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视阈下的新闻出版产业激励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收政策论文,新闻出版论文,产业论文,视阈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新闻出版产业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领域,在我国文化产业大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文化产业的核心产业类型,新闻出版产业具有资源消耗低、低碳、污染少、科技含量高、产业发展潜力巨大等优点,是我国当前要大力发展的朝阳产业;同时,从目前的发展现状和未来的发展空间看,它又分别是弱势产业和优势产业,能够成为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着力点和国民经济新的经济增长点。为此,探究政府税收宏观调控政策对我国新闻出版产业的支持与激励作用,用好用足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调控政策对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引导、保障与激励作用,对于我国新闻出版产业乃至整个文化产业的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无疑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一、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理论基础
(一)公共产品理论
公共产品又称为公共物品,是指那些为整个社会共同消费,具有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公共物品或服务。新闻出版产业主要生产和提供以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及数字出版物等为载体的公共产品,其所生产或提供的社会公共文化产品(服务)兼有物质产品与精神产品的双重属性。依据公共产品理论,公共产品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两类。介于政府提供的纯公共产品与私人生产的产品之间,诸如教育、出版、公园、公路等公共产品(服务)属于典型的准公共产品。富有精神产品功能且由新闻出版业生产、提供的各类出版物,即是一种介于非营利性、非排他性、公益性纯公共产品与有限竞争性、有限非排他性私人产品之间的准公共产品,这类准公共产品理论上应由政府和市场予以生产和供给。作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政府和以企业为代表的市场双方,两者在准公共产品的供给上需要有足够的热情和积极性,即具有提供公共服务的动力。[1]而由政府和市场共同提供的新闻、出版等领域的准公共产品,需要政府运用包括财政、税收、金融等宏观杠杆政策给予必要的特殊扶持与激励,以体现政府对新闻出版产业更加主动的调控能力。
(二)产业生命周期理论
依据产业生命周期理论,任何一个产业都有其自身的成长、成熟、衰退等生命成长周期,均要经历产业的开发期、引进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等周期性的发展阶段。我国的数字出版产业在“十一五”发展期间营销收入从2006年的213亿元,增长到2010年的1051亿元,5年间平均增幅近50%,我国数字出版业已成为新闻出版产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2]新闻出版产业呈现逆势增长的良性态势,取得了显著的发展成就。然而,我国的新闻出版产业仍然呈现弱、小、散的发展局面,具体表现为产业规模小,产品(服务)种类单一,产业结构趋同,产业集中度低,资源配置不合理,市场条块分割,资源分散,新闻出版企业创新能力不足,需求增长缓慢,产业利润微薄甚至亏损,产品研发投入严重不足,市场竞争程度弱化等等,我国的新闻出版产业整体仍处于产业发展的形成期与产业成长的初级阶段。[3]迄今为止,新闻出版产业一直是我国基础比较薄弱的弱势产业和幼稚保护产业,客观上我国新闻出版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税收调控政策的强有力扶持与激励。
(三)公共财政理论
公共财政是以国家和政府为主体的经济分配活动,其主要目的是最大程度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迫切需要。依据公共财政理论,税收政策作为财政政策的主要组成部分,作为政府发挥公共管理职能、调控产业经济结构的重要经济杠杆工具,最主要的政策扶持实施手段即是税收优惠,这就要求政府积极回应公众不断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大力推进公共服务创新,[4]通过借助税收优惠政策中的税基式减免、税率式优惠、税额式减免、直接税收优惠、间接税收优惠等税收政策工具,灵活运用税收调控手段加以有效实施,调节新闻出版生产者、经营者的市场经济活动,进而调节产业经济运行。众所周知,文化产业是一种大众文化消费的产业,与市场紧密相连,[5]我国新闻出版产业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税收政策依据所要达到的宏观调控目标而作用于产业市场经济运行的各个方面。基于此,税收政策作为世界各国支持、激励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重要杠杆工具,在公平税负原则下,灵活运用税收激励政策对不同出版物、不同出版企业实施差异化的减免税优惠,从而优化出版资源配置、引导新闻出版产业向着符合国家产业扶持的方向发展,同时凭借税收自身的作用、功能、特性对新闻出版产业进行有效的宏观总量调节,促进新闻出版产业结构的优化与公平竞争。因而其在激励新闻出版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方面,具有政府其他宏观调控政策工具无法比拟的优越性,以及不可替代的独特促进与激励作用。
二、新闻出版产业税收政策激励效应分析
新闻出版产业既具有意识形态的特殊属性,又具有一般产业的经济属性。依据税收经济学理论,税收政策中重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具有产业经济属性的新闻出版产业而言,矫正新闻出版中的正外部性公共产品(服务)具有明显的激励效应,能够弥补私人边际成本,使出版的市场经济活动有效满足边际社会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收益的要求,进而实现正外部性产生的更广泛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再者,具有较强外部性的党报、党刊、民族类报刊等纯公共文化产品和具有一定外部性、一般性质的出版、广播、电视等文化媒介类准公共文化产品,尽管它们的外部性程度不同,但却是关乎国家文化安全的文化行业和文化基础设施,均具有十分明显的文化产品正外部性经济属性和特征。[6]公共产品正外部性的充分作用不仅给享受文化产品的消费者(读者、观众等)带来了文化精神上的愉悦、慰藉与满足,而且可对文化产品(服务)生产者或提供者(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电视台等)的持续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公共产品理论认为,社会产品或服务中的纯粹公共产品或服务是极其稀少的,由于政府公共财政资金的有限性决定了政府财政支出无法全部满足公共图书、报刊等文化产品出版的资金需求,尤其是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还不能很好地满足现阶段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7]这在客观上决定了图书、报刊这种介于纯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准公共产品(亦称为混合公共产品)不可避免地由新闻出版企业承担生产和供给,政府的行为就是提供各种宏观调控的优惠政策对其给予必要的扶持与激励,从而扩大政府政策的作用空间,提高政策的执行效率。
三、支持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2011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发展壮大出版发行、印刷等传统文化产业,加快发展数字出版等新兴文化产业,加大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出版的产业支持力度。基于此,税收优惠政策作为税收调控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支持新闻出版产业发展上应遵循和体现结构性的减税政策,轻徭薄赋,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激励我国新闻出版产业的快速、健康与可持续发展。
(一)实行差异化的税收优惠激励措施
鉴于新闻出版产业是从事精神产品和文化产品(服务)等的生产经营的行业群体,且新闻出版产业中的图书、报刊等文化产品品种和门类众多、差异性悬殊的境况,笔者认为,国家在将新闻出版业划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大类的基础上,分别对其给予税收优惠激励,根据中国国情实行税率差别与地区差别两者有机结合的差异化税收优惠政策措施。在实行差异化的税收优惠政策中,一方面,我国的党报是执政党的“喉舌”,这是党报最基本的报情,[8]因而对于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党报党刊,公益性突出、保留事业编制的出版单位(出版物)可将其划分为非营利性的产业(行业、企业),同时借鉴美、英、德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税收征管经验,免征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收,[9]因而新闻的真实性、权威性可以得到保证。[10]另一方面,针对不具有上述属性的以市场竞争为主要生存手段的新闻出版产业(行业、企业),依照“轻税或低税”原则优化税收优惠政策的设计(如表1所示),通过税收自身的引导、调控功能,对不同出版企业的差异化出版物实施减税,调节出版资源配置,引导新闻出版产业向符合国家利益的方向发展,[11]以达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激励的调控目的。
(二)借鉴国外经验,优化和完善现行新闻出版业税收优惠政策
从1994年税制改革至今的实践效果来看,我国现行新闻出版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还不够完整、具体,未能构建完善的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为此,笔者认为,应与时俱进,优化和完善现行新闻出版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优化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与发达国家出版销售5%的平均增值税税率相比,[12]我国现行增值税对图书、报刊均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征税,致使产业(行业、企业)的税收负担较重。因此,国家应对征收税率进行优化,如将现行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降低50%则能达到较好地扶持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税收调控目的。同时,制定专门针对中小新闻出版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在融资方面给予中小新闻出版企业诸如税前抵扣、税收抵免、税收担保、税项扣除、加速折旧等间接税收优惠待遇,以符合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经营特点。[13]
二是实施新闻出版业“营改增”的结构性减税措施。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对新闻出版企业的各类展览、培训、广告、播映,图书、杂志、报纸及其他资料的借阅等经济业务和经营活动依照“文化体育业”征收营业税,无形中增加了新闻出版产业的税收负担,基于此,国家应早日实施新闻出版产业(企业)的“营改增”改革方案,将现行的征收营业税改革为征收增值税,允许上述新闻出版产业(企业)的购买经营行为给予进项税额抵扣,减轻产业(企业)的纳税成本。再者,文化产业是一种知识密集型产业,[14]新闻出版产业同文化产业的经济属性一样,是一种体现为品牌价值、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等智力投入的特殊行业,而且绝大多数的产品(服务)形态具体表现为作者的稿费(酬)、出版的版权等文化类特许经营权,[15]而新闻出版企业购进的这些无形资产在现行增值税税收征管制度下是不允许进项税额抵扣的。因此,国家应允许新闻出版产业中的作者稿费和版权等购买性支出成本在进项税额中扣除,以进一步减轻产业(行业、企业)纳税负担,激励其创新发展。
三是完善退税政策。对某些营利性的新闻出版企业销售诸如文学类、科普类、社科类、古籍类的图书或教材,可直接将征收的增值税退税给新闻出版机构;某些仍需政府财税政策给予倾斜的诸如文献出版社、古籍出版社等,仍需退还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四是完善新闻出版产业中新兴业态的税收优惠内容。电子书和数字化出版作为新闻出版业兴起的具有技术性特征的新型出版物业态,[16]其发展前景广阔,而这种特殊的出版物使得目前适用税法的一致性和税收征管的有效性变得困难,[17]至今没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扶持。鉴于此,应专门增加对电子书购买、出版、销售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降低新闻出版产业的税收负担,将电子书由现行17%的增值税征收税率降低到13%的优惠税率,同时按照15%的优惠所得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扩大税收优惠范围。我们知道,只有在科技创新的基础上,文化产业的发展才可能保持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状态。[18]新闻出版产业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出版企业用于电子书和数字化出版的技术研发升级费用支出,除给予税前150%的加计扣除外,可适当延长税收优惠年限;新闻出版企业将税后利润投资于企业扩大再生产,或者增加注册资本金的,其投资经营期不低于4年的,给予其享受60%~100%不等的投资退税待遇,进而持续鼓励产业的发展壮大。
(三)实施新闻出版产业“走出去”参与国际文化市场竞争的税收激励政策
中国要想实现从出版大国到出版强国的飞跃,必须“走出去”参与国际出版市场竞争。[19]长期以来,我国新闻出版产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无论是在硬件(产业规模、产业创新、出版发行质量和数量、产业成熟度),还是在软件(版权等无形资产、产业技术、高端人才)等诸方面均与世界新闻出版强国存在巨大的差距,客观上迫切需要国家财税宏观调控杠杆政策的强有力扶持,[20]进而引导我国的新闻出版产业向海外市场拓展,促其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做大做强。
首先,出版集团出口国外销售的新闻出版产品或服务,给予享受全额出口退税的优惠待遇。其次,为避免国家间对新闻出版业出口的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和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我国可依照国内税法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对国内新闻出版企业在境外投资而享受投资国的税收优惠,均给予完整、彻底全面抵免限额(综合抵免限额)的税收饶让优惠。第三,国内新闻出版企业在境外投资、生产和销售(提供)新闻出版产品(服务)而获取的境外所得(收益、一般财产价值),在所在国缴纳的法人税(公司税)税金,依据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税收管辖权原则,依照我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给予全额税收间接抵免。这既避免了重复征税,又鼓励了我国新闻出版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达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