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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730(2012)08-0072-08
兴起于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政府绩效评估(government performance evaluation),已经被我国地方政府管理普遍借鉴。所谓政府绩效评估就是根据统一评估指标和标准,按照一定的程序,通过定量定性对比分析,对某评估对象(政府或政府部门)一定时期间的业绩做出客观、公正和准确的综合评判的过程。①政府部门传统的考评方式,不论是上级对下级的考评,平级部门之间、同事之间的互评,还是自评等,都属于内部评估,其评估结果的公正、客观性容易受到质疑。相比较之下,由与政府部门利益不相关的组织,即“第三方”作为评估主体,主持对政府工作的评估,能够以其特有的独立性、专业性、权威性、组织性,从而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如果政府评估工作追求客观性、公正性,以及对政府改革的促进作用,那么政府委托“第三方”评估(以下简称委托评估)应该是一种理智的选择。英国著名的“雷纳评审”(Rayne scrutiny program)就是典型的委托评估。不过从各国委托评估的实践来看,不同国家的委托评估实际各有特点。比较不同国家委托评估中评估主体地位的独立性、法制性,评估工作的专业性、权威性、制度性等方面的异同,可以为完善我国的委托评估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几种不同形式的政府委托评估模式
(一)美国地方政府与NGO合作的评估模式
美国地方政府的委托评估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由于受国内外各种因素的影响,美国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度不断下降,出现“信任赤字”。在民众眼里,政府是个没有透明度、使纳税人糊涂的“黑箱子”,政府面临着改革的巨大压力。克林顿政府在1993颁布了《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用以指导联邦政府及州政府开展政府改革。②一些专业机构和民间机构参与到地方政府绩效评估中来。③经过实践探索,这种政府与专业NGO合作的评估方式,极大地推进了政府工作改革,其作用得到了政府和民众的普遍关注和认可。
专业NGO“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The Government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by The Financial Accounting Foundation,简称GASB)参与地方政府绩效评估,是一种比较有代表性的政府评估形式。GASB成立于1984年,是由美国财务会计基金会资助成立的专业NGO。该委员会成立的初衷,是为了建立和提升州和地方政府的会计报告标准,向公众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使审计员通过会计报告了解地方政府的绩效表现。
GASB构建了自己的绩效评价通用框架模型。在这个模型中,评估机构明确规定了在绩效评估过程中,或者发布绩效报告时必须涉及的基本方面。绩效评估通用框架模型通常随着评估主体的确定而确定。GASB会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在通用框架模型的基础上设计出更符合本地特色的绩效测量工具。政府绩效指示器模型(Government Performance Indicators),就是由GASB开发,并在《服务成果与业绩》报告中使用的有代表性的通用框架模型。
这个模型从五个方面衡量政府的绩效水平:输入指示器、输出指示器、成果指示器、有效性指示器和其他影响因素,每个方面都通过具体的数字来反映政府的绩效水平,并附明确的含义说明。如图1所示。
评估结果的反馈程度往往会直接影响到下一轮评价的开展,因此美国地方政府很重视对绩效评估结果的反馈。评估机构在公布评估报告的同时会提供多种渠道来收集公众意见,比如开通热线电话、提供专门邮箱、组织开展意见征询会等。与此同时,公众本身提供建议的积极性也非常高,许多社区都会自发地组织专门会议讨论评估报告,从而为本地区政府改进工作绩效献计献策。这种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评估结果的反馈效果。
图1 政府绩效指示器模型
资料来源:马佳铮、包国宪:《美国地方政府绩效评价实践进展评述》,《理论与改革》,2010年第4期。
GASB既和州政府合作,也和地方政府合作。它定期在网站上发布名为《服务成果与业绩》(Service Efforts and Accomplishments,简称SEA)的政府绩效报告,让被评估政府辖区的公民了解政府投入了些什么,自己获得了哪些服务,这些服务的效果如何等等。如果出现投入和收入明显不平衡,那就是政府的失职。因此政府可通过SEA报告反映的信息改进工作。
美国地方政府委托评估的结果最终都会以评估报告的形式对外公布。在美国,地方政府公布绩效评估结果的主要途径是通过互联网发布绩效评估报告全文。任何团体和个人都可以从有关机构的网站上下载现有年份的绩效评估报告。此外,评估报告还会配以详细的说明,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使用该报告。这种评估结果公开的方式有利于政府绩效信息的广泛传播,同时也建立了大范围的外部监督群体,从而为横向对比不同地区政府绩效水平差异,纵向了解本地区政府绩效水平的变化发展提供了条件和可能。
美国地方政府委托评估的模式表现出以下优点:第一,非政府组织及公众充当主要角色。这种外部机构主导绩效评估的形式,为评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提供了有力保障。媒体及公众的参与也对评估活动给予必要监督。这种多方共同参与的评估模式是美国地方政府委托评估的典型特征。第二,注重绩效测量。许多评估机构和地方政府都致力于开发准确有效的绩效测量工具,从而保证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政府绩效水平,确保对政府绩效进行准确地测量。第三,评估结果与预算挂钩。这一做法为政府绩效评估的长期持续提供了制度性保障,有效减少了评估活动中断或评估结果使用不足的情况。
(二)澳大利亚委托非法定政府咨询机构评估的模式
20世纪80年代以后,澳大利亚政府的开支连年上涨,财政受到高额赤字的困扰,民众对政府角色、政府工作的有效性提出严重质问。为了摆脱这种困境,提高财政预算的透明度,澳大利亚政府开始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如在澳大利亚人口和GDP均居全国第一的新南威尔士州(New South Wales),就是政府和非法定政府咨询机构合作开展政府绩效评估的。
在新南威尔士州,专门负责对政府部门进行绩效评估的机构是“政府部门财政支出和服务质量评议会”(Council on the Cost and Quality of Government)简称CCQG。该机构的前身是根据“1995年公共部门改善管理法案”成立的法定机构“政府部门财政支出评议会”(Council on the Cost of Government)。“政府部门财政支出评议会”的任务是对政府部门工作效益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2002年, CCQG更为现名,并转变性质为非法定的政府咨询机构,由州政府行政首脑(总理)来决定评议会的任期。“CCQG的工作职能一直体现在两个方面:推行政府部门绩效评估工作和出版政府部门改进服务与工作成效政策报告”④。
CCQG虽然是非法定的政府咨询机构,但是它也不同于一般的民间机构。它有地方政府支持工作的背景,且成员中也有政府官员。CCQG的成员中,有1/3是来自非政府部门的高级顾问,其余则是政府有关部门的部长级官员。CCQG总人数保持在11人左右。CCQG主席是由州总理任命的非政府部门的专家,主席对州总理负责。根据循环评估的原则,CCQG每年评估3~5个政府部门,每个部门的评估时间为4~6个月。CCQG通过组建一对一项目工作组的形式开展具体的评估工作。即每年按照评估对象的数量,组建若干个评估项目领导委员会(Steering Committee),每个项目领导委员会负责一个政府部门的评估工作。项目领导委员会下设评估工作组(Review Team),承担具体的工作任务。工作组组长由来自其他政府部门(非评估部门)的高级官员担任。项目领导委员会主席由 CCQG专家担任,其他委员从政府有关部门抽调,被评估部门的主要负责人(CEO)是项目领导委员会的委员。项目领导委员会主席按照既定的评估原则和工作程序领导本项目组的评估工作,其他委员从专业工作角度完成评估任务,被评估部门的CEO配合评估工作保证评估的顺利开展。在评估任务完成以后,项目领导委员会和工作组就自动解散。
CCQG从战略政策和管理运作两大部分,对被评政府的工作效率及效果进行评估。战略政策主要是针对外部情况,要求政府对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做出合适的反应,其评估内容包括:环境、固定服务对象、其他利益群体、法规和政策、政府服务、战略计划6个方面;管理运作则主要是针对内部情况,要求政府部门要健全自身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其评估内容包括文化、信息沟通、组织结构、人力资源、管理过程及管理系统、控制方法6个方面。CCQG的绩效评估程序分为确定评估对象、制定评估计划、开展评估工作、呈交评估报告、改进工作方案和监督执行六个阶段,要求从确定评估对象以后,每一个阶段都要体现出相应的工作结果,以确定评估工作的进程,确保实现评估目的。⑤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政府委托CCQG评估的模式表现出以下优点:第一,委托非法定政府咨询机构评估,大大节约了评估工作成本。CCQG除了聘请的非政府部门专家外,具体工作人员都是从政府相关部门抽调,这种没有固定工作人员的工作方式体现了精简高效的原则。第二,采取项目工作组的组织结构形式和工作合作原则开展评估工作,使得非政府部门评估机构既保持独立性,又有实际工作中所需的权威。第三,政府部门与 CCQG固定合作,既树立了CCQG的权威,又保证了评估工作的专业质量。第四,被评估部门负责人参与评估工作,使评估工作能够顺利推进,也便于被评估单位与评估小组的工作配合。第五,抽调参与评估工作的政府部门人员,通过在评估工作中学习、借鉴被评对象的工作经验,也会促进自己所在部门的工作绩效提高。
(三)韩国政府委托专业民间组织评估的模式
韩国的政府委托评估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金大中政府时期。当时韩国政府在国内主要面临两方面的压力:一是选民对民选政府的民主诉求压力,二是1997年金融危机造成的经济压力。为了回应选民和应对金融危机,也为了适应全球化、信息化给政府管理带来的巨大挑战,韩国政府启动了新一轮的行政改革,目标是建立一个以市场为导向,以顾客为中心,廉洁、高效的政府。为了实现这个改革目标,金大中在行政改革中完善和强化了政府绩效评估机制。把政府绩效评估工作委托给专业的民间组织——政府经营诊断委员会完成,就是其中一项主要措施⑥。
韩国的政府经营诊断委员会,是一个专门为评估政府绩效成立的民间评估机构。从人员构成上看,该委员会由研究机构和大学的经济学、法学、政治学、行政学专家组成,是独立于政府的。但是从其工作看,这个评估机构又不是完全独立的“第三方”,是政府的专门委托评估机构。该委员会的工作直接受政府领导,并需要向政府负责,而且他们的评估工作地位和评估成果运用的权威性都由国家法律保障。韩国2000年颁布实施的《政府绩效评估框架法案》(Framework Act on Government Performance Evaluation)中明确规定,政府经营诊断委员会的负责人,应当向总统报告其对地方政府及特别事务进行绩效评估的结果。而对评估结果中所反映的政府职责需要改正的地方,总统也将责成相关机构负责人进行改正。被评估机构负责人还必须在指定期限内制定整改计划,实现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告给总统。政府也会定期召开绩效评估通报会,通报绩效评估结果及对结果的处理情况,同时也会向国民大会提交绩效评估结果年度报告。政府会对绩效突出的部门和个人予以奖励,比如预算支持、优先考虑晋升等。
政府经营诊断委员会的工作主要有:一是统一负责对绩效评估指标的开发,包括经营战略指标的设计和经营成果测定办法的设计;二是对政府各部门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并就政府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创新提出相关建议。该委员会分成若干个小组,并在各部门设立办公机构,围绕行政改革对政府各个部门工作绩效进行调查和诊断。
政府经营诊断委员会还配合政府改革,建立了一种新的评估机制——制度评估。制度评估是监督、分析和评估政府政策的实施情况及效果,评估政府及其代理机构的政策执行力,以及评估公民对政府服务满意度的机制。制度评估的内容包括:政府政策、政策实施能力以及公民满意度三个方面⑦。对政府政策评估的内容包括:政策自身的完备程度、政策实施的正确程度,以及政策结果的有效性。政策实施能力评估的重点是评估政府是否有能力更新机构事务以满足实施政策的需要,包括是否有能力反对腐败,是否有能力实现政府所需知识,以及是否具备评估政策和正确运用评估政策结果的能力。公民满意度评估的主要包括:民众是否认为政府可接近;公民办事是否方便;政府部门处理事务是否快速准确;公共设施是否便利;对民众的诉求反应是否及时;事务处理是否公平等。对政府政策、政策实施能力及公民满意度这三方面的评估,政府经营诊断委员会分别制定了具体的评估指标和标准。
韩国政府委托专业民间组织评估的模式,对推动韩国的政府绩效评估和行政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方面,政府委托民间专业组织评估,有利于提高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可接受性。另一方面,有助于政府树立起顾客导向的服务理念。此外,将专家的理论知识与政府实践经验紧密结合,还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公共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美澳韩三国政府委托评估模式比较
从一般意义上来说,政府绩效评估采取由政府部门之外的专业组织作为评估主体的外部评估形式是相对科学的。评估主体的“第三方”地位可以保证评估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加之评估主体的专业性,又可以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⑧。这也是“第三方”评估能够很快被各国政府实行的原因。但是我们比较美国的地方政府与NGO合作的评估模式、澳大利亚地方政府委托非法定政府咨询机构评估的模式、韩国政府委托专业民间组织评估的模式又可以看到,三种委托评估模式在评估主体的独立性、评估的专业程度、评估结果对于促进政府部门改革的权威性等方面有所不同,其各具优势与不足。
(一)评估主体的独立性比较
政府委托外部机构评估,主要是为了避免内部评估,即上级对下级的评估,各个部门的互评,或者自评等评估形式,因为内部评估难以避免主观印象、长官意志、利益纠葛等因素的影响。评估主体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十分重要。前述三类模式中,美国的GASB是公益性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和被评机构无任何利益关系。他们这种相对独立、超脱的地位有利于他们完全客观、公正地评价政府的工作。相比较之下,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 CCQG和韩国的政府经营诊断委员会的独立性稍次。CCQG的主席是由州总理任命的,也因此需要向州总理负责,CCQG成员中甚至还有政府官员。但是,CCQG的主席并不在政府部门任职,这个评估机构在组织上也与地方政府无隶属关系,因此可以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韩国政府经营诊断委员会的前身是法定机构,至今该组织的工作还是由总统直接过问,对总统负责。工作中,该委员会分成若干个小组,在被评的政府各部门设立办公机构,围绕行政改革对政府各个部门工作绩效进行调查和诊断,政府也通过颁布专门法律保证该委员会的地位和评估结果的运用。
(二)评估主体的专业性比较
评估主体的专业性,是评估工作专业性展开和取得专业性评估结果的保证。绩效评估专业技术性很强,所以委托或聘请专业组织或委托高校、科研院所的相关人员专门组成评估机构来进行就很有必要。美国GASB是专业组织,他们构建了专门的绩效评价通用框架模型。本文介绍的政府绩效指示器模型即是一个有代表性的通用模型。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CCQG也是由各个方面的专家组成,他们从战略政策和管理运作两大部分、12个方面,对被评政府机构的工作效率及效果进行评估。韩国的政府经营诊断委员会也都是由专业人士组成的评估机构。他们制定了评估的指标和标准,从政府政策、政策实施能力以及公民满意度三个方面,分别对政府工作进行评估。正是这些评估主体的专业技术能力,使他们能够拿出令人信服的评估结果。
(三)委托评估的权威性比较
委托评估的权威性,在很大程度上来自其地位的法定性。这三个国家的非政府机构评估都能得到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是因为他们的评估地位有法律依据。美国的克林顿政府在1993就颁布了《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用以指导联邦政府及州政府开展绩效评估工作。所以,GASB虽然是完全的非政府组织,但是凭借其自身的公益性、专业性地位,以及工作的公开性、规范性,评估政府机构绩效具备了高度的权威性,政府对评估结果也高度认同。在澳大利亚,CCQG的前身是根据1995年的《公共部门改善管理法案》成立的法定机构“政府部门财政支出评议会”。加之CCQG的成员中有政府成员,所以评估主体有足够的权威。韩国的政府经营诊断委员会是非政府组织,但是该组织的地位、作用等都是由韩国政府政策协调办公室颁布实施的《政府绩效评估框架法案》保证的,实际是准行政部门,所以即便是在这些非政府组织发展已经普遍比较成熟的国家,也不是任意一个非政府组织都可以获得评估政府机构绩效的权威地位的。
(四)评估结果的有效性比较
评估结果的有效性最终表现为能够推进政府改革。评估模式是否有效的判断依据,不是评估本身,而是评估结果的运用,即评估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促进政府改进和完善工作。从这个方面看,三种模式都能有效促进政府改革。美国地方政府很重视GASB对政府评估的结果。评估机构在网络上公布评估报告以后,政府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公众的意见,比如开通热线电话、提供专门邮箱、组织开展意见征询会等。与此同时,公众提供建议的积极性也非常高,许多社区都会自发地组织专门会议讨论评估报告,从而为本地区政府改进工作绩效献计献策。这种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评估结果的反馈效果。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评估主体CCQG,因为成员中就有政府官员,所以评估结果的使用更有保证。CCQG会在评估中针对被评估部门的绩效表现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被评估部门根据评估报告提出改进工作计划,定出具体落实方案。政府行政改革评估局负责监督被评估部门改进工作的进程及效果,并向CCQG、内阁预算委员会和总理汇报。韩国政府经营诊断委员会评估结果的运用是由《政府绩效评估框架法案》明确规定的,评估结果中所反映的政府职责需要改正的地方,总统将责成相关机构负责人进行改正。相关机构负责人则必须在指定期限内制定整改计划,予以改正并将改正结果报告给总统。对于需要采取预算措施的项目,总理将会通知预算部长及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责令这些机关负责人在预算中尽可能地反映绩效评估的结果。政府也会定期召开绩效评估通报会,通报绩效评估结果及对结果的处理情况,同时也会向国民大会提交绩效评估结果年度报告。政府会对绩效突出的部门和个人予以奖励,比如预算支持、优先考虑晋升等。
(五)评估工作的制度化比较
评估工作制度化实行,保证了政府改革的持续推进。我们看到这三个国家的委托评估都是持续开展的。美国地方政府很重视对绩效评估结果的反馈,评估结果的反馈情况会直接影响下一轮评估工作。也就是通过评估反映的问题,如果没有很好地解决,就会影响到下一轮评估的结论,从而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在澳大利亚和韩国的评估模式中,评估都是以相关的法律为依据开展的,所以评估的制度化实施是有法律保障的。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评估,CCQG根据循环评估的原则,每年对3~5个政府部门进行评估,对每个部门的评估,也是严格按照既定的工作程序开展的。他们的评估程序主要包括六个阶段,即确定评估对象、制定评估计划、开展评估工作、呈交评估报告、改进工作方案和监督执行,全部的时间为4~6个月。韩国的政府经营诊断委员不仅制定了完善的评估程序,创新出“制度评估”的机制,而且相关法案还将提交绩效评估年度报告列入年度国民大会议程。正是这样一轮一轮的评估,推动了政府一步一步的改革。
(六)委托评估的成本比较
委托评估是降低政府评估成本的较好选择。评估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评估工作本身也是需要计算成本的。美国作为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也比较成熟,所以政府评估与非政府组织合作成为很自然的选择,这种合作也可以使政府的成本降到最低。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CCQG和韩国政府经营诊断委员会虽然不是法人性质的非政府组织,但是他们的组建也都体现了精简的原则。CCQG除了聘请非政府部门专家外,没有固定工作人员,工作人员都是从政府相关部门抽调,在项目评估任务完成以后即自动解散,这种组织方式大大降低了评估成本。韩国政府经营诊断委员会的专家来自研究机构和大学,他们不是专职的,也不需要政府支付商业机构那样的高额费用。
三、国外模式对我国改进地方政府绩效管理的启示
在我国的政府绩效管理中,一些地方政府也探索实行了委托评估的形式,比如地方政府委托高校评估的“兰州模式”,委托商业公司评估的“武汉模式”、“杭州模式”、厦门“思明模式”等。但是这些委托评估形式多数都还不是真正的“模式”,因为它们的持续性、可复制性都还不够。另外,我国也有过一些完全的“第三方”评估政府绩效的先例,但是由于没有地方政府的背景,评估工作不仅在信息收集方面遇到很多困难,而且在推进政府改革方面也难有收效,这样就使政府评估的实际意义大打折扣。如何完善我国的政府绩效评估,美国、澳大利亚和韩国的委托评估可以给我们以有益的启示。
(一)政府委托评估是促进政府改革的有效形式
美澳韩三国的委托评估实践显示,尽管委托评估中评估主体的独立性不及完全的“第三方”评估,从而委托评估的客观、公正性也会不及完全的“独立第三方”评估,但是作为公共组织的政府,其绩效评估如果真的完全“独立”于政府之外,实际上对政府工作的影响力也就会降低。美国的GASB是非政府组织,完全独立于政府之外,但由于美国的NGO发展成熟,NGO组织自身的公信力比较强,所以他们的评估结果能得到政府认可。也正是由于政府和舆论都认可GASB的评估结果,GASB的评估才能够发挥促进政府改革的作用。而委托评估也可以凭借“政府”这个尚方宝剑,深入政府工作,不仅取得所需信息,也可以发现所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切实可行的改革建议。
(二)评估主体中的专家构成是保证评估专业性的核心
美澳韩三国的评估主体都是以专家为主。美国的GASB聘用长期从事政府绩效评估研究的专家。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CCQG的主席由非政府部门的专家担任,同时其成员中需保持1/3的非政府部门的专家人数,从而利于从专业角度指导绩效评估工作的展开。而作为韩国政府推进改革的智囊机构,韩国政府经营诊断委员会成员都是由来自大学和研究机构的政治学、经济学、行政学和法学专家构成。这些专业人员的参与大大提升了政府绩效评估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三)评估主体与政府保持一定的联系有利于提高评估的权威性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CCQG,由政府部门的部长级官员出任该机构成员,使CCQG与州政府保持了密切的联系。韩国政府经营诊断委员会的主席由总统直接任命,需要对总统负责,所以也和政府保持了联系。澳、韩模式的评估主体虽然独立性降低了一些,但是却能因此使评估体现政府的意图,并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凭借政府的权威,获取评估所需的信息,同时也取得被评单位对评估工作的支持,从而有利于提高评估的权威性。
(四)政府评估需要制度化开展才能有效促进政府改革
就绩效管理来说,评估只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评估本身不是目的,通过评估反映问题、改进工作才是最终的目的。或者说,绩效评估的有效性就是通过这样一轮一轮的评估、改进实现的。正因为这样的原因,如果评估只是偶尔为之,或者是一次性的,评估的真正作用就很难发挥了。我们看到,这三个国家的评估工作都是制度化的,而这个制度又是由政府的法律法规保障的。
(五)委托评估是政府评估的一种经济的选择
政府评估是政府工作的组成部分。所以政府评估也需要计算成本,不计成本的评估本身就是没有效率的。这三个国家的政府评估中,美国政府建立并畅通了多种公众建议渠道,包括直接使用非政府组织GASB的评估报告,实际是为政府节省了评估开支。而澳、韩模式中,委托评估机构的组建,都包含有经济的考虑。事实证明,委托评估也的确是比较可行的低成本评估形式。
注释:
①范柏乃:《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
②张强、朱立言:《美国联邦政府绩效评估的最新进展及启示》,《湘潭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
③马佳铮、包国宪:《美国地方政府绩效评价实践进展评述》,《理论与改革》,2010年第4期。
④宋涛:《从绩效评估标准看澳大利亚地方政府管理理念及特点》,《河南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
⑤宋涛:《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政府绩效评估》,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
⑥范柏乃、程宏伟、张莉:《韩国政府绩效评估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公共管理学报》,2006年2期。
⑦倪星:《美韩两国绩效评估的实践与方法》,《决策咨询》,2004年第6期。
⑧徐双敏:《政府绩效管理中的“第三方评估”模式及其完善》,《中国行政管理》,201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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