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内部信任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效果的影响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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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中国农业发展中一个“久治不愈”的“顽疾”。大量研究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多方位的讨论,但多数研究集中于分析农产品供应链的中后端,提高市场准入标准、加强抽检和惩罚力度等相关治理措施也多基于消费者或监管者的立场而提出。这些措施常常体现了“堵”的思路,而非“疏”的原则(钟真、孔祥智,2013)。事实上,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动力并不单纯地来自于外部的监管,农业本身内在的发展机制也十分重要。随着农业市场化的深入和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农民合作经营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作用逐步显现。

      一些学者(例如卫龙宝、卢光明,2004;任国元、葛永元,2008;钟真、程瑶瑶,2013)已经发现,由农民合作社(后文简称“合作社”)提供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的确高于分散小规模农户提供的农产品。那么,合作社能够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根本原因是什么?有的学者认为,合作社可以在农业生产中更容易地推行ISO、GMP、GAP、HACCP、QS等标准化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模式(王志刚等,2006;周洁红、刘清宇,2010;王庆、柯珍堂,2010);有的学者认为,合作社更容易对接大型超市或龙头企业,进而利用其“质量专家”的作用反向约束农产品质量安全(胡定寰等,2009;Moustier et al.,2010);也有的学者认为,这是制度因素、技术因素、组织因素、文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例如Martino et al.,2012)。然而,不管何种解释,可以肯定的是,农民的合作行为改变了分散经营条件下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并形成了其特殊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机制(夏英,2009)。作为根植于农村社区的农民合作组织,合作社产生、存续和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是社会信任(徐志刚等,2011)。合作社能够发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功能,除受农业技术因素的影响外,与农民维系彼此间关系而普遍存在的社会信任也密切相关。那么,在合作社内部,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效果的非技术因素是否关键在于信任?基于此,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从信任的角度研究合作社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效果和机制。

      二、理论分析

      (一)内部信任对合作社相关主体间合作的影响

      当前,有关组织研究的最热门议题之一就是如何提高组织的绩效和生产力。而组织效率的提高有赖于组织与成员之间、领导与下属之间信任的增强,这是不同组织的成员所共同具有的一种信念(蔡翔、程发新,2006)。已有研究表明,信任已经成为维系组织生存与维持组织效能的重要因素,而组织内信任是组织竞争优势的一个重要来源(韦慧民、龙立荣,2008;姚景照,2010)。合作是现代组织在生存和发展中的系统性优化机制,具有多元性、有序性、互动性等明显特征。这些特征均决定了合作必然依赖于合作者之间的信任、宽容和理解(李树业、李雷军,2006)。

      合作社作为组织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内部信任对社员、理事长、合作社本身三者之间合作的效果具有明显影响。一方面,信任促成了合作社的成立和基本架构的形成。特别是,以“亲缘”和“拟亲缘”关系为基础的“特殊信任”是中国农民走向合作的行动逻辑(赵泉民、李怡,2007)。如果将农民成立合作社的过程视为一种重复博弈,那么,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内部信任有利于这个博弈过程达到均衡(黄珺等,2005)。另一方面,信任有助于合作社的日常运行与长期稳定发展。信任既是合作的必要条件,也是克服合作中机会主义行为的必要条件(Bonus,1998)。在合作社中,只有社员积极参与管理,才能确保组织持久的生命力,而影响社员参与成员大会、投票、沟通以及退出合作社或不履行义务的关键因素是其对合作社的态度,特别是对管理者的信赖程度、对组织运行效率的评价及对制度规范的认可程度。而这些正是信任形成的基本来源,它们关系到合作社内部知识、技术、信息等资源的共享和扩散(刘宇翔,2011)。从这个意义上讲,信任也是一种生产资源(侯守礼等,2004)。因此,信任能够促使农民形成某种合作机制,促进社员之间的合作和资源共享,防范机会主义行为的出现,从而确保合作社稳定、持续发展。

      (二)内部信任影响合作社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效果的逻辑

      1.合作社的内部信任。根据已有相关文献(例如李涛、李红,2004;李涛等,2008;郭红东等2011;徐旭初、黄胜忠,2009),本文将合作社的内部信任分为人际信任和制度信任两个方面(见表1)。人际信任是指社员与合作社主要领导(理事长)之间的信任(主要指社员对理事长的信任),且常常可以从理事长的能力、合作社或理事长的声誉以及成员间社会关系等方面来考察。相关理论研究表明,理事长在生产经营、资源动员等方面能力越强,理事长或合作社主要领导人在为人处世方面声誉越高,合作社社员的本地化程度、相互交往程度等越高,社会关系越好,则社员将越容易接纳、支持和信服理事长的观点,即合作社人际信任程度越高。制度信任则指社员对合作社制度的共同认可与遵守,一般可以从合作社规范程度、公平机制和绩效水平等方面来考察。现有相关研究已经表明,合作社的制度性规范越完善、公平机制的设定越全面、经营绩效水平越高,则社员越倾向于认同并严格执行合作社所规定的社员权利与义务,即合作社制度信任越高。衡量人际信任和制度信任的每一个方面都可以细化为若干指标,但这些指标多数为主观评价指标,在多数实际研究和应用中并不统一,研究者常常会根据具体情况来设定。

      

      2.内部信任对合作社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效果的影响。

      (1)人际信任的影响。合作社的人际信任通过社员与理事长在技术信息、生产资料和资金等方面的资源共享影响合作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效果(见图1)。

      首先是技术信息共享。生产缺少严格、统一的规程,是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苏昕、王可山,2013)。而合作社理事长一般会为社员安排一些生产、管理、储运等方面的技术培训。较高程度的人际信任能够提高社员与理事长之间合作的可能性,促使社员更容易接受合作社提供或推荐的技术。技术信息共享有利于避免因缺少严格、统一的生产规程而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其次是生产资料互助。农业生产资料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胡新良,2011)。理事长出于对社员遵守合作社管理规范的信任,会免费或低价为社员提供能够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设施、设备等生产资料,从而促进合作社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同样地,社员缘于对理事长的信任而选择使用理事长提供的生产资料。如此一来,生产资料互助的良性循环得以实现,即合作社通过统一采购生产资料等降低成本,从而能够引进更好的良种、技术、设施设备等生产资料,从而保障合作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

      最后是社员信用合作。基于信誉建立起各方的信任可以极大地降低契约的谈判、执行及维护成本(赵岩青、何广文,2008)。在合作社内部,较高程度的人际信任可以解决社员与理事长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交易费用,使合作社或理事长愿意为社员提供信用担保或借款。

      由此,本文提出假说1:人际信任通过促进社员与理事长之间的资源共享对合作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效果有积极的影响。

      (2)制度信任的影响。合作社具有基于重复博弈和关联博弈的“声誉机制”,交易双方为了获得长期利益而在博弈初期做出合作的策略选择,从而有效抑制社员生产低质量产品的机会主义行为,更好地发挥合作社的监督和约束作用(蒋永穆、高杰,2013)。制度信任即是基于“声誉机制”通过监督社员自律——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对合作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效果产生影响。具体来说,其作用机制涉及以下两个方面(见图1):

      首先是规范,即合作社要求社员作为的方面。社员对合作社的制度信任程度越高,合作社统一执行的生产规程越容易得到社员的遵守,从而有助于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如,由于合作社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制度规范较为完善,社员能够相信农产品质量在生产、储运、销售等过程中不会出现问题,即便出现问题也能够将责任追溯到个人,避免无关社员利益受牵连。在这种情况下,社员对合作社的制度信任程度会相对较高,也能更加自律地遵循合作社的规范,从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其次是约束,即合作社要求社员不作为的方面。合作社内部监督惩罚机制越完善,一旦出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执行相关约束和惩罚越严格,社员对合作社的制度信任程度就会越高。由于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是一种重复博弈和关联博弈的过程,“声誉机制”的存在使社员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会严格抵制有可能造成合作社农产品质量安全不合格的行为。合作社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控制也因社员违规行为的减少而会取得积极的效果。

      由此,本文提出假说2:制度信任通过规范和约束社员的行为对合作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效果有积极的影响。

      

      图1 理论分析框架

      (3)人际信任与制度信任影响的比较。无论是人际信任,还是制度信任,对合作社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都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已有研究更加强调人际信任对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作用。例如,孙艳华、禹城荣(2014)认为,在目前合作社内部信任结构中,主要起作用的仍然是以“差序格局”为主导的人际信任;杨灿君(2010)也强调人际信任在合作社中的作用,并指出经济理性会削弱合作社的人际信任。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人际信任能够促进社员与理事长在技术信息共享、生产资料互助等方面形成合作,从而影响合作社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效果;而制度信任是建立在人际信任基础上的,相比于人际信任,建立起制度信任的速度更慢,且制度更多地是发挥监督和约束作用。所以,制度信任在合作社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效果方面,其重要性或许不及人际信任。

      由此,本文提出假说3:在合作社内部,人际信任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效果的影响大于制度信任。

      三、资料来源、指标设定与案例概况

      (一)资料来源

      “三聚氰胺事件”后,中国奶业质量安全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2008年以来,政府采取了大量措施来推进提升乳品质量安全水平。其中,支持和发展奶农合作社是一项重要措施。事实和相关研究表明,奶农合作社总体上的确能够保障甚至提高生鲜乳的质量安全水平,但即便是规范的奶农合作社之间,也存在着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高低的差异(孔祥智等,2010;钟真等,2015)。那么,这种差异是如何发生的?是否正是合作社内部信任发挥了作用?对此,本文研究选择三家奶农合作社来进行案例分析。

      本文研究所选取的案例资料均来源于2013年年底课题组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乌兰察布市的实地调查。课题组共调查了15家奶农合作社,本文最终选择三家奶农合作社作为案例分析对象(其基本情况见表2)。选择这三家奶农合作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三家合作社的饲养(生产)模式基本上都是散养。其中,玉红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尽管采取养殖小区模式,但实质上奶牛仍由一家一户划区单独饲养,这种模式可以说是一种“集中式散养”。第二,交易模式都是由合作社奶站收购社员生产的生鲜乳,然后交售给蒙牛或伊利两家乳品企业。但无论是蒙牛还是伊利,生鲜乳的收购标准基本一样。由此,可以排除生产模式和交易模式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的影响。第三,三家合作社都于2009年注册成立,成立时间基本一致,这有利于排除成立年限对合作社控制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的影响。第四,三家合作社所在村庄的村民人际关系有明显区别:文斌奶农合作社和玉红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村庄人际关系较和谐;而彪俊奶牛合作社所在社区村民之间的人情关系相对冷淡。第五,三家合作社在奶站操作标准及规范程度上有较大不同,尤其是针对问题奶农的惩罚措施和力度差异明显。以上五点中,考虑前三点是为了排除影响合作社控制生鲜乳质量安全效果的其他因素的干扰,考虑后两点则是为了区分各个合作社不同程度的人际信任和制度信任。

      

      (二)案例情境下的指标设定

      衡量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的指标有很多,但为方便进行案例之间的比较,本文采用2009-2013年合作社生鲜乳被企业拒收次数这一指标来衡量合作社生鲜乳质量安全的总体水平。其主要理由是,受“三聚氰胺事件”的影响,2009年以来中国各地都出台了有关条例,规定乳品企业不得随意拒收生鲜乳;同时,2013年,中国各大乳品企业还普遍面临着奶源紧张的局面①。所以,生鲜乳无质量安全问题而遭到恶意拒收的可能性基本上可以被排除。换言之,只要乳品企业拒收某一批次的生鲜乳,就有理由认定,该批次生鲜乳的质量安全不合格。

      根据前文对“内部信任”的界定和奶业相关特点,本文用理事长的能力、合作社的声誉和成员间社会关系来衡量合作社人际信任,用合作社的生产规程、惩罚与激励措施、合作社净收入来分别衡量合作社制度信任的规范程度、公平机制和绩效水平。由于制度信任的衡量指标相对客观(具体解释见表3),而人际信任的有些衡量指标相对主观,本文在此重点对人际信任的衡量指标做进一步说明。

      理事长能力是合作社人际信任的基础,它常常通过其受教育程度、养殖技术水平和社会关系等得到反映。而理事长的养殖技术水平与其参加技术培训情况密切相关。如果理事长受教育程度高,参加技术培训的次数多,或具有较广泛的社会关系,合作社社员与理事长之间的人际信任程度就会较高。其中,理事长有亲戚朋友在银行、乳品企业或政府机构等部门工作常常代表其资源动员能力较强,这会增强社员对理事长的人际信任程度。

      合作社声誉之所以能够促进人际信任,是因为它体现了合作社的向心力和凝聚力。而合作社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完全可以通过考察社员“用脚投票”的行为来分析。如果有社员“流失”,即离开本合作社转到周边其他合作社,这就表明,社员对合作社的整体评价低,合作社的声誉水平相对较低。反之,若有其他合作社的社员转到该合作社来交售生鲜乳,这就表明,该合作社具有较高的声誉水平。所以,本文用有无发生过社员更换奶站的情况来考察合作社声誉。

      成员间社会关系既是合作社人际信任的前提条件,也是其外在表现。由于成员间社会关系类型众多,且各种关系的异质性程度较大,本文选择从合作社整体的角度通过社员所属地域的分布情况和其所处环境的社会氛围来测量。从社员所属地域的分布情况看,如果包括理事长在内的社员均属同村或同乡,那么,熟人社会的信任机制将发生作用。如果合作社所在村庄社会氛围良好,那么,合作社的人际信任程度也会较高。故本文选择这两个指标来衡量合作社成员间社会关系。

      

      (三)案例合作社的内部信任及质量安全控制情况

      1.玉红合作社。玉红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简称“玉红合作社”)的理事长参加过奶业相关技术培训,且是村委会主任,社会关系比较广泛(有亲戚朋友在政府部门工作),个人能力也较强。同时,玉红合作社也没有发生过社员更换奶站的现象,说明社员对合作社的整体评价较好,即合作社的声誉较高。此外,玉红合作社的理事长与社员属于同一个村庄,加之该村社会氛围比较和谐,所以,玉红合作社的人际信任程度总体上较高。玉红合作社所在村庄社会氛围之所以比较和谐,主要是因为村民之间交流较多。这一点从对村委会主任的访谈中可以看出:“我们经常几个人一起就聚在这里(合作社)喝酒、聊聊天啊。在村子里,经常相互串门,到谁家了,大家也就一块吃饭喝酒了,从不计较……。”

      在制度信任方面,玉红合作社的工作人员都办理了健康证并接受过奶业相关技术培训,且有乳品企业的驻站员(或品保员)定期对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合作社的生鲜乳检测设备也很齐全,挤奶和留样检测程序规范。同时,合作社还针对奶农设置了“责任追溯机制”。例如,在某一批次生鲜乳出现不合格而被拒收时,合作社会逐一检测各户才留样,追溯到问题奶农,明确责任主体。此外,合作社社员的奶业收入普遍较高,合作社净收入也较高,绩效较好。这表明,玉红合作社的制度信任程度整体较高。2009-2013年,玉红合作社的生鲜乳仅被乳品企业拒收过2次(均严格进行了责任追究和惩罚)。在课题组所调查的15个奶农合作社中,玉红合作社在生鲜乳质量安全控制效果方面属于最好的“第一梯队”②。

      2.彪俊合作社。与玉红合作社相比,彪俊奶牛合作社(简称“彪俊合作社”)的理事长虽然也参加过技术培训,但作为普通的养牛户,其社会关系不广泛,且其个人能力相对一般。彪俊合作社的声誉水平与玉红合作社差不多,亦没有发生过社员更换奶站的情况。不过,合作社理事长与社员所在村庄的村民相互之间缺乏交流,人情相对冷淡,因此,彪俊合作社的人际信任程度较玉红合作社明显要低。这从课题组在进入该村调查之前当地干部对调查员的提醒中可见一斑:“在这个地方,村子里的农民不是特别友善,大家相互之间交流较少。对待外人也比较排斥,所以,在访谈时要格外注意。特别是如果你调查了多个农户,尽量少说起别家的情况如何如何……。”

      彪俊合作社的制度信任程度也较高。合作社工作人员都办理了健康证,而且参加过奶业相关技术培训。合作社的挤奶程序与生鲜乳检测设备也比较完备,驻站员也会较频繁地进站进行指导和监督。此外,彪俊合作社一旦发现问题牛奶,涉事奶农将被惩罚停止进站一周。在奶业收入方面,彪俊合作社由于奶农平均养殖规模和养殖方式不如玉红合作社有优势(玉红合作社采取养殖小区模式,而彪俊合作社采取散养模式),所以,其年净收入要低许多。总体上看,彪俊合作社的制度信任程度要稍低于玉红合作社,但仍较高。2009-2013年,彪俊合作社交售的生鲜乳被乳品企业拒收过4次,其生鲜乳质量安全控制效果在所调查的15个合作社中属于“第二梯队”。

      3.文斌合作社。文斌奶农合作社(简称“文斌合作社”)理事长的受教育程度也参加过奶业相关技术培训,社会关系也较广泛,有亲戚在蒙牛乳业公司工作。同时,合作社社员也没有更换过奶站;合作社理事长与社员也都属于同一个村庄,村庄社会和谐,村民之间交流较多,经常聚在一起聊天、吃饭喝酒。例如,当农户被问及在村子里有几位比较好的朋友以及借钱是否容易时,他们一般都会回答:“和村里人的关系都很好,借钱比较容易……。”再如,课题组多名调查员可以在一户奶农家中同时访问多位奶农,他们彼此并不需要避嫌。可见,文斌合作社的人际信任程度比较高。

      在制度信任方面,文斌合作社却与玉红合作社相差较大。虽然文斌合作社的工作人员也都办理了健康证、参加过奶业相关技术培训,生鲜乳检测设备相对齐全,挤奶流程也比较规范;但是,文斌合作社在牛奶进罐前仅对各户的生鲜乳进行留样,并不做检测。企业驻站员的进站频率也较低,每两周才进站一次。更为关键的是,文斌合作社没有针对问题奶农设置专门的惩罚措施,几乎每一次发生生鲜乳质量安全问题的损失都是由所有社员均摊。理事长出于“道义”,若干次明确提出独自承担损失以补偿社员,但极少有社员“买账”,认为理事长不会真的承担这个损失,而是会在日后经营过程中通过其他方式将损失转移给社员承担。相应地,该合作社的净收入水平就远不及玉红合作社。因此,文斌合作社的制度信任程度整体上较低。2009-2013年,文斌合作社共被乳品企业拒收过16次,其生鲜乳质量安全控制效果相对最差。

      比较三家合作社在内部信任及生鲜乳质量安全方面的基本情况(见表4),可以发现,内部信任程度的高低与合作社控制生鲜乳质量安全的效果有着密切的关系。玉红合作社的人际信任程度和制度信任程度在三家合作社中最高,其生鲜乳被拒收的次数最少;彪俊合作社的人际信任程度较低,但制度信任程度较高,其生鲜乳质量安全控制效果较好;文斌合作社的人际信任程度较高,但制度信任程度较低,其生鲜乳被拒收的次数最多,即该合作社控制生鲜乳质量安全的效果最差。为探索信任影响合作社控制生鲜乳质量安全效果的机制,下文将进一步对案例展开深入分析。

      

      四、案例分析

      (一)高水平信任下合作社的生鲜乳质量安全控制效果

      由前文对玉红合作社的分析可以看出,高水平的内部信任保障了合作社生鲜乳质量安全控制的效果。具体来说,这体现在以下两点上:

      首先,人际信任促进了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合作。这些合作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合作社生鲜乳质量安全控制效果产生影响。

      一是技术信息共享。在奶牛养殖过程中,先进、适用的技术对提高生鲜乳的质量和产量十分重要。在玉红合作社,社员出于对理事长的信任,积极参加合作社同伊利乳业公司一起为奶农组织的奶牛养殖、防疫治病、饲料喂养以及卫生和质量等方面的技术培训,并将有关技术运用到奶牛养殖的日常管理中。并且,玉红合作社社员的奶牛日常防疫工作都由伊利乳业公司的品保员负责。调查发现,社员对合作社的这一安排都很满意。统一防疫和技术共享有利于避免奶牛间疾病传染,提高奶牛养殖水平,从而保障奶农生产生鲜乳的质量安全。

      二是生产资料互助。玉红合作社为社员提供的生产资料主要有饲料、兽药以及配种所需的各种材料等。此外,该合作社还为每位社员免费提供养牛场地和仓库。玉红合作社之所以愿意为社员提供各种服务,是因为理事长相信社员在接受服务后会在合作社的奶站交售生鲜乳,能最终增加合作社的收入。同样地,社员对理事长的信任也促使他们愿意使用合作社提供的饲料等生产资料。在玉红合作社,饲料和兽药都由合作社统一提供。统一的饲料和兽药供应能防止劣质饲料或兽药进入合作社的养殖小区进而影响奶牛的正常生长,从源头上有利于控制生鲜乳的质量安全。

      三是信用合作。奶牛养殖业是一个高投入、高风险的行业,资金需求量较大,特别是前期投入大。贷款是解决资金紧张的主要方法。但是,由于缺乏抵押物,奶农一般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对此,玉红合作社以养殖小区做抵押,理事长以个人名义提供担保,帮助社员从民生银行、内蒙古银行等取得了贷款。从合作社成立至开展调查时,理事长共为社员争取了50万元贷款用于购买奶牛。此外,社员的奶牛疫苗费也统一从合作社的公共基金中提取;饲料款也基本由合作社预付,然后在每月月初结算发放奶款时再予以扣除。较高的信任程度使社员与理事长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很少,理事长因此愿意为社员提供担保,而社员对于合作社延期支付奶款也从不担心和抱怨。信用合作一方面保证了社员能够及时购进奶牛和饲料,另一方面也为合作社对奶牛养殖进行统一管理提供了基础,从而有利于合作社对生鲜乳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和控制。

      其次,制度信任规范和约束了社员的行为。一方面,为规范社员的生产行为,玉红合作社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生鲜乳卫生和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并规定了挤奶标准化操作流程。例如,挤奶全程由理事长和奶站品保员监督,挤奶厅事前要经过认真清扫;社员在挤奶前要对奶牛的乳房进行清洗等操作。这些做法增强了社员的质量安全意识,并督促其按规定进行奶牛饲喂、防疫和挤奶操作,从而能较好地防止奶牛发生乳房感染及其他疾病,保障生鲜乳的质量安全。

      另一方面,玉红合作社的惩罚措施能够有效防止社员的投机取巧行为。在玉红合作社,每次挤奶完毕,由合作社奶站负责人填写生鲜乳日常交易表,并详细记录交易数量、有关质量指标值、挤奶时间、运输的时间点和运输车辆牌号等,以保证一旦出现质量安全问题,责任可追溯。如果生鲜乳出现了质量安全问题,首先由合作社对留样进行检测。一旦找到问题奶农,则由问题奶农赔偿其余奶农的奶款,并承担奶站全部相关损失。例如,2010年,玉红合作社交售的某一批次生鲜乳因抗生素残留问题被乳品企业拒收并销毁。在查出问题奶农后,合作社不仅要求问题奶农赔偿其余奶农奶款,还对其做出了罚款5000元的惩罚。在当时奶业行情低迷的情况下,这一惩罚力度可以说是十分“严苛”。由于社员与合作社之间是一种重复博弈和关联博弈的关系,声誉机制为较高程度的制度信任促使社员规范和约束自己的生产行为提供了保障,进而有利于改进合作社的生鲜乳质量安全控制效果。

      (二)人际信任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控制效果的作用机制

      彪俊合作社的人际信任程度远低于玉红合作社,这导致社员与彪俊合作社之间的合作行为相对较少。社员都是自己购进饲料并负责防疫等日常养殖管理工作。这不仅提高了奶牛饲养成本,最重要的是,由于社员所购进的饲料质量参差不齐、配方不一,合作社整体的奶牛养殖水平因此受到影响,不利于控制生鲜乳质量安全。此外,社员分散防疫也会对生鲜乳质量安全产生极大的隐患。由于社员与理事长之间的信任关系较弱,所以,双方在资金方面的合作也比较少。理事长只是偶尔为社员贷款买牛提供担保,而抵押物则是社员自己的财产,所以,社员基本上不会利用贷款来购进优良奶牛和优质饲料。这也不利于合作社奶牛养殖水平的提高和生鲜乳质量安全的控制。

      不同于人际信任,彪俊合作社的制度信任程度比较高。首先,与玉红合作社相似,彪俊合作社也制定了卫生和质量管理制度及挤奶标准化操作流程。例如,彪俊合作社的奶站在挤奶前也会对挤奶厅进行消毒和清理;同时,合作社的工作人员都在场对挤奶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以确保社员严格按流程操作。如此一来,社员自身的质量安全意识得以提高,并自觉遵守合作社的规范,以控制生鲜乳的质量安全。其次,彪俊合作社针对问题奶农也有严格的惩罚措施。一旦出现生鲜乳不合格的情况,问题奶农将被要求停止交售生鲜乳一周。这一惩罚对当地社员奶农来说是比较严厉的,因为该村附近只有这一个合作社奶站,奶农在此期间无法找到其他奶站售奶。若将问题奶农的养殖规模按照该合作社的户均养殖规模估算,这一损失将占到问题奶农泌乳期奶牛年利润的1/3;而从问题奶农全群奶牛年利润来看,这一损失将超过1/2。如此严厉的惩罚使社员不敢违反规定,也使他们相信其他社员同样不敢违反有关质量规定。于是,制度信任起到了约束社员生产行为的作用,从而保障了生鲜乳的质量安全。

      从生鲜乳被拒收次数看,人际信任程度较低、制度信任程度较高的彪俊合作社的被拒收次数要高于人际信任程度和制度信任程度“双高”的玉红合作社。这表明,人际信任可以通过促进社员与理事长之间的资源共享对合作社的生鲜乳质量安全控制效果产生积极影响,假说1得到验证。

      (三)制度信任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控制效果的作用机制

      与彪俊合作社相反,文斌合作社的制度信任程度较低,而人际信任程度同玉红合作社差不多。所以同样地,人际信任促进了文斌合作社社员与合作社在技术信息、生产资料以及资金等方面的合作。在技术信息共享方面,文斌合作社一般由理事长每年参加2~3次由蒙牛乳业公司组织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社员都会积极地将理事长提供的技术指导运用于奶牛养殖中。在生产资料互助方面,文斌合作社为社员统一供应饲料和兽药,避免了因社员的养殖投入品差异过大而影响生鲜乳的质量安全水平。在信用合作方面,理事长张文斌由于在蒙牛乳业公司有较广的人脉,所以,从合作社成立至课题组调查时,他已经通过其本人做担保为社员从蒙牛公司争取了共计15万元的无息贷款,并为奶农垫支饲料款以保证资金短缺的社员也可以及时买到饲料;作为“回报”,社员对他延期支付奶款并无异议,这为合作社硬件设施得以及时升级改造提供了保证。

      然而,文斌合作社较低程度的制度信任对社员的生产行为并没有形成良好的规范和约束,这造成社员未能严格按照规定的饲料配方喂养奶牛,没有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挤奶,因此,文斌合作社因生鲜乳不合格而被拒收的现象时有发生,2009-2013年累计发生了16次。尽管文斌合作社也在奶站的醒目位置张贴了卫生和质量管理制度以及挤奶标准化操作流程,但是,从调查结果来看,社员与文斌合作社都没有严格按流程进行操作。特别是文斌合作社在发现问题奶农后,并不会对其进行惩罚,有关损失由全部社员均摊。这严重打击了平时注重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社员的积极性。另外,文斌合作社还常常出现“企业检测大样不合格后,奶站回头再检测各奶农的留样都合格”的情况,而在出现这一问题时,文斌合作社一般会无条件按前一批次的生鲜乳价格对社员进行补偿。这让大部分社员认为,不合格的原因是合作社在生鲜乳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出现了纰漏。而事实(或许)的确如此。根据文斌合作社奶站工作人员估计,60%以上的生鲜乳不合格事件的原因是奶站操作或储运过程中出现了质量安全问题。尽管如此,但前述惩罚和补偿制度无疑会增强奶农的侥幸心理,进而导致社员在后续奶牛养殖和挤奶过程中不注重防疫和卫生,甚至违规使用兽药,最终会对文斌合作社控制生鲜乳质量安全的效果产生消极影响。

      从生鲜乳被拒收次数看,人际信任程度较高、制度信任程度较低的文斌合作社的被拒收次数要高于人际信任程度和制度信任程度“双高”的玉红合作社。这表明,制度信任通过规范和约束社员的生产行为对合作社的生鲜乳质量安全控制效果有积极影响,假说2得到验证。

      (四)人际信任与制度信任的效果比较

      由前文的比较分析可知,彪俊合作社的人际信任程度较低、制度信任程度较高,文斌合作社的人际信任程度较高、制度信任程度较低;而彪俊合作社交售的生鲜乳被拒收次数远低于文斌合作社,即彪俊合作社的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相对较高。这表明,制度信任对合作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效果的影响较人际信任而言更大,从而否定了本文前文提出的假说3。实际上,这也不难理解。正如郑也夫(2001)所指出的,所谓“杀熟”现象在中国社会生活中普遍而又根深蒂固。换言之,在利益交换或市场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熟人之间的欺骗情况。具体到奶农合作社,社员也常常会利用理事长的信任而不严格规范自己的养殖行为和挤奶行为或随意使用抗生素,从而影响生鲜乳的质量安全水平。因此,人际信任程度较高可能在制度层面上不利于合作社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启示

      (一)研究结论

      上述案例分析结果表明,合作社内部信任对其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效果具有重要影响。其中,人际信任与制度信任总体上对合作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效果都具有促进作用,但作用程度不尽一致。具体而言,本文研究结论可归纳为以下三点:

      第一,人际信任通过促进社员与理事长之间的资源共享对合作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效果产生积极影响。较高的人际信任程度通过促进社员与理事长之间的技术信息共享、生产资料互助和信用合作,会对农民合作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效果产生积极影响。在这一过程中,理事长的个人能力,特别是其社会关系及他是否参加过相关技术培训对合作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效果影响较大。理事长社会关系较少、没有参加过相关技术培训或参加频率较低时,社员对理事长能力的认可度就会较低,这不利于社员接受理事长提供的各项服务,进而对合作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产生消极影响。此外,合作社所在村庄或社区的社会氛围会影响社员之间的交流、互动与合作,进而对合作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效果产生明显作用。

      第二,制度信任通过规范和约束社员的生产行为对合作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效果产生积极影响。合作社的制度规范越健全,对社员农产品生产的监督和管理越严格,就越能够增加社员对合作社制度的认可和信任,促使其规范自己的生产行为,从而提高所生产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此外,惩罚措施的实施对社员不合规的农产品生产行为也有较大的约束作用。较高的制度信任程度通过促进社员自律对合作社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效果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三,人际信任对合作社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效果的影响不一定大于制度信任。前文的案例对比分析表明,制度信任对合作社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效果的影响可能更大,人际信任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不利于合作社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当合作社的人际信任程度较低时,较高程度的制度信任反而能更好地促使合作社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过程的监管和对违规社员的惩罚,从而保障所生产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二)政策含义

      上述结论意味着,农民合作社要从根本上保障和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能光采取事前的加强硬件设施投入、事后的监督检查等“堵”的方法,更需要坚持以人为本,从人的角度、从社会学的角度去思考“疏”的办法。而推进农民实现组织化并加强组织内部信任是一条重要途径。具体而言,本文研究结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政策含义:

      其一,大力发展基于农村社区的农民合作组织,通过强化其内部信任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特别是加强对合作社理事长个人的培训与指导,采取措施提高农民合作社领导的号召力和影响力,并利用普通社员对合作社核心成员较高程度的人际信任降低其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的交易成本。

      其二,积极推进和谐村庄建设,以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合作组织人际信任程度的提高,改善合作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效果。特别是要加强乡村文化建设,增强农户之间的交流、互动与合作,提升合作社整体的人际信任程度和凝聚力,从而为合作社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保障。

      其三,在增加物质扶持的基础上,加快现有农民合作社的制度建设,完善其在质量安全管理上的监督、追溯和惩罚等机制。人际信任对于农民合作社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而言是一把“双刃剑”,“熟人社会”中高水平的人际信任在可以改善控制效果的同时亦存在着因“杀熟”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负面影响的可能。为此,只有充分的制度建设来“兜底”,方能有效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①据报道,2013年,全国奶源缺口至少在400万吨以上,大概为产量的10%。见《2013年全国奶源缺口总量预计分析》,http://www.chinairn.com/news/20130925/17144357.html。

      ②文研究对各受访奶农合作社按其生鲜乳在2009-2013年近5年间被乳品企业拒收的次数进行了分类,其中,被拒收0~3次(含3次)的合作社占33%,4~10次(含10次)的占40%,10次以上的约占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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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内部信任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效果的影响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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