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审判监督的误区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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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方面和内容。然而,在审判监督实践中,存在着误区,严重影响了法院的严肃执法和再审案件的质量。

误区之一——院长决定再审。刑事诉讼法第149 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民事诉讼法第177 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行政诉讼法第63条也明文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但是,在实践中一些法院往往不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而由院长直接决定再审,甚至有的终审判决刚刚宣判,院长即签字决定再审。 这种做法造成再审随意化,致使一些根本不必再审的案件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影响了审判监督的严肃性。案件是否再审,必须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且在讨论时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误区之二——再审不开庭。许多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几乎都不开庭,一律实行书面审理,最多只是进行一些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这不仅违背了公开审判的原则,而且也影响了再审案件的质量。再审的引起往往是由于发现了新的证据,但因再审不开庭,新的证据不能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双方当事人互相质证、充分辩论,而由法官自行认定,难免出现差错。因此,我们应当严格贯彻执行审判公开这一基本原则,做到再审也开庭进行。

误区之三——再审无审限。不少法官认为再审没有审限,因此,在实践中常常出现再审案件一年半载不结案甚至二三年未审结的现象。刑事诉讼法第150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84条均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行政诉讼法虽无明文规定,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三大诉讼的一、二审程序都有审限,所以说按照一、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也是有审限的。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3 条明文规定:“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 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35条、第159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 ”各级法院很重视一、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但对再审案件的审限问题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这一问题应引起充分注意并尽快予以解决。

误区之四——再审要收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8条规定:“下列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再审的案件。”然而,在实践中,不少法院再审案件要求当事人交纳诉讼费。个别地方甚至以当事人是否交诉讼费作为决定是否再审的前提条件。这一做法致使一些不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进入再审程序。收了钱,难免要给交钱的当事人适当的照顾。有的案件经再审,发现难以改判,就把案件放在一边,不予结案。再审收费是一些法院再审发生错案和再审审期无故推延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一错误做法应当尽快予以纠正,严格依法再审。

误区之五——告申庭办一审。在法院经费困难的情况下,一些法院要求各庭室创收、多办经济案,从事审判监督工作的告诉申诉庭也不例外。一些法院的告申庭热衷于办理一审经济案件,对审判监督工作和再审案件的审理却一拖再拖,草草应付了事,致使一些法院再审案件积压成堆,办案质量不高。而且,告申庭审理一审案件带来了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即它的生效判决、裁定由谁来监督,如发生错案,由谁来再审。这种审判程序混乱的现象应予以克服,必须严格按程序法办案。

误区之六——告申庭多老人。告诉申诉庭妇女同志多、即将退休的老同志多、体弱多病的同志多,这是各地法院较普遍的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不少法院存在一个错误认识,即认为其他业务庭比告申庭更重要。其实审判监督工作更需要精兵强将,因为审判监督涉及刑、民、经、行政等各大审判,这就要求从事这一工作的法官要有全面的法律知识;审判监督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其性质是纠正错误,这对法官的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各级法院应当调整、充实告申庭的审判力量。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审判监督的质量。

误区之七——立案再审不分。几年前,许多法院设立了告诉申诉审判庭。告诉属于进入审判程序之前的立案程序,而申诉特别是其中的再审属于审判监督程序,是第一、二审程序之外的一种特殊程序。告申庭的设立,将诉讼程序中立案与审判监督这两项没有直接联系的工作合在一起,不利工作的开展。近年来,一些法院已将告申庭中的告诉工作分离出来,单独设置了立案室,集中负责法院的立案工作,这样告申庭已名不符实。笔者建议,将告诉申诉审判庭改为审判监督庭,以加强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提高再审的工作效率和案件质量。此外,因法院的信访接待工作与告诉立案工作联系密切,笔者建议将告诉立案工作从告申庭分离出来,与信访接待室合并在一起,设置接待立案处或接待立案室,以加强法院的告诉立案工作,保障公民的诉权,做到立、审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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