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利他主义的本质、类型和特征_动机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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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14)07-0079-06

       近几年“最美妈妈”、“最美婆婆”、“最美教师”、“最美司机”等“最美现象”发生之后,社会各界对以“最美现象”为代表的道德利他现象给予高度关注。正确理解道德利他现象的科学内涵,正确区分道德利他现象的层次和类型,深刻把握道德利他现象的基本特征,对于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治理道德领域中凸显的问题,培育优良的社会风尚,提升公民思想道德素质,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道德利他的本质

       在气象万千的自然界和纷繁复杂的社会领域,广泛存在着一种生命个体或群体作出有利于其他生命个体或群体存在和发展的反应或行为,这种现象就是利他现象。道德利他现象是各种利他现象之中的特殊存在,它作为人类的一种观念和行为,以其自身内在的独特规定性,从根本上区别于生物本能的利他、经济成本的利他、政治博弈的利他、心理倾向的利他等利他现象。

       其一,道德利他是行为主体所实施的彰显主体性的利他。利他现象,存在于人类世界,也存在于动物世界。一般意义上说,诸如蚂蚁的团结,鸳鸯的专一,蜜蜂的纪律,燕子的勤劳以及海豹的互助等等,都可称为利他现象。与人类相比,动物界所存在的利他现象只是利他的反应,而不是利他的行为,这种反应源于动物的本能,而不能体现动物的意志(实际上动物也没有真正的意志)。动物本能地维持着自身的生存,在此过程之中作出有利于其他同类的反应,只是对于环境的适应,而没有与环境构成实质性的关系。进一步说,即便动物种群内部客观存在着某种关系,但是它们却不能理性地认识这些关系。正如马克思所说:“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动物不对什么东西发生‘关系’,而且根本没有‘关系’;对于动物来说,它对他物的关系不是作为关系存在的。”[1](P81)也就是说,动物利他是动物个体或群体基于本能而不是基于对自身所处关系的理性认识而生成的,正是本能而非理性,因此,动物与动物之间以及动物与环境之间不存在也不可能构成主客体关系。发生在主客体关系之中并充分体现行为主体的主体性,是道德利他与动物利他的根本区别。道德利他发生在主客体关系之中,最突出地表现为道德利他的内容来自于各种主客体关系尤其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从关系的角度来说,道德利他就是行为主体认可并遵循集中体现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社会道德规范之后,充分发挥自身的主体性而产生的利于他者的观念以及实施的有利于他者的行为。作为道德利他的行为主体,是多元的,有可能是个体,也有可能是群体;有可能是狭义上的群体,即无组织性(自发地)的个体的集合,也有可能是广义上的群体,即有组织性(非自发地)的个体的集合。在这方面,动物世界则很少发生群体性的利他,更不会发生有组织性的群体利他。无论哪个层面的行为主体,其实施的利他行为都是基于对“他”与自身关系的深刻理解,都是处于主客体关系中有主观能动性的主体所产生的观念以及所实施的行为。因此说,道德利他作为一种具有主体性的利他现象,同动物本能的利他现象有着本质的不同。

       其二,道德利他是出于“自愿”或“志愿”的主动的利他。“自愿”主要是指个体或群体主动而非被迫地产生利于他者的观念或实施利于他者的行为,而“志愿”则主要是指个体或群体有愿望并志向于产生利于他者的观念或实施利于他者的行为。从动机和目的上看,“自愿”利他现象和“志愿”利他现象是有所不同的。出于志愿的利他在层次性上要高于出于自愿的利他,因为出于“志愿”的利他行为主体体现了更强的道德自觉。出于“自愿”的利他虽然在层次上低于“志愿”的利他,但其行为主体的主动性而非被动性体现了道德利他的基本特征。“自愿”或“志愿”这种道德利他现象的特殊品格,使其与诸如经济成本的利他和政治博弈的利他从根本上区别开来。无论是经济成本的利他还是政治博弈的利他,其动机和目的都是为了行为主体自身获得更大的利益,这些经济的或政治的利益使得相应的利他行为凸现其“被动性”。具体地说,相对于道德利他的“自愿”和“志愿”来说,经济行为主体和政治行为主体的利他观念和利他行为完全是外在利益(可能是直接的利益,也可能是期许的利益)的驱动,而不是自身内部的动机和目的使然,利益是行为主体主动追求的,而利他则是行为主体被动作出的,因而利益始终是目标,而利他只是手段。在这个意义上,经济成本的利他和政治博弈的利他是以回报和效益为前提的,而道德利他更强调行为主体产生有利于他者之观念以及实施有利于他者之行为的“过程”本身,也就是将“利于他者”看做是动机和目的,而不受其他动机和目的的驱动。当然,出于道德目的和动机的利他行为实施之后,外界通过补偿或奖励等方式,使利他行为主体实现奉献与回报以及德性与幸福的统一,也是我们所提倡和值得重视的。

       其三,道德利他是观念和行为相统一基础上的更强调行为的利他。从道德生成过程的角度来看,道德利他自然地包括利他的观念和利他的行为两个方面,其中利他观念是利他行为的基础,利他行为是利他观念的实现。人们实施利他行为的过程自然包含人们产生利他观念的过程,而在实际生活中也确实会出现人们只是产生利他观念却并未实施利他行为的特殊情形,但是要真正起到利于“他者”的作用和效果,与观念相比,更要求个体或群体有一定的行为,因而一般所说的道德利他主要是指利他行为。道德利他现象的这一特征,又使其与不严格要求外部行为的出于心理倾向的利他现象从根本上区别开来。心理倾向的利他主要是指主体生成利于他者的意图和动机等因素,这些因素一般来说,还只属于观念的范畴,而道德利他不仅要求产生如上观念,更要求实施将上述观念(意图和动机)转化为行为或活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之中,“意志”起着关键的作用。道德利他的行为主体产生有利于他者的观念之后,将这种观念转化为行为主体的意志,进而由意志落实为利于他者的行动,整个道德利他的过程就此真正完成。

       在社会道德领域的内部体系,道德利他是人们思想行为中的正向现象。我们根据行为主体与“他者”的关系,将人们在道德领域所产生的观念及其所实施的行为分成正向的、中立的和负向的三种情形。正向现象,即行为主体产生有利于他者的观念及其实施有利于他者的行为,即“利他”的现象;中立现象,即行为主体产生对于他者冷漠的观念及其实施对于他者冷漠的行为,即“冷漠”的现象;负向现象,即行为主体产生有害于他者的观念及其实施有害于他者的行为,即“害他”的现象。道德利他现象,即社会道德领域里的正向现象。

       综上所述,道德利他现象,是人们出于道德动机和目的所产生的利他观念及其所实施的利他行为,是社会道德领域里的正向现象,其实质是行为主体维系自身所处的主客体关系(这其中既包括自己与他人的关系,也包括自己与群体的关系,还包括自己与社会的关系,乃至包括自己与自然界的关系等)而“自愿”或“志愿”,即主动地产生和所实施的能够促进这些关系存在和发展要求的观念与行为。

       二、道德利他的类型

       从不同的维度审视道德利他现象,可以把道德利他划分为诸多类型。

       首先,从主体和客体的双重角度来划分,道德利他有如下几种类型:其一,在主体上可分为个体利他、群体利他和社会利他。个体利他是指个体所产生的利他观念及其所实施的利他行为,这种类型的利他构成日常生活之中绝大多数情形的利他,诸如一个人所实施的助人为乐和见义勇为等。社会利他则是指一定的机构有组织性(非自发地)所开展的大范围的利他活动。社会利他最典型的是中介组织(如红十字会等)所实施的利他。群体利他是指某些个体自发地联合起来(非组织性地)所实施的较大范围(较之个体利他来说)的利他行为。在当前社会环境中,上述几种类型的道德利他出现如下变化:在“组织公信力”处于波动乃至式微的情况下,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个体非组织性地联合起来所实施的群体利他(例如,未经注册的民间组织所实施的利他活动);政府机关和中介组织所实施的利他活动则更被关注。与个体利他和缺乏组织性的群体利他相比,政府机关和中介组织所实施的社会利他具有纯粹性、可操作性和普遍性的优势。具体地说,纯粹性是指政府机关和中介组织的利他可以完全为着广大群众的利益,而不是出自个人和私自的利益行事;可操作性是这种利他可以通过某些广泛深入的甚至是“强制性”的手段得到促进;普遍性是指政府机关和中介组织所开展的利他活动能够大规模地实施,进而保证执行的效力和范围,而不仅仅局限于以往的熟人和亲近关系。

       其二,在客体上有面向个体即面向他人的利他,也有面向群体即面向多人的利他,还有面向社会和全人类,甚至面向自然界的利他。尤其要说明的是,当行为主体产生有利于自然界的观念或实施有利于自然界的行为,虽然只是“利它”,但是人与自然界的关系是人类不可超越的伦理关系之一,如何处理自身与自然界的关系亦成为人类越来越不能逃避的伦理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此“利它”也应属于彼“利他”考察的范围。

       其次,从程度的角度来划分,道德利他有如下几种类型:其一,在纯度上,有为己利他、己他两利和无私利他等。为己利他即只考虑利于自身利益的利他,己他两利即是将自己和他人两者利益兼顾起来的利他,无私利他即完全从他人利益出发的利他。具体地说,第一种情形,为己利他中的行为主体完全将“他者”视为自己目的实现的手段,即道德行为的动机完全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这里的自身利益,包括即将实现的利益也包括已经实现的利益,即是一种直接能够实现的利益,而不是一种期许的利益。第二种情形,己他两利中的行为主体并不将“他者”完全视为自身目的实现的手段,道德行为的动机将自身和他人利益兼顾起来,此时,自己和“他者”处在一个“共同体”范围之内,在共同体之内己他两方面的利益是相互依存的。在某种程度上说,己他两利是现实生活之中最为普遍的利他形式,通常被称为“互惠利他”。实质上,己他两利也是一种为己利他,只不过与为己利他相比,己他两利之中的“为己”并非纯粹地为着自身的利益,或者说己他两利所为着的自身利益多数情形并非是一种直接能够实现的利益,而只是一种期许的利益,即是一种间接实现的利益。第三种情形,无私利他是各种利他行为的最高层次,即行为主体完全出于为着他者利益(当然这种利益一定要是正当的利益)改善的动机,其中不夹杂任何一点为己的考虑,并且以自身的利益损失为代价而实施的利他行为,因而无私利他作为一种完全奉献和自我牺牲,在本质上是行为主体在道德上高度自主、自为、自觉和自由的体现,如近年出现的“最美现象”就是这种最高层次利他的典型。在一定意义上,无私利他正是将他者利益视为同胞乃至人类整体的利益才能实现的。

       其二,在广度上,分为针对特定人群如针对亲缘关系的利他以及普遍关怀即没有特定对象的利他。具体来说,第一种情形,针对特定人群的利他主要表现在针对学缘、地缘、业缘等方面的利他,这些“缘群”构成了包括行为主体在内的“共同体”,而这种共同体实质上就是一种熟人关系以及熟悉的环境氛围,在熟人关系及熟悉的环境氛围之中,利他观念的产生以及利他行为的实施多是“熟人关系”和“熟悉”的感受使然,因而这种利他主要是情感性的利他。

       其三,普遍关怀的利他,是完全将“他者”视为与自己同等地位地对待而产生的观念和所实施的行为。这些被同等对待的“他者”并不局限于个体,也可能是个体的集合,乃至于组织和社会,甚至是人类自身以及人类所处于的自然界。与针对特定人群的利他相对应,普遍关怀的利他多发生在陌生人关系及陌生人关系的环境氛围之中。陌生人是真正的“他者”,一般来说,真正的(陌生关系中的)“他者”具有神秘和危险的特征,因而易于被疏远和警惕,生成利于这种“他者”的观念乃至实施利于这种“他者”的行为需要行为主体自身更多的理性因素支持,因而这种利他更是一种理性的利他。再者,基于陌生人关系所生成的普遍关怀的利他发生频率虽然较低,但道德含量却更高,更值得提倡。因而,当前更要建立宣传和表彰那些关怀陌生人以及救助陌生人的道德榜样和道德模范的长效机制。当前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的宏观背景下,熟人关系和亲近关系逐渐弱化,陌生人之间的交往逐渐增多,以往惯用的诸如舆论约束、人情效应等道德调节方式对于人们的道德观念和行为的影响正在式微乃至失效,而适应于陌生人社会之伦理关系的道德调节方式又尚未真正建立起来。也就是说,当前要从各方面尤其是要从制度建设上,促成人们如以往发生在熟人和亲近关系之中作出利他那样“轻而易举”地在陌生和疏远关系之中作出利他。

       其四,在频度上,有偶尔为之的利他,也有经常而为的利他。如果我们仅仅从行为的数量标准来看,经常而为的利他似乎更值得肯定并赞赏,因为经常而为的利他似乎更能够展现出行为主体一以贯之的优秀品质,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偶尔甚至一次性的利他行为尤其是见义勇为等情形之背后所显现的道德光辉。例如,“最美妈妈”、“最美婆婆”、“最美教师”、“最美司机”等一次性见义勇为的情形就能彰显出这些最美群体的道德光辉。在一些媒体报道中我们了解到,很多见义勇为者在实施利他行为之后都说他(她)只是出于“本能”才如此作为的,但实际上,这种“本能”更准确地说是“德行”或“德性”,因为这些利他者如果没有日常生活之中培养出来的德行(即道德行为及其习惯)以及德性(道德品质及其良心),就不会有他(她)的利他行为。因而偶尔的甚至一次性的利他行为与经常而为的利他行为虽然在数量上有差别,但在本质上却是一致的。

       再次,从当前道德情景的角度来划分,可以把道德利他划分为如下几种类型:其一,危险、危机、危难情境之中的道德利他。这种类型的利他,以发生时间急迫、选择空间较小为显著特征,其相应的行为具有不可预见性,但是,其所造成的积极影响却正因为这种时空限制而扩大。“见义勇为”是此类情境之中最为典型的形式。其二,公益慈善活动情景之中的道德利他。这种类型的利他,既有紧急情况的利他,也有非紧急情况的利他。它以感恩关怀之中的情感和公共精神之中的理性为基础,相应的道德选择和行为既可能是感恩和关爱他者的情感使然,也可能是对待公共生活和公共利益的理性精神使然。“爱心捐赠”和“志愿服务”是此类情境之中最为典型的形式。其三,日常人际交往情境中的道德利他。这种类型的利他,一般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和人际交往的过程之中产生的观念和实施的行为,因而相应的情形都是非紧急的,却同样可以体现出行为主体的道德品行。“助人为乐”是此种情境之中最为典型的形式。其四,现代传媒舆论之中的道德利他。这种类型的利他,是道德主体在网络和电视等现代传媒的情境之中,通过表达思想观点以及实施声援、号召或支持他人或某些群体乃至社会和自然界等方式实现的利他。“舆论呼吁”是此类情境之中最为典型的形式。后两种情境之中的利他都是行为主体在长期实践之中形成的,体现为一些经常性的利他行为,其中,最后一种情形甚至以思想乃至言论为表现形式,这一点与其他类型的道德利他主要表现为行为有所不同。总之,上述具有不同特征的道德利他现象虽然只存在于四种情境,但是它们的产生和扩散对于全社会道德水平的提升,却具有辐射意义。以扩展上述四种情境的利他为切入点,能够以点带面地扩展为全社会的道德利他。

       三、道德利他的特征

       道德利他这种现象有其自身的基本特征,它应是个体与社会、自律和他律的互应,也应是认知和行为、情感和理性的统一,还应是奉献与回报、德性与幸福的结合。

       个体与社会、自律和他律的统一。从个体与社会的关系看,一方面,评价一个人是否生成了有利于他者的观念、是否实施了有利于他者的行为之标准来自于社会。也就是说,是道德利他还是道德冷漠抑或损害他者,其评价标准不是某个人的主观臆断,也不是某个群体的肆意而为,而是由社会提出来的,因而个体的道德观念或道德行为只有遵从外在的社会道德要求才可能会被评价为利他的观念或行为,反之则不会被评价为利他的观念或行为,因而,只强调个体德性,而不去关注社会的道德标准,是无益的;另一方面,道德的根本价值又在于个体自身,个体自觉、主动、彻底、真正地认同并遵从外在的社会道德要求,以加强自身的德性修养和行为,才是产生利他观念以及实施利他行为的最终根源。因而,只强调社会的道德标准,而不去关注个体德性,同样也是无益的。而就自律与他律的关系来看,在道德建设中有两种倾向,那就是在社会出现较多利他现象,即社会道德状况较好的时候,人们更多地强调道德自律,认为道德他律“有辱”道德之名,只有发自个体内心的自律才是纯粹的道德;而在社会出现较少利他现象,即社会道德状况较差的时候,又转而强调道德他律,认为发自内心的自律缺乏坚实的保障,只有通过外在强制性的他律才能把社会倡导的道德转化为人们的具体行为。实际上,就个体而言,道德利他现象的产生及扩散既是个体如何以自身的理性控制自身情感及欲望的自律过程,也是个体如何适应外在的道德要求进行行为选择的他律的过程,即道德自律和道德他律相统一的过程。总之,道德利他应体现个体与社会、自律与他律的统一。

       认知和行为、情感和理性的统一。从认识和行为的关系来看,道德利他不仅要求个体发自内心的道德同情,更要求其表现于外的关怀行为。行为主体产生利他观念并实施利他行为是由三个发展阶段构成的,这三个发展阶段分别是客观公正的道德判断、明智理性的道德选择以及积极有效的道德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主体指向他人、群体、社会乃至自然界的道德观念和行为之中,既有道德判断和道德选择等个体自身之内的东西,也有道德行动和道德活动等表现于个体之外的东西,因而,道德利他不仅仅表现为内在的动机、意图和心理,也表现为外在的行为、活动和实践,甚至在很大程度上,道德利他的行为、活动和实践要比道德利他的动机、意图和心理所产生的影响更大、结果更重、意义更深。而就情感和理性的关系来看,人们的道德利他多是出于一种道德情感上的唤起和激发,人们的道德冷漠多是出于一种道德情感上的抑制和消沉,人们的损害他者则多是出于一种道德情感上的逆向和歪曲,而经过理性调节之后的道德情感,能够克服抑制和消沉、逆向和歪曲,导致唤起和激发,拒绝损害他者以及道德冷漠,实施积极的道德行为,进而促进道德利他的生成或扩展。由此可见,培养个体的理性道德是必然和必要的。没有理性,个体就不能正确对待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以及个人与自然等各种关系;有了理性,个体才能正确对待上述关系,产生利他观念并实施利他行为。因此可以说,道德利他是认知与行为、情感与理性的统一。

       奉献与回报、德性与幸福的统一。从奉献与回报的关系来看,道德利他之“利”要求对他者(他人、社会乃至自然界)给予奉献,而这种奉献在多种情形之中都是以牺牲行为主体自身利益为代价的。当行为主体因实施利他行为而牺牲自身的利益时,有没有要求回报的权利?我们认为这种情形要将奉献与回报统一起来,即道德利他主体具有要求回报的权利,就像亚当·斯密所言,每一种美德必然能够得到适当的报答,得到这种报答对于美德本身也能够起到鼓励的作用。提倡回报,并不否认道德主体的良心、信念、德性的作用,也不否认一些诸如见义弃利、公而忘私、先人后己、大公无私等高尚道德行为或义举行为的价值。主张道德回报主要是通过补偿或奖励的方式,在利他者与接受利他者之间达到利益均衡。因而,道德利他者由于利他行为而遭受到实际利益的损失之时,即便是主动地提出对自己的补偿和奖励的要求,也实属正当合理的利益,这与我们通常所认为的“道德是不求回报的”并不矛盾,甚至在一定意义上,道德主体因实施道德利他行为并寻求补偿或奖励,实质上是他(她)自身的道德权利和道德荣誉感的有力体现,主张奉献与回报的统一对于整个社会道德风尚的培育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而就德性与幸福的关系来看,这两个方面无论在道德理论探讨还是在现实道德实践之中都是一对矛盾。或者说,无论在伦理思想史还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认为道德和幸福之间存在着不一致甚至是冲突的,以至于二者不可兼得,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德福“二律悖反”。在我们看来,幸福本身包含着对德性的要求,而利他品行作为一种德性也是幸福本身的题中应有之义。幸福与德性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这尤其表现在个体在产生利他观念和实施利他行为的过程之中。具体来说,生活在现实世界之中的每个人都与他人及其所生活的世界(社会乃至自然界)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享受着他人劳动创造的成果,享受着社会提供的环境,享受着自然界带来的资源,因而产生有利于他者的观念以及实施将有利于他者的行为有助于自身幸福的实现。概而言之,行为主体的幸福与他者的福利是联系在一起的。在这个意义上,道德就是人们妥善处理自身与他人、社会和自然界之关系的实践智慧,有了这种实践智慧,幸福的实现才有保障。在另外一个层面,人们在“利他”的实践中,对于德性的追求又从手段变成了目的,相应的生活也变成了“值得赞赏的生活”。一个人过上“值得赞赏的生活”,就会产生高层次的道德感,同时生成高层次的幸福感。因而,追求德性的过程也成为追求幸福的过程。在道德利他的过程之中德性与幸福实现了统一。

       [收稿日期]201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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