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高校助学机制的设想_大学论文

完善高校助学机制的设想_大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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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我国高校的奖助学制度以80年代中期国为界,大体上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新中国成立到80年代中期,我们实行的是主要用于资助学生伙食费的人民助学金制度,包括学杂费、住宿费等在内的学生在校期间的其它费用都是由国家包揽下来的。那时高等学校是干部培训制度的一部分,办学主体只有政府一家,对学生实行统招统分政策,加之当时的低工资中又不含有子女接受高等教育所需的费用,国家不包下来高等教育就难以发展。因此,这种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必要的,并为培养一大批社会主义建设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适应工农子女入学的需要作出过重要的贡献。

8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高教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了促进学生德、智、体的全面发展,人民助学金制度改为现行的奖、贷学金制度。奖学金分三种:一种是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一种是专业奖学金,主要面向师范、农林等专业的学生;还有一种是定向奖学金,以立志毕业后去连疆、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工作的学生为对象。学生贷款制度是为了帮助那些有经济困难、不能部分或全部解决在校学习期间生活费用的学生,实行由工商银行提供低息贷款的办法。

近年来,高等教育领域加大了招生、收费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力度,由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已经开始打破。不久前,国家教委又决定自1994年秋季起,在37所院校试行自费生和公费生收费并轨的制度。随着配套措施的相继出台,新的收费制度将会很快地在其他高校推广开来。

高等教育实行收费制度是由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所决定的。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阶段。它一方面决定了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规模有限,不可能是义务制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劳动工资制度的改革,上大学就要缴纳一定数量的学费;另一方面又规定了我国高等教育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的,必须保障入学机会不受经济条件等因素的限制,对所有合格青年平等开放。从这个意义上讲,在高校实行收费制度之后,改革和完善奖助学机制,以保障优秀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无法升学,在校学生不为经济所累而影响学业,这不仅是决定高校收费制度改革成败的关键,而且也是事关我国高等教育社会主义性质的原则问题。

那么,到底应该怎样完善这个机制呢?

一、合理调整奖、助学金的分配比例结构

在我国目前经济实力有限,奖助学事业经费短缺的现实条件下,是将这有限资源重点投向奖励优秀学生,以保证高、精、尖人才培养的需要,还是主要用于资助家境困难的学生,以促进教育机会均等和社会公平呢?这是我们在改革和完善奖助学机制过程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面对现实,我认为应该把奖助学事业的重点放在对家境困难的在校学生的资助上。主要理由如下:首先,我国高等教育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的,其目的在于培养国家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和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其优越性的主要标志之一是在招生时入学机会不受民族、出身、性别、经济条件等因素的限制,对所有合格青年平等开放;入学后国家保障家境困难的学生不为经济原因而影响学业。这就是说,我国高等教育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奖助学制度应该优先解决那些家庭经济条件完全无力负担或只能部分负担就学所需费用的学生的学习生活问题。其次,由于我国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人们在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上还存在着较明显的差距,来自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地区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普遍较差。即使是来自城市的学生,由于家长工作单位的性质、经济效益的不同,也有一定数量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加之高校大都集中在大城市,消费水平远远高于一般城镇和农村地区,致使家庭实际支付能力和学习生活实际需要之间存在很大差距的学生占有较大的比例。第三,人才这个概念的内涵在不同范围内和不同条件下是不尽相同的。一般来说,高等院校是一个国家人才相对集中的地方,也是人才培养的主要基地。从这个意义上讲,对生活困难学生进行资助本身实际上也具有很强的奖优性质。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在完善奖助学机制时应该合理地调整奖学与助学间的资金分配比例结构,适度缩小奖学面,扩大助学面,将现阶段奖助学事业的重心放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身上,以提高社会公平化程度。目前我国高校的奖助学名额比例大体相当,不少高校的奖学比例甚至更大。奖学面过宽不仅限制了奖学额度的提高,难以实现奖学本身所要达到的目的,而且还挤占了助学资金,制约了助学事业的发展,这种状况应尽快扭转。

在从总体上调整奖助学金分配比例结构时,还应注意调整学科专业间的奖助学名额和金额的分配比例,充分发挥它在保证国家建设急需人才的培养和调节考生专业流向方面的功效。奖助学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培养社会所需的、能够为经济发展和民族繁荣作出贡献的人才。社会对这些人才的需求不仅是多层次多种类的,而且还有数量多少和轻重缓急之分。另外,随着新的收费制度的实施,培养成本、教育质量以及毕业后作为回报的工资收入等将成为影响学生选择学科专业的重要因素,与国家、社会的需求之间会产生矛盾,这就要求奖助学名额和金额的分配比例在各学科专业间不能搞平均主义。要根据国家发展的需要和报考学生的数量,拉开档次,扩大某些学科、专业的奖助学面,以保证国家发展急需且工作条件较为艰苦部门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缩小某些学科专业的奖助学比例,以冷却报考这些学科专业过热的现象,使奖助学制度在保证国家急需的专业人才培养的同时,又能在宏观上起到调节学生专业流向的作用。现在的问题是我国不同高校、不同学科、专业间奖助学名额及金额之间的差异甚小,未能发挥调节学生专业流向的作用,也应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

同调整奖助学金分配比例密切相关的是如何确定奖助学标准。就奖学金的发放而言,德、智、体全面发展应该有具体的、可操作的标准。当前值得注意的是要防止学习好就“一俊遮百丑”的现象。就学习成绩而言,在完全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实施后,还会碰到这样一个实际问题,即一名学习成绩优秀但只修得规定学分数的学生同一名修得学分数超过规定数的学生相比,究竟谁该获得奖学金,也就是在学习成绩方面是以分数为标准还是以学分为标准。这就要求我们在掌握学习成绩这条标准时要将两者合理地统一起来。同样,在制定助学标准时,也要根据助学事业经费总量、家庭困难学生的数量、生均年最低学习生活费用来确定助学面及助学额。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必须考虑到上述三个因素都是变量,要在动态中去把握合理的基准。从一些国家的实践情况看,助学金额度一般保持在可支付学费和三分之一左右生活费的水平上为宜。

二、要重视发展借贷奖助学事业

奖助学金就其发放形式来讲,可以是有偿借贷的,也可以是无偿赠予的,更可以两种方式并用。采取何种方式,并不反映教育制度本身的目的和性质,主要是由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一个时期以来,我们在许多场合中是把奖助学和贷学作为两个相对应的概念来使用的,似乎奖助学金都是无偿赠予的,贷学金才是需要偿还的,实际上无论是奖学还是助学,都可以采取借贷的手段。对于助学采取借贷的手段,人们大都不会提出异议,但对于奖学采取借贷的手段,一些同志可能感到难于理解,这多半是对于借贷的认识有偏颇,只看到借贷使人负上了债务这消极的一面,未看到准予借贷对于借贷者来讲也是一种优惠,特别是当贷款是无息或低息时,这种优惠便更加明显了。

我国国力有限,这就决定了包括奖助学经费在内的教育投入不可能满足现实需要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现象。发展有偿借贷奖助学事业,建立起一个能使已发放的奖助学资金返回并循环使用的机制,是使我国奖助学资金走出短缺困境的重要措施。可以设想,如果一部分奖助学金的发放采取有偿借贷的形式,那么即使在每年用于奖助学事业的总经费不增加的情况下,几年后奖助学事业经费也可以得到成倍增长,从而不仅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缓解了奖助学经费不足的矛盾,同时也为扩大奖助学规模、提高奖助学金额度创造了条件。

发展借贷奖助学又是受益者分担原则的要求。教育不仅是一种收益率很高的投资,而且还具有收益再分配的作用。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阶段中费用最高的教育,也是收益最大的教育。高等教育的投资主要是由以政府为代表的社会投资和包括学费、就学期间生活费以及因就学而放弃所得等在内的受教育者个人投资两部分构成。从高等教育中获益最大的是个人,这已为许多实证研究所证明。个人收益中除经济收益外,还包括物化在受教育者身上作为耐久消费资本发挥作用的非经济效益。这里所要指出的是,受教育者个人的投入和收益并不是成比例的。因为教育首先是一种公益事业,发展教育事业是国家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在政府和个人共同承担教育费用的情况下,政府的投入是大头,个人的投入远远小于其所应负担的额数。这就是说,同绝大多数未能享受到高等教育的青年相比,念大学本身就已经享受到了更多的社会福利待遇。另外,由于政府的投入是来自税收,实际上其中又包括了绝大多数没有子女上大学的家长(纳税人)的隐性教育投入。因此,在目前高等教育规模相对很小,在校学生数仅占同年龄人口层百分之几的情况下,奖助学金完全采取无偿赠予的形式,是有悖于受益者分担原则的。

借贷奖助学不仅是世界上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形式,而且在一些国家还出现了变无偿赠予为有偿借贷、改无息借贷为有息借贷的趋势。例如,作为日本高等教育最主要奖学制度的育英奖学制度自创立以来一直实行无息借贷奖学,但自1984年起,改革了借贷制度,实行无息和有息并存的两种借贷制度。再如,英国长期以来对学生一直实行无偿赠予奖学制度,由政府和地方教育当局按比例共同负担学生的学费和大部分生活费用。尽管英国高等教育在校生人数占适龄人口的比例不足日本的1/3,但政府对学生的公共支持开支在高教经常事业费中所占的比例竟高达日本的40倍,因而背上了沉重的财政包袱。为此,英国政府决定从1990年起,在不完全取消赠予制的前提下实施借贷奖学制度。总之,许多国家面对日益严重的高教经费危机,都开始采取一些不会导致增加政府财政支出的措施,其中之一就是发展借贷奖助学事业。

借贷又分无息借贷和有息借贷。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采取低息借贷为宜,即借贷利率应低于银行贷款利率。至于学生毕业后开始偿还的时间和期限,要在保障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视工资制度而定。为防止拒还现象的发生,还应以法律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其中要包括学生在申请贷款时应出具偿还担保证明;用人单位负有督促偿还的连带责任等内容。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偿还的,可以依法提起公诉。

在发展借贷奖助学的同时,还必须注意保护赠予奖助学的对象和范围。赠予奖助学应主要面向社会发展急需且毕业后工作条件又较为艰苦的学科和专业,规模不宜过大。享受赠予奖助学金的学生同时也必须履行毕业后到相应部门工作的义务。例如,实行无偿赠予奖助学的师范专业的学生毕业后要从事教育工作,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应限期返还包括利息在内的全部奖助学金。

三、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奖助学事业

我国现行奖助学制度的突出弱点之一是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完全由国家财政独家支撑,致使经费总额少,既不能明显起到奖优助贫的作用,也无法发挥其在学生专业选择过程中的分流调节功效。因此,当务之急是如何开通各种渠道,广泛筹集奖助学经费。

毋庸赘言,高等教育作为培养国家建设所需高层次人才基地的性质,决定了奖助学事业经费来源的主渠道应是政府提供的财政支持,但是又不能完全依赖政府的财政拨款。原因之一是这不符合我国的客观现实。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尚比较落后,国家财政能力有限,用于奖助学事业的经费尚无法满足奖优助贫的现实需要,这在客观上就要求社会各界应该广泛参与进来。原因之二是这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教育资源配置方式的变化。由于国民经济分配格局的改变,由于经济主体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教育资源的存在也分散化了。社会、企业、个人都掌握着一部分教育资源,都是教育资源配置的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相应建立一个各资源配置主体和利益主体广泛参与的、开放型的奖助学机制,就只能听任分散在社会、企业、个人手中的教育资源白白流逝。原因之三是这违背了公平合理负担的原则。这个原则的基本点是谁受益谁负担,且其负担额度应和受益程度成正比例。在高等教育的直接受益者当中,除受教育者个人和国家之外,还包括社会上的所有用人单位,用人越多的单位受益也就越大。因此,社会各界特别是那些直接用人单位参与资助奖助学事业,不仅是合理负担原则的要求,而且也是应尽的义务与责任。所以说,建立一个以国家为主体,由社会团体、个人共同承担发展奖助学事业的新机制,不仅是改革我国奖助学制度的首要课题,也是发展我国奖助学事业的根本方向。

当前,我国有些社会团体、企业法人已开始参与支持高校奖助学事业,但参与的广度和深度都远远不够,在需要和可能之间尚存在很大差距。其中的原因较为复杂,既有对奖助学事业认识不足等社会方面的原因,也有奖助学制度自身的问题。因此,为了广泛调动社会参与奖助学事业的积极性,在舆论宣传和政策上必须注意解决好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要从高校和社会一体化的高度来宣传与动员社会参与奖助学事业。要帮助社会团体和企业法人认识到,参与奖助学事业本身既是一种目的,同时也是加强社会与高校、经济与科技之间交流与协作的途径和手段,其实质是互利的。

第二,将参与奖助学事业的部门、地区、单位的义务和权利统一起来。凡出资发展奖助学事业的部门、地区、单位,根据所尽义务的大小,应享有与之相应的权利。其中包括在出资设立奖学或助学基金的同时,有决定奖助学范围、形式的权利;有要求受其资助的学生在毕业后到该单位工作的权利;有要求受援学校、学科专业以转让一定的科技成果、代培、派员讲学等形式作为交换条件的权利等。将义务和权利统一起来,不仅有利于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也有助于克服某些学校存在的“等、靠、要”的现象。

第三,对出资支持奖助学事业的单位、个人采取优惠政策,如奖助学资金可作为一般支出,计入成本之中。

第四,建立“教育发展银行”,借钱办教育。基本思路是,以储蓄或债券的形式筹集包括奖助学事业在内的发展教育所需的资金。用国家财政拨款的教育经费的一部分来支付储蓄和债券的利息。为了减少风险性,国家要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教育发展银行”的存款利率可略高于其它银行,以吸引社会上更多的闲散资金投向教育和确保银行有足够数量的流动资金。为了减轻“教育发展银行”支付利息的压力,还应规定它在确保教育投入的前提下,可以向高校科研项目、技术开发项目提供贷款,以及以借贷的形式将部分资金投向其它部门。

第五,政府除了通过制定有关的法律政策来调动民间参与的积极性之外,还应该采取相应形式组织协调民间团体参与奖助学事业。在这方面,可以参考国外的某些做法。例如,美国在1965年根据高等教育法制定的政府担保贷款奖学制度就很有借鉴价值。该制度是由政府(或其代表机构)出面为金融机关或其它机关团体的奖学事业贷款提供担保,并负责向这些奖学事业主体补偿由于利率差额和因学生不履行偿还义务所损失的资金。政府出面担保,有利于解除这些单位的后顾之忧,从而使社会上更多的资金投向教育。另外,从政府的角度看,由于作为利息补偿和损失赔偿所支付的资金远远小于完全由政府负担开展同等规模奖学事业所需的资金,从而又达到了少花钱多办事的目的。

奖助学事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性事业,除要健全完善机制外,随着这项事业的发展,还可以考虑将其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中分离出来,成立一个专门独立的机构,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组织管理实施。这不仅能使教育行政部门免除琐务,节省人力财力,而且也避免了学校与学生之间发生的债务纠葛,有利于资金的回收。与此同时,还应尽快制定一部有关奖助学事业的法律,作为指导奖助学事业发展的根本,使奖助学事业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为其发展提供坚实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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