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环境资源法学术研究述评_环境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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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环境资源法学学术研究回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学术研究论文,法学论文,环境论文,资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学术研究概况

2003年度环境资源法学界的主要学术活动有:2003年7月24—29日,中国法学会环境资 源法学研究会与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和中国海洋大学联合在山东青岛召开了“2003年中国 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暨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来自全国高等院校、科 研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近200名专家、学者和从事环境资源管理工作的人员参加了会 议并提交了论文;2003年10月25日,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环境法 研究所举办的“2003年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研讨会”在武汉召开,来自美国、法国、俄罗 斯、澳大利亚等国的9位外国学者和60多位国内环境资源法学者参加了会议(另有70多位 代表列席了会议),与会的中外学者提交了60多篇会议论文等。此外,上海交通大学、 华东政法学院、福州大学等也举办了一些较大型的环境法学术活动。

除了在各类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以及在各种学术会议上提交的数以百计的专业论文外, 本年度尚有许多著作和教材问世:

其一,专著成果丰富。例如蔡守秋的《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高等 教育出版社)和《可持续发展与环境资源法制建设》(中国法制出版社),常纪文的《环 境法原论》(人民出版社),王立的《中国环境法的新视角》(中国检察出版社),孟庆瑜 的《环境资源法概论》(民主法制出版社),王秀梅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申进忠的《WTO协调环境贸易关系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制出版 社),陈德福的《保护森林资源执法实践与理论研究》(群众出版社)。

其二,影印出版的外文著作数量较多。主要有中信出版社出版推出的[美]史蒂文·费 里的《环境法》(案例与解析系列)、[美]罗伯特·C·埃利克森等的《土地使用管理法 案例与资料》、[美]伊迪丝·布朗·韦斯等的《国际环境法律与政策》、《环境法》( 案例举要影印系列:对应于珀西瓦尔等著的案例教程《环境监管:法律·科学·政策》 );法律出版社出版推出的[英]凯特·格林的《土地法》(第四版)、[英]黛安·查佩尔 的《土地法》(第五版)等。

其三,出现运用新型的或多学科交叉研究方法的成果。如王蓉的《中国环境法律制度 的经济学分析》(法律出版社),陈泉生主编的生态与法律专题研究丛书(法律出版社)近 两年已有李挚萍的《经济法的生态化》、郑少华的《生态主义法哲学》、张梓太的《宪 法与行政法的生态化》等问世。

其四,教材和资料。学者们注重开展翻译、引进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立法资料,整理 国内研究成果、出版或修订教材(含台湾省书籍在大陆的简体字版)以及专题论丛的延续 等工作。如马骧聪的《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和土地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金瑞林 、汪劲的《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评述》(北京大学出版社),蔡守秋的《环境资源法学》 (人民法院出版社)《环境资源法法学》(科学出版社),徐祥民主编的《环境法》(北京 大学出版社),常纪文、陈明剑的《环境法总论》(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常纪文、王 宗廷的《环境资源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黄霞等的《环境法学》(机械工业出版社) ,韩德培的《环境保护法教程》(第四版法律出版社),叶俊荣的《环境政策与法律》( 简体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吕忠梅、徐祥民的《环境资源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 版社)。曹霞编著的《环境法律与政策英语选读》(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是国内第一部 环境英语教材,较系统地介绍了国际环境法的主要内容和欧美及亚洲各国的环境法律与 政策。

本年度环境法学研究的特点是:第一,基础理论研究方面重视环境法的开放性,环境 法与各法学分枝学科的交叉研究取得突破性成果,如环境法与法理学和法哲学研究、环 境法与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研究、环境法与经济法学和社会法学研究、环境法与民商法学 研究、环境法与刑法学研究等,这些研究成果将对环境法学理论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二,理论研究与制度建设和法制实践更紧密地结合,包括环境法年会提交的论文在内 的许多研究成果都直接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的法制建设实践,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尤 其是在抗击非典的斗争中,环境法学者运用环境法的理论,结合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 权、保护野生动物、环境事故紧急应对机制、医疗废弃物处理等实际问题发表了一些研 究成果;第三,资深学者的学术研究更加深入,同时一批年青学者脱颖而出,学术争鸣 空前活跃,理论碰撞促进了学科的繁荣与发展。

二、2003年我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的主要热点问题

(一)环境资源法调整对象与环境法制创新

《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是蔡守秋教授担任主持人的教育部人文社 会科学重点基地重大项目《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体系研究》成果的一部分。该调整论构筑 了一个新的运用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学理论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法学家和法律 工作者们可以综合运用当代新的自然科学理论、社会科学理论和法学理论,进行创新思 维,拓展法的调整范围、功能和作用,进一步促进法学理论的革新、繁荣和发展。

但也有学者认为:“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环境社会关系产生的前提,但环境社会关系并 不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在社会关系领域内完全对称的反映。环境法是通过对具体的环境社 会关系的调整,将人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意志行为纳入新的社会关系模式之内,抑或阻 碍导致自然生态环境的继续恶化,抑或促进人与自然关系之和谐发展。”(注:王树义 、桑东莉:《客观地认识环境法的调整对象》,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4期,第131页 。)有学者分析“人与自然”关系存在的法律调整方法的障碍、法律部门理论的障碍、 法律主体理论的障碍,在区分法的应然与实然的基础上提出:“‘人与自然’关系属于 自然法调整的范畴,而制定法(实在法或人定法)尚无法对此加以调整,或者说,调整‘ 人与自然’关系是环境法的应然,而非实然。”(注:钱水苗:《环境法调整对象的应 然与实然》,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第25—33页。)

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为我国环境法学研究提出了新的任务,环 境法学者予以极大的关注,例如武汉大学环境法基地主任王树义教授撰写了《坚持三个 代表思想,繁荣环境法学研究,促进环境法制创新》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环境法的 现代取向》,周珂和王权典撰写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环境法制创新理论阐释与实践前 瞻》等学术论文。

(二)环境权、环境侵权救济和环境纠纷解决

环境权的基本理论一直是环境资源法学界多年来探讨的主题。2003年有学者认为:环 境权具有生态性权利、经济性权利和精神性权利三性一体的属性。其内容包括程序性权 利和实体性权利。(注:吴国贵:《环境权的概念、属性——张力维度的探讨》,载《 法律科学》2004年第4期,第67—72页。)认为:“环境权是人类历史上人权经过初创期 (人权的核心权是自由权)、发展期(人权的核心权是生存权)到升华期的人权的核心权。 ”(注:徐祥民:《环境权论——从人权发展的历史分期谈起》,载《中国海洋大学法 学院论文集》,第1—23页。)

有学者根据环境侵权所侵害对象的广泛程度、受侵害的不同权益、侵权救济的不同途 径及其主张救济的权利依据,将环境侵权分为:侵害特定少数人权益(私益)的、侵害不 特定多数人权益(公益)的和侵害全体人类利益(国际环境侵权)的环境侵权三个层次。( 注:周晨:《环境侵权的层次性》,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第6—9页 。)有学者分析了作为实现环境侵害填补综合协调机制前提的三个转变——道义责任向 社会责任的转变、个人赔偿机制向社会赔偿机制的转变、单一侵权损害赔偿向综合性社 会安全体制转变,提出在这三种方式协调合作的基础上构建环境侵权损害填补的综合协 调机制,并对我国环境侵权损害填补制度体系的建立提出了具体建议。(注:周珂、杨 子蛟:《论环境侵权损害填补综合协调机制》,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6期,第113— 123页。)有学者介绍了美国妨害法在环境侵权救济中的运用和发展,认为这些做法、制 度和理论(如环境妨害案件中“不同类型损害原则”的弱化、法院对“利益衡量”与“ 均衡衡平”法理的采用等),对我国环境侵权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具有显著的参考价值。( 注:王明远:《美国妨害法在环境侵权救济中的运用和发展》,载《政法论坛》2003年 第5期,第34—40页。)

有学者认为:“我国的环境纠纷处理和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应当采取实体和程序一体的 立法模式,并着重规定在环境纠纷处理和环境损害赔偿方面所涉及的一些特殊问题。” 并对我国环境纠纷处理和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的形式和内容提出了具体建议。(注:王灿 发:《论环境纠纷处理与环境损害赔偿专门立法》,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5期,第1 8—25页。)有学者认为:“公益诉讼不同于传统的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私益诉讼,诉讼 主体往往并不是因个人利益受到直接侵害而提起诉讼。研究美国法律中关于公民诉讼的 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对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会产生许多有意义的启示 。”(注:李艳芳:《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启示——关于建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 借鉴性思考》,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第122—129页。)也有学者提出 :环境行政诉讼目前所面临的几大问题,包括行政主体利益机制不统一、原告缺位、被 告举证乏力、行为价值判断困难等。建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垂直或部分垂直领 导;调整现行的诉讼制度,扩大原告范围;原告在诉讼中应承担推进举证责任,以保证 诉讼顺利进行;在我国环境行政管理工作中引进比例原则等。(注:张梓太:《中国环 境行政诉讼之困境与对策分析》,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5期,第138—143页。)

(三)“绿色”民法典

中国民法典制定中的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就是如何应对环境问题的挑战。有学者呼吁 :“我所关心的是‘绿色民法典’不能仅仅是制定民法典过程中的一种‘流派’或者一 种声音,而应该真正成为立法者的共识,成为未来成熟的民法典中实际的规范、制度和 原则。为此必须对民法在解决环境问题方面的地位、作用与特性有清醒的认识。”(注 :吕忠梅:《绿色民法典:环境问题的应对之路》,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6期,第3 —6页。)有学者认为:绿色主义应成为中国民法法典化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并论述了 民事主体的变革——将未来世代人视为民事主体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关于动物在民法典 中的地位问题,民事权利的扩张——独立的环境民事权利的引入,物权法的变革,侵权 制度的变革等问题。(注:曹明德、徐以祥:《中国民法法典化与生态保护》,载《现 代法学》2003年第4期,第17—23页。)徐国栋教授牵头的《绿色民法典草案》研究,针 对诸如“生态主义的民法典如何达成”等提问,该建议草案设计了许多制度,并可以归 结为三个途径:“其一,主体的途径;其二,客体的途径;其三,方式的途径。”(注 :徐国栋:《认真透析<绿色民法典草案>中的‘绿’》,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6期 ,第7—10页。)

(四)新《水法》、水权(交易)、水资源管理、流域管理和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已由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 过。水资源、水环境和水法制建设成为今年年会和学者研讨的主要话题。

关于水权及其交易制度,有学者认为:我国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权应当是指水资 源的使用权,是建立在国家所有基础上的用益物权,水权交易是指基于一定事由,水资 源使用权由原权利人转移到受让人所有的现象。(注:陈德敏、于彦梅:《浅谈水权交 易及其法律规制》,载《2003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第18—21页 。)还有学者提出:将水权出让称为水权交易的一级市场,把水权转让称为水权交易的 二级市场。(注:黄锡生、邓禾:《澳大利亚和美国水权制度的启示》,载《2003年中 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第41—45页。)有学者认为:在“水权”领域 ,自然水权不宜引入市场化方式;生活水权可以适当引入市场化方式;生产水权以市场 化方式为主。并提出了“水商品”的概念,认为水商品所有权属于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水 资源,兴建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集体和个人。(注:钱水苗、徐迪:《水权交易中的 政府定位》,载《2003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第126—130页。) 另有学者则提出:我国现行立法实行的是取水许可制度,而非用水许可制度。取水权是 依国家规定或政府许可授予取水的行为,难以形成有效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我国《水 法》没有规定允许水权转让,《取水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取水许可证不得转让, 实际上限制了水权的转让和建立水市场的前提条件。(注:桑东莉:《用水权制度研究 》,载《2003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第131—134页。)

关于水资源管理、流域管理和立法,有学者提出:解决冲突提高水资源管理效率的途 径是强化流域管理机构协调功能,行政协调制度化,以行政契约等法律手段来保障,并 实施水资源集成化管理。(注:丁晓阳:《水资源保护行政管理的冲突解决制度》,载 《2003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第290—292页。)新《水法》正式 确立了流域管理制度,一些学者对流域管理机构的设置提出了一些具有创新意义的建议 ,并建议在流域水资源管理委员会中吸收公众或有关团体参加,在决策过程中充分发表 意见。(注:李广兵:《流域水环境管理:问题与建议》,载《2003年中国环境资源法 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第373—375页。)也有学者认为应依据水的自然流域特性, 实行流域一体化管理,建议成立具有综合职能的流域管理委员会,并成立一个专门的技 术支持机构,在流域管理委员会下设执行机构。(注:肖涛:《关于流域一体化管理的 初步探讨》,载《2003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第189—192页。) 有学者结合我国的实际研究了国际河流的开发与保护的法律问题。(注:李希昆等:《 由小湾水电站建设引发的对国际河流的开发与保护的思考》,载《2003年中国环境资源 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第384—387页。)

另外,本年度我国学者还针对国际环境资源法、比较环境资源法、企业环境法律问题 、生态环境安全和入世后中国环境法律问题等课题展开了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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