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非独立性_御史台论文

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非独立性_御史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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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御史台、都察院等古代监察机构并不是专门、独立的监察机构。其经费来源、官员任免都由行政部门掌握,其监察权力往往受到权贵的控制,监察官员人格也不具备独立的条件。所谓在皇权控制下的“独立性”只是一种空想和假设。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建立早,机构完备,制度健全。因而论者大都认为,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具有较充分的独立性,甚至颇有现代西方分权式政治结构的意味。我们认为,监察制的独立性,必须具备三个最基本的条件,即机构独立、权力独立和监察官员的人格独立。然而,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并不具备这些要素。

一、对监察机构职能的考察

中国古代自秦始,设立御史府,到东汉时改称为御史台,明代改称为都察院。这些就是现代学者所说的监察机构。然而在研究中我们发现这些并非现代政治学意义的纯粹的监察机构,它们包含有行政、人事、司法、监察等多重职能,既是监察机构,同时也是行政的、司法的机构。监察职能只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就其司法职能来说,御史台、都察院与其他司法部门分别或共同处理刑事案件。在汉代,剌史有“断治冤狱”的权力。①御史台对于“凡天下诸谳疑事,掌以法律当其是非。”②这种职能一直沿袭到以后各代,并逐步有所加强。从隋唐至明清,御史台或都察院与刑部、大理寺同为中央最高司法机关,称为“三法司”,隋唐时三部门长官共同审理案件,称为“三司推事”。宋代的刑狱“州郡不能决而付之大理,大理不能决而付之刑部,刑部不能决而后付之御史台。”御史台“与夺刑名,事体重大”。③

御史台、都察院的行政职能远比司法职能广泛得多。从建议政事、封驳诏书到推荐整个行政系统内的官员人选,以及朝廷授予的行政、军事、经济事务都由其完成。秦汉时御史大夫掌管监察并担任副丞相,御史府与丞相府合称“二府”,共同管理国家政务。部州史则在周行郡国、以六条问事的同时,“省察治状,黜陟能否”。④可见其中包含有行政职能。唐代韦氏灭后,御史大夫毕构与丞相一起奏停斜封官;御史大夫与御史中丞曾多次建议对官员的任免事宜。御史还分赴各地监军。明代御史巡行的事由更是多得数不胜数,内容从理刑、恤民、查桥梁道路、税粮、户口等等,无不属于行政范围之内。

御史台、都察院在行使监察职能时,也不能完全独立行动,而常常需要与其他部门分工或合作。例如晋代御史台与司隶校尉共督百僚,“中丞专纠行马内,司隶专纠行马外。虽制如是,然亦更奏众官,实无其限。”⑤宋代,“中书省掌拟庶务,宣奉命令,行台谏章疏、群臣奏请兴创改革,及中外无法式事应取旨事。”⑥明代,科道官与刑部共同纠弹怠职者,并与吏部会同考察官吏,吏部考察有失后,科道官方可指名纠劾。

由此可见,我们在从事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研究中若将御史府、御史台、都察院仅仅称为监察机构,是不够准确的。更不能把它们等同于现代政治学意义上的监察机构。

二、对监察机构独立性的考察

魏晋以前,御史台隶属于少府,至魏晋时便脱离从属地位而独立。从此,主管监察的机构不再归属于行政系统主管,而成为与行政平级的国家机关。如明代开国时,“国家立三大府: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朝廷纪纲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⑦有的学者认为,自汉武帝时设13部刺史,中国古代自成系统的地方监察制即告成立。也有学者认为,自南北朝以后,中央自成系统的监察制即已经形成。然而,这些都是表面的或形式上的独立,与真正的独立有着本质的差别。做为独立的机构,必须有完全独立的经费来源供其运转,其中包括办公费用和支付工资等全部开支。这些经费应该不属于任何政治集团或财团。道理很简单,对某个人或某个组织在经济上有了控制权,就在意志上和行为上有了控制权。这种事例在现代世界上屡见不鲜。就连一些报社电台为保证独立的新闻报道权,也拒绝接受任何官方的或其他政治组织、经济组织的资助。中国古代主管监察的机构,并没有单独的财政收入,因而显然不具备独立的基础。这也是监察官员的意志和行为受到行政官员的控制和影响的根本原因。

至于各项监察制度的制订、更改和废弛,也不是主管监察的机构可以独自决定的。例如唐代、宋代都曾有丞相决定或更改御史台的弹劾上报制。宋代中书、尚书、门下三省即多次奏议御史台机构设置、官员任期及其具体案例。监察制度要由被监察对象来制订,这也充分说明了监察制的不独立性。

监察官员的任免,也不是由主管监察的机构独立决定的。历代任用监察官员的途径大体有皇帝直接选用、吏部考选、行政长官推荐、监察长官推荐等。吏部与行政长官都属监察对象,自不必说。即便是皇帝亲选,也避免不了行政官员的干预和影响。宋代皇帝最强调“亲擢御史”,⑧但亲选的谏官常为执政大臣等所推荐。总之,各代监察官员的任免权主要是由行政部门掌握。隋开皇以后,侍御史“始自吏部选用,不由台主”,唐初侍御史“皆吏部与台长官、宰相议定,然后依选例补奏,其内诏别拜,不在其限。”自宰相李义府专权之后,其官即“无出于吏部者”⑨,无论吏部、御史台与宰相合议,还是不经吏部,最高行政部门都能够有效地掌握监察官员的任免权。唐制规定中书省执掌最高的行政事务大权,吏部仅是尚书省这个执行机关下属的一个具体职能部门。中书省有权规定吏部的具体制度和措施,当然其中也包括对监察官员的任免。宋代最高行政机构中书省有权决定各部门其中包括监察机构的官员任免,“凡除省、台、寺、监长贰以下,及侍从、职事官,外任监司、节镇、知州军、通判,武臣遥郡横行以上除授,皆掌之。”⑩宋真宗还规定:“御史台今后委台官勘事如阙人即申中书。”(11)明初,御史官诠选由中书省御史台集议举行,吏部备员待选。如有御史犯过失,明太祖“令中书省臣黜之。”(12)明太祖废宰相制后,内阁权力逐渐加强,其后宦官借司礼监掌票拟之权专擅朝政,御史的任免权遂受阁臣和宦官的影响。

行政官员掌握了监察官员的任免权,就可以合法地安插亲信,排斥异己。这也很能说明中国古代的监察制不是独立的。更能说明问题的是,中国古代的监察官员与行政官员在身分上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他们同属于一个社会等级和政治利益集团,也同处于一个人事管理体系中。行政官员与监察官员不仅可以相互流动,而且主管监察的机构是官员从下向上流动的一个过渡性中间环节。一般来说,监察官员由行政官员中选任,任满以后,便调到行政部门担任地位更高的职务,汉代、唐代常从地方官中选任剌吏、御史。宋代御史多由太常博士等以上的官中选用。清代科道人员多由翰林编修、检讨、内阁中书、各部郎中等官员中考诠选用。更为重要的一个现象是,历代都有不少高级行政官员兼任御史台长官。唐代,萧至忠以吏部侍郎兼任御史中丞,第五琦以京兆尹兼任御史大夫,而且节度使常常被授予御史之职。宋代,温仲舒以礼部尚书兼任御史中丞,王嗣宗以工部侍郎兼任御史中丞,尚书左右丞也都有兼任御史中丞者。明代,“有总督兼巡抚,提督兼巡抚,及总理巡视抚治等员,皆加都御史或副佥都御史衔。”(13)

三、对监察权力的考察

有学者认为,中国古代监察官员有相当大的独立的权力。例如,有皇帝令御史直接向自己奏事,并授予他们较高的地位和权力。史载御史中有些“威仪震摄百官”,有些“直声闻天下”。然而这些仅是表面现象,缺乏科学的分析。做为对于权力的研究,应该具体考察这一权力从开始行使到最终实现的全部过程,分析其间发生的种种事件。衡量监察官员的权力是否具有独立性,应该考察他们能否独立自主地进行工作,不受任何个人或机构和权力所干扰或控制,并且能使其工作完成生效。监察官员有威仪、有直声,只能从表面上反映其人格和特性,不能说明其权力是否独立和能否实现。具体地讲,中国古代的监察官员行使权力有以下几个环节:按照法律规定提出弹劾,弹劾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于众,将被弹劾的对象按照法律交付有关部门惩处。这一过程可以大略划分为两个阶段,即权力运行和权力实现。两个阶段以弹劾被公布为界限。下面就依次考察监察官员在各个环节中权力是否具有独立性。

监察制的运行有一定的程序,很多朝代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大致讲,监察官员须首先上报弹劾的建议,建议或经皇帝或经中书门下等最高行政部门以及本机构的长官批准后,才能正式提出弹劾,有的在朝堂上当众宣读,有的写成奏章上报朝廷。御史弹奏先上报最高行政长官的制度各代都有。唐代曾一度规定,弹奏高级官员如中书门下五品以上,尚书省四品以上,诸司三品以上,须“书而进之,并送中书门下。”(14)唐玄宗时,李林甫、杨国忠尤其强调御史向他们汇报的“关白之制”。宋代仁宗曾下诏令“自今如台官相率上殿并先申中书门下取旨。”(15)宋代权臣也都尽力控制对弹劾的审批权。如北宋蔡确在中书省时,使朝廷制度有利于自己专权,“动议官制,益仿唐六典,事无大小,并中书取旨”,但他离开中书任尚书省官员后,皇帝“始诏三省,凡取旨事及台谏官章疏,并执政同进拟,不专属中书。益确畏失权,又复改制也。”(16)南宋贾似道专权时,朝中大小事务,包括台谏诸事,“不关白不敢行”。明代张居正专权时,制定了令六科和六部向其汇报的制度,因而具有对部分科道官监察工作的审批权。监察弹劾制是以行政官员为主要对象的,但是弹劾的建议却要经被弹劾的对象批准。行政部门的最高长官,尤其是权臣,往往使用他手中掌握的合法审批权,将弹劾在正式公布之前制止,这其中自然包括对他本人的弹劾。这不但使监察权力失去独立性,而且使监察制的意义丧失殆尽。当然,行政部门的审批权有时也被取消,例如唐代后期,肃宗、德宗都曾下令取消御史上报中书门下的程序和“关白之制”。但是,这只不过是皇帝和行政官员争夺控制监察部门的斗争,无论是否取消,都不能保证监察权力独立。因为皇帝并不是公正的化身,而同样是监察官员独立工作的最大障碍。

至于御史弹奏是否要经本台长官批准,各代各朝、各个时期并不一样,屡有变动,有时无论事由大小必须经本台长官批准,有时可以直接上报。在这背后有着复杂的政治斗争背景,我们将在后面详细论述。其实,这个问题本来与监察官员的权力是否独立并没有什么关系,因为本台长官行使的也是监察机构的权力。御史弹奏不经本台长官批准的事例,并不能说明监察权力具有独立性。然而有些学者常援引此类事例论证监察权力的独立性,故在这里顺便提及。

弹劾如果不能得到批准,监察权力自然无法行使。但是弹劾即使能正式提出,监察权力同样难以保证实现。这类情况一般是皇帝或权臣对弹劾不采纳,不理睬。如晋代大司马桓温擅权逞威,有一次“屯中堂,夜吹警角”,御史中丞王恬“奏劾温大不敬,请理罪。明日,温见奏事,叹曰:‘此儿乃敢弹我,真可畏也。’”(17)然而对弹劾并不理睬。再如明代宦官李广纳贿赂、夺民田、专盐利,“给事叶绅、御史张缙等交章论劾,帝不问。”(18)清代庆亲王“及入军机,老而黩货,屡遭弹劾,而倚任不衰。”(19)此类事例,数不胜数。更严重的情况是将御史贬责、体罚、下狱,甚至迫害致死。如明代监察御史韩宜可弹劾不避权贵,劾丞相胡惟庸等三人,“帝怒曰:‘快口御史,敢排陷大臣耶?’命下锦衣卫狱”。(20)明代御史蒋钦三次疏劾刘瑾,遭三次廷杖,最后被活活打死。劾奏严嵩的御史也都遭到打击报复,“先后劾严嵩者皆得祸,中外摄其威,益箝口。”(21)宋代黄潜善执政,迫害弹劾他的言谏官,“台谏一言,随陷其祸。”(22)唐代侍御史王义方奏弹李义府,“上释义府不问,而谓义方毁辱大臣,言辞不逊,贬莱州司户。”(23)

四、对监察官员人格的考察

在研究中国古代监察制的独立性时,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不容忽视,这就是监察官员的人格。退一步说,即使法定制度规定了监察制的独立性,但是如果监察官员的人格不独立,那么监察制的独立性也同样不复存在。

中国古代的官僚制与现代意义的官僚制貌似相同,其实有本质的区别。官僚制的英文是bureaucracy,本意指实施管理的社会行政机构,也常常被翻译为“科层制”,这样也许会少一些误解。现代官僚制的突出特征是其工具合理性,一方面现代行政体制具有法律规定的、从形式上可以表达和区分的结构和权限。另一方面,它把技术效率置于首位,严格和准确地服从制度的法定目标。因此,必须保证操作过程的理性化、非人格化,不允许工作人员参与政治,办理任何事务均需公正,保持无恶无好的情感中立态度。而中国古代的官僚制首先是社会等级制度,其次是政治制度,最后才是行政制度。中国古代的官僚集团,既是处于社会最高一层的特权等级,又是一个政治组织。所以中国古代的官僚在管理社会的过程中,充满了人格化的因素,以及由此产生的政治斗争和复杂的政治背景。在监察制的运行中,当然也不例外。

中国古代的官僚每人都有一张关系网,其中的关系有亲属的、同乡的、同年的,座主门生的等等,结成层层社会的或政治的关系网络。从中央到地方,盘根错节。关系网中的官僚互相关照,互相提携,互相利用,互相交换权力,互相包庇。网网相连,使官僚结成一个整体。没有关系网,官僚则难以生存。除了一般的关系网,官僚往往还有对自己利益更为重要的关系,对权臣和上级官员的投靠和依附。御史也不例外。如明代魏忠贤的干儿义孙中有些最亲近者,号称“五虎”、“五彪”、“十狗”、“十孩儿”、“四十孙”,其中首领多为科道官,如崔呈秀、倪文焕、石三畏、王绍徽、霍维华等,崔呈秀夜入魏宅“叩头涕泣,乞为养子”(24),是魏的一条最忠实的走狗。唐代郭霸以谄谀干太后,当上监察御史。他为了讨好上司,竟然尝其粪便,“中丞魏元忠病,霸往问之,因尝其粪,喜曰‘大夫粪甘则可忧,今苦,无伤也。’”(25)这种极端卑劣的人品虽然不是各代各朝监察官员中普遍具有的,但在监察工作中依附权臣则是普遍现象。史书中经常可以见到这样的记载:“某某希某某旨”。如唐代御史大夫李承嘉劾奏桓彦范,史载“承嘉希(武)三思旨。”(26)北宋御史韩续“希宰相旨,请书(范)仲淹朋党。”(27)“又元祐年间“台谏诸人皆希合(司马)光意,以求进用。”(28)南宋韩胄专权时,“言路皆侂胄之党”,“时台谏迎合侂胄意”弹劾朝中异己者多人。(29)对于权臣的旨意,一般监察官是不敢违抗的,甚至连纳贿的规矩也不敢不服从,没钱借贷也要给。如明代刘瑾纳贿,“科道出使归,例有重贿。给事中周爚勘事归,淮安知府赵俊许货千金,既而不与,爚计无所出,至桃源自刎死。”(30)这些事例都充分说明了监察官员的人格不独立,当然也充分说明了监察制的不独立。

前面说过,中国古代的监察官员和其他行政、司法等系统的官员,身份是完全一样的,他们频繁地在不同等级、不同系统的职位上流动,监察官的职位只不过是其中的一个环节。他们的个人命运,任免、升降,都掌握在权臣及其他大员手中。他们只有去迎合、去依附、去投靠,除此外再无其他的能力把握自己的命运。如果得罪了谁,或被贬官,或遭体罚,甚至性命难保。一个人的利益乃至身家性命都在别人手中掌握着,这个人必然不可能有什么独立的人格,他的所作所为,必然处处体现着别人的意愿。事情的另一面,则是他在顺从别人意愿的同时,实现自己的利益,所丧失的当然是独立的人格和法律的公正。如明成祖时,御史陈瑛“为都御史数年,所论劾勋戚、大臣十余人,皆阴希帝指。”表面看起来是按照皇帝意旨办的,但进一步考察就可发现,陈瑛更多地是借皇权以扩充个人权力,借残酷打击他人来树自己的声威。他办理胡闰之狱时,“所籍数百家,号冤声彻天,两列御史皆掩泣,瑛亦色惨,谓人曰:‘不以叛逆处此辈,则吾等无名。’”(31)在中国古代,岂止是监察官员,可以说一切官员都没有独立的人格。这种可悲的状况,是由当时的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所造成的。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将有专文详论。

总之,仅监察官员人格不独立这一因素,就足已使监察制丧失了独立性。

五、对“皇权控制下独立性”的考察

前面论述了中国古代监察制没有独立性的理由和事实。那么退一步是不是可以说,中国古代监察制的独立性是相对独立性,是皇权控制下的独立性?在很多关于中国古代监察制的论著中,都有这种提法,如:古代监察制以专制王权为中枢;监察制以服膺皇权为最高原则;监察官为维护皇权而监察百官,是天子耳目之任等等。

其实,在这些提法的背后,都有一个未经论证的前提,这就是在中国古代,皇帝拥有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权力,因此皇权对监察制的控制是绝对有效和无条件的。这种关于皇帝权力的神话,多年来已被人们普遍接受,并成为认识中国古代社会的一项定理。然而事实上,中国古代的多数皇帝或是昏庸无能,或是不理政事,多将朝政大权交给宠臣掌握,有的甚至连自己的皇位都难保。在这些情况下,皇帝不可能控制监察制。例如宋代理宗所宠信的宦官董宋臣,交通贿赂,结党弄权十余年,“作芙蓉阁、香兰亭宫中,进倡优傀儡,以奉帝为游燕。窃弄权柄。台臣有言之者,帝宣谕去之,谓之‘节贴’。”(32)使得“宋臣十余年来声焰薰灼,其力能去台谏、排大臣。”(33)理宗后来又宠信贾似道,贾之权力比董宋臣更基,权倾理宗、度宗、恭帝三朝,“凡台谏弹劾,诸司荐辟及京尹、畿漕一切事,不关白不敢行。”(34)监察制已完全置于权臣的操纵之中。如果说理宗度宗只是昏庸无能的皇帝,那么强权皇帝是否能够完全控制监察制并保证监察制的独立性呢?清代刊乾隆皇帝可谓中国历史上屈指可数的强权皇帝,但是他信用的重臣和珅也是中国历史上屈指可数的大贪官。和珅执掌朝政二十余年,掌握了各方面的权力,其中也包括监察权。和珅不仅打击弹劾自己贪污腐败罪行的御史,而且把持御史的选任大权。从历代的大量史实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不论是强权皇帝还是昏庸无能的皇帝,都不能绝对有效地控制监察制。

有些学者在论及中国古代监察制具有皇权控制下的独立性时,都认为监察官员会不顾行政官员的干扰和阻挠、甚至敢于摆脱顶头上司的控制,直接听命于皇帝。这也是皇帝控制监察制的一个基础。为了证明这一论点,便经常引用唐代的一个事例。《大唐新语》的《持法》栏目中记载:“李承嘉为御史大夫,谓诸御史曰:‘公等奏事,须报承嘉知;不然,无妄闻也。’诸御史悉不禀之。承嘉厉而复言。监察萧至忠徐进曰:‘御史,人君耳目,俱握雄权,岂有奏事先咨大夫,台无此例。设弹中丞,大夫岂得奉谘耶?’承嘉无以对。”(35)仅凭这段文字和所处的栏目,的确给人以御史刚直不阿,独立自主办事的印象。这件事在《新唐书》中也有记载。然而在新旧唐书中,还记载了这一“独立性”行为的背后隐藏着的御史不独立甚至依附权贵的复杂背景。《旧唐书·萧至忠传》记载:“神龙初,武三思擅权,至忠附之,自吏部员外郎擢拜御史中丞,迁吏部侍郎,仍兼御史中丞。恃武三思势,掌选无所忌惮,请谒杜绝,威风大行。”(36)纵观萧至忠的一生,既有弹劾众多官员使“百寮震恐”等貌似独立性的表现,而更多的则是依附权贵的行为。最初依附武三思;武三思败后便投靠韦后,并与韦氏结成儿女亲家;韦氏败后被贬为外官,又立即投靠太平公主,得以官复原职并参与谋反。最后,因太平公主事败,“至忠遁入南山。数日,捕诛之,籍其家。”“及籍没,珍宝不可计”(37),“及籍没,财帛甚丰,由是顿绝声望矣。”(38)可见这一事例的真实全面的情况,不但不能说明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具有皇权控制下的独立性,反而说明了监察官员往往并不在皇帝的掌握之中。

皇帝不能有效地控制监察制的原因首先是权臣对监察制重视的程度远远超过皇帝。因为监察制是直接针对官僚的,尤其是权臣,关系到他们的前途和命运。监察制对于皇帝和权臣,其重要性并不在同一个层次上。历代皇帝并不都重视控制监察制,但历来权臣没有不尽力去抓监察制控制权的。纵观历代监察官员的任免,基本上都由权臣重臣所决定。皇帝亲自决定只不过是个表面现象。宋代韩侂胄地位不稳时,有人向他献计“惟有用台谏耳”。韩再问怎么办,答“御笔批出是也”。“于是言路皆侂胄之党。”(39)如果权臣不能在任免中从根本上控制监察官的行为,在监察过程中,也能有效地阻止和破坏。因为他们能够及时地获得情报,比皇帝更了解监察制运行的背景以便掌握关键环节,随时阻止反对派官员的弹劾。例如严嵩将其党羽赵文华安插在通政司掌管奏章,王宗茂弹劾严嵩八大罪,通政司赵文华密以示嵩,留数日始上。嵩得豫为地,遂以诬大臣谪平阳县丞。”(40)又如明代左副都英御史杨涟弹劾魏忠贤,“劾忠贤二十四大罪。疏上,忠贤大惧”,便跑到皇上面前哭泣,并且要辞掉东厂的职务,他的党羽王体乾和客氏则在一旁协助他哄骗皇帝,读杨涟的奏章时,“帝命体乾诵之,置疏中切要语不读,涟遂得谴。”“帝懵然不辨也”。杨涟知道这一情况,“涟愈愤,拟对仗复劾之,忠贤詷知,遏帝不御朝者三日。及帝出,群阉数百人衷甲夹陛立,敕左班官不得奏事,涟乃至。”最后杨涟不仅没有弹劾成,反而被魏忠贤诬陷下狱,酷法拷讯,迫害致死。(41)另一方面,由于监察官员为了保护和追求个人利益,对权臣的依附和投靠往往超过了对皇帝的忠。如明代杨继盛上疏弹劾严嵩时所说“群臣感嵩甚于感陛下,畏嵩甚于畏陛下。”(42)监察官员在工作中不能不考虑到这一问题,这必然影响他们的意志和行为。这也是皇帝不能有效地控制监察制的原因之一。

当然,并不是说皇帝对于监察制不起任何作用。这里旨在说明,皇权对监察制的控制并非绝对有效,且往往不如权臣。这主要因为监察制是在整个官僚系统中运行的,而权臣正是掌握官僚系统中各种实际权力的人。退一步说,即使皇帝能够控制监察制,也不能保证监察制独立于权臣及其他官僚。因为一般来讲,权臣就是皇帝的宠臣,皇帝控制监察制往往对权臣有利,更助长了他们的权势和不法行为。大量的史料都说明了这一点。如果我们没有忽视皇帝和权臣的关系,就可以在这个前提下进行简便的逻辑推理:监察制如果不能独立于皇帝,也就必然不能独立于权臣等官僚;只有独立于皇帝,才能独立于官僚,才能具有独立性。因此可以说,所谓相对的独立性只是一种假设,实际上并不可能存在。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的御史台、都察院、六科等,不是单纯的现代意义的监察机构,在其行使监察权力时,也不能独立于监察对象,反而往往成为官僚集团内部政治斗争的工具。

注释:

①④《汉书·百官公卿表》

②《续汉书志·百官志》

③⑧(11)(15)《宋会要辑稿·职官》

⑤⑨《通典·职官》

⑥⑩《宋史·职官志》

⑦《明史·职官志》

(12)《明史·陶安传》

(13)《明会要·职官》

(14)《唐会要·职官》

(16)《宋史·蔡确传》

(17)《初学记》卷12

(18)《明史·宦官传》

(19)邓之诚《中华二千年史》卷五中二分册,第560页。

(20)《明史·韩宜可传》

(21)(40)《明史·王宗茂传》

(22)《宋史·黄潜善传》

(23)(25)《资治通鉴·唐纪》

(24)《明史·崔呈秀传》

(26)《旧唐书·桓彦范传》

(27)《宋史·范仲淹传》

(28)《经进东坡文集事略·乞郡扎子》

(29)(39)《宋史·韩侂胄传》

(30)《明史·许天锡传》

(31)《明史·陈瑛传》

(32)(34)《宋史·贾似道传》

(33)《宋史·董宋臣传》

(35)《大唐新语》卷4

(36)(38)毒商剖椤は糁林掖* (37)《新唐书·萧至忠传》

(41)《明史·魏忠贤传》、《明史·王体乾传》、《明史·杨涟传》

(42)《明史·杨继盛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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