部门改革虽然与本文主题密切相关,但其改革难度大、涉及面广,非有限的文字所能概括,在此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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