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的完善与立法制度的完善_法律论文

法律制度的完善与立法制度的完善_法律论文

法律体系的完善与立法体制的健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律体系论文,体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市场经济是一个开放型的社会经济,这一特征反映到法律体系中,就是各部门法联系性更加密切、有序,而不再相互封闭、缺乏联系。法律部门间这种密切联系的需要,要求我国立法体制进一步完善。

为了深入而直观地理解市场经济下立法体系的完善,我们将法律体系以空间的形式加以表现,以求揭示旧的立法体制的一些不尽完善的地方和新的立法体制的完善问题。

从意志出发的经济利益、行为自由是构成法律空间的两个最基本因素,它们的有序组合可以通过坐标形式表示出来。我们以经济利益为横轴,以行为自由为纵轴,其中经济利益程度与横轴方向一致,行为自由程度与纵轴方向一致,建立权利的空间坐标系统,由此划分出四个权利。

一是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是指公民和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基本权利,它是公民和法人生存和发展必备的权利。法律对这一权利的界定以权利为主,是先规定权利,然后根据权利规定义务。

二是特殊权利。主要指职权和其他从事管理事务的权利,而对一般或特定范围内的公民和法人行为自由和经济利益是一种必要的限制。对特殊权利人来说,义务是本位的。

三是经济秩序。经济秩序是法律对经济利益为主方向的行为自由的限制,经济秩序是通过对利益自由的控制来保护利益自由的。公民和法人要获取利益必须有行为自由的协助才能完成,所以获利的自由又通常表现为行为的自由。但这种自由是为获利的自由,保证这种自由是经济秩序与社会秩序最主要的区别点。经济秩序分为市场运行秩序与经济管理秩序,市场运行秩序中权利是本位的,经济管理秩序中义务是本位的。

四是社会秩序。社会秩序是法律以行为自由为主方向进行的权利保护。对行为的控制是社会秩序的根本出发点,这是社会秩序与经济秩序最主要的区别点。虽然社会秩序对行为的限制,有时表现为对获利的限制,但其目的是限制行为,而不是获利。社会秩序分为国家秩序、公共安全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法律部门是构成法律体系的最基本的单位,但法律体系并非直接由法律部门组成,从法律空间分析来看,法律体系首先是由法律序列组成的。所谓法律序列就是在界定法律空间中形成的、功能不同的法律部门的集团。法律空间界定中形成了宪法、中间部门法、刑法三个序列。

第一序列。第一序列由宪法(包括国家组织法)组成;宪法包括了公民和法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国家职权、社会制度、经济制度等方面。第一序列的主要功能就是确定法律体系在整个自由空间中的位置,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国体和政体以及权利保护等到底确定在哪一立场、角度上,由宪法作出确定。可以说,没有宪法就没有法律体系。宪法确定了法律体系的位置后,法律的具体任务由第二序列来完成。

第二序列。第二序列由中间部门法(如民法、行政法等)组成。它们在法律体系中的排列是沿纵向(行为方向)分布的。它包括:

(1)基本权利法。它分为人身权法、 财产权法和其他基本权利法。人身权法和财产权法应分立部门法,但由于它的内容比较集中,法律关系主体又是平等的(另一些部门法也有这一特征,如竞争法等),民法产生得又比较早,两者便合入了民法典,其他基本权利法,则应社会需要的产生而出现,如劳动法、宗教法等。

(2)特殊权利法。特殊权利法一般是一类职权一个部门法, 如国家公务员法、警察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

(3)经济秩序法。 经济秩序法分为市场自由秩序法与经济管理秩序法。市场自由秩序法分利益法(如商法)和行为法(如竞争法)。经济管理秩序法,一般为一种管理一个部门法。

(4)社会秩序法。社会秩序法分为秩序法和程序法。 秩序法包括国家安全法、治安法、行政法等。程序法包括诉讼法和行政程序法,它们是保障秩序的秩序法。

第三序列。刑法的内容似乎应列入各部门法中。然而在法律空间中,自由的极限如果没有一个部门法来作标志,法律体系结构将是不稳定的,它不符合法律界定明确的这一特性。因此,法律体系把终极行为——犯罪割裂出来,划分出了最外序列——第三序列(刑法序列)。

第三序列是行为和利益自由极限的法律标志,是法律体系的外壳。处于法律第三层空间。第三序列的主要功能就是确定法律体系的最外范围,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法律对什么行为、什么状态下作出终极的评价,法律处罚最严厉到何种程度,都由刑法确定。

通过分析可见,法律部门是在法律体系的两维空间中进行排列的,也就是说,任何一个法律部门,只有在法律体系中确定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才能在法律体系中确定准确位置。过去我们试图在一维空间中(也就是说,对法律部门进行一次性划分),来确定部门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被证明是行不通的,这是对我们立法体制完善的最重要的启示。

立法最终的任务是法律对一种或几种类型权利进行确立、界定、延续、分类等。完善的立法体制是形成理想的法律体系框架的前提,任何一个立法体制都可以受到这一框架的检验。如果我们把一个国家的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结构中进行定位,可以对该国法律体系进行评价。如在定位后,出现法律规范的空白或交叉,说明这一立法是不完善的。利用法律体系结构的这一功能,我们可以寻找我国立法体制存在的问题所在,为我国立法体制的完善提出可借鉴的思路。

由于历史、传统等多种因素影响,我国立法体制在相关性的程度上还有待加强,其中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要么就一个关系制定的法律法规规定太多,造成法条竞合,要么找不到法律根据。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由此产生的法律矛盾日益显露出来。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其说是立法的缺陷,还不如说是法律体系的缺陷,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法律体系的完善与立法的完善是密不可分的,必须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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