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黄金制度与农村经济发展的不适应性及其完善_农村金融论文

农业黄金制度与农村经济发展的不适应性及其完善_农村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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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多层次多种所有制结构的形成,现行的农村金融体制暴露出诸多缺陷,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势在必行。本文试从分析农村资金供应问题和农村金融体制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不适应性入手,探讨完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思路。

一、农村经济发展现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对农村经济体制率先进行了改革,传统农业逐步向现代农业转化,农村二、三产业得到了较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较迅猛,农村经济得到长足发展。但是,由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相对滞后,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农村生产力的发展,致使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投入受阻。其主要表现:

1.农业生产投入不足,粮棉产量徘徊不前。据调查,山东省德州市作为全国粮棉生产大区,“八五”期间粮、棉产量的平均增长速度仅为-0.6%和1.1%。农业生产投入不足是农业生产徘徊不前的主要原因之一。据德州市调查,“八五”期间农贷投入占农行、信用社信贷资金不仅占比小而且呈逐年下降趋势,80%以上的农村信贷资金投向周期短、收益高的工副业、建筑业、商饮业、交通运输业等非农产业,致使农村种植业的基础地位得不到巩固,农村内部经济结构发展失衡。

2.乡镇企业资金匮乏,生产经营举步维艰。截至九五年底,德州市乡镇企业总数达1586家,乡企总资产近31亿元,而县、乡两级农行、农村信用社乡镇企业信贷存量仅为9.2亿元,占29.6%;60%以上的乡企资金是通过集资入股、民间借贷、各种基金会筹资等方式解决的。据调查,乡镇企业资金匮乏表现在三方面:一是项目上马资金不配套。二是乡企流动资金严重不足。据对德州市100家大中型乡镇企业调查,流动资金占企业总资产7%以上的不足20家。三是技改资金难筹措。政府财政无力投入,农金部门则由于乡镇企业贷款逾期呆滞增多、清贷收息难度大不敢再投入,加之农村信用社、各种基金会筹资成本高,乡镇企业面临“不技改就等死,搞技改似找死”的两难境地。

3.缺乏信贷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失衡。据德州市宁津、夏津、平原三县的典型调查,被调查的60户民营企业、联合体,合计资产3700万元,其中自筹资金占14%,民间借贷和基金会借贷占37%,农村信用社、农行信贷投入占49%。受资金的制约,不仅民营企业数量少、规模小,而且发展也不平衡。

二、现行农村金融体制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不适应性

1.农村合作金融变异,偏离支农方向。当前,农村信用社早已丢掉“三性”原则,变成了官办银行,丧失了合作金融的功能。农村信用社同其他商业银行一样,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信贷支农走高不走低,呈现出重工商业,轻农业;重流通,轻生产;重短期,轻中长期的“三重三轻”现象。农村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已经失去。农村合作基金会虽在组建之初也坚持了互助合作的特点,但随着存贷款业务的违规开展,已成为受地方政府控制的“第二信用社”。“地方政策性”更强,合作金融性质正在很快消失。

2.农村金融机构重叠,经营方式粗放,支农缺乏合力。

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原农行系统一分为三: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现在这三家都仍按原行政区域设置,加之普遍存在的农村合作基金会,致使农村金融机构重叠。由于机构多、业务不多,致使众多农村金融机构陷入了小生产式的粗放经营;小生产导致高成本,这种高成本又以高利率形式转嫁到农村借款人头上,进而加剧农村经济负担。另一方面,支农渠道虽然多了,但支农合力却小了。因为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在改革中受最大利润经营目标的影响,资金投向效益高、周转快的非农产业;农业发展银行仅提供政策性资金;农村合作基金会由于资金成本太高,农民不愿贷。

3.农村资金分流,农金系统筹资困难。随着专业银行商业化进程的加快,其原有的业务范围、专业界线变得模糊不清,混业经营现象十分普遍。一些人民银行对金融监管存在“重城镇、轻农村”的现象,使工、建、中、邮政储蓄等非农金融机构纷纷把揽储的触角伸向农村,在农村乡镇驻地兴办储蓄网点,加上农村合作基金会、供销股金会等,农村资金成了众多金融机构争抢的“唐僧肉”,大量农村资金通过金融渠道脱离自身循环,流向城镇,流向比较效益高的非农产业。

4.利率机制僵化,农民望贷兴叹。由于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和农村经济分散经营以及对自然条件依赖性强等因素的影响,农村经济特别是农业生产风险大、成本高、生产周期长、收益率低下。对此,国家应充分利用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对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国家级贫困区制定相应的优惠贷款利率,以扶持落后地区农村经济特别是农业生产的发展。然而,国家现行农业贷款利率等同于工商业贷款利率水平,农村信用社发放农业贷款还允许在法定利率基础上上浮40%,较工商业贷款利率高2.7个百分点,一些农民只好“望贷兴叹”。农业贷款利率偏高已成为另一种形式的工农“剪刀差”,制约欠发达地区农村经济的发展。

5.缺乏保证机制,信贷支农疲软。按照投资利润最大化原则,农村资金将由比较效益低的农业向效益高的工商等产业流动,或由农业内部效益低的农田种植业部门流向效益高的非种植业部门。在这种规律支配下,即使国家分立了政策金融、商业金融、合作金融来分别支持农业,如果没有完善的信贷保证机制加以规范和引导,农业信贷资金也不可能完好地发挥其对农业的支持作用。当前,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都实行规模控制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不再对农贷指标加以专门确定,不再考核农业投入比例,这就使得农业信贷投入更缺乏应有的保证措施。

6.缺乏健全完善的保险、保障机制,农贷风险系数加大。目前,农村经济风险主要来自于自然灾害风险、市场风险和生产经营风险三方面。其中前两种风险是难以防范的,一旦风险成为事实,风险最终受损者将是信贷投放的主体——农村金融机构。而现在农村经济风险损失补偿制度发展缓慢,补偿机制不健全,补偿体系不完整。发展较快的农业保险作为金融体制的一环发挥作用也十分有限。“八五”期间,德州市农业自然灾害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达70亿元,而这期间的农业保险加上民政部门的救济,只占到农业灾害损失额的13.2%。由于农村经济与农村信贷双方缺乏保险、保障机制,致使农村金融机构贷款逾期增加多,损失加大。这种状况的存在和持续应属农村金融体制的一大缺陷。

三、完善农村金融体制的思路

我们认为,农村金融体制要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必须建立起以农村政策性金融为主导、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为补充的优势互补的农村金融运行机制。

1.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主导作用,把好金融支农“航向”。一是大力开展中长期信贷业务,彻底改变困扰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落后问题。发挥国家信贷政策、利率政策的倾斜作用,全力参与其他合作金融、商业金融难以涉足或不愿涉足的诸如大中型农田水利设施、农业科技开发和推广应用、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开发工程等项目的信贷资金投放。二是建议恢复粮棉生产预购定金政策,对产前、产中给予资金支持,以改变目前因农村信贷资金短缺而影响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

2.发挥农村合作金融的骨干作用,谱写支农新篇章。一是农村信用社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应坚持合作性质。首先,组成由众多农户和农村经济组织入股、以乡(镇)农村信用社和部分农村合作基金会为基础的乡(镇)农村合作银行,然后再由乡(镇)农村合作银行入股,其他经济成份参股形成县级农村合作银行,并按照股份合作原则,建立健全股东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服务对象应是农户和农村较低层次的中小企业,服务应贴进乡村,贴近农民。二是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应尽快规范、发展和完善,主要以杜绝其脱离合作性质为着力点。当前首要问题是按照农业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整顿规范,有条件的可并入正在组建中的农村合作银行,发挥更大支农作用;同时建议尽快制定出台《农村合作基金会发展管理条例》,引导其健康发展。

3.发挥农村商业金融的有益补充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协调发展。农业银行在向商业银行转变后,必须坚持效益性、商业性原则,重新进行业务区域定位和业务市场定位。对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分支网点要进行归类排队,对业务量达不到保本点,没有自我生存条件的基层机构坚决精简、撤并,机构适度向城镇收缩。业务市场定位应向城市和集镇及农村重点大户转移,向基地式的高利润目标转移,向多领域、国际化转移,向支持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转移。促进农村市场化和农业商品化程度的提高。

4.建立农贷保证机制和农村经济保险机制。针对农贷投入的不足和流向不合理性,国家应尽快建立农贷保证机制,制定有关农贷投入的政策性规定,如对政策金融、合作金融乃至商业金融的信贷支农比例、中长期信贷比例等加以限定,确保农贷投入的到位。对商业金融应在规定支农方向的同时落实补偿机制,支农利差损失可由地方财政贴补,以调动农业银行较大的农贷资金投入。人民银行应同时建立相关的监管机制,监管上述保证措施的实施。对农村经济保险机制应尽快完善,可参考金融改革总框架,试行政策保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分别设置,采取多层次、分工协作的形式建立。

5.解决农村中非农金融机构筹资却不支农的问题。一种方法是打破原有专业银行按行业分工的限制,实行商业银行按资本的雄厚程度或风险承受能力的标准进行业务分工,允许其它商业银行面向农村开展业务。另一种方法是取消乡村的非农金融机构筹资行为,撤销工行、建行等延伸至乡村的机构;同时,要充实农发行的信贷资金来源。首先,邮政储蓄按一定比例或全额划给农发行使用。其次,农村合作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可由农发行接纳,地处粮棉大县的其它国有商业银行可按5—10%存款比例划拨至农发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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