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银行业发展的新潮流与我国的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银行业论文,新潮流论文,我国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9年5月和7月,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相继通过了一项名为《金融现代化法案》,提议终止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分业经营。尽管这项议案还有待美国国会专门委员会的审核以及总统的批准,但这项议案在两院通过这一事实足以表明,美国金融制度的改革在进一步加快。这项重大改革不仅会对美国金融制度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而且也将使整个国际银行发生重大转折,全能银行将成为国际银行业发展的大趋势。国际银行业已经出现的这一重大变化,对我国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发展全能银行已成为国际银行业的潮流
1.国际银行业的发展趋势。19世纪中叶,德国、美国等国在工业化的过程中,都出现了全能银行即全面经营各种金融业务的银行。全能银行以联邦德国最为典型,可以提供几乎所有的银行和金融服务,如贷款、存款、证券、支付清算、外汇、代理保险、租赁与咨询等业务。
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经济与金融大危机爆发后,许多经济学家将危机发生的重要根源归咎于全能银行制度,他们认为,由于全能银行将大量的资金投放在长期性证券交易上,从而使其在金融危机时陷于严重资金短缺的困境之中,最终不得不破产倒闭。在1929-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中,美国有近万家银行倒闭,为了防止银行危机的再度发生,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的银行法即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严格禁止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尤其是证券的承销和自营买卖业务,而且也禁止商业银行与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联营或人员相互兼职。此后英国、日本等国也纷纷效仿,实行了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分离银行制度。
80年代以来,国际银行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时期。在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冲击之下,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监管逐步放松,各种金融机构之间业务相互交叉与渗透不断加剧。历史似乎是在按照螺旋型的轨迹发展,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的银行业又逐渐向全能银行演变。从1987年开始,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先后批准了一些银行持股公司经营证券业务,1989年又批准花旗等五大银行直接包销企业债券和股票,从而使美国商业银行向全能银行方向转变迈出重要的一步。
进入90年代以后,美国商业银行向全能银行发展进一步加快。1991年美国通过了《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允许商业银行持有相当于其自有资本100%的普通股和优先股,这就表明长期以来限制商业银行与工商业相互渗透的禁区已被突破。1994年美国又通过了《1994年跨州银行法》,允许商业银行可充当保险和退休基金的经纪人,从而意味着对商业银行涉足保险业的限制也被突破。1998年4月美国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合并,合并后的花旗集团将花旗银行的业务与旅行者的投资、保险业务集于一身,成为全球最大的金融服务公司。
全能银行的迅速发展有其内在的必然性:首先,激烈的市场竞争促使各金融机构努力拓宽自己的服务领域和提供便捷的服务手段,各金融机构有实现相互融合的强烈动机,现代通讯和计算机技术的高速发展为这一融合以及通过融合降低成本提供了技术保障;其次,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市场融资出现了“脱媒”现象,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已无法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新需求,对此作为金融市场主体的商业银行必然作出相应的调整;再次,金融创新的发展为突破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提供了可能,商业银行在负债结构和资产配置方面越来越多地依靠资本市场工具,而投资银行也日益向商业银行业务渗透,金融创新使两者的业务界限逐渐消失。
美国之所以加快了商业银行向全能银行转变的步伐,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美国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越来越多地受到来自欧洲和日本银行的竞争压力。进入90年代以后,西欧和日本等国的商业银行已经突破传统的分业界限,业务范围向投资、保险等领域扩展,全能银行的综合化趋势日益明显。例如,欧共体曾于1992年颁布第二号银行指令,决定在欧共体范围内全面推广全能银行和分行制。日本在1996年底推出了名为“大爆炸”的金融业改革计划,该计划决定在已准许部分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基础上,继续推进日本银行业向全能银行过渡,计划在2001年前全面实现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相互交叉经营彼此的业务。
1999年5月和7月1日,《金融现代化法案》的通过,足以表明,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美国商业银行向全能银行发展已是大势所趋。
2.全能银行的优势。当年在美国全面否定全能银行的同时,德国的调查则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认为对全能银行导致银行危机的指责是没有根据的,因此德国仍然坚持全能银行制度。此后,在1975年至1979年间,由联邦德国政府组织的专家组对全能银行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检查,认为没有理由对现行的全能银行制度进行根本改变,并建议应继续发展这一制度。历史和实践都充分证明,全能银行对于以后联邦德国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根据德意志银行高级经济学家特洛文博士的研究,全能银行制度无论是对客户和银行,还是对经济发展都是非常有利的。(注:甘培根:《外国金融制度与业务参考资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61-162页。)特洛文将全能银行的优势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全能银行可为客户提供最佳服务。全能银行具有能为客户提供全面金融服务的特点,客户在一家银行就可以享受到最广泛的金融服务,而不必与多家经营内容不同的银行打交道,同时客户还可以利用全能银行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来选择最佳的投资机会,从而不仅有利于节约时间、减少费用,而且也有利于增加收益。
其次,全能银行可使银企关系更为密切。全能银行通过全面的金融服务,使客户与银行之间更加相互了解,加强了双方的联系,有利于巩固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关系。
再次,全能银行促进储蓄的发展。全能银行能够通过其众多的分支机构为广大的客户提供多种形式的储蓄机会,特别是为其提供可作为投资的各种证券,使每家全能银行都能与成千上万的储户紧密联系在一起,从而使全能银行更好地充当储蓄与投资者的中介人。
最后,全能银行具有“内在稳定”的特征,有利于降低金融风险。由于全能银行的业务多样化,银行的一部分业务亏损可由其他部分业务活动的盈利来补偿,这就可以降低银行风险,使银行经营更加稳健,有利于整个银行体系保持稳定。全能银行不仅可以利用内部补偿机制来稳定银行的利润收入,而且还可以通过这一机制增加向客户提供最客观的可行性建议的机会。
3.对全能银行导致危机观点的重新认识。尽管分离银行制度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被众多西方国家所采纳,但是对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质疑和抨击却从未停止。其中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经济学家怀特在1986年的一项研究,该研究结果认为“1933年银行法是对一系列确实存在的但被曲解问题的过激反应,这些问题实际上只涉及数目相当小的一部分银行。”这是因为,美国在1930年至1934年间宣告破产的银行占当时银行总数的26.3%,但其中207家从事证券业务的银行中仅有15家破产,所占比重仅为7.2%,远远低于其他银行的破产的比例。即使从破产的这15家从事证券业务的银行来看,从事证券业务也并非其破产的主要原因,因为它们在证券业务上的投资仅占其总资产的很小部分,通常都在10%以下,而且这些投资的总额如果与美国银行业资产总额相比,简直是微不足道。显而易见,把商业银行参与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活动作为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中金融体系崩溃的根本原因,说服力似乎不足,所谓全能银行导致危机的说法可能是一种误导。(注:刘筱琳:《美国“银证分业”法律制度研究》,《南开经济研究》,1999年第2期。)
二、发展全能银行是我国商业银行的必然选择
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商业银行向全能银行转变的步伐需要加快,这是我国商业银行为适应国际金融市场竞争、应对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商业银行在我国国民经济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情况下,为了自身发展和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发展全能银行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发展全能银行是增强我国商业银行竞争力的需要。与西方主要国家全能银行的业务范围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局限在相当狭小的范围之内。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是:(1)一般商业银行业务(存款、贷款、结算、票据贴现等);(2)部分投资银行业务(限于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等);(3)部分保险业务(限于代理保险业务);(4)外汇业务;(5)国际银团贷款。西方全能银行的业务范围是:(1)一般商业银行业务(存款、贷款、结算、票据贴现等);(2)投资银行业务;(3)对工商企业持股;(4)证券经纪业;(5)信托业务;(6)租赁业务;(7)保险业务;(8)财务顾问与咨询服务;(9)外汇业务;(10)国际银团贷款;(11)旅游和广告服务等。业务范围存在的局限性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盈利能力的提高,这种状况必然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竞争力的提高。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力来看,不仅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根本无力与西方全能银行进行竞争,甚至在国内金融市场上也难以应付由于外资银行进入而造成的竞争压力和冲击。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战略有必要根据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进行调整,认真研究和探讨向全能银行转变。
注:①表中财务数据除中国建设银行与中国农业银行为1997年12月的数据外,其余均为1998年12月的数据;②按一级资本排列名次;③资本资产率=资本/资产×100%,资本收益率=税前利润/资本×100%,资产回报率=税前利润/资产×100%;④排名分别指在世界1000家和在本国的排名,例如6/1指在世界1000家的排名为第6名、在本国的排名为第1名。
资料来源:The Banker,July 1999,Top 1000 World Banks.
2.发展全能银行有助于降低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长期以来,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单一,信贷资产在总资产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证券资产与其他资产所占比重很小。从目前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总资产的结构来看,信贷资产、投资与证券类资产、其他资产的比例大约为77:3:20,而且在信贷资产中有70%左右投向了国有企业。显而易见,这种资产结构存在着较大的风险,特别是在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尚未完全走出困境的情况下,导致了国有商业银行经营中的风险剧增、经营效益下降,使国有商业银行处于高风险运行之中。与西方主要国家的全能银行相比,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令人担忧,在资金实力和盈利能力方面都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参见表1。这种状况,极大地影响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近年来,尽管我国国有商业在不断深化改革,严格管理,竭尽全力全面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但财务状况并没有得到明显的改善,究其原因有多种因素的影响,而我国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狭小则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对我国商业银行来说,扩大业务领域不失为改善财务状况的一条有效途径,由于全能银行的业务多样化,使其具有内在稳定的特征,可利用内部补偿机制来稳定银行的利润收入,因而发展全能银行对于改善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减少我国金融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发展全能银行有利于促进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努力实现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国有企业重组作为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要按照市场经济对资源优化配置的要求,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调整企业的各种资源,使处于困境的国有企业重新产生活力。国有企业重组的具体形式可包括扩股融资、债务重组、收购兼并、售股变现、外资注入、破产清算等。国有商业银行支持国有企业重组,重点在于为国有企业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和提供多方面的金融服务以满足企业重组对银行多方面的要求,这就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新的更高的要求:需要国有商业银行为国有企业重组提供全方位、多功能的金融服务,为国有企业重组扫清金融方面的障碍;要求国有商业银行充分发挥其信贷与结算杠杆的作用,支持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要求国有商业银行通过优化贷款增量,促进国有企业盘活存量,提高资产质量,优化资本结构,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如果以全能银行的身份参与国有企业重组也有利于国有商业银行提高资产质量和经济效益。国有商业银行可通过参与企业重组来盘活一部分沉淀的信贷资产,同时,通过参与企业重组,掌握企业资产状况,调整结构,减少贷款损失。
由于国有企业重组主要通过资本市场来完成,但受现行商业银行法的限制,国有商业银行无法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充分发挥促进国有企业重组的作用。因此,修改商业银行法的有关条文,放宽对国有商业银行参与资本市场活动的限制、放宽对国有商业银行直接投资和参与企业管理的限制,已成为当务之急。理由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党的十五大之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这与在制定商业银行法当时的情况相比,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为了适应形势的变化,有必要对商业银行法的有关条文内容进行调整和修订;二是由单一的商业银行向全能银行转变已成为国际银行业改革的趋势。
4.资本市场的发展要求商业银行向全能银行转变。90年代以来我国资本市场迅速发展,到1999年7月中旬,上市公司总数已突破900家,市价总值达到2.85万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三分之一左右。以直接融资为特征的资本市场的发展,必然凭借其较高的资产收益和便利的融资条件,与商业银行争夺金融资源,从而对商业银行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产生重要影响。(注:蒋清海:《机遇与挑战:资本市场发展对商业银行的冲击》,《经济工作者学习资料》,1999年第5期。)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造成银行资金分流。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投资渠道日益多元化,必然导致储蓄存款向资本市场分流。据测算,储蓄存款的增长变化与股市资金增长变化呈现0.85的高度负相关关系,因此商业银行储蓄存款增速减缓的趋势不可逆转。
第二,银行信贷资产增长速度减缓。资本市场的发展改变了传统的融资结构和方式,由过去单纯依靠银行贷款转变为银行贷款和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相结合,从而必然冲击银行现有的资产业务规模。
第三,导致银行资产结构失衡。资本市场的发展使企业融资渠道多元化,企业的中长期资本需求多利用直接融资渠道以降低融资成本,从而对商业银行的中长期信贷需求减少,这种状况导致商业银行资产的期限结构逐渐向短期资产集中。随着资本市场发展,许多优势企业可直接进入资本市场融资,这种状况导致商业银行资产的客户结构逐渐向劣势企业即规模较小、实力较弱、信誉较差的客户集中。
第四,商业银行获利空间趋于缩小,风险增加。资本市场的发展对商业银行的负债规模、资产规模与结构产生的影响,必然导致商业银行利润总水平的下降。另外,资本市场的发展加剧了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必然导致商业银行成本增加、利润减少。利润的减少使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下降。商业银行要适应市场的变化,应对资本市场发展对商业银行造成的冲击,就必须调整经营战略,向全能银行发展。
三、我国发展全能银行的战略选择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分离银行制度。我国之所以采用这种制度,主要原因在于减少信用扩张风险,防止资金过多流向证券和房地产等部门而助长投机,导致经济秩序紊乱,显然这对于保证商业银行的规范运作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都是十分必要的。但是,无庸置疑,这种分业只是阶段性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从总体上来看,实施全能银行的基本条件是:首先,商业银行具有良好的行为规范,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商业银行的基本经营目标,但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兼顾安全性和流动性,商业银行要将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三条原则作为其经营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其次,健全的市场机制,不仅有完善的市场主体和市场体系、市场信号能够灵敏及时地反映市场供求状况,而且拥有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再次,完善的法律环境,拥有健全的法制体系,从法律上来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第四,强有力的宏观金融调控能力和有效的金融监管。
从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近年来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而且在继续深化,在建立现代金融体系、现代金融制度和良好的金融秩序方面取得了一系列重要进展。例如商业银行加强了内控制度的建设,建立和完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贷款审贷分离和贷款抵押担保制度,以及信贷资产质量管理责任制等,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已进入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证券市场也逐步进入规范发展阶段,我国对宏观经济金融调控的能力和金融监管能力也在不断提高。从实施全能银行的基本条件来看,尽管我国仍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但正在按照基本条件的要求去努力,而且在许多方面已经接近基本条件的要求。尽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还不可能普遍推行全能银行,但并不意味着我国商业银行在发展全能银行方面无所作为。从总体上来看,我国商业银行向全能银行发展的进程可分为三个阶段:
1.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拓展商业银行业务。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这就明确界定了不允许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内容。同时,商业银行法第3条中则规定了允许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和部分保险业务。根据这些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拓展商业银行业务:
首先,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仅限于商业银行的境内业务,而并没有对我国商业银行在境外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保险业务以及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加以限制,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完全可以在境外发展全能银行业务。
其次,我国现行商业银行法直接允许商业银行从事部分投资银行业务和部分保险业务,如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代理保险业务等。其实,这些业务目前商业银行已在开展,问题在于:一是如何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二是如何通过开展这些业务进一步优化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例如通过增加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的持有量,使目前商业银行普遍存在的贷款型资产结构得到改善,以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并且增加收益。
再次,我国现行商业银行法不允许商业银行从事股票业务,但并没有限制商业银行从事与资本市场有关的中间业务,特别是在当前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领域发展空间有限的情况下,积极推进金融创新,注重发展与资本市场有关的中间业务大有可为:一是有关企业并购的业务,如帮助企业选择目标企业、企业诊断和评级、制定兼并战略、设计企业产权结构、制定并购价格、筹集并购资金、分销企业债券等等;二是有关客户理财的业务,如涉及个人理财和公司理财的咨询服务;三是有关项目融资的业务,如项目的评估以及资金安排等;四是有关资金结算与清算的业务,如为券商资金往来提供清算、代理股票发行市场申购款的收缴与结算等;五是有关基金资产管理业务,如基金托管业务、基金资产的投资管理业务等。
2.选择试点逐步推进全能银行:(1)全能银行试点的选择。近年来西方主要国家,特别是美国渐放松商业银行参与证券和保险业经营的限制,这种状况对我国商业银行海外行的业务产生了严重的影响。我国商业银行如果不能适应这一发展趋势将难以在国际金融市场立足。同时,在我国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的情况下,如果外资全能银行进入我国市场,必然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发展形成严重的挑战。有鉴于此,我国必须从现在开始着手考虑按全能银行方向推进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并据此完善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由于形势紧迫,我国商业银行向全能银行的转换决不可以等到基本条件完全成熟之后才开始,否则就会贻误时机,使我国商业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我国对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一些规定有必要根据当前国际经济和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进行调整。我们认为,我国应当选择一些有条件的商业银行为试点来进行探索,逐步推进全能银行。从我国商业银行的整体情况来看,选择中国银行较为适宜,这是因为:
首先,中国银行是我国海外业务量最大的商业银行。由于受总行业务范围的限制,中国海外分行的业务也是以传统的存款、信贷和结算业务为主,业务品种单一,收入以利差收入为主,加上受机构网点限制,使其在与当地银行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
其次,中国银行发展面临的竞争压力最大,同时中国银行比较早地就参与到国际市场,对国际市场的运作有较多的了解,中国银行拥有的设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中银国际控股公司即中银国际,已经具有一定的国际投资银行的经验。
再次,中国银行自身及各所属机构运作规范,形成了较为健全和完善的自我约束体制和约束体系,比较容易实行监管。
(2)全能银行试点的操作要点:第一,放开对中国银行海外业务范围的限制,允许其一些重点中心分行组建投资银行机构,特别是可以通过在当地收购兼并投资银行,开办全能银行业务,这样更利于融入当地社会,直接参与对当地市场的占有。
第二,允许中银国际在国内开办业务。允许中国银行所属投资银行机构在国内市场收购、兼并证券机构,逐步形成相对完整机构网络体系。
第三,中国银行开展全能银行试点后,海外业务可以统一规划和运作,中国银行根据业务发展特点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中国人民银行按审慎原则对中国银行有关人事资格、风险控制制度以及由此引起的各种必要的监管指标进行统一监管。
第四,对中国银行全能银行业务经营的监控,在初始阶段,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两种业务实行帐目分开,在总行分别由不同的行长负责两种业务的经营,成立两套独立的风险控制体系,建立系统内垂直管理。地方分支机构也实行帐目相互分立,防止银行存款在机构内流入股市和中国银行系统利用其资金优势操纵市场。
第五,对中国银行系统的监管,在试点阶段,原则上两种业务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两个机构各自行使监管职能。在整个系统风险控制日趋完善和监管机构监管能力提高,可以相互协调配合的情况下,逐渐向中国银行集团的统一监管过渡。制订统一的安全指标,将对中国银行系统的监管纳入严密协调的一体化框架中。
第六,在我国金融市场没有完全开放的情况下,可以限制外国金融机构以全能银行的身份在我国经营,以利于我国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在一定程度的保护下寻求发展,逐步规范。
3.全面转向全能银行。随着实施全能银行基本条件的成熟,我国商业银行终将走向全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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