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塞拜疆内部审计法_内部审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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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主要定义

1.0下列主要定义用于该法律:

1.1内部审计是旨在发展和改善经济主体业务活动有效性的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系统化的方法来评价和提升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的效果,帮助经济主体实现其目标;

1.2直接向经济主体管理层报告的部门构成(审计委员会,行政单位,部门,单位,内部审计人员)。

1.3经济主体中适当管理层是经济主体的最高管理层(董事会和监事会),用于执行管理并掌控整个管理体系。

1.4审计委员会是负责经济主体内部审计战略的制定和执行,并依据本法律开展审计控制。

1.5内部审计部门全体人员负责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1.6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是管理国际内部审计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研究活动和专业手册制订的职业协会。

1.7内部审计准则是经负责准则事务的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规范内部控制系统和内部审计服务的规范化文件。

第2条:法律的适用范围

2.1本法适用于履行法定审计的所有经济主体。

2.2本法2.1条款之外的其他经济主体也可自行参照执行本法律条款。

2.3为满足经济主体对内部审计的特殊要求而进行的活动也依据本法执行。

第二章 内部审计的建立

第3条:内部审计职能的建立是管理层的职责

3.1经济主体的适当管理层

3.1.1任命或解除内部审计负责人和内部审计人员(审计委员会成员)。

3.1.2批准内部审计章程。

3.1.3批准内部审计计划,分派内部审计任务。

3.1.4制定和执行内部审计政策和战略。

3.1.5创造必要的条件以执行内部审计。

3.1.6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必要的措施。

3.1.7对内部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合理建议做出执行决定。

3.2设立审计委员会的经济主体,审计委员会负责本法3.1.2~3.1.4条款的执行。

第4条:内部审计的职责

4.1内部审计职责如下:

4.1.1评估经济主体活动的合规和效率,管理风险,在短时间内对发生的各种变化发表意见,以确保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和适当性,实现经济主体的目标。

4.1.2评估财务、会计及其他数据的可靠性和可信性。

4.1.3评估经济主体费用支出的有效性。

4.1.4经济主体构成部门及其子公司和组织机构(其分支机构)的活动,符合法律规范及认可的行动计划的要求。

4.1.5评估对资源利用的控制力和预防损失的保护能力。

4.2依照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履行如下职责:

4.2.1为经济主体制定内部审计政策和战略,批准内部审计计划和管理内部审计活动。

4.2.2批准内部审计负责人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岗位说明书、年度审计计划和项目、内部审计报告和完善控制系统的建议。

4.2.3为相关管理层针对其发展和完善控制系统、强化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和风险管理提出建议。

4.2.4为相关管理层对外部审计项目提出建议。

4.2.5获得经济主体执行部门是否遵循内部和外部审计人员所提供的内部控制建议的信息。

4.2.6确定高财务风险领域并确保被经济主体管理层有效利用。

4.2.7对内部和外部审计中所发现的关于舞弊、缺陷和薄弱环节,与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讨论或进行检查,为相关管理层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建议。

4.2.8就可能对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进行检查并提出建议。

4.2.9监督企业年度、季度及月度财务报表的编制过程和结果。

4.2.10确保定期讨论内部审计人员提出的意见。

4.2.11引导经济主体执行部门实施内部审计人员所提供的建议。

第5条:内部审计职能的独立性

5.1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地制定工作计划、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编制相关的内部审计报告。

5.2内部审计不得参与经济主体执行部门能力范围内的事务,也不得从事自身能力范围外的项目。

5.3内部审计机构可以为经济主体及其分支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 内部审计人员

第6条:内部审计人员的权利

6.0内部审计人员的权利如下:

6.0.1要求提供和分析有关现金、不动产、有形资产等文件,包括关于经济主体活动的电子数据。

6.0.2检查财务资源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6.0.3陈述关于审计结果的意见。

6.0.4获取来自经济主体高管层的补充信息和说明。

6.0.5履行其他的法定权利。

第7条:内部审计人员的义务

7.1在相关管理层或审计委员会授权范围内,内部审计人员开展符合经济主体工作计划的审计业务。

7.2在从事审计活动时,内部审计人员要遵守内部审计机构规定、阿塞拜疆共和国法律、职业准则、手册和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的规定。

7.3内部审计人员在其工作过程中要行为合法。

7.4内部审计人员应拒绝参与任何与其专业胜任能力无关的活动,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内部审计负责人或经济主体的负责人。

7.5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任务时不得干扰经济主体的正常营运,不得滥用在完成本职工作过程中获得的任何商业秘密,遵守保密性原则。

第8条:内部审计人员的任职要求

8.1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具备会计、审计、金融、经济或法律等专业的高等教育文凭;具备其他专业高等教育文凭者,须有4年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

8.2以下人员不能成为内部审计人员:法院判定不能从事财务领域的人员;不能从事相关活动的人员;没有执行相关判决的人员;犯罪记录没有被清除的人员。

8.3如果内部审计人员在经济主体中有个人利益,或者与经济主体负责人或编制财务报告的人员有亲属关系,或者是公司的创始人或股东,不得从事该经济主体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9条: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职责

9.1内部审计负责人:

9.1.1负责起草内部审计人员的年度和长期审计计划,并提交经济主体的相关管理层。

9.1.2提交内部审计报告给经济主体的管理层。

9.1.3向组织相关管理层提交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和不足,并指出解决问题的相关负责人。

9.1.4向组织相关管理层报告损害内部审计人员独立性或客观性的情况。

9.1.5向组织相关管理层申请提供开展内部审计必需的后勤保障。

9.1.6确定内部审计程序。

9.1.7评估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质量。

9.1.8经组织管理层的同意,可聘请其他部门人员参与审计。

9.1.9向组织管理层提交内部审计的年度工作报告。

第10条:内部审计负责人的任职要求

10.1内部审计负责人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10.1.1具备经济或法律专业高等教育背景,且具有至少5年的相关行业从业经验。

10.1.2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良好的道德品质。

10.1.3除了科研、教学或创造性活动外,不得从事任何有酬劳的事务。

10.2以下人员不能成为内部审计负责人:法院判定不能从事财务领域的人员;没有执行相关判决的人员;犯罪记录没有被清除的人员。

第四章 有关内部审计活动的

国家规定和协调

第11条:内部审计的相关规定遵循阿塞拜疆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12条:组织所有权人和内部审计负责人的相互关系:

本法和《阿塞拜疆劳动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共同规定了组织所有权人和内部审计负责人和员工的相互关系。

第13条:内部审计活动的行业自律

13.0内部审计活动的行业自律经公共协会的下列方式实现:

13.0.1开展支撑内部审计职能的相关业务。

13.0.2在遵循认可的内部审计程序方面,给予内部审计机构以方法论上的指导。

13.0.3为提高技能,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培训。

13.0.4开展与内部审计相关的咨询服务。

13.0.5为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提供改善内部审计程序的建议。

13.0.6制定规范,提出建议,指导应用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发布的内部审计准则。

第五章 附则

第14条:责任

违反本法的人员将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制裁。

第15条:变更

本法的履行期由相关的执行委员会规定。

阿亚兹·尼亚齐·穆塔利博夫

阿塞拜疆共和国总统

巴库 2007年5月22日

(来源:阿塞拜疆内部审计协会会长瓦希德·塔普狄格·诺夫罗佐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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